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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 财税法规信息
更新时间:2022年8月10日     阅读:453

最新消息

The Latest News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部署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 确定有序推进电子证照应用的举措 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Li Keqiang Presided Over an Executive Meeting of the State Council, Deployed the Rectification of Problems Identified in the Central Budget Implementation and Other Fiscal Revenue and Expenditure Audits, Determined Measures to Promote the Application of Electronic Licenses in an Orderly Manner, and Stimulated the Vitality of Market Players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7月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确定有序推进电子证照应用的举措,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会议指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有关部门对2021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国有资产管理、重大政策落实等进行了审计,结果已于近期公布。会议要求,强化问题整改,管好用好财政性资金,节用裕民,推动宏观政策落实,稳住经济大盘。一要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列出清单,印发有关方面。各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要负起整改主体责任,逐条制定方案尽快整改,适时开展“回头看”,确保整改到位。将审计整改纳入国务院大督查。对整改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坚决查处拒不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等问题。整改结果9月底前报国务院,并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后向社会公开。二要对性质恶劣的依法严肃惩处,既处理事又处理人,以儆效尤。三要举一反三、标本兼治。深入剖析普遍性问题、反复出现问题的原因,完善制度规范。强化制度执行的内外部监管和审计。四要确保退税减税降费、缓缴社保费、稳岗、普惠金融等政策落实到位,对骗取退税等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确保养老、医疗、教育、基本住房、社会救助等民生资金规范安全使用,决不允许截留挪用、贪污侵占。五要坚持政府过紧日子。严肃财经纪律,严格落实压减非急需非刚性支出,对低效和沉淀资金按规定收回,严禁违规建设楼堂馆所、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铺张浪费等,腾出更多资金用于稳市场主体稳就业保民生。
会议指出,稳住经济大盘,既要实施好宏观政策,又要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在加强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过程中,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水平,目的是增强市场主体创业和发展动力,是适应信息社会发展、提高政务服务效能的需要。要在确保信息安全基础上,有序扩大电子证照应用。电子营业执照已有多年应用实践,扩大应用范围有利于便利市场交易,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有利于经济发展。要拓展电子营业执照在市场准入、纳税、金融、招投标等高频服务领域应用,推进电子印章同步发放,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强化部门和地方信息共享,提升电子营业执照等互认度。选择部分城市依法依规探索居民电子身份证试点,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和发现解决问题,推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会议强调,要守牢信息安全。完善安全管理规定,提高安全防护能力,依法保护个人信息、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做到安全可靠、便捷高效,让群众和企业办事放心省心。对违规使用信息、滥用信息等各类侵犯个人和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会议研究了其他事项。

增值税

VAT

财政部 税务总局政策 做好电力保供工作的通知

Notice on Ensuring Power Supply Guarantee
财政部 税务总局政策
做好电力保供工作的通知
财税〔202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能源电力保供工作,现就落实燃煤发电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购买使用进口煤炭的燃煤发电企业,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的,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留抵退税办理进度,规范高效便捷为其办理留抵退税。 
  各地财政和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燃煤发电企业留抵退税工作,密切部门间协作,加强政策宣传辅导,及时掌握企业经营和税收情况,重点做好购买使用进口煤炭的燃煤发电企业留抵退税落实工作。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6月24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

Announcement on Expanding the Industry Scope of the Policy of Full Refund of the Value-Added Tax Credits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为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着力稳市场主体稳就业,现将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称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 
(一)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2022年第14号公告和本公告所称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按照2022年第1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适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时,纳税人的行业归属,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关于以主要经济活动确定行业归属的原则,以上一会计年度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应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比重最高的行业确定。 
四、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申请留抵退税的其他规定,继续按照2022年第14号公告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第三条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2022年第14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和本公告有关要求,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狠抓落实,持续加快留抵退税进度。同时,严密防范退税风险,严厉打击骗税行为。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6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22年7月份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时间的公告

Announcement on Extending the Application Time for VAT Refund in July 2022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2022年7月份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时间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为保障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退税行业范围政策顺利实施,方便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决定将2022年7月份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7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7月8日

 

其他税收

Other Taxes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Announcement on the Deadline for Stamp Duty Payment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印花税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一、应税合同按季申报缴纳,不经常书立应税合同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因经常书立产权转移书据而难以在每次书立后申报的,可以选择按季申报缴纳。
  三、应税营业账簿按年申报缴纳。
  四、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难以在每次书立后申报的,可以选择按年申报缴纳。
  五、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六、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2年6月30日

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Notice on Periodic Deferral of Payment of Basic Medical Insurance Units for Workers
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医保发〔202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中小微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自2022年7月起,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确保缓缴期间参保人待遇应享尽享。中小微企业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不影响该企业参保人就医正常报销医疗费用。缓缴期间,相关企业参保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及时报销、应报尽报,确保基本医保报销水平保持稳定不降低。
三、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各地要结合实际做好政策宣传,明确操作流程,主动向社会公开。中小微企业具体标准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划型规定,在当地政府主导下,由医疗保障、税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确定名单。现有数据可以确定企业类型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求的,可由企业向核定缴费部门出具书面承诺。要加强部门协作,优化工作环节,创新服务方式,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并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参保人权益不受影响。
四、切实保障好相关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缓缴期限内,中小微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参保人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缴费。
五、做好调度统计分析等工作,确保缓缴政策平稳实施。各地要加强缓缴信息调度,做好统计监测,将缓缴信息按月汇总并向上集中报送。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强化基金运行分析,管控运行风险,确保基金安全。要建立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医疗保障、税务等部门要做好企业和职工参保缴费、企业缓缴等基础业务信息共享,强化部门工作协同。
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精心组织实施,确保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落实到位。各级医疗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加强沟通协作,健全工作机制,抓好政策落地见效。执行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6月30日

财政资金支持政策

Finacial Suppot Policy

上海市科委关于2022年第五批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公告

Announcement on the Fifth Batch of Technology-based SMEs in the Database in 2022
  依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要求,经公示通过,现将上海市2022年第五批3096家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告。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2年7月25日
【相关附件】

 

纳税问答

Tax Question and Answer

问答一

Q&A 1
我国对出口退税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分哪几类呢?
答:为提升出口退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提高企业税法遵从度,我国以风险可控、“放管服”结合、利于遵从、便于办税为原则,对出口退税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根据企业管理类别提供差异化服务、实施差别化管理。具体来说,税务部门会根据企业信用资质水平、税收遵从程度等情况,将企业的出口退税管理类别分为四类,从高到低分别为一类、二类、三类和四类。其中,一类企业信用资质最好,享受的退税服务最优、进度最快。

问答二

Q&A 2
我公司是一家小型微利企业,如果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手续吗?
答:按照税务系统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要求,我们全面取消了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同时,我们在申报表中设计了“从业人数”“资产总额”“限制或禁止行业”等相关指标,采取电子申报的企业,征管系统将根据申报表相关数据,自动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系统还将进一步自动计算减免税金额,自动预填表单,为企业减轻计算、填报负担。

问答三

Q&A 3
纳税人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是否需要对进项税额转出部分进行调整?
答: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涉及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为减轻纳税人退税核算负担,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上述计算期间内发生的进项税额转出部分无需扣减。
举例说明:某制造业纳税人2019年4月至2022年3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中,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万元,道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100万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200万元,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200万元。2021年12月,该纳税人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此前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50万元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转出。该纳税人2022年4月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申请留抵退税时,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公式为:进项构成比例=(500+100+200)÷(500+100+200+200)×100%=80%。进项转出的50万元,在上述计算公式的分子、分母中均无需扣减。

问答四

Q&A 4
我公司是一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假设2022年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具体如何计算加计扣除?
答:科技型中小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根据是否形成无形资产按费用化或资本化处理两种情况,分别计算加计扣除,具体为: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假设你公司2022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全部费用化,且全部符合加计扣除条件,则在据实扣除100万元基础上,允许税前再加计扣除100万元,合计可在税前扣除200万元;如果发生的研发费用全部资本化,100万元将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在该无形资产的使用期间按照无形资产计税基础的200%在税前摊销。

纳税实务

Tax Practice

实务一

Tax Practice 1
民财评:超2万亿元退款到账,惠企实招见实效
国家税务总局最新数据显示,截至7月20日,2022年已退到纳税人账户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款超过2万亿元,超过去年全年退税规模的3倍。大规模政策红利持续释放,为企业带来看得见的实惠。

实务二

Tax Practice 2
出口退税”及时雨”缓解外贸企业资金压力
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是稳外贸的一项重要举措。随着出口退税“加速提档”,持续激发外贸市场主体活力。
“我就在税务工作人员的辅导下,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了50万元的出口退税申请,当天退税款就到账了。这笔出口退税款来得太及时了,员工工资有了着落。”主营针纺织品出口业务的上海安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财务人员黄婷对记者表示,近年来受全球疫情影响,公司盈利能力大幅下滑,特别是今年3月份大部分货物滞留,面临资金流短缺问题。而出口退税新政的出台,及时补充了公司流动资金。

实务三

Tax Practice 3
税费支持政策助力企业稳步前行
今年以来,退税减税政策效果如何?退税的钱都被用在了哪里?企业的销售收入是否有所回暖?
作为反映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的“晴雨表”,增值税发票数据成为观察市场主体发展动向的“一扇窗”。税收大数据显示,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带动企业经营逐步改善,支撑企业销售加快回暖,助力工业经济运行企稳回升,推动经济新动能快速成长。

实务四

Tax Practice 4
小微企业获得新增减税降费和退税缓税缓费1.25万亿元。
“真金白银”惠及市场主体
 “截至7月20日,合计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税缓费超3万亿元。”国家税务总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王道树在7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今年以来,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尤其是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落实情况如何,取得了哪些积极成效?记者进行了采访。
留抵退税显成效,为企业送去“真金白银”
“3000多万元的留抵退税就是‘及时雨’,帮我们走出困境。”受疫情影响,公共交通客流锐减、收入下降,山西省阳泉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曾一度面临资金链断裂的危险,公司财务部负责人说:“收到退税资金后,我们立即支付了职工工资、维修费用,还购买了配件。”
“针对民生相关重点单位,我们坚持优先快审、提速快退、保障快达原则,精准施策,同时不断加强同财政、国库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退税资金顺利落地落实。”国家税务总局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局长郭真祥说。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公共收入研究中心副研究员施文泼认为,4月以来,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快速落实,极大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减轻企业财务负担,有力增强企业抵御风险和内生发展能力。
税务总局总审计师兼收入规划核算司司长蔡自力介绍,分行业看,4月1日至7月20日,制造业退税4844亿元,占比25.8%,是受益最明显的行业;交通运输业退税3050亿元,占比16.2%。
分企业规模看,小微企业是受益主体。4月以来已获得退税的纳税人中,小微企业户数占比达93.7%,共计退税7951亿元,金额占比42.4%。
“受疫情影响,公司近年一直面临人员招聘难、产品销售难等问题。”留抵退税政策为爱瑞宝(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小微企业带来希望,公司财务主管王小艳说,“我们一定用好这102万元的退税款,保证原材料采购,同时搞好研发、引进更多人才。”
7月起,留抵退税政策扩围惠及更多行业。“政策在关键时刻给了我们很大帮助。”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恒瑞国际大酒店财务负责人朱林春说,他们将把23.6万元退税款用于设备改造升级。
“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红利持续释放,为企业增加现金流、提振发展信心发挥了积极作用。”蔡自力说。
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助企纾困谋发展
“今年,我国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政策类型多、范围广、规模大,既聚焦制造业等重点行业和科技创新等重点领域,又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为稳增长、保就业、惠民生提供强有力政策保障。”施文泼说。
“这两年公司常遇到原材料中途滞留而延误订单交付的情况,怕耽误生产只能提前准备原材料,导致资金紧张、周转困难。”北京龙岗天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责人蔡万双说,“现在,公司不仅能缓缴税款,还能享受‘六税两费’减半征收政策。惠企措施打包出台、叠加增效,对小微企业起到了帮一把、渡难关的作用,获得感看得见、摸得着。”
缓税缓费,让企业“缓口气”脚步更稳。今年以来累计办理缓税缓费5533亿元。
减税降费,让企业发展信心更足。上半年全国新增减税降费5074亿元。分政策项目看,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政策进一步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新增减税降费830亿元;在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至1%的基础上,今年4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新增减税793亿元;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0万—300万元部分再减半政策,新增减税477亿元。
王道树说,截至7月20日,小微企业已获得新增减税降费和退税缓税缓费1.25万亿元。工业企业新增减税降费和退税缓税缓费1.37万亿元。
税务总局稽查局副局长江武峰表示,截至7月20日,全国税务稽查部门已查实涉嫌骗取或违规取得留抵退税企业5558户,涉及留抵退税款及挽回各类税款损失合计89.28亿元。
出口退税对外贸平稳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以前反复传递报关数据比较麻烦,手动录入也容易出错;现在不仅出口退税申报更简便,办理时间也节省了近2/3。”北京菲美得机械有限公司负责人说。
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司长谢文表示,前期,按照国务院部署,税务部门联合财政部、商务部等9部门推出15项出口退税支持举措,从助企纾困、便捷退税、优化环境三方面,为推动外贸平稳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近期,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对出口退税信用好的企业阶段性实行3个工作日内退税到位”的部署,税务部门持续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上半年,全国一类、二类出口企业的合计户数和退税额占比均超过70%,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办理时间已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政策红利得以快速释放,企业资金压力有效缓解。”谢文说,一直以来,税务部门始终坚持防打结合,严防骗税。随着出口退税进度的加快,防范和打击骗税行为的力度也进一步加强。一方面,依托税收大数据,运用风险指标模型,加强风险分析应对,精准防控骗税风险。另一方面,充分发挥6部门联合打击机制作用,紧盯骗取出口退税新情况、新动态,特别是针对暴力虚开发票团伙式骗税、利用关联交易造假骗税以及内外勾结骗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打早打小、打准打狠、曝光震慑,进一步规范税收秩序,优化营商环境。

会计与审计

Accounting and Auditing

财  政  部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Notice on Issuing the "Measures for Accounting of Social Assistance Funds for Road Traffic Accidents"
财  政  部
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会〔2022〕15号
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银保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 银保监会 公安部 卫生健康委 农业农村部令第107号)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核算办法》),现予印发,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首次执行日,应当按照《核算办法》的规定对救助基金设立新账。根据救助基金原账中的有关会计科目余额在新账中分别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备用金”科目,贷记“暂存款”科目,按照贷方差额贷记“救助基金结余”科目。根据救助基金原账中的有关科目余额或业务系统登记的尚未收回的救助基金垫付款金额,在新账中借记“救助基金垫付款”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贷记“资产基金”科目。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编制救助基金2023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执行《核算办法》的首个报告年度无需编制上年比较财务报表。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核算办法》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财  政  部
  2022年6月16日
附件下载:

 

上海市文件

Document from Shanghai

上海发布关于促进“五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Several Opinions on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Five-Oriented Economy"
为做强做优“五型经济”,增创上海经济发展新优势,现就促进创新型经济、服务型经济、总部型经济、开放型经济、流量型经济(以下简称“五型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为做强做优“五型经济”,增创上海经济发展新优势,现就促进创新型经济、服务型经济、总部型经济、开放型经济、流量型经济(以下简称“五型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聚焦人才、品牌、头部企业、通道、平台“五个关键”,大力推动“五型经济”互促共进、交汇融合、系统集成,加快形成服务经济为主、创新内核高能、总部高度集聚、流量高频汇聚、深度融入全国全球的“五型经济”生态系统,着力打造国内大循环的中心节点和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战略链接。
  (二)总体目标。吸引一批全球领军人才、紧缺重点人才和杰出青年人才,形成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上海品牌”“上海价格”“上海标准”,汇聚一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方阵、本土跨国公司方阵和新生代头部企业方阵,打通一批双向进出通道、要素交换通道和制度对接通道,培育一批亿级用户流量平台、万亿级交易平台和世界级节展平台,促进上海在世界城市榜单排名中稳中有升,促进上海企业在国内外知名市场主体榜单上的数量和位次持续提升,着力增强“五型经济”对上海发展的新动能和贡献度。
  二、在“策源力”上下功夫,强化创新型经济引领作用
  (三)全力打造具有核心引领力的战略科技力量。积极助推国家实验室体制机制创新,支持国家实验室等战略科技力量与市场主体协同攻关重大科技任务。汇聚高水平研究机构和顶尖科学家,发起和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健全与“揭榜挂帅”相匹配的项目管理机制和财政支持模式,试点“赛马式”“里程碑式”财政资金资助模式,力争实现更多关键核心技术领域“从0到1”的突破。
  (四)加快培育具有战略性和前瞻性的新兴产业集群。推动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三大产业领域“上海创造”加快转化为“上海制造”。抓住碳达峰碳中和推动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机遇,在新能源节能环保、高端装备等重点领域加快集聚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立足国家战略需要,在新型海洋经济、氢能与储能、第六代移动通信等前沿领域规划布局一批面向未来的先导产业。适应、引领新需求,聚焦在线新经济等领域加快培育一批新经济集群。
  (五)着力促进更多创新成果落地转化。推进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试点,建设高校技术转移专职机构。推动设立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设一批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探索实施国资创投机构全面市场化改革,培育若干具有较强行业影响力的创投机构品牌。深化各类国有科研院所市场化转制,在机构设施、经费使用、薪酬待遇、考核激励等方面赋予新型研发机构充分自主权,推动大学科技园成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首站”和区域创新创业“核心孵化园”。
  (六)大力集聚具有创造力的人才和市场主体。发挥好白玉兰人才、东方英才、浦江人才等人才计划的示范引领效应,大力引进和培养海内外创新创业人才。支持大中小企业与各类创新主体融通创新,开展国有企业创新综合改革试点,支持外资企业依法参与政府科研项目。大力推进市场化专业化共享实验室、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建设,汇聚创新人才轻装入驻,促进初创企业快速发展。
  三、在“辐射力”上下功夫,提升服务型经济能级水平
  (七)着力促进服务品牌进一步打响。全力实施新一轮打响“上海服务”品牌三年行动计划,把打响“上海服务”品牌与打响“上海制造”“上海购物”“上海文化”品牌紧密结合起来,策划一批名片式重大活动,实施一批引领性重大项目,打造一批地标性重大载体,深化推进“上海品牌”认证与推广。
  (八)着力促进服务功能进一步升级。增强金融服务全球定价能力,完善和推广面向全球集中清算行业的“上海清算标准”,加快推动建立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场内全国性大宗商品仓单注册登记中心和国际油气交易中心,建设全球资产管理中心。建设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打造世界级绿色金融中心。增强高端航运服务功能,推动开展境外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试点,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
  (九)着力促进服务业开放进一步扩大。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探索适应服务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准入准营标准、“沙盒”监管方式、扶持政策规则等。做好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落地实施准备工作,有序推动跨境交付、自然人移动等服务贸易开放模式创新。
  (十)着力促进服务业态进一步融合。围绕促进技术与产业紧密结合、制造业与服务业双向融合、生产性服务业与生活性服务业联动耦合,大力发展总集成总承包、产业电商、检验检测、工业洁净、智能运维等重点行业,推动生产性服务业更加专业化、高端化;打造一批未来医院、数字景区、数字孪生学校、智能养老院、数字商圈、智慧场馆等数字生活示范场景,推动生活性服务业更加数字化、品质化。
  四、在“聚合力”上下功夫,增强总部型经济核心功能
  (十一)汇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实体性功能。大力吸引具有实体性功能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落户上海,支持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升级为亚太或全球总部,推动机构落户与贡献落地“两同步”、总部升级与功能升级“两促进”。探索以同一集团的不同事业部作为总部认定的主体,积极争取跨国公司新事业部地区总部落户上海。
  (十二)提升本土跨国公司经济贡献度。大力吸引更多中央企业集团及其业务板块落户上海,建设民营企业总部集聚区,健全本土跨国公司“走出去”服务体系。做好总部企业服务保障和统计工作,支持总部企业加强跨区域资源整合,提升总部企业在沪经济贡献度。
  (十三)积极培育具有根植性的新生代总部型企业。积极支持大企业开放创新中心计划,深入开展“大手牵小手”走进中央企业系列活动,推动大企业赋能“小巨人”,助力上海“独角兽”企业、“隐形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成长为市场占有率更高、全球辐射能力更强、产业链带动作用更大的“小微型总部”。
  五、在“连通力”上下功夫,拓展开放型经济链接广度
  (十四)全力打好新时代浦东高水平改革开放牌。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全面实施上海行动方案,争取开展综合性改革试点,滚动出台综合授权事项清单,推动在浦东全域打造特殊经济功能区。建立全球高端人才引进“直通车”制度,做好浦东新区法规制定工作,率先突破“五型经济”发展制度障碍。
  (十五)加快建设更具辐射力的国内大循环中心节点城市。推动长三角地区形成高水平融合的统一大市场,促进重点领域要素市场一体化和区域标准协同,探索构建跨区域互利共赢的产业联动及利益共享机制。着力打造内贸外贸相互链接的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扩大“同线同标同质”实施范围,支持企业打造外贸转内销自主品牌和“国潮新品”。持续放大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溢出带动效应,建设一批进口消费品展示交易直销平台,打造全球新品首发地。
  (十六)着力培育融入国际大循环的贸易功能新优势。大力发展数字贸易,完善数字贸易跨境结算服务功能,提升上海浦东软件园等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能级。加快发展转口贸易,推动增设“转口贸易”海关监管方式,探索转口贸易产品负面清单模式。加快发展保税存储展示、检测维修、物流分拨等新型贸易,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高质量发展。推动货物贸易“优进优出”,进一步夯实国内最大的进口消费品集散中心地位。
  (十七)着力推动服务国内国际双循环的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发挥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试验田作用,推动临港新片区以“五个重要”为统领实行更大程度压力测试。着力丰富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制度创新成果,加强长三角自贸试验区联动发展。加快落实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建设总体方案“三个一批”亮点举措,支持虹桥国际开放枢纽打造“五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区。争取国家支持在沪开展国际高水平自由贸易协定规则对接先行先试,在投资准入、贸易便利、知识产权等方面主动争取实施高标准条款。
  六、在“承载力”上下功夫,放大流量型经济溢出效应
  (十八)打通人才、资金、数据等要素境内境外流通堵点。实施更加便利的境外人才从业政策,争取国家支持出台一批出入境便利政策措施,在浦东新区先行探索国际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制度。实施更加积极的留学人员引进政策,将留学人员创业园打造成为海归人才来沪创业的有形载体和前沿阵地。实施资金收付更加便利的跨境金融管理制度体系,探索推动自由贸易账户、人民币跨境使用、资本项目可兑换、融资租赁、跨境资产转让等领域金融政策及业务创新试点。推进上海数据交易所建设,开展“正面清单+安全评估”数据跨境试点,在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探索跨境数据流动分类监管模式,打造国际数据港
  (十九)促进流量线上线下融合。更好发挥数据流赋能作用,支持国内外流量巨头在沪集聚资金流、货物流、技术流、人才流,在线上线下融合中促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稳步推进数字人民币应用试点,吸引高能级金融科技机构落户上海。深入建设亚太示范电子口岸网络,打造国际物流信息交换枢纽。探索打造科研资源“空中实验室”,链接国际顶级创新主体的全球科研数据库资源。探索“线下线上双轮驱动”的办展新模式,加快培育新型展会主办平台和线上展会主办主体。建设新就业形态友好型城市,制定实施适应新就业形态的职业伤害保障政策。
  (二十)着力打造汇聚各类流量的功能性平台。期现联动做强一批大宗商品市场平台,开展产能预售、仓单互认等业务试点。前后台打通培育一批数字基础设施平台,推进城市数字底座实践试点,搭建数字孪生平台、城市资源OS平台、城市智算公共平台等数字底座重大平台,持续打响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和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品牌。内外贸贯通打造一批口岸枢纽平台,加快建设浦东综合交通枢纽,打造航空超级货站,推动形成长三角世界级港口群。境内外联通打造一批城市窗口平台,力争使上海国际电影节综合影响力跻身国际A类电影节第一阵营。
  七、实施专项行动计划
  (二十一)实施科学设施开放共享行动计划。创新大科学设施开放共享机制,完善大科学设施“建、管、用”全周期管理模式,优化大科学设施使用方向和机时分配制度,研究出台面向企业开放共享的鼓励政策,更好发挥大科学设施“攻关利器”作用。
  (二十二)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行动计划。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机制,做大做深科技型中小企业蓄水池,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力度,同步优化高新技术企业审核权下放和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力争全市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在“十四五”期间实现倍增。
  (二十三)实施著名服务品牌培育行动计划。擦亮“五五购物节”“六六夜生活节”等城市名片,打造全球高端品牌集聚地和本土制造消费品品牌创新地。开展“首展首秀”计划,加强“演艺大世界”等载体建设,加快形成驻演、独演等品牌,着力打造亚洲演艺之都。
  (二十四)实施总部增能行动计划。提升总部企业全球投资、资金统筹、贸易综合、科技创新等功能,探索制定实施针对性的服务便利化政策,着力提升各类总部功能承载力和经济贡献度。
  (二十五)实施新型国际贸易创新发展行动计划。加快推进跨境电商业态创新,支持企业建设海外仓。拓展离岸贸易“白名单”企业范围,争取更有国际竞争力的离岸贸易税收政策。加快打造国际中转集拼中心、国际分拨及配送中心,进一步优化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一线径予放行”制度。
  (二十六)实施数字上海“场景申城”行动计划。充分发挥上海超大城市丰富的应用场景优势,结合全面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动态遴选发布应用场景需求榜单,推广应用场景“揭榜挂帅”机制,开展应用场景“市民体验评价”,以场景生成助力产业育成。
  (二十七)实施百千万“五型经济”主体培育行动计划。探索建立“五型经济”典型企业识别监测体系,遴选“100+”龙头企业树立标杆、“1000+”成长企业匠心扶持、“10000+”潜力企业孵化培育,吸引海内外“五型经济”头部企业加速在沪集聚,力争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数量全国领先,着力形成头雁示范、梯度带动、集群集聚的雁阵发展模式和完备生态系统。
  (二十八)实施“五型经济”特色集聚区建设行动计划。结合“中心辐射、两翼齐飞、新城发力、南北转型”城市空间布局,开展针对性招商引资,鼓励各区打造“五型经济”特色集聚区,量身定制人才、土地、融资等一批精准扶持政策,因地制宜推出一批“五型经济”特色场景,精心打造一批“五型经济”实践案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促进就业工作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7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2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促进就业工作的决定
Decision on Further Improving the Current Work of Promoting Employment
  (2022年7月21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稳经济、稳市场主体、促进就业的决策部署,举全市之力共同做好当前稳就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本市深化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把稳定和扩大就业放在更加突出位置,进一步增强全社会促进就业的共识和合力,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稳经济、促就业、惠民生各项工作。
  二、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当前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推进解决稳市场主体稳就业等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完善本市各项援企稳岗纾困政策,建立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做好就业工作资金保障,指导督促各区、各部门落实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各项工作。
  区人民政府承担所辖行政区域内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应当切实加强援企稳岗、精准帮扶、就业服务等工作力度,统筹落实各项产业拉动就业、创业带动就业、培训促进就业的举措。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全面掌握辖区内重点群体就业状况,落实各项服务企业和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做好便利化的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完善就业援助工作机制,及时收集、反映影响就业稳定的矛盾和问题;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就业相关工作。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当前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加强就业形势调查监测和分析研判,指导、组织和协调促进就业日常工作。市、区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教育、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农村、国有资产监管、医保、财政、税务、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规划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大政策供给力度,共同做好当前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协商,引导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克时艰,稳定工作岗位。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所联系群体的就业促进工作,积极提供相应的就业创业服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及时反映本行业本领域市场主体在降低用工成本、稳定工作岗位方面的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
  四、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聚焦当前市场主体用工面临的突出问题,更加有力、更加高效地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缓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及减费让利、就业补贴、贷款担保贴费、各类房屋租金减免等援企稳岗纾困政策。援企稳岗纾困政策期限届满后,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本市实际,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扶持措施,支持各类市场主体稳岗促就业。
  国有企业应当发挥在吸纳就业方面的引领示范作用,充分挖掘和新增就业岗位,吸纳带动更多就业。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国有企业考核评价机制,将稳就业工作纳入对国有企业及其领导人员的考核评价内容。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扶持和鼓励中小微企业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扶持力度,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岗保就业。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功能作用,积极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
  五、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大对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的扶持力度,扩大就业见习岗位规模,加强就业创业指导,挖掘企事业单位岗位资源,举办行业性、区域性、专业性专场招聘,确保直接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招录的岗位不低于规定的比例。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全力帮扶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残疾人等重点群体就业,落实各类就业补贴政策,整合各类就业服务资源,综合使用岗位推荐、职业指导、技能培训、职业见习等举措,落实以工代赈要求,增加和稳定重点群体就业。
  六、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精准做好疫情防控的基础上,加强对企业复工复产复市的支持和服务,推动扩大有效投资和产业发展,积极增加就业岗位。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加大力度推动非全日制就业以及平台就业等新业态就业,试点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险等政策措施。鼓励建立企业间共享用工信息平台,解决短期用工矛盾。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域实际,扩大开发社区公共管理、公共卫生、应急服务、社会救助、绿化市容、环卫保洁、助老助残、就业援助等公益性岗位,优先向重点群体倾斜。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大工程的规划建设,分行业定期发布“紧缺人才”目录,支持企业面向本市应届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加大人才储备力度。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持续优化居住证、户籍政策及安居政策,吸引和留住各类人才在本市就业创业。
  七、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当前企业用工服务保障机制,强化信息精准推送,推进供需有效对接,提供更有针对性、更具专业化和便利化的公共就业服务。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帮助企业做好员工招聘,加强社会各类人员就业帮扶;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培训,完善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扩围政策;通过行业协同、政策扶持等方式,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社会组织等承接公共就业服务,充分发挥其在服务市场主体促进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八、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运用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资源,创新与当前稳定和扩大就业相适应的政府管理和服务方式,通过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容缺后补、“一网通办”、限时完成等方式,支持吸纳就业容量大的企业高效办理各项政务服务事项。探索建立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失信的豁免制度。
  本市充分发挥浦东新区先行先试作用,支持浦东新区在稳定和扩大就业方面创新探索,将浦东新区在优化营商环境、便利市场主体准入等方面的改革经验及时向全市复制推广;发挥企业预重整或者破产重整、和解等制度的作用,促进稳企业、保就业。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围绕当前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际需求,制定、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或者在有关地方性法规中作出规定,保障促进就业相关工作。
  九、 全社会应当共同维护公平就业环境。任何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患传染性疾病而解除其劳动合同,在招用人员时不得以曾患传染性疾病为由拒绝录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市加强劳动争议纠纷多元化解。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工会组织、调解组织等,应当依法、及时、妥善处理涉疫情的劳动争议纠纷,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稳定有序发展。
  十、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压实稳就业工作责任,强化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促进就业工作成效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年度绩效考核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落实主要就业指标和政策措施情况的专项监督和检查,重点督导法规政策落地、重点群体就业、资金保障落实等。
  十一、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大力开展稳定和扩大就业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做好就业观、择业观的舆论引导,稳定社会各方对就业形势的预期。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刊登或者播放公益广告,宣传援企稳岗稳就业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营造关心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十二、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询问和质询等方式,加强对本决定执行情况和促进就业工作情况的监督。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作用,组织人大代表围绕促进就业工作情况开展专题调研和视察等活动,督促有关方面落实促进就业各项工作。
  本决定自2022年7月21日起施行,终止日期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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