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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 财税法规信息
更新时间:2021年5月14日     阅读:676

税收征管

Tax administration

税务总局财政部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

Online Live Marketing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Trial)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
总则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网络直播营销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直播营销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以视频直播、音频直播、图文直播或多种直播相结合等形式开展营销的商业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直播营销平台,是指在网络直播营销中提供直播服务的各类平台,包括互联网直播服务平台、互联网音视频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等。
本办法所称直播间运营者,是指在直播营销平台上注册账号或者通过自建网站等其他网络服务,开设直播间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直播营销人员,是指在网络直播营销中直接向社会公众开展营销的个人。
本办法所称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是指为直播营销人员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提供策划、运营、经纪、培训等的专门机构。
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或“平台内经营者”定义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遵守商业道德,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良好网络生态。
第四条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务院公安、商务、文化和旅游、税务、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线索移交、信息共享、会商研判、教育培训等工作机制,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网络直播营销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网络直播营销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直播营销平台第二章
第五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备案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第六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账号及直播营销功能注册注销、信息安全管理、营销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等机制、措施。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直播内容管理专业人员,具备维护互联网直播内容安全的技术能力,技术方案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七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开网络直播营销管理规则、平台公约。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与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间运营者签订协议,要求其规范直播营销人员招募、培训、管理流程,履行对直播营销内容、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核义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制定直播营销商品和服务负面目录,列明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生产销售、禁止网络交易、禁止商业推销宣传以及不适宜以直播形式营销的商品和服务类别。
第八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对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进行基于身份证件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并依法依规向税务机关报送身份信息和其他涉税信息。直播营销平台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处理的个人信息安全。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直播营销人员真实身份动态核验机制,在直播前核验所有直播营销人员身份信息,对与真实身份信息不符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网络直播发布的,不得为其提供直播发布服务。
第九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加强网络直播营销信息内容管理,开展信息发布审核和实时巡查,发现违法和不良信息,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加强直播间内链接、二维码等跳转服务的信息安全管理,防范信息安全风险。
第十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风险识别模型,对涉嫌违法违规的高风险营销行为采取弹窗提示、违规警示、限制流量、暂停直播等措施。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以显著方式警示用户平台外私下交易等行为的风险。
第十一条直播营销平台提供付费导流等服务,对网络直播营销进行宣传、推广,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履行广告发布者或者广告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直播营销平台不得为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提供帮助、便利条件。
第十二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注重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网络直播营销中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在信息展示前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
第十三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加强新技术新应用新功能上线和使用管理,对利用人工智能、数字视觉、虚拟现实、语音合成等技术展示的虚拟形象从事网络直播营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并以显著方式予以标识。
第十四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根据直播间运营者账号合规情况、关注和访问量、交易量和金额及其他指标维度,建立分级管理制度,根据级别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重点直播间运营者采取安排专人实时巡查、延长直播内容保存时间等措施。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的直播间运营者账号,视情采取警示提醒、限制功能、暂停发布、注销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违法违规的直播营销人员及因违法失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人员列入黑名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明确处理流程和反馈期限,及时处理公众对于违法违规信息内容、营销行为投诉举报。
消费者通过直播间内链接、二维码等方式跳转到其他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争议时,相关直播营销平台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证据等支持。
第十六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提示直播间运营者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或税务登记,如实申报收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直播营销平台及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第三章
第十七条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申请成为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的,应当经监护人同意。
第十八条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社会公序良俗,真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
(二)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欺骗、误导用户;
(三)营销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
(四)虚构或者篡改交易、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等数据流量造假;
(五)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存在违法违规或高风险行为,仍为其推广、引流;
(六)骚扰、诋毁、谩骂及恐吓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七)传销、诈骗、赌博、贩卖违禁品及管制物品等;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条直播营销人员不得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影响他人及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场所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加强直播间管理,在下列重点环节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不得以暗示等方式误导用户:
(一)直播间运营者账号名称、头像、简介;
(二)直播间标题、封面;
(三)直播间布景、道具、商品展示;
(四)直播营销人员着装、形象;
(五)其他易引起用户关注的重点环节。
第二十一条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做好语音和视频连线、评论、弹幕等互动内容的实时管理,不得以删除、屏蔽相关不利评价等方式欺骗、误导用户。
第二十二条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对商品和服务供应商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信用情况等信息进行核验,并留存相关记录备查。
第二十三条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和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合法合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与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合作开展商业合作的,应当与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信息安全管理、商品质量审核、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义务并督促履行。
第二十五条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使用其他人肖像作为虚拟形象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应当征得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前述规定。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四章
第二十六条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对直播营销平台履行主体责任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平台开展专项检查。
直播营销平台对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为有关部门依法调查、侦查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七条有关部门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指导,鼓励建立完善行业标准,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推动行业自律。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有关部门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直播营销市场主体名单实施信息共享,依法开展联合惩戒。
附则第五章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Announcement on matters concerning the consolidation of tax declaration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现将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附件2)。《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3)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二、自2021年5月1日起,海南、陕西、大连和厦门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试点,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件4-10),《暂停执行文件和条款清单》(附件11)所列文件、条款同时暂停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4月12日

增值税

VAT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Announcement of taxation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exemption of value-added tax for small-scale taxpayers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为贯彻落实全国两会精神和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按照《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2021年第11号)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三、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五、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六、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五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七、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八、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3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

Announcement on clarifying the tax refund policy for advanced manufacturing value-added tax at the end of the period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为进一步促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现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四、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五、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按照本公告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六、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其他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3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Announcement on clarifying the VAT exemption policy for small-scale VAT taxpayers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3月31日

企业所得税

Enterprise Income Tax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Announcement on further improving the pre-tax deduction policy for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expenses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二、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 部  税 务 总 局
  2021年3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Announcement No. 9 of 2021

注释: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及其配套税收政策有关要求,现将《若干政策》第二条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条件公告如下:
一、《若干政策》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开发或知识产权(IP)核设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月平均职工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40%;
(三)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
(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含EDA工具、IP和设计服务,下同)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500万元;
(五)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产品设计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8个;
(六)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和经营场所,且必须使用正版的EDA等软硬件工具;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若干政策》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装备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专用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汇算清缴年度用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且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500万元;
(五)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5个;
(六)具有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若干政策》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材料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专用材料研发、生产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三)汇算清缴年度用于集成电路材料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材料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且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000万元;
(五)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且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材料研发、生产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5个;
(六)具有与集成电路材料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四、《若干政策》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三)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营收)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2000万元;
(五)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且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5个;
(六)具有与集成电路芯片封装、测试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五、本公告企业条件中所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六、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的“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享受税收优惠,主要留存备查资料见附件。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要求将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提交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6〕49号第十条规定转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核查。
七、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Announcement No. 10 of 202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精神,根据《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现公告如下:
一、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
(五)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六)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二、本公告第一条中所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3日

其他税收文件

Other tax documents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本市印发《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

Measures of Shanghai Municipality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Additional Levy for Local Education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财发〔2021〕1号
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继续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沪府规〔2020〕35号)规定,为加强和规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1年4月28日
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政部关于同意上海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0〕78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继续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沪府规〔2020〕35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率为2%。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免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条 地方教育附加由本市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征收时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并按国家和本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将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市级国库。
第五条 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项目,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 纳税人应当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时一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单位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制度处理。
第七条 各级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解缴、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八条 凡未经批准,擅自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要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征收管理的相关事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Announcement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preferential income tax policies for small and micro enterprises and individual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households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日
 

关税(进出口税收)

Tariffimport and export tax)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Notice on the preferential tax policies for imported exhibits sold during the China International Consumer Goods Fair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1〕32号
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国际经济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以下称消博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消博会展期内销售的规定上限以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销售上限按附件规定执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和汽车。
  二、对展期内销售的超出附件规定数量或金额上限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退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三、参展企业名单及展期内销售的展品清单,由海南国际经济发展局或其指定单位向海口海关统一报送。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展品清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6日
附件下载:

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Notice on the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import tax policies to support the development of popular science during the "14th Five-Year Plan"

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广电总局 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党委宣传部、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党委宣传部、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文体广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政策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科技部核定或者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及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以下统称进口单位)名单。科技部的核定结果,由科技部函告海关总署,抄送中央宣传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广电总局、有关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牵头的核定结果,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函告进口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抄送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省级出版、电影、工业和信息化、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报送科技部。上述函告文件中,凡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进口单位,应一并函告其依托单位。
  享受政策的科技馆,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专门从事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二)有开展科普活动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场所、设施、工作经费等条件。
  享受政策的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设立的植物园、标本馆、陈列馆等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面向公众从事科学技术普及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二)有适合常年向公众开放的科普设施、器材和场所等,每年向公众开放不少于200天,每年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时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三)有常设内部科普工作机构,并配备有必要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
  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出版、电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核定属地进口单位可免税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核定结果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函告进口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抄送省级出版、电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并通知相关进口单位。
  享受政策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属于《通知》附件所列税号范围;(二)为进口单位自用,且用于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不得进行商业销售或挪作他用;(三)符合国家关于影视作品和音像制品进口的相关规定。
  三、科技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制定并联合印发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免税进口科普用品清单,并动态调整。
  四、进口单位应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办理有关进口商品的减免税手续。
  五、本办法第一、三条中,科技部或者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函告海关的进口单位名单和科技部牵头制定的免税进口科普用品清单应注明批次。其中,第一批名单、清单自2021年1月1日实施,至第一批名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的应免税款,准予退还;以后批次的名单、清单,自印发之日后第20日起实施。
  前款规定的已征应免税款,依进口单位申请准予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应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见附件),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手续。
  六、进口单位可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选择放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单位主动放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七、进口单位发生名称、业务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在《通知》有效期限内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分别报送科技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科技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一条规定,核定变更后的单位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注明变更登记日期。科技部负责受理的,核定结果由科技部函告海关总署(核定结果较多时,每年至少分两批函告),抄送中央宣传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广电总局、有关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的,核定结果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函告进口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抄送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省级出版、电影、工业和信息化、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报送科技部。
  八、进口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使用免税进口商品,如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商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通知》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九、进口单位如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由科技部或者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查实后函告海关,自函告之日起,该单位在《通知》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十、本办法印发之日后90日内,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应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及进口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制定核定进口单位名单的具体实施办法,会同省级出版、电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制定核定免税进口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的具体实施办法。
  十一、进口单位的免税进口资格,原则上应每年复核。经复核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由科技部或者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一条规定函告海关,自函告之日起停止享受政策。
  十二、财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执行免税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办法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
   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广电总局
  2021年4月9日
附件下载: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Notice on the import tax policy for supporting the development of science popularization during the "14th Five-Year Plan"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支持科普事业发展,现将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进口以下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一)为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硬盘,以及以其他形式进口自用的承载科普影视作品的拷贝、工作带、硬盘。
  (二)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科普用品。
  二、第一条中的科普影视作品、科普用品是指符合科学技术普及法规定,以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的影视作品、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用品。
  三、第一条第一项中的科普影视作品相关免税进口商品清单见附件。第一条第二项中的科普用品由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
  四、“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印发。
  附件:科普影视作品相关免税进口商品清单(2021年版)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年4月9日
附件下载: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Notice on the tax Policy for supporting imports of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during the "14th Five-Year Plan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科技创新,现将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二、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本通知第一、二条所称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是指:
  (一)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中央级、省级、地市级科研院所(含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图书馆、研究生院)。
  (二)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三)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四)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民政、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
  (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六)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校、异地办学机构。
  (七)县级及以上党校(行政学院)。
  (八)地市级及以上公共图书馆。
  四、本通知第二条所称出版物, 进口单位是指中央宣传部核定的具有出版物进口许可的出版物进口单位,科研院所是指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机构。
  五、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的免税进口商品实行清单管理。免税进口商品清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另行制定印发,并动态调整。
  六、经海关审核同意,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可将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
  对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符合科技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的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有关规定的,可以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
  经海关审核同意,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以科学研究或教学为目的,可将免税进口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配套设备用于其附属、所属医院的临床活动,或用于开展临床实验所需依托的其分立前附属、所属医院的临床活动。其中,大中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限每所医院每3年每种1台。
  七、“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印发。
  八、本通知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年4月15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2021-2030年支持新型显示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Notice on the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import tax policies to support the development of the new display industry from 2021 to 2030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2021-2030年支持新型显示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关税〔202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2021-2030年支持新型显示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政策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制定并联合印发享受免征进口关税的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和新型显示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生产企业名单。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制定并联合印发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消耗品和净化室配套系统、生产设备(包括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零配件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可享受进口新设备进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纳税的新型显示器件重大项目标准和享受分期纳税承建企业的条件,并根据上述标准、条件确定新型显示器件重大项目建议名单和承建企业建议名单,函告财政部,抄送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确定新型显示器件重大项目名单和承建企业名单,通知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财政厅(局)、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
  承建企业应于承建的新型显示器件重大项目项下申请享受分期纳税的首台新设备进口3个月前,向省级财政厅(局)提出申请,附项目投资金额、进口设备时间、年度进口新设备金额、年度进口新设备进口环节增值税额、税款担保方案等信息,抄送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省级财政厅(局)会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初核后报送财政部,抄送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确定新型显示器件重大项目的分期纳税方案(包括项目名称、承建企业名称、分期纳税起止时间、分期纳税总税额、每季度纳税额等),通知省级财政厅(局)、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由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告知相关企业。
  分期纳税方案实施中,如项目名称发生变更,承建企业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承建企业应在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向省级财政厅(局)、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申请变更分期纳税方案相应内容。省级财政厅(局)会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确定变更结果,并由省级财政厅(局)函告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抄送省级税务局,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备案。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将变更结果告知承建企业。承建企业超过本款前述时间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的,省级财政厅(局)、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不予受理,该项目不再享受分期纳税,已进口设备的未缴纳税款应在完成变更登记次月起3个月内缴纳完毕。
  享受分期纳税的进口新设备,应在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关区内申报进口。按海关事务担保的规定,承建企业对未缴纳的税款应提供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海关对准予分期缴纳的税款不予征收滞纳金。承建企业在最后一次纳税时,由海关完成该项目全部应纳税款的汇算清缴。如违反规定,逾期未及时缴纳税款的,该项目不再享受分期纳税,已进口设备的未缴纳税款应在逾期未缴纳情形发生次月起3个月内缴纳完毕。
  四、《通知》第二条中的企业进口新设备,同时适用申报进口当期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的累积范围。
  五、免税进口单位应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办理有关进口商品的减免税手续。
  六、本办法第一、二条中,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分别牵头制定的名单、清单应注明批次。其中第一批名单、清单自2021年1月1日实施,至第一批名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的应免关税税款,依免税进口单位申请准予退还。以后批次的名单、清单,分别自印发之日后第20日起实施。
  七、免税进口单位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在《通知》有效期限内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第一条规定,确定变更后的单位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并注明变更登记日期。确定结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函告海关总署(确定结果较多时,每年至少分两批函告),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
  八、免税进口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使用免税进口商品,如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商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通知》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九、免税进口单位如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部门查实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函告海关总署,自函告之日起,该单位在《通知》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十、财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执行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办法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年3月31日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2021-2030年支持新型显示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Notice on import tax policies to support the development of new display industry from 2021 to 2030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2021-2030年支持新型显示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加快壮大新一代信息技术,支持新型显示产业发展,现将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新型显示器件(即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有源矩阵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器件、Micro-LED显示器件,下同)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下同)原材料、消耗品和净化室配套系统、生产设备(包括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零配件,对新型显示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即靶材、光刻胶、掩模版、偏光片、彩色滤光膜)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
  根据国内产业发展、技术进步等情况,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上述关键原材料、零配件类型适时调整。
  二、承建新型显示器件重大项目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新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对未缴纳的税款提供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准予在首台设备进口之后的6年(连续72个月)期限内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6年内每年(连续12个月)依次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总额的0%、20%、20%、20%、20%、20%,自首台设备进口之日起已经缴纳的税款不予退还。在分期纳税期间,海关对准予分期缴纳的税款不予征收滞纳金。
  三、第一条中所述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印发,并动态调整。
  四、2021-2030年支持新型显示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印发。
  财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年3月31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和军警用工作犬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Notice on the tax policy on the source of wild animals and plants for breeding and the import tax policy of working dogs for military and police during the "14th Five-Year" period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十四五”期间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和军警用工作犬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加强物种资源保护,支持军警用工作犬进口利用,现将有关进口税收政策及管理措施通知如下:
  一、自202111日至20251231日,对具备研究和培育繁殖条件的动植物科研院所、动物园、植物园、专业动植物保护单位、养殖场、种植园进口的用于科研、育种、繁殖的野生动植物种源,以及军队、公安、安全部门(含缉私警察)进口的军警用工作犬、工作犬精液及胚胎,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进口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商品清单》由林草局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印发,并适时动态调整。
  三、申请免税进口野生动植物种源的单位,应向林草局提出申请,林草局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确定进口单位名单后,由林草局函告海关总署(需注明批次),抄送财政部、税务总局。
  林草局函告的第一批名单,以及林草局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印发的第一批《进口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商品清单》,自202111日起实施,至第一批名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的应免税款,准予退还。以后批次的名单、清单,自印发之日后第20日起实施。
  四、申请免税进口军警用工作犬(税则号列01061910)、工作犬精液(税则号列05119910)及胚胎(税则号列05119920)的单位,应向公安部、安全部或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以下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确定进口单位名单后,出具有关工作犬和工作犬精液及胚胎属于免税范围的确认文件。有关确认文件格式由主管部门向海关总署备案。自202111日起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的应免税款,准予退还。
  五、取得免税资格的进口单位应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和军警用工作犬的减免税手续。本通知第三、四条规定的已征应免税款,依进口单位申请准予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应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十四五期间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和军警用工作犬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见附件),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
  六、进口单位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在政策有效期内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分别报送本通知第三、四条中确定该进口单位名单的相关部门。相关部门确定变更后的单位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确定结果每年至少分两批函告海关总署(并注明变更登记日期),抄送财政部、税务总局。
  七、进口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使用免税进口商品,如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野生动植物种源和军警用工作犬相关商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本通知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八、免税进口单位如存在以虚假情况获得免税资格,经林草局或主管部门查实后,函告海关总署,抄送财政部、税务总局,自函告之日起,该单位在本通知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九、财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执行免税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林草局、主管部门加强政策执行情况评估。
  附件:十四五期间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和军警用工作犬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412
附件下载: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钢铁产品出口退税的公告

Announcement on the cancellation of export tax rebates for certain steel products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取消部分钢铁产品出口退税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6号
  现就取消部分钢铁产品出口退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1年5月1日起,取消部分钢铁产品出口退税。具体产品清单见附件。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特此公告。
  附件:取消出口退税的钢铁产品清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6日
附件下载:
发布日期:  2021年04月28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钢铁产品关税的公告

Announcement on adjusting tariffs on certain steel products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关于调整部分钢铁产品关税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1〕4号
  为更好保障钢铁资源供应,推动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21年5月1日起,调整部分钢铁产品关税。调整清单见附件。
  附件:1.钢铁产品进口关税调整表
      2.钢铁产品出口关税调整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1年4月27日
附件下载:

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Notice on the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tax policies for supporting imports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during the "14th Five-Year Plan" period

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关税〔202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局)、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民政厅(局)、商务厅(委、局)、文化和旅游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商务局、文体广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政策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科技部核定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中央级科研院所名单,函告海关总署,抄送财政部、税务总局。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科研院所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省级、地市级科研院所名单,核定结果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函告科研院所所在地直属海关,抄送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并报送科技部。
  本办法所称科研院所名单,包括科研院所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图书馆、研究生院名单。
  二、科技部核定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名单,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定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名单。核定结果分别由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函告海关总署,抄送财政部、税务总局。
  科技部核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号),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科研机构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名单,函告海关总署,抄送财政部、税务总局。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根据国办发〔2000〕38号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名单,核定结果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函告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抄送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并报送科技部。
  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民政、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名单。科技部牵头的核定结果,由科技部函告海关总署,抄送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牵头的核定结果,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函告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抄送省级民政、财政、税务部门,并报送科技部。享受政策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条件见附件1。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名单,核定结果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函告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抄送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并报送科技部。享受政策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应符合科技部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规定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条件。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外资研发中心名单,核定结果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函告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抄送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并报送商务部。享受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条件见附件2。
  本条上述函告文件中,凡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机构,应一并函告其依托单位;有关单位、机构具有有效期限的,应一并函告其有效期限。
  三、教育部核定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校、异地办学机构名单,函告海关总署,抄送财政部、税务总局。
  四、文化和旅游部核定省级以上公共图书馆名单,函告海关总署,抄送财政部、税务总局。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公共图书馆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省级、地市级公共图书馆名单,核定结果由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函告公共图书馆所在地直属海关,抄送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并报送文化和旅游部。
  五、中央宣传部核定具有出版物进口许可的出版物进口单位名单,函告海关总署,抄送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税务总局。
  出版物进口单位免税进口图书、资料等商品的销售对象为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和省级、地市级、县级党校(行政学院)以及本办法第一、三、四条中经核定的单位。牵头核定部门应结合实际需要,将核定的有关单位名单告知有关出版物进口单位。
  六、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和省级、地市级、县级党校(行政学院)以及按照本办法规定经核定的单位或机构(以下统称进口单位),应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办理有关进口商品的减免税手续。
  七、本办法中相关部门函告海关的进口单位名单和《通知》第五条所称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应注明批次。其中,第一批名单、清单自2021年1月1日实施,至第一批名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的应免税款,准予退还;以后批次的名单、清单,分别自其印发之日后第20日起实施。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和省级、地市级、县级党校(行政学院)自2021年1月1日起具备免税进口资格,至本办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的应免税款,准予退还。
  前款规定的已征应免税款,依进口单位申请准予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应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见附件3),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手续。
  八、进口单位可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选择放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单位主动放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九、进口单位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在《通知》有效期限内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核定其名单的牵头部门。牵头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核定变更后的单位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注明变更登记日期。核定结果由牵头部门函告海关(核定结果较多时,每年至少分两批函告),抄送同级财政、税务及其他有关部门。其中,牵头部门为省级科技、商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核定结果应相应报送科技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
  十、进口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使用免税进口商品,如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商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通知》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十一、进口单位如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由核定其名单的牵头部门查实后函告海关,自函告之日起,该单位在《通知》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十二、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加强政策评估工作。
  十三、本办法印发之日后90日内,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应会同省级民政、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制定核定享受政策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名单的具体实施办法,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制定核定享受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名单的具体实施办法。
  十四、财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执行免税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本办法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1.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条件
  2.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条件
  3.“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
  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年4月16日
附件下载:

企业扶持资金信息或文件

Enterprise support fund information or documents

截止2015年5月信息有效查找摘录

Information available as of May 2015 to find excerpts

一、上海经信委(以下文件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网址链接)

Shanghai Economic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mmission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are valid until December 31, 2021, website link)

二、2021年上海高新技术企业申报

Shanghai High-tech Enterprise Application in 2021

申报时间:2020年3月1日-2020年9月20日
申报基本条件:
(一)企业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拥有一定数量的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符合如下要求(即三年研发费用);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研发费用:最近一年销售额5000W以下,占比5%以上大于5000W小于2亿,4%以上大于2亿,3%以上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70分);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2021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社会发展科技攻关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Notice on the issuance of the Shanghai Municipal 2021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Action Plan" Social Development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oject Application Guidelines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特发布2021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社会发展科技攻关项目申报指南。
  一、征集范围
  专题一、公共安全
  方向1、高层建筑
  研究目标:围绕超大型城市高层建筑外立面安全防控科技需求,实现建筑外墙健康检测与脱落风险主动管控;建设消防基础设施数据库和隐患预警体系,提升消防风险预判和应急处置能力。
  研究内容:(1)高层建筑外墙脱落风险感知与智能诊断管控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2)基于大数据的高层建筑火灾风险预警关键技术及装备研究与示范。
  执行期限: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拟支持不超过2个项目,企业自筹经费与申请资助经费的比例不低于1:1。
  方向2、地下空间
  研究目标:构建城市地下道路韧性运行和智能防灾技术体系,实现复杂地下空间的安全运行;形成超长隧道火灾智能探测、紧急疏散和快速救援技术体系及装置,提升市域铁路抗风险能力;建立基于安检全要素数据的安检与轨交系统智能联动处置平台,实现可疑事件的及时预警、主动干预和事后追溯。
  研究内容:(1)复杂地下道路韧性运行与智慧防灾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2)市域铁路长隧道段智能防灾救援关键技术及装备研究与示范;(3)基于大数据的城市轨交高效精准安检系统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
  执行期限: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拟支持不超过3个项目,企业自筹经费与申请资助经费的比例不低于1:1。
  方向3、港口水域
  研究目标:形成出入境船舶智能高效检验与应急处置技术体系,有效防控港口外来生物入侵;建立上海水域航道智能化监测预警技术体系,提升相关风险预警监控和救援能力;基于曲线顶管底幕法,实现水下沉船的无损整体打捞。
  研究内容:(1)港口外来生物入侵防控与快速处置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2)水域航道动态监测预警与救援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3)大吨位水下沉船免触碰、微损伤整体打捞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
  执行期限: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拟支持不超过3个项目,企业自筹经费与申请资助经费的比例不低于1:1。
  方向4、综合安全
  研究目标:构建多灾种城市运行风险综合评估预警系统,提升超大城市综合抗风险能力;建立多重多元污染物与抗营养因子毒理评价新方法,提升食品安全、优化营养结构;建设新型网络架构标准体系,实现新型网络与既有网络的并网安全运行;形成诈骗风险关联及因果图谱,实现对网络诈骗的监控预警、及时处置和精准打击;实现危险废物实时、移动、可溯源、防篡改、全流程的智能管控。
  研究内容:(1)城市自然灾害风险综合预警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2)粮食食品原料组合型安全营养评价与控制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3)网络体系架构创新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4)基于大数据的电信网络诈骗防范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5)危险废物智能管控系统关键技术及装备研发与示范。
  执行期限: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拟支持不超过5个项目,企业自筹经费与申请资助经费的比例不低于1:1。
  专题二、生态环境
  方向1、崇明世界级生态岛
  研究目标:提高长江口深水航道疏浚土资源利用效率,推动横沙浅滩的生境营造和绿色发展;实现长江河口湿地的高质量修复与保护;提升崇明重要鸟类栖息地周边区域的生态服务价值和功能;筛选高适应性、高附加值的牡丹品种,形成适应上海气候条件的高品质牡丹高效栽培技术体系。
  研究内容:(1)横沙浅滩生境营造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2)长江河口湿地鸟类多样性维持及生态调控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3)重要鸟类栖息地周边区域生态服务功能提升与创新发展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4)高品质牡丹品种选育和高效栽培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
  执行期限: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拟支持不超过4个项目,企业自筹经费与申请资助经费的比例不低于1:1。
  方向2、环境健康
  研究目标:识别重要水源地全氟辛基磺酸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污染来源特征和生态健康风险,提升相应的污染控制与健康干预水平;评估畜禽和水产养殖业大剂量消毒副产物引起的潜在环境健康风险并建立相关防控体系;厘清大气中臭氧、颗粒物和生物气溶胶与呼吸系统疾病间的关系及协同影响,为环境污染导致的呼吸系统疾病早期识别诊断和预防控制提供科学依据。
  研究内容:(1)全氟辛基磺酸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环境健康暴露风险评估与健康干预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2)畜禽和水产养殖业大剂量消毒副产物环境健康风险管控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3)大气典型污染物对健康影响的早期识别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
  执行期限: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拟支持不超过3个项目,企业自筹经费与申请资助经费的比例不低于1:1。
  方向3、水环境治理
  研究目标:实现氮磷等典型污染物的生态自净化,确保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农业圩区面源污染零排放;建立新型水质监测及生态修复技术体系,切实提高太湖流域水质;形成适用于上海排水特点的放江水质精准管控、污染精确溯源削减及水陆协同放江污染控制成套技术体系,全面提升上海放江污染控制能力;提升行洪干河暨高等级航道生态系统健康水平,有效改善区域水环境。
  研究内容:(1)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典型农业圩区水污染物零排放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2)太湖流域水体智能监测与精准治理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3)放江污染水陆协同精准控制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4)行洪干河暨高等级航道生态系统构建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
  执行期限: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拟支持不超过4个项目,企业自筹经费与申请资助经费的比例不低于1:1。
  专题三、社会精细化治理
  方向1、智能绿色建造
  研究目标:建立大型文化公园及相关配套设施的绿色化、智能化施工技术体系,实现建造系统的一体化集成及联动管控;形成软土地基大跨径悬索桥建设应力结构设计施工技术体系,确保大跨径悬索桥的高效低成本建设;实现对大科学装置运行温度、湿度、洁净度、振动等的精准控制,保障试验场的安全稳定运行;形成基于预制装配化和智能化的超大型地下污水厂建造关键技术体系,实现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的智慧建造和韧性运行。
  研究内容:(1)大型文化公园智能绿色建造和智能管控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2)软土地基自适应锚碇悬索桥结构体系设计和施工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3)超长隧道高精度振动及高灵敏度温度控制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4)超大型地下污水处理工程预制装配化智能建造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
  执行期限: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拟支持不超过4个项目,企业自筹经费与申请资助经费的比例不低于1:1。
  方向2、城市有机更新
  研究目标:形成平方公里级中心城区有机更新与功能拓展技术体系,留存历保建筑群文化、提升里弄品质并实现轨交地下换乘区域与历史风貌区地下空间的连通开发;开发城市快速路网高效、智能更新成套技术,全面提升城市既有快速路网结构性能、运行环境、服务品质;建立轨道交通场站立体化开发技术体系,为城市发展提供新动力。
  研究内容:(1)历史文化风貌区有机更新与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功能提升关键技术研究及示范;(2)特大城市中心城区快速路网更新成套技术研究及示范;(3)轨道交通场站立体化开发关键技术研究及示范。
  执行期限: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拟支持不超过3个项目,企业自筹经费与申请资助经费的比例不低于1:1。
  方向3、轨道交通
  研究目标:建设轨交运维管控数字孪生平台,实现轨交“运、检、修、管”全生命周期的智能化管控;搭建轨交综合实验集成应用平台,实现轨交的数字化全场景仿真和基地综合验证。
  研究内容:(1)超大城市轨交运维管控数字孪生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2)轨交全场景仿真及基地综合验证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
  执行期限: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拟支持不超过2个项目,企业自筹经费与申请资助经费的比例不低于1:1。
  方向4、智能交通
  研究目标:搭建基于多源异构数据共享的大型交通枢纽综合信息动态管理平台,实现枢纽交通设施设备的健康、智慧管控和智能运维;建立自动驾驶和人工驾驶二元混合交通管控模型并开展有限自主式智能交通系统区域路网应用,实现两类车辆的安全运行;建立超级电容公交车运营数据监测系统,保障超级电容车辆技术的可持续发展;搭建新能源公交整车及关键零部件故障诊断预警系统及平台,实现新能源公交的主动维保。
  研究内容:(1)大型交通枢纽智能协同运营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2)有限自主式智能交通系统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3)超级电容公交系统运营数据精准管控平台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4)新能源公交客车智能维保关键技术研究及应用。
  执行期限: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拟支持不超过4个项目,企业自筹经费与申请资助经费的比例不低于1:1。
  专题四、城市数字化转型
  方向1、城市数字化基底
  研究目标:赋能上海“两网”建设,实现基于空间信息融合技术的城市物理空间的精准映射,支撑城市的全面数字化转型;构建地下空间地质体三维微变形预测模型及智能感知技术体系,实现数字驱动的城市地下空间高质量发展;开发软土地区土统一本构理论模型,建立水-力耦合条件下的力学特性及模型数据库,支撑地下工程数字化转型。
  研究内容:(1)超大城市“空间数字底座”关键技术研究;(2)深层地下空间地质体微变形机理与智能化数字化监测预警关键技术研究;(3)地下工程数字化建造与风险精准防范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
  执行期限: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拟支持不超过3个项目,企业自筹经费与申请资助经费的比例不低于1:1。
  方向2、城市建设数字化
  研究目标:建设基于认知智能的多类型、全覆盖地下空间结构安全智能识别数字化应用平台,实现对地下空间运行风险的实时监测、预警处置;面向工程设计和施工一体化需求,搭建可移动的工程设计和智能建造一体化软硬件融合平台;建设数字化智能建造平台,实现建筑设计、生产、施工、运维、管理等的全链条信息交互和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控;面向建筑外围护设计建造需求,依托数字信息模型等智能建造手段,实现外围护体系的安全韧性、能源节约和易维护。
  研究内容:(1)基于人工智能的地下空间结构安全智能化感知与监控关键技术研究及示范;(2)基于信息融合技术的可移动机器人智能建造一体化关键技术研究及示范;(3)建筑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控关键技术研究及示范;(4)新型建筑外围护数字化建造关键技术研究及示范。
  执行期限: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拟支持不超过4个项目,企业自筹经费与申请资助经费的比例不低于1:1。
  方向3、生活数字化
  研究目标:建立城运图像智能管理评估指标体系和基于图像融合的智能管控技术体系,实现超大城市的数字化治理;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等技术构建数字孪生系统和管理决策平台,推进数字医院、数字校园、数字园区建设。
  研究内容:(1)面向超大城市数字化运行的图像融合智能管控与治理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2)超大城市典型场景的数字化应用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
  执行期限: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拟支持不超过4个项目,企业自筹经费与申请资助经费的比例不低于1:1。
  专题五、海洋科技
  方向1、海洋传感器研制
  研究目标:研制适用于无人潜水器搭载的光纤声波定位仪,光纤水声探测器声压灵敏度不小于-155dBrad/μPa,探测频率范围10Hz-50kHz,探测距离不小于3km,方位精度不大于5度,耐压能力不小于40MPa;研制一套海洋水质多参数传感器,具备在海水中直接连续进行光谱测量的能力,同时检测不少于3种水质指标,实际检测数据与实验室仪器对比误差≤±10%,最大工作水深200m;研制针对海洋颗粒有机碳垂直剖面观测的机载激光雷达系统,实现最大深度100m、垂直分辨率5m、水平分辨率50m。
  研究内容:(1)深海光纤声波定位关键技术;(2)全光谱水质多参数传感关键技术;(3)海洋颗粒有机碳浓度剖面探测关键技术。
  执行期限: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拟支持不超过3个项目,企业自筹经费与申请资助经费的比例不低于1:1。
  方向2、海洋工程关键装备与材料
  研究目标:研制多套适用于典型浅海条件的高效高可靠水声通信设备,实现60bps-1100bps通信速率,最大通信距离6km,8小时内可通率不低于90%,具备水下多点组网、应答测距与网络自组优化等功能;建立硅藻生物硅批量提取及硅藻生物硅材料制造技术体系,完成3-5种硅藻生物硅材料产业化开发和产品化生产;利用原子层原位生长技术,研发长效、低成本的海洋装备防腐涂层,耐盐雾、耐湿热≥5000h,循环腐蚀试验≥4200h。
  研究内容:(1)浅海环境水声通信技术及装备;(2)海洋硅藻生物硅材料开发技术;(3)海洋工程装备防腐材料关键技术。
  执行期限: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拟支持不超过3个项目,企业自筹经费与申请资助经费的比例不低于1:1。
  方向3、绿色智能船舶
  研究目标:完成近海消防拖轮无人化系统的研制和应用,取得船级社智能航行认可,对外消防能力达FIFI1等级,具备辅助自主消防功能,遥控作业距离不小于30海里;研制LNG围护系统的柔性次屏蔽关键材料,获得船级社认可并实船应用;形成大型邮轮设计领域知识表达范式、模型,建设基于微服务架构的知识服务云平台,并在设计、开发、工程等领域完成不少于3个场景应用。
  研究内容:(1)新型近海智能消防拖轮无人化总体设计关键技术;(2)LNG船薄膜型围护系统柔性次屏蔽关键技术;(3)面向大型邮轮智能设计的大数据知识工程技术体系研究及示范。
  执行期限: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拟支持不超过3个项目,企业自筹经费与申请资助经费的比例不低于1:1。
  方向4、极地科学技术研究
  研究目标:分析极区大气钠层的形态和演化特征,揭示极区热层-电离层耦合过程及其与全球大气环流的相互作用、地球磁层极隙区-电离层耦合过程及喉区极光产生机制并建立理论模型。
  研究内容:钠原子金属层激光雷达探测及极隙区电离层主动探测关键技术。
  执行期限: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拟支持不超过1个项目,企业自筹经费与申请资助经费的比例不低于1:1。
  二、申报要求
  除满足前述相应条件外,还须遵循以下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注册在本市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组织项目实施的相应能力。
  2.研究内容已经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3.所有申报单位和项目参与人应遵守科研伦理准则,遵守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相关法规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项目负责人应承诺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申报单位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负责,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不得提交有涉密内容的项目申请。
  4.申报项目若提出回避专家申请的,须在提交项目可行性方案的同时,上传由申报单位出具公函提出回避专家名单与理由。
  三、申报方式
  1.项目申报采用网上申报方式,无需送交纸质材料。申请人通过“中国上海”门户网站(http://www.sh.gov.cn)--政务服务--点击“上海市财政科技投入信息管理平台”进入申报页面,或者直接通过域名http://czkj.sheic.org.cn/进入申报页面:
  【初次填写】使用申报账号登录系统(如尚未注册账号,请先转入注册页面进行单位注册,然后再进行申报账号注册),转入申报指南页面,点击相应的指南专题后,按提示完成“上海科技”用户账号绑定,再进行项目申报;
  【继续填写】登录已注册申报账号、密码后继续该项目的填报。
  有关操作可参阅在线帮助。
  2.项目网上填报起始时间为2021年5月7日9:00,截止时间(含申报单位网上审核提交)为2021年5月25日16:30。
  四、评审方式
  采用一轮通讯评审方式。
  五、立项公示
  上海市科委将向社会公示拟立项项目清单,接受公众异议。
  六、咨询电话
  服务热线:8008205114(座机)、4008205114(手机)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1年4月26日

国务院文件

The Council's Documents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的批复

Reply on agreeing to launch comprehensive pilot projects for expanding the opening up of the service industry in Tianjin, Shanghai, Hainan and Chongqing

国务院
关于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的批复
国函〔2021〕37号
天津市、上海市、海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商务部:
你们关于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天津市、上海市、海南省、重庆市(以下称四省市)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试点期为自批复之日起3年。原则同意四省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试点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紧紧围绕本地区发展定位,进一步推进服务业改革开放,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塑造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促进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作出贡献。
三、四省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精心组织,大胆实践,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开展差异化探索,在加快发展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等方面取得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全国服务业的开放发展、创新发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支持四省市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推进,组织开展成效评估,确保各项改革开放措施落实到位。
五、需要暂时调整实施相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部分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国务院有关部门相应调整本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试点中的重大问题,四省市人民政府和商务部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国务院
2021年4月9日

上海市文件

Shanghai Documents

上海市国际消费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建设上海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持续促进消费扩容提质若干措施

Several measures on accelera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Shanghai as an International consumption center city and continuing to promote consumption expansion and quality improvement

上海市国际消费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加快建设上海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持续促进消费扩容提质若干措施
为更好发挥消费对上海构建国内大循环中心节点和国内国际双循环战略链接的基础性作用,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促消费工作,全力打响“上海购物”品牌,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提出如下措施。
一、全力办好“五五购物节”
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举全市之力办好“五五购物节”,打响“六六夜生活节”“全球新品首发季”“进口商品节”等一批标志性活动,支持鼓励各类市场主体举办各具特色、广大消费者喜闻乐见的促销活动,建立长三角联动办节机制,持续提升“五五购物节”的全球影响力和辐射力,打造成为上海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全力打响“四大品牌”的全球名片和标志性活动。(市商务委、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市民政局、市文化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体育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绿化市容局、市统计局、市政府新闻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共青团上海市委、上海海关、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广播电视台)
二、扩大高端消费
支持品牌企业在沪开设更多高端旗舰店、体验店,支持国际品牌中国区总部升级为亚太区总部乃至全球总部。探索简化符合一定条件的季节性限定化妆品产品通关、商检和中文标签等方面监管要求。创新进口消费品检验工作,对需实施检测的进口服装,根据企业申请,经风险评估后以符合性评估、合格保证等合格评定程序代替实验室检测。(市商务委、市药监局、上海海关)
三、打造全球新品首发地
对符合标准的品牌首店、首发活动、品牌首展给予资金支持。鼓励首发经济示范区出台相关支持政策,为国内外品牌首发、首展活动和首店入驻创造有利条件,支持打造一批新品发布地标性载体。支持首发经济引领性品牌进商场、上平台、进免税店。(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相关区政府)
四、提升本土品牌影响力
打造本土品牌推广平台,加大“上海制造”品牌宣传推广力度。对符合一定标准的本土知名品牌开展品牌建设给予资金、宣传资源等支持。支持老字号创新产品和销售模式,深化老字号与电商平台合作。支持国资老字号开展体制机制改革,推进老字号核心优质资产证券化,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
五、促进大宗消费
开展新一轮汽车以旧换新,对个人消费者报废或转出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燃油车并购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油新车,给予适当补贴。推动本市新增公交、巡游出租车采用新能源汽车。扩大中高端移动通信终端、智能家居、服务机器人等信息产品消费。鼓励企业对居民淘汰旧家电家具并购买绿色智能家电、环保家具给予补贴。(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交通委、市财政局)
六、全面推进商业数字化转型
鼓励电商平台在流量和数据方面赋能实体商业,支持商圈、商街、品牌、商户开展数字化全渠道营销活动。依托“一网统管”平台,探索建设商圈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客流、消费等商圈公共数据服务体系。创建实体商业数字化转型示范区、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对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项目给予支持。支持直播电商平台设立上海品牌专区、举办专场活动,发展直播电商消费新品牌。开展数字人民币应用试点。(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七、促进生活服务领域数字化
促进在线教育、在线医疗、在线文娱、线上旅游、无接触配送、无人零售等消费新业态新模式的有机融合、良性互动。支持餐饮、家政等生活服务数字化转型,发展覆盖居民“衣食住行娱”、基于地理位置的个性化本地生活服务。深化新一轮早餐工程建设,支持“新零售+早餐服务”“互联网平台+早餐服务”等创新模式发展。支持建设线上线下融合,集安全、便捷、实惠、绿色于一体的智慧菜场。(市商务委)
八、扩大以跨境电商为通路的消费品进口
多渠道引进国外优质商品和服务。根据各区域贸易和产业发展特点,优化扶持政策,支持市级跨境电商示范园区错位发展,打造特色商品进口集聚地,扩大化妆品、宠物食品、服装服饰、母婴产品等消费品进口。简化跨境电商进口商品备案要求,推广银行保函进口税款担保方式,持续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支持开设跨境电商线下体验店,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市商务委、上海海关)
九、发展会商旅文体联动消费
整合全市重点会展场馆、商圈商街、旅游景点、文体场馆等设施的重大活动信息,完善交通组织、活动宣传、项目联动等配套方案,打造商旅文体、吃住行娱深度融合的消费场景和示范项目。深化体育消费券公益配送试点项目。推动短期入境外籍人员移动支付服务项目落地实施和推广,完善外卡收单受理环境和支付便利度。(市商务委、市文化旅游局、市体育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十、建设现代商贸流通基础设施
出台商贸物流基础设施体系规划导则。完善智慧商贸物流体系,深化物流标准化体系建设。优化区域物流枢纽、转运分拨中心、社区物流配送网点(前置仓)、末端配送设施四级城市商贸物流体系,加快冷链物流末端设施建设,加强智能取物柜等智能末端配送体系布局。(市商务委、市规划资源局)
十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商贸行业市场主体特别是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支持力度,增加免抵押、免担保信用贷款投放。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规范创新消费信贷产品和服务,加大对居民购买绿色智能产品的信贷支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商务委)
十二、持续优化消费环境
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推广长三角地区异地退换货服务, 。持续推进分餐制,坚决制止餐饮浪费。发布上海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评价指标体系。整合各类传统、新媒体资源,对促销活动、政策亮点、工作成效等进行多渠道、全方位跟踪报道,引导科学健康消费理念,营造安心、放心、舒心、称心的消费氛围,形成全面促进消费的良好舆论环境。(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委、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

会计文件

Enterprises accounting documents

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会会计制度》的通知

Notice on printing and distributing the "Trade Union Accounting System"

关于印发《工会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会〔2021〕7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了适应工会组织财务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工会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我们对2009年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工会会计制度
    
  2021年4月14日
附件下载:工会会计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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