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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 财税法规信息
更新时间:2025年11月3日     阅读: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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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Proposal on Formulating the 15th Five-Year Plan for National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20251023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深入分析国际国内形势,就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五规划提出以下建议。

一、十五五时期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键时期

1十四五时期我国发展取得重大成就。十四五时期我国发展历程极不寻常、极不平凡。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和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迎难而上、砥砺前行,经受住世纪疫情严重冲击,有效应对一系列重大风险挑战,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新的重大成就。经济运行稳中有进,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科技创新成果丰硕,新质生产力稳步发展;全面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全过程人民民主深入发展,全面依法治国有效实施;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蓬勃发展,精神文化产品丰富多彩;民生保障扎实稳固,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绿色低碳转型步伐加快,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国家安全能力有效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增强,社会大局保持稳定;国防和军队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一国两制实践深入推进;中国特色大国外交全面拓展;全面从严治党成效显著,反腐败斗争纵深推进,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明显提高。我国经济实力、科技实力、综合国力跃上新台阶,中国式现代化迈出新的坚实步伐,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征程实现良好开局。这些重大成就的取得,根本在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航掌舵,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

2十五五时期在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是一个阶梯式递进、不断发展进步的历史过程,需要不懈努力、接续奋斗。十五五时期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要巩固拓展优势、破除瓶颈制约、补强短板弱项,在激烈国际竞争中赢得战略主动,推动事关中国式现代化全局的战略任务取得重大突破,为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3十五五时期我国发展环境面临深刻复杂变化。大国关系牵动国际形势,国际形势演变深刻影响国内发展,我国发展处于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时期。从国际看,世界百年变局加速演进,国际力量对比深刻调整,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突破,我国具备主动运筹国际空间、塑造外部环境的诸多有利因素。同时,世界变乱交织、动荡加剧,地缘冲突易发多发;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抬头,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威胁上升,国际经济贸易秩序遇到严峻挑战,世界经济增长动能不足;大国博弈更加复杂激烈。从国内看,我国经济基础稳、优势多、韧性强、潜能大,长期向好的支撑条件和基本趋势没有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完整产业体系优势、丰富人才资源优势更加彰显。同时,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有效需求不足,国内大循环存在卡点堵点;新旧动能转换任务艰巨;农业农村现代化相对滞后;就业和居民收入增长压力较大,民生保障存在短板弱项;人口结构变化给经济发展、社会治理等提出新课题;重点领域还有风险隐患。

变局蕴含机遇,挑战激发斗志。全党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保持战略定力,增强必胜信心,积极识变应变求变,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勇于面对风高浪急甚至惊涛骇浪的重大考验,以历史主动精神克难关、战风险、迎挑战,集中力量办好自己的事,续写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新篇章,奋力开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新局面。

二、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方针和主要目标

4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围绕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以全面从严治党为根本保障,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确保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取得决定性进展。

5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遵循的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提高党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能力,把党的领导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全过程,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根本保证。

——坚持人民至上。尊重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人民,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注重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在满足民生需求中拓展发展空间,推动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得益彰,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坚持高质量发展。以新发展理念引领发展,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做强国内大循环,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新动能,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做优增量、盘活存量,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坚持全面深化改革。聚焦制约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推进深层次改革,扩大高水平开放,推动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更好相适应,持续增强发展动力和社会活力。

——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法治经济、信用经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形成既放得活管得好的经济秩序。

——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在发展中固安全,在安全中谋发展,强化底线思维,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增强经济和社会韧性,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

6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

——高质量发展取得显著成效。经济增长保持在合理区间,全要素生产率稳步提升,居民消费率明显提高,内需拉动经济增长主动力作用持续增强,经济增长潜力得到充分释放,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纵深推进,超大规模市场优势持续显现,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取得重大进展,发展新质生产力、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取得重大突破。

——科技自立自强水平大幅提高。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显著提升,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发展格局基本形成,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能力显著增强,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快速突破,并跑领跑领域明显增多,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创新驱动作用明显增强。

——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取得新突破。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入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加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

——社会文明程度明显提升。文化自信更加坚定,主流思想舆论不断巩固壮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泛践行,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不断激发,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中华民族凝聚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显著增强,国家软实力持续提高。

——人民生活品质不断提高。高质量充分就业取得新进展,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同步、劳动报酬提高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分配结构得到优化,中等收入群体持续扩大,社会保障制度更加优化更可持续,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升。

——美丽中国建设取得新的重大进展。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基本形成,碳达峰目标如期实现,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体系初步建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不断提升。

——国家安全屏障更加巩固。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风险得到有效防范化解,社会治理和公共安全治理水平明显提高,建军一百年奋斗目标如期实现,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建设扎实推进。

在此基础上再奋斗五年,到二〇三五年实现我国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国防实力、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大幅跃升,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人民生活更加幸福美好,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

三、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根基

现代化产业体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物质技术基础。坚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坚持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方向,加快建设制造强国、质量强国、航天强国、交通强国、网络强国,保持制造业合理比重,构建以先进制造业为骨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

7)优化提升传统产业。推动重点产业提质升级,巩固提升矿业、冶金、化工、轻工、纺织、机械、船舶、建筑等产业在全球产业分工中的地位和竞争力。提升产业链自主可控水平,强化产业基础再造和重大技术装备攻关,滚动实施制造业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行动,发展先进制造业集群。推动技术改造升级,促进制造业数智化转型,发展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加快产业模式和企业组织形态变革。增强质量技术基础能力,强化标准引领、提升国际化水平,加强品牌建设。优化产业布局,促进重点产业在国内有序转移。

8)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着力打造新兴支柱产业。实施产业创新工程,一体推进创新设施建设、技术研究开发、产品迭代升级,加快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低空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完善产业生态,实施新技术新产品新场景大规模应用示范行动,加快新兴产业规模化发展。

前瞻布局未来产业,探索多元技术路线、典型应用场景、可行商业模式、市场监管规则,推动量子科技、生物制造、氢能和核聚变能、脑机接口、具身智能、第六代移动通信等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创新监管方式,发展创业投资,建立未来产业投入增长和风险分担机制。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培育独角兽企业。

9)促进服务业优质高效发展。实施服务业扩能提质行动,扩大服务业开放,深化监管改革,完善支持政策体系,扩大优质经营主体,分领域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促进生活性服务业高品质、多样化、便利化发展。提高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融合发展水平,推进服务业数智化。加强服务标准和质量品牌建设。健全服务业统计监测体系。

10)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加强基础设施统筹规划,优化布局结构,促进集成融合,提升安全韧性和运营可持续性。适度超前建设新型基础设施,推进信息通信网络、全国一体化算力网、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等建设和集约高效利用,推进传统基础设施更新和数智化改造。完善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加强跨区域统筹布局、跨方式一体衔接,强化薄弱地区覆盖和通达保障。健全多元化、韧性强的国际运输通道体系。优化能源骨干通道布局,加力建设新型能源基础设施。加快建设现代化水网,增强洪涝灾害防御、水资源统筹调配、城乡供水保障能力。推进城市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四、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引领发展新质生产力

中国式现代化要靠科技现代化作支撑。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历史机遇,统筹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建设,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全面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抢占科技发展制高点,不断催生新质生产力。

11)加强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完善新型举国体制,采取超常规措施,全链条推动集成电路、工业母机、高端仪器、基础软件、先进材料、生物制造等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取得决定性突破。突出国家战略需求,部署实施一批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加强基础研究战略性、前瞻性、体系化布局,提高基础研究投入比重,加大长期稳定支持。强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原始创新导向,优化有利于原创性、颠覆性创新的环境,产出更多标志性原创成果。

12)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统筹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增强体系化攻关能力。强化科技基础条件自主保障,统筹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布局建设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和产业科技创新高地,强化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策源功能。加快重大科技成果高效转化应用,布局建设概念验证、中试验证平台,加大应用场景建设和开放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营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开放创新生态。支持青年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培育创新文化,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科技法治、伦理、诚信、安全建设。

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推动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更多承担国家科技攻关任务,鼓励企业加大基础研究投入,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培育壮大科技领军企业,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提高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加大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力度。

13)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发展。建立健全一体推进的协调机制,强化规划衔接、政策协同、资源统筹、评价联动,促进科技自主创新和人才自主培养良性互动,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教育中心、科学中心、人才中心。围绕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求协同育人,优化高校布局、分类推进改革、统筹学科设置,深入推进双一流高校和国家交叉学科中心建设,强化科研机构、创新平台、企业、科技计划人才集聚培养功能,培育拔尖创新人才。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培养造就更多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卓越工程师、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等各类人才。加强人才协作,优化人才结构,促进人才区域协调发展。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评价导向,深化项目评审、机构评估、人才评价、收入分配改革,畅通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人才交流通道,激发创新创造动力活力。深化国际交流合作,建立高技术人才移民制度,引育世界优秀人才。

14)深入推进数字中国建设。健全数据要素基础制度,建设开放共享安全的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深化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实施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工程。加快人工智能等数智技术创新,突破基础理论和核心技术,强化算力、算法、数据等高效供给。全面实施人工智能+”行动,以人工智能引领科研范式变革,加强人工智能同产业发展、文化建设、民生保障、社会治理相结合,抢占人工智能产业应用制高点,全方位赋能千行百业。加强人工智能治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应用规范、伦理准则。完善监管,推动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

五、建设强大国内市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

强大国内市场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战略依托。坚持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坚持惠民生和促消费、投资于物和投资于人紧密结合,以新需求引领新供给,以新供给创造新需求,促进消费和投资、供给和需求良性互动,增强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和可靠性。

15)大力提振消费。深入实施提振消费专项行动。统筹促就业、增收入、稳预期,合理提高公共服务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增强居民消费能力。扩大优质消费品和服务供给。以放宽准入、业态融合为重点扩大服务消费,强化品牌引领、标准升级、新技术应用,推动商品消费扩容升级,打造一批带动面广、显示度高的消费新场景。培育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拓展入境消费。加大直达消费者的普惠政策力度,增加政府资金用于民生保障支出。完善促进消费制度机制,清理汽车、住房等消费不合理限制性措施,建立健全适应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的管理办法,落实带薪错峰休假。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16)扩大有效投资。保持投资合理增长,提高投资效益。优化政府投资结构,提高民生类政府投资比重,高质量推进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和重点领域安全能力项目建设。适应人口结构变化和流动趋势,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和人的全面发展投资。统筹用好各类政府投资,在工作基础较好的地方探索编制全口径政府投资计划。加强政府投资全过程管理。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投资方向和重点。加强谋划论证,实施一批重大标志性工程项目。完善民营企业参与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带动作用,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提高民间投资比重,增强市场主导的有效投资增长动力。

17)坚决破除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卡点堵点。统一市场基础制度规则,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信息披露、社会信用、兼并重组、市场退出等制度,消除要素获取、资质认定、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壁垒,规范地方政府经济促进行为,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统一市场监管执法,加强质量监管,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形成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健全一体衔接的流通规则和标准,高标准联通市场设施,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完善有利于统一大市场建设的统计、财税、考核制度,优化企业总部和分支机构、生产地和消费地利益分享。

六、加快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增强高质量发展动力

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更好发挥经济体制改革牵引作用,完善宏观经济治理体系,确保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

18)充分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增强国有企业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从法律和制度上保障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有效保护合法权益,发展壮大民营经济。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推动大中小企业协同融通发展。强化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加强对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司法监督。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快建设更多世界一流企业。

19)加快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促进各类要素资源高效配置,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功能完善的资本市场、流动顺畅的劳动力市场、转化高效的技术市场。编制宏观资产负债表,全面摸清存量资源资产底数,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完善并购、破产、置换等政策,盘活用好低效用地、闲置房产、存量基础设施。完善工商业用地使用权续期法律法规,依法稳妥推进续期工作。推进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存量国有资产盘活共享。推动司法判决执行与破产制度有机衔接,依法有效盘活被查封冻结财产。

20)提升宏观经济治理效能。强化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加强财政、货币政策协同,发挥好产业、价格、就业、消费、投资、贸易、区域、环保、监管等政策作用,促进形成更多由内需主导、消费拉动、内生增长的经济发展模式。强化逆周期和跨周期调节,实施更加积极的宏观政策,持续稳增长、稳就业、稳预期。增强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强化政策实施效果评价,健全预期管理机制,优化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

发挥积极财政政策作用,增强财政可持续性。加强财政科学管理,加强财政资源和预算统筹,强化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基本民生财力保障。深化零基预算改革,统一预算分配权,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完善地方税、直接税体系,健全经营所得、资本所得、财产所得税收政策,规范税收优惠政策,保持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适当加强中央事权、提高中央财政支出比重。增加地方自主财力。加强财会监督。加快构建同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政府债务管理长效机制。

加快建设金融强国。完善中央银行制度,构建科学稳健的货币政策体系和覆盖全面的宏观审慎管理体系,畅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大力发展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提高资本市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健全投资和融资相协调的资本市场功能。积极发展股权、债券等直接融资,稳步发展期货、衍生品和资产证券化。优化金融机构体系,推动各类金融机构专注主业、完善治理、错位发展。建设安全高效的金融基础设施。稳步发展数字人民币。加快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强化央地监管协同,丰富风险处置资源和手段,构建风险防范化解体系,保障金融稳健运行。

七、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开创合作共赢新局面

坚持开放合作、互利共赢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维护多边贸易体制,拓展国际循环,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与世界各国共享机遇、共同发展。

21)积极扩大自主开放。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以服务业为重点扩大市场准入和开放领域,扩大单边开放领域和区域。加快推进区域和双边贸易投资协定进程,扩大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优化区域开放布局,打造形态多样的开放高地。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高标准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统筹布局建设科技创新、服务贸易、产业发展等重大开放合作平台。推进人民币国际化,提升资本项目开放水平,建设自主可控的人民币跨境支付体系。推进全球经济金融治理改革,推动构建和维护公平公正、开放包容、合作共赢的国际经济秩序。

22)推动贸易创新发展。促进外贸提质增效,加快建设贸易强国。推动市场多元化和内外贸一体化,优化升级货物贸易,拓展中间品贸易、绿色贸易,推动进出口平衡发展。大力发展服务贸易,鼓励服务出口,完善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提升服务贸易标准化水平。创新发展数字贸易,有序扩大数字领域开放。提升贸易促进平台功能,支持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完善出口管制和安全审查机制。

23)拓展双向投资合作空间。塑造吸引外资新优势,落实好准入又准营,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促进外资境内再投资。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国民待遇,推进数据高效便利安全跨境流动,营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有效实施对外投资管理,健全海外综合服务体系,促进贸易投资一体化,引导产业链供应链合理有序跨境布局。

24)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加强与共建国家战略对接,强化合作规划统筹管理。深化基础设施硬联通、规则标准软联通、同共建国家人民心联通,完善立体互联互通网络布局,统筹推进重大标志性工程和小而美民生项目建设。提升中欧(亚)班列发展水平。加快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深化贸易、投资、产业、人文务实合作,拓展绿色发展、人工智能、数字经济、卫生健康、旅游、农业等领域合作新空间。完善多元化、可持续、风险可控的投融资体系。加强海外利益保护。

八、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农业农村现代化关系中国式现代化全局和成色。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动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加快建设农业强国。

25)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质量效益。坚持产量产能、生产生态、增产增收一起抓,统筹发展科技农业、绿色农业、质量农业、品牌农业,把农业建成现代化大产业。加力实施新一轮千亿斤粮食产能提升行动,增强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严守耕地红线,严格占补平衡管理,统筹农用地布局优化。高质量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黑土地保护和盐碱地综合利用,提升耕地质量。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推进高端智能、丘陵山区适用农机装备研发应用,促进良田良种良机良法集成增效。坚持农林牧渔并举,发展现代设施农业,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发展林下经济,壮大林草产业。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稳步推进二轮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试点。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质量,完善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26)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因地制宜完善乡村建设实施机制,分类有序、片区化推进乡村振兴,逐步提高农村基础设施完备度、公共服务便利度、人居环境舒适度。统筹优化村镇布局,推动县域基础设施一体化规划建设管护。协同推进县域国土空间治理,稳步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持续整治提升农村人居环境,以钉钉子精神解决好农村改厕、垃圾围村等问题,加快补齐农村现代生活条件短板,创造乡村优质生活空间。发展各具特色的县域经济,开发农业多种功能,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培育壮大乡村特色产业,完善联农带农机制,促进农民稳定增收。

27)提高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效能。健全财政优先保障、金融重点倾斜、社会积极参与的多元投入格局,确保乡村振兴投入力度不断增强。保护和调动农民务农种粮积极性,强化价格、补贴、保险等政策支持和协同。加大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力度,实施产销区省际横向利益补偿。加强粮食购销和储备管理。推进农产品进口多元化,促进贸易和生产相协调。推动城乡要素双向流动,激励各类人才下乡服务和创业就业。节约集约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依法盘活用好闲置土地和房屋,分类保障乡村发展用地。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统筹建立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坚持精准帮扶,完善兜底式保障,强化开发式帮扶,增强内生动力,分层分类帮扶欠发达地区,健全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支持政策,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

九、优化区域经济布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区域协调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发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叠加效应,优化重大生产力布局,发挥重点区域增长极作用,构建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和国土空间体系。

28)增强区域发展协调性。扎实推动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东北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中部地区加快崛起、东部地区加快推进现代化,促进东中西、南北方协调发展。巩固提升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动力源作用。持续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高标准高质量推进雄安新区建设现代化城市,提升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发展能级。鼓励各地发挥比较优势、各展所长,支持经济大省挑大梁,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走在前作示范。加大差异化政策支持力度,促进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等振兴发展。

29)促进区域联动发展。推进跨区域跨流域大通道建设,强化区域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加强重点城市群协调联动发展,促进区域创新链产业链高效协作。推动长江中游城市群等加快发展,培育发展若干区域性中心城市,更好发挥跨区域联结型地区支撑带动作用。深化跨行政区合作,健全区域间规划统筹、产业协作、利益共享等机制,拓展流域经济等模式。

30)优化国土空间发展格局。强化主体功能区战略实施,保持城市化地区、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格局总体稳定,细化明确特殊功能区,完善支持政策和考核评价机制。推动战略性产业、能源资源基地等布局优化。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落实优化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分区分类实施差别化、精细化用途管制。赋予省级政府统筹建设用地更大自主权,探索实施建设用地总量按规划期管控模式,实行统筹存量和增量综合供地。

31)深入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科学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行由常住地登记户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推进超大特大城市治理现代化,加快城市群一体化和都市圈同城化,优化城市规模结构,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集约紧凑布局。分类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提升产业支撑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坚持城市内涵式发展,大力实施城市更新,建设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的现代化人民城市。扎实推进边境城镇建设。

32)加强海洋开发利用保护。坚持陆海统筹,提高经略海洋能力,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海洋强国。加强海洋科技创新,巩固提升海洋装备制造业优势,壮大海洋新兴产业,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业。实施海洋调查和观测监测,推进海洋能源资源和海域海岛开发利用,加强重点海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强化深海极地考察支撑保障体系。坚定维护海洋权益和安全,提高海上执法和海事司法能力。

十、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

文化繁荣兴盛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植根博大精深的中华文明,顺应信息技术发展潮流,发展具有强大思想引领力、精神凝聚力、价值感召力、国际影响力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扎实推进文化强国建设。

33)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化党的创新理论学习和宣传教育,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创新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加快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发挥文化养心志、育情操的作用,涵养全民族昂扬奋发的精神气质。弘扬诚信文化、廉洁文化。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校园文化建设,用好红色资源,加强青少年理想信念教育。统筹推进城乡精神文明建设,提升人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加强网络内容建设和管理。提升信息化条件下文化领域治理能力。

34)大力繁荣文化事业。营造良好文化生态,提升文化原创能力,推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等领域精品创作。培育形成规模宏大、结构合理、锐意创新的高水平文化人才队伍。广泛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繁荣互联网条件下新大众文艺。深化主流媒体系统性变革,推进新闻宣传和网络舆论一体化管理,提高主流舆论引导能力。深入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推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和统一监管督察,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有效保护和活态传承。建好用好国家文化公园。构建中华文明标识体系。坚持文化惠民,实施公共文化服务提质增效行动。推进书香社会建设。统筹推进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发展,加快建设体育强国。

35)加快发展文化产业。完善文化管理体制和生产经营机制。健全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培育优秀文化企业和品牌,实施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带动战略,实施积极的文化经济政策。推进文化和科技融合,推动文化建设数智化赋能、信息化转型,发展新型文化业态。引导规范网络文学、网络游戏、网络视听等健康发展,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推进旅游强国建设,丰富高品质旅游产品供给,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入境游便利化国际化水平。推进文旅深度融合,大力发展文化旅游业,以文化赋能经济社会发展。

36)提升中华文明传播力影响力。完善国际传播体制机制,创新传播载体和方式,加强重点基地建设,增强主流媒体国际传播能力,全面提升国际话语权,讲好中国故事,展现可信、可爱、可敬的中国形象。加强区域国别研究,提升国际传播效能。深化文明交流互鉴,广泛开展国际人文交流合作,鼓励更多文化企业和优秀文化产品走向世界。

十一、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扎实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畅通社会流动渠道,提高人民生活品质。

37)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健全就业促进机制,构建就业友好型发展方式。加强产业和就业协同,积极培育新职业新岗位,支持企业稳岗扩岗。完善人力资源供需匹配机制,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强化择业和用人观念引导,着力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完善就业支持和公共服务体系,稳定和扩大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推动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加大创业支持力度,增强创业带动就业效应。完善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营造公平有序就业环境。完善就业影响评估和监测预警,综合应对外部环境变化和新技术发展对就业的影响。

38)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健全各类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初次分配机制,促进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创新者多得。完善劳动者工资决定、合理增长、支付保障机制,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健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加强企业工资分配宏观指导。多渠道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加强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再分配调节。促进和规范公益慈善事业发展。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和财富积累机制,支持勤劳创新合法致富,鼓励先富带后富促共富。实施城乡居民增收计划,有效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稳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合理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推动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

39)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实施新时代立德树人工程,促进思政课堂和社会课堂有效融合,加强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完善教育评价体系。健全与人口变化相适应的教育资源配置机制,扩大学龄人口净流入城镇的教育资源供给。稳步扩大免费教育范围,探索延长义务教育年限。推动基础教育扩优提质,统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学前教育优质普惠发展,扩大普通高中办学资源,办好特殊教育、专门教育。推动高等教育提质扩容,扩大优质本科教育招生规模。提升职业学校办学能力,建设特色鲜明高职院校。引导规范民办教育发展。扩大高水平教育对外开放。弘扬教育家精神,培养造就高水平教师队伍,强化教师待遇保障。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深入实施教育数字化战略,优化终身学习公共服务。

40)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加快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健全待遇确定和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优化药品集采、医保支付和结余资金使用政策。扩大失业、工伤保险覆盖面,建立健全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参保率。健全社会保险精算制度,继续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健全社保基金长效筹集、统筹调剂、保值增值和安全监管机制。发挥各类商业保险补充保障作用。优化全国统一的社保公共服务平台和经办管理服务。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完善空巢老人、困境儿童、残疾人等群体服务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基本殡葬服务制度。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

41)推动房地产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完善商品房开发、融资、销售等基础制度。优化保障性住房供给,满足城镇工薪群体和各类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因城施策增加改善性住房供给。建设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实施房屋品质提升工程和物业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建立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度。

42)加快建设健康中国。实施健康优先发展战略,健全健康促进政策制度体系,提升爱国卫生运动成效,提高人均预期寿命和人民健康水平。强化公共卫生能力,加强疾控体系建设,防控重大传染病。健全医疗、医保、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机制,促进分级诊疗。以公益性为导向深化公立医院编制、服务价格、薪酬制度、综合监管改革,加强县区、基层医疗机构运行保障。优化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和布局,实施医疗卫生强基工程,推进全民健康数智化建设。加强慢性病综合防控,发展防治康管全链条服务。全方位提升急诊急救、血液保障和应急能力。加强医疗卫生队伍能力和作风建设。推进中医药传承创新,促进中西医结合。支持创新药和医疗器械发展。加强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服务。

43)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倡导积极婚育观,优化生育支持政策和激励措施,发挥育儿补贴和个人所得税抵扣政策作用,有效降低家庭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完善生育保险制度,落实生育休假制度,实施早孕关爱行动、孕育和出生缺陷防治能力提升计划。深入开展托育服务补助示范试点,发展普惠托育和托幼一体化服务,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妇女和儿童健康服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养老事业和产业协同发展政策机制。优化基本养老服务供给,完善城乡养老服务网络,加强公共设施适老化和无障碍改造。发展医育、医养结合服务。推行长期护理保险,健全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体系,扩大康复护理、安宁疗护服务供给。稳妥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优化就业、社保等方面年龄限制政策,积极开发老年人力资源,发展银发经济。

44)稳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评价标准,完善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和内容,制定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路径、措施,推动更多公共服务向基层下沉、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健全与常住人口相匹配的公共资源配置机制。加强县域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统筹,完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全面深化事业单位改革。

十二、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美丽中国

绿色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底色。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碳达峰碳中和为牵引,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增强绿色发展动能。

45)持续深入推进污染防治攻坚和生态系统优化。坚持环保为民,全面落实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更加注重源头治理,强化减污降碳协同、多污染物控制协同、区域治理协同,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加快落实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实施固体废物综合治理行动。加强环境风险防控,深入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完善生态环境标准、监测、评价和考核制度。

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统筹推进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全面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有序设立新的国家公园。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开展生态保护修复成效评估。科学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打好三北工程攻坚战。加强青藏高原等地区生态屏障建设。完善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因地制宜拓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渠道。加强重要江河湖库系统治理和生态保护。实施好长江十年禁渔。

46)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体系。持续提高新能源供给比重,推进化石能源安全可靠有序替代,着力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能源强国。坚持风光水核等多能并举,统筹就地消纳和外送,促进清洁能源高质量发展。加强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推进煤电改造升级和散煤替代。全面提升电力系统互补互济和安全韧性水平,科学布局抽水蓄能,大力发展新型储能,加快智能电网和微电网建设。提高终端用能电气化水平,推动能源消费绿色化低碳化。加快健全适应新型能源体系的市场和价格机制。

47)积极稳妥推进和实现碳达峰。实施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深入实施节能降碳改造。推动煤炭和石油消费达峰。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稳步实施地方碳考核、行业碳管控、企业碳管理、项目碳评价、产品碳足迹等政策制度。发展分布式能源,建设零碳工厂和园区。扩大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范围,加快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建设。建立健全绿色低碳标准体系,推动引领国际规则标准完善和衔接互认。完善适应气候变化工作体系,提升应对气候变化特别是极端天气能力。

48)加快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深入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加强同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协同优化产业布局。推动工业、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能源等重点领域绿色低碳转型。完善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提高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水平,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持续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美丽中国先行区,打造绿色发展高地。落实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科技、环保政策。健全绿色消费激励机制,推广绿色低碳生活方式。

十三、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

建设平安中国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之路,确保社会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

49)健全国家安全体系。巩固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加快构建新安全格局,增强维护和塑造国家安全战略主动。坚持以战略为先导、政策为抓手、法治为保障、风险防控为落脚点,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战略体系、政策体系、风险防控体系。强化国家安全重点领域和重要专项协调机制,提高应急应变效能。落实国家安全责任制,促进全链条全要素协同联动,形成体系合力。完善涉外国家安全机制,构建海外安全保障体系,加强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斗争,深化国际执法安全合作,推动完善全球安全治理。强化国家安全教育,筑牢人民防线。

50)加强重点领域国家安全能力建设。锻造实战实用的国家安全能力,突出保障事关国家长治久安、经济健康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安全,把捍卫政治安全摆在首位。夯实国家安全基础保障,确保粮食、能源资源、重要产业链供应链、重大基础设施安全,加强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储备,提高水资源集约安全利用水平,维护战略通道安全,推进国家战略腹地建设和关键产业备份。加强网络、数据、人工智能、生物、生态、核、太空、深海、极地、低空等新兴领域国家安全能力建设。提高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能力,统筹推进房地产、地方政府债务、中小金融机构等风险有序化解,严防系统性风险。

51)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完善公共安全体系,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加强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能力,加强应急指挥、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工作。提升重要基础设施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深化社会治安整体防控体系和能力建设,落实维护社会稳定责任,发展壮大群防群治力量,健全扫黑除恶常态化机制,加大预防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毒品犯罪等的力度。推进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深化网络空间安全综合治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强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和治理。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违法犯罪,提升刑罚执行质效。

52)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健全社会工作体制机制,完善社会治理政策和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党的建设。加强社会组织培育管理,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加强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和基层政权建设,全面实施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健全村(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乡村治理,完善社区治理。发挥人民群众主体作用,引导各方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推进网上网下协同治理。加强基层服务管理力量配置,完善服务设施和经费保障机制。发挥市民公约、村规民约等作用,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推进移风易俗,有效治理婚丧嫁娶中的陋习等问题。

完善凝聚服务群众工作机制,夯实社会治理群众基础。加强思想政治引领,改进各类社会群体服务管理,健全利益关系协调、合法权益保障制度,关心关爱困难、弱势群体。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强化市民热线等公共服务平台功能,推动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发展志愿服务,加强志愿服务组织管理。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深入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多元化解、有序化解。加强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

十四、如期实现建军一百年奋斗目标,高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

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战略支撑。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坚持党对人民军队绝对领导,贯彻军委主席负责制,按照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新三步走战略,推进政治建军、改革强军、科技强军、人才强军、依法治军,边斗争、边备战、边建设,加快机械化信息化智能化融合发展,提高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战略能力。

53)加快先进战斗力建设。壮大战略威慑力量,维护全球战略平衡和稳定。推进新域新质作战力量规模化、实战化、体系化发展,加快无人智能作战力量及反制能力建设,加强传统作战力量升级改造。统筹网络信息体系建设运用,加强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构建智能化军事体系。加快建设现代化后勤。实施国防发展重大工程,加紧国防科技创新和先进技术转化,加快先进武器装备发展。优化军事人力资源政策制度,提高军队院校办学育人水平,打造高素质专业化新型军事人才方阵。实施军事理论现代化推进工程。深化战略和作战筹划,扎实推进实战化军事训练,加强作战能力体系集成,创新战斗力建设和运用模式,增强军事斗争针对性、主动性、塑造力。

54)推进军事治理现代化。完善人民军队领导管理体制机制,调整优化联合作战体系。加强和改进战略管理,深化战建备统筹,强化作战需求牵引,创新管理方法手段,提高军事系统运行效能和国防资源使用效益。加强重大决策咨询评估和重大项目监管,推进军费预算管理改革,改进军事采购制度,完善军队建设统计评估体系,全面落实勤俭建军方针,走高效益、低成本、可持续发展路子。持续深化政治整训,弘扬优良传统,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整肃治理。深入推进军队法治建设,加强法规制度供给和执行监督,完善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

55)巩固提高一体化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深化跨军地改革,构建各司其职、紧密协作、规范有序的跨军地工作格局。加快新兴领域战略能力建设,推动新质生产力同新质战斗力高效融合、双向拉动。建设先进国防科技工业体系,优化国防科技工业布局,推进军民标准通用化。加强国防建设军事需求提报和军地对接,推动重大基础设施全面贯彻国防要求,加强国防战略预制。加快国防动员能力建设,加强后备力量建设,加强现代边海空防建设,推进党政军警民合力强边固防。深化全民国防教育,巩固军政军民团结。

十五、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起来为实现十五五规划而奋斗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保证。坚持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增强党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提高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和水平,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凝聚磅礴力量。

56)坚持和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完善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确保上下贯通、执行有力。持续用党的创新理论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和落实民主集中制,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调整不胜任现职干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常态化。强化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提高干部队伍现代化建设本领。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激发干部队伍内生动力和整体活力。统筹推进各领域基层党组织建设,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狠刹各种不正之风,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深入开展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工作。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加强对权力配置、运行的规范和监督。保持反腐败永远在路上的清醒坚定,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坚决打好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总体战。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57)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保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确保人民群众民主权利、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和实现。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发挥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作用,加强各种协商渠道协同配合,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健全基层民主制度,保障人民依法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工作机制。更好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加强产业工人队伍建设、青少年发展、妇女儿童事业发展政策保障。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完善大统战工作格局,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加强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全面贯彻党的侨务政策,更好凝聚侨心侨力。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协同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加强宪法法律实施和监督,完善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制度机制。加强立法规划和立法审查,提高立法质量。强化法治政府建设,全面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完善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机制。推进政法工作数字化平台建设,强化跨部门执法司法协同和监督。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提高司法裁判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强化检察监督,加强公益诉讼。依法保障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健全规范涉企执法长效机制,防止和纠正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健全国家执行体制,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健全国际商事调解、仲裁、诉讼等机制。加强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监督检查,完善综合性法治评价工作机制。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营造全社会崇尚法治、恪守规则、尊重契约、维护公正的良好环境。

58)促进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坚定不移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方针,落实爱国者治港爱国者治澳原则,提升港澳依法治理效能,促进港澳经济社会发展。支持港澳更好融入和服务国家发展大局,加强港澳与内地经贸、科技、人文等合作,完善便利港澳居民在内地发展和生活政策措施。发挥港澳背靠祖国、联通世界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巩固提升香港国际金融、航运、贸易中心地位,支持香港建设国际创新科技中心,不断彰显澳门一中心、一平台、一基地作用,推动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支持港澳打造国际高端人才集聚高地。

59)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推进祖国统一大业。深入贯彻新时代党解决台湾问题的总体方略,坚决打击台独分裂势力,反对外部势力干涉,维护台海和平稳定,牢牢把握两岸关系主导权主动权。深化两岸交流合作,共同传承弘扬中华文化。高质量推进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加强产业合作,推动两岸经济合作。落实台湾同胞享受同等待遇政策,为台胞在大陆学习、工作、生活创造更好条件,增进两岸同胞福祉。

60)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倡导平等有序的世界多极化、普惠包容的经济全球化,拓展全球伙伴关系网络,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深化周边发展融合,强化共同安全,巩固战略互信,构建周边命运共同体。维护大国关系总体稳定,深化同发展中国家团结合作,落实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全球治理倡议,引领国际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支持全球南方联合自强,加大援外力度,提供更多国际公共产品。坚决反对霸权霸道霸凌行径,捍卫国际公平正义,维护各国人民共同利益。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推动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中国贡献。

61)充分调动全社会投身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按照本次全会精神,制定国家和地方十五五规划纲要及专项规划等,形成定位准确、边界清晰、功能互补、统一衔接的国家规划体系。强化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监督,健全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激发全社会干事创业、创新创造活力,形成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万众一心、勠力进取的生动局面。

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为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共同奋斗,不断开创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新局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ax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01612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10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2510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决定修正)

  目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第三章 税收减免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五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三条 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第五条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六条 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二章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第七条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第八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第九条 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十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三)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四)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第三章 税收减免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税务机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第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定期交送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定期交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第十七条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第十九条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对。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核定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由税务机关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从事海洋工程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固体废物,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纳税人加大环境保护建设投入,对纳税人用于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投资予以资金和政策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污染当量,是指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同一介质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

  (二)排污系数,是指在正常技术经济和管理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所应排放的污染物量的统计平均值。

  (三)物料衡算,是指根据物质质量守恒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生产的产品和产生的废物等进行测算的一种方法。

  第二十六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除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外,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环境保护需要,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以外的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征收环境保护税试点工作。试点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挥发性有机物的特点,合理设定征税范围和税额幅度,完善监测技术和排放量计算方法,加强工作协同,加快推进试点工作。

  国务院自试点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就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第二十九条 本法自201811日起施行。

   税屋附表1

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

税目

计税单位

税目

大气污染物

每污染当量

大气污染物

水污染物

每污染当量

水污染物

固体废物

煤矸石

5

尾矿

15

危险废物

1000

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

25

噪声

工业噪声

超标1—3分贝

超标4—6分贝

超标7—9分贝

超标10—12分贝

超标13—15分贝

超标16分贝以上

  
  噪声征税说明:

  1.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应纳税额;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两处以上噪声超标,按照两个单位计算应纳税额。

  2.一个单位有不同地点作业场所的,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合并计征。

  3.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昼、夜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累计计征。

  4.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的,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5.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按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贝值高的一项计算应纳税额。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决定

Decision on Amending the Cybersecurit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02510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网络安全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网络强国建设。

二、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删去第二款。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国家支持人工智能基础理论研究和算法等关键技术研发,推进训练数据资源、算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和安全监管,促进人工智能应用和健康发展。

国家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

四、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网络运营者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五、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六十一条,修改为: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造成大量数据泄露、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丧失局部功能等严重危害网络安全后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丧失主要功能等特别严重危害网络安全后果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六、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造成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后果的,依照该款规定处罚。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销售或者提供未经安全认证、安全检测或者安全认证不合格、安全检测不符合要求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或者提供,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八、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四条,其中的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修改为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九、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行为,造成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后果的,依照该款规定处罚。

十、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六十七条,修改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使用、消除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将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合并,作为第六十九条,修改为: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予以通报,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特别严重后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十二、将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条合并,作为第七十一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一)发布或者传输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

(二)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五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

(三)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境外存储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或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依照其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十四、将第七十五条改为第七十七条,修改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务院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可以决定对该机构、组织、个人采取冻结财产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本决定自20261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个人信息出境认证办法》

Measures for Personal Information Exit Certification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个人信息出境认证办法》

20

《个人信息出境认证办法》已经202572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5年第17次室务会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2611日起施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 庄荣文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罗 文

20251014

个人信息出境认证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出境认证活动,促进个人信息高效安全跨境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方式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息出境认证,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由依法取得个人信息保护认证资质的专业认证机构,证明个人信息处理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等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技术规范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 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家数据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个人信息出境认证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网信部门制定个人信息保护认证规则、统一认证证书及标志。

第五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个人信息出境认证的方式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情形:

(一)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

(二)自当年1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万人以上、不满100万人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或者不满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

前款所称向境外提供的个人信息,不包括重要数据。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网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采取数量拆分等手段,将依法应当通过出境安全评估的个人信息通过个人信息出境认证的方式向境外提供。

第六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在申请认证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告知、取得个人单独同意、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等义务。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和境外接收方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范围、方式等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

(二)出境个人信息的规模、范围、种类、敏感程度,个人信息出境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个人信息权益带来的风险;

(三)境外接收方承诺承担的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管理和技术措施、能力等能否保障出境个人信息的安全;

(四)个人信息出境后遭到篡改、破坏、泄露、丢失、非法利用等的风险,个人信息权益维护的渠道是否通畅等;

(五)境外接收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和法规对出境个人信息安全和个人信息权益的影响;

(六)其他可能影响个人信息出境安全的事项。

第七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认证方式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专业认证机构申请个人信息出境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个人信息处理者申请个人信息出境认证的,应当由其在境内设立的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代表协助进行申请。

第八条 专业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个人信息保护认证规则开展个人信息出境认证活动。符合认证要求的,专业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出具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证书到期需继续使用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认证申请。

第九条 专业认证机构应当在出具认证证书或者认证证书状态发生变化后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报送个人信息出境认证证书相关信息,包括认证证书编号、获证个人信息处理者名称、认证范围以及证书状态变化信息等。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国家网信部门建立认证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条 专业认证机构发现获证个人信息处理者存在个人信息出境情况与认证范围不一致等情形,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相关认证证书。

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个人信息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获证个人信息处理者存在前款情形的,专业认证机构应当配合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相关认证证书。

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应当通过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专业认证机构在开展认证活动中,发现个人信息出境活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开展个人信息出境认证的专业认证机构应当自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个人信息保护认证资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网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取得的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认证资质情况;

(二)近3年从事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专业工作情况;

(三)专业认证机构人员安全背景审查材料;

(四)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实施细则及工作计划;

(五)个人信息安全风险防范机制;

(六)对获证个人信息处理者进行的个人信息出境活动符合认证标准情况的持续监督机制;

(七)投诉受理和争议解决机制;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专业认证机构应当对所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国家网信部门收到专业认证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后,会同国家数据管理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进行公示;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通知专业认证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网信部门对个人信息出境认证活动进行监督,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对认证过程和认证结果进行抽查,对专业认证机构进行抽查和评价。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专业认证机构等从事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非法使用。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获证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办法规定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可以向专业认证机构、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六条 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发现获证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出境活动存在较大风险或者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可以依法对获证个人信息处理者进行约谈。获证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按照要求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制定的关于个人信息出境认证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11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修订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The 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 Revised and Released the Code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for Listed Companies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意见》,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中国证监会修订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自202611日起施行。

本次《治理准则》的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完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管制度,从任职、履职、离职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督促董事高管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二是健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激励约束机制,要求上市公司建立薪酬管理制度,规定董事高管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促进董事高管和公司更好实现利益绑定。三是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严格限制可能对上市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进一步完善关联交易审议责任、决策要求。四是做好与其他规则的衔接。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完善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以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等规定,提升规则协调性。

前期,中国证监会就《治理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方总体认可《治理准则》的修订方向和内容。中国证监会逐条研究反馈意见,认真吸收采纳,并相应修改完善了规则。

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做好《治理准则》实施工作,推动上市公司不断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Corporate Governance Standards for Listed Companies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2518

现公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自202611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251016

中国证监会修订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附件1.上市公司治理准则.pdf附件2.《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修订说明.pdf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外汇资金结算 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通知

Notice on Further Facilitating the Settlement of Foreign Exchange Funds and Supporting the Stable Development of Foreign Trade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便利外汇资金结算 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通知

汇发〔202547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支持外贸稳定发展,切实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深化贸易外汇管理改革,便利市场经营主体办理跨境贸易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地区范围

支持有实需、经营主体合规状况良好且符合国家战略发展方向的地区,履行相关报备手续后,按规定实施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

二、拓宽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种类

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地区优质企业与同一境外交易对手开展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时,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审慎合规银行,可在风险可控的情形下为优质企业办理以下情形的轧差净额结算,并按涉外收支管理信息申报有关规定进行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

(一)境内外关联企业之间一般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二)货款与货物贸易运输相关费用、仓储费、维修费、赔偿等经常项下费用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三)销售货款与相关销售返利之间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四)运费、保费、清关费、速遣费、滞期费等运输相关费用之间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五)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简化优质跨国公司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手续

审慎合规银行为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和成员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适用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以下简称贸易便利化政策)或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措施(以下简称高水平开放试点):

(一)银行经备案可开展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

(二)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已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和轧差结算收支业务登记。主办企业原则上是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的优质企业(主办企业是财务公司或自身无贸易涉外收支的,可不为前述所称优质企业)。

(三)跨国公司资金池成员企业原则上是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的优质企业。

跨国公司办理上述业务时,应遵守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有关规定,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贸易便利试点高水平便利试点。跨国公司办理经常项目轧差净额结算时,原则上每个自然月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1次。

四、便利优质企业涉外员工薪酬用汇

允许审慎合规银行根据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的优质企业提供的薪酬相关材料,为企业认定的涉外员工核定免审单金额,涉外员工个人在核定金额范围内可在银行办理购付汇或收结汇,免于提交单证。银行办理相关业务应在购/结汇备注栏标注贸易便利试点薪酬高水平便利试点薪酬

银行应为企业配套制定专属方案,明确适用的涉外员工范围及其薪酬发放安排,做好购付汇或收结汇金额动态管理,建立相关事中事后管理机制。

五、鼓励将更多贸易新业态主体纳入便利化政策范畴

支持审慎合规银行,将诚实守信、合规经营情况良好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及该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服务的且经其推荐的诚信客户,纳入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

银行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相关的贸易涉外收支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

六、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外汇资金结算

银行可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推送的交易电子信息,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及其委托客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收结汇,及货物出口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相关费用对外支付;也可将上述仓储、物流、税收等相关费用与出口货款进行轧差结算,同时按涉外收支管理信息申报有关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相关主体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银行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按规定向外汇局办理经常项目收支登记。

(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与委托客户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提供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综合服务。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风险控制体系健全,具备交易留痕、风险可控等技术条件。

(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向委托客户明示实际成交汇率,不得利用汇率价差非法牟利。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依据客户委托代理、代办收付汇业务,均适用上述规定。

七、放宽服务贸易代垫业务管理

银行审核业务真实性和合理性后,可为境内机构办理以下贸易相关服务费用代垫业务:

(一)具有贸易往来的境内外机构间代垫货物运输、仓储、维修、报关、检验、税收、保险等费用。

(二)境内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为客户代垫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

上述代垫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超过12个月应报备所在地外汇局。银行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贸易相关服务费用代垫

八、便利承包工程企业境外资金集中管理

在多个国家(或地区)开展承包工程项目的境内企业,经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服务贸易外汇存放境外登记后,可在境外开立资金集中管理账户,用于跨国、跨地区集中管理和调配境外承包工程资金。其中,承包工程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收入范围为从境外业主或境内划入有关工程款,从境外各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入资金,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为向境内调回工程款、有关境外工程款支出,向境外各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转资金,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企业应按要求制定资金集中管理内部规范,并在每季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的主要收支信息和账户余额,以及相关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九、完善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机制

银行应建立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制度,并事前向所在地外汇局书面报告。对于境内机构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经常项目外汇业务,银行应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核原则,按照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制度予以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境内机构特殊外汇业务处置

银行办理本通知规定外汇业务时,应严格落实展业责任,开展交易真实性审核,通过事中事后筛查拦截异常交易,并及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对银行办理本通知规定的外汇业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开展监测核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同时废止。之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51028

全国人大通过新修订的海商法及其他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Passed the Newly Revised Maritime Law and Other Related Documents

  新华社北京1028日电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海商法,自202651日起施行。

  海商法作为调整、规范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重要民商事法律和涉外法律,对于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发展发挥重要作用。新修订的海商法共16310条,积极适应航运贸易的最新发展趋势,合理借鉴最新海事国际公约的成果,有效平衡相关主体的利益诉求,对于推动我国航运和贸易高质量发展、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更好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建设海洋强国和航运强国具有重要意义。

  新修订的海商法适当调整海商活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合理配置责任和风险,促进形成更加明确稳定的市场预期;适应航运单证电子化实际需要,明确电子运输记录的法律地位和主要适用规则,为航运数字化发展提供制度保障;适应海洋环境保护对船舶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完善的新要求,新增船舶油污损害责任一章,进一步健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制度。

  为提升我国海运的国际化水平,推动海运业高质量发展,新修订的海商法明确,国家支持开展国际海运事务合作,推动海运业健康发展。

  此外,新修订的海商法还对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等相关内容作了修改完善。(记者叶昊鸣)

税收管理

Tax Administration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Announcement on Tax Policies Related to Gold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

现将黄金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会员单位或客户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称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卖出方会员单位或客户销售标准黄金时,免征增值税。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政策:

  (一)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的,交易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并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成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法定金质货币除外)并销售的,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生产发行法定金质货币的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生产销售法定金质货币的(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熊猫普制金币除外),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可以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会员单位购入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并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普通发票。买入方会员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以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加工成非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并销售的,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可以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客户购入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并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客户开具普通发票。客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以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买入方客户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后销售的,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可以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不通过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本公告所称会员单位,是指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注册登记的会员。上海期货交易所适用有关会员单位政策的范围同上。

  本公告所称客户,是指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登记备案的客户。上海期货交易所除上述会员单位范围外的交易主体,适用本公告有关客户的政策。

  四、本公告所称标准黄金,是指牌号与规格同时符合以下标准的黄金原料:

  牌号:AU99.99AU99.95AU99.9AU99.5

  规格: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

  五、本公告所称投资性用途,包括直接销售,以及加工生产含金量99.5%及以上的金条、金块、金锭、金片或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法定金质货币。非投资性用途,是指用于投资性用途以外的情形。

  六、本公告所称发生实物交割出库,是指交易所会员单位或者客户将在交易所已成交或者已交割的黄金从交易所指定的金库中提取黄金的行为。

  七、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价、金额及税额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对于上海黄金交易所:

  单价=实际成交单价÷1+增值税税率)

  金额=单价×数量

  税额=金额×增值税税率

  实际成交单价=实际成交金额÷(标准黄金成交数量+溢短重量)

  实际成交金额=成交金额+溢短金额

  成交金额=标准黄金成交数量×标准黄金实际成交单价

  溢短金额=溢短重量×溢短结算价格(溢短结算价格根据交易规则确定)

  (二)对于上海期货交易所:

  单价=实际交割价÷1+增值税税率)

  金额=单价×数量

  税额=金额×增值税税率

  实际交割价=实际交割货款÷提货数量

  实际交割货款=交割货款+溢短结算货款

  交割货款=标准仓单张数×每张仓单标准数量×交割结算价

  溢短结算货款=溢短重量×溢短结算日前一交易日上海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最近月份黄金期货合约的结算价

  本公告所称实际成交价格,是指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实际成交金额和上海期货交易所的实际交割货款,按照后进先出法原则确定,不包括交易费、手续费、仓储费等费用。

  八、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后实际用途发生改变的,应在用途改变前向交易所报告用途改变信息。会员单位应当自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取得交易所开具相应发票当月起6个月内提出用途改变申请,且仅允许申请改变用途一次;超过6个月的,交易所不得为其重新开具发票。具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由投资性用途改为非投资性用途的,交易所由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应向购入方会员单位全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重新全额开具普通发票,已取得的即征即退税款无需退还;会员单位应将已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按照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由非投资性用途改为投资性用途的,交易所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应向购入方会员单位全额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并重新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员单位应将已按照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作进项税额抵扣。

  九、本公告实施前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并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标准黄金,在本公告实施后,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后销售的,应视同销售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员单位需要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交易所由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应向会员单位全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重新全额开具普通发票,已取得的即征即退税款无需退还;会员单位应将已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按照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十、交易所收取的交易费、手续费、仓储费等费用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并申请实物交割出库的,应向交易所如实申报购入标准黄金的用途,并如实记录购入标准黄金的实际用途、耗用数量等信息。

  十一、会员单位未在用途改变前向交易所报告用途改变信息,以及未按照本公告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首次发现的,自发现次月起3个月内,该会员单位通过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由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改为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暂停向该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再次及后续又发现的,自发现次月起6个月内,该会员单位通过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由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改为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暂停向该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

  会员单位或客户发生利用黄金税收政策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增值税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自处罚决定书作出的次月起,通过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由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改为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

  十二、通过交易所交易黄金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十三、本公告自2025111日起实施,执行至20271231日,适用时间以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时间为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第二、四、五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自202511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5102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

Announcement on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Matters Related to Gold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黄金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3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员单位或客户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称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卖出方会员单位或客户凭交易所开具的结算发票,按实际成交价格向交易所开具普通发票;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按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或客户开具结算发票。

二、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用于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交易所应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左上角应带有会员单位投资性黄金的字样。

(二)买入方会员单位在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前,应在向交易所提交的出库单上注明购入标准黄金的用途为投资性用途。

(三)买入方会员单位凭交易所开具的左上角带有会员单位投资性黄金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四)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成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并销售的,应按照规定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交易所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普通发票,发票左上角应带有会员单位非投资性黄金的字样。

(二)买入方会员单位在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前,应在向交易所提交的出库单中注明购入标准黄金的用途为非投资性用途。

(三)买入方会员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以凭交易所开具的左上角带有会员单位非投资性黄金字样的普通发票,按照11号公告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四)买入方会员单位将上述标准黄金加工成非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并销售的,可按照规定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客户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交易所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客户开具普通发票,发票左上角应带有客户标准黄金的字样。

(二)客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以凭交易所开具的左上角带有客户标准黄金字样的普通发票,按照11号公告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客户将上述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后销售的,可按照规定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交易所、会员单位或客户在开具发票时,应当根据业务实际,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108031101“黄金下设的编码(详见附件)。

六、会员单位或客户应将交易所开具的结算发票,作为会计记账凭证进行财务核算;买入方会员或客户取得交易所开具的左上角带有会员单位投资性黄金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员单位非投资性黄金字样的普通发票以及客户标准黄金字样的普通发票,仅作为核算进项税额的凭证。

会员单位或客户应单独核算从交易所购入并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标准黄金的进项税额。

七、交易所应及时向税务部门传递会员单位名单、客户名单以及黄金交易数据等信息,协同做好会员单位和客户的日常管理工作。

八、会员单位应当留存佐证其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实际用途的相关材料,包括销售合同、货物出库单或投料单、转账支付记录等,并建立黄金购入及销售台账,记录购入标准黄金的时间、数量、金额,以及直接销售标准黄金或加工后销售相关货物的时间、数量、金额等情况,以备税务机关查验。会员单位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

九、本公告自202511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4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黄金商品编码.xls

国家税务总局

20251029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局税收事先裁定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Notice on Issuing the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Advance Tax Adjudication Work of Shanghai Taxation Bureau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局税收事先裁定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税办发〔202513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完善本市税收事先裁定制度,增强税收政策适用的确定性,市局结合工作实际修订了《上海市税务局税收事先裁定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税收事先裁定申请表

     2.税收事先裁定知情书

     3.税收事先裁定意见书

     4.终止(撤销)税收事先裁定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办公室

  20251024

 

 上海市税务局税收事先裁定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税收事先裁定工作,增强税收政策适用的确定性,按照健全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新格局的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事先裁定(以下简称事先裁定),是指基于税企互信原则,企业对拟发生的特定复杂涉税事项,或已发生未申报且距离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三个月以上的复杂涉税事项,如何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税收政策)提出申请,税务部门基于现行税收政策等,书面告知政策适用意见的服务行为。

  第三条 事先裁定是针对企业的个性化纳税服务举措,不属于针对企业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可复议性或可诉讼性。

  第二章 适用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税地点在本市的涉税事项。

  第五条 下列事项不属于事先裁定受理范围:

  (一)无确定的立项计划或24个月内不会发生的事项;

  (二)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事项;

  (三)现行税收政策有明确规定、可直接适用相关规定的事项;

  (四)与行政、司法部门正在处理的问题实质类似的事项;

  (五)与申请人在以前年度完成的交易事项具有相同特性且已有税务处理结论的事项;

  (六)其它不适用事先裁定的事项。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事先裁定申请人应为直接负有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的单位,事先裁定的受理机关为申请人的主管税务机关。

  第七条 事先裁定申请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下列材料:

  (一)《税收事先裁定申请表》(详见附件1)一式两份,详细说明申请内容(主要包括申请裁定事项、倾向性意见、对生产经营和纳税的影响、涉及的各企业情况、涉及的纳税期间等)和政策依据;

  (二)《税收事先裁定知情书》(详见附件2);

  (三)申请裁定事项如需事先获得相关单位审批、核准或者裁定的,应提供相关审批、核准或者裁定文书;

  (四)合同、协议、会议纪要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佐证资料;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大企业办)根据申请资料,采取案头审核、实地调研等方式,在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判断是否符合事先裁定受理条件。

  (一)申请事项属于受理范围且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在一份《税收事先裁定申请表》上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后交还申请人;

  (二)申请事项属于受理范围但申请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充提供的资料;

  (三)申请事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的事项如属于预约定价安排的,应转交国际税收管理部门,按照预约定价安排相关程序办理。

  第四章 审议与裁定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申请,由大企业办负责统筹协调,按照大企业办工作职责组织研究事先裁定意见。大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大企业办政策服务组应于申请受理后30日内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并向大企业税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大企业领导小组)相关成员书面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 大企业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在收到初步处理意见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反馈。

  对初步处理意见一致同意的,由大企业办提交大企业领导小组审议;对初步处理意见未达成一致的,由大企业办召集专题会议研究讨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大企业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事先裁定,应形成《税收事先裁定意见书》(详见附件3)。

  第十四条 《税收事先裁定意见书》及相关资料应提交市局(大企业办)复核,市局(大企业办)于30日内反馈复核意见。经复核确认的《税收事先裁定意见书》由主管税务机关向申请人送达,并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复核未予确认的《税收事先裁定意见书》由主管税务机关修改后于30日内重新提交。

  第十五条 因情况复杂、影响重大、需向上级请示等特殊情形,经本级大企业办主任同意后,本办法所涉及的工作时限可适当延长。

  第十六条 出现以下情形,在作出事先裁定前,可以终止裁定程序:

  (一)申请人申请终止;

  (二)申请人未能提供必要资料导致审议无法进行的;

  (三)发现其他应终止裁定的情形。

  第五章 裁定适用

  第十七条 事先裁定意见适用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二)申请人实际发生涉税事项与申请资料所述一致;

  (三)税务机关作出裁定所依据的税收政策未发生变化。

  第十八条 《税收事先裁定意见书》送达后,当申请裁定事项发生实质性变化,申请人应于发生实质性变化30日内函告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人可就后续拟发生的事项重新申请事先裁定。

  第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税收事先裁定意见书》后发现以下情形,可以向申请人出具《终止(撤销)税收事先裁定通知书》(详见附件4):

  (一)裁定时所依据的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对裁定意见具有实质影响的;

  (二)《税收事先裁定意见书》出具之日起24个月内,申请人未实施申请裁定的相关商业或交易行为。

  第二十条 事先裁定意见仅适用于申请人本次申请的涉税事项,不能直接适用于其他纳税人或其他未经申请裁定的事项。申请人不得以申请事先裁定为由影响其他纳税义务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 事先裁定意见仅就申请人本次申请的涉税事项对本市税务机关具有约束力。符合第十七条所列条件情况下,申请人已依照裁定意见进行税务处理,后续因其他原因税务机关予以调整该税务处理的,对申请人不予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税务局积极推进跨省合作,推动长三角区域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工作一体化发展。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保密工作纪律相关规定,为申请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不得泄露申请人有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规定执行,本办法由上海市税务局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局税收事先裁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税办发〔202333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加强社会物流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Notice on Strengthening the Statistical Investigation of Social Logistics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关于加强社会物流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经贸〔202587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山西省、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重庆市口岸和物流办公室,云南省商务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物流信息中心: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行动方案》有关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修订了《社会物流统计调查制度》,国家统计局已审核批准。现就加强社会物流统计调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促进社会物流统计调查规范发展
  (一)规范统计调查工作流程。各地方、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物流信息中心要根据修订后的《社会物流统计调查制度》认真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工作,严格确保统计数据和统计资料真实可靠。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物流信息中心要编制出台物流统计调查工作指南,明确制度程序规范、部门协调机制、样本遴选原则、业务技术培训、重点调查汇总、综合数据测算、最终结果审核、数据披露规则及数据安全保障等方面要求。
  (二)推动重点企业调查扩容提质。重点企业调查是社会物流统计调查工作的基础。各地方要根据样本遴选原则确定调查企业结构和数量,建立健全结构合理、具有代表性的调查企业样本库。将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等涉及的骨干物流企业纳入样本调查范围。督促重点调查企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填报统计数据,研究将企业填报情况与能否享受物流领域相关政策挂钩。
  (三)提高统计核算数据质量。各地方要加强与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物流信息中心的沟通对接,建立核算数据联合审查评估发布机制,确保统计方法与国家保持一致、核算结果可靠。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物流信息中心要优化统计调查核算方案,注重加强对各地方核算结果评估、数据发布前的专业指导。
  (四)确保数据安全真实可靠。各地方、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物流信息中心要严格执行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保管统计调查所获取的企业信息和数据,对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企业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坚决防范统计数据质量管控不严甚至统计造假、统计数据安全和统计资料管理风险隐患、有关部门和单位监督管理不力等问题。
  (五)加强数据共享。各地方要建立健全数据共享机制,协调本地相关部门配合提供统计核算所需基础数据,保障统计核算的时效性和科学性。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物流信息中心要持续完善全国社会物流统计直报系统,提升系统稳定性和便捷性,为各地上报统计调查数据提供技术支持。自建物流统计调查系统的地方,要向全国社会物流统计直报系统及时上传完整调查数据。
  二、推动社会物流统计调查创新发展
  (六)优化指标体系和标准体系。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物流信息中心要紧贴现代物流高质量发展、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等需要,创新研究提出能够反映产业链供应链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统计调查指标。研究建立物流统计调查直报系统技术规范,规范地方物流统计调查系统建设。
(七)探索行业和地区物流成本统计创新。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物流信息中心要积极推进跨区域和城市物流成本统计创新工作。修订完善企业物流成本标准,选择若干制造业、批发零售业代表性企业,创新研究行业物流成本统计调查。
  (八)深入挖掘统计数据生产力价值。鼓励各地方、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物流信息中心创新统计调查信息采集和挖掘分析技术,围绕服务实体经济,形成多领域、多业态、多层次、多频度的物流统计调查数据服务产品。探索开展供应链安全韧性、商贸物流、物流预警、头部物流企业竞争力等方面统计调查创新,进一步完善物流统计调查体系。
  三、强化社会物流统计调查组织保障
  (九)加强统计调查工作组织协同。各地方社会物流统计调查工作牵头部门要切实发挥统筹组织和综合协调作用,健全物流统计调查跨部门工作机制。加强物流统计调查工作经费保障,积极争取将物流统计调查工作纳入部门财政预算。联动采取培训指导、情况通报、奖励激励、政策支持、督促评估等措施,完善动态管理机制,提升样本企业库稳定性、填报积极性、数据可靠性。尚未开展社会物流统计调查的省份要尽快启动,相关工作原则上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适时组织评估各地方开展社会物流统计调查工作情况。
  (十)加强统计调查数据应用转化。各地方、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物流信息中心要及时发布社会物流统计数据,加强物流统计调查成果的数据挖掘和政策建议转化,定期开展数据解读和行业分析,为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物流企业、促进现代物流高质量发展、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提供基础支撑。
  (十一)做好业务培训和队伍建设。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物流信息中心要积极组织各地方物流统计调查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样本企业等座谈交流,分析研讨物流统计调查工作形势,指导各地方开展业务培训,提升物流统计调查队伍的专业性和稳定性。对物流统计调查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个人、企业,将按规定进行适当形式表扬。
  附件:社会物流统计调查制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免税购物政策

Tax Free Shopping Policy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

Announcement on Adjusting the Tax Free Shopping Policy for Hainan Island Tourists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三部门公告2025年第9

  为进一步扩大政策效应,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现将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以下称离岛免税政策)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增宠物用品、可随身携带的乐器2类商品。将家用空气净化器及配件类调整为小家电类,增加扫地机器人、吸尘器等;将穿戴设备等电子消费产品类调整为电子消费产品类,增加数码摄影摄像器材及配件、微型无人机;在平板电脑类中增加鼠标、键盘等数码配件。 

  调整后离岛免税商品共47类,具体品类、购买数量、备注要求见附件,并按此执行。 

  二、具有离岛免税品经销资格的经营主体,采购国内商品丝巾(附件序号8,下同)、服装服饰(序号12)、鞋帽(序号13)、咖啡(序号23)、陶瓷制品(序号30)、茶(序号40),进入离岛免税店按离岛免税政策销售,视同出口,退(免)增值税、消费税。对已销售的国内商品,上述经营主体可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具体监管和退税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三、将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年龄由年满16周岁调整为年满18周岁。 

  四、允许离岛且离境旅客享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离岛且离境旅客是指年满18周岁,已购买从海南离境的机票、船票,持进出境有效证件并实际离境的国内外旅客,包括海南省居民。 

  离岛且离境旅客购买离岛免税商品金额计入其每年10万元人民币免税购物额度,不限次数。免税商品品类及每次购买数量限制等,按照附件执行。 

  离岛且离境旅客在规定的额度和数量范围内,在离岛免税店内或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购买免税品,免税店根据旅客离岛时间运送货物,旅客凭购物凭证仅能在机场、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货,并一次性随身携带离岛。 

  五、一个自然年度内有离岛记录的岛内居民,在本自然年度内可不限次数购买即购即提提货方式下的离岛免税商品。政策实施当年,离岛记录应发生在本公告执行之日起(含当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应当切实承担防控套代购走私风险的主体责任。 

  岛内居民指年满18周岁,持有海南省身份证、海南省居住证或者社保卡的中国公民,以及在海南省工作生活并持有居留证的境外人士。 

  六、离岛免税政策其他内容继续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3号)有关规定。 

  本公告自202511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51015 

附件下载:

· 离岛免税商品品类及每人每次购买数量范围.pdf见网站链接)

增值税

Value-added Tax (VAT)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Announcement on Adjusting Value Added Tax Policies for Wind Power Generation and Other Services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三部门公告2025年第10

  现就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5111日起至202712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海上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二、20251031日前已正式商业投产的核电机组,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有关增值税规定执行;20251031日前国务院已核准但尚未正式商业投产的核电机组,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0个年度内,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退税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0%,其他增值税规定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执行。2025111日后核准的核电机组,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三、现行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等文件规定自2025111日起废止,具体见附件。

  特此公告。

上海科委

Shanghai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mmission

上海科委关于招募上海市基础研究探索者计划联合出资方的通知

Notice on Recruiting Joint Funders for the Shanghai Basic Research Explorer Program

上海科委

关于招募上海市基础研究探索者计划联合出资方的通知

沪科〔2025386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支持企业加强基础研究 增强高质量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措施》(沪府办规〔20255号)、《上海市基础研究探索者计划管理办法》(沪科规〔20254号)的要求,为进一步鼓励、引导有条件的企业等市场主体加大基础研究投入,现面向全市公开征集新一轮探索者计划联合出资方,诚邀有意向的企业、行业协会及其他法人组织加入,共同推动基础研究与产业需求的深度融合,提升企业原创技术和核心技术的攻关能力。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划设立背景

  探索者计划是市科委与科技领军企业联合出资设立的基础研究资助计划,旨在通过政府引导、企业出题、科研人员答题的方式,聚焦底层关键科学问题,布局基础研究项目,推动产业需求与基础研究的紧密结合。自2021年启动以来,已吸纳集成电路、民用飞机设计、先进计算、高端装备与先进制造、合成生物等产业领域企业加入探索者计划

  二、联合出资方要求

  1.围绕上海重点产业、未来产业需求共同支持开展基础研究,优先支持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产业领域单位加入。基础研究认定标准参照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

  2.注册在本市且成立一年以上(202491日及以前)的企业、行业协会或其他法人组织,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

  3.业务范围中具有科学研究的相关内容;具有从事基础研究活动的科学技术人员,以及开展基础研究所需的条件;具有专门的科学研究项目管理部门和制度,专门的财务机构和制度,以及必要的资产管理部门和制度。

  4.应至少连续投入三年,每年投入探索者计划的合作资金原则上不少于300万元。注重探索者计划项目指南建议的科学性,不得定向设题;联合出资方及其关联方不得作为其出资设立项目(课题)的承担单位。

  三、招募流程

  1.提交申请。有意向的单位提交《上海市基础研究探索者计划联合出资方申请书》(见附件1),于2025113016:00前提交至联系邮箱。

  2.遴选确定。市科委统一遴选、确定参与探索者计划的联合出资方。

  3.签订协议。市科委与联合出资方签订联合出资协议,协议内容包括重点支持领域、经费投入情况、合作期限、各方权责等。

  四、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21-63875151-664665

  

  联系邮箱:pm@caeshc.com.cn

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文件

Documents from the State Council and Relevant Departments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全民阅读活动周的批复

Reply on Agreeing to Establish National Reading Week

国务院

关于同意设立全民阅读活动周的批复

国函〔2025101

国家新闻出版署:

你署关于设立全民阅读活动周的请示收悉。同意自2026年起,将每年4月第四周设立为全民阅读活动周。具体工作由你署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国务院              

国务院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

Regulations on the Management of Clinical Research and Clinical Translational Application of Biomedical New Technologies

国务院

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

国令第818

新华社北京1010日电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51日起施行。

《条例》旨在规范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促进医学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维护人的尊严和健康。《条例》共758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总体要求。规定开展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应当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创新引领发展,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鼓励和支持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加强全过程安全管理。

二是规范临床研究。规定生物医学新技术经非临床研究证明安全、有效,并通过学术审查、伦理审查后,方可开展临床研究。开展临床研究应当向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对已备案的临床研究进行评估,发现风险及时纠正直至叫停。加强临床研究实施管理,采取措施预防控制和处置风险。强化受试者权益保护,强调开展临床研究应当尊重受试者意愿,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费用,造成受试者健康损害的应当及时治疗。

三是支持转化应用。规定临床研究证明安全、有效,且符合伦理原则的生物医学新技术,经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可以转化应用于临床,并明确了审批流程和时限。规定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批准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转化应用时,应当一并公布应用该技术的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临床应用操作规范,保障临床应用质量安全。规定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等,对临床转化应用的生物医学新技术进行再评估,经评估不能保证安全、有效的,禁止临床应用。

此外,《条例》对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中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子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Notice on Issuing the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Electronic Seals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印发《电子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253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电子印章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25927日      

电子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子印章规范管理,推动电子印章普遍应用,服务政务活动和经济社会数字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以及印章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印章,是指基于密码技术和相关数字技术表征印章的特定格式数据,用于实现电子文件的可靠电子签名。

电子印章包含印章图像数据、印章名称、印章所有者信息、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及与其关联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组织)〕的法定名称章,以法定名称冠名的内设机构章、分支机构章、业务专用章,以及用于单位(组织)事务办理的个人名章等电子印章的管理和应用活动。

第四条 电子印章管理工作遵循统筹推进、分级管理、规范标准、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不适用的情形外,经电子签章的电子文件与加盖实物印章的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章 管理和服务主体

第六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负责电子印章有关密码管理工作,对电子印章相关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推动电子印章标准化工作,促进电子印章在政务活动中的互信互认。

国家密码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协调和推进全国电子印章的规范管理和推广应用。

第七条 国务院办公厅负责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政务服务、公共服务以及相关社会化服务领域电子印章的互信互认。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电子印章相关的电子认证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打击涉及电子印章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印章有关密码管理工作,对电子印章相关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推动电子印章标准化工作,促进电子印章在政务活动中的互信互认。

第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统筹加强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电子印章的规范管理和推广应用,促进电子印章互信互认。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部门应当参照印章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电子印章制发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电子印章申请和注销的管理。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明确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负责本地区电子印章的制作、备案等工作。国务院各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和实际需要明确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电子印章的制作、备案等工作。

第十二条 电子印章涉及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电子印章涉及的电子认证服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

第三章 制作、备案与注销管理

第十三条 电子印章制发部门应当参照印章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申请电子印章的程序和要求。

企业、社会组织等申请电子印章的程序可以结合实际适当简化。

第十四条 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应当明确电子印章制作程序、材料等具体要求。单位(组织)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制作材料,由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进行核查。

相关材料应当包含:

(一)电子印章申请通过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单位(组织)的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设立登记证件;

(三)制作电子印章的相关数据和信息;

(四)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鼓励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优先通过数据共享方式获取上述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电子印章制作系统与提供电子签章、电子签章验证等功能的信息系统独立部署。电子印章制作系统存在条块交叉的,应当统筹协调、集约建设。

第十六条 电子印章制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电子印章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合法有效,由依法设立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或者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签发,电子印章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不超过电子印章所有者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有效期的截止时间;

(二)电子印章的数据格式、生成流程和应用接口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三)电子印章的图像规格、式样等图像数据应当与印章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的印模规制保持一致,可以根据需要附加电子印章相关标注字样。无对应实物印章的,电子印章图像数据可以参照相近实物印章的印模规制。

第十七条 电子印章制作完成后,电子印章相关信息应当由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进行备案。发生电子印章停用、恢复等状态变更情形的,电子印章所有者或者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向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进行备案。

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应当提供电子印章状态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八条 因电子印章有效期到期、电子印章载体损坏或者遗失、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失密等情形需要重新制作电子印章的,电子印章所有者应当向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提出重新制作。重新制作流程可以结合实际适当简化。

第十九条 电子印章所有者发生更名、解散、撤销、被吊销、破产、分立、合并等情形,应当注销电子印章。电子印章所有者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电子印章制发部门提出注销电子印章,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根据电子印章制发部门的处理意见,对需要注销的电子印章进行注销备案。

电子印章所有者应当注销电子印章但未注销或者无法及时提出注销电子印章的,由电子印章制发部门提出注销处理意见,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对需要注销的电子印章进行注销备案。

电子印章所有者根据需要可以主动提出注销电子印章。

第二十条 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相关单位具体实施电子印章的制作、备案等工作,其中涉及的密码产品、服务应当符合密码检测认证有关要求。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单位所承担的电子印章制作、备案等工作加强监督。

电子印章制作、备案的操作记录、操作结果应当由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妥善保管、长期保存。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电子印章使用管理遵循谁所有、谁控制,谁签章、谁负责的原则。电子印章所有者应当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妥善保管和规范使用电子印章。

第二十二条 电子签章应当使用有效的电子印章,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保证电子签章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电子签章过程信息应当被记录并保存,实现电子签章行为可追溯、可定责。

第二十三条 电子签章验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核验电子签章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并核验电子印章在电子签章时的有效性。

第二十四条 经电子签章的电子文件归档时,应当符合电子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

第五章 互信互认

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动电子印章跨地区跨部门互信互认支撑能力建设,规范电子印章编码,促进电子印章状态信息及相关电子签名认证证书链信息的共享和使用。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加强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电子印章互信互认支撑能力建设。

第二十六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电子印章互信互认标准规范建设,促进电子印章制作、备案、使用等环节的标准化。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以及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业务活动中需要使用电子印章时,其业务信息系统应当支持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电子印章接入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电子签章的电子文件应当实现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互通互认。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电子印章管理全过程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保护制度,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电子印章相关信息的安全,并对收集的单位(组织)和个人的信息严格保密,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信息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丢失。

第二十九条 电子印章相关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运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密码管理、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电子印章相关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运行维护,还应当按照国家保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违法违规责任

第三十条 受委托承担电子印章制作、备案等工作的单位,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作电子印章,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由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将违法违规制作的电子印章标识为无效;逾期未改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或者电子认证服务存在违法行为,影响相关电子印章有效性的,由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将涉及的相关电子印章标识为无效。

第三十一条 电子印章所有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伪造、变造、冒用、盗用电子印章的,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对电子印章相关活动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依规履行责任、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子印章所有者,是指对电子印章拥有所有权的单位(组织)或者个人。电子印章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属于电子印章所有者专有。

(二)电子签章,是指使用电子印章签署电子文件的过程,所形成的结果数据为电子签章数据。

(三)电子印章制作系统,是指主要提供电子印章制作及相关管理功能的信息系统。

第三十五条 仅用于单位(组织)内部业务的电子印章,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制作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可以参照本办法规范本部门(本系统)电子印章管理和应用活动。

第三十七条 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涉密领域电子印章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

Notice on Implementing Domestic Product Standards and Related Policies i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

国办发〔20253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本国产品标准

本国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生产

产品应当在中国境内生产,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性改变。

属性改变是指经过制造、加工或者组装等工序,产生完全不同于原材料、组件的新产品,并具有新的名称和特征(用途)。属性改变不包括以下细微操作:

1.为确保产品在运输或者储存期间保持某种状态而进行的操作;

2.为产品运输或者销售进行的包装或者展示;

3.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品牌、标志、标识以及其他用于区别的标记;

4.简单的上漆、磨光和分装;

5.其他不属于属性改变的情形。

(二)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达到规定比例

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应当达到规定比例,计算公式为:

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产品确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应当达到的规定比例。在分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条件的产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本国产品。

(三)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符合相关要求

对特定产品,在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条件的基础上,应当符合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关键组件、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生产、完成等要求。

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5年内,在充分征求有关内外资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分类施策、稳妥推进,分产品确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要求,以及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相关要求,并根据不同行业的发展情况,在出台具体产品相关要求时,设置3—5年过渡期,逐步建立政府采购中本国产品标准体系和动态调整机制。

二、本国产品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货物,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

三、对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

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四、政策执行要求

(一)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规则。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按照《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基本规则》(见附件1)计算。

(二)有关证明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要求供应商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样式见附件2,以下简称《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出具符合要求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的,该产品视为本国产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再要求供应商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供应商提供虚假《声明函》、虚假证明文件谋取中标、成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

(三)平等对待各类经营主体。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平等享受对本国产品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资格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审标准等方面,要对各类经营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切实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公平竞争。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不得出台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政策措施,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指定品牌或者限制品牌注册地、所有者,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以及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政府采购中本国产品政策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条约、协定执行。

五、争议处理

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对涉及本国产品标准争议事项的处理,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执行,必要时由有关部门或者专业机构对相关事项予以核实。各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对产品或组件是否在中国境内生产存在争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对于组装类产品或组件,相关供应商及制造商应当提供产品或组件的采购合同,进货记录,制造、加工、组装记录以及其他证明材料。上述证明材料能够证明产品或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相关产品或组件即可视为在中国境内生产。

2.对于由原材料直接制造、加工形成的产品或组件,如钢材、陶瓷制品、玻璃等,相关供应商及制造商应当提供产品或组件包装上依法标注的生产厂址等信息。生产厂址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相关产品或组件即可视为在中国境内生产。

(二)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对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采购项目或采购包中本国产品成本占比是否达到规定比例存在争议的,相关供应商及制造商应当提供组件或产品的会计核算数据、采购合同、进货记录等,财政部门按照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相关规则予以认定。

(三)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对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是否在中国境内生产存在争议的,按照本通知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对特定产品的关键工序是否在中国境内完成存在争议的,相关供应商及制造商应当提供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的记录等材料予以证明。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相关供应商及制造商未按上述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证明产品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不应当享受对本国产品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由此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处理。

本通知自202611日起施行。

附件:1.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基本规则

   2.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国务院办公厅         

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促进住宿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Guiding Opinions on Promoting High Quality Development of the Accommodation Industry

商务部等9部门

关于促进住宿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服贸函2025年第623

住宿业是促消费、惠民生、稳就业的重要领域,在促进商旅文体健融合发展中发挥重要链接和支撑作用。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住宿业高质量发展,推动扩大服务消费,更好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服务需求,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推进住宿业高质量发展,着力提升供给品质、促进业态创新、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住宿业品质化、智慧化、融合化、绿色化、国际化发展,为提振消费、扩大内需作出积极贡献。

二、培育经营主体

(一)加强品牌建设。引导住宿经营主体提升服务标准、管理水平,强化宣传推介,鼓励通过连锁经营、集团化发展、商业特许经营、品牌授权使用、实施星级服务质量标准等方式,提升品牌影响力,培育一批中高端酒店品牌、民宿品牌,打造国际知名住宿业品牌企业。鼓励住宿经营主体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自主商标品牌布局与运用,打造国潮品牌,发展特色服务。支持品牌企业在国外注册商标、申请专利,参加国内外权威认证,设立研发中心、培训基地和智能化物流体系等。(商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公安、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改造升级。鼓励各地结合城市更新行动,推动住宿经营主体开展老旧建筑主体改造、内部装修升级、水电气热改造、设施设备更新,优化改造相关证照办理流程。支持住宿经营主体引进优秀酒店管理团队,贯彻实施酒店管理和服务质量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消防救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国际化水平。支持住宿企业通过管理输出、品牌授权、商业特许经营等方式开展国际合作,参加国际知名展会拓展合作渠道,鼓励行业协会组织相关交流、洽谈活动,搭建品牌走出去合作平台。引导出海企业成立供应链联盟,联合采购设备、耗材等,降低海外运营成本。鼓励住宿领域相关平台企业加快走出去,与国际酒店集团、住宿订购平台加强合作。(商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扩大品质供给

(四)推动业态场景创新。鼓励各地充分依托本地资源要素禀赋,引导住宿经营主体特色化发展,打造文化主题酒店、康养酒店、度假酒店、乡村酒店、特色民宿等多元业态,有序发展电竞酒店、集装箱酒店等创新业态。推动住宿与文娱、旅游、健康、教育等产业融合发展,打造亲子旅行、康养旅居、艺术沉浸、娱乐休闲等主题客房,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演艺演出、体育赛事、户外运动、旅游景区、地标美食、知名IP等合作打造相关住宿场景。鼓励打造无障碍客房等,开展适老化设施升级,提供儿童托管、健康管理、营养配餐等服务,满足一老一小旅行住宿需求。有条件的地方可对住宿业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建设和具有地标意义、历史价值的酒店更新改造项目给予政策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住宿经营主体参与青年驿站服务,为高校毕业生跨地区求职提供优惠便利的住宿服务。(商务、财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团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智慧化转型。引导住宿经营主体开展数字化转型,利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实施业务流程再造、智慧决策,提升运营管理、市场分析、客户获取等能力。鼓励大型企业、平台企业、数字化生态伙伴企业加强数字赋能,带动中小微经营主体智慧化水平提升。推动人工智能+酒店建设,扩大虚拟显示选房、智能语音控制、无接触机器人、智能影音系统等服务供给,提升客房沉浸体验功能。推动酒店电视实现一键看直播、一个遥控器看电视、开机无广告、超高清直播频道服务等,提供优质便捷的看电视体验。(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涉外接待能力。持续优化境外人员住宿登记流程,加强线上登记平台建设,优化信息登记和身份查验方式,提升入住登记效率。支持接待境外人员较多的城市升级酒店多语种标识,开展外语接待等业务培训,提高外卡受理终端(POS机)覆盖率,增设外币兑换点、外币兑换机、外籍人员引导服务台等便利设施,做好现金备付工作,提升现金收付能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宾馆酒店提供境外电视频道收视服务。加强住宿业专用术语翻译标准化建设,引导线上平台加强多语种服务,优化预订流程。(外交部及地方外事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公安、金融监管、移民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绿色发展

(七)推动低碳环保发展。加快推动住宿业绿色低碳标准研制和实施。推动落实《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督促住宿经营主体落实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报告制度,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塑料制品做法。按照用水定额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内部节水管理制度,积极推广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鼓励住宿经营主体使用清洁能源和节能环保材料,实施节能改造,稳步推动固体废弃物源头减量。鼓励平台企业、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绿色住宿消费活动、绿色服务技能培训以及住宿业环境、社会、治理(ESG)体系建设,强化绿色住宿理念宣传推广。(生态环境、水利、商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快饭店绿色化建设。鼓励地方和行业协会贯彻实施绿色饭店、星级旅游饭店国家标准,发挥绿色金融支持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对绿色饭店、星级旅游饭店创建给予适当支持。鼓励国有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绿色饭店服务。鼓励线上订购平台针对绿色饭店主体提供特殊标签,对订购绿色饭店的消费者给予积分奖励、消费折扣等。支持绿色饭店、星级旅游饭店标准国际化推广,推动与全球可持续旅游委员会(GSTC)、世界旅游业理事会(WTTC)有关认证标准互认。加强绿色饭店宣传,支持行业协会推广最佳实践案例,开展绿色服务、技术、设计、客房和供应链等交流。(商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发展环境

(九)规范市场秩序。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引导住宿经营主体和平台企业完善数据管理、实名登记制度,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大对偷拍、出售隐私信息牟利等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的防范和打击力度,查处利用大数据进行消费欺诈行为,建立住宿经营主体和平台企业客房预订、退订管理相关标准。引导住宿平台企业提高规则透明度,优化定价体系、收费模式,合理确定费率水平。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规范电商平台竞争行为,强化价格违法行为、二选一等违法行为治理,引导经营主体避免内卷式竞争。鼓励平台企业为中小微经营主体提供技术培训、流量帮扶等,营造共生发展的良性生态。督促指导提供餐饮服务的住宿经营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反食品浪费责任,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增强食品安全意识,提升食品安全风险防范能力。加强住宿业治安管理,指导督促住宿经营主体、服务提供者依法严格落实身份查验、信息登记和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要求。督促指导住宿业经营主体接入合规的直播电视信号源,保障酒店电视系统安全。(商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网信、公安、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优化监管方式。持续优化注册登记、食品经营、特种经营许可等相关证照办理流程。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更多采用柔性执法方式,对依法可以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处理的,根据包容审慎原则不罚或免罚。构建协同高效的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加大违规收费治理力度。加强节假日、重大活动住宿价格监管。在酒店项目招标中实施公平公开的品牌采购政策,对内、外资酒店品牌实行统一标准。(发展改革、商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公安、国有资产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完善标准体系。加快推进新型业态服务标准制定,以标准化引导行业高质量发展,鼓励协会和企业开展标准宣贯工作。引导住宿经营主体强化标准制定和执行,推动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价。加强住宿标准国际合作,加大中国住宿标准国际推广力度。优化国际住宿品牌合作机制,加强住宿业委托管理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标准化建设,完善合理退出机制,维护业主方与品牌持有方合法权益。(商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要素支撑

(十二)增强用地规划。支持地方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安排大型酒店项目,鼓励在文旅、商业集聚区预留旅馆用地发展住宿业项目。支持地方在开展规划实施体检评估基础上依法依规调整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利用存量空间发展住宿业项目,避免扎堆建设导致供给过剩。支持农村地区盘活存量住房等资源发展旅游民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金融支持。鼓励地方推动住宿经营主体数据与金融机构、征信机构对接,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开发适应住宿业特点的融资、保险产品,提供多元普惠金融服务,针对小型住宿经营主体资金周转需求提供小额便捷融资服务。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住宿经营主体提供融资增信支持。支持住宿经营主体通过多种方式盘活存量资产。(发展改革、财政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技能培训。各地有关部门要摸清住宿业用工需求,根据岗位数量结构及劳动者培训意愿,将符合条件的住宿业人才培训纳入技能照亮前程培训行动和大规模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行动范围。支持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将紧缺的住宿业相关职业(工种)纳入本地急需紧缺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组织开展岗位需求+技能培训+技能评价+就业服务项目化培训,引导劳动者参训就业。支持行业协会开展技能比赛、技能展示,对关键技术岗位开展岗位能力评价。引导有条件的连锁企业和大型企业建立职工培训中心,对职工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评价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强化人才培育。优化高职院校相关专业课程设置,加强产教融合,将职业标准融入人才培养,培育行业需要的高层次管理人才和技能人才,打造一批校企合作示范项目。加强对住宿业高技能人才爱岗敬业精神和劳动技能宣传,在相关荣誉评定上向一线人员倾斜,提升从业人员社会地位。(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工会、团委、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夯实工作基础

(十六)完善统计监测体系。完善住宿业统计监测体系,应用大数据技术开展监测分析,加强住宿业新业态新模式统计探索,鼓励地方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创新统计方法,建立行业数据库,发布行业指数和市场预警信息。完善统计数据共享机制,畅通数据共享与利用渠道。(商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统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依职责加强住宿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压实有关经营主体责任,指导督促其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确保生命通道畅通,消防设施完整好用,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商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医养结合促进行动的通知

Notice on Promoting the Integration of Medical Care and Elderly Care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关于开展医养结合促进行动的通知
国卫办老龄发〔2025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民政厅(局)、医保局、中医药局、疾控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促进医养结合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卫老龄发〔202440号)要求,进一步扩大医养结合服务供给,提升服务质效,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决定开展为期3年的医养结合促进行动。到2027年底,实现医养结合政策不断完善,服务体系更加健全,服务供给有效增加,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医疗卫生与养老资源进一步共建共享,更好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完善服务资源布局

(一)健全医养结合服务体系。依托现有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网络,完善医养结合服务体系。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设施统筹规划、毗邻建设。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到2027年底,结合当地人口老龄化程度,推动每个县(市、区、旗)至少有1家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直接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基本实现医养结合服务县域全覆盖。

(二)支持拓展医养结合功能。在严格制定落实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基础上,及时优化调整二级公立医院的发展方向和功能定位,积极发展医养结合等医疗资源和专业力量。引导推动医疗资源较丰富地区的部分二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转型为康复医院、护理院,引导县区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通过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方式拓展医养结合服务。根据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需要,依法依规赋予相应处方权。

(三)深化医联体内医养协作。支持将医养结合机构(指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进行养老机构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下同)纳入紧密型医联体统一管理,实现医联体内转诊、医疗、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用药、养老等服务衔接。到2027年底,符合条件且具备意愿的医养结合机构原则上均纳入紧密型医联体。

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四)扩大专业人才培养规模。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职业教育医养照护与管理专业建设工作的通知》(教职成〔20251号),国家和各地联动,引导和支持本地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开设医养照护与管理、养老服务管理、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等相关专业,医养结合机构积极支持教师实践、学生实习。到2027年底,全国累计新增医养照护与管理专业布点不少于30个。

(五)提升从业人员专业水平。开展老年医学人才、医养结合人才、养老服务技能人才、长期照护人才等能力提升培训,对医养结合从业人员开展继续教育。各地要加大培训力度,到2027年底,基本完成辖区内医养结合机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全覆盖。鼓励医养结合机构配备营养指导员,为老年人提供膳食指导和咨询,指导营养配餐,对低体重、高龄等老年人开展营养干预。

(六)开展健康教育和照护技能培训。各地利用综合性医院老年医学科、养老服务机构、老年大学、社区教育机构等,开设医养结合课堂,结合敬老月、世界阿尔茨海默病月、老年健康宣传周、重阳节等活动,对老年人及照护者开展健康教育和技能培训。医养结合机构面向入住老年人、家属及社区居民、家庭照护者等,每月至少开展1次健康教育或技能培训,内容包括时令节气健康指导、老年常见病慢性病自我管理、跌倒等意外伤害预防、认知障碍预防与干预、中医药养生保健等。

三、发展居家和社区服务

(七)加强老年人健康管理。扎实开展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等项目,为城乡社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规范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的覆盖面不断扩大。根据健康状况分类分级提供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开展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

(八)提升家庭医生签约质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优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预约转诊等便捷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养老顾问、志愿者等要积极协助家庭医生开展上门服务。推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走进养老机构,提供健康知识宣教、健康管理咨询、中医适宜技术体验、食养药膳指导。支持在养老机构设置家庭医生工作站,养老护理员、社工等服务人员与家庭医生团队及时沟通信息,协同做好签约老年人健康维护。到2027年底,失能、高龄、残疾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覆盖率不低于80%

(九)提供社区嵌入服务。提升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能力,利用现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为辖区内老年重点人群提供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医、助急等服务。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互联网+护理服务,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居家医疗服务。

四、拓展服务供给

(十)深化医疗养老机构服务有效衔接。各地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要指导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建立协议合作关系,明确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之间的服务衔接机制,发挥医疗卫生机构老年医学科、康复科、全科、中医科等医师作用,强化整合照护,持续简化转诊就医流程。养老机构可作为医疗卫生机构老年患者出院后的康复场所。支持县级或乡镇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共建,实现医疗、康复、护理、养老服务资源高效协同。到2027年底,基本实现有意愿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作的养老机构签约全覆盖。

(十一)深化中医药医养结合服务。发挥中医治未病优势,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开展46项以上的中医适宜技术,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实际开展中医体质辨识、常见病多发病诊疗等安全有效、易操作的中医药服务。养老机构结合实际应用中医适宜技术,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中医药养生保健等服务。

(十二)普及心理健康知识。组织开展老年心理关爱行动,将心理健康作为老年健康科普宣传的重要内容,增进社会对老年人心理健康的关注。医养结合机构每年至少开展2次心理健康知识讲座,支持配备心理辅导人员或专业社会工作者,提供心理辅导服务。支持医养结合机构开展老年人心理健康评估。

(十三)加大医保支持力度。各地要积极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保定点机构范围,到2027年底,将自愿申请且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卫生机构均纳入医保定点。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上门提供医疗服务等收费政策。

(十四)加强信息化支撑。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服务平台,推进医疗、养老服务信息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医养结合机构实现院内老年人医疗与养老服务信息的共享共用。完善老年人电子健康档案,为老年人提供个性化健康管理服务。

五、强化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保障

(十五)开展失能老年人健康服务行动。各地要结合实际开展失能老年人健康服务行动,每年为提出申请的失能老年人开展至少1次健康评估、体格检查、康复护理技能和膳食营养改善指导等服务,根据需要提供健康咨询、转诊转介建议。加强失能高危人群早期识别和失能预防,开展健康教育和综合干预。

(十六)保障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照护需求。各地要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纳入服务类社会救助清单,协助有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选择合适的养老机构并给予补助,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结合绩效考核结果予以适当补贴。

(十七)鼓励开展失智老年人特色服务。落实《应对老年期痴呆国家行动计划(2024—2030年)》,鼓励医养结合机构设立失智老年人照护专区(单元),探索发展家庭养老床位,为失智老年人提供专业、规范的居家照护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设立记忆门诊,开展认知功能筛查和干预。

(十八)推动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各地要支持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范围。养老机构要通过多种方式增加护理型养老床位,推动提升失能照护水平。做好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等政策与长期护理保险的衔接,推动老年人相关评估标准衔接。

六、加强质量管理

(十九)落实老年人入住评估制度。医养结合机构在老年人入住时,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健康状况、服务需求、风险等级和能力综合评估,制定针对性服务方案。老年人入住后,密切监测其健康状况,及时开展动态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科学调整服务方案。

(二十)加强质量控制。支持地方依托省级质量控制中心或医疗卫生机构、省级养老服务中心或养老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技术指导、质量控制。医养结合机构要不断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强化重点环节管控,将服务质量管理作为内部业务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推动提升服务水平。

(二十一)推广多学科连续服务。医养结合机构根据老年人需求,整合医疗、护理、康复、安宁疗护、药学等资源,组建多学科服务团队,为老年人提供预防、治疗、康复、护理、安宁疗护、药学等整合型一站式服务。严格落实医疗护理质量核心制度,确保老年人度及以上压疮新发生率控制在5%以内。

(二十二)规范自带药品管理。医养结合机构建立老年人自带药品管理制度,加强本机构开具药品与老年人自带药品的用药衔接。老年人需用自带药品时,工作人员应根据医嘱或处方规范药品收取、预备、派发和分类管理,强化用药指导,结合服药记录进行用药监测,及时处置发生误服和不良反应等突发事件。

七、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二十三)加强行业监管。各地卫生健康、民政部门要分别对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进行行业监管,每年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依据职责抽查一定数量的相应机构。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要求,联合相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加强日常督促和指导。

(二十四)落实机构主体责任。医养结合机构要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常态化开展风险隐患自查自纠,建立隐患台账并及时整改。完善风险防范措施,强化日常巡查、值班值守和培训演练,每月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消防演练。

(二十五)开展传染病防控应急演练。医养结合机构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健全传染病防控和院感管理机制,每年至少开展1次传染病防控应急演练。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疑似传染病疫情,及时报告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并积极采取应急措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策协同,统筹各方资源,加大支持力度,有效扩大供给,提升服务能力。要因地制宜,结合医养结合示范创建、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紧密型医联体建设等,加强工作指导和效果评估,确保行动取得实效。注重总结推广行动中发现的典型经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有关情况和典型案例请及时报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
202510

财政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通知 完善免税店政策支持提振消费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and Five Other Departments Jointly Issued a Notice to Improve Duty-free Shop Policies, Support and Boost Consumption

  近日,财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完善免税店政策支持提振消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2025111日起完善免税店政策,旨在进一步发挥免税店政策支持提振消费的作用,引导海外消费回流,吸引外籍人员入境消费,促进免税商品零售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通知》从以下四个方面完善了免税店政策:一是优化国内商品退(免)税政策管理,积极支持口岸出境免税店和市内免税店销售国产品,鼓励免税店引入更多能够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特色优质产品,增加国产品在免税店的销售。二是进一步扩大免税店经营品类,将更多便于携带的消费品纳入经营范围,新增手机、微型无人机、运动用品、保健食品、非处方药、宠物食品等热销商品,丰富旅客购物选择。三是放宽免税店审批权限,下放口岸出境免税店设立、口岸出境免税店及口岸进境免税店经营主体确定方式变更等审批权限,优化口岸出境免税店、口岸进境免税店经营面积确定方式,支持地方因地制宜整合优化免税店布局。四是完善免税店便利化和监管措施,支持口岸出境免税店、口岸进境免税店和市内免税店提供网上预订服务,允许旅客在市内免税店预订后在口岸进境免税店提货,持续提升旅客免税购物体验。

纳税问答

Tax Question and Answers

问答一

Q&A 1

问:我们企业最近在招标,想找一家纳税缴费信用为A级的合作伙伴,我该如何查询对方是否为A级纳税人呢?

答:根据202571日新出台的《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规定,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A级的经营主体,税务机关给予主动向社会公布A级名单的激励措施,您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进行查询,具体操作如下:

1.打开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点击【纳税服务】栏目

2.点击【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

3.点击对应省份。

4.输入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名称、评价年度等信息,点击提交。

5.如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A级,系统会显示该纳税人的相关信息,如下图;若无相关信息,则表明不是A级。

此外,如果您想查询自己企业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还可以在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进行查询,具体操作如下:

1.登录电子税务局,在企业名称旁可以看到当前自身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

2.如需查看详细结果和指标明细,可点击【我要办税】- 【纳税缴费信用】- 【纳税缴费 信用管理】功能菜单,或直接搜索纳税缴费信用管理进入。

3.选择相应年度,即可看到结果和指标详情。

纳税问答二

Q&A 2

问:我公司将研发剩余的原料用于日常生产,这部分原料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按照政策规定,对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其他相关费用列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投入正式生产的研发剩余原料,不能归集到研发费用中。所以你公司将研发剩余的原料用于生产,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生产使用的研发剩余原料要按照生产经营费用进行核算,如将其计入到研发费用里,就会导致生产经营费用与研发费用划分不清,造成错享优惠政策。企业在归集研发费用时要注意区分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合理地计算研发费用,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纳税问答三

Q&A 3

问:一、公积金贷款满足首套住房条件,是否可以同时申报公积金贷款利息专项扣除和房贷利息专项扣除?

答: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

纳税问答四

Q&A 4

问:企业超期申报时无法提供收汇材料,还可以申请退()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八条第一项、第四项,如符合视同收汇条件的,可参照政策正列举的视同收汇原因,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视同收汇;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纳税实务

Tax Practise

纳税实务一

Tax Practise 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何申报?”“经营所得预缴申报表如何填写?”“个转企如何办理?近日,一场为个体工商户量身定制的专场政策宣讲会,在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1号店开展。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普陀区税务局(以下简称普陀区税务局)联合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普陀区市场局)聚焦第四届全国个体工商户服务月,以优化税费服务 促进健康发展为主题,邀请入驻的40余位商户代表面对面交流,进行政策宣讲和热点解答,精准滴灌激发个体经济发展活力。

活动现场,税务干部针对个体工商户广泛关注的税费优惠政策,系统梳理并解读各税种优惠政策及适用情形,以视频形式直观演示并辅导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经营所得预缴申报ABC表操作要点,引导个体工商户树立合规经营、诚信纳税理念。普陀区市场局就《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个转企一件事集成服务改革及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标准等内容作专业讲解,助力个体工商户规范经营、有序发展。

纳税实务二

Tax Practise 2

4100家境内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已进行首次涉税信息报送

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截至1015日,已有6654家境内外平台报送了平台自身的基本信息,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的平台数量已达4100多家,超过应报送平台总数的六成,相关报送工作进展顺利,为今后常态化开展涉税信息报送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相关负责人介绍,从目前报送的涉税信息来看,各平台总体能按照规定要求报送,特别是部分境内外头部平台积极主动提高报送数据的准确率和规范性,较好发挥了引领带动作用。记者了解到,拼多多、饿了么、滴滴出行等多家头部平台从10月初即启动了涉税信息报送工作。

主要为钢铁交易提供平台的找钢网负责人表示,前期税务部门采取线上线下多种辅导形式,帮助平台正确掌握涉税信息报送政策、表单填报和数据传输路径。10月份开始正式报送后,找钢网顺利报送了平台内商户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并主动向平台内商户开展了税收政策宣传,提醒其如实申报纳税。

101日起,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下称《规定》)有关要求,平台企业将首次向税务部门正式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按照规定,所有平台企业需要在1031日前完成上述涉税信息首次报送工作。

前述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对目前尚未报送的平台企业,税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培训辅导和提示提醒力度,为报送涉税信息提供安全可靠的通道和便捷高效的服务,并严格落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的涉税信息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切实保障数据安全。

目前首次报送的截止时间还有不足半个月,尚未报送的平台需尽快与属地税务部门对接,按照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报送相关涉税信息,为后期数据校验、更正等工作预留出时间,防止因迟报、漏报、错报等情况被税务部门处理。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张巍建议。

记者了解到,个别平台存在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在平台所在地违规批量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等行为,试图将个人劳务报酬等收入转化为个体户经营所得收入,以达到骗享有关政策而少缴或不缴税的目的,甚至有的平台或中介机构还教唆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通过分拆收入、境外注册等方式转换主体身份、隐匿收入来逃避监管,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涉税信息报送秩序。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指出,目前有一些灵活用工平台,通过帮助自然人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将其大额工资、劳务报酬所得等收入转变为经营所得,从而违规适用核定征收政策。这种通过转换收入性质以达到少缴税目的的行为是违法的。《规定》配套公告明确,通过为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批量办理登记注册、更改店铺唯一标识码以及其他方式违规引导或帮助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转换收入性质或者分拆收入,均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施正文进一步表示,境外互联网平台为中国境内经营者提供营利性服务的,也需要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有关涉税信息,境内经营者通过境外注册等方式转换主体身份以规避涉税义务,同样会受到相应处理。不久前,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制发了《关于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有关行政处罚事项的公告》,对违法互联网平台的处罚事项进行细化,建议互联网平台企业认真落实相关法定义务,避免因违规行为受到处罚。

税务部门提醒,依法治税是税务部门的法定职责,如实申报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任何分拆收入、转化收入性质、转换主体身份等违法行为都将受到追究。税务部门将与相关部门一道,持续健全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制度,依法查处各类违反《规定》的行为,推动平台经济持续规范健康发展,促进线上线下公平竞争,更好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纳税实务三

Tax Practise 3

国家税务总局最新数据显示,今年以来,全国税务系统分类分级曝光了300余起涉税违法案件,涉及加油站偷油偷税、网络主播及MCN机构偷税骗补等领域。同时,今年前8个月,对超过1000件经核查未发现检举人反映的涉税问题,税务部门均依法向被检举人出具无问题税务稽查结论,及时为守法者正名。一面是追究必严,一面是清白必还,反映出精准有力查处违法、及时有效保护合法的坚定态度和积极作为,税收法治公平更加可见可感可及。

法治公平是最优的营商环境。近年来,涉税违法活动规模化、链条化、隐匿化特征更加明显。对此,税务部门会同公安、人民银行、法院等8部门健全一体化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工作机制,强化对违法行为的精准查处,有力维护国家税收安全和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同时,持续健全动态信用+风险监管体系,着力推进精确执法、精准监管,把大部分中低涉税风险化解在申报前或申报中。今年上半年,实施涉税风险事后应对的户次下降了20.6%,通过风险管理入库的税款增长了12.7%,反映出执法精准性有效提升。

纳税实务四

Tax Practise 4

税收数据显示:今年前三季度我国新质生产力加快培育

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实施更加有为的宏观政策,推动新质生产力培育壮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最新增值税发票数据显示,今年前三季度,企业创新投入持续加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不断发展壮大,反映出我国新质生产力发展步伐加快,为经济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结构性减税降费等政策助力企业创新投入持续加大。税务部门认真落实好支持科技创新的减税降费政策,着力推动政策红利精准快速直达经营主体,助力新质生产力加快培育。1—8月份,现行支持科技创新的主要政策减税降费及退税达13336亿元,有力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培育发展新动能。增值税发票数据显示,前三季度,我国企业购进研发和技术服务金额同比增长6.1%,研发投入力度持续加大。

科技资源要素流动更加活跃。科技资源要素配置优化、流动加快,有助于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增值税发票数据显示,前三季度,作为科技要素整合和价值转化重要阵地的科研技术服务业销售收入同比增长22.3%,延续快速增长势头。科技含量较高的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销售收入同比增长11.5%

战略性新兴产业茁壮成长。增值税发票数据显示,前三季度,全国高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销售收入同比分别增长15.2%9%,其中,计算机通信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等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同比分别增长13.5%10.5%9.9%9.1%。特别是伴随着我国加快实施人工智能+行动,前三季度,集成电路制造、机器人制造、无人机制造销售收入同比分别增长17%21.7%69.8%,新兴产业持续发展壮大。

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深入推进。数字经济时代,新质生产力以数据为生产要素,借助数字技术变革推进生产力发展。增值税发票数据显示,前三季度,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销售收入同比增长10.6%,其中数字产品制造业、数字技术应用业同比分别增长11%14.5%,反映数字产业化快速发展。与此同时,全国企业采购数字技术金额同比增长10.6%,反映产业数字化提档升级。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发展向好。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仅是我国中小企业的领头羊,也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生力军。增值税发票数据显示,前三季度,我国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销售收入同比增长8.2%,增速较2024年加快4.1个百分点,特别是其中的高技术制造业企业销售收入同比增长11.8%

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党委书记张斌认为,企业购进研发和技术服务金额、全国技术合同交易金额、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销售收入等多项数据保持较快增长,充分说明我国新质生产力正在加快培育。特别是科技资源要素加快流动,显示出各类先进生产要素正在向发展新质生产力集聚转化,将有力支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质量稳步提升。张斌说。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充分依托税收大数据,深化政策找人,持续落实好各项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不断提升税费服务质效,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

代理记账业务管理

Management of Accounting Bookkeeping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及涉税业务联合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

Notice on Organizing the Pilot Work of Jointly Supervising Agency Bookkeeping and Tax related Business of Proxy Bookkeeping Institutions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及涉税业务联合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财会〔202523

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江苏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青海省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江苏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青海省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关要求,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监督管理,提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及涉税业务服务质量,规范行业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协同推进税费征管强基工程,决定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及涉税业务联合监管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及涉税业务联合监管试点,加强政策协同、完善工作机制、深化信息共享、强化协作联动,推动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及涉税业务联合监管制度化、规范化、体系化,切实形成监管合力,有力有效推动代理记账机构提升执业质量,为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维护国家税收利益提供有力支撑。

  二、试点安排

  (一)试点范围。综合考虑各地区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及涉税业务实际情况,决定在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江苏省3个省份开展全面试点,在山西省、吉林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青海省等7个省份选取2—3个地级市开展部分试点。开展部分试点的省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请于20251031日前,分别将试点的地级市名单报送至财政部会计司、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二)试点时限。试点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为期一年。202512月底前,各试点地区省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根据本通知试点工作任务及要求,制定本省试点工作方案,完成工作部署。20261月至7月,各试点地区根据本省试点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试点工作。20268月至9月,各试点地区完成试点任务,总结试点经验,形成总结报告。

  (三)任务分工。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江苏省、安徽省由财政部门牵头开展试点工作;河北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青海省由税务部门牵头开展试点工作。

  三、工作任务

  (一)加强政策制度衔接。试点地区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要立足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及涉税业务情况,加强政策制度在调研、论证、起草、评估等重点环节的沟通交流协作,促进本地区执法依据和行业监管政策制度统一协调。坚持源头治理,共同评估、分析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行业监管相关法规政策制度性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调整完善的意见建议,推动代理记账行业法规政策制度持续优化完善。

  (二)推动代理记账机构信息共享。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将取得代理记账行政许可的代理记账机构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部门,税务部门督促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代理记账机构按时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试点地区税务部门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信息推送至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督促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申请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涉税服务人员在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注册登记。

  (三)联合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及涉税业务专项检查。试点地区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共同制定检查计划,对代理记账机构的代理记账业务、涉税专业服务执业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代理记账机构的执业资质、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报送情况,执行《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财会〔202327号)和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情况,委托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及涉税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并就业务逻辑一致性、纳税申报及涉税业务质量出具检查结论。

  (四)推动开展联合行政处罚。对在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经会商研究,分别按照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税务总局令第58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加强执法标准衔接。试点地区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要求,统一本地区高频违法事项裁量幅度和裁量阶次,防止过罚不相适应、类案不同罚。要聚焦执法争议大、复议诉讼风险高的高频违法事项,研究制定违法行为认定和处理的指导意见,统一区域内违法行为认定和处理标准。

  (六)推动企业登记环节明确会计工作组织形式。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试点地区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共同推动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登记环节,明确企业会计工作组织形式,区分登记单位是否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七)协同开展信用评价管理。深化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信用评价信息的应用,税务部门将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结果推送至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将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记录推送至税务部门,加强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信用评价结果协同与利用。

  (八)强化对会计软件的合规管理。试点地区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应推动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使用按照《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财会〔202412号)要求开发的会计软件,检查代理记账机构使用的会计软件是否符合财政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规定,压实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合规责任,促进代理记账机构提升代理记账及涉税业务合规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及涉税业务联合监管是健全代理记账行业管理体制机制、提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及涉税业务服务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各试点地区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二)压实工作责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全面统筹推进试点工作,适时组织召开座谈会、推进会,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各试点地区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要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做好本地区试点方案制定、组织磋商、协调调度等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三)总结推广经验。各试点地区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要认真总结宣传好经验、好做法、好案例,按季度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报送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通过工作简报等形式通报工作进展,推广经验做法,并逐步转化为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5924

上海消息

Shanghai News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Notice on Issuing the Revised Measures for the Use and Management of Guiding Fund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Shanghai's Service Industry

上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府规〔20254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2212月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规〔202222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51012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根据深化五个中心建设总体要求,为切实巩固发挥服务经济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主体作用,全面提升服务业整体质量和能级水平,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改善本市服务业发展环境,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服务业投入力度,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引导资金是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本市服务业发展的补助性资金。

  第三条(支持主体)

  引导资金支持的主体为,依法设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且应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管理推进部门)

  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评审小组,负责引导资金的申报受理、评估管理、审核批复、监督稽查等工作。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各区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本区引导资金项目库,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负责引导资金的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具体项目的实施、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向评审小组推荐本行业领域内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重大服务业项目,并配合各区做好引导资金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使用范围)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服务业发展中的关键领域、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和新兴行业的项目建设、业务开展、重大问题研究等,聚焦服务业新赛道,推动服务业创新发展,培育服务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促进服务业的国际化、市场化、社会化和规模化。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上海市促进服务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上海市服务业发展规划明确的重点领域中的服务业项目。

  (二)支持促进本市服务业发展的重大战略、重大政策和重大问题研究。

  (三)支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服务业园区建设,对其核心区域发展战略、产业发展、功能定位等规划论证给予资助。

  (四)经市政府批准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六条(支持方式)

  引导资金采用分类支持的方式。

  ()重大示范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对本市服务业发展具有重要示范带动作用,并具有技术先进、模式创新等特性的项目,由市、区两级引导资金给予支持。

  (二)重点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市、区两级引导资金给予支持。

  项目总投资是指经评审小组委托的中介机构核定后的项目投资额。

  市级引导资金的支持,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安排使用,主要用于项目建设中的设备购置安装、软件开发、技术转让、人员培训、系统集成、设计咨询、研发测试、资质认证等。

  结合风险投资等市场基金对企业或项目的投入情况,适当简化评审流程,研究跟投等支持方式,进一步放大财政资金支持服务业发展的引领带动作用。

  第七条(支持标准)

  对重大示范项目,市级引导资金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600万元。其中,对需突破支持上限的本市重大功能性服务业项目,由评审小组研究确定支持金额。

  对重点项目,市级引导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对服务业发展研究和服务业园区规划论证,市级引导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0%

  第八条(区级支持)

  获得市级引导资金支持的重大示范项目和重点项目单位的所在区,原则上应按照不低于市级支持1∶1的比例,安排资金予以支持;金山区、奉贤区、崇明区可按照不低于市级支持1∶0.5的比例,安排资金予以支持。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九条(项目库管理)

  各区对申报的项目评估后纳入引导资金项目库,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做好跟踪管理与推进实施。

  第十条(初审和转报)

  各区有关部门对已纳入项目库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负责项目初审,委托中介机构通过专家评审等方式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步筛选。市级财政资金已安排支持的项目不予受理。

  对各区初审通过的重大示范项目和重点项目,各区有关部门于每年331日和815日前,分两次向评审小组办公室提交引导资金申请,并提供以下附件材料:

  (一)引导资金申请汇总表。

  (二)每个项目的初审结论。

  (三)每个项目申请表及相关附件材料。

  各区有关部门对提交的申报资料的合规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审批程序)

  对各区有关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评审小组负责委托中介机构通过开展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估,审核评估结果,对拟支持项目进行网上公示并征询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对最终经评审小组同意支持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向各区下达引导资金支持计划。

  第十二条(资金拨付)

  经评审小组审核同意的项目,各区有关部门与项目单位签署《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实施框架协议书》,并向评审小组报备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由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分阶段拨付资金。引导资金支持计划下达后,进行首款拨付,首款原则上不超过预定支持金额的40%。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拨付剩余款项。

第四章 项目的事中事后管理

  第十三条(事中事后监管)

  引导资金支持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单位应每季度向各区有关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包括建设内容、实施场地、项目投资、实施进度、团队建设、组织管理制度、单位整体经营情况以及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等。

  各区有关部门负责对项目进行事中事后监管,推进项目实施等的具体日常管理工作,每季度将项目执行情况、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等报送评审小组。

  第十四条(跟踪服务)

  (一)重大示范项目。项目单位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由评审小组会同各区做好跟踪服务,积极协调推进。

  (二)重点项目。各区有关部门加强对已支持项目的跟踪服务,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实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评审小组。

  第十五条(项目验收)

  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在六个月内,向各区有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各区有关部门作为项目验收负责部门,应按照本市项目验收管理要求,制定相关验收程序和办法,并在项目完成(竣工)后的一年内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项目变更)

  获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各区有关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各区有关部门应将项目变更有关材料报评审小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一)项目法人发生变更。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三)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

  (四)建设期发生重大变化(一般指延期1年及以上)。

  (五)总投资额缩减20%及以上。

  (六)其他规定的重要变更事项。

  项目变化导致引导资金支持金额发生变化的,由评审小组限期收回引导资金超额支持部分。

  第十七条(项目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区有关部门向评审小组办公室提出撤销引导资金支持项目的申请,经评审小组讨论通过后,由评审小组限期收回已拨付的引导资金。

  (一)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二)项目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和目标。

  (三)项目建设期满6个月,未及时提出验收或延期申请。

  (四)项目延期2年后仍不能按时竣工。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予以撤销项目的情形。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监督管理)

  各区有关部门应对服务业发展情况以及引导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项目验收情况等进行及时总结,并形成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总结报告,在每年2月底前报评审小组。

  评审小组负责对各区有关部门的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总结报告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下一年度引导资金的安排。经评估,对表现突出的区或未达标且整改不力的区,适当调整下一年度引导资金安排。

  评审小组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按照有关规定,对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和稽查,不定期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后评估、实施项目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十九条(管理费用)

  评审小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的市级引导资金项目评估考核、后评估、审计、绩效评价等相关费用纳入部门预算。各区引导资金项目初审评估、事中监管、验收审计等相关费用,由区级财政解决。

  第二十条(责任追究)

  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凡获得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等。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除按照国家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给予相关处罚外,限期收回已拨付的引导资金,并取消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三年内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等。

  第二十一条(信用管理)

  评审小组对项目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记录项目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评估等不同阶段的失信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给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过去三年里有偷税、漏税等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或违法行为,取消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三年内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附则)

  各区可根据需要制定区级引导资金管理和使用相关规定,对本区域内的服务业项目给予支持。

  本办法自202511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301031日。

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介绍宝山区十四五期间建设发展成果

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Achievements of Baoshan District During the 14th Five Year Plan Period

今天(1023日)上午,市政府新闻办举行实干绘答卷 接力新蓝图上海十四五规划成果系列新闻发布会第十场,围绕勇担转型重任,勇当科创尖兵,打造新时代现代化转型样本主题,宝山区委书记李晨昊介绍宝山区十四五期间建设发展成果。区委副书记、区长邓小冬,区发展改革委主任高虹军,区规划资源局局长石崧,区科委主任刘新宇,区滨江委主任江瑞勤共同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十四五以来,宝山区坚决贯彻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锚定上海科创中心主阵地、国际大都市主城区、全市绿色低碳转型样板区战略目标,发展六大产业深化产业转型,推动三箭齐发深化空间转型,建设四个城区深化治理转型,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积极成效,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即将圆满收官。

  五年来,我们稳中求进,经济实力不断增强。锚定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干字当头、奋力一跳,经济发展实现新跨越。去年地区生产总值突破2100亿元;区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年均增幅超过GDP 增幅;工业总产值达到2600亿元;前4年,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超2400亿元,工业投资占比提升至20%;社零额突破3600亿元,年均增长5.7%;前4年,商销额突破40000亿元;规上服务业营收年均增长6.1%,服务业增加值占比超七成,经济发展质效持续提升。

五年来,我们抢抓机遇,创新活力不断增强。坚持中央有要求、市委有部署、宝山见行动,谋定快动推进上海科创中心主阵地建设,在全市科创版图中主动作为、争作贡献。十四五期间,研发投入强度达4.69%,实现大幅提升;高新技术企业数年均增长20.3%。我们畅通成果转化链条,完成全市首个概念验证服务认股权登记,认定概念验证中心11家,建成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孵化载体36家,与复旦、同济、北大、上大等高校共建大学科技园,形成西有环上大科技创新核、东有复旦国家大学科技园的集群发展态势,各大学科技园累计转化科技成果近300项,落地企业近1000家。我们优化创新创业生态,深化推动先投后股、创新联合体等一批国家级创新改革试点任务,探索先租后股”“先服务后股,打造咨募投服一体化服务体系。加快人才服务一件事改革,首创人才关键小事联办快办机制,让更多人才在宝山住得起、留得下、发展得好。

  五年来,我们加快转型,产业发展向高向新。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积极嵌入全市产业版图,加强产业引育、加速产业集聚、优化产业生态,全力构建以六大产业为核心的现代化产业体系。主导产业不断壮大。抓住市区协同推进机遇,打造高端新材料、机器人及高端装备等千亿级产业集群。推动吴淞材料实验室纳入全市国家实验室“3+4”体系并实体化运行,支持上海大学建成核电关键材料全国重点实验室。与宇树科技共建上海大学通用智能机器人研究院,上海机器人产业园集聚上下游企业近300家。打造市级生产性互联网服务平台重点集聚区,创建上海钢铁领域平台经济示范区,钢铁平台交易规模占全国三分之二。特色产业做精做强。2025年上半年邮轮靠泊艘次、旅客出入境接待人次,分别占全国运营量的51%70%,首艘国产大型邮轮爱达·魔都号开启运营。绿色低碳产业规模突破千亿,打造绿色低碳供应链核心功能区和公共服务平台,推出国内首个碳足迹量化工业软件并实现国际互认。落地细胞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未来产业抢占先机。瞄准具身智能、固态电池、量子科技等前沿领域加速布局。我们加快构建让企业放心投资、放手发展的营商环境。率先建立区招商服务一体化中心,制定科创30等惠企政策,创新推出桩基先行”“拿地即开工”“单体竣工验收”“五证齐发等改革创新举措,企业满意度不断提升。

五年来,我们精雕细琢,城市更新华美蝶变。服务全市发展新格局构建,推动吴淞、南大、滨江三箭齐发,打造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样板间。吴淞创新城加快启动建设,110平方公里大吴淞规划发布实施,勾勒三江交汇、上海之门崭新蓝图。高铁宝山站站城融合项目开工建设,吴淞艺术实践教育中心全面推进,宝钢特钢厂区城市更新项目竣工投用。南大智慧城推进整体开发,双子塔楼、科创之门、数智中心等拔地而起,中央公园初步建成,国际人才社区、上师大附中宝山分校等配套项目投入使用。滨江邮轮旅游带深化功能完善,全市首座邮轮主题文旅综合体海上世界建成运营,6公里长江岸线贯通开放,滨江休闲步行道骑行道、长滩音乐厅、观光塔、吴淞口日出广场、炮台湾追光大道等成为网红打卡地,大邮轮、摩托艇、无人机、音乐节、烟花秀绘就宝山特色的诗和远方

  五年来,我们共建共享,民生福祉持续增进。深入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加快建设美丽、便利、人文、平安四个城区,成功获评第七届全国文明城区,有效提升市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美丽更可见。统筹推进美丽街区、美丽家园、美丽乡村建设,深化道路、绿化、环卫管养等精细化管理,主要环境指标不断提升。便利更可及。加快城市数字化转型,深化两张网建设,完善“15分钟社区生活圈,推动两旧一村改造、适老化设施改造等民心工程,新增一批保障性住房和新时代城市建设者管理者之家床位,建成一批群众家门口的好学校、好医院。人文更可感。持续打响宝山红色文化、邮轮文化、工业文化、古镇文化等品牌,举办上海国际邮轮节等活动,一批网红打卡地吸引众多游客参观,更多游客流量转化为发展增量。平安更可靠。获评平安中国建设示范区,成功创建全国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合格城市,社区治理学院探索基层治理新路径。

  面向十五五,宝山区将持续深化一地两区建设,勇担转型重任、勇当科创尖兵,努力打造新时代现代化转型样本。

  从发展目标来看,我们将突出活力科创两个关键词,以活力宝山 科创新城为发展主线,加快构建一核两翼发展格局,充分激发创新活力、产业活力、空间活力、队伍活力。从空间格局来看,初步设想是,构建大吴淞、东产业、西科创组成的一核两翼发展格局。一核主要是指,以大吴淞地区为核心的重点区域,对应市级一环四向规划,突出大吴淞对其他区域的辐射带动作用。两翼主要是指,东部滨江产业带,有面向全球的吴淞口国际邮轮港和国际邮轮旅游度假区、通江达海的上港九区十区和罗泾港,联通东西南北大动脉的高铁宝山站。我们将充分发挥三江交汇的独特优势,从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和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战略高度谋划推进,依托巨大的人流、物流、要素流,持续推动站港联动,加快发展港口航运产业和海洋经济,不断激发开放发展的活力,打造面向江海、链接全球的上海滨江门户。西部科创集聚带,有南大智慧城,上海大学、环上大科技园,以及数智南大、超能新材料、机器人、生物医药等市级特色产业园,将依托创新载体多样化、特色化优势,连点成线、连线成面,串联形成全域创新之势,不断提高整体效应、平台效应、放大效应、辐射效应,打造内外联通、要素富集的区域创新枢纽。

  2030年,宝山将加快建设成为科创引领、战新集聚、活力迸发、开放共享、幸福宜居的国际大都市主城区,努力打造成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重要节点、全市发展的重要战略空间、城市核心功能的新引擎和新时代现代化转型样本。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本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Notice on Issuing the Implementation Opinions on the Participation of Employees and Interns Who Exceed the Statutory Retirement Age in Work Injury Insurance in Shanghai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

关于印发《关于本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人社规〔202522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业人员(以下简称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提出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5910

关于本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可以为其使用的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超龄就业人员,是指用人单位招用的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超过65周岁的就业人员。

  本意见所称实习生,是指本市职业学校统一安排或者批准自行到用人单位进行岗位实习的在校学生,以及与用人单位约定实习期1个月及以上的本市高等学校在校学生。

   第三条 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持用工协议或者实习协议等材料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用工协议或者实习协议期满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办理停止缴费手续。需要提前解除、终止或者续签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

  缴费基数按照劳动报酬确定。劳动报酬高于本市公布的社保缴费基数上限的,按照缴费基数上限确定;劳动报酬低于本市公布的社保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照缴费基数下限确定。缴费费率按照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标准确定并实行浮动考核。

   第五条 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保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参照《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用工协议或者实习协议,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第七条 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因工致残在用工协议或者实习协议期满尚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月。

   第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与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按照相关协议或约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当事人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第九条 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有关社会保险费补缴以及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政策。

  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的超龄就业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规范用工管理,做好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的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教育,执行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卫生规程及标准,提供相应劳动保护,预防工伤事故,避免和减少职业伤害。

   第十一条 本意见自202512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301130日。

上海市智能终端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

Action Plan for High Quality Development of Intelligent Terminal Industry in Shanghai

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人工智能+”行动,实施本市模塑申城工程,抢抓人工智能技术变革带来的智能终端发展机遇,推动电子信息产业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智能终端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6-2027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上海市智能终端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6-2027年)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51011

附件

上海市智能终端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

2026—2027年)

当前,人工智能技术持续变革突破,为智能终端产业发展带来新一轮重要发展机遇。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人工智能+”战略部署,培育壮大上海智能终端产业,打响上海智能终端品牌,制定本行动方案。到2027年,上海市智能终端产业持续做大做强,总体规模突破3000亿元,打造3家以上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消费级终端品牌,培育2家领军企业,实现三个一千万台规模,即人工智能计算机、人工智能手机、人工智能新终端规模各达到千万台以上。

    一、终端核心产品打造行动

1.推动人工智能计算机加快发展。培育人工智能计算机领军品牌,建设年产千万台产能生产基地,支持我市传统计算机产能向人工智能计算机全面转型。推动人工智能计算机发展成为融合端侧大模型、分布式算力调度、多模态人机协作的下一代智能生产力中枢,构建协同的智能算力网络的终端承载能力。加速端侧模型应用与调优,加强软硬协同能力,持续提升计算机智能化水平。

2.布局人工智能手机产品。引育人工智能手机终端品牌,加快布局人工智能手机生产能力,填补我市手机终端能力空白。推动人工智能赋能手机交互方式变革,聚焦端侧大模型与多模态交互技术突破,通过硬件与软件的结合,强化端侧推理能力。鼓励AI原生操作系统研发,深度融合语音意图理解、环境感知等能力,打造具备实时场景理解、跨设备协同的智能助理。

3.提升智能算力终端规模。加快边缘智算一体机终端布局,开发支持大模型轻量化的推理一体机产品,打造即插即用人工智能边端解决方案,加速人工智能赋能千行百业。打造智算服务器终端产业集群,提升万卡集群系统调优能力,集聚国内智算服务器整机优质企业,实现百亿级规模,牵引自主GPU、互联模块等核心部件规模化应用。

4.强化机器人终端能力。打造能听会道、有情商、有智商、有技能的人形机器人产品,支持人形机器人产品研发和量产制造,推进端侧芯片、灵巧手、电池等核心零部件加快产业化突破。推动工业机器人整零协同,聚焦关键零部件、高端整机等薄弱环节,补全产业链短板。加速机器人终端产品向消费级市场加速渗透,打造陪伴机器人、家庭机器人等消费级机器人产品。

5.支持智能眼镜能力跃升。围绕ARMRVR三类眼镜产品形态,加快打造一批智能眼镜头部品牌,形成覆盖消费级、企业级和专业级的完整产品矩阵。支持企业强化智能眼镜端侧处理能力,重点突破多模态交互、空间计算、轻量化、低功耗、高续航、全彩化等关键技术。完善智能眼镜开发者生态,打造互联网新入口,拓展应用场景,加速工业、医疗、教育、助残等领域的创新应用落地。

6.培育卫星互联网终端产品。围绕低轨卫星星座部署和应用落地需求,持续探索和开拓业务场景,构建覆盖海洋、航空、应急等领域的终端体系。建设卫星终端智能产线,打造卫星终端上海品牌,加快形成十万级卫星终端整机生产规模能力和出货规模。促进上游相控阵天线、射频器件、核心芯片等配套产业发展,构建卫星终端核心竞争力。

7.激发银发经济终端活力。围绕健康监测、感知提升、安全预警、便捷通讯等功能需求,支持人工智能助听器、自动驾驶轮椅、智能导盲设备、穿戴监测设备、家庭情感陪伴终端、智能仿生假肢等创新产品发展。推进智能终端功能优化,向普惠化、智能化、情感化方向升级。搭建老年、残疾人群体与科技产品连接桥梁,加速终端在养老和残疾人养护等领域的应用落地。

8.推出工业终端产品。支持企业研发适应先进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趋势的工业控制、工业检测、供应链管理等相关终端产品,推动智能工厂在生产模式上的变革,实现在生产效率上的突破,支撑工业生产提质增效。鼓励企业在智能工厂建设中融入人工智能技术,将大模型应用在生产决策过程中,加速扩大工业级人工智能终端应用场景,推进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

9.加速未来终端研发。推动下一代移动通信、量子计算、光子计算等前沿技术产业布局。开展先进无线通信、新型网络架构、空天地一体等前沿技术研究;推动量子计算领域算法纠错等核心难点研发突破,发挥量子计算的优越性,研制未来终端概念样机,并不断探索向垂直行业应用渗透,形成特色应用场景模版。

10.创新新型消费终端产品。依托人工智能技术赋能,催生更多智能终端新物种。研发智能车载终端、智能穿戴终端、智能教育终端、智能陪伴终端、智能视听设备、智能家居终端、智能安防设备、智能相机、全息显示终端等产品。

二、终端关键技术筑基行动

11.加强端侧人工智能芯片布局。围绕手机、计算机、眼镜等各类终端产品需求,加快SoCCPU等核心芯片布局,覆盖X86ARMRISC—V等三大技术路线。依托服务器算力芯片能力,积极布局端侧GPU芯片发展。支持3D异构集成关键技术突破,探索新型存储技术路线,支持近存、存内计算技术发展,支撑芯片平台算力和功耗水平提升。

12.提升端侧模型性能。支持智能终端用大模型发展,打造一批有竞争力的端侧模型产品。加快轻量化多模态端侧模型技术研发,推进蒸馏、剪枝、量化等模型压缩技术在端侧模型的应用。通过高质量语料输入以及算法优化,实现端侧模型在各类垂直应用场景下具备与云端大模型接近的智能化水平。

13.推动软硬件协同创新。加强硬件与软件的协同调优,推动芯片、模型、终端企业深度合作,实现芯片架构与模型结构的跨层联调优化。促进端侧模型在各类终端中的应用部署,充分挖掘端侧硬件能力,大幅提升端侧模型实际运行效率和能效比。鼓励企业打造智能体平台,打通各类应用程序。支持轻量化、高兼容性的AI推理引擎,实现主流深度学习框架与端侧深度适配。

14.强化智能模组能力。强化多模态感知能力,打通摄像头、麦克风、陀螺仪、雷达等多源信号,建立统一的智能传感器数据融合框架。推动集成端侧模型推理能力的边缘计算模组开发,赋能传统终端产品智能化能力。支持6G、卫星通信多频段融合模组研发,实现智能终端通信低延迟、高可靠、泛连接。围绕智能座舱、自动驾驶、智能底盘三大领域,支持汽车电子模组先进技术研发,提升汽车电子上游产业水平。

15.促进下一代显示技术发展。聚焦轻量化、低功耗、高分辨率、大视场角等关键技术指标,推动Micro LED、硅基OLED、光波导镜片、核心显示芯片等关键部件迭代创新,持续提升产品性能。支持蒸镀机、巨量转移、MOCVD等高端装备研发,加快推动全彩微显示器量产,突破背板驱动、高PPI阵列、异构工艺等关键技术。

三、产业生态环境优化行动

16.提升上海智能终端品牌竞争力。征集上海智能终端品牌清单,加强上海制造品牌专项政策对我市智能终端的支持力度,提升企业品牌运营能力。鼓励更多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消费电子展会在沪举办,加大对上海终端品牌宣传力度。用好国家和我市以旧换新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区设立区级以旧换新补助,对自主品牌创新终端产品销售和租赁给予补助。通过高质量专项资金对核心芯片、端侧模型、模组、板卡等关键环节攻关给予支持。用好算力券、模型券、语料券等人工智能产业支持资金,支持终端企业加快人工智能的应用。

17.打造智能终端规模化生产基地。提升技术改造、两新、智能工厂等政策对智能终端企业的补贴力度,对产线智能化水平提升加强支持。通过生产性服务业专项政策,对智能终端领域的研发设计、仓储物流、检验检测、供应链管理等工业服务业企业给予支持。支持智能终端中试平台、软硬件适配中心建设,提升协同能力,探索人工智能新终端概念验证。

18.加快形成产业集聚效应。深化市区协同,加快浦东新区、松江区、青浦区、临港新片区等智能终端重点区域发展。围绕智能终端上下游产业链,打造产业集聚区,加速汇聚一批具有竞争力的优质企业和创新企业,形成规模效应,带动全市智能终端产业规模突破。发挥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行业组织作用,定期召开研讨会、交流会,制定行业关键标准,打造上海智能终端朋友圈

19.提升金融对产业支撑力度。通过产业转型基金、先导基金等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加大对我市终端企业融资支持。充分发挥国有资本母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专业机构参与智能终端产业投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加强智能终端融资需求保障。发挥国有企业作用,支持各类企业积极参与智能终端产业发展,鼓励优质企业对关键环节开展并购收购。

20.鼓励智能终端产品应用推广。支持智能终端整机链主企业开放终端应用场景,开展相关芯片及端侧人工智能操作系统的应用。引导智能终端创新产品在工业、教育、医疗、金融、文旅等领域加大应用力度,发挥政府采购对创新的带动作用,促进产品加快形成规模效应。重点支持产品+场景联动,开展智能终端+应用场景融合创新优秀案例遴选,促进产品在行业应用领域落地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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