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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八次全体会议召开。会议强调,要找准工作抓手,集中力量抓好一批牵引性、带动性强的重点事项,充分发挥其对发展全局的带动和促进作用。一是实施提振消费专项行动,二是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三是实施“人工智能+”行动,四是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五是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六是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七是抓好“高效办成一件事”。同时,要加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力度,积极稳外贸稳外资,有效应对外部冲击。
法律
Law
Implementing the Provisions of the Anti Foreign Sanctions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国务院
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
国令第803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以下简称反外国制裁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反外国制裁工作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各种借口或者依据其本国法律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国内政的,或者外国国家、组织、个人实施、协助、支持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反外国制裁法和本规定,有权决定将有关组织、个人及与其相关的组织、个人列入反制清单、采取反制措施。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实施反外国制裁法和本规定过程中,有权开展相应调查和对外磋商。
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作出采取反制措施的决定,应当明确反制措施的适用对象、具体反制措施、施行日期等。
第六条 反外国制裁法第六条第一项中的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注销签证或者驱逐出境,由国务院外交、国家移民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实施。
第七条 反外国制裁法第六条第二项中的查封、扣押、冻结,由国务院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海关、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管理、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实施。
反外国制裁法第六条第二项中的其他各类财产,包括现金、票据、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财产和财产权利。
第八条 反外国制裁法第六条第三项中的禁止或者限制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教育、科技、法律服务、环保、经贸、文化、旅游、卫生、体育领域的活动,由国务院教育、科技、司法行政、生态环境、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行政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实施。
第九条 反外国制裁法第六条第四项中的其他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禁止或者限制从事与我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禁止或者限制在我国境内投资,禁止向其出口相关物项,禁止或者限制向其提供数据、个人信息,取消或者限制其相关人员在我国境内工作许可、停留或者居留资格,处以罚款。
第十条 国务院外交、商务、发展改革、司法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负责承担反外国制裁工作协调机制相关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反制措施确定和实施的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作出采取、暂停、变更或者取消有关反制措施决定的,应当通过其官方网站等途径发布并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反制措施需要国务院其他部门实施的,作出采取、暂停、变更或者取消反制措施决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将反制措施的决定通报负责实施的国务院有关部门。
收到反制措施决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实施。
第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不依法执行反制措施的,有权责令改正,禁止或者限制其从事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以及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出口或者国际服务贸易等活动,禁止或者限制其从境外接收或者向境外提供数据、个人信息,禁止或者限制其出境、在我国境内停留居留等。
第十四条 采取反制措施的决定公布后,被采取反制措施的组织、个人可以向作出采取反制措施决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暂停、变更或者取消有关反制措施,申请时应当提供其改正行为、采取措施消除行为后果等方面的事实和理由。
第十五条 作出采取反制措施决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评估反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作出采取反制措施决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评估结果或者根据对被采取反制措施的组织、个人申请事实和理由的审查情况,可以暂停、变更或者取消有关反制措施。
第十六条 采取反制措施的决定公布后,有关组织、个人在特殊情况下确需与被采取反制措施的组织、个人进行被禁止或者限制的相关活动的,应当向作出采取反制措施决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相应的事实和理由,经同意可以与被采取反制措施的组织、个人进行相关活动。
第十七条 对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家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进行约谈,责令改正,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家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侵害我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我国公民、组织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十九条 外国国家、组织或者个人通过推动、实施诉讼等手段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决定将参与诉讼和判决执行等活动的上述主体及与其相关的组织、个人列入反制清单,采取限制入境,查封、扣押、冻结在我国境内的财产,禁止或者限制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反制措施,并保留采取强制执行财产以及其他更严厉反制措施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前款外国国家、组织或者个人推动、实施的诉讼所作出的判决。
第二十条 鼓励支持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为反外国制裁提供法律服务,包括协助相关组织、个人为执行反制措施实施风险控制管理,代理我国公民、组织就相关组织、个人因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家歧视性限制措施侵害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办理相关公证业务等。
第二十一条 在实施反外国制裁法和本规定过程中,涉及司法协助相关工作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主管机关依照我国有关法律、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税收征管
Tax Administration
国家市监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优化消费环境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
Notice on Issuing the Three Year Action Plan for Optimizing the Consumer Environment (2025-2027)
国家市监总局等五部门
关于印发《优化消费环境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
国市监稽发〔2025〕14号
优化消费环境是提振消费信心、激发经济活力的重要举措,对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障高品质生活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开展优化消费环境三年行动(以下简称三年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坚持法治先行、诚信引领,坚持部门协同、社会共治,建设诚信、公平、便捷、安全的消费环境,形成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的良性发展格局,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到2027年,消费供给提质、消费秩序优化、消费维权提效、消费环境共治、消费环境引领等五大行动深入开展,供给质量不高、市场秩序失范、维权效能不足等问题得到系统治理,商品、服务质量显著提高,消费风险明显降低,消费纠纷源头治理效果显著,经营者诚信意识普遍增强,消费便利度、舒适度、满意度大幅提升,全国消费环境明显优化。
二、实施消费供给提质行动
(一)提升实物消费质量。深入实施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行动,推进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助力产业链供应链质量联动提升,加强汽车、家电、家居、电子产品、纺织服装、食品等领域质量、标准和品牌建设。实施制造业卓越质量工程,开展企业质量管理能力评价,提升“中国制造”整体形象。深入开展标准国际化跃升工程,推进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支持老字号创新发展,加快推进服装服饰、珠宝首饰、皮革制品、化妆品等精品化国潮化时尚化。支持汽车产品、电子产品、家居产品等消费升级,促进汽车换“能”、家电换“智”、家装厨卫“焕新”。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畅通消费循环。
(二)改善服务消费品质。健全服务消费标准体系,持续开展企业标准“领跑者”活动。深入开展消费领域“信用+”工程,健全养老、家政、旅游、购物等民生领域消费信用体系。完善重点领域服务消费标准和合同示范文本,提升公用事业、文化和旅游、康复、养老、托育、金融等领域服务品质。深化服务认证试点,建立优质服务认证制度。推行服务质量监测评价制度,加强服务质量监测评价能力建设。鼓励家政服务、美容美发、电子产品维修、机动车维修等群众关心领域第三方平台完善消费者评价机制。健全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加快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
(三)创造更多消费场景。因地制宜推进首发经济,推动消费地标建设,聚焦数字消费、绿色消费、健康消费等打造新型消费场景。建设一批商旅文体健深度融合的品质消费集聚区,积极发展“一刻钟”便民生活圈,深入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系统构建数字化消费生态体系,大力促进消费线上线下融合,打造沉浸式、体验式消费场景。深入推进数字家庭建设,构筑美好数字生活新图景。鼓励建设和升级信息消费体验中心,进一步提升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能力。完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服务体系,支持新能源汽车消费场景拓展延伸。
三、实施消费秩序优化行动
(四)严守消费安全底线。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加强群众关切的米面油、肉蛋奶等重点食品监管。强化经营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经营者、使用单位履行消费场所消防、特种设备以及燃气使用等安全保障义务。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机制,持续开展“金钥”稽查专项行动。加强缺陷产品召回监管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开展个人信息保护专项治理,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整治市场交易环境。聚焦重点领域,强化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持续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重点查处食品领域“两超一非”、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计量作弊等问题。聚焦网购快递、电信、装修、维修、旅游等行业领域治理“霸王条款”。开展旅游市场秩序整治,查处非法网络招徕、强迫购物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广播电视领域订阅、收费等行为,治理电视“套娃”收费、诱导消费。持续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重拳打击网络市场中流量造假、刷单炒信、低俗带货、违法广告等违法行为。持续开展“昆仑”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犯罪。实施农村消费市场净化行动。
(六)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持续开展地方保护、市场分割突出问题整治,促进全国消费市场高效畅通和规模拓展。加强和改进消费市场反垄断执法,组织开展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打击医药、公用事业、汽车等领域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开展价监竞争守护行动,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商业混淆、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七)完善综合治理机制。完善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及时修订法规规章文件。按照领域归口、业务相近原则,厘清新业态新模式监管职责。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难度大、风险隐患突出的事项,健全部门协同、信息共享、联合执法、行刑衔接等机制。建立消费投诉举报大数据分析治理机制,以问题为导向精准监管执法。强化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公示消费投诉信息、行政执法信息和企业信用信息。深化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依法健全消费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恶意索赔行为部门协同治理制度,防止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
四、实施消费维权提效行动
(八)强化消费纠纷源头解决。推动平台型、总部型、连锁型等大型企业健全消费纠纷解决体系,引导其积极加入消费纠纷在线解决机制。鼓励实体店承诺无理由退换货,为消费者提供统一便捷的异地异店退换货服务。强化“小个专”党建引领作用,引导经营主体全面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推动跨境电商平台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建立消费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做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召回工作。到2027年,动态发展线下无理由退换货承诺单位150万家以上。
(九)强化消费纠纷行政调解。加强消费维权能力建设,依法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完善处理流程,高效处置消费投诉举报。强化消费维权与行政执法衔接,加大“诉转案”力度。
(十)强化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推动健全消费者权益司法救济制度,支持消费领域集体诉讼、公益诉讼、小额诉讼,总结推广“诉调对接”做法和“共享法庭”模式,降低消费者诉讼维权成本。优化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衔接机制。
(十一)创新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坚持和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将消费维权工作纳入基层治理体系,推动形成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调解工作格局。支持引入第三方力量开展委托调解,鼓励独立非诉第三方调解组织积极参与。加强消费维权服务站点建设,扩大消费维权“进商场、进超市、进市场、进企业、进景区”活动的覆盖面、提升可及性。
五、实施消费环境共治行动
(十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引导经营者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合规体系。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先行赔付制度。落实经营者质量安全、质量担保和售后服务责任,积极响应消费者合理诉求。督促电商平台经营者、市场开办者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入驻经营者身份审核和动态查验。鼓励经营者主动公开并履行对消费者更优的承诺,改善消费体验。落实预付式消费经营者在订立书面合同、按约履行、提前告知、及时退款等方面的主体责任,探索实行预付式消费资金托管模式,防范化解预付式消费风险。
(十三)推动行业自律。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行业自律,增强管理协调、纠纷调处、技术和市场服务能力。强化行业协会商会与政府沟通机制。发起重点行业放心消费倡议,制定并实施行业自律公约和放心消费相关标准,推动行业诚信经营、规范发展、品质升级。
(十四)加强消协组织建设。支持消协组织依法履职尽责,向消费者提供消费维权服务与支持,健全公益诉讼等机制,加强特殊群体保护,开展消费提示警示、比较试验、消费调查、消费评议等社会监督工作,进一步提高消协组织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
(十五)强化社会监督引导。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信用约束、媒体监督、消费者参与的作用。加强诚信经营、理性消费、依法维权等宣传引导,开展消费教育“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活动,建设消费教育基地。支持新闻媒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提升公众自我保护和维权能力。
六、实施消费环境引领行动
(十六)突出创新引领。实施产品和服务质量分级,着力打造群众喜爱的优质品牌。鼓励各地创新举措,完善激励机制,切实提升经营者获得感。鼓励地方为经营者先行赔付提供政策支持,保护买卖双方权益。推动金融机构面向放心消费主体丰富信贷产品,提升授信审批效率,增加消费类信贷投入。支持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探索开发支持无理由退换货服务的保险产品。
(十七)注重标杆带动。以“安全放心、质量放心、价格放心、服务放心、维权放心”自我承诺为主要内涵,加快形成“对标提升、示范带动、监测评价、动态管理”的制度闭环。制定消费环境指数及评价规范,强化标准引领和信用赋能,大力发展一大批放心消费商店、网店、直播间、餐饮店、工厂等基础单元及放心消费市场、商圈、景区等集聚区。加强对放心消费主体的宣传推介,拓宽各类促消费活动渠道,发挥标杆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形成良好氛围。
(十八)鼓励区域先行。支持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以及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长江中游城市群等地区先行先试,探索形成异地异店无理由退换货、消费信用信息共享互认、放心消费美丽乡村联建、消费维权跨区域联盟等消费环境建设工作机制和标准规范,总结推广典型经验。鼓励各地主动公开放心消费承诺,出台地方标准,开展全域消费环境监测评价,接受社会监督。
(十九)深化国际合作。与主要国家和地区拓展消费者保护多双边合作,推动将消费者保护纳入多双边自贸协定,探索跨境电商、跨境旅游等合作,服务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对标国际规则,引领国内消费环境升级,打通入境人员消费堵点,深化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实际和工作职责进一步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切实推动三年行动落实落地,持续优化本地区、本行业消费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跟踪评估。市场监管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协同联动、整体有序推进三年行动。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
国家税务总局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Tax related Professional Services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Trial)
国家税务总局令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税专业服务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税收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涉税专业服务,适用本办法。
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以及其他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机构。
涉税服务人员是指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任职或者受雇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人员,以及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以实名制为基础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与风险管理机制,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规范和支持涉税专业服务行业按市场化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
第四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规范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规范税务人员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的交往行为。
税务机关及其税务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者违规干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经营活动。
税务机关及其税务工作人员对在涉税专业服务管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落实监督管理职责,积极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加强对税务师行业党的建设的指导。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七条 涉税专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纳税申报代办;
(二)一般税务咨询;
(三)专业税务顾问;
(四)税务合规计划;
(五)涉税鉴证;
(六)纳税情况审查;
(七)其他税务事项代办;
(八)其他税务代理。
第八条 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实行分类管理。涉税专业服务包括一般涉税专业服务和特定涉税专业服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为一般涉税专业服务,第七条第三项至第六项为特定涉税专业服务。
第九条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具有相应的税收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 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登记管理。
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工作机制,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实行涉税业务的集中管理与服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与服务的智能化、数字化水平,实现涉税专业服务数据集成、智能分析、风险提示、实时监控、信息推送等功能。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的实名制管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应当以真实身份提供涉税专业服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如实向税务机关报送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的基本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其他人员,应当于首次提供服务前,向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提供服务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报送本人的基本信息。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如实签署申报表等涉税文书。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运用信息技术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赋予信用码。
信用码采用二维码形式,经扫码可展示持有者的基本信息及其信用情况。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报送基本信息并作出信用承诺,取得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码。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通过电子税务局等渠道经实名认证,取得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码。
第十四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为委托人提供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如实向税务机关报送业务委托协议要素信息。其中,提供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和第七项涉税专业服务的,应当于提供服务前报送,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相关信息;提供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至第六项、第八项涉税专业服务的,应当于业务委托协议签订或者变更、终止之日起30日内报送。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代为办理税务事项时,应当向税务机关表明委托代理关系及相关授权事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授权的代理办税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对在多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担任办税人员的,应当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办税人员在税务信息系统中确认任职受雇或者委托代理关系。
税务机关应当依托税务信息系统对代理办税人员在办税环节进行验证,确保其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办理涉税事项。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建立涉税专业服务业务信息采集制度,利用现有的信息化平台分类采集业务信息,提高分析利用水平。
提供第七条第三项至第六项涉税专业服务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业务要素信息。
第十六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合规建设,按照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的要求,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质量管理制度、风险控制机制,规范承揽和开展业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在业务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委托人的税法宣传辅导,促进提高税法遵从度。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制度,记录执业过程并形成工作底稿,需要出具涉税报告和文书的,应当由承办业务的涉税服务人员签字并加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印章后交付委托人,由双方留存备查。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报送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支持涉税服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业务培训,保持其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七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为委托人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如实准确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类别对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发票。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制度,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英文名称为Tax Service Credit,缩写为TSC)按照从高到低顺序分为五级,分别是TSC5级、TSC4级、TSC3级、TSC2级和TSC1级。
税务机关对涉税服务人员采取信用积分和执业负面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信用记录,建立累积信用积分激励机制,并为其提供自身信用记录的查询及下载服务。
税务机关根据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信用情况采取激励和约束措施。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公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及其信用情况,同时公示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重点监管对象名单、涉税服务失信主体。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公告制度,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等级及排名等查询服务,便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主比较选择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所需的涉税专业服务,应当严格执行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提供便利化服务,不断优化税务信息系统的代理办税功能。
税务机关可以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较为集中的区域,设立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办税服务专窗或者专区。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通过信息系统智能归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相关数据,简化信息报送,定期生成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年度服务总体情况,为其加强内部管理、防范执业风险、提升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提供参考。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的宣传辅导及业务培训,建立健全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行业协会、纳税人之间的沟通机制。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务师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发挥税务师行业在涉税专业服务行业中的示范和引领作用,与注册会计师、律师、代理记账等其他相关行业协会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强化行业自律监督,引导合规诚信经营,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
税务机关可以委托行业协会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执业质量进行评价。
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负责拟制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施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实行风险管理,对其逃避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不依法纳税、执业违规等风险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发布涉税违法违规信息问题的监测及处置。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负责对涉税专业服务执业情况进行检查,包括以下检查内容: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内部制度建设情况;
(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报送的基本信息;
(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执业资质;
(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报送的业务信息;
(五)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执行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情况;
(六)涉税报告和文书留存备查情况;
(七)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信用和风险等日常管理情况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抽取被检查对象;也可以根据举报投诉、涉税违法违规信息监测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实地检查、调取业务档案、询问、查询、异地协查等方法,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实施检查,对与检查相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在检查完成后,应当形成检查报告。
对检查发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
对检查发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存在其他涉税问题的,由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移送有权处理部门。
对检查发现税务人员存在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不当交往,或者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税务机关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财政、司法行政、市场监管、网信等相关部门的协同管理。
第五章 处理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提示提醒、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约谈,扣减信用积分或者纳入负面信用记录(第一、二项情形除外);情节较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扣减信用积分、降低信用等级或者纳入负面信用记录(第一、二项情形除外),向委托人及委托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风险提示;情节严重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予以公告,向委托人及委托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风险提示,所代理的涉税业务应当由其与委托人共同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
(一)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未办理行政登记的;
(二)提供涉税专业服务但未按规定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基本信息的;
(三)未按规定报送涉税专业服务业务委托协议、业务信息的;
(四)报送的基本信息、业务委托协议及业务信息与实际不符的;
(五)妨害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
(六)未以涉税服务人员身份,而以委托方办税人员身份办理业务,或者存在其他不以真实身份办理业务情形的;
(七)代为办理涉税业务未如实填报签署申报表等涉税文书的;
(八)不具备相应专业能力而从事相关涉税专业服务的;
(九)涉税服务人员违反规定,以个人名义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
(十)其他违反税务机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且逾期不改正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应当由税务机关提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变更市场主体登记;对超过市场监管部门限期仍不改正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二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扣减信用积分、降低信用等级或者纳入负面信用记录,向委托人及委托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风险提示;情节较重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予以公告,向委托人及委托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风险提示,所代理的涉税业务应当由其与委托人共同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税务机关列为涉税服务严重失信主体予以公告,向委托人及委托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风险提示,所代理的涉税业务应当由其与委托人共同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实施监管和联合惩戒,对税务师事务所由其行政登记的税务机关宣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无效,提请市场监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提请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取消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告,对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等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由税务机关提请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予以相应处理:
(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税收优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被处罚的;
(二)未按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执业,出具虚假意见的;
(三)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不当承诺、恶意低价、虚假涉税宣传及广告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的;
(四)公开歪曲解读税收政策,扰乱正常税收秩序的;
(五)唆使、诱导、帮助他人实施涉税违法违规活动的;
(六)利用服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名义敲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八)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输送不正当利益的;
(九)其他违反税收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存在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情节较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对机构处以一千元以下、对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以二千元以下、对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税收优惠的,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已被依法处罚、所属涉税服务人员未被依法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涉税服务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存在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至第九项情形,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被处罚的,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处以二千元以下、对涉税服务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处以五千元以下、对涉税服务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处以一万元以下、对涉税服务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有证据证明涉税服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属与本机构无关的个人行为的,可以免予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处理处罚。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及其税务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级税务机关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包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之前的涉税专业服务有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财税优惠
Financial and Tax Incentives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Notice on Continuing to Implement Preferential Policies for Offshore Trade Stamp Duty
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5〕10号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海南省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海南省、宁波市、厦门市、青岛市、深圳市税务局:
为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离岸贸易,现就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注册登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离岸转手买卖,是指居民企业从非居民企业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企业转售该货物,且该货物始终未实际进出我国关境的交易。
二、本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条例或其他文件
Regulations or Others of the State Council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
Measures of the State Internet Information Office on the Safety Management of the Application of Face Recognition Technology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
第19号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活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从事人脸识别技术研发、算法训练活动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的,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侵害个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应当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并实施严格保护措施。
第五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下列事项: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
(二)人脸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人脸信息保存期限;
(三)处理人脸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
(四)个人依法行使权利的方式和程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将变更部分告知个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向个人告知的,从其规定。
处理残疾人、老年人人脸信息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规定。
第六条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应当取得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人脸信息应当取得个人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个人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基于个人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
第七条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应当在存储、使用、转移、披露等方面制定专门的处理规则,依法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安全。
第八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取得个人单独同意外,人脸信息应当存储于人脸识别设备内,不得通过互联网对外传输。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脸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实现处理目的所必需的最短时间。
第九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应当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人脸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是否合法、正当、必要;
(二)对个人权益带来的影响,以及降低不利影响的措施是否有效;
(三)发生人脸信息泄露、篡改、丢失、毁损或者被非法获取、出售、使用的风险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四)所采取的保护措施是否合法、有效并与风险程度相适应。
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和处理情况记录应当至少保存3年。处理人脸信息的目的、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发生重大安全事件的,应当重新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第十条 实现相同目的或者达到同等业务要求,存在其他非人脸识别技术方式的,不得将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唯一验证方式。个人不同意通过人脸信息进行身份验证的,应当提供其他合理、便捷的方式。
国家对应用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应用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辨识特定个人的,鼓励优先使用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等渠道实施,减少人脸信息收集、存储,保护人脸信息安全。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办理业务、提升服务质量等为由,误导、欺诈、胁迫个人接受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
第十三条 在公共场所安装人脸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依法合理确定人脸信息采集区域,并设置显著提示标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宾馆客房、公共浴室、公共更衣室、公共卫生间等公共场所中的私密空间内部安装人脸识别设备。
第十四条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系统应当采取数据加密、安全审计、访问控制、授权管理、入侵检测和防御等措施保护人脸信息安全。涉及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义务。
第十五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存储数量达到10万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基本情况;
(二)人脸信息处理目的和处理方式;
(三)人脸信息存储数量和安全保护措施;
(四)人脸信息的处理规则和操作规程;
(五)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
备案信息发生实质性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终止应用人脸识别技术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并依法处理人脸信息。
第十六条 网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和其他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通报工作机制,协同开展相关工作。
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个人有权对违法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的活动向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术语的含义: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是指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自主决定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组织、个人。
(二)人脸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面部特征生物识别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三)人脸识别技术,是指以人脸信息作为识别个体身份的个体生物特征识别技术。
(四)人脸识别设备,是指应用人脸识别技术识别个体身份的终端设备。
(五)验证个人身份,是指通过收集获得的人脸信息与信息系统存储的特定人脸信息进行“一对一”比对,确认和核对两者是否为同一人。
(六)辨识特定个人,是指通过收集获得的人脸信息与信息系统存储的特定范围内人脸信息进行“一对多”比对,发现和识别具有特定身份的个人。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
Guiding Opinions on Doing a Good Job in the "Five Great Articles" of Finance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25〕8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加快建设金融强国,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和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宗旨,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顺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需要、阶段特征和结构特点,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强化金融政策和科技、产业、财税等政策衔接配合,提升金融服务能力,优化资金供给结构,切实加强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优质金融服务,支持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
到2027年,金融“五篇大文章”发展取得显著成效,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融资可得性和金融产品服务供需适配度持续提升,相关金融管理和配套制度机制进一步健全。科技金融体系与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目标需求更相适应。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和美丽中国建设质效进一步提升。普惠金融体系持续完善。养老金融产品和服务更加丰富。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取得积极进展,数字化金融监管能力有效提升。
二、金融“五篇大文章”重点领域和主要着力点
(一)加强对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建设科技强国的金融支持。推进金融服务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统筹运用股权、债权、保险等手段,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全链条、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加强对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科技创新关键枢纽作用,着力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丰富支持国家重大科技任务的金融政策和工具,健全重大技术攻关风险分散机制。优化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发展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壮大耐心资本,支持培育发展科技领军企业、独角兽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二)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和美丽中国建设提供高质量金融供给。坚持“先立后破”,完善绿色金融体系,统筹对绿色发展和低碳转型的支持,为确保国家能源安全、助力碳达峰碳中和形成有力支撑。健全绿色金融标准体系,为金融精准支持提供依据。引导金融机构将绿色低碳转型因素纳入资产组合管理考量,丰富绿色金融和转型金融产品服务。推动金融机构逐步开展碳核算和可持续信息披露。深化绿色金融国际合作。
(三)完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普惠金融体系。健全多层次普惠金融机构组织体系,优化普惠重点领域产品服务供给。深入开展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持续推进“信易贷”工作、“一链一策一批”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行动,推动普惠小微贷款增量、扩面、提质。完善民营企业融资支持政策制度。提升乡村振兴金融服务水平,支持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加大对残疾人、退役军人、新市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群体就业就学的金融支持力度。积极参与普惠金融全球治理。
(四)健全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养老金融体系。持续完善养老金融相关政策,强化银发经济金融支持,促进中国式养老事业高质量发展。服务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发展,为建立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的单位及其职工,以及个人养老金参加人提供更加便捷的金融服务。加强养老资金投资管理,推动实现养老金稳健增值。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探索与健康、养老照护等服务有效衔接。加强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加大涉老非法金融活动防范和打击力度,保障老年人合法金融权益。
(五)推动数字金融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增强数字化经营服务能力。加快数字金融创新,支持巩固拓展数字经济优势。构建应用便利、安全高效的数字支付服务体系。稳妥推进数字人民币研发和应用。依法合规推进金融数据共享和流通,加大公共信用信息对金融领域的开放共享力度。健全数字金融治理体系,依法将数字金融创新业务纳入监管,提高数字化监管能力和金融消费者保护能力。规范电子签名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
三、提升金融机构服务能力和支持强度
(六)构建分工协作的金融机构体系。各类金融机构立足职能定位,为国家重大战略和重点领域提供融资支持。国有商业银行全面加大对金融“五篇大文章”领域的金融支持力度,当好服务实体经济主力军。中小银行选择金融“五篇大文章”中与自身定位和能力相契合的领域,提供专业化精细化金融服务。保险机构加强对金融“五篇大文章”重点领域的保险保障和投融资支持。证券、期货、基金、私募股权投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机构围绕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转型,有效提升投资能力,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七)健全运行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鼓励金融机构把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纳入经营发展战略,建立“一把手”负责和部门协调推进机制,持续加强资源投入和人才建设。推动金融机构建立上下高效联动、前中后台协同的业务管理机制,针对各领域特点完善尽职免责制度。鼓励规范建设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等领域专业化组织架构体系。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突出金融功能性,履行社会责任。
(八)完善高度适配的产品服务体系。规范发展“贷款+外部直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优化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服务,丰富科技保险产品,探索完善多样化的科技金融服务模式。稳妥发展碳排放权、排污权等资源环境要素担保贷款,基于碳足迹信息丰富相关金融产品服务,以美丽中国先行区为重点探索区域性生态环保项目金融支持模式,丰富绿色期货品种。鼓励增加小微企业首贷、信用贷,推广主动授信、随借随还贷款模式,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探索拓宽生物性资产、养殖设施等抵质押资产范围,支持发展特色农产品保险。加强养老金融产品创新。
(九)强化数字驱动的金融业务运营体系。推动金融机构优先推进金融“五篇大文章”相关业务数字化转型。综合运用数字技术手段,赋能经营决策、资源配置、业务改造、风险管理、产品研发等各环节,提升数字化经营服务能力。强化科技和数据双轮驱动,加强前沿数字技术研发和创新应用,夯实数据治理能力基础,依法合规推动公共数据向金融机构赋能应用。
(十)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指导金融机构健全风险管理制度,丰富风险识别、评估和监测工具。构建符合科创领域特点的风险评价模型。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和绿色低碳转型过程中的金融风险管理,强化绿色金融数据治理,防范“洗绿”、“漂绿”风险。健全普惠金融风险管理机制,提高风险定价能力,推动普惠金融可持续发展。加强养老资金安全防范和投资风险管理,提升资产负债管理水平。加强数据安全、网络安全、信息科技外包、算法模型、新技术运用等风险管理,推进金融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信息技术创新应用。
四、强化金融市场和基础设施服务功能
(十一)充分发挥债券市场融资功能。推动公司债券扩容,扩大重点领域债券发行规模,丰富债券产品谱系,发展科技创新债券、碳中和债券、转型债券、乡村振兴债券等特色产品。完善科技创新债券发行管理机制,鼓励通过创设信用保护工具、担保等方式提供增信支持。加大绿色、小微、“三农”等专项金融债券发行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发行专项金融债券用于科创、养老等领域。支持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五篇大文章”领域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
(十二)推动股权市场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更好服务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等国家战略实施和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深化多层次股权市场错位发展,提升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的包容性。建立健全上市融资、并购重组“绿色通道”机制,加大对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型企业的股权融资支持力度。优化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募投管退”制度体系,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向金融“五篇大文章”重点领域投资布局力度。加大力度活跃并购市场,支持科技、绿色产业领域高效整合重组。常态化推进清洁能源、养老、新型基础设施等领域符合条件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
(十三)加大外汇业务和跨境人民币业务便利化政策和服务供给。支持金融机构为更多中小企业和贸易新业态提供优质贸易便利化服务,鼓励省级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间共享优质企业名单。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吸引全球资源要素向我国高质量发展重点领域有序聚集。便利绿色项目跨境融资,稳步扩大跨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外汇管理政策试点范围。推动银行健全汇率风险管理服务长效机制,丰富完善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应用场景。鼓励金融机构持续优化全球网络布局和服务模式,助力中小企业出海拓展业务。
(十四)培育循环互动的金融市场生态。推动金融领域信息共享,为金融“五篇大文章”重点领域提供多元化接力式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与科技成果转化、生态环保、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养老服务等专业中介机构合作,提升金融服务专业化水平。深化资本市场投资端改革,壮大权益类公募基金、保险资金、各类养老金等长期投资力量。强化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公司等中介服务机构专业把关责任。
(十五)加强金融“五篇大文章”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完善知识产权评估和交易流转市场,建设“创新积分”数据库,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全国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作用。推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市场发展,健全环境权益统一确权登记和交易体系。健全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加快建设全国中小微企业资金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创业投资与创新创业项目对接平台,探索依法扩大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应用范围。推动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规范发展,持续优化金融基础服务适老建设。持续加强数字人民币服务体系和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为金融“五篇大文章”场景应用赋能。强化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服务金融“五篇大文章”功能,探索发展相关行业特色企业征信机构。
五、加强政策引导和配套支撑
(十六)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激励引导。发挥货币信贷政策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科学设计、精准实施再贷款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提供良好货币金融环境。优化金融“五篇大文章”领域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增信分险作用。加强财政、货币、监管政策合力,支持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
(十七)建立健全标准体系和支持配套机制。完善企业科技含量评价指标体系,全面推行“创新积分制”,加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评价应用,深入实施科技产业金融一体化专项。完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健全碳核算和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加快研究转型金融标准。建立养老金融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健全重点产业常态化项目推荐机制。
(十八)稳妥有序推进金融“五篇大文章”相关改革试点。深入推进现有科创金融、普惠金融、绿色金融等改革试验区建设,重点做好经验复制推广。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围绕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依法合规先行先试,与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产融合作试点等工作加强协同联动。
六、加强组织协调和风险管控
(十九)强化组织实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党的领导贯穿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各领域、各环节。在中央金融委员会领导下,加强组织领导和跨部门工作协调,完善金融“五篇大文章”各领域的具体工作方案,强化常态化信息交流和政策沟通,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健全金融“五篇大文章”统计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强化数据信息共享和评价结果运用。加强经验交流和政策宣传,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营造良好氛围。重大事项要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二十)加强风险管控。压实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主体责任,坚持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因地制宜、循序渐进,避免“运动式”、“一刀切”的工作方式造成资源配置扭曲。全面强化金融监管,提高监管科技水平。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化合作、同向发力,密切监测和及时处置相关领域风险。健全具有硬约束的金融风险早期纠正机制,对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
国务院办公厅
2025年3月2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金融助企稳岗扩岗力度的通知
Notice on Further Increasing Financial Assistance to Stabilize and Expand Employment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大金融助企稳岗扩岗力度的通知
人社厅函〔2025〕25号
发挥金融助力企业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支持作用,是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各地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开展金融助企稳岗扩岗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函〔2022〕164号)要求,会同中国银行分支机构实施稳岗扩岗专项贷款,取得了良好效果。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发挥金融对稳就业、扩就业的支持与引导作用,决定进一步加大金融助企稳岗扩岗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申请门槛。将小微企业申请稳岗扩岗专项贷款的稳岗扩岗控制标准调整为:在申请贷款前1年内用工人数未减少或用工人数减少水平低于上年度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企业成立年限、用工人数、工资支付和社保缴纳情况等其他标准仍按原要求执行。
二、扩大对象范围。将稳岗扩岗专项贷款支持对象由小微企业扩大至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等个人。符合以下标准的个人可申请稳岗扩岗专项贷款:1.具有合法经营实体、实际开展经营满6个月;2.经营实体没有未偿还的稳岗扩岗专项贷款;3.经营实体有用工的,在申请贷款前1年内用工人数未减少或用工人数减少水平低于上年度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且无拖欠员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4.申请人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信用良好,经营稳定守信,具备还款能力。
三、提高授信额度。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最高可申请的稳岗扩岗专项贷款单户授信额度由3000万元提高至50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稳岗扩岗专项贷款,给予单户授信额度最高1000万元。
四、降低利率水平。在符合风险定价原则和监管合规要求的前提下,原则上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4%、最低可至2.9%。
五、创新服务模式。鼓励各地探索建立稳岗扩岗专项贷款与创业担保贷款联动机制,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借款人,超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部分的融资需求,可通过“创业担保贷款+稳岗扩岗专项贷款”的组合贷款方式给予支持。优化“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流程,对创业担保贷款审核通过的可合并办理稳岗扩岗专项贷款,进一步提升贷款便利度。
六、做好工作衔接。本通知印发前已生效的稳岗扩岗贷款合同,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贷款流程、贷后管理以及本通知未明确规定的,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开展金融助企稳岗扩岗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函〔2022〕164号)相关规定执行。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持续深化政银合作,积极拓展稳岗扩岗专项贷款合作银行范围,探索开发数字化、线上化稳岗扩岗专项贷款产品。要与合作银行加强沟通协调,共同解决工作落实中的堵点难点,完善稳岗扩岗优质企业、个体工商户名单推荐机制,推动稳岗扩岗专项贷款扩面增量。要会同合作银行按季度调度上报吸纳带动就业核实情况、发放贷款笔数金额和贷款余额、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数量等信息。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知识产权局等关于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领域营商环境的意见
Opinions on Further Optimizing the Business Environment in the Field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国家知识产权局等
关于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领域营商环境的意见
国知发服字〔202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教育、科技、市场监管、版权主管部门,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中国科学院院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总体要求,及时响应社会公众和经营主体期盼,持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加强对经营主体的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助力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更好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坚持制度创新和数字赋能双轮驱动,坚持线上线下协同发力,对标国际先进实践经验,以营造一流营商环境为主线,推进知识产权领域营商环境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建设,聚焦创新发展需要和经营主体关切,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领域营商环境,更好发挥知识产权对内激励创新、对外促进开放的制度作用,充分激发各类主体的创新创造内生动力和活力。
到2027年,知识产权领域营商环境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水平显著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效能、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整体提升,知识产权政务服务进一步优化,企业和群众办事满意度、获得感持续增强,知识产权领域营商环境助力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更加凸显。
二、完善知识产权市场化机制,助力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
(一)健全知识产权创新激励机制。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制度,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采取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的知识产权处置自主权,促进知识产权价值实现。强化职务发明规范管理,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健全单位、科研人员和技术转移机构等权利义务对等的知识产权收益分配机制,健全专利转化的尽职免责和容错机制。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加强对产学研合作协议知识产权有关条款制定的指导,引导各方合理约定合作的组织形式、任务分工、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风险分担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支持高校、科研机构设立知识产权管理资金和运营基金。(科技部、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中国科学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积极推进专利代理委托监管,将省级专利代理机构监管职能委托给市(直辖市市辖区)级执行,强化基层监管力量。深入开展专利、商标代理信用评价,及时公开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评价结果,为企业和群众选择代理机构提供指引。加强对版权代理行业的规范化管理。依法依规加强对违法违规知识产权代理行为的行政执法、信用监管和失信惩戒。完善知识产权代理相关自律规则,严格约束低价恶性竞争、不当承诺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维护良好行业生态。(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知识产权市场化定价和交易机制。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标准,持续发布专利实施许可统计数据和版权登记数据,引导专利权人科学、公允、合理估算许可使用费。开展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内部评估试点,指导金融机构提高自主评估能力。鼓励知识产权保险、信用担保等金融产品创新,充分发挥金融支持知识产权转化的作用。加快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提高知识产权资产的流动性和处置便利性,促进知识产权规范交易。(金融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加大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原始创新保护力度。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保护,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健全知识产权行政裁决案件移送、协助调查、送达执行等知识产权行政裁决联动和侵权快速处理机制以及央地协作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信用监管体系,规范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和程序,依法依规对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实施惩戒。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强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出质登记、涉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的归集公示。强化反垄断监管执法,预防和制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创新发展。(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标准与专利协同创新。加强专利审查与标准制定工作联动,制定推广标准涉及专利政策指引,引导创新主体将自主知识产权融入技术标准。制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指引,促进标准必要专利的公平合理许可使用,防范企业利用标准必要专利实施垄断行为。建立标准必要专利专题数据库,畅通标准必要专利信息获取渠道。(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更好支持全面创新
(六)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加快新一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修改论证,强化商标使用义务,进一步加强对恶意抢注等行为的规制。加快著作权法配套法规的修订工作。完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规。推进地理标志专门立法,健全专门保护与商标保护相互协调的统一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指导加强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体系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健全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推进前沿技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等研究,做好新兴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深入开展数据知识产权工作试点,加快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探索完善开源标准规范,研究制定信息技术开源知识产权合规标准、开源社区代码贡献规则标准,提高开源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创新专利商标多元化审查模式。综合运用优先审查等多种审查模式服务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根据区域发展需要和地方重点产业需求,进一步拓展地方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领域,更好满足创新主体专利快速确权预审需求。优化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模式,允许图形商标快速审查,完善在商标驳回复审和异议申请等环节实施优先审查裁定,更好支持当事人快速维护合法权益。加快建立商标审查协作评价机制,持续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
(九)完善专利商标审查规则。发布《专利申请指引》和非正常专利申请典型案例,引导提升专利质量。深化以整治非正常专利申请为核心的代理质量监测和触发式监管机制,实现精准打击、精准施策。推动建立企业字号、简称与商标权的冲突解决机制,加大规制力度。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推动专利、商标信息与经营主体信息的共享应用,深化商标审查与经营主体登记在业务领域的协同,探索建立权利主体消亡的注册商标标注及处置机制,及时释放商标注册资源,助力解决商标注册难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完善著作权登记体制机制。推进建立全国统一的著作权登记体系,进一步规范作品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著作权质权登记、涉外著作权合同登记、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及转让合同备案等工作。细化著作权登记标准,研究建设著作权数据服务信息化平台,提升著作权登记数字化水平,逐步实现著作权登记在线办理,健全著作权登记公示查询、数据报送和统计分析等制度,推动实现著作权登记、查询、监测、维权一体化,为相关产业发展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国家版权局负责)
四、提升知识产权服务国际化水平,有力促进对外开放
(十一)深化公共服务领域国际交流。持续加强与各国知识产权审查机构合作,深化审查信息共享。推进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信息、数据资源项目合作。支持有条件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国际交流。鼓励高水平外国机构来华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深化地理标志国际合作,鼓励开展地理标志相关标准外文版研究,提升我国地理标志品牌的国际影响力。指导和支持中国企业提升商标品牌的附加值和竞争力,提高商标品牌国际化运营能力,塑造中国商标品牌良好形象。持续加强与各国版权部门合作,提升版权影响力和话语权。(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工作。鼓励各地方在贸易往来密集的国家和地区布局设立知识产权工作指导站。依托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分中心,为企业提供专业高效的海外纠纷应对指导服务。分行业整理形成重点出口企业名录,加大维权援助力度。支持保险机构开发推出更多海外知识产权保险产品,推动设立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基金,助力企业降低维权成本。及时收集和发布国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信息,建设国外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数据库,开展典型案例分析研究,为企业应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信息支持。加大涉外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培育力度,加强涉外知识产权法律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企业海外纠纷应对指导的专业性和针对性。(金融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知识产权政务服务便利化,提升利企便民效能
(十三)推进办事流程优化和模式创新。持续压减专利、商标变更办理周期,一般情况下涉及专利权转移的著录项目变更应在1个月内完成审查,商标转让、变更应分别在40日、20日内完成首次审查。在专利费用减缴环节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办理,完善事后核查和风险防范机制,进一步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依托区域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务服务平台的资源集聚优势,推动企业登记事项变更与商标变更“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窗受理”,探索知识产权业务与企业全生命周期关联性强的其他部门业务集成办理,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多“一类事一站办”服务。规范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务服务热线,持续提升热线接通率和应答人员能力水平,建立健全“接诉即办”机制,更好发挥服务热线直接面向企业群众的窗口作用,及时了解问题建议,响应企业群众诉求。(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深化公共服务数字赋能。依托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平台及著作权相关信息平台,构建权利人专属服务空间,便利权利人一键查询名下全部专利、商标、著作权、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信息,及时推送提醒缴费期限、办事进度等信息。探索应用自然语言大模型等技术,提升线上智能客服的意图识别和精准回答能力,优化智能问答、智能搜索、智能导办等服务,更好引导企业群众高效便利办事。加快建设国家知识产权数字化综合公共服务平台,深化知识产权与经济、科技、行政执法、司法保护、市场监管等领域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电子证照数据共享应用,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互通互认。(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优化便民利企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持续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络,进一步提升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和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服务效能,加强对战略科技力量和重点产业的服务支撑。支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在重点产业园区和科技园区设立服务站,实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重点园区全覆盖。发布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国家标准,推动全国范围内知识产权业务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加强商标品牌公共服务,开展商标信息分析利用,引导和支持公共服务机构加大对区域品牌建设及企业品牌发展的服务支撑。(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规范开展服务评估评价。健全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满意度评估,上线知识产权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及时公布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整改、反馈、监督全流程衔接的服务评价机制。坚持高质量发展导向,优化知识产权有关评价指标设计,不得直接将知识产权登记授权、转移交易等数量指标纳入评价指标,加快推动知识产权工作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组织保障
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各相关部门加强工作统筹,健全工作机制,深化数据共享,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实到位,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政策解读、舆论引导和经验总结,围绕知识产权领域一流营商环境建设成效,及时梳理总结、宣传推介优化营商环境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和舆论氛围。各地区要抓好工作落实,同时结合区域发展实际,积极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推动知识产权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取得更多突破性进展。
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
Regulations on the Handling of Foreign Rela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Disputes
国务院令
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
第801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公民、组织依法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维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务院负责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及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对公民、组织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指导和服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工作协调和信息沟通,共同做好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相关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好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国务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及商务、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收集和发布国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信息,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为公众提供国外知识产权信息查询服务。
第五条 国务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国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变化等重点信息加强跟踪了解,开展典型案例分析研究,及时发布风险提示,为公众提供涉外知识产权预警。
第六条 国务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健全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指导工作机构和工作规程,为公民、组织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提供应对指导和维权援助。
第七条 支持商事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参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为公民、组织提供高效便捷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途径,鼓励、引导公民、组织通过和解、调解、仲裁等方式快速解决涉外知识产权纠纷。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指导。
第八条 鼓励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提高涉外知识产权服务能力,通过设立分支机构、联合经营等方式在国外设立执业机构,为公民、组织提供优质高效的涉外知识产权相关服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为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加强涉外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创造条件。
第九条 支持企业设立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维权互助基金,鼓励保险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涉外知识产权相关保险业务,降低企业维权成本。
第十条 鼓励商会、行业协会、跨境电商平台等组织搭建涉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平台,开通服务热线,提供咨询、培训等公益服务。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增强法治意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储备,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进入国外市场,应当主动了解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制度、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国务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聚焦企业涉外生产经营活动中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围绕涉外知识产权纠纷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面向企业开展宣传、培训,结合典型案例介绍依法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经验和做法,提升企业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纠纷处理能力。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加强知识产权相关法治宣传教育,全面提升公民、组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
第十二条 在我国境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等法律规定办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在我国境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
第十三条 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参与境外知识产权相关诉讼或者受到境外司法或执法机构相关调查,需要向境外提供证据或者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保守国家秘密、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技术出口管理、司法协助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依法须经主管机关准许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律程序。
第十四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对下列事项进行调查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一)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
(二)知识产权权利人有阻止被许可人对许可合同中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进行强制性一揽子许可、在许可合同中规定排他性返授条件等行为之一,并危害对外贸易公平竞争秩序的;
(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未给予我国公民、组织国民待遇,或者不能对来源于我国的货物、技术或者服务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的。
第十五条 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知识产权纠纷为借口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国内政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等法律将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歧视性限制措施的组织、个人列入反制清单,采取相应反制和限制措施。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家以知识产权纠纷为借口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前款规定,侵害我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我国公民、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对利用知识产权纠纷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等法律采取相应措施;对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实施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意见
Opinions on Further Strengthening Trade Policy Compliance Work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2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是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的重要手段,是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同国际通行规则衔接的合规机制的决策部署,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规范工作程序,健全机制保障,提高运用国际规则维护我国发展权益能力,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为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作出贡献。
二、重点任务
(一)明确合规工作对象。本意见所称贸易政策,是指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以及涉及外商投资等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对制定的贸易政策开展合规评估,使其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中国加入承诺。
(二)突出合规主体职责。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贸易政策制定过程中,应按照“谁制定、谁评估”原则,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是否合规开展评估。多个单位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单位负责合规评估,其他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合规评估。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贸易政策,如政策制定部门认为有必要,可就是否合规征求商务部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的合规工作,可指定本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牵头负责,并指导所辖市、县参照上述程序开展合规工作。
(三)严格做好合规评估。在贸易政策制定过程中,政策制定部门应严格对照《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和后续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等文件中有关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中国加入承诺进行评估。
(四)履行合规工作程序。合规评估应作为贸易政策出台前的必要前置环节。贸易政策按程序报请批准或提请审议时,合规评估书面意见应与贸易政策文件一并提交。合规评估认为贸易政策存在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中国加入承诺不符风险的,政策制定部门应根据合规评估意见作必要修改。
(五)回应外方合规关注。商务部负责接收世界贸易组织其他成员对国务院各部门、各地区制定的贸易政策提出的意见。涉及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贸易政策,由商务部商政策制定部门研究提出合规性意见并协助做好对外答复,政策制定部门做好相关后续工作。涉及地方制定的贸易政策,由地方政策制定部门商本级商务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合规性意见,商务部协助做好对外答复,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后续工作。
(六)开展对外合规评估。商务部牵头负责在世界贸易组织对其他成员违规措施提出关注,积极开展磋商谈判,维护企业正当海外权益。
三、保障措施
(七)加大合规培训力度。商务部牵头加强全国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培训,用好世界贸易组织各类资源,运用电子化等手段丰富培训形式,加大对地方合规培训的支持力度。鼓励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定期培训与工作交流制度,用好商务部贸易政策合规系统等平台,全面提升合规评估人员业务能力,并保持合规工作队伍稳定。各地区可结合工作实际,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提供合规评估技术支持。
(八)加强合规监督激励。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强化情况通报和问题整改,鼓励将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纳入法治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对未按本意见要求开展合规工作,特别是应开展合规评估而未开展等有关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纪依法问责。对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开展较好的单位,予以表扬激励,总结推广经验做法。
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提升贸易政策合规工作质量。鼓励各地区因地制宜细化举措,确保本意见各项要求落地见效。商务部要牵头做好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完善保障措施。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9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令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Regulations on Ensuring Payment of Funds to Small and Medium sized Enterprise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第802号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2020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8号公布 2025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02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所称大型企业,是指中小企业以外的企业。
中小企业、大型企业依合同订立时的企业规模类型确定。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
第四条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坚持支付主体负责、行业规范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的原则,依法防范和治理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金融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健全制度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金融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引导本行业大型企业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款项,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鼓励大型企业公开承诺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付款期限与方式。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第二章 款项支付规定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本条第一款、第二款付款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货物、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检验或者验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第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其他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比例、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依法或者按照合同约定,在保证期限届满后及时与中小企业对收取的保证金进行核算并退还。
第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备案、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交易,部分存在争议但不影响其他部分履行的,对于无争议部分应当履行及时付款义务。
第十六条 鼓励、引导、支持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降低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为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政府采购合同、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融资提供便利。
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第十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第十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大型企业应当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情况,纳入企业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体系,并督促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第二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提出付款请求或者投诉的中小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恐吓、打击报复。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监督检查、函询约谈、督办通报、投诉处理等措施,加大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清理力度。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按程序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事业单位、国有大型企业应当每年定期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按程序报其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定期听取本行政区域内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汇报,加强督促指导,研究解决突出问题。
第二十三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督查制度,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对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可以进行函询约谈,对情节严重的,予以督办通报,必要时可以会同拖欠单位上级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联合进行。
第二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受理投诉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投诉。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建立国家统一的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平台,加强投诉处理机制建设,与相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信息共享、协同配合。
第二十五条 受理投诉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将投诉转交有关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处理投诉部门)处理。
处理投诉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30日内形成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投诉人,并反馈受理投诉部门。情况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处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被投诉人应当配合处理投诉部门工作。处理投诉部门应当督促被投诉人及时反馈情况。被投诉人未及时反馈或者未按规定反馈的,处理投诉部门应当向其发出督办书;收到督办书仍拒不配合的,处理投诉部门可以约谈、通报被投诉人,并责令整改。
投诉人应当与被投诉人存在合同关系,不得虚假、恶意投诉。
受理投诉部门和处理投诉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依法依规被认定为失信的,受理投诉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程序将有关失信情况记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机关、事业单位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对大型企业在财政资金支持、投资项目审批、融资获取、市场准入、资质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国家依法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和营商环境评价时,应当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情况纳入评估和评价内容。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建立企业规模类型测试平台,提供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服务。
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可以向主张为中小企业一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申请认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等相关部门应当应认定部门的请求,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为与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存在支付纠纷的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法律服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依法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行为的舆论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二)拖延检验、验收;
(三)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或者利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四)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五)违法收取保证金,拒绝接受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提供保证,或者不及时与中小企业对保证金进行核算并退还;
(六)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备案、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七)未按照规定公开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
第三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未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二)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第三十三条 国有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有大型企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由其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大型企业违反本条例,未按照规定在企业年度报告中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对提出付款请求或者投诉的中小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恐吓、打击报复,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团体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参照本条例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按照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关于支持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Notice on Several Measures to Support the Cultivation and Construction of International Consumer Center Cities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商务部《关于支持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办函〔2025〕27号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广东省、重庆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商务部《关于支持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建设的若干措施》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25年3月21日
(本文有删减)
关于支持国际消费中心城市
培育建设的若干措施
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是党中央着眼构建新发展格局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对提振消费、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具有重要意义。为支持上海市、北京市、广州市、天津市、重庆市(以下统称相关城市)加快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建设,打造具有全球吸引力的消费环境,全方位扩大国内需求,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积极推进首发经济
办好精品首发季活动,支持相关城市打造各具特色的首发活动品牌,提升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消费引领力。支持国内外优质品牌开展新品首发首秀首展活动,为进口首发新品提供通关便利。打造一批全球新品首发地标,做强做优时装周、汽车展等平台载体。吸引全球优质品牌开设首店,设立研发设计中心和地区总部,完善首发经济生态链。支持老字号品牌和新消费品牌跨界合作,打造更多新产品。
二、优化入境政策和消费环境
有序扩大单方面免签国家范围,提升外籍人员过境免办签证政策效能,推动相关城市实施过境免签政策区域联动。优化外籍人员入境通关手续,在入境区域提供入境服务指南、通讯服务、外币兑换、移动支付等一揽子服务。支持相关城市增设境外直飞航线。着力完善多层次、多元化支付服务体系,推动更多商户开通境外银行卡受理功能,支持更多境外电子钱包在境内使用。打造一批国际消费集聚区和入境消费友好型商圈。完善公共场所多语种标识及导览设施,设立外籍人员服务热线。
三、更好发挥免税店和离境退税政策作用
落实市内免税店政策,推动已批准设立的市内免税店尽快完成建设并营业。鼓励国产名特优新产品、国货“潮品”进市内免税店和口岸出境免税店销售。加强离境退税政策宣传,在入境口岸、大型商圈、旅游景区等重点场所及社交媒体平台投放多语种离境退税手册和指南。优化离境退税商店布局,引导更多优质商户成为离境退税商店,打造一批离境退税特色街区。指导离境退税商店根据境外旅客需求丰富和优化商品供给。优化离境退税办理流程,推广“即买即退”措施。加强离境退税商店人员培训,提升服务水平。
四、办好各类大型消费促进活动
办好“购在中国”系列活动,打造标志性扩消费活动品牌。支持举办更多高水平国际体育赛事、演出演艺活动。进一步优化营业性演出、体育比赛等活动审批和安全许可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压减审批材料,推广“全程网办”、“一网通办”。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提高营业性演出、体育比赛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可售(发)票比例。
五、推动商贸流通高质量发展
支持开展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试点,打造辐射带动力强、供应韧性好的现代商贸流通节点城市。开展零售业创新提升试点,推动零售商业设施改造升级、数字化赋能、多元化创新。根据城市功能定位,实施批发业高质量发展工程,加快推动批发企业经营模式创新,推进批发市场智慧化建设。加快培育建设多元业态融合、优质资源集聚的标志性商圈,打造一批特色街区。开展汽车流通消费改革试点,因地制宜发展汽车赛事、房车露营等消费新场景,扩大汽车后市场消费。
六、促进服务消费提质扩容
挖掘地方特色美食资源,培育名菜、名小吃、名厨、名店。提升住宿服务品质,支持住宿与旅游、康养等多业态融合发展。大力发展体育赛事经济,推动体育比赛进景区、进街区、进商圈,培育“跟着赛事去旅行”品牌项目。支持利用购物中心、商场等场所打造特色演艺新空间。加快站城融合发展,推动具备条件的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实施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拓展旅游服务功能。支持具备条件的城市加强国际邮轮母港配套设施建设,推动“邮轮+”业态创新,打通从船上到岸上的消费场景。探索在具备安全条件的地区开通低空物流航线、开发低空旅游项目,拓展低空消费场景。
七、提升消费供给品质
办好中国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精品消费月,增加优质商品和服务供给。推动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大数据等技术在消费领域深化应用,打造一批“人工智能+消费”场景。持续开展消费品以旧换新,加快推广智能家居、智能家电、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等产品。深入实施消费品“三品”(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战略,高质量开展“三品”全国行,分级打造中国消费名品方阵。
八、加强对外宣传推介
支持相关城市培育打造高水平国际交流平台,深化经贸合作,促进人文交流。发挥驻外使领馆作用,统筹开展形式多样的交流宣介活动。支持拓展国际友城合作,开展专场推介活动,提升相关城市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加大对扩消费政策、活动以及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建设进展成效的宣传力度,形成社会广泛关注、各方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支持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建设的重要意义,加强协同联动,抓好贯彻落实。相关城市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高质量推进培育建设工作。商务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加强典型经验总结推广。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
Opinions on Improving the Social Credit System
社会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共建,坚持弘扬诚信文化,坚持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相互融合,坚持信用奖惩合理合法,构建覆盖各类主体、制度规则统一、共建共享共用的社会信用体系,推动社会信用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维护公平有序竞争市场秩序、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构建覆盖各类主体的社会信用体系
(一)深化政务信用建设。健全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开展政务诚信评价,完善政府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和失信惩戒措施,政府及其部门(含下属单位)在公共资源交易、招商引资、人才引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产业扶持、投资融资、涉企收费等领域出现失信行为的,按规定将其纳入信用记录,限制其申请各类财政性资金和项目、试点示范、评先评优。有效发挥事业单位异常名录作用,提升事业单位诚信自律水平。加强公职人员诚信管理和教育。
(二)加强经营主体信用建设。强化经营主体信用管理,支持经营主体完善合规经营制度、管控信用风险,引导经营主体诚信经营、守信践诺。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基础,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在确保保密和敏感信息安全前提下,加强国有企业信用状况披露。鼓励经营主体主动向信用服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不断健全信用记录。
(三)加快社会组织信用建设。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共享、公开,强化社会组织信用监管,引导社会组织诚信自律,提升内部治理水平。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要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指导行业协会商会依法依规开展信用评价等活动,发挥其对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等作用。
(四)有序推进自然人信用建设。依法依规建立健全自然人信用记录。加快推进法律、金融、会计、审计、医疗、教育、家政、工程建设、生态环境、平台经济等领域从业人员和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人员等重点职业人群的信用管理制度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开展自然人信用评价,用作为守信主体提供激励政策的参考,严禁将非信用信息和个人私密信息纳入信用评价。
(五)全面强化司法执法体系信用建设。加强法院、检察院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依法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加强司法执法人员信用建设,建立执法人员信用记录和信用承诺制度。提高虚假诉讼违法失信成本。严格失信被执行人认定程序,优化相关失信惩戒措施。
三、夯实社会信用体系数据基础
(六)建立全面完整准确的信用记录。严格界定公共信用信息范围,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性文件确定本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并形成行业信用记录,其中属于失信信息的,要分类明确其失信严重程度。对公共信用信息统一实行目录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总建立相关主体的完整信用记录。
(七)强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强化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总枢纽”功能,坚持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统一归集各领域信用信息,根据需求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定期开展归集共享质效评估。推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深度联通、数据共享。研究加强区块链等技术在信用信息管理等方面的应用,在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和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提升商业合同信息、产业链信息、交易信息等共享水平。
(八)建立公共信用信息统一公示制度。建立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公示标准规则。“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各类公共信用信息,行业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公示本部门业务领域之外的公共信用信息。“信用中国”网站按照公益性原则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对已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的公共信用信息,信用服务机构应当确保使用的信用信息与公示内容相同、期限一致。
(九)有序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开放流通。制定公共信用信息授权运营管理办法,支持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依授权开展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开发、产品经营和技术服务,严禁未经授权、超范围使用公共信用信息。建立公共信用信息流通准入标准规则。鼓励经营主体依法依规依托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公益服务。探索建立公共信用信息价值收益合理分享机制,依法依规维护公共信用信息资产权益。鼓励区域间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信用评价互认、信用奖惩协同。
(十)加强信用信息安全保护。建立信用信息安全管理追溯和侵权责任追究机制,明确信息传输链条各环节安全责任。严格落实安全保护责任,规范信用信息处理程序。提高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管理水平。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机制。
四、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十一)强化对守信行为的激励。构建全方位的信用激励政策环境,为守信主体在公共服务中提供便利或优惠。鼓励平台企业用好大数据资源,为守信主体精准提供市场化、社会化激励。支持金融机构深入挖掘信用信息价值,持续提升守信主体融资便利化水平。
(十二)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规范设定失信惩戒措施,依法依规合理确定惩戒范围和力度。设定失信惩戒措施、确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设列领域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性文件为依据,其中涉及设定对信用主体减损权利或增加义务的措施,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以部门规章形式明确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列入和退出的条件、程序。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在申请政府资金、享受税收优惠、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股票债券发行、评先评优、公务员录用遴选调任聘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或禁止。在房地产市场、互联网、人力资源市场、能源中长期合同领域增设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对失信惩戒措施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行清单化统一管理。
(十三)完善统一的信用修复制度。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鼓励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统一信用信息公示和修复的渠道,优化信用修复规则,加强司法机关、行业主管部门、信用服务机构等修复协同。对完成修复的信用主体,应当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将其移出相关失信名单,并依法依规解除相关失信惩戒措施。
五、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和治理机制
(十四)以信用评价为基础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各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基础健全本地区本行业信用评价机制,根据评价结果优化监管方式,对不同类型信用主体实施差异化监管。
(十五)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在行政审批、证明事项、信用修复等领域推行信用承诺制。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事项时,申请人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信用状况较好且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材料的,应先行受理。建立信用承诺践诺跟踪机制。引导信用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
(十六)推进信用报告深度应用。推动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招商引资、资质审核等公共管理领域充分使用信用报告。大力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的证明。鼓励在招标投标、融资授信、商业往来等市场交易活动中使用信用报告。
(十七)加强对政府签订、指导签订合同等履约信用监管。强化合同履约跟踪核实,及时将政府签订的合同、政府指导签订的合同等履约情况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经核实的合同履约情况纳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切实提高合同履约水平。
(十八)推动信用赋能基层治理。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涉农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明确采集责任,优化精简采集指标和评价规则,提升对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评价水平。推动信用赋能社区治理,支持信用园区、街区建设。
(十九)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法律法规制度。完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进一步明确各类主体的赋码部门,健全赋码数据共享与校核机制。制定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管理标准。推动出台社会信用建设法,推动将信用规则纳入相关专项法律法规。加强信用政策出台前的综合评估,防止信用管理措施泛化滥用。
六、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市场化社会化水平
(二十)大力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创新信用评价、信用评级、信用评分、信用报告、信用核查、信用管理、信用咨询以及环境、社会和治理评价等业务模式,有效支撑信用经济发展。规范信用服务机构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为。支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依法采集金融领域信用信息,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基础征信服务。优化个人征信市场布局,增加个人征信产品和服务供给。做优做精企业征信市场,探索发展聚焦细分领域的企业征信机构。全面加强征信监管,促进征信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二十一)深入推进信用融资和信用交易。依托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按照实际应用需求扩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范围,完善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企业融资增信制度,有效提升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比重,支持符合条件的征信机构参与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运营。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依法依规采集商业合同履约信息,支持有序推广赊销、分期付款、融资租赁等信用销售模式。强化商业汇票信息披露,完善票据市场信用约束机制。将恶意逃废债经营主体依法依规纳入相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十二)加强平台经济领域信用建设。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和平台企业经营信息的共享,引导平台企业建立平台内信用管理制度和平台间失信联合约束制度,根据平台内商户信用状况实施差别化的管理和服务,为守法诚信经营主体提供更多优惠便利,对违法失信经营主体在平台规则内予以限制。加强对网络主播、自媒体、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MCN机构)等信用监管。
(二十三)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依法依规推进信用信息数据跨境流通,有序开展跨境信用合作,推动信用评价、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跨境互认。支持国内信用服务机构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金砖国家开展独立、公正的第三方信用服务合作。加强国际征信交流,积极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征信机构。推动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国际化发展。
七、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结合实际抓好本意见贯彻落实,形成上下联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本领域信用建设责任,形成工作合力。统筹做好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建立健全示范区后评价机制。持续开展城市信用监测。弘扬诚信文化,普及诚信教育,依法依规加大对严重失信行为的曝光力度,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诚信宣传和舆论监督。充分发挥诚信典型的引领作用,持续开展“诚信之星”宣传和“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推动形成守信践诺的良好社会风尚。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完)
国办转发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25年稳外资行动方案》
2025 Action Plan for Stabilizing Foreign Investment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转发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25年稳外资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办函〔2025〕16号
外商投资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为发展新质生产力和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做好2025年稳外资工作,加大引资稳资力度,现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有序扩大自主开放
(一)扩大电信、医疗、教育等领域开放试点。支持试点地区抓好增值电信、生物技术、外商独资医院领域开放试点政策宣贯落实,对相关领域外商洽谈项目开展“专班式”跟踪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问题,推动项目尽早落地。适时进一步扩大电信、医疗领域开放试点。研究制定有序扩大教育、文化领域自主开放实施方案,适时对外公布并稳步实施。
(二)落实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要求。对于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严格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对外资准入实施管理。修订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压减清单事项,面向各类经营主体扩大开放。
(三)优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支持北京示范区发挥服务业扩大开放引领作用,推动试点工作提速加力。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赋予试点新内容新任务,重点领域开放举措优先在试点示范地区试验。深入研究服务业扩大开放政策举措,密切关注试点推进情况,及时复制推广试点经验。支持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地区开展标准化建设。
(四)推动生物医药领域有序开放。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参与生物制品分段生产试点,加快省级试点方案、质量监管方案审核,推动生物医药产业优化资源配置,及时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企业遇到的困难问题。研究完善医药领域开放政策,便利创新药加快上市,优化药品带量采购,进一步提高医疗器械产品采购可预期性。
(五)鼓励外资在华开展股权投资。抓好《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落实,制定发布实施战略投资的操作指引,加大对上市公司、境外基金和投资机构等的宣介力度,引导更多优质外资长期投资我国上市公司。
二、提高投资促进水平
(六)持续打造“投资中国”品牌。落实深化外商投资促进体制机制改革要求,制定打造“投资中国”品牌年度实施方案,精心设计实施“投资中国”系列活动。央地协同联动,开展境外投资促进活动,更好利用外资推进制造业补链强链。针对我主要投资来源地不同特点,研究制定差异化引资目标和策略,与双边经贸联委会(混委会)机制密切配合,全面激活双边投资促进工作组机制,加大项目撮合对接力度。
(七)加大外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支持力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把外资企业的国民待遇落实到位。研究制定鼓励外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政策措施,促进外资企业在华所获利润更多用于再投资。开展外资企业境内投资信息报告试点。
(八)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范围。修订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优化外商投资结构,促进外资服务我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引导外资投向现代服务业,支持外资更多投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
(九)取消外商投资性公司使用境内贷款限制。允许外商投资性公司使用境内贷款开展股权投资,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为跨国公司在华投资设立总部型机构提供便利。
(十)鼓励跨国公司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优化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相关规定,在外汇管理、人员出入境、数据跨境流动等方面,为跨国公司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提供便利。保障相关外商投资性公司在华投资设立的企业依法依规享受外资企业待遇。
(十一)便利外国投资者在华实施并购投资。在外商投资法框架下,修订《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优化外资并购规则和并购交易程序,完善并购管理范围,降低跨境换股门槛等。
(十二)加大重点领域引资力度。鼓励外商投资养殖、饲养设备生产、饲料兽药生产等畜牧业相关领域并享受国民待遇。支持外资企业参与我国新型工业化进程,重点引进高技术领域外商投资,为外资企业提供更多市场机会和合作空间。鼓励养老服务、文化和旅游、体育、医疗、职业教育、金融等服务业领域吸引利用外资,满足多层次服务消费需求。
(十三)加强经济政策和营商环境对外宣介。充分运用新闻发布、吹风会、接受采访、专家解读等方式,对外积极宣传阐释我国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新政策新举措新亮点。
三、增强开放平台效能
(十四)深化开发区管理制度改革。完善政策支撑体系,制定深化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改革创新的政策文件,在要素保障、重点领域开放、承担改革试点任务、经济管理权限下放等方面出台新举措,提升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向型经济发展水平。推动国家级高新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各类省级开发区等作为对外开放平台发挥稳外资作用。
(十五)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推动自由贸易试验区提质增效,扩大改革任务授权,加快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核心政策落地,打造吸引外商投资高地。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在外资准入领域加大压力测试,持续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
四、加大服务保障力度
(十六)推动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落地。支持将更多外资项目纳入重大外资项目和重点外资项目清单,加大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力度,加快推动项目落地建设。
(十七)建立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体系。尽快制定出台相关文件,明确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确保不同所有制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政策宣传,做好外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
(十八)拓宽外资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为外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开展重点外资企业贷款需求及投资经营情况调研,有针对性举办银企对接活动。引导各类基金与外资企业开展股权投资合作,支持在华外资企业扩大投资经营规模、深耕中国市场。
(十九)促进人员往来便利化。加快互免签证协定商谈,继续稳妥扩大单方面免签国家范围。优化口岸签证、过境免签、区域性入境免签政策,促进人员跨境流动。更新《外国商务人士在华工作生活指引》。
(二十)提升外资企业贸易便利化水平。做好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签证工作,助力外资企业出口货物享受协定伙伴方关税减让。优化重点外资项目进口成套设备检验监管。加大对外资企业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培育力度,进一步优化降低AEO随机布控查验率。积极稳妥推进进口商品采信,将更多符合资质的中外检验机构纳入采信机构目录。鼓励外资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备案,坚决打击进出口环节侵犯外资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坚定不移深化改革开放,细化实化具体落实举措,在投资促进、权益保护、服务保障等方面创新工作方法、强化政策和要素支持,确保2025年内各项举措落地见效,有效提振外商投资信心。要组织有关部门赴重点地区、重点外资企业开展专项走访活动,深入了解外资企业诉求,有效回应外资企业关切。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指导协调,做好政策宣传,推动政策落地。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7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开展2025年“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的通知
Notice on Launching the 2025 "Benefit Enterprises Together" Small and Medium sized Enterprise Service Action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7部门办公厅
于开展2025年“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的通知
工信厅联企业函〔2025〕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总工会、工商联、贸促会,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各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高质量完成《“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目标任务,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7部门共同组织开展2025年“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发展与帮扶并举,聚焦企业生产经营发展需求,加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发挥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线下“一张网”和中国中小企业服务网线上“一张网”作用,推动两网一体,组织各类服务资源、服务力量深入企业、园区、集群,推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服务活动和针对性强、实效性好的服务举措,以服务助企为抓手,统筹推进政策惠企、环境活企、创新强企、人才兴企、法律护企,助力中小企业稳定预期、激发活力,推进高质量发展。
二、行动内容
“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贯穿2025年全年,并于6月组织开展“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各单位要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积极动员系统力量,结合各地实际和产业特色,按照《服务行动清单》(见附件),重点从5个方面开展服务行动。
(一)政策惠企。广泛宣贯各地区各部门惠企政策,强化政策深度解读、智能推送和精准辅导,确保各类政策落地见效,提升中小企业获得感。发挥政策互联网平台作用,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基于企业画像精准推送涉企政策信息。加强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运行分析、调查研究和政策预研,推动出台更多普惠性针对性政策举措,及时帮助解决企业急难愁盼问题。
(二)环境活企。加强对中小企业发展成就宣传报道,讲好中小企业故事。发挥好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和综合督查作用,以评促优、以督促优。积极打造消费场景,加强交流合作,推动中小企业拓展市场、融入大企业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强化跨部门跨领域数据信息共享,优化融资促进服务,提升中小企业融资便利水平。
(三)创新强企。坚持专精特新发展理念,统一优质企业梯度培育,组织开展管理诊断、质量诊断、节能诊断、中试验证、检验检测和专精特新赋能等服务,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推动“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和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提升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开发推广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服务和解决方案,推动中小企业加快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深入实施制造业卓越质量工程,持续开展质量管理能力评价。
(四)人才兴企。坚持以人才为第一资源,完善人才“引育留用”机制,加强中小企业人才队伍建设。搭建多渠道产才、校企对接平台,广泛开展线上线下、形式多样的供需对接活动,助力中小企业人才引进和用工保障。加强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技术、技能人才培训,优化培训资源供给,持续提高中小企业人才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五)法律护企。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推动制修订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长效机制,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完善中小企业诉求响应和反馈机制,形成“问题受理-办理-反馈-跟踪回访”工作闭环。开展法律宣讲、法治体检和协商调解等专项服务,引导企业加强合规管理,防范化解经营风险。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协同推进。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同配合,统筹制定本地实施方案,细化服务措施和任务分工。各相关部门要坚持系统观念,以本部门确定的服务行动清单内容为基础,结合行业和地方实际开展特色服务活动。
(二)线上线下,联动发力。发挥中国中小企业服务网(www.chinasme.cn)和各地“一站式”中小企业综合服务平台作用,推动线上线下融合,提升服务覆盖面和精准化、便利化水平。各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要引领带动各类社会组织和广大市场化服务机构,优化服务供给,形成服务合力。
(三)宣传推广,扩大影响。工业和信息化部及时了解各地区各部门服务开展情况、服务成效和典型案例,通过现场交流、编发简报、新闻媒体宣传报道、中国中小企业服务网开设专栏等方式加强经验交流,推动互鉴互促、共同提高。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与媒体沟通合作,及时宣传推广服务行动特色亮点,不断提高影响力,相关工作进展和经验及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附件:服务行动清单.pdf(网站链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厅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2月14日
出口退免税(关税)
Export Tax Refund and Exemption (Tariff)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Notice on Adjusting the "Zero Tariff" Policy for Raw and Auxiliary Materials in Hainan Free Trade Port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5〕1号
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进一步扩大政策效应,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未烘焙咖啡、乙烯、机器零件等297项商品至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原辅料清单,具体范围见附件。
二、对《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42号)第三条所列维修情形,增加如下内容:
用于维修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54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7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2〕4号)进口的“零关税”游艇、自用生产设备(含相关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未征得海关同意并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零关税”零部件不得挪作他用。
三、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42号)第四条修改为:
“零关税”原辅料仅限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企业生产使用,接受海关监管,不得转让。因企业依法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零关税”原辅料的,转让前应征得海关同意并办理补缴税款等手续。其中,“零关税”原辅料转让给符合享受政策条件主体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零关税”原辅料加工制造的货物转让时,需补缴原辅料的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上述转让行为,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零关税”原辅料及加工制造的货物出口,按现行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四、原辅料“零关税”政策其他内容继续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42号)有关规定。
五、本通知自2025年2月1日起实施。
附件: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原辅料增补清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
Announcement on Imposing Additional Tariffs on Some Imported Goods Originating in the United States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1号
2025年2月1日,美国政府宣布以芬太尼等问题为由对所有中国输美商品加征10%关税。美方单边加征关税的做法严重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仅无益于解决自身问题,也对中美正常经贸合作造成破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经国务院批准,自2025年2月1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有关事项如下:
一、对煤炭、液化天然气加征15%关税,具体商品范围见附件1。
二、对原油、农业机械、大排量汽车、皮卡加征10%关税,具体商品范围见附件2。
三、对原产于美国的附件所列进口商品,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分别加征相应关税,现行保税、减免税政策不变,此次加征的关税不予减免。
附件:1.加征15%关税商品清单 网站链接)
2.加征10%关税商品清单 网站链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5年2月4日
个人所得税
Individual Income Tax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Comprehensive Income Settlement and Payment of Personal Income Tax
国家税务总局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2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度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胡静林
2025年2月26日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统称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统称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并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所得,是指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本办法所称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汇总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减去减免税额后计算本年度实际应纳税额,再减去已预缴税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退或者应补税额,在法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结清税款的行为。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减免税额-已预缴税额
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据实申报。
第四条 纳税人按照实际取得综合所得的时间,确定综合所得所属纳税年度。
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与公历年度不一致的,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历年度,为境外所得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
第五条 纳税人应当在取得综合所得的纳税年度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汇算清缴开始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
第六条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汇算清缴:
(一)汇算清缴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规定金额的;
(二)汇算清缴需补税但不超过规定金额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汇算清缴实际应纳税额一致的;
(四)符合汇算清缴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第七条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并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清缴实际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已预缴税额小于汇算清缴实际应纳税额且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
(三)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取得综合所得无扣缴义务人,造成纳税年度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
第二章 汇算清缴准备及有关事项填报
第八条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前应确认填报的联系电话、银行账户等基础信息的有效性,并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以下简称个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以下简称网站)或者扣缴义务人查阅确认综合所得、相关扣除、已缴税额等信息。
第九条 纳税人可以在汇算清缴时填报或补充下列扣除:
(一)减除费用六万元;
(二)符合条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
(三)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
(四)符合条件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个人养老金等其他扣除;
(五)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纳税人填报本条第二项至第五项扣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留存或者提供有关证据资料。
第十条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六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第十一条 纳税人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应当符合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纳税人与其他填报人共同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与其他填报人在允许扣除的标准内确认扣除金额。
第十二条 纳税人享受相关减税或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在填报前认真了解政策规定,确认符合条件。
第十三条 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申报的综合所得等信息有异议的,应当先行与扣缴义务人核实确认。确有错误且扣缴义务人拒不更正的,或者存在身份被冒用等情况无法与扣缴义务人取得联系的,纳税人可以通过个税APP、网站等向税务机关发起申诉。
第三章 汇算清缴办理及服务
第十四条 纳税人可以选择下列方式办理汇算清缴:
(一)自行办理;
(二)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以下统称单位)代为办理;纳税人提出要求的,单位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完成申报和退(补)税;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当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的,单位不得代为办理;
(三)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委托办理的,纳税人应当与受托人签订授权书。
第十五条 纳税人优先通过个税APP、网站办理汇算清缴,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选择邮寄方式办理的,纳税人应当将申报表寄送至主管税务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的地址。
第十六条 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需确保填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通过单位代为办理或者委托受托人办理的,纳税人应当如实向单位或者受托人提供纳税年度的全部综合所得、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
纳税人、代为办理汇算清缴的单位,需将全部综合所得、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自汇算清缴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第十七条 代为办理汇算清缴的单位或者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通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汇算清缴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单位或者受托人更正申报,也可以自行更正申报。
第十八条 在汇算清缴期内纳税人自行办理或者委托受托人办理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由单位代为办理汇算清缴的,向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部门为尚未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确定其主管税务机关。
除特殊规定外,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主管税务机关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依托个税APP、网站提供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帮助纳税人便捷办理汇算清缴。
税务机关开展汇算清缴政策解读和操作辅导,通过个税APP、网站、12366等渠道提供涉税咨询。
独立完成汇算清缴存在困难的特殊人群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可以为其提供个性化便民服务。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初期提供预约办理服务,有办理需求的纳税人可以通过个税APP预约。
税务机关、单位分批分期引导提醒纳税人在确定的时间段内办理汇算清缴。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汇算清缴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上一汇算清缴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完成汇算清缴。
第四章 退(补)税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依法办理汇算清缴,实际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的,可以申请汇算清缴退税。
纳税人汇算清缴补税的,应当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缴纳税款。
第二十三条 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六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可以通过个税APP、网站选择简易申报方式办理汇算清缴退税。
对符合汇算清缴退税条件且生活负担较重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提供优先退税服务。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提交汇算清缴退税申请后,税务机关依法开展退税审核。
税务机关审核发现退税申请不符合规定,应当通知纳税人补充提供资料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纳税人拒不提供资料或者拒不更正申报的,税务机关不予退税。
第二十五条 申请汇算清缴退税及其他退税的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的,需在办理以前年度汇算清缴补税、更正申报或者提供资料后申请退税:
(一)未依法办理以前年度汇算清缴补税的;
(二)经税务机关通知以前年度汇算清缴存在疑点且未更正申报或提供资料的。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申请汇算清缴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办理税款退库。
纳税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或者提供的账户信息有误的,按规定更正后申请退税。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补税的,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渠道缴纳税款。
选择邮寄方式办理汇算清缴补税的,纳税人应当通过个税APP、网站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汇算清缴进度并及时缴纳税款。
第五章 管理措施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对未申报补税或者未足额补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纳税人纠正其未申报或未补税行为后,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撤销标注。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汇算清缴多退或少缴税款,主动改正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第三十条 纳税人存在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配合税务检查、虚假承诺等行为,纳入信用信息系统,构成严重失信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失信约束。
第三十一条 单位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代为办理汇算清缴,或者冒用纳税人身份办理扣缴申报、汇算清缴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纳入企业纳税信用评价。
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等未依法办理汇算清缴的,关联纳入企业纳税信用评价。
第三十二条 受托人协助纳税人虚假申报、骗取退税或者实施其他与汇算清缴相关的税收违法行为,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等规定处理,并纳入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
第三十三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对未申报补税或者未足额补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送达相关文书,逾期仍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依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曝光。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代为办理单位、受托人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涉税信息保密。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纳税人可以依法投诉、举报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按规定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不适用本办法。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纳税实务
Tax Practise
实务一
Tax Practise 1
上海税务部门发布浦东引领区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税收征管服务
据了解,此次推出的税收征管服务措施围绕培育外贸发展新动能、增强外商投资新引力、创新征管服务新模式,在持续扩大离岸贸易税收政策效应、增强外商投资经营可预见性、构建跨境税费服务新体系、提升“税路通·一路沪航”品牌效应等11个方面持续发力,更加聚焦创新性改革突破、制度化保障实施和数字化智慧赋能。
“出口贸易对经济发展有重要支撑作用。出口退税政策是与出口贸易联系最为紧密的税收政策,在本次推出的11项措施中,可以看到我们将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便利服务举措。”浦东新区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处长孙慧介绍,“一方面,我们希望通过积极落实出口退税政策,提升出口退税便利度,减轻出口企业资金周转压力,助推企业稳订单拓市场;另一方面,立足引领区产业结构、贸易类型、改革趋势,我们希望通过积极推进新兴贸易业态的退税落地,助推引领区产业链、供应链进一步提升韧劲与活力。”
11项措施中,“持续扩大离岸贸易税收政策效应”作为离岸贸易企业十分关心的政策内容,引起了参会企业代表的广泛关注。据介绍,自2024年4月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开启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以来,2024年二、三、四季度,优惠政策共惠及企业700余户次,减免税额逾1.38亿元,展现出良好的政策释放效应。
作为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受益者,益海嘉里(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财务高级经理丁会明很高兴离岸贸易税收政策能够进一步优化推广实施。“这次发布的服务措施内容非常丰富。对于我们来说,最关注的是离岸贸易税收政策服务的相关变化。之前企业受益于该政策,2024年4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所属期间,对应减免的印花税税额约740万元。此次政策服务的优化升级,为我们继续扩大公司离岸贸易交易规模、瞄准国际更高水平更高标准的业务提供了信心。”丁会明表示。
作为“提升‘税路通·一路沪航’品牌效应”服务措施的重要一环,发布会现场举行了“税路通·一路沪航”实体工作站保税、临港分站的揭牌仪式。两座实体工作站的正式运行,将为周边更多跨境企业和外资项目提供跨境涉税诉求咨询和政策辅导服务,为高水平开放注入新动能。
“浦东新区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其在跨境税费服务体系建设上的务实举措,为我们管理会计师更好满足企业客户的全球化发展需求提供了帮助。比如,‘税路通·一路沪航’服务品牌提供的最新政策解读、办税指南和风险预警等信息,为我们开展工作提供了很多便利。”英国皇家特许管理会计师公会北亚区总裁李颖受邀参加活动并表示。
上海市税务局党委委员、浦东新区税务局局长郑燕表示:“作为贯彻落实浦东引领区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税收征管服务措施的主责部门,浦东税务将举全局之力、集全局之智,努力确保相关措施落实落细。”
发布会现场还特别邀请了企业、行业代表,围绕“稳链强基护航外贸外资高质量发展”主题,以“引进来、走出去”经历现身说法,与税务部门相关负责人深度交流,畅谈对更高水平开放与征管服务创新的愿景和期待。
程俊峰表示,下阶段,上海税务部门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持续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以更前瞻的国际视野、更敏捷的服务响应、更系统的生态赋能,为浦东引领区更高水平对外开放贡献税务力量。(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供图)
实务二
Tax Practise 2
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对上海美艾芮供应链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进行处理
近日,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对上海美艾芮供应链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进行处理。
经查,该公司利用虚假出口单证,虚构出口业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86.35万元。税务稽查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依法追缴出口退税款并处罚款,共计172.70万元。
上海市税务局稽查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发挥联合打击机制作用,聚焦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对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重拳出击、严惩不贷,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积极维护规范公平的经济税收秩序。
实务三
Tax Practise 3
近年来,税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强化税收监管,维护经济税收秩序,依法打击涉税违法活动,维护良好税收营商环境。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对上海美艾芮供应链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依法进行处理,对该公司依法追缴出口退税款并处罚款,共172.70万元。
数据分析锁定骗税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在对辖区内出口退税企业实施常态化监控中,通过大数据分析,成功锁定本市一家涉嫌利用“买单配票”手段骗取出口退税的企业。随即,市税务稽查部门启动上海市八部门联合打击虚开骗税违法行为工作机制,整合税务、公安、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市场监管等多方数据,在对疑点企业进行精准画像的基础上,依法开展稽查查处工作。
疑点单证露出蛛丝马迹
市税务稽查部门在企业提供杂乱业务资料,以及相关人员拒不配合的情况下,认真梳理和排查每一笔出口单证、仔细比对和校验每一项税收数据,在海量的数据中,敏锐地发现企业出口至巴基斯坦的布料业务,相关出口单证上的英文字体与其他内容字体有些许不同,面对疑点单证,检查人员通过多方走访取证,获取到了该笔出口业务相关单证的原件。
内查外调还原案件真相
市税务稽查部门在获取相关单证的基础上,循线深挖,前往浙江省义乌市寻找真实货主协查取证,经缜密的调查取证,证实某巴基斯坦籍外商从中国采购布料后出口至该国。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渠道获取到该笔外贸业务信息后,将该笔货物的出口单证伪造成了上海美艾芮供应链有限公司的外销业务,用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至此,上海美艾芮供应链有限公司利用他人外贸业务信息,伪造虚假单证,虚构出口业务,骗取出口退税的实事浮出水面。
最终,市税务稽查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认定该公司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依法对上海美艾芮供应链有限公司追缴出口退税款并处罚款共计172.70万元。
下一步,上海市税务稽查部门将进一步发挥八部门常态化联合打击机制作用,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对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重大涉税违法犯罪行为重拳出击,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护航出口退税政策,维护规范有序的外贸市场秩序。
纳税问答
Tax Question and Answers
问答一
Q&A 1
问: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采用“邮寄申报”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您好,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主要)收入来源地在本市范围内,且需要办理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问答二
Q&A 2
问: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采用“邮寄申报”的报送资料有哪些?
答:您好,选择邮寄申报方式办理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一式两份):
(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二)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三)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五)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纳税人可以通过上海市税务局门户网站、就近的办税服务厅下载或领取相关申报表单。
问答三
Q&A 3
问: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采用“邮寄申报”的申报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您好,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在取得综合所得的纳税年度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指定的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问答四
Q&A 4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采用“邮寄申报”,纳税人如何查看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情况?
答:您好,邮寄申报后涉及汇算应补税或者退税的,纳税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网上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上海科委
Shanghai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mmission
关于2025年第一批上海市科技创新券(技术服务类)拟兑付名单的公示
Announcement on the Proposed Redemption List of the First Batch of Shanghai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Coupons (Technology Service Category) in 2025
依据《上海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2025年第一批上海市科技创新券(技术服务类)拟兑付名单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2025年3月31日至2025年4月7日。
对公示内容持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委反映。按照市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办法有关规定,个人提出异议的,请在异议材料上注明姓名和联系电话;单位提出异议的,请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我委对异议者的信息予以保密。为保证异议处理客观、公正、公平,保护被公示者的合法权益,我委对匿名且无明确证据和可查线索的异议,不予受理。
材料寄送至:市科委科技人才处(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邮编200003)。
投诉举报电话:60286858
业务咨询电话:8008205114(座机)、4008205114(手机)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5年3月31日
【相关附件】
2025年度第一批上海市科技创新券拟兑付清单(技术服务类).pdf
上海市文件
Shanghai Municipal Documents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Notice on Issuing the Key Points of Shanghai Municipal Government Disclosure Work in 2025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2025年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沪府办字〔2025〕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2025年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3月31日
2025年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新时代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以更高质量政务公开服务保障全市中心工作,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1.围绕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主要任务深化信息公开,聚焦“五个中心”建设、提振消费、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城市更新、激发文化创新创造活力、建设美丽上海、加快城市精细化管理、推进民生保障等领域,依法、规范、及时发布信息并做好解读。(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各区政府)
2.启动市政府法定主动公开事项目录编制工作,在试点区和经济建设、民生保障、城市管理等领域试点单位组织开展目录编制。(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各试点单位、各试点区政府)
3.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协同,开展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协调性审核。(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司法局、各有关单位、各区政府)
4.制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的指导文件,编制依申请公开业务应知应会手册,组织专题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全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业务质量和水平。(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各区政府)
5.严格执行公文公开属性审查和发布审查程序。(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各区政府)
二、发挥以公开促落实、优服务、强监督的功能作用
6.建立全市统一的政策发布平台和查询门户,依托大模型技术,提高政策发布的整体性、规范性和查询使用的便利度。(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数据局、各有关单位、各区政府)
7.深化政策集成式发布,加强政策主题库内容建设和维护更新,推动各政策主题库上线“上海发布”政务大厅。(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各政策主题库牵头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区政府)
8.落实政策解读与政策文件同步审签、同步发布的要求,加强政策解读质量把关,申报类、办事类政策的申报、评审、办理条件和标准原则上应作为政策解读内容与政策文件同步发布。(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各区政府)
9.打造“政策公开讲”品牌,聚焦营商环境、惠企服务、民生实事等领域政策,探索建立“处长(科长)讲政策、专家评政策、媒体看政策”的三位一体解读机制,借助短视频、微直播等方式,开展企业群众更爱看、更易懂的政策解读,扩大社会传播。(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各区政府)
10.提升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政策解读的质量和水平,组织开展全市优秀政策解读案例评选和点评,通过案例剖析、规则指引等方式加大对政策解读单位的辅导力度。(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各有关单位、各区政府)
11.发挥12345热线总客服、网站政策留言板等平台政策咨询回应机制的特点和优势,做好共性问题的面上回应和个性问题的专业解答。(责任单位:市信访办、各有关单位、各区政府)
12.继续做好新增政策文件“阅办联动”,全面实现“一网通办”新增办事事项的依据类文件从“看政策”到“用政策”一键直达。(责任单位:市数据局、各有关单位、各区政府)
13.动态完善并更新发布“一网通办”办事指南,强化惠企政策的申报提醒、匹配推送、进度告知和结果公示。(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数据局、各有关单位)
14.印发《上海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5年版)》,完善公共服务事项指南,加强对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交通等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指导。(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教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卫生健康委、市水务局等公共企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
15.持续做好权责清单依法公开和动态更新。(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政府办公厅、各有关单位、各区政府)
16.依法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重大行政决策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决策结果和执行情况等信息。(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各有关单位、各区政府)
17.修订《上海市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公开目录》,依法公开公共资源交易规则、流程、结果、监管和信用等信息。(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各区政府)
18.依法规范公开预决算、政府采购等财政信息。(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有关单位、各区政府)
19.依法公开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全面推行涉企行政“检查码”,严格执行涉企行政检查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完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加强对公示情况的执法监督。(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数据局、各有关单位、各区政府)
三、持续深化政民(企)互动和公众参与
20.以“优化营商环境”为主题,开展全市“政府开放月”活动,扩大政府开放活动的传播力、影响力。(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新闻办、各有关单位、各区政府)
21.完善政策文件制定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机制,丰富线上线下便利公众的参与渠道,制定与企业群众切身利益有关的文件,应当听取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普惠性惠企政策原则上听取中小企业意见占比不低于50%。(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各区政府)
22.深化公众代表列席决策会议制度,推动列席机制向决策专题会延伸,做好代表建议研究落实情况的跟踪反馈,形成工作闭环。(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各区政府)
23.深化政策公开政社合作试点,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产业园区、居(村)委等组织贴近基层一线的优势,向企业群众提供更具针对性的政策推送和辅导,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工作经验。(责任单位:各试点区政府)
24.高质效办理中国政府网转办留言,压实主体责任,严格办理时限,加强审核把关,强化结果应用,推动解决企业群众急难愁盼。(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各区政府)
四、不断提升政务公开质效
25.启动全市各区、各部门政府网站升级改版,建立健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运营管理制度规范,加强网站日常检查监测。(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数据局、各有关单位、各区政府)
26.加强“上海国际服务门户”网站建设的统筹协调和运营管理,优化完善信源更新和报送机制,聚焦外资企业和外籍人员高频办事事项拓展涉外服务场景。上线意大利语网站,拓展“上海国际服务门户”在海内外媒体平台的布局,持续提升国际传播力和影响力。(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外办、市数据局、各有关单位、各区政府)
27.推进全市政务新媒体账号整合优化,集中力量做强做优主账号。加强全市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协同。(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各有关单位、各区政府)
28.持续抓好政务公开专区建设,完善专区功能,进一步做细专区服务。(责任单位:各区政府)
29.深入推进政府公报数字化转型试点,总结推广试点区的经验做法,形成具有示范效应的政府公报数字化转型标准。(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各区政府)
30.增强全市政务公开平台的数字赋能能力,强化数据汇集、分析与应用功能,逐步推广电子签章,完善依申请公开智能办理。(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各有关单位、各区政府)
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江高新区普陀园改革创新发展行动方案(2025-2026年)》的通知
Notice on Issuing the Action Plan for Reform, Innov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Putuo Park in Zhangjiang High tech Zone (2025-2026)
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江高新区普陀园改革创新发展行动方案
2025-2026年)》的通知
普府办〔2025〕8号
区政府各相关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各有关单位:
《张江高新区普陀园改革创新发展行动方案(2025-2026年)》已经2025年3月6日第78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25日
张江高新区普陀园改革创新发展行动方案(2025-2026年)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张江高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建设世界领先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文件要求,根据《张江高新区加快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行动方案(2023-2025年)》,将张江高新区普陀园(以下简称“普陀园”)打造成为上海国际科创中心建设核心功能重要承载区,为张江高新区建设世界领先科技园区提供重要支撑,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主要目标
到2026年,普陀园深化创新发展活力区建设要求,加快建设创新成果转化地和产业发展集聚地,在全市创新发展格局中勇立潮头,更好服务上海国际科创中心建设。充分发挥中心城区创新资源优势,研发经费支出占营收的比重达到4%,三大先导产业总规模达700亿元。普陀园软件和信息服务主导产业营收占比超20%,网络安全和生物医药服务两大特色产业优势凸显,建成1家高质量(含培育)孵化器,“一带一心一城”空间布局更加优化,园区运营专业化、国际化水平明显提升,产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和全链条科技服务更加完善,各类人才持续汇聚,科技金融、知识产权等高效赋能,科技成果转化载体加快建设,创新创业生态更加活跃,科技创新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进一步显现。
——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建立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的统筹协调机制,形成跨层级、跨部门、跨地区的组织管理架构,打造更具竞争力的园区运营机构,补齐园区公共服务短板,建设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创新策源进一步强化。发挥中以(上海)创新园、上海清华国际创新中心、武宁创新共同体、海纳小镇数字化转型示范区创新策源能力,重要科研平台、高校、院所的科创引领带动作用显现,重点领域“卡脖子”技术和行业共性技术研发取得进展。到2026年,PCT专利申请量超70件。
——产业特色进一步显现。立足普陀区产业基础,打造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成为普陀园主导产业,网络安全、生物医药服务两大特色产业能级、竞争力与显示度显著提升。到2026年,累计培育10家科技龙头企业、100家“小巨人”企业、1000家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形成“十百千”科创企业集群。
——创新生态进一步优化。具备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投融资、技术交易、检验检测等专业服务能力。“一带一心一城”园区空间布局进一步优化,创新要素高效流动,国内外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汇聚,三大先导产业人才规模达到1.9万人。
二、七大重点任务
(一)管理体制机制改革
1.构建统筹协调机制
建立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牵头,区人才局、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规划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国资委、区统计局、区数据局、区投促办、相关街道镇、五大投促中心等共同组建的统筹协调机制。做实“1+5”管理机制,在区科委设立张江普陀园办公室,负责牵头开展普陀园的规划、监督、评估、协调工作,形成对普陀园五大子园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五大重点地区作为普陀园五大子园,分别在五大投促中心设立子园管理办公室,承担子园数据统计、项目申报、产业培育、企业服务等管理职责。
2.做强运营管理机构
区科委会同上海普陀众创服务中心,组建专业化、市场化、智能化的园区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区级科创载体绩效评价。围绕重点产业,为普陀众创联盟成员单位及普陀园其它载体提供公共服务,搭建专业服务平台,切实提升普陀园整体的创业孵化、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招商服务、投融资等服务能级,引导产业集聚发展。对区属国资园区、集体资产园区、国家大学科技园、民营科技园形成分类引导服务体系。优化校地合作工作推进机制,推进华东师范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同济大学科技园普陀园等国家大学科技园优化园区管理运行机制,加速科技成果就地孵化转化。
(二)科创策源基地升级
有效整合中以(上海)创新园、上海清华国际创新中心、武宁创新共同体、海纳小镇数字化转型示范区科创资源,提升普陀园重点科创平台及大院大所的创新引领带动作用,以产业创新需求为导向,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强化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更好发挥中以(上海)创新园国际交流合作平台功能,在中以合作创新的基础上,积极拓展与德国、新加坡等国际创新合作渠道,引进国际孵化器,加速融入全球创新网络。进一步统筹校地资源,加快建设上海清华国际创新中心成为国际一流水平的新型创新载体,支持加快集成电路研究平台建设,引进清华大学优势学科资源新打造1-2个重点科研平台。深入发挥武宁创新共同体内华东师大、华东电力设计研究院、上海电器科学研究所(集团)、上海化工研究院等高校、大院大所集聚,和地处沿沪宁产业创新带起点的优势,主动对接长三角区域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跨区域联合技术攻关和产业联动。依托海纳工程院,开放更多数字应用场景,加快推进数字应用创新,打造海纳小镇数字化转型示范区。
(三)产业集群能级跃升
1.重点发展软件和信息服务主导产业
做大做强软件和信息服务主导产业,依托拉扎斯、电科智能、施耐德工控等行业细分领域头部企业,推动软件和信息服务与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融合发展,建设一批典型应用场景。依托天地软件园、华东师范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上海市数字广告产业园等载体,发展网络游戏、数字广告等产业集群。推动建设网络游戏企业孵化器,高标准高规格打造“创新里”科创空间等标杆孵化器,强化“硬科技”孵化服务能力、资源集聚能力和创新辐射带动能力,建立产业创新联合体,加速产业融合创新。依托收钱吧、奇富科技、励未信息等企业,拓展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在金融场景的应用,推动行业数字化转型升级。扩大普熙金融广场品牌效应,提高产业集聚水平,形成多元、开放、共赢、可持续的产业生态。
2.打造网络安全特色产业
紧抓市区协同网络安全赛道承载区,依托上海市网络安全产业示范园建设,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和政策支持,打造在长三角区域乃至全国具有一定引领性和显示度的网络安全产业集群。依托三六零数智安全、上海控安、上海安博通等龙头企业,加速在数据安全、工业安全等细分赛道孵化一批“独角兽”“隐形冠军”企业。积极打造“网安智谷”网络安全产业孵化器,梳理发布网络安全产业能力图谱,做强网络安全创新联合体。加速大数据协同安全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可信嵌入式软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两个国家级实验室,和华东师大国家安全与应急管理研究院等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每年度举办网络安全主题攻防大赛等品牌活动,联动并引进网络安全相关协会组织,打造有能力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公共服务体系。
3.打造生物医药服务特色产业
重点支持环同济大学医学院生命健康总部基地建设,加快培育生物医药服务产业集群,全力推进高端医疗器械细分赛道的高质量发展。依托上海市生物医药产品注册指导服务工作站、同济医学院六大功能平台,用好同济科技园科技成果转化扶持资金,推动高校的实验室资源、大型科研设备向社会开放共享。强化专项政策扶持和产业基金引导,依托桃浦国际健康创新产业园、天地科技园、未来岛高新技术产业园及新金环广场“生物医药港”等载体,打造以医疗器械为核心的产业集群。
4.培育智能机器人未来产业
依托上海机器人产业技术研究院,积极引入中国机器人行业协会,实施产业链集聚、平台提升、载体建设、配套服务四项工程。到2026年,引进和培育1-2家龙头企业,产业集聚效应初步显现。开展智能机器人产业链图谱研究,建立产业招商清单,推动以服务机器人为主体的整机及零部件企业集聚发展。依托国家机器人检测与评定中心(总部),建设具身智能大规模训练数据集平台,为智能机器人构建完善的公共平台服务功能。联动国内外创新资源、支持头部企业建立机器人共享制造平台,加快机器人创新创业载体建设。筹建产业基金、组织生态活动等配套服务,形成专业有力的机器人产业生态服务体系。
(四)科技企业梯度培育
围绕主导和特色产业,分析产业链图谱,建立梯度培育重点企业名单。重点培育上电科、闻泰科技等头部企业,以打造世界一流企业为目标,精准定制政策“服务包”。加强扶持政策、项目、资金向具有高成长性的腰部企业倾斜,支持华元创信、开赟数字等细分赛道小巨人、专精特新企业发展壮大,做好企业发展全程合伙人。依托五大子园建立“种子选手”发现机制,围绕产业加速培育中小科技企业,完善“科技型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科技领军企业-科创板上市企业”的科技企业梯度培育政策体系。
(五)园区空间效能优化
建立园区空间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年度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对不合格的载体实行“一次通报、两次淘汰”,对尚不属于张江普陀园范围的载体,绩效评价合格后可纳入普陀园范围。依托五大子园,引导载体围绕产业集聚企业,逐步形成集中连片的产业集聚区,打造“一带一心一城”空间布局,实现规模化、集约化运营。一带,即苏河水岸经济发展带,依托360华东大安全总部、波克城市互联网研发应用中心等项目建设,持续完善滨水公共空间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集聚发展网络安全产业;一心,即真如城市副中心,加快推进天地软件园、海纳小镇数字化转型示范区、京东上海中心、“创新里”科创产业空间等建设,集聚发展软件和信息服务产业;一城,即桃浦智创城,加快推进新金环广场、智创TOP等项目建设,集聚发展生物医药服务业。
(六)平台专业服务赋能
依托上海机器人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提供机器人行业高质量发展一站式服务,搭建研发与转化、标准、行业、检测认证四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牵头建设中国机器人CR认证体系,推进行业质量提升。依托上海工业控制系统安全创新功能型平台,进一步提升平台在功能安全和信息安全方面的公共服务能力,推进一系列“卡脖子”工具链的技术突破。依托华东师大、同济大学医学院、成果转化服务机构等,建设一批垂类概念验证中心,提供科技成果评估、技术可行性分析、工程样机生产、小批量试制、商业评价等概念验证服务,从源头上提高成果转化成功率、增值转化项目潜力。依托上海机器人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机构,力争打造1家市级高质量(含培育)孵化器,具备超前孵化服务能力、资源集聚能力、创新辐射带动能力,吸引一批未来潜力企业“种子选手”落地。
(七)创新创业生态优化
依托上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普陀分中心,协助审核和发展普陀区专利预审备案单位,为备案单位提供专利快速预审指导咨询,协助上海保护中心开展专利快速预审工作。依托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提供侵权咨询、展会维权、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等维权援助工作。依托上海交易集团,提供各类产权、公共资源、数据资源、碳排放等交易服务平台。发挥“普陀区产业创新发展引导基金”等产业基金引导作用,促进“科技-产业-金融”高水平循环。依托上海市科创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普陀)、上海普惠金融顾问普陀服务枢纽等机构,为园区科技企业提供更多融资便利,打造特色小微企业创新创业投孵平台,提供“金融+孵化+产业”陪伴式服务。与长三角国家创新中心等机构合作,通过“拨投结合”等新模式,助力科技创新向产业转化,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新质生产力。打造“海聚英才”路演大厅,举办创新创业大赛,对高层次人才创业提供创业资助、办公用房补贴和安居补贴。配备人才服务专员,为人才创业提供“一条龙”全程帮办,提供项目申报、医疗保障、子女教育指导等人才服务以及个性化配套保障。推进上海市机器人产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网络安全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培育产业创新人才。与国家技术转移东部中心等机构合作培训技术经理人。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落实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切实发挥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领导作用。加强区委、区政府对园区高质量发展的统一领导,建立园区发展议事协调机制和常态化政企对接机制,定期召开由区领导牵头的张江普陀园工作专题会议。加强跨部门、跨层级的协调联动,明确工作责任,做实园区管理服务职能,共同推进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完善评估考核
建立园区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价与奖励、淘汰工作机制,将评价结果作为园区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根据行动方案的目标任务,细化考核评估办法,定期开展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总结,健全反馈调整机制,及时优化调整考核评估工作。
(三)健全统计分析
健全园区发展统计分析工作制度,区科委、区发改委、区统计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规资局等部门加强工作信息共享,共同推进园区数据统计工作,指导产业发展和园区高质量发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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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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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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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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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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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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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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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舒心畅办三店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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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区政务服务中心三家店服务提升,深化打造旗舰店、连锁店、便利店,构筑全面赋能营商环境和数字治理的旗舰载体。深化“1+9+10”一体化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全区各政务服务窗口服务标准统一、管理方式统一。拓展建设“10分钟政务服务圈”,推动综合窗口充分授权,推进自助终端集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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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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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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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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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政策宣贯赋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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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新一轮产业政策宣介和解读,推动“1+7+N”产业政策体系落地。编制发布黄浦区产业发展政策集锦,优化线上线下产业政策服务流程。细化和明确产业政策操作口径,增强政策文本易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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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投促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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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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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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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服务包”提质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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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做实做优重点企业“服务包”制度,精准聚焦高能级企业和重大投资项目,一体化推进招商服务,加强全流程企业服务,提升精细化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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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投促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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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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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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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无”监管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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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精准高效协同监管。完善跨部门协同监管协调机制,整体推进和监督跨部门协同监管。落实检查计划备案制度,最大程度促成联合检查计划。以跨部门监管场景为切入点,完善协同监管方式,加快推进市场监管、药品监督、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城市管理等九大领域攻坚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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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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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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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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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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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上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黄浦分中心,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加强商标和专利行政执法。创新商业秘密保护举措,打造全链条保护格局,研究和制定细分领域商业秘密保护规则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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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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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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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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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涉企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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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新天地涉外法务集聚区”,围绕鼓励机构集聚、涉外法治研究、专业研讨交流、涉外人才培育、惠企平台建设等方面,提升涉外法律服务能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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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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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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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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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多元解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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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新天地国际商事巡回审判站建设,完善国际商事案件审判、调解、咨询“一站式”服务,推动涉外商事案件多元解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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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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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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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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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航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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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上海外滩金融检察综合履职基地实质化运转,充分发挥专案办理、案件研商、联席会议、警示教育、信息发布、成果策展、会客沙龙等多种功能,积极参与金融法治建设,全力维护金融安全、社会稳定,助力“宜商黄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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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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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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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共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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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多维共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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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营商环境体验官”制度,丰富体验官履职渠道,推动企业诉求解决和服务提升。完善“媒体观察员”制度,充实共建项目,深入热点领域宣介推优。深化与智库、高校、行业协会等合作,升级推出“营商合伙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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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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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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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共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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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营商赋能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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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部门街道联动协作,推动区级部门资源下沉、力量下沉,畅通零距离沟通和需求解决平台,推行“街道吹哨、部门报到”工作机制,提升基层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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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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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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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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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人才发展全周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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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区域禀赋,做深做实人才十大服务项目,打通全周期服务链,做细全方位服务颗粒度;加快人才服务数字化转型,探索人才引进、认定、服务、发展“一网服务”“一次办结”;打造“区-部门(街道)-项目”三级人才工作者体系,确保服务事项“件件有回应、事事能落地、人人都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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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才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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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杨浦区优化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Notice on Issuing the Implementation Plan for Optimizing Enterprise related Administrative Inspections in Yangpu District
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杨浦区优化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杨府办发〔2025〕2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杨浦区优化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26日
杨浦区优化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本市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24〕34号)、《优化本市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方案》和《上海市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指引(2024版)》(沪发改营商〔2024〕15号)要求,有效解决涉企行政检查中存在的“重复查、多重查、随意查”等突出问题,提升涉企行政检查质效,实现涉企行政检查减量提质不扰企,着力打造杨浦营商环境“最暖城区”,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落实推动形成市、区统一的涉企行政检查一体化管理格局,完善相应的配套规则体系。市场监管、公安机关、消防救援、药品监督、卫生健康、文化旅游、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九大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体制机制、操作方案更加完善,随意检查、重复检查、多头检查等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用2-3年时间,实现本区有计划的涉企行政现场检查的次数比2024年明显下降,全区涉企行政检查水平大幅提高。
二、专班组成及分工
建立区发展改革委和区司法局“双牵头”工作机制,组建杨浦区优化涉企行政检查工作专班,会商和协调与涉企行政检查相关的重大事项。
组长由区常务副区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区发展改革委、区司法局、区政府办公室、区数据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卫生健康委、区文化旅游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建设管理委和各街道组成。区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与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密切对接,及时了解市相关工作部署要求。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区优化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形成工作专班机制。区司法局负责行政检查计划备案、对接行政检查效能评估等工作。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实施方案跟踪督办。区数据局负责数据共享和技术赋能等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卫生健康委、区文化旅游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建设管理委负责在市级条线部门指导下形成细化实施方案,实施统一检查对象库及检查事项库,落实涉企行政检查各项要求。
其他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及时与市级条线部门对接,落实涉企行政检查相关要求。
各街道:落实涉企行政检查相关要求。
三、工作任务要求
(一)涉企行政检查界定和分类
1.涉企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检查对象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强制性了解、核查的行为。检查对象是指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等经营主体。
2.涉企行政检查分为两类:一是因投诉举报、转(交)办、智慧监管等非现场方式,发现问题线索引起的检查为“触发式行政检查”;二是其他检查全部归为“有计划行政检查”。
3.对医院、养老机构等单位实施的检查参照涉企行政检查进行管理。
4.对建筑工地、道路施工现场等进行的检查、对行政执法部门要求经营主体前往特定地点接受询问检查的行为,按照涉企行政检查管理。
(二)配合建设全市统一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库和检查对象库
1.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以权责清单为基础,梳理行政检查事项报上海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备案,形成检查事项库,未经备案的不得开展行政检查,以解决行政检查全量约束和有效纳管问题。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和街道严格按照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编制的检查指南和涉企行政检查指南要求开展行政检查。
2.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以法人库为基础,根据检查需要形成本领域的检查对象库。在各部门检查对象库的基础上,配合建设全市统一的检查对象库,归集检查对象的基本信息和许可、检查、处罚、强制等监管信息。通过大数据分析对经营主体进行综合评价形成细分领域画像,为全面推行“风险+信用”分级分类检查和跨部门联合检查奠定基础。对“无证无照”主体要及时督促整改并补充进检查对象库,对多年未经营的僵尸企业可以根据监管实际从检查对象库中剔除。
3.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和街道应按照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统一部署,在全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的行政检查事项库模块中认领本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检查事项。
(责任单位: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各街道)
(三)检查计划备案
1.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和街道应按照全市统一部署,于每年2月底前在全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的检查计划模块中制定本行政执法主体的单部门与牵头的跨部门行政检查年度计划、月度计划和专项计划,相关计划需明确检查事项、检查主体、检查对象范围等内容。
2.“有计划行政检查”必须明确检查方案,向上海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申请检查计划编码。申请检查计划编码应当明确检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对象范围、检查比例、检查方式、检查项目、检查频次等内容,并明确检查的必要性。
3.“有计划行政检查”申请检查码时,应当填写检查计划编码,作为申请检查码的理由。
4.统筹安排本区行政检查计划,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应当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行政执法主体备案,其中街道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检查计划应当报区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备案后因故调整的,调整后的计划应当重新备案。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信息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计划赋予行政检查计划编码,区级行政执法主体的检查计划应当征询市级行政执法主体意见。各行政执法主体经备案的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实行检查计划统筹时,应当加强组织协调,提高检查计划安排的水平,计划编制要与问题发现挂钩,与“风险+信用”管理挂钩,通过精简、合并、去重等方式最大程度促成联合检查计划。
5.对不特定检查对象的涉企检查、入企巡查按照“有计划行政检查”进行管理,必须明确检查方案,可以不确定抽查比例。
(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各街道)
(四)落实检查码使用
1.无码不检查。开展涉企现场检查前,具体实施检查的执法部门应当向上海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申请检查码。申请检查码应当填写检查理由,检查理由按照市级执法部门统一规范要求。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系统故障等临时、突发、紧急的情况下,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先主动亮证实施检查,3个工作日内补充申请检查码并补录检查情况,具体情形按照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制订的动态更新清单执行。以告知承诺等方式获得行政许可,对告知承诺事项进行核查时,应当应用“检查码”。
2.检查必亮码。开展涉企现场检查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检查码。行政执法人员到达受检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以及其他相关场所后,企业可以通过“随申办”移动端扫检查码核验此次行政检查任务内容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3.结果及时录。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和街道按照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制订的各检查事项检查结果录入时限要求,及时录入检查结果。
4.查后可评价。检查对象可以通过检查码查看行政检查的结果并对行政检查情况进行评价。接受联合检查的企业可以分别对不同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的行政检查情况进行评价。
5.规范申请检查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检查权可以由不同层级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和街道按照市级行政执法部门明确的各层级涉企行政检查的检查事项清单,规范申请检查码。
6.首次摸底不取码。对检查对象库中没有的不特定对象的首次摸底无需申请检查码,应及时将摸底对象纳入检查对象库,如发现违法线索可以按“触发式行政检查”现场申请检查码进行行政检查。
(责任单位: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各街道)
(五)跨部门联合检查
1.鼓励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按照市级牵头部门制定的联合检查计划和本区联合检查计划,对本市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行业领域清单中的行业领域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同一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检查的,原则上应当合并一次进行。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不同行政检查且可以合并完成的,原则上应当实行跨部门联合检查。行政执法部门在条件成熟的领域应积极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
2.检查码系统撮合。执法部门在申请检查码时,系统将自动推荐对相同检查对象一个月内其他执法部门准备开展的检查任务,执法部门可以选择加入并开展联合检查,不选择加入应填报理由。执法部门内设机构的检查可参照本条由系统撮合开展合并检查。
3.加强跨部门联合检查。按照应协同尽协同的原则,建立联合检查协同机制,依托区“互联网+监管”平台统筹本区域内各执法部门的检查计划(包括下沉检查事项),在本区跨部门综合监管与“一业一证”行业领域中制定联合检查计划,申请检查计划编码,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级行政执法部门)
(六)分级分类管理
1.落实检查事项的检查标准。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和街道严格按照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编制的检查指南开展行政检查。
2.落实非现场的检查事项。落实市级执法部门梳理的可以实施非现场检查的事项。可以通过非现场检查方式达到行政检查目的,且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一般不再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通过非现场方式实现联合监管的,不开展线下联合现场检查。
3.落实检查对象信用分级。按照市级执法部门根据“风险+信用”原则综合评价划分ABCD四个等级的检查对象库,落实开展分级分类管理。
4.落实差异化精准检查。在压减中低风险检查事项的现场检查频次基础上,按照市级执法部门对各细分监管领域内的检查对象,依据不同综合评价等级制订不同的检查频次、抽查比例、检查方式等要求,落实差异化精准检查。
(责任单位: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各街道)
(七)落实“无事不扰”事项清单和“无感监管”对象名单
严格落实市级执法部门制定的“无事不扰”事项清单。除上级部署、投诉举报等,对进入清单的检查事项原则上不主动开展现场检查。
严格落实市级执法部门根据风险+信用评级建立的“无感监管”对象名单,除上级部署、投诉举报等,对进入名单的企业原则上不主动开展现场检查。
(责任单位: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各街道)
(八)对第三方参与检查的规范
1.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和街道不得委托没有执法权的第三方开展行政检查。
2.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强化对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第三方日常行为的规范。第三方不得单独开展行政执法性质的检查,不得利用参与行政监管的便利谋取经济利益。
3.第三方不得直接向企业出具意见建议。协助执法检查、参与行政指导时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由执法人员向企业明示属于推荐性质还是强制性质,应当阐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条款。
(责任单位: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各街道)
四、支持保障措施
(一)数据共享和技术赋能
1.落实行政检查信息实时共享机制。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和街道实施行政检查产生的数据,应当按照《上海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规定,全量、准确、实时归集至上海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实现应归尽归,杜绝体外循环。
2.技术赋能减少现场检查。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和街道应综合运用大数据筛查、自动巡检、智能预警、态势感知等手段,主动发现和识别违法违规线索,推动非现场监管业务在线办理、信息自动共享、问题闭环处置,减少现场检查频次。推动检查对象标识信息、检查行为过程信息、检查行为结果信息等数据上“链”,发挥区块链在日常管理、行政检查存证、溯源的技术优势。
(责任单位:区数据局、区司法局、区级行政执法部门)
(二)行政检查效能评估机制
1.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对检查计划统筹、部门协同、抽查比例、问题发现、执法衔接、合规指导等方面进行周期性的评估分析,优化完善行政检查工作体系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检查行为,提升检查质效。
2.区级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本工作方案,结合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形成细化操作方案。
3.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围绕涉企行政检查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时效性和检查计划执行率、检查问题发现率、“检查码”应用情况、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等,对本单位及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检查实施情况开展效能评估,并形成年度行政检查效能报告,并及时提交至区司法局,由区司法局按要求提交至市司法局。
(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级行政执法部门)
(三)行业合规指导
1.编制合规指引。各行业主管部门应聚焦重点领域、重点环节、事项等编制合规经营指引,提交给综合执法部门,并主动向社会公开发布。内容要涵盖常见问题、高频违法事项,在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环节告知合规指引内容或查询渠道。通过开展合规指导,帮助企业提高合规经营水平,从源头上减少检查次数。
(责任单位:区级行政执法部门)
2.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结果处理。行政执法主体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需要予以改正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各街道)
3.实行检查与指导相结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针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对检查对象进行指导、教育,促进检查对象依法生产经营。对以告知承诺方式获得行政审批的检查对象,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告知承诺事后核查时,应当一并对检查对象进行合规经营指导。
(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各街道)
(四)经费保障
按照国家、本市及本区有关规定,将行政执法工作经费、行政执法装备配备费用纳入本单位预算,合理保障行政执法经费投入力度,切实满足行政执法工作需要。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各街道)
(五)执法人员培训
将行政检查规范纳入行政执法培训内容,提升检查能力和水平,解决好检查手势不统一等问题,及时总结推广行政检查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
(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各街道)
(六)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涉企行政检查执法监督,对违法实施行政检查等情况,可以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督促有关行政执法主体及时纠正;对不及时纠正的,可以报请同级政府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对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不属于行政检查的不当检查行为,应当通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检查一律取消。
(责任单位:区司法局)
(七)责任强化与疏解
对监管不力、执法缺位、推诿扯皮、徇私监管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对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履行监管职责、检查对象出现问题的,在综合评判的基础上按相关规定考虑予以免责。
(责任单位: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委政法委)
五、时间节点
1.出台细化操作方案。市场监管、公安、消防救援、药品监督、卫生健康、文化旅游、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九个市级主要执法部门研究形成本部门的实施方案后,区级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市级部门要求和指导及时出台细化操作方案。
2.组织开展实施。区级各部门按照市级条线要求完成实施前各项准备工作并启动实施优化涉企行政检查。
3.迎接评估考核。2025年11-12月,市司法局牵头对各区的年度行政检查开展效能评估。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绩效考核办开展行政检查年度绩效考核。区政府办公室、区司法局按要求积极做好迎评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促进服务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Notice on Issuing Several Measures to Promote Innovative Development of Service Industry in Shanghai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上海市促进服务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沪府办发〔2025〕5号
上海市促进服务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
为加快构建优质高效的服务业新体系,聚焦“稳增长、促就业、扩消费”带动能力强的服务业重点领域,培育经济新动能,营造创新发展优质生态,制定本措施。
一、强化服务经济主引擎作用
(一)拓展增量空间
1.引进优质企业。围绕上海市产业地图和各区主导产业,编制产业全景图谱,建立重点企业名录和重点项目清单,开展精准招商。鼓励引进总部型企业和优质项目。(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各区政府)
2.创新招商引资模式。开展产业生态招商,引进配套企业和生态合作伙伴,按照规定给予引荐方支持。推进要素招商,鼓励引进科技含量高的优质项目。强化会展招商,发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等平台功能,吸引高能级主体投资落户。(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各区政府)
3.加大前瞻布局力度。抢抓数字技术渗透、科研范式变革、新兴产业崛起机遇,加快培育服务业新质生产力,高质量谋划“十五五”服务业发展规划。(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
(二)巩固存量优势
4.鼓励企业做大做强。鼓励企业“小升规”。对当年营业收入、销售额突破一定规模或保持一定增长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政府)
5.做好头部企业服务。对经济增长上拉下拉作用明显的龙头企业,做好一对一服务。优化服务方式,针对重点项目特点,给予最大力度支持。(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政府)
二、培育服务业发展新动能
(三)强化创新支持
6.鼓励加大研发力度。对重点攻关项目、首版次软件应用按规定予以支持。继续实施信息服务、科技服务等领域的研发投入奖补政策。通过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滚动支持工业软件攻关项目。对广告、人力资源等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达一定比重或年增长率高的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区按照规定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区政府)
7.推进公共服务平台和设施建设。支持建设高质量孵化器、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等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支持工业互联网专业服务商打造标杆智能化服务产品。鼓励领军企业在工业制造等领域牵头建设行业可信数据空间并给予支持。对承担重要功能性仓储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区域给予支持。支持院校与企业共建产教融合创新平台。(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商务委、市数据局、市教委)
8.支持AI融合赋能。鼓励信息服务、专业服务等行业企业深耕垂直领域,评选一批性能先进的细分专用模型并给予补助。发挥市人工智能产业母基金作用,支持大模型企业设立产业生态基金。每年设立一定规模的算力券、模型券、语料券,支持初创型企业、创新企业平台、专业服务机构等优惠使用智能算力、语料库等资源。(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委网信办、市委金融办、市市场监管局)
(四)加强人才引培
9.加大人才引进培养力度。支持拥有核心知识产权(IP)的全球顶尖科学家和大师级人物在沪开展颠覆性技术创新。拓宽涉外法律、境外税务、国际仲裁等高端专业服务人才引进范围,打造海外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建立本市重点服务领域人才需求目录。(责任单位:市人才工作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10.支持发展新就业形态。支持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申办各类经营主体,依托“一网通办”平台提供经营主体登记、涉税事项等业务办理。(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数据局)
11.提升职业培训能级。围绕人工智能训练师、数据安全审计师等新工种,支持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并给予补贴。支持社会培训机构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支持校企联合开发课程、共建共享实训基地,大力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按照规定享受税费优惠。(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相关单位)
(五)拓展市场空间
12.推广服务用券。支持科技企业及创新主体申请科技创新券。支持浦东新区、静安区、徐汇区、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等发放专业服务券、新质服务券等,鼓励更多区域复制推广。(责任单位: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各相关区政府、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管委会)
13.支持应用场景开放。围绕数字经济、绿色低碳等领域,发布应用场景指南,对标杆场景项目按照规定给予奖励。鼓励国有企业场景开放,定期发布应用场景和需求清单。提高企业采购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的比例,按照规定给予奖励。支持在科技项目评估等方面为科技服务企业提供更多应用场景。(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交通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科委、市数据局)
14.鼓励拓展国际业务。支持本土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营合作等方式“借船出海”,加快构建国际服务网络,按照规定给予扶持。支持专业服务机构“伴随出海”,服务本土企业出海经营。支持金融机构为“走出去”企业提供跨境资金结算便利服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委金融办、上海金融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六)降低企业成本
15.缓解经营压力。支持专业服务等领域成本抵扣,将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广告企业参与公益广告创作等按照规定计入相应会计科目,按照税法规定申报。支持生产型互联网服务平台应用乐企联用,为信用良好、风险较低的上下游企业提供用票便利。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科技服务等中小企业发生亏损的,可按照规定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16.降低融资成本。将科技服务企业和机构纳入科技履约贷支持范围。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数据贷、云量贷等金融创新试点,支持人工智能企业将算力和语料作价入股开展多元融资。支持微短剧项目开展版权质押融资,在上海技术交易所设立“微短剧专板”,创新孵化、登记、交易、融资“阶梯式”服务模式。进一步提升“沪业保”等普惠保险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风险保障。支持物流仓储设施项目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设立专业服务机构“海外投资风险基金”和“海外投资损失准备金”制度。(责任单位:市科委、市委金融办、上海金融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
17.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能。支持科技服务、信息服务、工业服务等企业加大投资力度,对固定资产投资按照规定予以支持。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创新转型,引导央企国企加强布局科技服务新业务板块,对新增符合本市产业导向的项目给予支持。扩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规模,拓展使用范围并优化支持方式,加大向广告、法律、人力资源服务等领域倾斜力度。推广浦东新区、静安区等促进服务业发展的经验做法,鼓励各区因地制宜设立服务业专项资金。(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三、激活消费促进服务业提质扩容
(七)扩大高品质多元化供给
18.支持文旅商体展融合。建立文旅商体展发展协调机制,对符合条件的文旅商体展联动项目,按照规定予以支持。放大“票根经济”效应,凭票据享受公共交通、购物等优惠。鼓励发展数字票务,支持互联网票务平台企业发展。支持邮轮服务消费,根据邮轮航线航次、停靠天数等按照规定给予奖励。搭建文旅商体展一站式承载平台,实现资源联动、服务联推、信息联通。在一定年限内,支持符合条件的存量低效商业、商务楼宇用途转换为酒店。(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商务委、市文化旅游局、市体育局、市交通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规划资源局)
19.推动服务供给品质化专业化发展。支持上门助浴、陪诊助医等银发经济新业态发展。增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康复护理等服务能力。对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在沪开首店、拓新店按照规定给予奖励。推动员工制家政企业试点,对取得相应技能等级证书的家政服务人员给予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深化外商独资医院扩大开放试点,鼓励拓展商业健康保险支持范围。推行融合业态准入新模式,支持企业一次办理融合业态全部经营许可项目。(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
20.发挥平台赋能作用。鼓励平台型企业在商户入驻、网店押金等方面为中小微商户提供优惠。支持互联网平台通过发放专项餐饮消费券、消费满减等方式赋能平台内本市餐饮商户,按照规定予以奖励。支持电商平台实施原创本土品牌主理人引育计划。(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
(八)丰富消费举措
21.加大促消费力度。办好“首发上海”“五五购物节”等活动。加强市区联动,扩大消费券内容和商户覆盖范围,统筹有序发放专项消费券。(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文化旅游局、市体育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22.支持举办重大活动。支持举办或引进具有国际影响力、品牌知名度的赛事、论坛等重大活动。优化重大活动审批和管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大型营业性演出可售(发)票数量限制。(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文化旅游局、市体育局、市公安局)
23.打造消费新场景。培育壮大夜间经济、银发经济等新业态,开发“谷子经济”、邮轮旅游等新消费产品。鼓励跨境电商、即时配送等新业态发展。支持企业创新打造“旅游+”“体育+”等融合性服务消费场景。(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文化旅游局、市体育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交通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
(九)优化消费环境
24.构建良好消费环境。加强服务消费监管,严厉打击虚假广告、网络欺诈等,鼓励社区、商场等设立消费维权服务站,构建恶意索赔处置工作机制。完善服务消费标准,鼓励围绕数字消费、绿色消费等制定团体、企业标准。(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委、市文化旅游局、市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
四、营造服务业发展优质生态
(十)深化改革开放
25.加快重点领域改革创新。实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推出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试点措施。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科技成果所有权、运营权与收益权分割管理的运营模式。动态发布境外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推动重点领域证书认可。支持临港新片区滚动编制数据跨境操作指引,推动实施上海自贸试验区数据出境负面清单。优化法律、会计等行业境外直接投资(ODI)备案审批流程。(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科委、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网信办、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26.强化重点区域试点示范。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支持临港新片区等国家重点战略区域推出升级版试点方案。探索放宽准入限制,打造Web3.0创新试验场。争取国家支持对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开展离岸贸易业务的企业继续实施免征印花税优惠政策。用好上海自贸试验区联动创新区政策,支持建设上海邮轮船供物资配送中心等功能设施。(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十一)强化主体培育
27.培育高能级主体。加大创新型企业总部支持力度,优化完善储备、评估、认定和奖励机制。支持律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申报“上海品牌”认证,参与本市品牌引领标杆企业培育。(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市场监管局)
28.打造高品质载体。聚焦专业服务、信息服务、科技服务等领域,打造人力资源、软件、科创等高能级园区平台。聚焦商贸服务、文旅商体展等领域,打造演艺、珠宝时尚等功能集聚区。(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商务委、市文化旅游局)
(十二)提升企业感受度
29.做优企业服务。推广企业服务专员制度,定制服务业企业“服务包”。优化“一网通办”惠企政策精准服务平台,推进项目申报统一入口等闭环管理。拓展政策“免申即享”“直达快享”覆盖面。(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数据局、各区政府)
30.优化监管执法。推进在线监管、远程监管等非现场监管。深化新业态新模式的包容审慎监管,在部分行业开展“沙盒监管”制度试点,在低风险领域推进“自我声明+公开承诺”监管模式。(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委、市文化旅游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各行业主管部门)
(十三)完善统计监测
31.完善重点领域统计。制订专业服务业、工业服务业统计分类标准,完善服务消费统计,实施常态化统计监测。鼓励社会机构组织编制专业服务业发展指数、“文旅商体展”联动指数等行业发展指数。(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文化旅游局、市科委)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统筹协调推进各项工作落实,加强重大问题研究。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可结合实际制定细化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本措施自2025年3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3月19日。本措施涉及的具体政策有明确执行期限或国家、本市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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