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umen Group  
加入收藏
 
 

首  页 | 关于我们 | 服务范围 | 事务所动态 | 政策快递 | 用户专区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2023年3月 财税法规信息
更新时间:2023年4月3日     阅读:423

最新信息

The Latest News

李强出席博鳌亚洲论坛年会开幕式并发表主旨演讲

Li Qiang Attended the Opening Ceremony of the Boao Forum for Asia Annual Conference and Delivered a Keynote Speech
李强出席博鳌亚洲论坛2023年年会开幕式并发表主旨演讲
新华社海南博鳌330日电(记者邹伟、周慧敏)国务院总理李强330日上午在海南博鳌出席博鳌亚洲论坛2023年年会开幕式,并发表题为《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引领 为世界和平与发展注入更多确定性》的主旨演讲。新加坡总理李显龙、西班牙首相桑切斯、马来西亚总理安瓦尔、科特迪瓦总理阿希、哈萨克斯坦副总理科伊舍巴耶夫、蒙古国副总理兼经济发展部长呼日勒巴特尔、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裁格奥尔基耶娃和来自五大洲5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500多位政界、工商界和智库学者代表参加。

企业所得税

Enterprise’ Income Tax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Announcement on Further Improving the Policy of Pre-tax Additional Deduction of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Expenses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地支持科技创新,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1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1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311日起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32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Announcement on Preferential Income Tax Policies for Small and Micro Enterprises and Individual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Households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11日至202412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326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指引

New Policy Guidelines for Pre tax Deduction of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Expenses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具体政策
【适用主体】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
【优惠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1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1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上述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活动范围
【适用主体】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
【适用活动】
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三、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
【适用主体】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
【优惠内容】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
四、委托、合作、集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适用主体】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
【判定标准】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会计核算与管理
【适用主体】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
【优惠内容】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3-27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就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小型微利企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二、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应准确填报基础信息,包括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信息系统将为小型微利企业智能预填优惠项目、自动计算减免税额。
四、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五、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累计情况,计算减免税额。当年度此前期间如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六、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 7月、 10月预缴申报时,若按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八、本公告自20231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 (2022年第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327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23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Notice on Relevant Requirements for Preparing the List of Integrated Circuit Enterprises, Projects, and Software Enterprises Subject to Preferential Tax Policies in 2023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关于做好2023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改高技〔202328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促进我国集成电路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及其配套政策有关规定,经研究,2023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制定工作,延用2022年清单制定程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清单是指《若干政策》第(一)条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线宽小于65纳米(含)、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的清单;《若干政策》第(三)、(六)、(七)、(八)条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5号)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25微米(含)的特色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5微米(含)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靶材、光刻胶、掩模版、封装载板、抛光垫、抛光液、8英寸及以上硅单晶、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和承建企业的清单。
二、2022年已列入清单的企业如需享受新一年度税收优惠政策(进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纳税政策除外),2023年需重新申报。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3325日至416日在信息填报系统(https://yyglxxbs.ndrc.gov.cn/xxbs-front/)中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证明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或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由地方发展改革委确定接受单位)。经审计的企业会计报告须在提交申请时一并提交。
三、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根据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附后),对企业申报的信息进行初核通过后,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若干政策》第(一)、(三)、(六)、(七)条,以及财关税〔20214号文提及的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生产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进行联审确认并联合印发。《若干政策》第(八)条提及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形成清单后函告财政部,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最终确定。
四、清单印发前,企业可依据税务有关管理规定,先行按照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享受相关国内税收优惠政策。清单印发后,如企业未被列入清单,应按规定补缴已享受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款。申请享受《若干政策》第(一)、(三)、(六)、(七)条,以及财关税〔20214号文提及的关税优惠政策的,可于汇算清缴结束前,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享受《若干政策》第(八)条优惠政策的,由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告知相关企业。
五、已享受《若干政策》第(一)、(三)、(六)、(七)条,以及财关税〔20214号文提及的关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或项目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应及时向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报告,并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将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和相关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以省级部门上报文件落款日为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继续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或项目标准。
六、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会同财政、海关、税务对清单内的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报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问题,应及时联合核查,并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复核。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复核后,对确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和标准的企业或项目,将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相关规定处理。
七、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承诺申报如出现失信行为,则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涉及违法行为的信息记入企业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并适用于企业享受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财关税〔20214号文规定的进口税收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产业发展、技术进步等情况,对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或项目标准适时调整。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3317

个人所得税

Individual Income Tax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Announcement on Implementing the Preferential Policies for Individual Income Tax to Support the Development of Individual Businesses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二、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三、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四、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五、本公告自202311日起施行,20241231日终止执行。20231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326

上海市关于2022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提示

Notice on Matters Related to the Final Settlement and Payment of Corporate Income Tax for Residents in 20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为帮助纳税人了解2022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申报时间、申报方式以及报送资料等相关事宜,明确知晓规范申报操作、重点热点政策、优化服务举措和管理方式要求等,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2022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22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三、汇算清缴申报方式
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方式包括网上申报和上门申报。其中,网上申报是指纳税人通过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3)或登录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上门申报是指由于实际情况,纳税人不能正常进行网上申报时可直接携带汇算清缴相关材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3)可以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网址:shanghai.chinatax.gov.cn)的新闻动态/专题专栏/征管服务类/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报表软件下载或者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软件下载栏目内下载。推荐通过网上申报渠道办理汇算清缴申报。
四、汇算清缴申报资料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查账征收企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修订版本)并在封面上盖章、签字、装订成册;核定征收企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修订版本)加盖纳税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修订版本)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若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需提供相应的审计报告。
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纳税人使用CA认证且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汇算清缴申报的,上述第(一)、(二)项资料的纸质材料无需报送,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三)《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若纳税人为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盖章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四)《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
若纳税人发生的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等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五)《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
若纳税人发生的资产(股权)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等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六)《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若纳税人发生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且选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五、提示关注事项
(一)提前申报财务报表
为进一步提升纳税人汇算清缴申报质量,丰富申报预填等填报辅助式服务,增强财务报表稽核比对,减少纳税人的涉税风险,加快汇算清缴申报进度,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始终将纳税人财务报表的申报时间、质量作为重点关注事项,建议纳税人分步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汇算清缴申报表。在编制完成会计报表后第一时间申报,在梳理税会差异调整、核实享受优惠政策及金额等事项后再进行汇算清缴申报,以便获得更好地办税体验。
(二)优惠政策事项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三)名单制管理政策提示
对涉及多政府部门认定管理的优惠政策,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转让备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临港新片区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动漫企业、技术先进型企业、非营利组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重点)软件企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等等,请纳税人务必确认符合相关政策条件,同时对于应该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或者文件的一并确认,避免错误填报产生后续影响。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已提高到100%(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对于汇算清缴申报享受该政策的纳税人,应根据《科技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号),尽早向科技管理部门提交自评信息,及时取得登记编号(左数第11位为0)以免影响政策享受。
(四)重点政策操作提示
对于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纳税人,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按照提示提交相应电子资料。
对于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事项的纳税人,可选择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发布的2018优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在填报汇算清缴申报表基础信息表时勾选“2015,也可选择“2021简化版。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上述表式可以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的新闻动态/专题专栏/企业所得税类/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专栏或者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内下载。
汇算清缴期间,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还将继续联合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运用上海市科技创新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中加计扣除服务平台,对存在争议的研发项目,纳税人可以提请税务部门帮助转请科技部门判断。
(五)项目部预缴凭证
若纳税人为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建筑企业总机构,且由其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在项目所在地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在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按需报送该项目部实际预缴企业所得税相关凭证(复印件),该凭证预缴申报阶段已调整为留存备查(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
(六)资产损失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七)汇算清缴申报体检报告
为提升预判式纳税服务水平,进一步辅助纳税人高质量高效率申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将优化申报提示监控规则,继续在2022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就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提供汇算清缴申报体检报告服务。
该项服务遵循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的原则。纳税人在网上申报时,基于提前一天申报财务报表的前提下,在完成汇算清缴申报表填报后,系统在申报表发送页面增加扫描功能,并将可能存在的填报问题分类汇总出具体检报告反馈给纳税人。纳税人应及时分析体检报告中反馈的疑点提示,有问题的应即知即改主动更正申报,提高数据质量,降低涉税风险,避免后续被动。
(八)更正申报
汇算清缴期内,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
汇算清缴期后,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需要补缴税款的,应自汇算清缴期后起按日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持续优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后更正申报服务功能,针对税务管理需要和纳税人不同的更正申报需求,精准开放汇算清缴期后网上申报更正渠道,提供纳税人精细化服务,增强引导式办税服务体验。纳税人应根据更正项目认真核实确认,及时进行更正,履行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的规定。
(九)申请退税
根据政策变化,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准备相关资料按需配合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将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为持续优化纳税人退税体验,进一步加快汇算清缴退税工作进度。在汇算清缴申报期,系统智能识别需要退税的纳税人并发送办理提示界面,纳税人选择立即办理即可一键发起退税流程。对于有特殊原因选择暂不办理的纳税人,即时发送《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暂不办理退抵税通知),并登记在册,后续定期持续跟进提醒服务。对于符合智能审核条件的纳税人,经系统比对相关指标通过后可即时办结。在完成汇算清缴申报后各个征期,对于未申请办理退税纳税人,系统自动推送提示办理退税事项。针对仍不办理的纳税人,统一纳入异常退税管理系统,纳税人无特殊原因应及时办理退税。
(十)涉税事项咨询
纳税人进行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遇到任何问题,都可以通过非接触式途径获得有关汇算清缴相关信息及帮助。推荐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的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进行查询,也可以选择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等方式进行咨询。

其他税收

Other Taxes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

Announcement on Continu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referential Policy of Employment Security Fund for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财政部
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
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现就延续实施《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相关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11日起至202712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特此公告。 
   
2023326

财政部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Announcement on Continued Implementation of Preferential Policies for Urban Land Use Tax on Land for Bulk Commodity Storage Facilities of Logistics Enterprises
财政部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
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11日起至202712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本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本公告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本公告所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三、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本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五、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减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326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延长煤炭零进口暂定税率实施期限的公告

Announcement on Extending the Period of Implementation of the Provisional Zero Import Tax Rate on Coal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关于延长煤炭零进口暂定税率实施期限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3年第3
为支持国内煤炭安全稳定供应,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按程序决定,自202341日至20231231日,继续对煤炭实施税率为零的进口暂定税率。
附件:煤炭进口暂定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3324
附件下载:

海关总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加海南离岛免税购物担保即提即购即提提货方式的公告

Announcement on Increasing the "Guarantee Upon Delivery" and "Purchase Upon Delivery" Delivery Methods for Duty Free Shopping in Hainan Islands
海关总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增加海南离岛免税购物担保即提即购即提提货方式的公告
,
海关总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进一步提升离岛旅客购物体验,现就增加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提货方式公告如下:
一、增加担保即提即购即提提货方式
离岛旅客凭有效身份证件或旅行证件和离岛信息在海南离岛免税商店(不含网上销售窗口)购买免税品时,除在机场、火车站、码头指定区域提货以及可选择邮寄送达或岛内居民返岛提取方式外,可对单价超过5万元(含)的免税品选择担保即提提货方式,可对单价不超过2万元(不含)且在本公告附件清单内的免税品选择即购即提提货方式。使用担保即提”“即购即提方式购买的离岛免税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应一次性携带离岛,不得再次销售。
二、担保即提提货方式
(一)离岛旅客每次离岛前购买单价超过5万元(含)的免税品,可选择担保即提方式提货,离岛旅客除支付购物货款外,在向海关提交相当于进境物品进口税的担保后可现场提货。此方式下所购免税品不得在岛内使用。
(二)旅客离岛时需要对所购商品退还担保的,应当由本人主动向海关申请验核尚未启用或消费的免税品,并提交免税品购物凭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旅行证件。经海关验核,对旅客交验的免税品与购物信息相符的,海关在购物凭证上确认签章。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办理离岛旅客验核签章手续:
1.离岛旅客交验免税品已经启用或已经消费的;
2.离岛旅客交验免税品与购物凭证所列不符的;
3.购物人员信息与交验离岛旅客本人信息不符的。
(四)经海关实物验核通过且购物旅客本人已实际离岛的,海关退还担保。对于购物旅客本人自购物之日起超过30天未离岛、未主动向海关申请验核免税品或未通过验核的,相关担保直接转为税款。
三、即购即提提货方式
离岛旅客每次离岛前购买本公告附件清单所列免税品时,对于单价不超过2万元(不含)的免税品,可以按照每人每类免税品限购数量的要求,选择即购即提方式提货。离岛旅客支付货款后可现场提货,离岛环节海关不验核实物。
四、相关法律责任
(一)离岛旅客使用上述两种方式提货,自购物之日起,离岛时间不得超过30天(含);对于超过30天未离岛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的,三年内不得购买离岛免税品。对于构成走私行为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于离岛免税商店未按规定销售免税品的,由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担保即提即购即提方式的其他监管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9号(关于发布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的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341日起执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3号(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中其他规定继续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3318

国务院文件

The Council’s Documents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Official Reply on Approving the Temporary Adjustment and Implementation of Relevant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in Hainan Province
国务院
关于同意在海南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国函〔202323
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关总署、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财政部、税务总局:
你们关于优化海南离岛免税政策提货方式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海南省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自202341日起对符合规定的离岛免税品可提交担保后提前放行。
二、海关总署、海南省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省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三、国务院将根据有关政策在海南省的实施情况,适时对本批复的内容进行调整。
 
附件:国务院决定在海南省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国务院
202333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决定在海南省暂时调整实施的
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有关行政法规规定
调整实施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第四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向海关申请提供担保,要求提前放行货物:
(一)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尚未确定的;
(二)有效报关单证尚未提供的;
(三)在纳税期限内税款尚未缴纳的;
(四)滞报金尚未缴纳的;
(五)其他海关手续尚未办结的。
对符合规定的离岛免税品可提交担保后提前放行。

 

上海科委文件

STCSM Documents

上海市科委关于2023年第一批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公告

Announcement on the first batch of high-tech SMEs to be warehoused in 2023
各有关单位:
  依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要求,经公示通过,现将上海市2023年第一批2472家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告。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3327
相关附件

纳税问答

Q&A

问答一

印花税相关问答
1.纳税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仅注明了增值税税率和含税金额,但未注明增值税税额,是否可以自行换算出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第五条规定,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因此,未注明增值税税额,应以合同列明的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
2.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既包括货物运输合同又包括仓储业务,应如何计算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九条规定,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以上税目事项并分别列明金额的,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目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列明金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因此,公司签订的合同若分别列明货物运输费用和仓储费,应分别以万分之三和千分之一的税率计算缴纳运输合同印花税;若未分别列明金额,则应从高适用千分之一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
3.公司跟境外企业签合同,要帮境外企业代扣代缴印花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内代理人应当按规定扣缴印花税,向境内代理人机构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资产交付地、境内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所在地(居住地)、书立应税凭证境内书立人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涉及不动产产权转移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4.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销售农产品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征收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四)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另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四条规定,关于免税的具体情形:
(一)对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明确特定纳税人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除外。
(二)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家庭农场,具体范围为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以农场生产经营为主业,以农场经营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
因此,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销售农产品签订的买卖合同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条件的,免征印花税。

问答二

Q&A 2
个税扣缴手续费返还相关热点问答
1.我企业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听说税务部门会退付一笔手续费,请问具体的返还比例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按年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者责令补扣的税款。
2.企业申请扣缴手续费返还有时间限制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规定,三代税款手续费按年据实清算。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33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
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在年度内扣缴义务终止或代征关系终止的,应在终止后3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交手续费申请资料,由税务机关办理手续费清算。
3.纳税人如何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申请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费退付?
答:纳税人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在【退付手续费核对】模块申请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费退付。

问答三

Q&A 3
财务报表年报热点问题
一、报送时间  
财务报表按月报送的在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按季报送的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报送,具体以申报纳税期限实际日期为准。
年度财务报表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报送。
二、更正申报  
如果财务报表填报有误,如何更正申报?
第一步: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务报表报送】,选择需要更正的对应财务报表种类。
 
 
第二步:选择需要更正的对应所属期,选择【是】将作废原来已申报的报表,重新保存发送后即更正申报成功。
 
 

三、金额填列  
财务报表本期金额和上期金额如何填?
  
《企业会计制度》 或《小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栏次方式
本期数本月()金额
本年累计数本年累计金额
本期金额
上期金额
按季
当季最后一个月的相关数据
本年1月至填报截至所属月份的累计数
本年1月至填报截至所属月份的累计数
去年同期数
按月
当月数据
本年1月至填报截至所属月份的累计数
本年1月至填报截至所属月份的累计数
去年同期数
四、备案办理  
财务报表报送时显示未备案如何处理?如何办理财务会计制度备案?
备案前提
1.纳税人状态不是注销或者非正常户注销;
2.纳税人状态不为简易注销无异议;
3 .不是严重失信纳税人;
4.不存在已下发未办结的风险核查任务。
操作步骤:
第一步: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创新版)】。
 
 
第二步:新增或变更财务会计制度备案信息。
打开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及变更功能页面后,如果没有会计制度备案信息可以点击【增加】按钮进行添加财务会计制度备案信息。
 
若之前已有财务会计制度备案信息,则会显示会计制度备案信息列表,可以进行【查看】、【修改】、【作废】等操作。
【查看】:
 
【新增或修改】:
 
新增或修改页面填写完成后,点击【确定】保存本次已填写的内容。
Tips
若记录有误,请先作废或修改原备案有效期再新增备案信息,如果对应会计制度执行期间已经报送过对应的会计报表资料,则不可再作废原备案,只可终止此备案信息的执行期止。
第三步:此业务无需上传附列资料,选择点击【提交】,提交后可下载《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和《税务事项通知书》。
 
 
更新备案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会计制度备案时间需要包含申报税款所属期;
2.备案时间起必须是月初/季初;
3.财务报表备案时财务、会计制度名称需要和财务报表报送小类相对应;
4.之前备案的有效期起和止不能和新备案的日期有交集,且一次只能修改或新增一条数据。
五、查询已申报数据  
第一步: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查询】【申报信息查询】,点击页面右侧【申报信息查询】。
 
 
第二步:征收项目选择财务报表,筛选申报日期、税款所属期等条件后,点击查询
 

 

问答四

Q&A 4
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热点问答
1.我最近打算买一辆新能源汽车,听说今年购置新能源汽车有免征车辆购置税优惠,请问符合哪些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可享受免征优惠,又是如何确定车辆购置时间的呢?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7)规定:
一、对购置日期在202311日至202312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二、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的,列入《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属于符合免税条件的新能源汽车。
三、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四、20221231日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可按照本公告继续适用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2.我想办理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申报,请问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第五条、第六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办理免税、减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报《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车辆合格证明和车辆相关价格凭证。还应当根据不同的免税、减税情形,分别提供相关资料的原件、复印件。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车辆,提供机构证明和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二)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
(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批准的相关文件。
(四)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的自用国产小汽车,提供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
(五)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或者A类和B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车辆合格证明,是指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车辆电子信息单》
车辆相关价格凭证是指:境内购置车辆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其他有效凭证;进口自用车辆为《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属于应征消费税车辆的还包括《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3.我们单位最近新购入了一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请问该如何在网上申报?
答:上海电子税务局为纳税人提供多种登录方式,购车企业可以“IC/CA登录或者税号登录,选择车辆购置税申报套餐根据系统提示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4.请问现在还有纸质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吗?如果没有又该如何获取证明?
答:201961日起,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和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纳税人确有查询、下载、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需求的,可通过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等渠道获取。

纳税实务

Tax practice

实务一

上海奉贤:便民办税在行动,助区域营商环境再升级
为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高质量发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已连续开展十年。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奉贤区税务局紧紧围绕纳税人缴费人需求,积极提升纳税人缴费人办事体验度、便利度,切实解决各类急难愁盼问题,优化区域内营商生态圈。
316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奉贤区税务局、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人民政府共同举办春风江海 智税赋能 筑梦现代化新南桥圆桌论坛暨党建联建签约活动。活动现场,税务、工商联、银行等多个部门做了政策分享,与出席的企业代表交流互动。
据了解,为了便利纳税人,奉贤区税务局打造了以税务元宇宙云厅为概念的社会共治点,并于近日正式对外试运行。该厅内设置了智能导税、远程咨询、自助办税、课程点播等功能,其中两台智慧自助办税终端——虚拟窗口,能够利用交互技术实现与线下业务主厅的一体化联动,实现了实体大厅涉税业务全覆盖。
试运行三周以来,该厅日均服务接待超过100户纳税人缴费人,办结率100%且无一人返流至线下实体大厅。
此外,奉贤区税务局积极发挥云端政策辐射力量,设立新媒体学堂pro+”,推出新办企业第一课”“电子税务局上新啦等精品课程,灵活满足线上+线下”“实体+网络多渠道开课形式,积极推动纳税人学堂规模化,确保政策落地、有效。

实务二

Tax Practice 2
营商环境的提升,一直是上海市各级政府关心的一件大事。2023年上海召开的新年第一会就是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大会,发布的第一份文件就是《上海市加强集成创新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
这份行动方案还有一个别称——上海优化营商环境6.0版行动方案。上海这座城市从2018年起连续6年出台了6个版本的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每一年的新版本,都是上一版的升级迭代。
在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中,上海作为中国样本城市之一,贡献了55%的权重,助力中国排名从2018年的全球第78位上升到2020年的第31位。
记者注意到,随着上海牌营商环境口碑、名气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企业愿意在这片沃土上驻足,以谋求更广阔的发展。
一座外企敢投的城市
来自上海市商务委的最新消息显示,2022年上海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经济社会发展,当年实际使用外资保持了正增长。这一年,上海实际使用外资239.56亿美元,其中服务业实际使用外资230.73亿美元,占全市实际使用外资总额的96.3%。此外,上海新增跨国公司地区总部60家、外资研发中心25家。
离上海市民生活最近的外资,当属山姆一类大超市了。今年春节前后,上海在原有众多仓储会员店的情况下,又新开了山姆金桥店、开市客浦东店等超大型仓储会员店。这些门店被称为千元店”——消费者单次的消费数额一般为千元左右。
1996年进入中国布局仓储会员店的山姆超市,频繁在上海布局门店,一是看中了长三角区域的消费能力,二是认可这里的营商环境。
复旦大学一带一路全球治理研究院常务副院长黄仁伟指出,上海在市场环境方面具备独特优势,外企只要在上海市场站住脚,就基本能在长三角站住脚,要知道,这是中国质量最高、购买力最强、潜力最大的一个市场
他认为,无论从交通、电力、通信、物流等硬件基础设施要素来看,还是从法规规则以及对规则的执行力等软件条件来看,上海都是一座让外企敢投的城市。
即便是开办一间24小时便民小超市,都能在上海享受到足够的便利。过去,开一间小超市需要办理5张许可证,准备5套申请材料,往返于各个部门及窗口,耗时38个工作日。如今,一业一证改革使得5张许可证合并为一张综合证,38个工作日变为5个工作日。如果在正在进行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的浦东新区办理,最快当天就能取证。
中小企业也能找到存在感
外资对上海很重要,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也是上海的心头肉
3月中旬,记者在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展厅看到,多块大屏幕上显示着上海营商环境的各项指标,包括重要产业布局、新兴产业图谱、创业服务地图等实时信息。该中心负责运营的市政府服务企业官方平台上海市企业服务云,集合了政策查询、网上办税、申请专利等多项功能。

实务三

Tax Practice 3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您好!为了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抓好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开展此次需求征集活动,充分听取市场主体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助力税务部门税费管理和服务持续优化,纳税人缴费人税法遵从度和满意度不断提升,更好地以税收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您的回答将作为税务部门出台措施、改进工作的参考依据,我们将依法为您保密。
一、征集时间
即日起—415日。
二、征集内容及方式
此次调研问卷分为AB卷,征集内容涉及企业基本情况、调查内容等方面各21道题。参与征集人员可扫描以下二维码或点击问卷链接(可任选一份、也可两份问卷都参与),通过非接触方式填报问卷。
三、征集对象
征集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是上海的纳税人和社会各界人士,重点征集企业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企业财务人员(办税人员)、中介机构(个人代理人员)的需求建议。
感谢您的热情参与!
 
问卷A二维码
 
 
问卷B二维码
问卷A链接:https://bestcem.com/t/5VOgkh网站链接)
问卷B链接:https://bestcem.com/t/5VOgWG网站链接)

实务四

Tax Practice 4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2022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为帮助纳税人了解2022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申报时间、申报方式以及报送资料等相关事宜,明确知晓规范申报操作、重点热点政策、优化服务举措和管理方式要求等,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2022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22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三、汇算清缴申报方式
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方式包括网上申报和上门申报。其中,网上申报是指纳税人通过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3)或登录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上门申报是指由于实际情况,纳税人不能正常进行网上申报时可直接携带汇算清缴相关材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3)可以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网址:shanghai.chinatax.gov.cn)的新闻动态/专题专栏/征管服务类/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报表软件下载或者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软件下载栏目内下载。推荐通过网上申报渠道办理汇算清缴申报。
四、汇算清缴申报资料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查账征收企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修订版本)并在封面上盖章、签字、装订成册;核定征收企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修订版本)加盖纳税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修订版本)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若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需提供相应的审计报告。
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纳税人使用CA认证且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汇算清缴申报的,上述第(一)、(二)项资料的纸质材料无需报送,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三)《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若纳税人为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盖章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四)《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
若纳税人发生的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等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五)《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
若纳税人发生的资产(股权)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等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六)《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若纳税人发生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且选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五、提示关注事项
(一)提前申报财务报表
为进一步提升纳税人汇算清缴申报质量,丰富申报预填等填报辅助式服务,增强财务报表稽核比对,减少纳税人的涉税风险,加快汇算清缴申报进度,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始终将纳税人财务报表的申报时间、质量作为重点关注事项,建议纳税人分步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汇算清缴申报表。在编制完成会计报表后第一时间申报,在梳理税会差异调整、核实享受优惠政策及金额等事项后再进行汇算清缴申报,以便获得更好地办税体验。
(二)优惠政策事项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三)名单制管理政策提示
对涉及多政府部门认定管理的优惠政策,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转让备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临港新片区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动漫企业、技术先进型企业、非营利组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重点)软件企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等等,请纳税人务必确认符合相关政策条件,同时对于应该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或者文件的一并确认,避免错误填报产生后续影响。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已提高到100%(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对于汇算清缴申报享受该政策的纳税人,应根据《科技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号),尽早向科技管理部门提交自评信息,及时取得登记编号(左数第11位为0)以免影响政策享受。
(四)重点政策操作提示
对于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纳税人,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按照提示提交相应电子资料。
对于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事项的纳税人,可选择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发布的2018优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在填报汇算清缴申报表基础信息表时勾选“2015,也可选择“2021简化版。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上述表式可以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的新闻动态/专题专栏/企业所得税类/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专栏或者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内下载。
汇算清缴期间,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还将继续联合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运用上海市科技创新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中加计扣除服务平台,对存在争议的研发项目,纳税人可以提请税务部门帮助转请科技部门判断。
(五)项目部预缴凭证
若纳税人为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建筑企业总机构,且由其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在项目所在地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在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按需报送该项目部实际预缴企业所得税相关凭证(复印件),该凭证预缴申报阶段已调整为留存备查(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
(六)资产损失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七)汇算清缴申报体检报告
为提升预判式纳税服务水平,进一步辅助纳税人高质量高效率申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将优化申报提示监控规则,继续在2022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就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提供汇算清缴申报体检报告服务。
该项服务遵循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的原则。纳税人在网上申报时,基于提前一天申报财务报表的前提下,在完成汇算清缴申报表填报后,系统在申报表发送页面增加扫描功能,并将可能存在的填报问题分类汇总出具体检报告反馈给纳税人。纳税人应及时分析体检报告中反馈的疑点提示,有问题的应即知即改主动更正申报,提高数据质量,降低涉税风险,避免后续被动。
(八)更正申报
汇算清缴期内,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
汇算清缴期后,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需要补缴税款的,应自汇算清缴期后起按日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持续优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后更正申报服务功能,针对税务管理需要和纳税人不同的更正申报需求,精准开放汇算清缴期后网上申报更正渠道,提供纳税人精细化服务,增强引导式办税服务体验。纳税人应根据更正项目认真核实确认,及时进行更正,履行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的规定。
(九)申请退税
根据政策变化,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准备相关资料按需配合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将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为持续优化纳税人退税体验,进一步加快汇算清缴退税工作进度。在汇算清缴申报期,系统智能识别需要退税的纳税人并发送办理提示界面,纳税人选择立即办理即可一键发起退税流程。对于有特殊原因选择暂不办理的纳税人,即时发送《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暂不办理退抵税通知),并登记在册,后续定期持续跟进提醒服务。对于符合智能审核条件的纳税人,经系统比对相关指标通过后可即时办结。在完成汇算清缴申报后各个征期,对于未申请办理退税纳税人,系统自动推送提示办理退税事项。针对仍不办理的纳税人,统一纳入异常退税管理系统,纳税人无特殊原因应及时办理退税。
(十)涉税事项咨询
纳税人进行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遇到任何问题,都可以通过非接触式途径获得有关汇算清缴相关信息及帮助。推荐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的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进行查询,也可以选择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等方式进行咨询。

<, B>审计会计文件

The Audit and Accounting Documents

财政部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纲要》的通知

Notice on Printing and Distributing the "Credibility Construction Outline of th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Industry"
财政部
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纲要》的通知
财会〔2023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要求,适应新时代高质量发展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提出的要求,增强行业诚信观念,提升执业质量,营造守法经营、诚信服务的行业文化,我部制定了《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纲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纲要》 
财政部
2023314
附件下载:

上海市相关文件

Shanghai’ Documents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方案(2023—2024年)》的通知

Notice on Printing and Distributing the Shanghai Action Plan for Promoting the Employment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2023-2024)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方案(2023—2024年)》的通知
沪府办规〔20237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方案(2023—2024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212
上海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方案(2023—2024年)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和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有关规定,按照十四五期间本市残疾人实现较为充分、较高质量的就业任务目标,为推动本市残疾人就业支持体系进一步完善,现制定本市行动方案如下:
  一、任务目标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残疾劳动者是就业群体中的特殊人群,残疾人就业关系到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完善,关系到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是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残疾人就业工作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效果导向,进一步落实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不断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水平,提高残疾人就业质量。2023-2024年,实现本市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1万人,推动残疾人就业工作更加贴合残疾人对美好生活的期盼和需求。
二、主要举措
  (一)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按照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要求,确保十四五期间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市级、区级编制50人(含)以上的党政机关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市、区两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残疾人干部的比例应达到15%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年度本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公示,由市残联每年按规定向社会公示。(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各区政府)
  (二)推进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根据行业特点,在有适合岗位的情况下,选择符合残疾人就业特点、适合残疾人工作的工种和岗位,在招聘计划中安排一定数量的岗位,根据相关原则和规定程序定向招聘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国有企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足在职职工人数规定比例的,应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国有企业应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新增建设邮政报刊零售亭等社区公共服务点时,应预留一定数量的岗位专门安排残疾人就业,并适当减免摊位费、租赁费,有条件的可免费提供店面。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对残疾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根据本市实际,适当放宽对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数量、间距要求。(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市邮政公司、市烟草专卖局、市企联,各区政府)
  (三)支持民营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
  开展民营企业助力残疾人就业活动,结合民营企业助力残疾人就业活动,共享残疾人就业状况与需求信息,对接残疾人就业需求。组织一批头部平台、电商、云平台等新就业形态企业对接残疾人就业需求,每年开发一批岗位定向招聘残疾人。对在平台就业创业的残疾人减免增值服务等费用,给予其宣传推广、派单倾斜、免费培训等帮扶。市、区两级残联与工商联、企业联合组织及行业协会商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加强合作,开展广泛宣传报道,加强对残疾人自主创业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指导与扶持,提供联系劳动项目、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和用人单位培训等服务。民营企业应将助残就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或编制专项社会责任报告。(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联、市残联、市企联,各区政府)
  (四)推动残疾人组织助残就业和残疾人自主创业
  发挥各类扶残助残社会组织的作用,带动辐射更多残疾人就业创业。总结不同类别残疾人就业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积极打造阳光手作工作室”“残疾人工匠、残疾妇女美丽工坊等品牌,评选残疾人创业领军人才。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应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以帮扶残疾人就业为主题的公益慈善项目和活动。
  搭建残疾人灵活就业载体,鼓励残疾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用人单位与从事非遗项目就业的残疾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提供必要的劳动环境和劳动防护,支持残疾劳动者居家就业,给予用人单位就业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技艺提升耗材一次性补贴,提高残疾劳动者劳动收入。支持就业年龄段残疾人自主创业,按规定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文化旅游局、市残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五)强化就业困难残疾人就业援助工作
  充分利用本市阳光职业康复援助基地(以下简称阳光基地)开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根据本市加强阳光基地管理工作要求,推动辅助性就业加快发展。阳光基地应与援助对象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统一为援助对象办理就业登记和参保手续,将组织援助对象从事生产劳动与开展各类职业康复活动相结合。各区残联应开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劳动项目调配,开发、收集、储备适合残疾人的劳动项目,打造阳光基地产品和服务品牌。将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残疾人全部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并提供更具针对性的重点帮扶。(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各区政府)
  (六)开展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工作
  按照本市农村困难残疾人就业帮扶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大农村残疾人综合帮扶工作力度,促进农村残疾人劳动增收,改善农村残疾人生活状况。符合认定标准的扶残涉农经济组织与农村困难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给予其劳动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午餐费补贴。开展扶残涉农经济组织年度考核,各相关部门要在扶残涉农经济组织的认定及相关优惠政策上给予支持和帮助。结合本市产业优势,在农村残疾人中大力开展种植、养殖、加工、传统工艺等实用技术培训。(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文化旅游局、市农业农村委、市民政局、市残联,各区政府)
  (七)完善残疾人中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支持工作
  充分利用大数据信息准确掌握在校残疾人中高等院校毕业学生数据,建立一人一策就业服务台账,开展一对一精准服务。组织面向残疾人中高等院校毕业生的各类线上线下就业服务和招聘活动。
  加强对中职特教毕业学年学生就业引导,鼓励其通过参加实习、见习活动,适应社会环境,提升就业能力。加强对残疾人大学生所在高校指导,做好残疾人大学生就业相关政策宣讲、职业指导、技能培训、岗位推介等工作,落实各类就业扶持及补贴奖励政策。将残疾人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对象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确保应届残疾人大学生去向落实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责任单位: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各区政府)
  (八)深化盲人按摩就业促进工作
  大力推进本市两个国家级盲人医疗按摩规范化实训基地的实训工作,通过标准化、针对性的实训,提升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业务水平。充分发挥实训基地平台作用,输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到本市公办医院、中医门诊部、医疗康复机构就业。支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开办医疗按摩所。规范开展盲人保健按摩培训和继续教育,逐步提升盲人保健按摩师的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残联、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政府)
  (九)夯实残疾人就业服务基础工作
  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四个一活动,对就业年龄段未就业残疾人至少进行一次基础信息核对,对其中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至少组织一次职业能力评估、进行一次就业需求登记、开展一次就业服务。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完善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就业服务内容、标准、流程等规章制度。落实《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要求,探索建立残疾人就业辅导员队伍。按规定将残疾人就业社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提高专业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各区政府)
  (十)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工作
  对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就业年龄段未就业残疾人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创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对获得职业技能证书的残疾人给予职业技能提升补贴。鼓励残疾人通过就业见习和岗位培训提升就业能力,推动残疾人实现更稳定、更高质量的就业。继续按照本市加强特殊职业教育管理的相关要求,深化完善中等特殊职业教育体制,探索用人单位参与培训体系建设,引导职业院校开发面向残疾人的就业创业培训项目。鼓励上海开放大学开展残疾人精准培训,并通过上海市终身教育学分银行进行学分存储和转化。2023-2024年完成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6000人次。充分发挥残疾人职业技术能手俱乐部的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鼓励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竞赛和职业技能展示交流活动。(责任单位:市残联、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各区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本市残疾人就业工作实际和职责,推动残疾人就业工作开展。市、区两级残联应配合有关部门完善、落实、宣传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精准掌握并按规定共享残疾人就业状况与需求信息,组织实施残疾人就业帮扶活动,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
  (二)资金保障
  落实《上海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印发的《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等要求,保障残疾人就业培训、就业服务、补贴奖励等相关资金投入,合理确定补贴和奖励标准、条件,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统筹用好各类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资金,避免交叉使用。对各类就业帮扶、培训基地建设按规定给予扶持。继续做好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的奖励工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残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政府)
  (三)信息支持
  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实现残疾人就业数据互联互通。深入推进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在残疾人服务保障领域的应用,发挥其在残疾人服务和相关补贴发放渠道等方面的作用。做好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残保金征缴一件事有关工作,按规定落实保障条件。依托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健全上海市残疾人就业和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上海市残疾人分散按比例就业申报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利用本市大数据资源优势,为残疾人、用人单位和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人员提供准确、高效、便捷的服务。(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退役军人局、市大数据中心、市残联,各区政府)
  (四)宣传动员
  充分利用就业援助月、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加大对残疾人就业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残疾人的新就业理念。用通俗易懂、简单明了的文字、图片、视频形式,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和新媒体平台大力宣传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残疾人就业优秀项目和品牌、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社会责任、残疾人就业能力和潜力,以及残疾人就业渠道、形式、服务流程等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大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宣传力度。(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市企联,各区政府)
  (五)监督落实
  各区政府要进一步明确各项工作负责部门和职责分工,确保相关措施落地落实。要依法维护残疾人就业权益,坚决防范和打击虚假安排残疾人就业、侵害残疾人就业权益的行为,及时发现和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每年年底向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报送落实情况,并在本方案实施期间至少组织一次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和效果评估。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市场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Notice on the Implementation Plan for Promoting Market Entities to Substitute Special Credit Reports for Certificates of Illegal Records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推行市场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211
  关于推行市场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破解市场主体开具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繁、难等问题,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等法规、规章,以及开展政务大数据体系应用服务创新、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等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政务数据应用创新,充分发挥信用报告作用,按照需求导向、统筹协调、依法依规、分步推进、防控风险、迭代完善的原则,大力推行市场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切实减轻市场主体开具证明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动数据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
  (二)工作目标
  202331日起,在全市试行市场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23个领域(以下称首批实施领域)有无违法记录证明。
  202371日起,在全市同步试行市场主体合规一码通模式,即以市场主体亮码、要求提交证明的单位扫码查看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的方式,替代市场主体提交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的工作模式。
  202411日起,在全市正式实施市场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41个领域有无违法记录证明及合规一码通模式。
  (三)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所称的违法记录,是指本市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关中央垂直管理单位、有关司法机关(以下统称出证机关)等对市场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客观记载。除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市场主体违法行为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违法记录;市场主体行为已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列入违法记录。市场主体刑事领域的违法记录,参照相关规定确定。
  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市场主体可以开具专用信用报告,用以证明自身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相关领域有无违法记录的情况。
  专用信用报告应用场景主要包括金融(如申请上市、挂牌、再融资、并购重组、发行债券、银行贷款等)、商务经营(如参与招投标、产权交易、政府采购,接受第三方机构评估评审等)、行政管理(如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申请优惠政策、资金支持,参与评比表彰等)等场景。
  二、主要任务
  (一)夯实数据基础并上线报告开具功能。首批实施领域的出证机关要加强对已归集共享信息的核验,确保市场主体202011日以后的违法行为信用信息等全面归集共享。开具专用信用报告功能在信用中国(上海)网站上线,相关办事指南、操作流程等同步公布。
  (二)积极开展试行。本实施方案施行后,市场主体可自行在网上或线下开具专用信用报告,用以证明自身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相关领域有无违法记录的情况。对专用信用报告中有关信息的异议、更正、更新、修复等事宜,按照《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等实施,并建立申诉快速办理机制。根据应用场景需要,市场主体可以选择专用信用报告具体涵盖的时间范围和领域。金融领域要求提交证明的单位需要进一步了解专用信用报告记载的违法行为具体情况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协调相关市、区部门等办理,相关单位应当及时配合。
  (三)推行合规一码通模式并拓展应用领域。在一网通办政务服务平台上线市场主体合规一码通功能和专用信用报告开具功能,自202371日起,同步试行合规一码通模式。202312月底前,完成第二批实施领域数据全面归集共享。
  (四)全面正式实施。202411日起,全面施行市场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41个领域的有无违法记录证明及合规一码通模式,实现市场主体有无违法记录方面一码通行。对专用信用报告不能证明的事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要求提交证明的单位依法有权查询市场主体违法行为信息的,相关部门、单位要做好数据共享。
  (五)探索扩展应用范围。积极扩展专用信用报告应用范围等,为更多类型的社会主体提供便利。大力探索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推行市场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研究推进与长三角区域外的省市进行数据共享,推动专用信用报告涵盖市场主体在外省市有无违法记录的情况。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责任落实。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统筹推进全市推行工作,指导督促各区、各市级部门和相关单位推进落实,研究解决全市面上重大问题。各区、各市级部门和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按照谁生成谁提供,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本区、本系统、本单位市场主体违法行为信用信息等及时归集共享,并对本单位提供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市大数据中心要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做好专用信用报告、合规一码通等功能开发上线和全市数据归集共享技术保障。各区建立由区发展改革委、区司法局、区大数据中心等组成的协调机制,组织指导区级部门和街镇落实相关要求,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各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国家和本市数据安全制度规范,切实保障数据安全。
  (二)加强培训宣传。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要组织全市专项培训,保障各区、各市级部门和相关单位全面了解工作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宣传,确保市场主体充分知晓和享受便利。各区、各市级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在本区、本系统、本单位加强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提高社会知晓度,营造良好氛围。
  (三)建立长效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要建立全市数据归集共享工作定期检查督促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要跟踪评估全市推行情况,广泛收集意见建议,持续完善制度机制,优化扩展系统功能,不断提升工作规范化、便利化水平。
  本实施方案自202331日起实施。
  附件:市场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的实施领域
  
合作伙伴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Copyright @ Acumen Group  沪ICP备2021021652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15020181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