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首 页
|
关于我们
|
服务范围
|
事务所动态
|
政策快递
|
用户专区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1日 阅读:
807
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Copyright @ Acumen Group
沪ICP备2021021652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15020181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