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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 财税法规信息
更新时间:2023年5月5日     阅读:471

最新信息

The Latest News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3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

Notice on Key Work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Service Reform in 2023
财综〔2023〕1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要改革工作。2022年各地各部门持续深化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全国政府购买服务支出规模近5000亿元,在中央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开展了改革,各地在助力疫情防控、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领域也取得显著成效。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政策更加有力地服务党和国家重大战略,现就做好2023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推进多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改革
  提供公共服务是各级政府的基本职责。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厘清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关系,有效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按照效能原则引导社会力量扩大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务多元供给,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更加有效地兜牢基本民生底线,持续增进民生福祉。
  (一)增强就业服务扶持。加强政府购买就业公共服务,重点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素质,帮助农民工、脱贫人口等重点群体就业,依托用工企业、职业院校、技能学校等,持续开展岗前培训、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集体协商指导等服务,提升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能力。
  (二)提高教育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优化完善政府购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位(服务)机制,合理确定购买学位(服务)的学校范围、购买标准和方式,支持加快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完善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机制,引导社会力量积极规范参与,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应急能力。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导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和区域均衡布局,保障医疗卫生服务公平性、可及性和优质服务供给能力。
  (三)优化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群体开展养老、精神障碍社区康复等领域政府购买服务,健全基本养老和康复关爱服务体系,推进老年群体、特殊群体关爱保护和社会融入。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探索“物质+服务”救助方式,通过政府购买为社会救助家庭等提供访视照料、康复护理、送医陪护等服务。
  (四)创新生态环境治理机制。鼓励运用市场机制支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购买碳汇监测与评估、生态资源调查、生态管护、环保监测等服务,促进自然生态系统、农田生态、矿山生态、海洋生态等领域保护修复,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能力建设。
  (五)助力乡村振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创新农业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和实现方式,围绕具有较强公益性,对农民增收、乡村产业发展和乡村治理带动能力强的服务领域,实施重点购买帮扶。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展农技推广、农业农村人才培训、民俗文化活动等,带动乡村产业发展。支持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促进农业经营增效。
  (六)深化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深入推进政府向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购买服务改革,有序扩大改革范围,增强改革激励约束,积极推进竞争择优购买服务,推动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有效增加服务数量、提升服务质效。中央部门要加大改革力度,根据所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业务特点、承担任务情况,继续选择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各地也要深入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改革的引导和组织协调。
  (七)探索创新经济高质量发展支持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创新政府公共服务方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为市场主体发展提供技术、人才、培训、咨询等各类专业公共服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二、着力提升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严格规范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注重科学安排、讲求绩效、防范风险,加强政府购买服务质量管控,提升管理水平。
  (八)强化项目审核。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法合规性审核,把好前端关口。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从严审核政府购买履职所需辅助服务项目。注重引导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向工作整体成效显著、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大的领域倾斜,形成正向激励机制。
  (九)加强绩效管理。高度重视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工作,筑牢绩效管理理念,注重结果导向。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制度建设,规范绩效管理流程和措施,务实开展绩效评价。开展绩效管理专业培训,提升相关人员业务能力。
  (十)切实防范风险。增强政府购买服务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合同管理,明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要求。加强履约管理,督促承接主体按合同约定及时保质保量提供服务。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风险救济机制,妥善处理风险矛盾,对违规失信承接主体依法依规予以惩戒,着力保障人民群众公共服务权益。
  (十一) 严禁变相用工。购买主体不得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不得将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对于此前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的做法,应严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整改。
  (十二)完善信息报送。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信息采集和报送机制的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实现支出数据自动采集,及时报送有关信息。
  三、切实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组织实施
  围绕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加强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统筹协调和跟踪督促,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推动改革工作走向深入。
  (十三)抓好部署落实。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研究谋划和协同协作,制定改革目标、任务和举措。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省直部门和地市的政策培训。中央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领域改革工作的指导。
  (十四)增强激励约束。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考核评估机制,将落实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情况,作为各地各部门年度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十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广泛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介,充分发挥新媒体平台的传播优势,创新宣传形式,深入宣传政府购买服务政策理念、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为推广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供有益借鉴。
  财  政  部
  2023年3月31日
发布日期:  2023年04月14日

增值税

VAT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

Notice on Value-added Tax Deduction Policy for Integrated Circuit Enterprises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3〕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将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以下称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二、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企业外购芯片对应的进项税额,以及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集成电路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一)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二)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三)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集成电路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五、集成电路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集成电路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六、集成电路企业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七、集成电路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

Notice on Adjusting the List of Branches for Collecting and Paying Value Added Tax by Railway and Air Transport Enterprises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将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铁路运输企业 
  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20〕56号)附件2《国铁集团增值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二)》,增补、取消、变更本通知附件1所列的分支机构。 
  上述增补、变更的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自本通知附件1列明的汇总纳税时间、变更时间起,按照财税〔2020〕56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取消的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自本通知附件1列明的取消时间起,不再按照财税〔2020〕56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航空运输企业 
  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名单的通知》(财税〔2020〕30号)附件《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名单》,增补本通知附件2所列的分支机构。   
  上述增补的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自本通知附件2列明的汇总纳税时间起,按照财税〔2020〕30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附件:
1.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增值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 
  2.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名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4月7日 
附件下载:
发布日期:2023年04月20日

财政部关于2023年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Notice on Preferential Tax Policy for Imported Exhibits Sold During China Import and Export Commodities Trade Exhibition in 2023
财关税〔2023〕5号
广东省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中国对外贸易中心:
  为支持办好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广交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2023年举办的广交会在商务部确定的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每个展商在本年度展会展期内累计享受税收优惠的展品类别、销售数量或金额上限按附件规定执行。 
  二、享受税收优惠的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 
  三、对每个展商展期内销售的超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清单类别范围或销售额度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复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四、展商名单及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清单,由承办单位中国对外贸易中心或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有限公司向广州海关统一报送。 
  五、对享受政策的展期内销售进口展品,海关不再按特定减免税货物进行后续监管。 
  六、每届展会结束后6个月内,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应向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报送政策实施情况。 
  附件:2023年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展品清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3年4月15日
附件下载:
发布日期:  2023年04月15日
 
其他税费文件
Other Tax Documents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Notice on Issues Concerning the Periodic Reduction of Unemployment Insurance and Work Injury Insurance Premiums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3〕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
二、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三、各地要加强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既要确保降费率政策落实,也要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制度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
四、各地要继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相关政策,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
五、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按规定开展降费核算工作,并按月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以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9日

国务院文件及相关部门文件

The Council’s Documents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

Notice on the Issuance of the "Measures for the Collection of Income from the Transfer of Mining Rights"
财综〔2023〕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然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为进一步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推动相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制定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请遵照执行。
  该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9〕11号)同时废止。
  附件: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4日
附件下载:
相关文章:
发布日期:  2023年04月14日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Notice on Issuing the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Agricultural Disaster Prevention and Reduction and Water Conservancy Disaster Relief Funds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水利部
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2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加强中央财政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及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此前印发的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水利部
  2023年4月7日
附件下载:
发布日期:2023年04月28日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Notice on Issuing the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Funds for Cultivated Land Construction and Utilization
财农〔2023〕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规范和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研究制定了《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2023年4月7日
附件下载:
发布日期:2023年04月28日
 

财政部关于修改《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Notice on Amending the Interim 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Energy Conservation and Emission Reduction Subsidy Funds
财建〔2023〕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现对《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10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中的“实施期限至2022年”修改为“实施期限至2025年”。 
  二、将第三条第一款“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重点支持范围”中的“(一)节能减排体制机制创新;(二)节能减排基础能力及公共平台建设;(三)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地区节能减排;(四)重点关键节能减排技术示范推广和改造升级;(五)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支持范围”修改为“(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二)充电基础设施奖补清算;(三)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四)循环经济试点示范项目清算;(五)节能降碳省级试点;(六)报经国务院批准的相关支出”。 
  三、将第十一条中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修改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第十一条后增加一款“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2023年4月7日 
发布日期:2023年04月24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意见

Opinions on Promoting Steady Scale and Excellent Structure of Foreign Trade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意见
国办发〔2023〕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外贸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对稳增长稳就业、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更大力度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确保实现进出口促稳提质目标任务,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贸易促进拓展市场
(一)优化重点展会供采对接。推动国内线下展会全面恢复。办好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等重点展会。支持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优化展区设置和参展企业结构,常态化运营线上平台。各地方和贸促机构、商协会进一步加大对外贸企业参加各类境外展会的支持力度,加强组织协调和服务保障,持续培育境外自办展会、扩大办展规模。
(二)便利跨境商务人员往来。加强对外沟通,提高APEC商务旅行卡办理效率,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其他国家畅通我商务人员申办签证渠道、提高办理效率。继续为境外客商办理来华签证提供便利。研究优化远端检测措施。尽快推进国际客运航班特别是国内重点航空枢纽的国际客运航班稳妥有序恢复,推动中外航空公司复航增班,更好为商务人员往来提供航空运输保障。
(三)加强拓市场服务保障。我驻外使领馆通过完善合作机制、加强信息交流、推介重点展会等举措,创造更多贸易机会,加大对外贸企业特别是中小微外贸企业开拓市场的支持力度。发挥贸促机构驻外代表处作用,做好信息咨询、企业对接、商事法律等方面服务。发布相关国别贸易指南,想方设法稳住对发达经济体出口,引导企业深入开拓发展中国家市场和东盟等区域市场。支持外贸大省发挥好稳外贸主力军作用。
二、稳定和扩大重点产品进出口规模
(四)培育汽车出口优势。各地方、商协会组织汽车企业与航运企业进行直客对接,引导汽车企业与航运企业签订中长期协议。鼓励中资银行及其境外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为汽车企业在海外提供金融支持。各地方进一步支持汽车企业建立和完善国际营销服务体系,提升在海外开展品牌宣传、展示销售、售后服务方面的能力。
(五)提升大型成套设备企业的国际合作水平。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更好服务大型成套设备项目。金融机构在加强风险防控基础上,统筹考虑项目具体情况,保障大型成套设备项目合理资金需求。鼓励各地方通过开展招聘服务等方式,保障企业用工需求,加强岗位技能培训,确保履约交付,推动行业长期健康发展。
(六)扩大先进技术设备进口。加快修订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进一步提高进口贴息政策精准性,引导企业扩大国内短缺的先进技术设备进口。
三、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七)用足用好中央财政资金政策。开展第二批外经贸提质增效示范工作。研究设立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二期。
(八)加大进出口信贷支持。商业性金融机构进一步提升中西部地区分支机构在贸易融资、结算等业务方面的服务能力。鼓励银行和保险机构扩大保单融资增信合作,加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融资增信支持力度。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国有大型金融机构加大资源倾斜,积极满足中小微企业外贸融资需求。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小微外贸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
(九)更好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和覆盖面。加大对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的支持力度,加快拓展产业链承保,进一步扩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承保覆盖面,优化承保和理赔条件。
(十)优化跨境结算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完善外汇衍生品和跨境人民币业务,进一步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规模,更好满足外贸企业汇率避险和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支持各地方加强政策宣介、优化公共服务,推动银企精准对接、企业充分享惠。
四、加快对外贸易创新发展
(十一)稳定和提升加工贸易。强化用工、用能、信贷等要素保障,引导加工贸易向中西部、东北地区梯度转移,促进加工贸易持续健康发展和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新认定一批国家加工贸易产业园。办好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支持东中西部产业交流对接。加快推进一批“两头在外”重点保税维修试点项目落地,强化全生命周期服务保障。
(十二)完善边境贸易支持政策。做大沿边省份对外贸易。有力有序推进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试点工作。探索建设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数据监测平台。修订出台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优化边民互市贸易多元化发展的政策环境,增加自周边国家进口。
(十三)推进贸易数字化。支持大型外贸企业运用新技术自建数字平台,培育服务中小微外贸企业的第三方综合数字化解决方案供应商。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全球贸易数字化领航区发展,加快贸易全链条数字化赋能,充分发挥先行示范效应,适时总结发展经验。在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地区,2023—2025年每年遴选5—10个数字化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典型案例,并推广应用。
(十四)发展绿色贸易。指导商协会等行业组织制订外贸产品绿色低碳标准,支持相关产品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组织开展重点行业企业培训,增强企业绿色低碳发展意识和能力。
(十五)推动跨境电商健康持续创新发展。支持外贸企业通过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拓展销售渠道、培育自主品牌。鼓励各地方结合产业和禀赋优势,创新建设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积极发展“跨境电商+产业带”模式,带动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加快出台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指南,引导跨境电商企业防范知识产权风险。建设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并发挥好其作用,指导企业用好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相关税收政策措施。持续完善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考核评估机制,做好评估结果应用,充分发挥优秀试点示范引领作用。
五、优化外贸发展环境
(十六)妥善应对国外不合理贸易限制措施。加强对地方和外贸企业的培训指导,对受影响的重点实体帮扶纾困。发挥好预警体系和法律服务机制作用,支持各级应对贸易摩擦工作站和预警点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帮助企业积极应对不合理贸易限制措施。发挥贸促机构作用,做好风险评估和排查。
(十七)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深入推进“单一窗口”建设,扩大“联动接卸”、“船边直提”等措施应用范围,提高货物流转效率。稳步实施多元化税收担保,助力企业减负增效。加大对外贸企业的信用培育力度,使更多符合认证标准的外贸企业成为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推动实现出口退税申报报关单、发票“免填报”,更好服务广大外贸企业。各地方做好供需对接和统筹调度,健全应急运力储备,完善应急预案,保障外贸货物高效畅通运输。提升口岸通关效率、强化疏导分流、补齐通道短板、提升口岸过货能力。
(十八)更好发挥自由贸易协定效能。高质量实施已生效的自由贸易协定,编发重点行业应用指南,深入开展《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专题培训,组织论坛等多种形式的交流活动,加强地方和企业经验分享,提高对企业的公共服务水平,不断提升自由贸易协定的综合利用率。鼓励和指导地方组织面向RCEP等自由贸易伙伴的贸易促进活动。
六、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方、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切实做好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工作,全力实现进出口促稳提质目标任务。鼓励各地方因地制宜出台配套支持政策,增强政策协同效应。商务部要会同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密切跟踪外贸运行情况,分析形势变化,针对不同领域实际问题,不断充实、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加强协作配合和政策指导,实施好稳外贸政策组合拳,帮助企业稳订单拓市场。
国务院办公厅
2023年4月11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

Notice on Optimizing, Adjusting, and Stabilizing Employment Policies and Measures to Promote Development and Benefit People's Livelihood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
国办发〔2023〕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两会”精神,落实国务院2023年重点工作分工要求,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多措并举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激发活力扩大就业容量
(一)加大对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扩岗政策支持。及时梳理本地区带动就业能力强、涉及国计民生和生产保供的企业清单,配备就业服务专员,建立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联动机制。对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的,在符合发放条件的前提下,运用“直补快办”等模式,一揽子兑现社会保险补贴、吸纳就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支持各地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出台地方性政策,为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扩大岗位供给提供有力支撑。
(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稳岗扩岗服务和贷款业务。鼓励金融机构面向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支持其稳岗扩岗。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增加信用贷等支持,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续贷支持。
(三)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聚焦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群体创业需求,支持其创办投资少、风险小的创业项目,从事创意经济、个性化定制化文化业态等特色经营。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简化担保手续,对符合条件的落实免除反担保要求,健全风险分担机制和呆账核销机制。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四)加大技能培训支持力度。适应数字中国、健康中国、制造强国等建设和本地区产业发展需求,积极推动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大规模开展重点行业、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充分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等资金开展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等支持。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五)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不超过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实施此项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二、拓宽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
(六)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七)鼓励引导基层就业。稳定“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2023年招募规模。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落实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政策。继续做好2023年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创业工作。对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高定工资等支持,对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可按规定提前转正定级。
(八)支持国有企业扩大招聘规模。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2023年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九)稳定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规模。挖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存量,统筹自然减员,加大补员力度,稳定招录、招聘高校毕业生规模,合理确定招录、招聘时间。
(十)实施2023年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广泛动员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募集不少于100万个青年见习岗位,对吸纳就业见习人员的给予见习补贴,用于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各地可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三、强化帮扶兜牢民生底线
(十一)加强困难人员就业帮扶。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及时将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脱贫户、大龄、残疾、长期失业等人员纳入援助范围。制定个性化援助方案,优先推荐低门槛、有保障的爱心岗位,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对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合理统筹公益性岗位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就业。
(十二)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规定向困难群众足额发放物价补贴。
四、加强组织实施
(十三)细化实化政策。各地要结合实际,细化实化本通知明确的各项政策措施,加速释放政策红利。同步梳理前期本地出台的阶段性稳就业政策,明确优化调整意见,落实好各项常态化就业政策,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见效、惠企利民,为就业大局总体稳定提供有力保障。政策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和经验做法,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
(十四)优化经办服务。各地要持续优化经办流程,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编制好各项政策资金审核发放流程和办事指南。加快推进网上办理,加强大数据比对识别,推动更多政策直达快享,提升就业政策获得感和满意度。提高政策覆盖面和可及性,对符合条件的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企业同等享受就业补贴政策。规范资金管理使用,严格履行程序规定,健全风险防控机制,严肃查处骗取套取、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资金安全运行。
(十五)强化宣传解读。各地要加强就业政策宣传,及时更新发布本地区就业创业政策清单,分类梳理面向高校毕业生、困难人员等不同群体和经营主体的政策举措,广泛推动稳就业政策进企业、进园区、进校园、进社区(村)。创新政策宣传方式,及时提供通俗易懂的政策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稳定各方预期,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国务院办公厅
2023年4月19日
(本文有删减)

 

上海科委文件

STC’s Documents

上海市科委关于举办2023年上海科技节的通知

Notice on Holding the 2023 Shanghai Science and Technology Festival
上海市科委
关于举办2023年上海科技节的通知
沪科技节组办〔2023〕1号
各有关单位:
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深入落实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十四五”规划的关键之年,为进一步推进《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扎实落地,广泛宣传科技创新成果,开展科学普及惠民活动,在全市营造热爱科学、崇尚创新的社会氛围,根据《科技部 中央宣传部 中国科协关于举办2023年全国科技活动周的通知》(国科函才〔2023〕65号)有关精神,本市将举办2023年上海科技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题与时间
1. 主题
悦享科技  智创未来
2. 时间
2023年5月20-31日
二、主办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三、重点内容
各单位要立足实际、结合特色,集聚优质资源、精心策划筹备、稳妥周密部署,针对不同群体需求,强化公众参与和共建共享,主要围绕以下重点开展活动:
1. 注重顶层设计宣传贯彻。要加大《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精神宣传,促进《上海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实施,规范科普工作开展,构建社会化科普新发展格局,做好科普工作的协同联动和资源共享,以“科普+”理念赋能新时代科普高质量发展;
2. 注重科技创新成果展示。要突出展示新时代以来上海科创中心建设取得的成就,特别是推进重大科学工程、大科学装置、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重大科研试验场所等科技资源向公众开放;
3. 注重科技为民服务宗旨。要贴近民生科技热点,举办各类体验性强、参与度广、趣味性高的科技活动,普及知识、倡导方法,使公众感受到科技创新带来的美好生活。组织广大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下乡、科普进社区、科普进校园等系列科普惠民活动;科技节期间,各科普基地应有一定优惠开放措施;
4. 注重科学家精神弘扬。要集中展示宣传科学家胸怀祖国、甘于奉献的高尚情怀,大力弘扬爱国精神和创新精神,积极讲述科技工作者追求真理、淡泊名利、勇攀高峰、敢为人先的创新故事,推动在全社会营造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风尚,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爱国奉献、自立自强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5. 注重做好科学教育“加法”。要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在教育‘双减’中做好科学教育加法”的重要指示,组织广大青少年感兴趣的科技实践活动,让青少年树立尊崇科学家的人生价值观,激发热衷科学探索的兴趣,树立良好的作风学风,培养青少年投身科技自立自强的远大志向;
6. 注重新媒体传播效应。要加强协调联动,发挥各单位媒体宣传资源,提升科技节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新媒体,加强科技节活动传播效果,拓展公众参与渠道。
四、主要活动安排
2023年上海科技节拟设置开幕板块、论坛板块、开放活动板块、赛事板块、媒体科普板块、闭幕板块等共6大板块专题活动。
1. 开幕板块:科学红毯秀和上海科技节启动仪式,拟于5月20日上午举行。科学红毯秀嘉宾涵盖老、中、青三代科技力量,包含诸多领域科技人才和优秀科技青少年代表等群体共同参与;
2. 会议板块:举办第二届上海科技传播大会,主题为“创新•传播•融合”,包含主旨大会、科普融合发展大会、科普作品创制大会和长三角科技传播院(所)长研讨会等活动,将邀请国内外诺奖及各大科学奖得主、院士专家、科技传播专业人士、科普产业代表人物、科普作品创作者代表等,就科技传播新模式和新业态、科技传播人才培养、科普融合发展、万物互联态势下的科技传播策略等展开对话讨论;
3. 闭幕板块:2023年全国科技活动周暨上海科技节闭幕式,拟于5月31日下午在上海天文馆(上海科技馆分馆)举行。闭幕式上将共同回顾2023年全国科技活动周并颁发相关奖项,并进行2023年全国科技活动周闭幕仪式;
4. 其他专题活动:除开幕板块、论坛板块、闭幕板块外,还将联合各相关单位举办如科技创新基地开放、科普基地优惠开放等开放活动板块、科普讲解大赛和科学实验展演等赛事板块、《执牛耳者》和《少年爱迪生》等品牌电视节目的媒体科普板块等专题活动。
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扫码填报2023年上海科技节期间举办的各类专题活动(详见附件1-3)。
五、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在内容上百花齐放,形式上推陈出新,注重活动实效,充分依托主流媒体的影响力和新媒体的互动性,线上线下共同打造创新成果的发布会、科技产品的展示厅、科技工作者的节日、公众的科技嘉年华。
1. 加强组织协调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动员和资源统筹。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要做好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认真制订本区、本部门的科技节方案;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廉洁办会、节俭办会;加强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
2. 丰富活动形式
各单位要有效聚焦公众的实际需求,不断加强优质科普资源的推送;广泛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多采取微视频、微动漫、H5、VR、AR等技术,结合如元宇宙等热点技术,进一步加强线上科普活动的打造,促进提升公众数字素养与技能;要结合实际情况推进大科学装置开放力度,让更多市民走近“国之重器”;要广泛动员各类社会力量,加强科普志愿服务活动,强化全社会参与度;
3. 强化宣传推广
各单位要加强对上海科技节的全媒体宣传报道,组织动员各级各类新闻媒体深入基层,进行深度报道,及时全面地宣传丰富多彩的群众性科技活动,扩大上海科技节的影响面和覆盖率;要明确科技节名称、“上海科技节”和“上海科普”宣传标识等的统一性,各委办局、各区、各单位举办的科技节应统一名称:“2023年XXX科技节”;
4. 保障活动安全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科技节的安全工作,有关活动的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要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积极做好大型活动的申报、审批和备案工作,加强与公安等部门合作,认真制定活动安全保卫方案及应急预案,使安全保卫工作做到组织落实、任务明确、责任到人;要树立安全意识底线思维,重要单位、重要项目等有关部门在开展活动时要做好相关保密工作;
5. 做好经验总结
各单位在科技节开展期间,要做好相关数字统计、内容记录、案例推送。科技节结束后,要注重总结经验,为继续办好下一年度科技节打牢基础,并向组委会办公室报送总结(附件4)。
联系单位:上海科技节组委会办公室
联 系 人:徐芷妤    言  挺
联系电话:23119277  23112918
传    真:63582686
信息报送技术支持
联 系 人:祝镇波
联系电话:22001087
上海科技节组委会办公室
202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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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问答

Q&A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涉税热点问答
Q&A on Tax Related Hot Topics for Individual Businesses Changing Operators
1.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有哪几种办理方式?
答: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工作的通知(市监注发〔2022〕102号)》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经营者的,申请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也可以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通过“先注销、再设立”的方式实现经营者变更。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之前,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
2.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是先到税务部门办理变更还是先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
答:根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5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工作的通知(市监注发〔2022〕102号)》规定,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结个体工商户涉税事项后,再申请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市场监管部门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纸质《清税证明》,具备数据共享条件的,通过数据共享的方式获取其税务事项结清情况的信息。经营者变更后,及时将相关登记注册信息推送至税务部门。
3.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后原定额是否可以沿用?
答:对于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原经营者应当在变更之前,按照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注销规定清税。
经营者变更之后,定期定额予以保留。新经营者应缴税款从原经营者清税的次日起延续。如果原经营者清税时点在税款属期当中,未缴纳整个属期税款,新经营者在税款属期结束后,通过更正申报方式补充申报缴纳当期税款。如果原经营者清税时点在税款属期最后一日,已完整缴纳整个属期税款,新经营者自下一个税款属期开始正常申报纳税。
4.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在完成经营者变更后,一般纳税人资格是否可以延续?
答: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后,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延续,税控设备在完成数据同步后可继续使用。
5.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前后银税三方(委托)划缴税款协议如何处理?
答:已办理过信息确认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经营者的,原银税三方(委托)划缴税款协议即中止。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后,新经营者需签订银税三方(委托)划缴税款协议等后续事项。
6.个体工商户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需要携带哪些资料?
答:个体工商户提出变更经营者申请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变更双方经营者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二)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三)未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应同时缴销原《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或《临时税务登记》正本、副本)。
经办人已经在税务机关完成实名采集的,无需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在完成实名验证后即可以办理相关变更事宜。
7.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经营者,税务机关需要多久办结变更程序?
答:对申请变更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符合以下条件的,税务机关即时办结变更程序:(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二)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未领用发票或者已缴销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不存在其他未办结事项的。
不符合上述即时办结条件的,税务机关参照税务注销一般程序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未缴销发票、未结清税款、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或者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具体事项并予以辅导。

纳税实务

Tax Practice

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要点,4月大征期用得上
 
 
 
 
 
 

上海市相关文件

Shanghai’ Documents

《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沪府令4号)

Measures of Shanghai Municipality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Archives for Urban Construction (Shanghai Municipal Decree No. 4)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沪府第4号
  《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3月14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龚正
  2023年3月24日
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2023年3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    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规范城建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城建档案,更好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上海市档案条例》《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信息化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政府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建档案工作,将城建档案工作纳入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城建档案机构,将城建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政府预算,确保城建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规划资源部门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主管部门监督和指导。
  区规划资源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监督和指导。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水务、绿化市容、人防、房屋管理、经济信息化、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档案机构)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以及区人民政府、相关派出机构指定的机构(以下简称区城建档案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向社会开放和提供利用等工作。
  第六条(队伍建设)
  本市加强城建档案工作人才培养,建设城建档案人才培养基地,实施城建档案人才培养计划,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应用型的城建档案人才队伍。
  本市从事城建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接受档案和建设工程等相关专业培训。档案专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第七条(技术创新)
  本市鼓励和支持城建档案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云计算、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城建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的转化和应用,推动城建档案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
  第八条(收集范围)
  市城建档案馆和区城建档案机构负责收集下列城建档案:
  (一)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二)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水务、绿化市容、人防、房屋管理等建设领域专业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
  城建档案的具体收集范围,由市规划资源部门、市档案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档案形成单位)
  形成城建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城建档案形成单位)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城建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工程各参与单位档案职责)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制度。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建设进度,同步完成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并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建设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工作进行协调和督促。
  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档案验收服务)
  规划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科学技术档案验收、建设工程综合验收有关规定,做好城建档案验收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工程档案移交和接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照规定时限向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区城建档案机构移交符合建设工程档案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建设工程档案,并对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符合要求的,市城建档案馆、区城建档案机构应当予以接收并出具凭证。
  市城建档案馆、区城建档案机构应当为建设单位的档案移交提供咨询和便利。
  建设单位应当自行保管一套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
  第十三条(停、缓建工程档案保管)
  建设工程停建、缓建的,其建设工程档案暂由建设单位集中保管。
  第十四条(管线拆除、废弃和补测档案要求)
  地下管线拆除、废弃或者进行补充测量的,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及时将相关管线工程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并向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区城建档案机构移交。
  第十五条(专业部门档案的移交)
  建设领域专业部门形成的城建档案,按照规定在本部门保管一定年限后,向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区城建档案机构移交。具体移交规定,由市规划资源部门、市档案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征集档案)
  市城建档案馆可以通过向社会征集、现场采集等方式,重点收集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和工业遗存、不可移动文物等重要、珍贵的档案资料。
  第十七条(鼓励捐献)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献重要、珍贵的城建档案资料。市城建档案馆、区城建档案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接受捐献。
  第十八条(设施配置和安全工作机制)
  市城建档案馆、区城建档案机构以及城建档案形成单位的档案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适宜档案保存的库房和必要设施、设备,确保城建档案的安全。
  市城建档案馆、区城建档案机构以及城建档案形成单位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案安全工作机制,加强城建档案安全风险管理,制定城建档案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提高城建档案安全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九条(保护管理)
  市城建档案馆、区城建档案机构应当对所保管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实行分级保护和管理。
  市城建档案馆、区城建档案机构应当做好城建档案保管状况的检查工作。城建档案破损或者变质的,应当及时修复、复制或者采取其他技术处理和抢救措施。
  在区城建档案机构保管满五年的城建档案,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二十条(涉密管理)
  涉密城建档案的保管、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应当按照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开放要求)
  市城建档案馆的档案,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城建档案,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在开放城建档案的同时,通过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公布开放城建档案的目录。
  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建立馆藏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机制,制订开放审核工作规则,及时开展城建档案开放审核工作。
  尚未移交进馆城建档案的开放审核,由城建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负责,并在移交进馆时将档案到期开放建议、限制利用意见、密级变更和解除、政府信息公开属性以及向社会提供利用等情况,书面告知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区城建档案机构。
  第二十二条(标准化建设)
  市城建档案馆、区城建档案机构应当加强城建档案利用服务窗口标准化建设,优化城建档案查阅系统,不断完善城建档案利用规则,创新服务形式,强化服务功能。
  第二十三条(利用要求)
  单位和个人持有身份证、护照、介绍信等合法证明的,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城建档案。利用未开放城建档案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市规划资源部门在市档案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城建档案利用的具体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利用责任)
  利用城建档案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不得丢失城建档案,不得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城建档案,不得篡改、损毁、伪造城建档案,不得擅自销毁城建档案。
  第二十五条(紧急利用)
  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利用城建档案的,市城建档案馆、区城建档案机构应当先予提供。紧急情况处理结束后,利用单位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补办利用手续。
  第二十六条(深化利用)
  市城建档案馆应当依托馆藏档案资源,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通过提供文献服务、开展统计汇编和定题汇编、陈列展览等多种方式,加强城建档案编研工作,并采用专题展览、公益讲座、科普教育等形式加强宣传,推动城建档案文化传播。
  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以及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的交流合作,推动城市更新、风貌保护等方面的城建档案研究成果转化和应用。
  第二十七条(红色档案利用)
  市城建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加强红色城建档案的保护利用,发掘城建档案的红色资源,建立城建红色档案专题目录和数据库,为本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提供服务。
  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合作,利用红色城建档案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等主题教育活动。
  第二十八条(信息化建设职责)
  规划资源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城市数字化转型工作以及档案信息化建设要求,制定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工作方案,统筹协调、组织推进、监督指导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
  市规划资源部门应当组织开发建设城建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对城建档案信息资源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实行全过程管理。
  城建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应当符合国家网络、信息系统和数据安全保密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信息化建设基本要求)
  市城建档案馆、区城建档案机构以及城建档案形成单位应当加强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按照要求建立本单位的部门工作协同机制,健全城建档案信息化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体系,完善城建档案信息化基础设施和条件。
  第三十条(系统建设与对接)
  城建档案形成单位应当推进与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系统相互衔接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建设,并与城建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对接。
  第三十一条(电子档案归档移交)
  电子档案应当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符合长期有效的保存要求。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
  城建档案形成单位应当对其业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进行规范管理,按照电子档案管理要求及时以电子形式归档,并通过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网络或者存储介质,向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区城建档案机构移交。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以不再以传统载体形式归档和移交。
  市城建档案馆、区城建档案机构应当对接收的电子档案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检测。
  第三十二条(工程电子档案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建设工程电子档案管理,将相关归档工作纳入项目建设全过程。
  市城建档案馆、区城建档案机构应当加强建设工程电子档案收集、整理、移交工作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第三十三条(数字档案馆及数字资源开放共享)
  市城建档案馆应当按照数字档案馆建设标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城建档案数字资源进行收集、整理、保存和提供利用,加强数字档案馆建设,推动城建档案数字资源开放共享,并确保档案数字资源利用安全。
  第三十四条(协同监管)
  市规划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档案、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水务、绿化市容、人防、房屋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城建档案工作协调机制,定期通报、研究城建档案日常监管、执法工作情况,依法加强监管协同,提升监管效能。
  第三十五条(信用管理)
  市规划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城建档案信用信息归集、评价、应用机制。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将城建档案管理相关信用信息归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法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第三十六条(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行政责任)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参照执行)
  乡村建设工程档案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1987年5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第二次修正的《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推进12345市民服务热线与110报警服务台高效对接联动的实施意见

Implementation Opinions on Promoting Efficient Connection and Linkage between 12345 Citizen Service Hotline and 110 Alarm Service Desk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本市推进12345市民服务热线与110报警服务台高效对接联动的实施意见
沪府办发〔2023〕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创新完善本市社会治理联动体系,建立健全群众诉求联通联办机制,进一步加强本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与110报警服务台等平台高效对接联动,科学合理分流非警务求助,快速有效处置突发警情,不断提升协同服务能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与110报警服务台高效对接联动的意见》(国办发〔2022〕12号)精神,结合提升政府服务效能、数字化转型等任务要求,现就本市推进12345市民服务热线(以下简称“12345”)与110报警服务台(以下简称“110”)高效对接联动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以对接联动机制顺畅运行为目标,以分流联动事项高效办理为重点,以平台数据智能应用为支撑,加快建立“职责明晰、优势互补、科技支撑、高效便捷”的12345与110高效对接联动机制,全面实现共建共享、互联互通,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在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领导小组架构下,优化完善12345与110双向互转、对接联动、联合调处、会商交流等机制,建立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协调,市城运中心具体指导,12345与110指挥中心高效对接联动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市城运中心指挥调度,12345推动部门协同高效履职、及时解决涉及政府管理和服务的非紧急诉求,110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处置紧急危难警情的作用,赋能各区形成区城运中心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基层应急处置队伍建立健全的工作格局,不断提升超大城市基层治理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对接联动机制建设
  1.明确职责任务边界。市城运中心是本市“一网统管”平台的指挥机构和运行主体,12345是政府受理企业群众对政府管理和服务的非紧急诉求的便民热线平台,110是公安机关受理处置企业群众报警、紧急求助和警务投诉的报警服务平台。
  2.健全日常转办机制。市12345平台接到属于110受理范围的诉求事项,应及时转交市110平台第一时间派警处置;市110平台接到明确属于12345受理范围的咨询、建议、投诉、举报等非紧急求助事项,应及时转交市12345平台受理。市12345平台及时将诉求事项转至各区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12345工单流程办理。
  对责任单位不明确或职责交叉的诉求事项,市12345平台与市110平台按照首接责任制的原则,由首先接到诉求的平台先行受理。如存在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由110及时派警先行处置。对明确不属于12345与110受理范围的事项,首接工作人员要做好合理引导和解释工作。在电话转接基础上,对12345或110通过互联网渠道接到明确属于对方受理范围内的诉求,通过系统互转工单。
  3.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市政务服务热线工作规划、重大事项决策和重点难点问题研判解决。市信访办、市公安局、市城运中心等单位协调联动,建立有关部门、单位参与的协调工作机制,明确定期会商交流、评估通报和绩效考核等机制,推进落实“高效处置一件事”,不断推动完善本市社会治理工作体系。市城运中心加强对各级城运中心指导和监督,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市公安局指挥中心负责统筹协调12345与110对接联动工作。
  4.建立联动处置机制。各区政府建立健全区城运中心与公安指挥中心(派出所)的联勤指挥协调机制,整合基层资源力量形成一支7天×24小时响应的城市运行管理和应急处置队伍,明确工作职责边界,依据职责分工和受理范围对12345、110接报的各类诉求事项,及时在区、街镇分流转办。
  优化完善区域内诉求事项的接报与流转、签收与承接、核实与派遣、处置与结案等工作流程。有关单位发现矛盾纠纷激化、事态难以控制或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当联动110派警处置,开展联合调处。公安机关接报的属非警务受理范围但有现场处置需求,有必要及时派员处置的求助、纠纷等诉求事项,可由基层应急处置队伍先行处理。公安机关在警情指挥处置过程中发现应属其他部门受理的非警务事项,依托联动机制转交相关部门处理。公安机关依职责做好其转派事项的全程跟踪和兜底处理工作。有条件的区可通过合署办公或互派工作人员等方式,提升协同响应、联勤联动效能,确保指挥高效、联动紧密。
<, DIV>  5.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建立12345与110、119、120等紧急热线和水电气等公共事业服务热线的应急联动机制,确保一旦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能够信息互通、快速响应、高效处置,为企业群众提供更加及时、专业、高效的紧急救助服务。若遇突发事件,及时启动应急联动方案,话务座席严重不足时,应统筹协调全市政务热线话务座席给予支持。
  (二)加强对接联动平台建设
  1.推动平台融合互通。在市级层面,加快12345与110对接联通,规范工单和警单标准、受理反馈项目等数据格式,梳理整合平台融合互通的建设需求和业务流程,实现信息数据互联互通、工单警单双向流转、受理反馈闭环运行、对接事项跟踪督办和智能监管。在区、街镇层面,打通12345与110,区、街镇城运中心(热线)与110平台数据链路,优化系统对接和工单转办效率,提升协同治理效能。
  2.加强数据共享应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12345与110双向分流联动事项相关数据,采取统一开放数据或服务接口、共建中间数据库等方式共享,做到可查、可看、可追溯、可批量应用。充分应用12345、110数据分析成果,最大限度挖掘数据价值,常态化开展政务服务诉求和警情数据融合研判,有效排查民意热点、风险隐患、矛盾问题,为部门履职、效能监管和科学决策提供支撑。
  (三)加强能力建设
  1.提升12345工作质效。深入推进政务服务热线归并优化及标准化运营。优化完善12345热线服务质量指标体系,建立指标量化、运营指导、绩效考核等机制,加强各分平台、分中心归并后规范化运行,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开展运营绩效管理评估,跟踪各分平台、分中心的话务需求、运营状况、座席配比、数据标准和专业队列设置等指标,增强归并效能,提高全市政务热线运营管理水平。依托上海12345城市运行市民感知平台,加快推进数字化改造,优化政民互动渠道和方式,以更智能的服务提升企业群众满意度。加强知识库建设,提高解答准确性和效率。优化完善热线事项分级分类办理制度,持续推进工单办理规范化建设。加强对承办单位办理工作督查考核,不断健全问题发现、诉求响应、事项协调机制,及时、有效处理企业群众诉求。热线各级承办单位要建设科学合理的人才梯队,配齐配足工作力量,切实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热线服务质量和水平。
  2.优化提升110接处警工作效能。市公安局要根据本市110接警量,科学合理设置接警座席,配齐配强接警人员和指挥调度民警,强化设备和系统保障,确保110全天候畅通。紧跟新技术应用,拓宽互联网报警渠道。建立各警种和实战单位与110接处警工作相衔接的快速响应机制,制定完善各类突发紧急警情处置方案预案,开展常态化培训演练。加强对一线处警工作的数据赋能和后台支撑,有效提升警情处置效能。积极探索推行预防警务,深入推进立体化、信息化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加强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最大限度减少警情的发生。加强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推动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源头治理措施,防止向案事件转化升级。
  3.增强区级联动平台能力。各级政府充分利用区级平台联通上下、衔接左右的系统枢纽和作战平台功能,推动区域内条块资源统筹,实现工作力量整合,强化力量全面下放、资源高效下沉、保障有效下倾等方面能力建设,全面实现城市治理综合协同。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12345与110对接联动工作的全面领导。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责任领导、细化实施方案,切实采取有力有效措施,确保对接联动工作落地见效。
  (二)加强支持保障。切实加大人力、物力、财政、技术、政策等方面保障力度。市有关部门要给予充分支持,确保12345与110对接联动系统建设、队伍组建、人员培训、绩效激励等工作落实到位。各区、各街镇要加快城运中心、12345和110“多格合一”对接融合和力量整合,落实一线人员政策保障、权益保护、表彰激励,做强做实基层基础。
  (三)注重考核评价。各区、各街镇要严格执行上海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管理办法、上海市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标准、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等有关要求,将12345与110高效对接联动工作纳入绩效管理体系,完善群众满意度评价办法,在响应速度、办结效率、群众满意率等方面设定考核指标,强化督导问责问效。
  (四)加强宣传引导。鼓励基层首创,积极探索符合实际的新机制、新模式,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培育不同类型的试点单位,积累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巩固和拓展联动工作成果。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新闻媒体等,广泛宣传12345与110工作职责、受理范围等,引导企业和群众正确使用12345与110平台。对恶意拨打12345与110等违法行为,加大依法处理和曝光力度。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4月10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更新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Notice on Issuing the Shanghai Urban Renewal Action Plan (2023-2025)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更新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沪府办〔2023〕1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城市更新行动方案(2023—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3月16日
上海市城市更新行动方案(2023—2025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实施《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有序推进城市更新行动,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实现高效能治理,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对标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远景目标,着力强化城市功能,以区域更新为重点,分层、分类、分区域、系统化推进城市更新,更好推动城市现代化建设。到2025年,城市更新行动全面有序开展,适应高质量发展的城市更新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健全完善,有机更新理念深入人心,城市更新工作迈上新台阶,为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
  (一)规划引领,试点先行。坚持自上而下的规划引导与自下而上的更新需求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试点先行、以点带面、项目化推进,探索城市更新的新模式、新路径、新机制。
  (二)区域统筹,整体推进。坚持“留改拆”并举,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统筹建筑空间、滨水空间、街道空间、绿色空间和地下空间全要素管控,推动区域整体更新。
  (三)民生为先,品质为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考虑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各类特殊群体需求,着力补齐民生短板,更加注重职住平衡,提供更高品质服务,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四)绿色低碳,安全韧性。坚持集约型、内涵式、绿色低碳发展,提高城市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牢牢守住超大城市运行安全底线,提高城市韧性。
  (五)传承文化,弘扬精神。坚持传承和彰显海派文化,弘扬“海纳百川、追求卓越、开明睿智、大气谦和”的上海城市精神。
  (六)政府引导,共建共享。坚持党建引领、政府引导,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多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建立多元平等协商、共建共治共享机制。
  三、重点任务
  聚焦区域,分类梳理,重点开展城市更新六大行动。
  (一)综合区域整体焕新行动。提升发展能级,统筹推进综合性区域的城市更新,聚焦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强化分类引导,加强全要素统筹协调。
  目标任务:到2025年,重点开展10个以上综合性区域更新项目,重点推进“一江一河”沿岸地区、外滩“第二立面”、衡复历史风貌区、北外滩、吴淞创新城、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等区域更新。
  (二)人居环境品质提升行动。增进民生福祉,推动人居环境品质提升,不断改善居住条件,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目标任务:加快推进“两旧一村”改造工作,到2025年,全面完成中心城区零星二级旧里以下房屋改造,基本完成小梁薄板房屋改造。实施3000万平方米各类旧住房更高水平改造更新,完成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9000台。中心城区周边“城中村”改造项目全面启动。创建1000个新时代“美丽家园”特色小区、100个新时代“美丽家园”示范小区。
  (三)公共空间设施优化行动。优化功能品质,打造高品质城市公共空间。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系统提高城市应对风险能力。
  目标任务:到2025年,加快补齐公共服务短板,盘活存量用地、用房用于各类公共设施建设。中心城各街镇以及主城片区、新城、核心镇、中心镇的居住地区全面推进“15分钟社区生活圈”行动,一般镇及乡村地区开展试点。全市率先建成5个以上“15分钟社区生活圈”示范性街镇。建设若干高品质公共服务设施。启动推进实施基础教育“高品质”校园建设项目,各区初高中学段均能新建1-2个“高品质”校园。完成10个以上公共空间优化项目,改建或新建180座左右口袋公园,建成150个以上“美丽街区”,创建50个“公园城市示范点”。完成架空线入地和杆箱整治480公里,完成燃气老化管道改造600公里,实施老旧供水管道改造约1000公里,实施排水主管检测约4700公里、修复或改造约600公里,实施配电网升级改造项目423个,提升桥下空间品质、提升河道景观,建成5个慢行交通示范区。城市建成区40%的区域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完成应急避难场所建设2400万平方米。完成1000万平方米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完成1200万平方米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推进若干绿色生态城区(更新城区)建设。
  (四)历史风貌魅力重塑行动。加强保护传承,促进历史文化遗产活化利用,将历史风貌保护与人民城市发展需求有机结合,合理引导空间载体活化利用。
  目标任务:到2025年,完成3个以上历史风貌保护区、风貌保护街坊、风貌保护道路项目,推进3个以上历史古镇保护修缮和更新利用示范项目,打造15个以上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和活化利用示范项目。推进山阴路风貌保护区城市更新等项目。
  (五)产业园区提质增效行动。服务产业升级,推动产业园区提质增效,推动存量工业用地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促进空间利用向集约紧凑、功能复合、低碳高效转变,培育新兴产业发展优势。
  目标任务:到2025年,推进3个以上重点产业集聚区提质增效,盘活产业用地3万亩。
  (六)商业商务活力再造行动。盘活存量资源,焕发商业商务区崭新活力,营造布局合理、结构灵活、功能多元的新业态环境,辐射带动周边区域。
  目标任务:到2025年,推动3个以上市、区级传统商圈改造升级,打造6个国家级“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和100个市级“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完成5个以上商务楼宇改造升级或转化利用项目。
  四、实施保障
  (一)坚持规划引领。贯彻实施城市发展目标和空间发展战略,落实各层级规划关于城市更新的相关规定与要求。
  (二)健全管理体制机制。市城市更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议城市更新相关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
  (三)加大政策供给和标准支持力度。出台城市更新支持政策、标准清单,各相关部门加快制定、实施相关政策、标准,逐步完善城市更新配套政策、标准体系。创新机制,通过市区、政企、项目联动,推动“资金、资产、资源”要素统筹和“跨周期、跨区域、跨类别”平衡。
  (四)加强重点项目储备和组织实施。梳理形成六大类重点任务清单,各相关部门、各区、各推进主体加快开展前期工作,合理安排项目实施时序。在此基础上,结合发展实际,及时优化调整重点任务、重点项目。充分发挥市城市更新中心的平台作用。由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的城市更新工作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五)搭建城市更新信息化平台。搭建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实行城市更新规划、建设、管理、运营智慧化管理,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和全生命周期管理提供服务保障。
  (六)建立评估考核机制。研究建立城市更新评估体系,开展城市更新工作任务推进情况专项年度考核。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海市森林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23-2035年)》的批复

Reply on Agreeing to the Shanghai Forest and Forest Land Protection and Utilization Plan (2023-2035)
上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上海市森林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23-2035年)》的批复
沪府〔2023〕24号
市绿化市容局、市规划资源局:
  沪绿容〔2023〕21号文收悉。经研究,市政府同意你们编制的《上海市森林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23-2035年)》,请自行印发并会同各有关区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认真组织实施,并指导各有关区在2024年12月底前,编制本区森林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经审核后由区政府批准实施。同时,督促各有关区以林长制为工作抓手,深化落实林地保护利用目标责任制,将林地和森林保有量列入重点考核内容,强化属地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特此批复。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9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Notice on the Issuance of Several Measures for Shanghai to Increase the Attraction and Utilization of Foreign Investment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沪府办规〔2023〕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4月3日   
上海市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更大力度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充分发挥外资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高质量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现就本市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提出若干措施如下:
  一、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
  (一)推动更多领域开放和项目落地。落实最新版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深入实施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加快推进金融、航运等开放领域项目落地。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证券、基金、期货、人身险、养老金管理、理财、财务公司率先落户上海,扩大经营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开展沿海捎带业务试点,进一步扩大沿海捎带政策效应。积极争取电信、互联网、教育、文化、医疗等领域扩大开放措施在本市先行先试。(责任部门、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海银保监局、上海证监局、市交通委、上海海关、市市场监管局)
  (二)支持重点区域率先对外开放。实施上海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对标《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率先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扩大全球维修产品范围,试点成熟后积极向国家争取向上海自贸试验区外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复制推广。拓展国际航行船舶保税燃料油、保税LNG等加注业务规模,研究推进绿色新型燃料加注试点,提升上海港能源加注服务水平。推进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在数字贸易、金融服务、信息服务、会展服务等领域探索扩大开放措施,加快集聚国际高能级专业服务业主体,编制发布“虹桥开放指数”。(责任部门、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上海海关、市交通委、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管委会)
  二、提升引进外资能级
  (三)优化外商投资产业结构。落实《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引导外资更多投向先进制造、现代服务、高新技术和节能环保等领域,支持符合条件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优惠政策,向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鼓励外资充分发挥资本和技术优势,围绕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三大先导产业和电子信息、生命健康、汽车、高端装备、先进材料、时尚消费品六大重点产业以及新赛道产业和未来产业加大投资。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平等享受各类产业政策和技术改造、数字化改造等政策。(责任部门、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上海海关)
  (四)支持外资总部企业提质增能。落实《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上海市鼓励企业设立贸易型总部的若干意见》等支持总部企业发展政策,大力吸引外资在沪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事业部总部、贸易型总部等各类总部型机构,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依法依规享受资助和奖励。落实总部企业在资金运作与管理、贸易便利、科技创新、商事登记、人才引进、出入境便利等方面的支持举措,推动总部企业在沪集聚业务、拓展功能、提升能级。(责任部门、单位:市商务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海关、市科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出入境管理局、各区政府)
  (五)推动外资研发中心加快发展。落实国家科技创新税收政策,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支出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采购设备按照规定享受免退税优惠政策。优化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流程,做好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制度配套、机制衔接和流程优化。对研发数据依法跨境流动进行专题培训和专项指导。对外资研发中心引进用于国家级、市级科研项目的入境动植物转基因生物和生物材料积极开展生物安全风险评估,对符合要求的给予便利化检疫审批。支持对外资研发中心出于研发目的暂时进境的研发专用关键设备、测试用车辆等按照规定延长复运出境期限。鼓励外资设立开放式创新平台,加强土地、设备、基础设施等要素保障。推动在沪外资研发机构与本市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协同创新,设立外资研发机构协同创新项目,组织外商投资企业协同创新案例评选。加强对外资研发中心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指导和服务。(责任部门、单位:市商务委、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委网信办、市知识产权局、市农业农村委、上海海关、市规划资源局、市教委)
 (六)鼓励外资参与上海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加大上海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全球推介力度,实施新一轮上海商业空间布局专项规划,支持外资参与东西两片国际级消费集聚区和国际消费窗口重点商业项目建设。支持在沪国际消费品品牌企业提升总部能级,引进一批国际中高端新品牌,支持更多高能级首店、新品落户上海。将当年度在沪新开设的高能级首店、旗舰店,以及开展具有影响力的全球首发、首秀、首展活动的国际品牌,纳入本市消费市场创新支持政策范围。(责任部门:市商务委、市财政局)
  (七)加快绿色低碳升级。引导外资积极参与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实施绿色低碳产业培育行动和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支持开发绿色技术、设计绿色产品、建设绿色工厂,打造绿色供应链,创建绿色设计示范企业。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参与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节能降碳,开展重点领域产品设备更新改造和回收利用,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节能节水专用产品设备和项目企业所得税减免、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等优惠政策。(责任部门、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三、加大外资发展要素支持
  (八)强化外资项目落地服务保障。健全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工作专班机制,建立并动态调整项目清单,强化项目专员服务,加强全方位要素保障,依法依规给予项目规划、用地、用能、建设等政策支持。加强全流程跟踪服务,在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环评、物流、跨境资金收付、人员出入境等方面提供便利,推进一批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加快落地、建设和投产。(责任部门、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出入境管理局)
  (九)加大外资项目落地财税支持。落实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进一步加强宣传,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政策便利度。各区可结合实际,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新增投资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项目,按照其对本区域的经济社会综合贡献度给予奖励。(责任部门、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区政府)
  (十)强化金融支持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在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以及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进行融资。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创新产品和服务,按照市场化原则为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和融资支持,定期举办银企政策对接活动。发挥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上海)作用,创新开展融资信用服务,拓展外商投资中小企业融资渠道。(责任部门、单位: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上海证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
  (十一)便利跨境投融资。深入实施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在全市范围试点拓宽QFLP基金的外商投资渠道,简化外汇登记,实行余额管理,支持以所募的境外人民币直接开展境内相关投资。支持试点企业在境内开展循环投资。(责任部门、单位: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商务委)
  (十二)促进外籍人士往来便利。全面落实提高外国人来华工作各项便利政策,开展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标准试点工作,进一步扩充外国高端人才(A类)和外国专业人才(B类)的认定范围。落实国家支持上海科创中心建设、支持上海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相关出入境政策措施,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高管、外籍技术人员本人和家属提供出入境、停居留便利。推进外国人口岸签证预申请网上办理,实现申请“零次跑”。优化完善外国人工作、居留“单一窗口”,全面推广线上线下融合模式,为外籍人才提供更加便捷、优质高效的办证服务体验。推动本市《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社会应用便利化,提供良好社会服务,切实增强永久居留外国人的获得感,进一步优化外籍人才发展环境。(责任部门:市科委(市外专局)、市出入境管理局、上海边检总站)
  (十三)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提升贸易能级。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完善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原产地规则查询系统和最优关税税率查询系统功能。完善本市RCEP企业服务咨询站惠企服务功能,通过线上线下多种途径,面向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关税优惠、原产地规则、货物贸易规则、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自然人移动等协定相关优惠措施的咨询服务。支持跨国企业提升全球供应链网络服务能力,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参评上海市国际贸易分拨中心示范企业。加大贸易便利化政策宣介力度,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各项自贸协定、贸易通关、经贸风险防范与应对等方面的服务和指导。(责任部门、单位:市商务委、上海海关)
  四、优化外商投资服务
  (十四)举办系列投资促进活动。开展“投资上海”境内外投资促进活动、“潮涌浦江”系列投资推介活动,办好上海城市推介大会、全球投资促进大会。积极参与商务部举办的“投资中国年”、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等招商引资活动。支持各区开展形式多样的投资促进活动,市、区可根据引资实际效果,对投资促进活动予以支持。发挥进博会、中国国际工业博览会、世界人工智能大会等重要平台投资促进作用,以展聚商,推动更多参展商变投资商。(责任部门、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十五)加强“走出去”海外招商。鼓励各有关部门、各区组织团组出境出国开展招商,通过定点访问、举办推介会等方式,加大产业链供应链龙头企业和总部项目招引力度。发挥上海市外国投资促进中心海外办事处作用,整合全市海外招商网络,加强与境外经贸和投资促进机构的联系合作,提升海外招商成效。举办外商投资促进业务培训,提高全市外商投资促进人员业务水平。(责任部门、单位:市商务委、市政府外办、各区政府)
  (十六)深化政企沟通服务机制。畅通市领导与跨国公司高管沟通交流渠道,举办政企沟通圆桌会议,持续开展走访调研,市、区协同形成合力,及时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外商投资企业关心的政策,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应组织开展解读说明,打通政策宣传和落地“最后一公里”。发挥上海投资促进机构联席会议(SIPP)作用,建立与驻沪外国商(协)会专员对接服务机制,开展常态化交流。(责任部门、单位:市商务委、各区政府)
  (十七)完善涉外服务平台建设。拓展上海外商投资促进服务平台功能,提供多语种服务,加强外商投资促进项目库、资源库、政策库、活动库建设。丰富“一网通办”涉外服务专窗内容,实现外籍人士出入境、工作许可等高频事项中英文在线办理功能。在“随申办”新增外商投资企业开办、经营和政策汇编等中英文信息指引服务,完善《上海涉外服务一点通》电子书内容。(责任部门、单位:市商务委、市政府办公厅、市大数据中心、各有关部门)
  (十八)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发挥好市、区两级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作用,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投诉工作程序,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事项。优化本市服务企业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机制,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基于自身发展需要的正常迁移。各有关部门、各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区别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责任部门、单位: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各区政府)
  (十九)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强化数字赋能知识产权治理,全面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一件事”集成服务改革。加强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建设,发挥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用,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集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于一体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全面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针对专利侵权、网络盗版侵权、商标恶意注册和仿冒混淆等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持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开展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加大对进出口环节侵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提升执法效能。充分发挥上海自贸试验区版权服务中心优势,在国家相关部门支持下,探索以“版权行为发生地”为原则,在区内突破注册地限制,拓展版权登记服务功能。(责任部门、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高院、上海海关、市版权局)
  (二十)支持参与标准化工作。推动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制订工作。依法公开地方标准制订的相关信息。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推荐代表参加本市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节能环保等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地方标准,应当充分听取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以上措施自2023年4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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