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
the State Council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Order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第八十五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6年8月28日的决定:
免去陆治原的民政部部长职务;
任命李常官为民政部部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6年8月28日
第八十四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6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第八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6年8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6年8月28日
第八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6年8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6年8月28日
第八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6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6年8月28日
第八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6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6年8月28日
会计师事务所法规
Regulations for Accounting Firms
财政部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Notice on the Issuance of the "Implementation Measures for Professional Liability Insurance for Accounting Firms"
财政部 金融监管总局
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会〔2026〕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各会计师事务所,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发展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保障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提升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风险承担能力,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规定,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对《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财会〔2015〕13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金融监管总局
2026年7月29日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发展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保障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提升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风险承担能力,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以下简称职业责任保险),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投保的,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因执业活动造成委托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三条 鼓励会计师事务所通过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等方式提升职业责任风险承担能力、完善职业风险补偿机制。会计师事务所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达到本办法第七条或者第八条规定的相应金额的,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约定,经履行职业风险补偿机制相关程序形成决议后,可以不再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已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约定进行使用和处理。
第二章 投保与承保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实行统一管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原则上由总所对分所的职业责任保险进行统一投保。
第五条 职业责任保险包括主险和附加险。
主险条款应当就保险责任、保险期限、合理的追溯期或者报告期、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免赔额(率)、法律费用或者其他费用损失等内容进行约定。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主险的基础上,为账册文件丢失、首次投保追溯期扩展等投保附加险。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与保险公司订立职业责任保险合同,应当平等自愿、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理确定可保风险,明确保险责任。
第七条 依法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以及从事金融企业等涉及公共利益相关实体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其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主险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按照以下两种方法计算得出的较高额:
(一)100万元人民币与合伙人人数的乘积(按投保时的人数计算);
(二)1000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从事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其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主险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按照以下两种方法计算得出的较高额:
(一)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审计业务收入;
(二)50万元人民币与合伙人(股东)人数的乘积(按投保时的人数计算)。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提取职业风险基金的上年末累计留存额,可以抵扣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应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
第十条 开展职业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和承保能力,配备专业的风险管控人员,且最近三年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180%。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充足的原则建立市场化的职业责任保险费率浮动机制,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执业年限、行政处罚记录、涉诉情况和历史赔付记录等风险影响因素,以及保障范围、赔偿限额和追溯期等承保条件,确定和调整职业责任保险费率。
第十二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充分征求国务院财政部门及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发布职业责任保险示范条款。
示范条款应当包含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执业活动中疏忽、过失的释义。保险公司已有同类或者类似职业责任保险产品的,可以直接以示范条款替换现有条款,并履行备案程序。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法》有关规定履行如实告知、条款说明、商业秘密保护等相应义务。
第十四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集中投保,但不得妨碍市场竞争。保险公司要加强风险识别、管控,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保险公司可以采用共保方式开展职业责任保险工作。
第三章 理赔
第十五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收到委托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当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减少损失。会计师事务所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其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法》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保险合同义务。会计师事务所和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条款或者赔偿事项发生争议,且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按照双方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指导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同保险行业协会组织成立职业责任保险专家委员会,对保险合同条款或者赔偿事项可能产生的争议依程序提供专家意见或者建议,供司法机关或者有关方面参考。
职业责任保险专家委员会成员可以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和保险公司等相关方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等专业人士。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每年5月31日之前将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等投保相关证明,以及上一年度理赔情况等信息通过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进行报备。从事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备。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抵扣应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的,应当在报备时提交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附注应当包含职业风险基金上年末累计留存额等信息。
保险合同发生变更或者解除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变更或者解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证明通过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进行报备。
第十九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会计师事务所和保险公司办理职业责任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开展联合检查。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与同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注册会计师协会、保险行业协会之间建立日常沟通机制,加强数据对接和共享。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办理职业责任保险,违反有关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等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保险法》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注册会计师协会、保险行业协会及其工作人员在职业责任保险监管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包括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等名称近似且主要保障基本一致的保险产品。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财会〔2015〕13号)同时废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达到有关要求。
增值税
Value-added Tax
财政部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Announcement on Clarifying Relevant Matters Concerning Value-Added Tax, Such as Non-Taxable Transactions
财政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年第2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所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作为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付;
(二)接受货币性资产或者非货币性资产捐赠;
(三)因合同未履行且未发生应税交易而取得违约金等收入;
(四)无偿提供服务(不含无偿转让金融商品);
(五)转让因自身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应收账款等债权(不含有价证券);
(六)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取得,且与其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
二、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所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四条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所列情形的;
(二)有偿转让股权(不含有价证券);
(三)持有股权(不含有价证券)取得的股息红利和持有股份公司普通股(含有价证券)取得的股息红利;
(四)货物期货交易(不含实物交割环节)。
三、增值税扣税凭证中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四、免征增值税政策中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包括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以及其他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
五、免征增值税政策中的第一道门票收入,是指观众进入首道大门收取的门票收入,不包括在场馆内部特定区域举办特别展览、专场演出、临时活动等收取的门票收入。
六、按照有关规定不征收增值税的资产重组业务,资产重组的接收方再转让资产重组涉及的金融商品,买入价以资产重组转让方的买入价确定。
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中取得的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抵债、资产重组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八、一般纳税人选择放弃增值税优惠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增值税优惠声明,并注明放弃优惠的起始时间,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九、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进行分别核算,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不含税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上分别注明的,以不含税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十一、本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第一条等文件规定同时废止,具体见附件。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期间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废止文件和条款目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年8月27日
附件下载:
· 废止文件和条款目录.pdf(见网站链接)
政府收支法规
Government Revenue and Expenditure Regulations
财政部关于实施《202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
Notice on Implementing the "Classification of Government Revenue and Expenditure Items for 2027"
财政部
关于实施《202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
财预〔2026〕67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预算管理的需要,在《202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202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自2027年1月1日起实施,请在预算收支管理中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202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略)
2.202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调整方案
3.202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修订前后对照表
财政部
2026年8月10日
附件下载:
· 财政部关于实施《202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pdf
其他法规(一)
Other regulations(I)
住房城乡建设部 自然资源部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
Notice on Improving the Sales System of Commercial Housing
住房城乡建设部 自然资源部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
建房规〔202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各金融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先立后破,稳步推进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商品住房预售管理
各地要规范商品住房预售条件,加强预售资金监管,保障预售资金安全,有效防范商品住房交付风险,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
(一)规范预售条件。商品住房项目实行预售的,单体建筑应完成主体结构封顶,具体条件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加强预售资金监管。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履行预售资金监管职责,由住房资金监管机构承担具体监管工作。住房资金监管机构应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并在项目的主办银行开立资金监管账户。购房人支付的首付款、个人住房贷款等购房资金应全部存入资金监管账户。商品住房项目竣工验收、水电气热等配套设施具备交付条件后,解除资金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约不能按期交房的,购房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提出解除购房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须按照合同约定退还购房资金并承担违约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购房人在购房合同中约定购房资金存入资金监管账户的相关权利责任。
(三)优化存量项目预售管理。本通知施行之日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实行预售的,预售条件、预售资金监管等按原有政策规定执行。应合理确定监管额度,优化预售资金使用,严格预售资金监管,保障预售资金安全。
二、有力有序推行商品住房现房销售
各地要有力有序推行商品住房现房销售,实现“所见即所得”,减少商品住房交付纠纷,从根本上防范交付风险,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一)推进商品住房现房销售。本通知施行之日起,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和已出让土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优先选择现房销售;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鼓励实行现房销售。
(二)现房销售实行备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等事项,将现房销售方案和具备交付条件的有关证明报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现房销售方案进行销售,所销售房屋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无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的情形,确保土地房屋权属清晰。
(三)推行现房销售定金制。实行现房销售的商品住房项目,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定金合同,依法收取少量定金。购房定金合同应约定定金金额、商品住房售价、交付时间及不能按期履约的责任等,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履行定金监管职责,住房资金监管机构承担定金监管工作,在项目的主办银行开立定金监管账户。房屋具备交付条件后,解除定金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约不能按期交房的,购房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提出解除定金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返还定金,承担违约责任。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购房定金合同示范文本。
三、加强政策措施协同
各地要同步完善商品住房项目土地供应、金融支持等相关政策,优化项目开发建设、销售和不动产登记管理,加强政策协调和衔接,提高管理服务效能。
(一)优化土地供应管理。市县要优化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方式,按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合理确定房地产用地供应规模。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商品住宅用地,优化土地出让方案,可带规划方案出让。房地产开发企业须用自有资金购地,可按国家规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具体缴纳比例和时限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对于实行现房销售的项目,在土地出让公告中向社会公开现房销售相关信息。
(二)加大融资支持力度。房地产项目实行主办银行制,房地产项目开发公司和主办银行双向选择,一个项目确定一家主办银行,主办银行单独或牵头组建银团提供开发贷款等融资服务。房地产项目开发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申请开发贷款的,应以分户土地使用权集合设定抵押,相关办法另行制定。支持房地产项目开发公司通过股权、债券等多种方式开展融资。对实行现房销售和预售的项目,按照市场化原则满足项目合理融资需求,实现开发贷款发放与项目建设周期相匹配。
(三)完善开发建设管理。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实行项目开发公司制。建立健全商品住房项目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项目开发公司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主体责任。优化工程建设审批流程,缩短行政审批时限,做好商品住房项目小区规划、房屋设计、施工建造、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等全过程管理工作。提高房地产项目开发品质,建设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
(四)推行“交房即交证”。现房销售前,一般应办理房屋首次登记。优化商品住房销售中涉及的买卖合同网签、不动产登记、抵押贷款办理等环节流程,强化工作协同,推动商品住房交付时购房人同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各省、自治区要加强对所辖城市商品住房销售工作的指导监督。各市县要制定实施细则,加强政策解读,营造良好舆论环境,促进房地产高质量发展。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自然资源部
金融监管总局
2026年8月28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
Accountability Measures for Party and Government Leading Cadres for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Damage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
2026年7月9日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全文如下。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领导,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推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根据
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成员,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领导成员,以及上列部门有关机构领导人员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
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各类开发区领导成员,国有企业及其内设机构、所属企业领导人员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工作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政同责、失职追责;
(二)依规依法、精准有效;
(三)严肃问责、终身追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不力,组织落实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任务、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建设不到位,致使生态环境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
(二)作出的决策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或者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突破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
(三)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目标任务落实不力,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水资源刚性约束等工作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
(四)推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不到位,在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方面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
(五)本地区发生严重环境污染和重大生态破坏事件、事故,或者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对严重环境污染和重大生态破坏(灾害)事件、事故应对处置不力;
(六)推动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不力,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不到位,致使生态严重退化;
(七)本地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组织开展不到位、应赔尽赔存在较大差距,或者对严重环境污染和重大生态破坏案件组织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不力;
(八)对巡视巡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自然资源督察、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以及纪检监察建议、行政公益诉讼裁判等指出的生态环境问题,组织推动整改不严不实,敷衍整改、表面整改、虚假整改;
(九)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的,在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责任的同时,对其他有关领导成员以及有关部门领导成员依据职责分工和履职情况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成员的责任:
(一)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不到位,环境污染防治、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生态保护修复、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等工作开展不力,分管行业、领域突出生态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或者一再出现;
(二)对分管部门、行业或者领域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的行为监管失察、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纵容;
(三)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应当依法由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的严重污染环境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停业、关闭;
(四)在职责范围内对严重环境污染和重大生态破坏(灾害)事件、事故应对处置、组织查处不力;
(五)未按照政策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安排拨付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资金,或者违规挤占、挪用政府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支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的,在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成员责任的同时,对地方有关部门领导成员依据职责分工和履职情况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领导成员的责任:
(一)制定的制度规定、采取的工作措施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相违背;
(二)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政策,批准开发利用规划和项目;
(三)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不力,不按照规定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敷衍塞责、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
(四)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行政许可、处罚、强制、征收等执法行为存在不作为、乱作为、不规范等问题,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重大生态破坏;
(五)对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严重破坏生态环境问题不按照规定查处,或者在处理侵害群众利益的生态环境问题上不正确履职、履职不力;
(六)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或者公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事故信息;
(七)对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生态环境方面违纪违法线索或者案件不按照规定移送;
(八)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的,在追究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领导成员责任的同时,对其有关机构领导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地方党委有关部门领导成员以及上列部门有关机构领导人员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按照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一)不配合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限制、干扰、阻碍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工作;
(二)干预司法活动,插手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具体司法案件处理;
(三)干预、插手建设项目,致使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政策、规划的建设项目得以批准、允许建设或者投产(使用);
(四)指使篡改、伪造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统计、调查、评估、监测、影响评价数据;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
(二)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三)党纪政务处分。
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
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政府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追究责任情形的,必须按照职责依法对生态环境损害问题进行调查,遇有重大生态环境损害问题或者跨区域、跨流域、跨部门的生态环境损害复杂问题可以提级调查。在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同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需要追究相关领导干部责任的材料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由其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责任追究。
巡视巡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自然资源督察、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工作中发现的重要生态环境损害问题以及领导干部失职失责情况,应当按照有关权限、程序和要求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由其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责任追究。
司法机关在生态环境损害等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追究责任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政府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沟通协作机制,对生态环境损害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并根据工作需要加强会商研判、综合作出责任追究决定或者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责任追究情况一般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政绩观偏差、违背新发展理念和高质量发展要求等,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不论责任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离职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政府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发现本办法规定的追究责任情形应当调查而未调查,应当移送而未移送,应当追究而未追究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工作应当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结合历史成因、性质程度、应对处置、后果影响、挽回损失等情况,准确作出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决定,防止问责泛化、简单化。
第十五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干部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复审、复核,提出申诉。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复审、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领导干部不因申请复审、复核或者提出申诉而被加重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对存在本办法规定的追究责任情形,正在接受审查调查的领导干部,在作出处理处分决定前不得提拔职务、晋升职级或者进一步使用。作出的处理处分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结合实际细化责任追究的有关情形、标准、程序等。国务院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落实本办法的具体制度措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金融协同促内需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Notice on Further Improving the Work Related to Fiscal and Financial Coordination to Promote Domestic Demand Policies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金融协同促内需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金〔2026〕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金融监管局,有关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的决策部署,激发民间投资,促进居民消费,更好发挥财政金融协同促内需一揽子政策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贴息范围
将符合条件的中小微民营企业的新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纳入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政策支持范围,中央财政按照流动资金贷款本金给予年化1个百分点、期限不超过2年的贴息支持。
将信用卡专项分期、消费分期、预借现金分期等新发生信用卡各类分期业务纳入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支持范围,贴息比例为年化1个百分点。
二、增加经办机构
将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政策、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经办机构范围扩大至21家全国性银行和金融监管评级3A及以上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民营银行、外资银行。
三、适当提高额度
单户在单家经办机构可享受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的贷款规模上限由每年5000万元提高至7500万元。
单户在单家经办机构可享受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的贷款规模上限由每年1000万元提高至2000万元。
每名借款人在单家经办机构可享受的个人消费贷款和信用卡分期业务累计贴息上限由每年3000元提高至每年5000元。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其他未尽事项按照《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实施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26〕1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财金〔2026〕4号)、《财政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实施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财金〔2026〕5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2026年8月17日
国务院令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
Decision on Amending the Regulations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Housing Provident Fund
国务院令
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
第844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26年7月31日国务院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6年8月10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一条中的“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后增加“更好满足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住房公积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取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国务院决定。”
四、第九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七)审批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申请”。
五、将第十八条修改为:“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最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预算中列支。”
七、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支付房租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装修自住住房的;
“(五)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六)离休、退休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出境定居的;
“(九)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
“依照前款第六、七、八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八、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九、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十、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修改为“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
十一、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主要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筹集、运维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等住房领域相关公共支出的补充资金。”
十二、将第三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效能,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等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推动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异地贷款等业务便捷高效办理。”
十四、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其中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住房公积金领域公共信用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全面完整准确的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提取的住房公积金,3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返还贷款资金,5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七、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其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第七项修改为:“(七)未经批准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的”。
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八)未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等义务的”。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指导。”
十九、删去第四十六条。
二十、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第八条中的“建设、财政、人民银行”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第十二条中的“中国人民银行”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其中的“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修改为“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分别改为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其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其中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其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分别改为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其中的“行政处分”统一修改为“处分”。
本决定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6年8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更好满足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取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国务院决定。
第七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审批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申请。
第十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最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预算中列支。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支付房租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装修自住住房的;
(五)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六)离休、退休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出境定居的;
(九)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
依照前款第六、七、八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主要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筹集、运维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等住房领域相关公共支出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效能,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等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推动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异地贷款等业务便捷高效办理。
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二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三十七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住房公积金领域公共信用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全面完整准确的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提取的住房公积金,3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返还贷款资金,5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经批准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的;
(八)未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等义务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指导。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特殊教育发展提升“十五五”行动计划》的批复
Official Reply on the "15th Five-Year Plan" Action Plan for the Development and Improvement of Special Education
国务院
关于《特殊教育发展提升“十五五”行动计划》的批复
国函〔2026〕89号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残联:
《教育部关于报送〈特殊教育发展提升“十五五”行动计划(送审稿)〉的请示》(教基〔2026〕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特殊教育发展提升“十五五”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行动计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深入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快建设高质量特殊教育体系,充分保障残疾儿童青少年受教育机会,着力提高特殊教育质量,促进特殊教育数字化发展,强化特殊教育普惠发展,加强特殊教育国际交流合作,不断提升特殊教育公共服务的普惠性、可及性、便捷性,持续增强残疾儿童青少年融入社会和终身发展的能力。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把特殊教育发展提升作为本地区“十五五”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细化落实举措,确保《行动计划》各项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鼓励各地发挥比较优势、各展所长,因地制宜创新特殊教育发展提升措施。《行动计划》实施涉及的重要政策、重大工程、重点项目要按程序报批。
四、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加强工作指导,细化具体支持措施,及时研究解决《行动计划》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教育部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和评估。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国务院
2026年8月12日
企业所得税
Corporate Income Tax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Announcement on the Enterprise Income Tax Policy for Non-monetary Asset Exchange of Integrated Circuit Enterprises and Industrial Machine Tool Enterprises
财政部等
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等2026年第2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
现就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二、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企业,应按现行政策规定确认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并依法纳税。如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企业双方均为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双方均可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企业双方,应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对应的换入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对应的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及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
四、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企业双方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五、本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本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一项交易同时涉及非货币性资产和货币性资产的,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入非货币性资产的部分,相应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按本公告规定适用分期纳税政策;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入货币性资产的部分,属于取得货币形式对价的交易,应按现行规定确认相应的所得或损失,不得享受分期纳税政策,如交易双方均涉及货币性资产,换入货币性资产为货币性资产的差额。
六、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5年内转让所取得资产的,应停止执行分期纳税政策,并就分期纳税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在转让该资产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分期纳税政策,并就分期纳税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本公告所称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以下简称44号公告)规定的企业。如有更新,从其规定。
按照44号公告采用清单管理的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清单;不采用清单管理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八、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继续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执行。
九、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等文件规定的相关税收政策条件的,企业可选择按其中一项政策规定执行,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十、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企业在2028年12月31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分期纳税政策未满5年的,可继续享受至5年期满。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6年7月31日
个人所得税
Individual Income Tax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Announcement on Regulating the Individual Income Tax Policy for Transferring Restricted Shares of Listed Companies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关于规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6年第26号
为规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本公告所称限售股包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第二条规定的限售股,以及其在解禁日后孳生且在本公告实施后办理股权登记的送、转股。
限售股发生送、转、缩股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依据送、转、缩股比例对限售股成本原值进行调整。
二、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规定,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申报由个人限售股股东提供的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
本公告实施后,上市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未按规定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的,个人转让限售股时,证券机构按照限售股转让收入全额,适用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税款后,纳税人可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办理清算申报。
本公告实施前,上市公司已办理完成股份初始登记且未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的,在本公告实施后,个人转让限售股时,证券机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可按照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预扣预缴税款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办理清算申报。
三、纳税人按照限售股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大于证券机构已扣缴税额的,或者小于证券机构已扣缴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应当在转让限售股次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限售股成本原值等相关资料并办理清算申报,多退少补税款。
四、本公告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五、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称挂牌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原始股缴纳个人所得税,依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本公告实施前,挂牌公司已办理初始登记且未申报成本原值的原始股,在本公告实施后,通过公开发行进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机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可按照原始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预扣预缴税款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办理清算申报。
六、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
2026年8月28日
其他法规(二)
Other Regulations (II)
国务院令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Decision on Amending and Repealing Certain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国务院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843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26年7月31日国务院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6年8月8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全面有效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确保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体系逻辑统一、规则协调,国务院对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12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对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附件2)
本决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附件:1.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2.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附件1
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一、将《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二、将《快递暂行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三、将《黄河水量调度条例》第四十二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四、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依法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五、将《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单位”修改为“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
第二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一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六、将《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修改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第三项中的“加油站等”修改为“加油站、采油厂等”。删去第二款。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第五十五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条中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七、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中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删去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八、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的“责令停产停业”修改为“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第四十三条中的“责令停业”修改为“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四项修改为:“(四)开展监测服务使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监测设施、设备,或者未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标准导致监测数据失真”。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有前款第四项情形、拒不改正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中的“责令停产停业”修改为“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禁止从事监测服务”修改为“禁止从事监测服务,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删去第二款中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禁止从事监测服务”。
九、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修改为“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水户”。
第三十条中的“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修改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污泥”。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五十八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十、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改为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使用国家有关目录、名录中禁止或者淘汰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删去第三十九条中的“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删去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十一、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修改为:“重点排放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足额清缴其碳排放配额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内未完成清缴的,处未清缴的碳排放配额清缴时限前1个月市场交易平均成交价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第二十六条中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将《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第四十条中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件2
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号发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号发布 根据2007年9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三、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1995年8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3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附件:重点林区“十五五”期间森林年采伐限额表
国务院办公厅
2026年8月6日
附 件
国务院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Regulations on the Protection of Integrated Circuit Layout Designs
国务院令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第842号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已经2026年7月10日国务院第9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0月15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6年7月23日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2001年4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0号公布 2026年7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42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鼓励集成电路技术创新,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工作应当贯彻党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部署,提升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集成电路,是指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
(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三)布图设计权利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布图设计享有专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四)复制,是指重复制作布图设计或者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的行为;
(五)商业利用,是指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的行为。
对集成光子、量子等功能的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保护。
第四条 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创作的布图设计,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创作的布图设计首先在中国境内投入商业利用的,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创作的布图设计,其创作者所属国同中国签订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协议或者与中国共同参加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国际条约的,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
第五条 申请布图设计登记或者办理其他布图设计事务,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和办理其他布图设计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布图设计登记申请或者其他布图设计事务;对被代理人布图设计中未公开的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六条 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应当具有独创性,即该布图设计是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且在其创作时该布图设计在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
受保护的由常规设计组成的布图设计,其组合作为整体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本条例对布图设计的保护,不延及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第八条 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布图设计专有权有关管理工作。
第九条 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和行使布图设计专有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布图设计专有权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滥用布图设计专有权,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处理。
第十条 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强布图设计公共服务,促进布图设计运用。
第二章 布图设计专有权
第十一条 布图设计权利人享有下列专有权:
(一)对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进行复制;
(二)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投入商业利用。
第十二条 布图设计专有权经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登记产生。
未经登记的布图设计不受本条例保护。
第十三条 布图设计专有权属于布图设计创作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依据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意志而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布图设计,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是创作者。
由自然人创作的布图设计,该自然人是创作者。
第十四条 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作创作的布图设计,其专有权的归属由合作者约定;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其专有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
第十五条 受委托创作的布图设计,其专有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约定;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其专有权由受托人享有。
第十六条 属于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合理的奖励和报酬。
第十七条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为10年,自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之日或者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起计算,以较前日期为准。但是,无论是否登记或者投入商业利用,布图设计自创作完成之日起15年后,不再受本条例保护。
第十八条 布图设计专有权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专有权在本条例规定的保护期内依法转移。
布图设计专有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变更、终止后,其专有权在本条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没有承继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不再受本条例保护。
第三章 布图设计的登记
第十九条 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负责布图设计登记工作,受理布图设计登记申请。
第二十条 提出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应当以真实创作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一条 申请登记的布图设计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应当提交:
(一)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
(二)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
(三)布图设计的独创性声明;
(四)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布图设计已投入商业利用的,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应当提交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样品。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提交的复制件或者图样应当包含布图设计的必要信息,能够清楚地显示该布图设计具有独创性的部分。
第二十四条 独创性声明应当指明布图设计具有独创性的设计区域、设计要点以及相应功能。
布图设计作为整体具有独创性的,应当在独创性声明中具体说明。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收到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布图设计登记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第二十六条 布图设计自其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商业利用之日起2年内,未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的,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不再予以登记。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对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进行初步审查,认为申请登记的布图设计明显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其申请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第二十八条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经初步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发给登记证明文件,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驳回其登记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请求复审。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的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布图设计获准登记后,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发现该登记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通知布图设计权利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任何人发现该登记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撤销布图设计登记。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对撤销布图设计登记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布图设计权利人。撤销布图设计登记的决定,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前两款所称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是指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布图设计权利人和请求人对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的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布图设计登记被撤销的,该布图设计专有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布图设计登记中未公开的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延误本条例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其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本条例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说明理由,请求恢复其权利;但是,延误复审请求期限的,可以自复审请求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请求恢复其权利。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期限。
第四章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使
第三十四条 受保护的布图设计以登记的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所显示的为准,独创性声明可以用于解释布图设计的独创性。
第三十五条 布图设计权利人可以将其专有权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布图设计。
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许可他人使用其布图设计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备案。
以布图设计专有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办理出质登记,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第三十六条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使用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该布图设计;许可他人使用该布图设计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布图设计专有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第三十七条 下列行为可以不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
(一)为个人目的或者仅为评价、分析、研究、教学等目的而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
(二)在依据前项评价、分析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基础上,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布图设计的;
(三)对自己独立创作的与他人相同的布图设计进行复制或者将其投入商业利用的。
第三十八条 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由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经其许可投放市场后,他人再次商业利用的,可以不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并不向其支付使用费。
第三十九条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认定布图设计权利人有垄断行为而需要给予补救时,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可以给予使用其布图设计的非自愿许可。
第四十条 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作出给予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布图设计权利人。
给予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非自愿许可的理由,规定使用的范围和时间,其范围应当限于为公共目的非商业性使用,或者限于经人民法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认定布图设计权利人有垄断行为而需要给予的补救。
非自愿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布图设计权利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决定。
第四十一条 取得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享有独占的使用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使用。
第四十二条 取得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向布图设计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作出行政裁决。
第四十三条 布图设计权利人对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关于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布图设计权利人和取得非自愿许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关于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使用费的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未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为人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
(一)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的;
(二)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的。
第四十五条 未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使用其布图设计,即侵犯其布图设计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处理。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产品或者物品。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事人的请求,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可以就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六条 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布图设计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5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四十七条 在获得含有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时,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其中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而将其投入商业利用的,不视为侵权。
前款行为人得到其中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的明确通知后,可以继续将现有的存货或者此前的订货投入商业利用,但应当向布图设计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第四十八条 专利代理机构泄露被代理人布图设计中未公开的内容的,依照《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给予处罚。
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泄露布图设计登记中未公开的内容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及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从事布图设计专有权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布图设计登记公告后,公众可以请求查阅该布图设计登记簿或者请求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供该登记簿的副本。公众也可以请求查阅该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的纸件。
除诉讼或者行政处理程序等国家机关依法履职需要外,任何人不得查阅或者复制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的电子版本。
第五十一条 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各种期限开始的当日不计算在期限内,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五十三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国家或者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6年10月15日起施行。
纳税问答
Tax Question and Answers
问答一
Q&A 1
问:在开票前,如何在电子税务局选择或维护正确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答: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可通过依次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开票信息维护】—【项目信息维护】进入对应模块,点击【添加】按钮,输入项目名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商品和服务分类简称等信息,点击【保存】就可以完成录入。
若无法确定该商品或服务的分类编码、简称等信息,可通过【添加】界面右侧搜索栏进行模糊搜索或逐级浏览查找,选择正确的商品和服务分类后,系统将自动录入其编码及分类简称
纳税问答二
Q&A 2
问:个人股权转让,如何申报个人股权转让的印花税?
答:个人转让股权需要申报“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在电子税务局中,选择自然人业务,输入帐号密码或者用相应App扫码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申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功能菜单。
纳税问答三
Q&A 3
问:如何办理企业的税务迁移?
答:登录电子税务局后,进入【跨区域迁移申请】功能。如果系统获取到市监部门传递的最新的注册地行政区划和注册地址,则自动进行预填。如果系统未获取市监部门传递的信息,则纳税人可以手动选择迁入地行政区划并录入迁入地注册地址。对于手工选择注册地行政区划并录入迁入地注册地址的,需要纳税人上传已变更的登记证照。
对于本市跨区迁移的,系统根据纳税人所选择的迁入地行政区划,自动带出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对于从本市迁往外省市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需要填写迁移前尚未弥补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累计亏损,以便该累计亏损额进行跨省迁移。
纳税人完成所有资料填写,并上传必报的附报资料后,点击【预检】按钮进行跨区迁移预检,判断纳税人是否存在未结事项。如果存在强制监控的未结事项,则需要先办结该事项才开继续提交迁移申请。
所有指标校验通过,进入法定代表人实名验证环节。法定代表人可以选择使用电子税务局App扫脸验证或法定代表人移动电话短信认证。实名验证通过后,事项提交成功。如果外部系统已传递迁移信息,并预填迁入地信息,即纳税人无需上传营业执照的场景,迁移申请提交成功后即自动办结。系统直接完成迁移动作:对于本市跨区迁移,修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并对纳税人登记基础信息、资质信息、认定信息、申报信息、入库信息完成迁移。
纳税实务四
Q&A 4
问:企业申报个税出现数据错误,如何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办理更正申报?
答:第一步,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选择需要更正的【税款所属月份】,点击【综合所得申报】进入申报填写页面。
第二步,点击【更正申报】-【确定】进入更正页面。
第三步,点击【1收入及减除填写】,进入更正项目选择页面,按实际情况点击需要更正的所得项目后方的【填写】,进入更正。
第四步,按实际情况填写正确数据后,点击【返回】,再点击【2税款计算】进入税款计算页面,点击【重新计算】计算更正后的应补(退)税额。
注意事项:如果在【1收入及减除填写】中填写了“减免税额”“商业健康保险”,则需要在【3附表填写】中完善附表信息。
第五步,点击【4申报表报送】,再点击【发送申报】即可完成更正。
纳税实务
Tax Practise
纳税实务一
Tax Practise 1
7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考察时强调,全面践行人民城市理念,高质量推进城市更新。
“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这个理念从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首次提出至今,已深深嵌入这座超大城市的发展肌理。
位于上海市普陀区的红旗村,曾是上海中心城区规模最大的城中村,历经10余年系统性改造,如今已蝶变为一个融合居住、商业、文旅、生态等多种功能的现代化城市综合体——“真如境”,为上海城市更新贡献了范本。
纳税实务二
Tax Practise 2
2026年上半年,上海经济运行延续稳中向好态势,传统产业稳健增长、筑牢经济基本盘,新兴产业加速崛起、激活增长新动能,科创投入持续加码、数字经济蓬勃发展,市场活力充分释放。
上海传统产业韧性凸显,民生消费领域持续回暖。发票数据显示,上半年,上海食品制造等传统行业销售收入同比增长9.2%。同时,新兴产业保持快速增长,上海智能车载设备、机器人等行业销售收入同比分别增长61.5%、17.5%。其中,深耕民生消费赛道的百事食品(中国)有限公司,持续深化“以消费者为中心”经营战略,将旗下产品与夏季高频社交、体育、娱乐等消费场景深度绑定,有效把市场热度转化为业务增长动能。
纳税实务三
Tax Practise 3
上海市将低空经济作为“十五五”产业新增长点。截至2025年12月底,上海有251家低空经济创业企业,其中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eVTOL)、无人机等整机企业有66家,全国50%以上的eVTOL头部企业扎根上海。结合日常管理和低空经济行业特点,上海税务部门有关负责人提醒,低空经济发展迅速、商业模式不断变化,建议相关企业既要拓展业务,也要注重防范研发费用归集、收入核算、汇总纳税政策适用等方面的税务风险,持续提升税务合规水平。
纳税实务四
Tax Practise 4
8月为本市“政府开放月”,该项活动也是上海税务部门推进政务公开、深化阳光政务建设的重要抓手。为巩固拓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成效,进一步拓宽民情民意收集渠道,近日,区局联合团区委组织开展2026年“畅听‘青’声”政府开放月主题活动。
活动现场,区局邀请本区“门楣之光”青训营20余名大学生代表走进办税服务厅,参观“新一所”功能区建设成果,深入了解“全程网上办、征纳互动办、自助便利办、线下进厅办”的多元化办税服务体系,实地体验智慧税务应用场景,随后在税企会客厅开展座谈交流。互动环节,区局不同岗位青年干部结合工作事例,分享岗位履职感悟,介绍了个税申报、实习兼职报酬所得等青年群体关注度较高的税费政策。大学生代表立足课堂所学与参观体验,围绕数字政务、便民服务、基层实践等话题畅谈所思所想。通过参观研学、互动答疑,同学们直观感受到基层治理效能,切身体会便民高效的纳税服务举措,进一步树牢了税法遵从理念。
上海科委
Shanghai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mmission
上海科委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研发与创新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Notice on the issuance of the "Action Plan for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of Shanghai's Science and Technology R&D and Innovation Service Industry"
上海科委
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研发与创新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沪科合〔2026〕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本市科技研发与创新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强化科技服务支撑作用,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科技研发与创新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中共上海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6年8月18日
上海市科技研发与创新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市科技研发与创新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强化科技服务支撑作用,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行动目标
锚定高质量发展目标,抢抓AI赋能科技服务新机遇,聚焦强主体、补链条、建生态,加快提升科技服务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国际化水平,构建具有全球竞争力的科技服务体系。到2028年,全市规模以上科技服务业企业数量超过3000家,科技服务业营收规模达到7500亿元,涌现出一批细分领域领军企业和平台企业。
二、聚焦关键领域,推动扩能提质
(一)研究开发服务。推进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构建高端化、体系化研发服务供给。建设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引导研发机构扩能升级,推动成立市场化、实体化运行的研发型企业,推进细分领域研发任务水平分工。组建10家任务攻关型创新联合体,推进长三角跨域协同研发。推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与大型仪器共建共享。深化概念验证、中试平台布局建设,制定出台概念验证规范指引,引导支持企业技术平台对外开放。推进人工智能赋能科学研究(AI4S),加快基础设施大模型、工程科学大模型建设,推动人工智能在重点领域的应用示范,培育研发服务新模式新业态。(责任单位: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二)技术转移转化服务。引育30家市场化专业化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推广“转化门诊”“服务换股权”“科学家合伙人”等创新模式,支持机构运用人工智能工具提供成果筛选、智能评估、智能撮合等服务。推动上海技术交易所改革发展,加快提升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服务能力。建设国家统一技术交易服务平台(上海)节点,探索运用区块链技术开展科技成果确权登记、溯源存证等工作。建强InnoMatch全球技术供需对接平台,完善“AI+技术经理人”垂类大模型应用。建设高校区域技术转移转化中心,搭建“一站式”公共转化平台。推进创新主体委托开展转化路径设计、供需对接等服务,并按约定支付费用。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参与科研计划项目实施,提供科技成果全周期商业验证服务。打造科创供应链平台,开发专用智能体。(责任单位: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教委)
(三)创业孵化服务。建设一批高质量孵化器、工业和信息化部卓越级孵化器,推动孵化载体向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转型升级。引导高校院所、重点企业、创投机构等建设一批专业孵化器,开展垂直孵化、深度孵化、超前孵化。强化孵化载体与科技园区协同联动,建立“孵化+加速+产业化”接力机制。支持孵化载体通过设立或联动投资基金,实现“孵投联动”共享孵化企业成长收益。深化大学科技园体制机制创新,开展有组织科技成果转化,构建全链条孵化转化服务体系。鼓励孵化载体运用智能化工具,打造“实体空间+AI基础设施+AI深度赋能”的创新创业生态。(责任单位: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教委、市委金融办)
(四)技术推广服务。聚焦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建立前沿颠覆性技术清单。鼓励企业、行业组织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行业标准与质量认证规范。鼓励企业强化技术服务能力,扩大委托研发、技术许可、技术咨询等服务规模。探索实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即申即享”机制,提升技术市场服务效能。(责任单位: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知识产权局、市市场监管局)
(五)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培育检验检测认证龙头企业,打造覆盖产品“研发、制造、使用、运维”全生命周期的综合性检验检测认证方案提供商。布局一批行业质检中心、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等高能级平台。支持检验检测机构通过海外设点、并购整合、搭建服务平台,提升检验检测认证全球化服务能力。加强高端检验检测技术研发,加快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数智化转型,支持数字化实验室建设。(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科委、市国资委、市数据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
(六)科技金融服务。引导科技金融机构建立与科技创新规律相匹配的内部长周期绩效考核方式,推动创投机构“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支持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债。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壮大,支持优质未盈利硬科技企业上市。完善保费补贴政策,支持保险机构开发成果转化、研发攻关、技术推广等特色产品。深化财政科技投入改革,推进“拨改投”试点。推广“沪科积分”应用,鼓励商业银行加大“沪科积分”金融产品供给。(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市科委、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金融监管局、上海证监局、市经济信息化委、上交所)
(七)知识产权服务。推进国内外知名知识产权机构、品牌专利服务机构集聚。夯实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功能,面向多类别知识产权提供预审、确权、维权全流程服务。推动上海专利商标服务相关机构改革发展,创新业务模式,优化业务组织架构。推进知识产权强国示范园区建设。支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上海中心提升服务能级,开展替代性争议解决服务。建设知识产权金融创新实验室,扩大质押融资与证券化试点规模。组建上海(长三角)知识产权研究院。开展知识产权国际化能力提升培训。深化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试点,加快培育数商生态。(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上海金融监管局、市委金融办)
(八)科技咨询及其他科技服务。加快培育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科技智库,推动人工智能在决策咨询领域的应用。支持战略前沿、新兴交叉等领域创办新刊,鼓励建设数字化出版服务平台,引导科技期刊论文关联数据统一汇交,改进优化期刊评价体系。加快新型预印本平台体系建设,以区块链等技术创新出版服务模式,夯实开放科学发展的数字基础设施。构建科学数据平台,完善数据汇交共享机制,建设领域类科学数据中心,推进科学数据库分级分类与自主可控。(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科协、市数据局、市教委、市科委)
三、实施重点工程,增强科技赋能
(一)数智赋能工程。推动“人工智能+”科技服务业,加快集数据供给、场景测试、应用迭代于一体的AI公共服务供给,提供“即插即用”便捷服务入口。建立细分领域AI服务商动态培育清单,推进大模型厂商、服务商、应用方精准对接。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建设高质量数据集和专业语料库,开发行业智能体。推进专业服务机构探索“AI原生”改造,推动AI深度嵌入现有业务流程。建设“工赋链主”科技信息平台,培育一批高质量垂类智能体应用产品。(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数据局、市科委)
(二)需求激发工程。建立科技服务需求清单,支持企业发布共性技术需求,通过“揭榜挂帅”等方式予以支持。推进国有企事业单位开放应用场景,建立需求发布机制,推动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等“首创”示范应用场景建设。支持高新区内各类主体开放科技服务应用场景,培育科技服务业新增长点。扩大创新券服务支持范围,推动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等更多服务门类纳入创新券使用范围。(责任单位:市科委、市国资委、各区相关部门)
(三)梯度培育工程。完善梯度培育体系,培育壮大10家领军企业,30家高成长型领军企业。强化科技服务业专项政策,重点支持应用场景、优质项目、技术升级、梯度培育、品牌建设等方向。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做强研发服务业底座。开展科技服务业行业动态、前沿趋势研究,强化新业态、新模式发现机制。推进“创·在上海”等品牌赛事活动,主动发掘、培育中小企业。建设科技服务业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责任单位: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税务局、市统计局)
(四)特色集聚工程。支持各区结合产业优势,差异化建设科技服务业集聚区,明确“一区一赛道”定位,形成错位发展格局。推进高新区围绕主导产业,聚焦细分领域,加快集聚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等平台机构。鼓励科技服务业企业向平台化和专业化服务机构发展。推动产业集聚度高、产业特色鲜明的高新区打造科技服务业特色园区,鼓励张江科学城打造先导产业研发服务集聚区、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打造长三角制造业研发集聚区等。推动G60科创走廊、沿沪宁产业创新带吸引集聚长三角科技服务企业。推进“大零号湾”、环同济、松江大学城科创源、创智共生社区等特色区域,加快培育高校转化孵化的科技服务业企业。(责任单位:各区相关部门、市科委、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虹桥商务区管委会)
(五)人才培育工程。鼓励高校院所联合行业企业联合招生、联合培养,围绕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科创投融资、检验检测等方向加大人才培养。推进“技术经理人专精培育行动”,优化培养模式,开展技术经理人入库与评价,培育专业化、复合型技术经理人超过3000人。鼓励高校院所、行业组织等开展细分行业领域技能人才培训,强化前沿部署工程师(FDE)等AI领域专业人才培养。健全科技服务业从业资质跟踪与评级评价体系,畅通优秀人才申报“东方英才”等人才通道。(责任单位:市教委、市科委、市人才局)
(六)国际拓展工程。支持科技服务机构拓展海外服务网络,提高在地服务能力。推动企业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进中国标准海外应用。加强对企业海外需求梳理,形成“出海服务包”。依托进博会、工博会、上交会等平台,打造具有国际吸引力的技术交易品牌活动。积极稳妥推进国际研发数据有序跨境流动。完善跨境数据服务,支持离岸科研数据加工、处理和服务等“来数加工”创新业态,引导科创企业利用保税研发政策,提升研发效率。(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科委、市市场监管局、上海海关、市数据局、市经济信息化委、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为确保行动方案任务落实落地,由市科委牵头,健全市区联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各区建立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科技服务业专业化队伍和保障机制,强化政策配套。完善科技服务业统计监测与调查制度,加强企业摸排、趋势研判和动态监测。加强典型示范、经验推广与政策解读,营造良好氛围。
【原文下载】
· 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研发与创新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pdf
上海市政府文件
Shanghai Municipal Government Document
市商务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Notice on the issuance of the "Detailed Rul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Market Expansion Fund for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in Shanghai"
市商务委 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6〕138号)有关规定,为促进本市外贸提质增效,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升国际化竞争力等,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6年7月30日
上海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6〕138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和规范上海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使用与管理,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服务我市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资金来源)
上海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统筹使用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和上海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职责分工)
开拓资金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和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区商务主管部门、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承办部(以下简称“市承办部”)按职责分工做好专项资金具体管理等相关工作。
(一)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根据我市商务工作发展需要,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支持标准等,并做好资金拨付等。
2.对“组织国际性展会”项目开展部门会审。
3.对区商务主管部门、市承办部项目审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开拓资金开展绩效管理等。
4.商务部、财政部要求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区商务主管部门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按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审核“参加国际性展会”和“管理体系认证”项目申报材料、核定项目支持金额、开展诚信管理等,对“参加国际性展会”和“管理体系认证”项目履行终审职责。
2.负责开拓资金政策宣传、政策咨询等。
3.对本区申报项目开展监督检查,并做好开拓资金绩效管理等。
4.其他开拓资金相关工作。
(三)市承办部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负责“组织国际性展会”项目审核等。
2.负责开拓资金政策宣传、政策咨询等。
3.配合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对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开拓资金绩效管理等。
4.市商务委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申报审核
第四条(支持内容和标准)
开拓资金支持内容包括:参加国际性展会、组织国际性展会和管理体系认证。对“参加国际性展会”和“组织国际性展会”项目按实际支出金额给予最高不超过70%的支持;对“管理体系认证”项目按实际支出金额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支持(详见附件1)。
第五条(支持对象)
申请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上年度进出口额在6500万美元以下。五年内已获得两年开拓资金支持,但申报时上年度仍无进出口实绩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二)近三年内无骗取专项资金、同一项目重复申领财政资金、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情况。
(三)申请“组织国际性展会”项目的还应符合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组织企业赴境外参加展会或受商务部、上海市政府或市级相关部门委托赴境外办展、组织企业参展。
第六条(申请注册)
首次申请开拓资金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通过开拓资金申报系统(https://zxkt.mofcom.gov.cn)注册并填写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基本信息,在线确认后提交。
中小企业向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应材料,项目组织单位向市承办部报送相应材料(详见附件2)。
已在系统注册并经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企业请勿重复注册。如企业区属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申报项目前向相关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区属关系。
第七条(项目申报)
“参加国际性展会”和“管理体系认证”项目向区商务主管部门申报,“组织国际性展会”项目向市承办部申报。具体要求如下:
(一)项目申报。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按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拓资金支持,申请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对申请项目及相关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等负责,应及时核对、更新企业银行账户信息,将《项目申报承诺书》(详见附件3)和项目申报材料(详见附件4)提交区商务主管部门、市承办部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审核。
(二)项目总数限额。符合申请条件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每年最高可申请10个项目。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高于10万美元(含)的中小企业当年度最多可申请10个项目。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低于10万美元的中小企业当年度最多可申请3个项目。
(三)不得重复申请。已获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开拓资金支持。已申请组织国际性展会支持的,参加该项目的企业不得以其他名义重复申请同一项目或内容的开拓资金支持。
第八条(项目审核)
区商务主管部门、市承办部要建立开拓资金审核工作机制,按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开拓资金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申报项目开展审核。
(一)内控建设。区商务主管部门、市承办部应加强内控建设,建立由处室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经办人组成的专项资金审核工作机制,杜绝一人经办到底现象。
(二)核对原件。区商务主管部门、市承办部应强化对关键申报材料原件的核查力度,对申报项目所涉合同、付款凭证、出入境记录等原件核查应实现全覆盖,并填写《项目申报材料审核表》(项目审核单位使用,详见附件5)。
(三)审核上报。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项目终审情况(含获支持项目清单),市承办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项目审核情况(含获支持项目清单)。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对市承办部审核项目开展部门会审。
第九条(诚信管理)
区商务主管部门、市承办部应按照《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有关规定,做好诚信管理工作。
第十条(项目公示)
“参加国际性展会”“组织国际性展会”和“管理体系认证”项目通过开拓资金申报平台进行公示。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
开拓资金使用管理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一)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共同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等制度,对开拓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区商务主管部门应了解申报项目实施情况等,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市承办部、区商务主管部门应配合市商务委开展监督检查。
(二)申请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申请企业获得资金支持后,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并按财务凭证相关规定妥善保存与开拓资金项目有关的申报资料、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财政、商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及时提供相应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绩效管理和年度总结)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承办部根据商务部、财政部有关文件要求,编制开拓资金当年度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管理等工作。区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开展开拓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区商务主管部门、市承办部在年度审核工作完成后,及时上报资金使用情况总结。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按要求将开拓资金绩效自评情况等上报商务部、财政部。
第十三条(第三方追责和违规处理)
第三方应对审核、审计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并提出明确的审核、审计意见,对专项资金审核、审计等结果负责。第三方审核、审计等因工作过失造成损失的,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同时,三年内该第三方不得开展市商务委专项资金审核、审计等相关工作;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依法接受财会监督、审计监督以及社会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未尽事项按照《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内容及申报要求
2.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请注册材料要求
3.项目申报承诺书
4.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申报材料要求
5.项目申报材料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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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请注册材料要求.docx
3.项目申报承诺书.docx
4.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申报材料要求.docx
5.项目申报材料审核表.docx
沪建房管联〔2026〕359 号关于优化本市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 2026-08-20 )
Notice on Optimizing the Real Estate Policy Measures in Shanghai
沪建房管联
关于优化本市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
沪建房管联〔2026〕359 号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优化房地产相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扩大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范围。缴存人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现房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不影响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
二、优化购房提取公积金频次和限额。缴存人符合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条件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的5年内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超过以自有资金支付的购房款。
三、拓宽住房公积金购房支出情形。缴存人购买本市自住住房缴纳的契税及购买与住房配套使用的产权车位(库)、储藏室支出纳入住房消费支出总额计算,购房人可按规定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四、优化个人住房信贷政策。对购买外环外(包括原实施差异化政策区域)住房的,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
五、实施“以旧换新”购房贷款补贴。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至2027年3月31日,居民家庭在本市外环外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合同网签备案,且在网签备案日前后1年内出售本市二手住房的,可向购入新建商品住房所在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补贴(补贴金额按其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贷款总额的1%计算,单套住房最高补贴5万元;补贴总金额2亿元,用完即止)。
六、优化“以旧换新”补贴。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至2027年3月31日,居民家庭在本市外环外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合同网签备案,且在网签备案日前后1年内出售本市外环内二手住房的,可向购入新建商品住房所在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补贴(单套住房补贴3万元)。
七、推行房票安置。在征收拆迁补偿安置中增加房票安置方式,重点聚焦城中村改造和旧城区改建项目等,统筹平衡现有征收拆迁补偿标准,多种方式满足居民多元化安置需求。
八、加快推进收购二手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以需求为导向,结合“十五五”时期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要求,各中心城区(含浦东新区外环内区域)推进二手住房收购工作,并加快改造出租,切实增加中心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
本通知自2026年8月21日起施行。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市房屋管理局
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Notice on the issuance of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the Expert Database for Consultation and Demonstration of Major Administrative Decisions in Shanghai"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
沪府办字〔2026〕1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7月29日
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支撑作用,推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开展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活动,建设、管理和使用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部门职责)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指导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督促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咨询论证,会同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建设和管理专家库。
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各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具体开展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活动,配合建设和管理专家库,并指导专家遵守相关工作制度。
第四条(专家库建设)
根据工作需要,科学设定专家组别并进行动态调整。专家可以从行业主管部门、教育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社会组织、有关企业等单位中遴选产生。
第五条(选聘条件)
担任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服务决策能力;
(四)熟悉相关领域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行业发展动态,一般应当具有高级或者相当于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在该领域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五)遵纪守法、信用状况良好,未受过刑事处罚,无与履行职责相关的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行业处分,无失信信息、科研信用不良记录和学术道德问题;
(六)具备履行职责的意愿和身体条件。
第六条(选聘程序)
专家人选的确定坚持自愿原则,采取组织推荐、定向邀请等方式,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进行初审,提出拟聘人员名单,报市政府审定后,颁发聘书。
第七条(专家权利)
被选聘的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与咨询论证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二)受邀参加与决策事项相关的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会议、调研、座谈、督查等活动;
(三)依法独立提出意见;
(四)通过相关单位向市政府领导提供决策咨询建议;
(五)行使与专家咨询论证工作有关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专家义务)
被选聘的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客观、公正提供书面咨询论证意见;
(二)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市政府形象的活动;
(四)参与的工作与本人或者所在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主动申请回避;
(五)不得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的身份从事与该身份无关的活动;
(六)承担与专家咨询论证工作有关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聘用期限)
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5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对评价优秀且符合本办法所规定专家选聘条件的,可以继续聘用。
第十条(动态管理)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增补专家。增补专家与已聘同届专家任期届满后一并换届。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家,应当及时予以调整或者解聘:
(一)因工作岗位或者职务变动,不宜再作为专家或者不能继续承担咨询论证工作的;
(二)不再满足本办法所规定专家选聘条件,无法胜任咨询论证工作的;
(三)不履行本办法所规定专家义务的;
(四)因个人原因自愿退出的;
(五)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的情形。
第十一条(启动专家论证)
决策承办单位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应当组织与决策事项相关领域的专家开展论证工作。
第十二条(专家选取)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优先在专家库内随机选取论证专家。在库内专家的专业领域不能满足论证工作需要时,可以聘请库外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论证。
市政府办公厅根据需要,与决策承办单位商议后,可以推荐库内专家参与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论证工作。
鼓励各区使用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
第十三条(论证人数要求)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论证的专家人数应当为单数。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位,涉及面较广、争议性较强或者内容较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一般不得少于5位。
第十四条(论证方式)
专家论证可以采取召开论证会、书面征询意见、委托论证、实地调研论证等方式。
市政府领导根据需要,可以参加分管领域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其他重要工作的专家论证活动。
鼓励各区、各部门探索创新专家论证方式。
第十五条(论证意见)
参与论证的专家应当对决策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科学性、风险或者问题及其防范解决措施等进行论证,并在规定时间内客观公正出具书面论证意见,签署姓名并对提供的意见负责。提供口头论证意见的,事后应当及时提供书面论证意见。
第十六条(专家论证情况报告)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专家论证情况报告。专家论证情况报告应当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专家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的必要性,包括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等;
(二)决策的合法性,包括决策的主体、内容和程序合法等;
(三)决策的可行性,包括决策的执行条件等;
(四)决策的科学性,包括决策的科学依据和支撑等;
(五)决策可能面临的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风险或者问题及其防范解决措施;
(六)其他的相关因素及建议。
对专家提供的论证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并就采纳情况及时反馈专家。对合理可行的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并落实到决策草案中。对不予采纳的,应当在专家论证情况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七条(决策咨询建议)
专家可以针对相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通过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或者决策承办单位向市政府领导提供决策咨询建议。
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邀请专家针对相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向市政府领导提供专项决策咨询建议。
第十八条(服务保障)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为专家开展咨询论证工作提供必要的服务和保障。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保障专家独立发表意见的权利,不得干预专家正常履职,不得引导专家发表偏向性意见,不得泄露或者公开专家个人信息和专家意见。
除紧急情况外,决策承办单位开展专家咨询论证,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专家提供决策草案及其说明、论证重点以及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报酬列支)
专家咨询论证的报酬,由决策承办单位等按照本市财政资金使用的规定列支。
第二十条(评价机制)
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对专家年度和聘期履职情况予以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专家续聘或者调整的重要依据。评价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对重大行政决策论证和咨询的响应情况;
(二)论证意见或者决策咨询建议的质量;
(三)决策承办单位对专家的工作评价。
第二十一条(违规责任)
对专家违反职业道德和本办法所规定专家义务的,视情节予以约谈提醒、暂停参与专家咨询论证、解聘等处理。
第二十二条(信息化建设)
强化技术赋能,持续优化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服务平台,提升专家决策咨询论证工作的便利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长三角合作)
探索开展长三角三省一市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资源的共享工作。
第二十四条(参照执行)
各区开展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活动,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2020年8月25日印发的《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五五”规划》的通知
Notice on the Issuance of the "15th Five-Year Plan" for the Development of Strategic Emerging Industries in Shanghai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五五”规划
文号:沪府办发〔2026〕1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五五”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7月27日
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五五”规划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根据《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目标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和对上海工作重要指示要求,注重创新引领、龙头带动、改革赋能、开放合作,构建以三大先导产业为战略引领、新兴支柱产业为基础支撑、未来前沿技术为发展方向、新兴服务赋能融合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体系,以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不断增强上海战略性新兴产业引领力和国际竞争力,基本建成世界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策源中心和高端产业集群发展高地,为上海(长三角)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供坚实支撑。
“十五五”期间,在我市现代化产业体系总体框架下,重点提升三大先导产业战略引领力、壮大新兴支柱产业12个细分赛道、前瞻布局面向未来的10个前沿技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8类服务新业态新模式,构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同时,布局新一批新兴支柱产业细分赛道和未来前沿技术方向。鼓励各区发挥自身资源禀赋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色园区,构建特色鲜明、错位协同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空间发展格局。到2030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达2.1万亿元,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总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达50%以上,三大先导产业制造业年均增速达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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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十五五”规划主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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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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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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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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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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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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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万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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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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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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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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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总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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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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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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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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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先导产业制造业年均增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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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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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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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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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性新兴服务业增加值占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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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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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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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指标均为预期性指标。
二、提升三大先导产业战略引领能力
(一)集成电路
聚焦重点领域加强前瞻布局,进一步全面提升集成电路产业能级。重点发展:1.高端芯片和人工智能(AI)赋能设计。加快高端芯片研发和产业化;搭建芯片设计垂类模型和智能体,通过AI赋能实现设计流程重塑和仿真加速。2.先进封装。推进先进封装等新技术研发和量产应用,支持封装用设备、材料等研发。3.新型器件和新架构芯片。支持二维材料等新材料器件研发,推动三维堆叠架构芯片设计和流片。
(二)生物医药
加快具有重大知识产权价值的创新药培育开发,建立创新药发现遴选机制,加强AI模型对临床成功率等的辅助预判,推动高质量医疗和临床研究队列数据支撑创新药开发转化。重点发展:1.高临床价值创新药。推动AI技术在靶点挖掘、分子生成、药效模拟等环节赋能应用,支持多功能抗体、通用型细胞、蛋白靶向降解等新机制药物研究转化。2.智能化高端医疗器械。支持小型化质子放疗设备、柔性手术机器人等智能化高端医疗器械开发和关键器件材料攻关。3.高端医药研发和医疗服务。支持医药合同研发机构(CRO)搭建AI辅助药物开发模型和自动化实验室,推动合同生产机构(CDMO)加快连续流等先进工艺应用。提升国际医疗商保结算、就医流程的便利性。
(三)人工智能
构建“芯—模—云”生态体系。打造全栈技术试验验证平台,基于领域专用语言开发统一中间层软件栈,建设通用人工智能主导科学研究基座平台和人工智能测评基础设施。重点发展:1.大模型和智能体。推动大模型在超长上下文、原生多模态等方面持续迭代,攻关高质量语料处理和合成技术,打造可自主学习和高效协作的通用智能体基座,深化政务、专业服务业等领域智能化应用,培养前沿部署工程师(FDE)团队。2.科学智能(AI for Science)。构建跨学科、多模态知识推理的通专融合科学模型,在生命、材料、物理等多学科领域实现科学发现全流程加速。3.具身智能。攻坚长程规划、灵巧操作等大小脑核心算法,构建高因果性与物理规律适配的世界模型和物理AI算法体系,打造虚实融合具身实训场。4.智算产业体系。攻克光电混合通讯、存算协同优化、预填充-解码分离等技术,打造云智融合的词元(Token)云服务产业体系。
三、壮大新兴支柱产业细分赛道
(一)新型智能终端
强化新型智能终端培育,围绕新一代移动互联网、智能家居、智能工厂等应用场景,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消费级新型智能终端品牌,推出一批爆款终端产品。重点发展:1.关键硬件。加快端侧AI芯片、下一代新型显示、柔性材料传感器等关键技术突破,推动微型发光二极管(Micro LED)、光波导镜片、高性能渲染引擎等技术迭代。2.端侧模型。打造轻量化多模态端侧垂类模型,优化迭代模型压缩算法,实现端侧模型在各类应用场景下性能水平可基本对标云端大模型。3.智能消费终端。打造AI电脑、AI手机、AI眼镜、仿生机器人、智能可穿戴设备等人工智能新型消费终端,支持“产品设计+标准件组装”制造新模式。
(二)区块链
加快区块链示范场景应用与生态培育,依托区块链网络枢纽,聚焦供应链、绿色低碳、金融服务等重点领域,打造示范性行业主链,形成可信存证、数据目录寻址等行业级共性服务能力。重点发展:1.底层算法和协议。突破异构融合区块链专用芯片、分布式操作系统、高性能共识算法、智能合约引擎等关键技术,构建安全可控的区块链底层平台,推动区块链技术体系成熟与规模化应用。2.公共基础服务体系。高水平打造包含可信存证、开源社区等功能的区块链网络枢纽,推进链上可信数据服务中心建设,提升数据流通效率和安全监管水平。3.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重点完善基础通用、跨链互操作、隐私保护等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同步强化政务、金融、供应链等领域行业标准。
(三)工业软件
推动AI赋能工业软件创新发展,在自动建模、工艺规划、质量检测等领域研发专用智能体,打造具备智能辅助设计、知识图谱等能力的自主可控工业软件和智能工具链。重点发展:1.研发与工程设计软件。突破三维计算机辅助设计核心几何引擎、多物理场计算机辅助工程求解器、高性能仿真算法等关键技术,提升工程设计与仿真自主可控水平。2.生产管控与安全管理软件。发展制造执行系统、分布式控制系统、工业数字孪生平台等核心产品,支撑智能排产、过程优化、质量管控。3.公共服务平台。围绕航空等高端制造业提供用于软件熟化和溢出使用的虚拟验证环境,打造工业软件标准化产品与轻量级应用平台。
(四)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
建设自动驾驶高级别引领区,在无人驾驶重卡、智能公交、智能出租、智慧物流等场景规模化应用自动驾驶技术,实现交通枢纽、产业科技园区等跨域联通。重点发展:1.整车智造。支持整车企业牵引产业链创新发展,重点突破智能驾驶、智能座舱、智能底盘等关键技术,推进车规级高算力芯片研发量产。2.智能驾驶应用。推进智能驾驶大模型研发应用,搭建自动驾驶数字孪生训练场,提高辅助驾驶新量产车占比。3.“三电”协同突破。加快半固态、固态电池等产品研发和量产,推动电控系统高功率驱动技术发展,加快燃料电池汽车应用推广。4.新型汽车服务。积极培育汽车数据服务、动力电池全生命周期管理等新型服务增长点。
(五)智能机器人
推动智能机器人能力提升与应用深化,提升智能机器人在非结构化复杂场景精准操作和稳定运行能力,广泛拓展工业制造、医疗康复、物流仓储、商业服务等多元应用场景。重点发展:1.关键软硬件。攻克高精度多模态传感器、关节模组及高精密灵巧手等关键技术,布局端到端大模型、群体智能等前沿技术,提升整机系统集成与自主可控水平。2.整机产品。加快开发多形态的通用智能机器人等标志性产品,满足工业级和消费级应用场景多样化需求。3.标准建设与数据采集。加快智能机器人本体产品、模型算法、数据采集等标准体系建设,推动实景、训练场数据采集和仿真数据合成,支撑本体与算法协同优化。
(六)民用航空
提升大飞机总装制造和供应链能力,加强技术寻源和应用验证。重点发展:1.大型客机和宽体客机。推动提升大型客机规模化、系列化能力,加快宽体客机研制,逐步实现商业化落地。2.支线飞机。推动新能源支线飞机研发,强化支线飞机公务型、医疗型、货运型等系列化发展。3.机载系统。推动机载系统重点产品研发集成,加快实现取证装机。4.总装制造。推动结构大部段、复合材料结构件等逐步提升配套率和总装制造的配套能力。
(七)商业航天和卫星互联网
促进卫星互联网与北斗、第六代移动通信(6G)、AI融合发展,加快“千帆星座”低轨通信卫星组网,推广“智慧天网”中轨天基测控服务,加快推进卫星互联网和北斗规模化应用。重点发展:1.商业火箭。加快研制新一代大直径大推力重复使用火箭,研发大推力火箭发动机、返回控制系统、结构舱段等关键技术,满足低轨卫星星座高密度组网需求,配套建设总装等基础设施。2.卫星互联网。发展透明转发低轨跳波束通信、星间激光链路、星载相控阵天线、柔性太阳翼等关键配套,突破大规模、全自动低轨道变轨部署技术,研发面向手机直连的低轨卫星宽带网络通信技术,推动地面用户终端、卫星终端发展。加快布局超精超稳超净航天器研发平台,建设量产卫星数字工厂。3.航天服务。提升卫星通信、导航、遥感、测控等服务能力,突破卫星在轨故障处置、燃料补充等核心技术,完善覆盖火箭发射、卫星在轨、第三方责任的全流程保险体系。
(八)低空经济
有序开展低空经济应用示范场景培育和推广,拓展低空生产作业和公共治理应用,丰富文旅运动等消费业态,逐步释放低空物流潜力,稳慎发展低空交通出行。重点发展:1.先进低空飞行器。研发大载重、长航时新型垂直起降航空器,支持复合翼、倾转旋翼等新构型低空航空器,突破传统通用航空器总体设计和气动布局难点。创新发展大型工业级无人机。2.低空装备关键部件。面向先进能源动力系统、先进飞控系统、无人机安全防护等领域开展攻关,突破高能量密度航空动力电池、高功率密度电机、高可靠飞行控制等核心技术。3.低空基础设施。一体规划实施起降、飞行保障、安全防护等低空基础设施项目,有序推进低空公共航路划设,加快建设低空智能网联系统。推动低空基础设施与能源、信息、交通、农业、水利等相关基础设施统筹规划、有机衔接。
(九)船舶海工
深化船舶海工数字化设计和制造,以AI、数字孪生等新兴技术赋能船舶海工设计制造全流程,提升设计效率和关键工序数控化率,支撑上海建设全球领先的高技术船舶与海工装备产业高地。重点发展:1.高端船舶。加强超大型液化天然气运输船、乙烷运输船、液化石油气船、汽车运输船等高端主流产品设计研制与总装,推动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建设邮轮现代化总装基地。2.绿色船舶。加快海洋核动力、氢燃料电池等清洁能源船舶的研发与商业化应用,加快清洁辅助能源创新技术推进和应用。3.智能船舶。突破高等级自主航行智能船舶核心技术,加速新一代智能船舶商业化落地。4.海工装备。强化深远海装备和极地装备布局,加快建设深远海研究设施,推进极地破冰、科考等主力船舶及动力推进系统等配套设备的系列化研制。
(十)新型储能及能源装备
开展新型储能及绿色燃料创新应用示范,推进建设固态电池等多元技术路线对比测试示范基地,布局万千瓦级独立储能示范电站。加快建设上海国际航运绿色燃料认证、加注等中心,推动氢储能备用电源等工业场景示范。重点发展:1.下一代储能。推动全固态电池、液流电池、高性能钠离子电池、大规模先进压缩空气系统等长时储能技术攻关。2.风电装备。推动深远海漂浮式风机研制,加快深远海风电装备示范应用。3.光伏装备。攻关高效异质结、钙钛矿光伏电池技术,研发海上漂浮光伏装备、太空光伏装备以及兆瓦级光热装备。4.先进核能。持续推进第三代核电设备自主可控和批量建设,布局第四代核电、小微堆、海洋核动力等技术。5.燃气轮机。推动工业燃气轮机掺氢燃烧技术攻关,加快推动重型燃机研制及商业化应用。6.输配电装备。推动特高压变压器、特高压气体绝缘开关设备的研制与产业化。
(十一)高端科学仪器
加强科学仪器自主攻关和公共平台赋能,建立精密光学和数控机械加工、标准物质及特种试剂研发等共性服务能力,打造集孵化投资、概念验证、中试能力于一体的科学仪器技术测试验证平台。重点发展:1.仪器整机。围绕高端质谱仪、光谱仪、色谱仪、扫描电镜、透射电镜、高通量测序仪等,研发一批仪器整机,开展冷冻电镜核心技术前瞻式攻关。2.关键零部件。加强射频离子源发生器、双曲面四级杆、超真空精密阀件、特种光栅、电子流量计等关键零部件研发。支持依托上海光源等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开展零部件攻关测试。3.专用配套试剂。支持研发超高纯试剂、离子对试剂、高纯酶、荧光染料等科研试剂产品,与整机形成体系化配套能力。
(十二)先进材料
加快AI赋能新材料研发和生产,建设AI赋能材料中心和科学智能体,开发高分子树脂、合金、无机材料、有机化合物等4个细分领域垂类模型。重点发展:1.电子化学品材料。围绕晶圆制造材料和芯片封装材料,依托电子材料供应链和交易平台,持续推动关键材料技术攻关。2.高温超导材料。突破高温镍基超导材料厘米级块材和毫米级薄膜制备技术,开展小批量试产。3.高端纤维材料。聚焦高端纤维产品迭代、技术攻关和前沿应用,推动产品在深海深地探测、航空航天、高端医疗器械等领域的应用。4.高性能膜材料。聚焦高性能膜原材料纯化、新结构设计、个性化定制,推动产品在高端装备、先进能源、节能环保等领域的应用。5.前沿新材料。研发高性能合金、高性能陶瓷等材料,布局先进计算存储、下一代通信感知等前沿新材料。
四 、敏捷布局面向未来的前沿技术
(一)量子科技
突破量子计算、量子通信、量子精密测量等关键技术,聚焦重点路线全栈研制量子计算整机与软硬件产品,推动量子科技场景示范应用,加强量子与AI交叉融合,构建自主可控的量子科技发展生态。
(二)脑机接口
重点布局侵入式、半侵入式、非侵入式脑机接口技术,开展新型柔性神经电极、脑机专用芯片等核心部件攻关,加快脑机接口在医疗康复、运动与感知辅助等场景的规模化验证。健全脑机接口伦理规范和行业标准。
(三)核聚变能
以紧凑型托卡马克技术路线为主,探索激光聚变、仿星器、场反位形等多元路线发展,研发高温超导磁体、高重频激光器等关键技术。开发聚变专用AI大模型,推进智能诊断、智能仿真、智能控制等技术应用。
(四)第六代移动通信
攻关通感算智融合、智能体通信、空天地海一体化网络、AI无线网络、星间链路等技术,加快标准研制,推动在智能制造、远程医疗、自动驾驶、具身智能、全息通信等领域的测试部署。
(五)类脑智能
聚焦类脑芯片、类脑感知、类脑算法、类脑应用全链条,加快类脑计算、类脑感算一体芯片、类脑视觉系统等核心技术攻关,推动类脑智能在真实环境中的泛化能力与可靠性迭代升级,打造标杆性产品。
(六)光计算
开展干涉路线、衍射路线等多技术路径布局,突破关键器件性能瓶颈,持续提升集成度与制造良率,开发高算力、低功耗、低时延光子计算芯片,加速实现云边端场景应用。
(七)第四代半导体
开展氧化镓、金刚石、氮化铝等超宽禁带和锑化物等超窄禁带技术研发,加速实现功率、射频、传感等场景应用。
(八)生物制造
加快合成生物和AI技术赋能,支持底盘细胞创制、酶蛋白和代谢通路设计改造、精准发酵控制等底层技术突破,构建标准化生物元件库和数据库。推动生物基材料、生物农业和新食品、功能化妆品等产品准入应用。
(九)细胞与基因治疗
持续加强高效靶向递送系统、干细胞定向分化、细胞规模化制备等底层关键技术攻关,加快通用型免疫细胞治疗、体内直接生成嵌合抗原受体T细胞(CAR-T)、体内基因编辑及干细胞治疗等产品临床转化,加大实体瘤治疗等攻坚力度。
(十)绿色燃料
推动绿氢、绿氨、绿醇等高效氢基能源产业链储加用等环节一体化发展。加快高效能电解水制氢装备制造攻关。推进绿色燃料新合成技术攻关,加快培育绿色燃料替代的新场景、新模式、新业态。
五、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新业态新模式
(一)科技研发服务
建强高水平研发机构,推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高效开放共享。推动科技服务由单项技术服务向全流程服务解决方案升级。
(二)转化孵化服务
加快提升高质量孵化器能级,强化大学科技园“成果转化+创业首站”功能。加强中试平台建设,促进概念验证、中试熟化、技术转移等环节高效协同。
(三)检验检测认证服务
支持车规级芯片、低空航空器等新产品、新工艺检验检测技术突破,提升大模型、智能体测评和新型材料检测能力。
(四)知识产权服务
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做专做强,探索知识产权专员制度,大力培育“AI+”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应用场景,促进高价值专利产出和转化运用。
(五)新型制造服务
培育新型制造服务系统解决方案提供商,大力发展共享制造、柔性制造等服务新业态。鼓励龙头企业共享赋能中小制造业企业全流程智能化升级。
(六)科技金融服务
充分发挥长三角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三大先导产业母基金作用,吸引优质基金团队来沪发展。为优质科技型企业提供上市辅导、科技信贷等服务。
(七)专业数据服务
加快建设科学数据基础设施,促进科学数据高效汇集、流通和开发利用。放大市数字公共服务平台等作用,支持专业机构建设一批高质量行业数据集。支持数字公共服务机构提供“数智链算”集成服务。
(八)数字创意服务
鼓励内容创意、品牌服务机构与新兴产业深度合作,创新数字孪生展示、沉浸式发布等服务模式,协同发展交互设计、数字内容等服务新业态。
六、打造各具特色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
(一)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
依托张江科学城建设,推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新型研发机构和高水平研究型大学集聚发展。高质量建成硬X射线自由电子激光装置,推动药物靶标科学设施落地,加快上海临床研究中心建成。支持上海创芯学院加强产教融合培养。提升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产业集群能级,支持量子科技、光计算、细胞与基因治疗等未来产业创新发展,试点设立张江科创综合保税区,打造上海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策源极。
(二)临港新片区
积极推动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主体落地。支持海底科学观测网、高效低碳燃气轮机等一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高效运行。培育壮大集成电路、民用航空、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等硬核产业,前瞻布局核聚变能、脑机接口等前沿领域。加快建设国际数据经济产业园。积极构建新业态新模式试验场,打造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制造引领极。
(三)紫竹高新区—“大零号湾”
建立紫竹高新区、“大零号湾”与高校常态化合作交流机制,强化区、园区、校区“三区联动”,建强高质量孵化器和概念验证平台,集聚知识产权、专业数据、新型制造、科技金融等专业服务机构。支持企业、学校在前沿交叉领域联合开展基础研究,鼓励高校师生科技成果转化。持续做强重点产业赛道,前瞻布局未来产业赛道,打造创新密度和浓度持续提升的特色科技园区。
(四)“一江一河”及环中环研发经济创新带
鼓励中心城区持续做强创新型总部功能。支持“一江一河”等重点区域功能集聚和制度创新。关于黄浦江沿岸,黄浦滨江重点布局金融科技、数字创意服务,虹口优先发展检验检测认证服务、绿色低碳产业,杨浦滨江重点布局类脑智能,徐汇高标准建设北杨人工智能创新小镇。关于苏州河沿岸,静安市北高新区集聚发展区块链、专业数据服务,长宁硅巷重点打造智能消费终端、新型制造服务,普陀桃浦重点发展科技研发服务。关于环中环区域,闵行虹桥国际医学中心重点布局脑机接口,长宁临空重点布局低空经济服务,杨浦大创智加快发展数字创意服务,徐汇漕河泾持续做强集成电路设计,浦东金桥重点发展第六代移动通信。
(五)沿江临海及郊环先进制造承载地
以“五个新城”“南北转型”等战略为重要抓手,做强研发创新、绿色智造功能,打造先进制造核心承载地。关于长江沿岸地区,宝山南大加快发展智能机器人,浦东外高桥重点布局船舶海工,浦东祝桥重点发展民用航空,崇明长兴岛持续做强船舶海工。关于东海邻近地区,奉贤区重点布局新型储能、能源装备,金山湾区集聚发展先进材料、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低空经济试验验证服务。关于郊环地区,嘉定汽车城、工业区重点布局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集成电路(智能传感器)、高端医疗器械,青浦工业区、西虹桥重点发展第六代移动通信、航空航天(北斗导航),松江经开区、高新区重点布局新型智能终端、卫星互联网、第六代移动通信、高端科学仪器。
(六)长三角产业创新协同发展带
以长三角一体化战略为引领,联动苏浙皖三省共建上海(长三角)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努力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协同发展示范标杆。推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高质量建设跨省域高新区,持续导入和培育高能级创新机构和平台。推动西岑科创中心加快建成数字技术创新高地。促进G60科创走廊、沿沪宁产业创新带发展,强化战略科技力量跨区域协同,合力突破前沿及关键核心技术,辐射带动长三角携手打造汽车、飞机、船舶、海工等领域若干高能级产业集群。
七、加强资源要素供给
(一)强化核心技术攻关
推行“揭榜挂帅”和“赛马”等创新性项目组织机制,设立里程碑式节点目标,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潜能,部署实施一批战新产业重大项目和科技重大专项。试点实施“拨改投”模式,优化公共采购模式,精准支持创新攻关。
(二)加快领军企业培育
聚焦细分赛道,加强企业阶梯培育。推动创新型企业总部提质增能。积极挖掘一批具备行业领跑潜力的“龙头种子”,加强一企一策、精准发力,培育和发展一批领军企业。推动领军企业向中小企业、上下游产业开放场景、数据和平台,加速产业集群发展壮大。
(三)大力提质人才引育
通过集聚全球高能级企业和高水平研发机构吸引前沿创新人才,开展以才引才,实施精准的海内外人才引进政策。加快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引进,深化实施校企协同育人、驻企实训等培养模式,引导企业参与人才全过程培养。鼓励支持一人公司(OPC)深耕细分领域。
(四)完善产业发展空间供给
健全完善工业用地混合供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作价出资等产业用地市场供应模式,深入推广实施土地弹性供地模式。支持具有改造潜力的国有闲置厂房为创新创业提供空间载体,盘活利用低效存量资源。
八、保障措施
进一步发挥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与各相关部门、单位的合作协同,推动重大项目建设,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体系的指标统计和分析。强化市、区联动,在区域差异化布局、创新型企业发现、要素保障等方面深化协同,共同推动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园提质增效实施方案》的通知
Notice on the issuance of the "Implementation Plan for Improving Quality and Efficiency of Shanghai's Parks"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上海市公园提质增效实施方案》
沪府办发〔2026〕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公园提质增效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8月3日
上海市公园提质增效实施方案
为深化公园城市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园功能、提升公园品质、创新管理模式、增强公园活力,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8年底,新增各类公园300座以上,全市公园总数达到1400座以上;绿道总长度达到2400公里以上;单位附属绿地开放总数达到250处以上;设置健身体育设施的公园占比达到50%以上;形成50个以上公园提质增效案例,市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进一步增强。
二、优化空间布局,推动城园融合发展
(一)启动新一轮公园建设。聚焦重点发展区域和公园绿地覆盖盲区,高质量建设各类公园,同步谋划公园运营,着力打造口袋公园以及小微绿地、湿地,积极建设社区生境花园,建成上海市白玉兰文化公园、上海市儿童公园、吴淞中央公园等一批标志性公园。(责任单位:市绿化市容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
(二)优化公园边界形态。推动城市核心区、商圈周边、社区腹地的公园打开围墙、内外融合,促进公园与社区、商圈、街区以及交通枢纽等连接贯通、相互赋能。科学划定公园边界,严格按地类管理公园,沿街界面存量商业业态综合评估后可以调出公园范围。到2028年底,完成20座以上公园打开围墙,建设30公里以上环公园绿道。(责任单位:市绿化市容局、市规划资源局、市交通委、市商务委、各区政府)
(三)推动城园互促联动。强化公园和属地社区联动,结合城市更新,统筹完善公园内外餐饮、厕所、停车、住宿和文体休闲等便民服务设施。到2028年底,以上海动物园、上海野生动物园为重点,试点推动30座公园与周边地区融合发展,联动开展100场以上“公园+文商旅体展”活动。(责任单位:市绿化市容局、市商务委、市文化旅游局、市体育局、各区政府)
三、提升功能品质,优化公园服务场景
(四)改善生态景观质量。科学划分开放共享与生态保护区域边界,保育近自然野化空间,减少人为扰动,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化开放共享区域植被群落,增加开放草坪与游憩空间,优先选用乡土适生树种和地产草种。统筹推进林水、蓝绿空间融合,加强水陆过渡带治理,提升水体清澈度。到2028年底,乡土适生树种和地产草种在新建、改建公园绿地的应用比例分别达到80%、50%以上,打造60个以上的乡土适生树种和地产草种应用案例;梳理耐水湿、耐盐碱适生树种,提升湿地乔木占比,修复30座公园水体水生态。(责任单位:市绿化市容局、市水务局、各区政府)
(五)提升公园服务能级。落实全龄友好理念,遵循公园设计规范,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配置。因地制宜增设体育健身、儿童游憩、宠物友好、智能储物等服务设施。禁止设立私人会所,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到2028年底,打造儿童户外游戏空间100处,新增篮球场100个、宠物友好公园10座,开放草坪及林下空间60公顷以上。(责任单位:市绿化市容局、市财政局、市体育局、各区政府)
(六)实施分类分级管理。科学确定公园类别,针对不同类型、等级公园建立差异化管理模式,明确功能定位、服务重点、政策供给和成本承担方式,建立全生命周期成本管理制度,提高公共财力投入精准度,提升公园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责任单位:市绿化市容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七)建设智慧监管平台。围绕安全防控、养护管理、便民服务、生态监测核心需求,融合视频监控、大数据、物联网、无人机等数字化技术,统筹搭建全市智慧公园综合监管平台,实现全域数据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共用。到2028年底,完成平台全面落地投用,中心城区公园出入口、人流密集处、水域周边等重点区域安防监控全覆盖,在大型及基础条件优良公园布设人群密度监测、客流计数系统。(责任单位:市绿化市容局、市数据局、市公安局、各区政府)
四、强化要素保障,盘活存量空间资源
(八)盘活公园房屋资源。支持公园定期对配套服务用房使用效益进行评估,优化使用功能,对于公园内无不动产权属等手续的房屋,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对于确不具备补办条件,经房屋质量安全性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设施检测合格的房屋,支持用于科普展示等公共服务业态,拓展公园服务功能。支持各区对区域内公园绿地配套服务用房及其它经营服务设施加强统筹,实行统一招标、整体运营。在6座市属公园先行启动试点工作,2028年逐步扩大至全市范围。(责任单位:市绿化市容局、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局、各区政府)
(九)创新用地保障政策。研究公园绿地叠加绿化融合管理措施,支持公共活动需求较大的区域经规划评估、城市设计和景观方案论证后,叠加文商旅体展功能,通过指标统筹明确配套建筑占地比例及地下空间开发相关要求。研究城市开发边界外的郊野公园、野生动物园等的生态复合利用政策。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应优先用于公园停车配套和公共服务,开发比例不超过50%。(责任单位:市绿化市容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十)活化利用场地空间。在坚守公园公益属性、维护正常游园秩序前提下,支持公园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利用广场、草坪、水体、林下空间等场地资源,引入符合公园定位的短期经营性服务项目,通过市场机制优化运营成本,推动公园从基础管护向品质服务延伸,更好满足公众多层次、个性化的休闲需求。支持公园联动上海国际花卉节打造特色园艺活动。支持公园打造自然研学场景,打造中小学生户外实践基地。到2028年底,新增50处公园特色消费场景。(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局、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市规划资源局、市绿化市容局、各区政府)
五、创新运管机制,激发全域公园活力
(十一)支持公园文创开发。鼓励公园采取自主研发、授权开发、联名开发、委托经营等方式培育特色文创产品,规范布局文创产品展示展销区域,推动文创与游园体验深度融合。到2028年底,打造20个具有辨识度的公园文创品牌。(责任单位:市绿化市容局、市文化旅游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政府)
(十二)强化公园业态管理。加强公园业态规范引导与全过程监管。研究出台公园业态负面清单,由市绿化市容部门结合实际进行常态化调整公布。公园新增业态须符合相关设计规范,涉及布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办理;不涉及布局调整的,由绿化市容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市、区两级公园举办活动分别由相应的绿化市容部门审核,各区可结合实际制定简化流程。举办全国性活动的,由市绿化市容部门批准。(责任单位:市绿化市容局、各区政府)
(十三)建立体检评估机制。建立常态化公园体检评估制度,优化城市体检评估中涉及公园的相关指标和内容。强化公园体检评估结果运用,精准推进老旧公园更新改造,夯实公园安全运行基础,优化公园功能业态,构建闭环长效管理模式。2027年,制定出台全市公园体检评估办法。(责任单位:市绿化市容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各区政府)
六、强化共建共享,凝聚公园治理合力
(十四)加强各方协同联动。充分发挥党建引领网格治理机制作用,有效整合绿化市容、公安、城管执法、民政、交通、应急、消防救援等力量,建立健全联勤联动机制,协调解决公园治理中的24小时开放公园夜间管理、噪声防治等突出矛盾和共性问题。拓宽社会力量参与渠道,落实义务植树、市民园长等举措,汇聚公园治理多方合力。(责任单位:市绿化市容局、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消防救援局、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委社会工作部、市精神文明办)
(十五)强化安全韧性管理。构建系统完备、平急结合的公园安全治理体系。结合海绵城市建设,提高公园及周边地区的雨水应急调蓄能力,因地制宜提升公园周边地区防汛安全。常态化排查公园各类安全风险,完善公园安防设施设备,健全极端天气、大客流等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营造安全文明、和谐舒心的游园环境。(责任单位:市绿化市容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水务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局、市应急局、市民政局、市民族宗教局、市精神文明办)
(十六)加强法规标准支撑。加快推动修订《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研究完善公园规划建设、设施运维、24小时开放管理、游园秩序、安全管理等领域规章制度和标准细则,明确管理权责和行为边界,为公园提质增效提供制度保障。(责任单位:市绿化市容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国际贸易中心建设“十五五”规划》的通知
Notice on the issuance of the "15th Five-Year Plan for Accelera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Shanghai as an International Trade Center"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加快国际贸易中心建设“十五五”规划
沪府发〔2026〕1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加快国际贸易中心建设“十五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4日
上海市加快国际贸易中心建设“十五五”规划
为更好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根据《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和对上海工作重要指示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和构建新发展格局战略任务,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胸怀“两个大局”,坚持“四个放在”,以“推动国际贸易中心提质升级”为主攻方向,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试验区”)优化布局、提升能级为契机,抢抓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机遇,推进深层次改革,扩大高水平开放,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数字贸易协同发展,推进贸易投资一体化、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做强国内大循环,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拓展国际循环,为上海加快建成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为我国加快建设贸易强国作出更大贡献。
到2030年,上海国际贸易中心核心功能持续跃升。全球贸易枢纽地位不断巩固,贸易结构持续优化、质量显著提升,全球供应链管理功能持续增强,重点大宗商品品类价格国际影响力持续提升;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全球吸引力显著增强,“上海消费”品牌进一步擦亮;高水平对外开放不断扩大,上海自贸试验区等开放平台功能不断增强,吸引外资新优势加快塑造,海外综合服务体系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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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1 “十五五”时期上海加快国际贸易中心建设主要预期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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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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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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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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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0年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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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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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贸易口岸城市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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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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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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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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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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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期间累计2.97万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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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五”期间累计超3万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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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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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进出口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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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8.4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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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3000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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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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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贸易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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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期间累计3835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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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五”期间累计5000亿美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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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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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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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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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争年均增速5%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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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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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高能级首店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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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期间新增887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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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五”期间新增900家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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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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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境退税商品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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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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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亿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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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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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亿级大宗商品贸易主体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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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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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家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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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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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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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期间新增认定305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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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五”期间新增认定300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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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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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研发中心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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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期间新增认定155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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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五”期间新增认定200家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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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强贸易枢纽功能
(一)强化全球供应链管理功能
引育全球供应链管理中心。鼓励具有国际国内供应链组织能力的企业在沪设立全球供应链管理中心,完善全球布局、提升专业服务能力。
推动全球供应链管理中心集聚发展。聚焦外高桥等重点区域,做强上海自贸试验区“全球营运商”计划,支持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建设全球供应链管理中心集聚区,支持浦东世博区域、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建设国际经济组织集聚区。
加快供应链管理数智化升级。建设全球供应链数字化管理平台,加强供应链领域数据资源整合,形成融资增信、单证流转、碳数据服务等公共服务能力,赋能仓单质押融资、跨境电商海外仓全链路追踪等重点场景建设。
(二)增强大宗商品资源配置功能
培育集聚大宗商品贸易主体。做强大宗商品贸易集团企业,鼓励龙头企业积极拓展海外资源合作渠道,优化产业链布局。提升生产性互联网平台能级,推动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强化市场服务能力。
加快大宗交易品类拓展。扩大铜、铝等重点金属品类交易规模。加快健全锂、钴、镍等新兴金属期货品种序列。完善新能源品种服务体系,支持临港新片区建设氢基绿色能源交易平台。
提升大宗商品国际化水平。支持钢铁等传统品种开拓国际市场,巩固“上海铜”“上海油”“上海胶”等品种的定价基准地位。推动更多期货期权品种直接向境外交易者开放,加快推出以人民币计价的国际化新品种。
深化大宗商品数字化应用。深化全国性大宗商品仓单注册登记中心建设,拓展仓单登记范围与业务功能,打造大宗商品可信贸易环境。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大宗商品质押融资创新业务。
(三)强化航运贸易数字化赋能
夯实技术支撑。依托国家区块链网络上海枢纽建设,深化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跨境贸易一站式公共服务平台能力建设,对接国内国际同类平台,推进数据跨境交换系统建设,构建基础设施、数据、业务应用、服务创新四层体系的航贸大脑。
加快数据赋能。深化港航、海关、税务、外汇等跨部门数据协同,实现贸易流程单证统一归集、可信存证、智能核验。完善数据共享与授权机制,提升数据合规流转效率。
拓展业务应用。深度融合智慧口岸、智慧监管、智慧退税、智慧物流场景,落地单证智能解析、贸易背景核查、风险智能预警等应用。
促进服务增值。推出场景化融资、智能风控、惠企政策“免申即享”等增值服务,拓展电子单证跨境互认、离岸贸易数字化核验结算服务。
(四)集聚培育高能级贸易商
引育高能级贸易主体。引进和培育一批规模体量大、资源配置能力强的贸易主体,壮大一批贸易自主品牌企业和贸易型总部,大力培育新型贸易主体,提升品牌建设和渠道拓展能力,促进贸易主体数字化转型。深化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优选培育模式。
支持贸易商提升跨境贸易能级。支持贸易商提升国际贸易术语运用能力,培育发展物流、保险等全链条贸易供应链服务。支持商业银行提升对贸易商跨境金融服务质量。
三、推动贸易创新发展
(五)优化升级货物贸易
增强进口集散功能。积极扩大先进技术、重要设备和关键零部件进口,持续推进重要农产品、能源资源产品进口多元化,拓宽优质消费品进口渠道。进一步放大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效应,推动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提质升级。
提升出口产品竞争力。聚焦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绿电装备、船舶海工、空天产品和电子信息等重点产业和关键领域,壮大出口优势,提升企业自主出口能力,加大力度拓展中间品贸易。持续支持国家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发展。
开拓多元化国际市场。发挥高端制造等关键领域比较优势,持续巩固提升传统市场。用好多边和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深化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贸易合作,积极拓展新兴市场。引导企业用好各类展会资源,支持企业赴境外参展。
推动内外贸一体化。开展内外贸制度规则、标准认证改革创新,推进内外贸规则制度衔接互认。搭建内外贸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内外贸并重的领跑企业。
(六)大力发展服务贸易
深化服务贸易扩大开放。进一步深化金融、航运等服务领域开放试点,在自然人移动方面提供便利化安排。扩大服务出口,持续推动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落地实施,提升服务贸易标准化水平。加快建设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区。
推动重点行业领域转型升级。促进旅行服务与入境消费融合发展,加快发展教育服务贸易,完善邮轮旅游产业链条。推动航运服务绿色化转型,建设国际绿色航运走廊。支持国际货代企业拓展端到端的供应链管理服务。加快服务贸易与对外投资联动,带动产业链上的专业服务跨国流动。引导企业在国际信息技术外包、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知识流程外包等领域布局产业生态,积极参与全球产业分工合作。
积极发展服务贸易新模式新业态。试点对综合保税区外开展“两头在外”的集成电路等产品检测业务实行保税监管。扩大生物医药创新成果国际合作业务。加快人工智能赋能服务贸易。推动生产性服务与工业产品同船出海,引导优质制造企业发展成为综合服务提供商。加快建设国际再保险中心,提高对中资海外利益的全球承保能力。
(七)创新发展数字贸易
推动重点领域发展。推进文化贸易“千帆出海”,构建涵盖游戏研发、制作、发行、国际运营的全链条支撑体系,支持微短剧企业通过出海平台、海外发行拓展多语种海外市场,鼓励建设全球性数字阅读平台,增强文化“新三样”出海能力。完善技术贸易管理和促进体系,加快知识产权评估、交易流转体系建设,深化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试点。培育壮大数据贸易,提升上海数据交易所国际专区能级,发展来数加工等国际数据服务业务。
打造开放的数据环境。在全市范围推广数据出境“负面清单+操作指引”模式。便利跨国公司内部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支持相关企业、科研机构更便利地开展国际贸易和学术研究。
推动数字贸易载体建设。提升临港国际数据经济产业园能级,打造国际数据加工枢纽,发展数据加工、数字文化、企业出海数据服务等业态。做大做强国家级出口服务基地。支持浦东新区等区域创建国家数字贸易示范区。
(八)推动跨境电商全链路发展
推动重点区域发展。持续推进上海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打造一批跨境电商集聚区。支持具备条件的区域加快跨境电商产业生态圈、“跨境电商+产业带”建设。
加强主体培育。推动平台提质升级,分类壮大从业卖家,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支持跨境电商企业自主品牌培育建设。
优化海外仓布局。支持企业在重点国别布局公共海外仓,推动海外仓企业加强与电商平台、物流配送、金融保险等企业联动,完善多元化服务体系。建设一批跨境电商前置仓,提升物流仓储集货能力。
加强物流服务保障。持续提升航空、海运出口通关效率,增强运力保障。推动出口货物信息提前与监管场所、海关部门对接,提升全链路数字化监管能力。深化跨境电商敏感货物便利化运输试点。
强化生态体系建设。支持行业规范发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人才培养,增强公共服务平台合规展业、政策跟踪等服务能力。
(九)支持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创新发展离岸贸易。提升经常项下离岸贸易业务外汇收支便利化水平,推动离岸贸易真实性审核和服务效率统筹兼顾,支持重点区域探索离岸贸易信息平台建设。推进自由贸易账户项下离岸经贸业务试点,深入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政策。依托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发展离岸金融政策,推动临港新片区离岸贸易金融服务扩围。
促进“保税+”新业态发展。推进保税维修和进口再制造试点,支持企业开展符合要求的“两头在外”保税维修业务,深化再制造产品按新品进口试点。深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转型升级,强化保税研发、保税物流和保税加工制造等功能,推动张江科创综合保税区落地建设。
加快发展绿色贸易。加强外贸企业绿色贸易规则培训,支持外贸企业推行绿色设计、开展绿色产品认证。支持宝山区在绿色贸易规则研究、企业服务和产业对接等方面加强探索。提升第三方绿色低碳服务能力,支持第三方机构探索建设绿色贸易公共服务平台。
四、深化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
(十)打响“上海消费”品牌
持续培育首发经济。提升首发平台国际影响力,推出高水平首发首秀首展活动,打造一批特色化差异化的首发中心、首发经济集聚区,培育首发经济服务生态圈。
提升品牌消费节庆影响力。持续打造消费节庆活动品牌,加强业态融合创新,升级标杆活动和特色服务产品。
营造国际化消费环境,增强“入境通EasyGo”和“沪小游”智能体服务功能,推广离境退税“掌上办”线上办理平台,提升离境退税便利化水平,优化多语种标识、外卡支付、外币兑换、行李寄存等服务设施,扩大外来和入境消费。
(十一)培育扩大服务消费
挖掘基本需求类服务消费潜力。推动餐饮服务多样化特色化品牌化发展,大力引进环球美食品牌,打造一批环球美食集聚区,建设国际美食之都。促进家政服务标准化职业化规范化发展,引导家政企业员工制转型,培育一批标杆企业,支持构建全链条职业化体系。
扩大升级类服务消费供给。培育更多带动性强的文体赛事、文博大展、演艺活动,丰富沉浸式互动体验项目。加大国际顶级赛事、头部演唱会、品牌音乐节、精品剧场演出引进力度,打造观赛观演“第二现场”,拓展复合型体验消费空间。强化票根联动促消费,培育一批“业态+”融合性服务消费场景,推动文商旅体展融合发展。
做精做细个性化服务消费。大力发展定制式、订单式、预约式服务,前瞻布局智能陪伴、健康管理、体验式服务等新赛道。在服装、黄金首饰、手表等领域推出“上海定制”品牌,打造一批定制服务集聚区。“十五五”时期服务零售额年均增速6%左右。
(十二)扩容升级商品消费
推进商业品牌梯度建设。做强知名品牌,发展壮大新锐品牌,培育孵化初创品牌,推动老字号焕新发展,大力发展新消费品牌。加强商业品牌标准体系建设,扩大国际传播。
延伸汽车消费链条。开展汽车流通消费改革试点,扩大新车消费,便利二手车流通交易,培育传统经典车、汽车赛事等新场景,扩大汽车后市场消费。
提高居住消费品质。支持居民开展住房装修、局部改造和居家适老化改造,推动智能家居消费。
丰富绿色消费供给。促进绿色家电更新消费,鼓励新能源汽车、绿色建材家装等领域绿色消费,支持建设升级绿色商场。
(十三)培育消费新业态新模式
大力培育品质电商。进一步提升千亿级百亿级电商平台能级,推进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建设。支持即时零售高质量发展,促进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加快电子商务标准建设。
创新发展直播经济。深入推进直播经济集聚区建设,提升直播电商基地发展能级。打造各类直播特色功能载体,提升公共服务能力。支持直播引流赋能,发展品牌直播电商。
大力发展数字消费。深化数字商圈建设。提升数字消费活动影响力,拓展数字消费场景。推动“人工智能+消费”集聚区和场景建设,促进智能机器人、智能穿戴、智能计算机、智能手机等消费升级。
(十四)加快商圈能级提升
打造全球一流商圈。聚焦“一江一河”交汇区域和“大虹桥”区域,以东西两片国际级消费集聚区为核心打造一流商圈,深化建设南京东路、淮海中路、豫园、南京西路、陆家嘴、徐家汇、北外滩、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等重点商圈,实现特色化差异化发展。
建设特色商业功能区。支持黄浦区建设上海国际珠宝时尚功能区,推动静安国际时尚消费功能区、徐汇国际科技消费功能区等特色商业区建设,拓展文商旅体展联动标杆商圈、24小时活力商圈。支持夜间经济人气地标发展,建立夜间经济集聚区评估体系,建设一批地标性夜生活集聚区和一批夜间经济特色示范项目。打造以原创本土知识产权(IP)为特色的若干商业地标,促进动漫、游戏、电竞及其周边衍生品等消费。
完善社区商业。推进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科学布局商业设施,优先补齐基本保障类业态,发展品质提升类业态。结合城市更新,建设嵌入式多功能服务设施,促进服务集成高效。
(十五)加快商贸流通转型升级
升级商贸流通设施。推动传统商业设施改造。推进电商平台、连锁商超等完善多层级仓储体系,支持智能仓储、绿色仓储、无人配送等新型设施布局。
畅通商贸流通网络。开展国家零售业创新提升试点,推动场景化改造、品质化供给、供应链提升。开展国家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支持在批发、零售、餐饮等领域打造一批数智化供应链服务平台,培育一批现代流通骨干企业。推动上海商贸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提升再生资源回收站和分拣中心能级,打造源头收集、精细分类、高效利用、循环再生的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推进“菜篮子”供应体系建设。持续优化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4+6+N”空间布局,高质量完成新建改建任务,初步形成设施现代化、功能多元化、管理专业化、服务精细化的批发市场供应体系。持续升级改造标准化菜市场,提升管理标准化、交易数字化、服务便利化水平。加强生鲜农副产品配送体系建设,提升流通效率,保障超大城市市场供应。
五、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
(十六)打造高能级开放平台
深入推进上海自贸试验区建设。落实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积极扩大自主开放,在贸易、金融、科技等领域率先实施更大程度压力测试,在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标准、政府采购等领域深化改革,打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
推进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越办越好”。强化科技赋能,创新服务举措,完善办展办会机制,持续提升服务保障便利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提升“进博会上海会议活动”影响力,强化展客商交流、行业研讨、成果发布等功能。持续办好上海城市投资推介大会、进博促消费系列活动,放大溢出带动效应。
推动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贸易新平台建设。强化商务、会展、交通、科创协同发展,完善展贸联动发展机制,建设总部经济集聚高地,加快建设虹桥海外发展服务中心,打造长三角企业走出去服务第一站。
全面建成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完善货物和人员跨境便利流动机制,持续强化高端商务、国际会展、专业培训、国际创新协同等核心功能,在跨境金融服务、数据跨境流通、国际交流合作等领域持续释放制度创新集成效应,全力打造新时代国际开放枢纽门户新标杆。
深化建设“丝路电商”合作先行区。打造更多电子商务领域开放成果和国际合作实践案例,提升电商全球产业链供应链资源配置效率,发展包容性国际电子商务生态。
共推长三角高层次协同开放。协同完善海外综合服务体系,加强海外仓、前置仓等新型贸易基础设施协同布局。更好发挥长三角“一带一路”综合性服务平台功能,推动长三角优势产能、优质装备、适用技术和标准走出去。
(十七)塑造吸引外资新优势
积极扩大外资市场准入。深化服务业扩大开放试点,争取分类放宽准入限制,推进电信、数字、金融、医疗健康、商贸文旅、交通运输等重点领域扩大开放措施先行先试。
促进外资转型与总部能级提升。支持外资企业开展本地研发、技术升级和绿色低碳转型。促进外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鼓励开展股权投资、并购投资。优化升级支持总部经济发展政策,支持总部集聚研发创新、财资管理、投资决策、供应链管理等多项功能,升级成为亚太区总部、事业部全球总部。深化实施外资研发中心提升计划,优化相关认定及动态评价机制,鼓励加大研发投入、加强开放创新。
提升投资促进水平。完善全市外商投资促进统筹机制,开展常态化跨国公司全球投资动态分析,创新产业链招商、展会赛事招商、路演项目招商、出访团组海外招商等模式,发挥驻海外办事处、促进外商投资全球伙伴、境外商协会等渠道优势,加快推动一批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重大外资项目落地建设。
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保障体系,聚焦要素获取、资质许可、标准制定、政府采购等关键环节,全面落实国民待遇。优化完善外资企业圆桌会议制度,强化外商投资权益保护。
(十八)完善企业走出去综合服务功能
深化企业走出去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构建一站式、综合性、网络化的企业出海服务体系,吸引更多企业在沪设立出海总部。做强做优市级平台,进一步完善信息、审批、对接等功能,强化系统集成。加强浦东、临港、虹桥线下平台建设,聚焦特色定位,更新迭代服务,强化协同发展。
提升专业服务国际化能力。做强企业走出去专业服务联盟,完善咨询会计、金融保险、法律仲裁、知识产权保护等服务,打造伴随式出海服务模式。
统筹优化海外服务。整合境外渠道资源,拓展海外服务网点,强化资讯信息、市场开拓、风险应对等综合服务。
引导产业链供应链合理有序跨境布局。发展对外投资新领域新模式,推动境外经贸合作区提质升级,鼓励出口加工贸易型企业落户园区。支持工程承包企业延伸运营管理服务,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打造一批标志性项目以及“小而美”、惠民生的绿色低碳项目。
(十九)推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质量发展
持续优化管理体制机制。理顺权责关系和运营模式,加强重大政策、改革、项目统筹,强化经济职能。健全统计监测体系,加强评价成果应用。
深化高水平对外开放。有序复制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等制度创新成果。加大区内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支持力度,优化审批流程。支持依托跨境电商、数字服务等拓展多元化市场,建设国际合作园区。
促进产业及科技创新融合发展。支持与所在区主导产业协同发展,促进产业链、创新链资源共享与成果转化。加大引育科技领军等企业,鼓励布局重大科创平台。
(二十)提升国际会展之都能级
提升国际化水平。依托“四位一体”会展招商机制,持续加大国内外招商招展力度,鼓励多元引育新展。稳定国际展览面积占比,提升办展质效。依托国际会展业CEO上海大会等高层级国际化载体资源,开展全球化招商与宣推,提升展会品牌的国际影响力。
打造专业化集群。持续深化浦东、虹桥两大核心功能承载区建设,推进展产融合发展。聚焦产业细分领域精准布局,巩固一批优势主导产业专业展,积极拓展一批消费新业态展会。探索会展与国际会议、奖励旅游等板块的融合发展。
加速数智化转型。支持标杆展馆构建数字生态,引导各类展馆通过数字系统赋能运营管理,推进展馆设施更新升级,提高展馆利用率。
(二十一)持续优化国际贸易营商环境
优化通关流程。全面推广智能审图、人工智能风险研判等技术应用,构建智能通关系统。推进港口岸电设施全覆盖,推广新能源运输工具应用。用好绿色低碳供应链公共服务等平台,提供碳核算、碳认证、碳培训、碳金融等综合服务。
优化监管模式。开展进口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实施首发进口消费品检验便利化试点。深化跨境电商“先查验、后装运”模式。推广海运跨境电商出口拼箱模式。
提升跨境物流运输效能。建成罗泾港区集装箱码头改造二期工程,推进洋山深水港区二期扩建和罗泾作业区优化调整。促进多式联运“一单制”“一箱制”发展,提升多式联运海关顺势监管效能。推进浦东国际机场中转功能改造,培育国际中转网络,优化航空前置货站布局,提升航空运输物流效率。
(二十二)提升风险防控能力
全面提升贸易风险应对能力。开展多双边及区域协定、主要经济体经贸政策监测,开展重点产业供应链安全监测与韧性评估,探索开展重点产业供应链合规指导服务,完善多主体协同应对贸易摩擦工作格局,持续深化贸易调整援助制度建设,提升公平贸易公共服务能级,创新运用贸易政策工具,维护企业发展空间与合法权益。
加强对外投资合作保护。有效实施对外投资管理,强化海外利益和投资风险预警、防控、保护,引导走出去企业安全合规经营。
加强消费市场运行保障。推动完善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提升应急保供数智化水平。
六、加强规划实施保障
坚持和加强党对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的全面领导,有力推进各项目标任务落实落地,提升规划实施质效。强化法治建设,做好法规规章立改废等工作,用好浦东新区法规立法授权,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积极参与国家涉外法治工作。强化人才支撑,加快打造高水平专业化对外开放工作队伍,构建与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相适应的人才政策和服务体系。强化落地实施,健全规划评估机制,多渠道、多层级、多角度开展宣传引导。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上海市“一江一河”发展“十五五”规划
"13th Five-Year Plan" for the Development of "One River and One Channel" in Shanghai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上海市“一江一河”发展“十五五”规划
沪府办发〔2026〕1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一江一河”发展“十五五”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7月24日
上海市“一江一河”发展“十五五”规划
为持续塑造“一江一河”高品质公共空间载体,系统激活高能级资源要素,根据《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践行人民城市理念,紧扣“一江一河一带”功能融合和品质提升的战略导向,不断提升高效能治理服务水平,坚持促贯通、提品质、优服务、强功能,通过拓展延伸滨水公共空间、全面提升空间服务品质、系统融汇文商旅体展要素、以区域更新推动腹地发展、强化核心功能板块集聚牵引、创新构建高效能治理体系等策略,将“一江一河”沿岸地区打造成为展示城市形象、承载城市功能、彰显城市魅力的世界级滨水区。
至2030年,黄浦江沿岸地区逐步建成引领未来发展的创新走廊、文化内涵丰富的城市客厅、彰显绿色生态的蓝绿新画卷、联动水岸与腹地的发展引擎。苏州河沿岸地区逐步建成凸显上海人文的风貌展示带、多元包容的都市活力区、共建共治的社区纽带、更新焕活的宜居宜游目的地。到2035年,“一江一河”实现从“空间贯通惠及群众”向“让人民乐享共创优质资源”的跃升,全面打造创新活力奔涌、人文魅力交融、生态价值彰显、治理效能领先的世界级名片。
本轮规划范围侧重流域下游区段的城市核心功能承载,黄浦江沿岸地区北至吴淞口、南至闵浦三桥,覆盖流域两岸总长约124公里;苏州河沿岸地区西至嘉松北路,东至苏州河河口,覆盖流域两岸总长约73公里。统筹范围侧重上游区段的生态系统构建,黄浦江、苏州河上游分别抵至上海行政边界。中长期开发建设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统筹“一江一河”骨干支流河道及滨水单元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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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十五五”时期上海市“一江一河”发展主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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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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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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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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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基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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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0目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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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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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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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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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滨江绿地及公共空间面积(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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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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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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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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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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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城区高能级水岸段打造长度(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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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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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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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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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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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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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化提升滨河绿地及公共空间面积(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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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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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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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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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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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江一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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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滨水贯通岸线长度(干流、支流)(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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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流〔24〕、支流〔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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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流〔4〕、支流〔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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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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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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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造多元功能融合的文旅引擎区段(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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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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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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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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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高等级公共设施建筑数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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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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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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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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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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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水空间在线服务覆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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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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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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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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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内为5年累计数
二、黄浦江沿岸地区的主要任务
(一)延展秀带,系统构建“一江一河一带”蓝绿网络
多方式推进滨水岸线贯通延伸。推动浦东滨江三岔港楔形绿地段、杨浦滨江复兴岛、闵行紫竹滨江(乐道浜—浦江第一湾公园段)滨水岸线贯通。杨浦滨江中北段(复兴岛—军工路沿线)结合土地收储有序推动空间品质提升。适时启动浦东滨江北延伸段贯通开放。结合规划编制、土地收储,积极探索战略预留区过渡期使用方式。
提升打造一批标志性节点。结合区域更新和功能注入,激活滨水岸线及公共空间,依托黄浦江与外环绿带交汇区域大型滨江绿地、节点绿地建设,连片布局开放式体育绿地。建设世博地区浦西片区标志性开放空间,推动复兴岛未来城市创新实验,重点打造徐浦大桥周边、浦东滨江民生筒仓、吴淞口国际邮轮港、紫竹半岛江心区域等区段滨水景观新地标。聚焦三林楔形绿地、西岸自然艺术公园等节点绿地强化黄浦江与外环绿带功能联动。推动上海理工大学、上海植物园等单位附属绿地开放共享。
加快推动支流水系功能性拓展。打通滨水沿线堵点,实现公共空间联通与环境品质整体提升。加快浦东世博水环、南浦水环、徐汇“汇景汇美”南北景观水环建设。激活一批支流水系,推动川杨河绿廊、北横泾科创水岸、蕰藻浜二期、复兴岛运河等支流水系向腹地的功能性拓展。
提升蓝绿空间生态韧性与连通性。通过设置多级挡墙、扩大河道过流断面等方式,提升垂江支流防涝行泄能力。研究推进黄浦江挡潮闸工程,持续推进跨区水环境联防联控,筑牢“一江一河”生态屏障和安全底线。进一步提高城市生态系统连通性,打造太浦河清水廊道,研究推进大吴泾三水交汇、淀浦河生态间隔带等生态空间单元的规模化造林工程。打通跨界地区断点,共建生态游憩网络,系统谋划黄浦江核心段至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示范区及太湖流域全线的景观链接,串联区域“绿色珠链”。
(二)提振活力,打造文商旅体展融合的城市会客厅
营造高能级滨水文旅场景。系统塑造特色鲜明、功能互补的滨水文旅集聚区。重点支持宝山上海国际邮轮旅游度假区、虹口北外滩旅游度假区、紫竹水利风景区对标国家级标准完善配套设施、优化服务品质,打造徐汇滨江西岸都市旅游休闲街区,推动世博地区浦西片区建设文博庆典汇聚地和“后街1公里街区”,松江沿岸地区打造具有江南文化特色的“上海之根”文脉传承区。
提升文体展演场馆设施能级。打造徐汇滨江热力秀场和宝山滨江主题旅游街区,形成一南一北文旅新地标。建设上海工业博物馆、上海博物馆北馆等文体展演地标节点。整体改造浦东滨江前滩体育公园,打造“演艺+体育+休闲”多功能户外活动综合体。结合2028年奥运会资格系列赛举办,优化攀岩、滑板、自由式小轮车等体育设施布局。推进徐浦大桥、卢浦大桥桥下空间改造利用,拓展体育活动空间。
加强文旅品牌与游线开发。推动长江国家文化公园(上海段)建设,打造宝山长江文化文旅融合区。依托长三角一体化协调机制,推动长江沿线客运码头设施落地,促进长江游轮在沪发展。完善游船码头投资开发机制,优化黄浦江沿线游船码头布局,研究推出浦江游览环线或多点停靠式线路等航线新产品。深化宝山、徐汇等滨江观光游览特色线路前期研究。推进重点区域整体功能提升与业态融合,塑造一批标志性的文旅引擎区段。围绕核心展演赛事及消费群体需求,联动文创、餐饮、购物等业态主体,深化港航票一体运营,提升文旅消费体验。
打造多元文体休闲活动赛事。统筹整合沿岸文旅资源,彰显“一江一河”文化特色。鼓励通过设置固定展映点、跨区联动等方式增强协同效应。加强市区联动,鼓励多元主体参与,增加滨水活动举办频次,持续丰富群众性体育活动,推动艺术文化和商业消费共栖发展。持续放大上海国际光影节、上海国际花卉节等主题节庆活动效应,进一步做强上海帆船公开赛、上海马拉松赛、上海赛艇公开赛等品牌赛事,策划举办更具世界影响力的文化艺术活动及体育赛事。
建设标识性消费黄金水岸。优化商业空间布局,以“一江一河”交汇处“黄金三角”为核心,依托南京东路、小陆家嘴、北外滩等市级商圈,打造引领全球的消费高地。在重点区域培育首发经济、发展夜间经济,形成黄浦滨江外滩地区、徐汇滨江地区等水岸夜生活体验区,打造世界级滨水夜经济活力带。
(三)复合利用,营造全龄包容共享的高品质场所
统筹落实全龄友好场景建设。完善滨水公共空间无障碍标识系统,全面推动无障碍环境达标改造,浦东滨江、徐汇滨江等重点区域加快实现无障碍环境整体提升。有序推进公共设施、驿站、配套商业、活动场地等的适老化、适儿化改造,结合滨水公园绿地、文化场馆等现有设施拓展自然教育、美育教育、课外实践等场所,分龄分区设置体育游乐设施、亲水设施和近水平台,均衡布点儿童活动集中区域,加快建设中福会少年宫新宫等重点项目。
鼓励公共服务设施复合利用。聚焦既有滨水设施的功能植入与业态优化,补齐配套服务短板。重点改造提升十六铺旅游码头,东昌路、其昌栈等轮渡码头及周边驿站,在保障交通服务的基础上增设休憩配套服务功能。结合沿岸片区更新和空间贯通进度,持续高标准推进驿站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公共绿地叠加绿化融合管理要求,在重点区域试点提升配套服务能级。
推动市政设施开放提升。结合黄浦江挡潮闸工程等项目规划实施,推动两岸周边滨水区域的开发开放。推进世博地区浦西片区等区段防汛墙亲水性改造,鼓励结合功能需求改造利用废弃高桩码头,提升岸线集约化利用水平。加强沿江基础设施集约选址及综合利用,推动实施徐汇滨江燃气过江井等综合改造工程。
(四)水陆联动,建设顺畅便捷高效韧性的综合交通网
完善综合交通网络体系。结合全市交通网络布局,开展沿江两岸上下游快速交通系统连接的可行性研究。加快推进南北通道和轨道交通15号线、19号线、20号线、23号线一期等重大工程建设。建成隆昌路隧道、嘉松公路越江大桥,完成闵浦三桥改造工程,推进龙水南路隧道建设。完善滨江干支道路网络体系,虹口北外滩持续完善中央绿轴与二层连廊系统,徐汇滨江持续推进六纵及一河九路建设,建成龙华港人行桥、跨龙耀路二层连廊。围绕新增轨道线路,进一步整合和优化地面公交线路,做好轨道交通、地面公交两网融合。完善机动车和共享单车停车导引系统,满足多时段停车需求。
探索推动两岸互动与水陆联动。研究推动黄浦江中心区段货运“南北有序、逐级分流”。结合越江隧道规划建设,推动外滩观光隧道改造,深化研究浦江两岸世博地区慢行隧道可行性,提升慢行越江品质。科学设定越江通道通行时段,更好满足非机动车过江需求。统筹优化黄浦江核心段(徐浦大桥—南浦大桥)轮渡码头功能布局,完善多层次越江交通体系。丰富水上通勤方式,结合需求选择黄浦、杨浦、浦东的适当点位开设中小型班轮游环线。
(五)错位发展,加快形成高质量发展增长极
核心功能标杆引领区块。突出外滩—陆家嘴—北外滩“黄金三角”核心功能区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强用地复合与功能融合发展,进一步集聚高端要素,推动跨区联动和功能牵引,打造世界级滨水科创集聚带。黄浦外滩区块重点推动第二立面区域焕新,打造世界级金融文化中央活动区。浦东陆家嘴区块重点推动商务楼宇与公共空间更新,加快港务大厦迁建,持续集聚总部型、功能性、国际性金融机构。虹口北外滩区块加快建设航运服务功能创新区,推动世界会客厅二期等重大项目建设,联动山寿里、提篮桥历史风貌区实施城市更新。
功能品质重点提升区块。强化空间布局优化和资源要素保障,推动世博—前滩—徐汇滨江“新黄金三角”整体能级跃升,杨浦滨江、宝山滨江充分培育发展新动能。世博地区浦西片区重点培育以金融科技为核心、若干未来产业赛道为突破、科创服务为支撑的产业体系,建设国际交流示范地、文博庆典汇聚地和都市科创引领地;浦东世博—前滩区块稳步推动世博文化公园生态文旅品质能级提升,打造总部经济、商贸航运、文化演艺高地;徐汇滨江区块提速建设西岸数智中心和大模型科创街区,结合区域更新推动沿江开发效应和品牌价值向南部、腹地辐射延伸。杨浦滨江南段依托数字经济总部优势,集聚高质量创新型企业,进一步挖掘提升工业历史价值,培育人人共享的美好生活实验场景。杨浦滨江中北段打造环上海理工大学都市工业协同创新高地,复兴岛加速推进未来城市创新实验。宝山滨江地区持续深化中国邮轮旅游发展示范区建设,优化邮轮口岸功能,推进邮轮产业发展。
发展战略转型升级区块。依托门户枢纽、科创策源等优势资源,推动吴淞创新城、大零号湾及周边地区加快形成产业集群,激活浦东滨江中北段区域整体转型动能。落实大吴淞地区专项规划,加快浦东高桥生态湾三岔港绿地、吴淞新中心中央文化绿轴等项目建设。有序推进沪东船厂、高桥港南片区、吴泾工业区土地收储及土壤修复、环境整治等工作。
(六)持续更新,彰显世界级滨水区文化底蕴
联动更新提升建成岸线品质。结合区域更新重点推进浦东滨江新民洋段(其昌栈渡口—民生路渡口)、世博地区浦西片区、杨浦滨江复兴岛运河段(虬江—定海路桥)、徐汇滨江云峰油库等区段岸线的功能融合和品质提升。
持续活化利用历史文化遗产。启动实施外滩第二立面、中央公园组团等区域更新,活化外滩历史建筑群、杨浦滨江工业遗存等一批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推动虹口北外滩第一立面与第二立面深度融合,系统展示沿线历史遗产风貌,构建都市文化艺术走廊。
(七)协同善治,构建智慧联动的高效能治理典范
多元共治深化开放共享。完善跨部门、跨区域协同机制,加强沿线企事业单位与滨水空间建设的深度融合。持续深化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通过线上线下多元渠道广泛问计于民、汇集民智。引导社会力量深度参与滨水空间的日常维护、秩序引导与文化传播,构建政府、社会、市民多方协同的治理共同体。
精准施策提升精细化治理效能。结合工作日、节假日通勤及文旅活动等不同需求精准匹配交通与运营保障。针对短时大客流,优化交通运营组织,持续试点定制公交等多样化服务。依托大数据管理平台,优化交通调配和停车管理,适度增设开放共享的社会停车位和非机动车停放点,缓解滨江两岸通勤时段、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的车行和停车瓶颈。围绕滨水空间设施、文旅活动、交通流量等建设可视化查询应用场景,系统提升智慧化管理水平。
以柔性治理营造友好包容空间。强化社区公约、居民自律等柔性治理的引导作用。积极回应公众多元化休闲需求,科学合理设置垂钓、露营等活动区域。在条件允许的区段,鼓励增设各类活动专用设施,营造友好、包容、有序的滨水公共空间氛围。
三、苏州河沿岸地区的主要任务
(一)开放共享,构筑安全宜人的品质水岸
整合提升重要滨水景观绿地节点。推动苏州河嘉定段北岸滨水岸线基本贯通,苏州河与外环绿带“一河一带”交汇点大型绿地整体联通,打造中心城区规模最大的滨河景观节点。推动长风公园等既有大中型绿地功能升级,植入文化休闲、特色消费、运动健身等复合功能。
建设生态韧性景观廊道。完成木渎港栈道景观提升等支流精品廊道项目建设。打造彭越浦、走马塘生态绣带,谋划推动苏州河—外环西河—纵泾港等水系成环,构建贯通连续、功能复合的蓝绿生态廊道。融合防涝提标与景观休闲功能,因地制宜推进防汛墙迎水立面整治、亲水岸线建设。
持续推进吴淞江生态治理。持续推进吴淞江工程(上海段)分期建设,加快推进吴淞江凤栖湿地生态复合单元规划编制。实施干支流协同治理工程,建立水质实时监测网络,推进水务、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多部门联合执法,各区联动、统一标准,保障高标准治理。
构建多元活力公共空间。系统激活建筑屋顶、桥下空间,植入体育、休闲、便民服务等复合功能,形成公共服务节点。促进滨水空间由封闭管理向开放共享转型,重点研究建工苗圃绿地、长宁临空森星绿地等区域。
精细提升沿河建筑风貌。进一步优化提升苏州河沿线建筑风貌,引导新建、改建建筑与滨水界面协调统一。充分整合沿岸现代建筑、历史遗迹、跨河桥梁、水闸等关键节点,完善水岸标识,建设提升沿线景观照明系统,形成连续优美的观景廊道。
(二)空间焕新,构建复合多元的活力水岸
建设全龄友好高品质节点。整体推动已贯通段步道无障碍环境优化和指引标识系统完善,加快启动具备条件的苏州河桥梁无障碍改造提升。补全服务设施、植入小型保障类商业,持续提升滨水空间儿童友好水平,结合滨水驿站、公共服务设施等集中建设2—3处全龄友好高品质节点。
推动潜力存量板块功能转型。依托滨水岸线贯通,加快推动嘉定沿岸地区产城功能融合与品质提升,以汽车博览公园为核心,建设汽车文化主题旅游区。结合区域更新,系统提升黄浦南苏州河路中段、普陀长寿路商务单元、静安东斯文里、长宁湖丝栈等地区的岸线功能与业态。加强腹地联动,推进乍浦路、厦门路、七浦路、黄河路等街道空间改造与沿街界面功能优化提升。
增强沿岸商业休闲功能。推动存量商业空间功能升级。建设苏州河河口段(黄浦、虹口、静安)、“半马苏河”公园段两处全时活力水岸。聚焦中山公园、曹家渡商圈等重要节点,增强水岸与存量商业服务空间的功能联动。鼓励北苏州路、外滩源等水岸空间点位常态化举办市集、展演等各类户外公众活动。加强沿河建筑开放,激发底层空间活力,植入外摆商业、文化展陈等业态,带动浙江路、天潼路等滨水道路沿线商业业态整体提升。
促进公共文化设施开放共享。完成苏州河展示中心改造提升,探索苏州河工业文明展示馆、上海少年儿童图书馆、邮政博物馆等场馆进一步联动河岸公共空间,提升服务能级。
持续优化驿站功能服务水平。积极推动党群组织、属地社区、社会团体、商业机构等参与驿站运营管理,引入轻餐饮、文化展览、亲子活动、科普教育等多元功能,鼓励延长服务时段,将滨水驿站打造成集休憩、消费、体验于一体的综合活力节点。
(三)优化交通,营造舒适安全的慢行网络
持续加密桥梁通道。建成白玉路、泾阳路跨苏州河桥,加快云岭西路过苏州河通道规划建设,推动苏州河与外环绿带交汇处跨河通道规划研究,统筹考虑上游地区新建桥梁兼顾航运功能需求。
优化临河道路断面形式。探索云岭西路、南苏州路等临河重要道路断面改造提升。结合滨河开放空间与市政道路统筹优化骑行道布局,打造主次垂河慢行骨干道,加快构筑滨河慢行网络。试点推动静安北苏州路沿线、普陀长风地区等区域打造高品质休闲慢行街区。
强化水岸腹地慢行系统。加强沿线腹地轨交站点与滨水公共空间的慢行连接,完善地面铺装、标识系统指引,同步推动周边配套公交站点、非机动车停车场地等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
(四)文旅融合,打造人气集聚的苏河新景
活化提升文化遗存的功能业态。推动临河历史建筑公共开放,植入文旅休闲功能。推进中山公园、长风湾等有条件地区打造综合性旅游目的地。重点推动上海造币厂、华东政法大学长宁校区历史建筑群等一批遗产点位更新利用,打造提升外滩源、长寿湾区域、四行仓库等高能级文旅节点,加快推进湖丝栈、东斯文里等更新单元实施。
构建水陆联动的苏州河文旅体系。联动沿岸重要功能节点,塑造多元融合的文旅引擎区段,打造民族工业遗产、红色记忆文化、苏州河生态治理历史、都市文化艺术等特色文旅游线。提升既有游船码头及周边配套服务,结合沿岸地区城市更新增建1—2处游船码头。加强河口水闸运行协调,提升游船通航效率。升级苏州河水上游览品牌,推出定制化主题游船、特色主题航线和常态化水上巴士服务。
打造特色水岸活动品牌。提升“半马苏河”文化旅游节、苏州河城市龙舟邀请赛、苏州河半程马拉松赛等活动赛事能级,形成具有影响力的苏州河特色水岸品牌活动。因地制宜拓展常态化水上运动开展区段,丰富活动类型,持续完善丹巴路码头水上活动中心功能配套,结合公园改造提升与支流水系贯通打造苏州河水上体验新场景。
(五)多元参与,构建更加包容的现代化治理体系
构建滨水共建共治共享发展格局。以区域化党建联建引领滨水地区发展建设,健全滨水协调共治格局。持续拓宽人民建议征集渠道,充分发挥群众自治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吸纳社会力量与公益组织参与滨水空间共建共治共享。
深化滨水治理体系创新。推动各区段构建养护运维管理一体化模式,结合实际完善配套服务功能,持续推动滨水空间管理养护水平高标准提升。建立健全苏州河水域活动统筹管理机制,科学整合水上公务、文旅体验、体育赛事等多元场景需求,优化水域资源配置与利用效能。
四、保障措施
充分发挥市“一江一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推进规划任务分解落实,开展规划实施动态评估。继续优化区级滨水工作机构组成,“管办结合”把控长效运营品质,持续提升滨水工作机构统筹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的能力。完善滨水公共空间维护管养及运营标准,强化区级主体责任。构建智慧监测体系,在有条件区段先行先试布局数字公共基础设施和感知网络。建立滨水空间活力动态评估体系,赋能可持续发展。用足用好政策工具,进一步完善配套设施、加强土地混合利用。持续探索滨水地区的区域更新政策路径,在创新战略预留区过渡期使用方式、完善公共空间商业活动运营管理机制、推动保留建筑活化利用等方面,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Notice on the Issuance of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Municipal Government Investment in Shanghai"
上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府规〔2021〕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2021年7月16日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沪府规〔2021〕8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6年7月13日
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依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市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市级政府投资机构投资,且由市级政府资金平衡的项目,纳入市级政府投资管理。
第三条 市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
第四条 市级政府投资资金按照项目安排,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为主;也可以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市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作为投资主管部门履行市级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履行相应的市级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市发展改革委和其他有关部门通过上海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市发展改革委和其他有关部门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市级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宏观调控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为项目(法人)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本市相关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市级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八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原则上从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负责储备项目的入库、管理和更新工作。
经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论证和平衡,并报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等,是纳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市级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有关规定执行。
由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经相关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报批。
项目(法人)单位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对符合有关规定并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自批复之日起,有效期2年。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延期。未按照规定申请延期的,项目建议书批复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委托具有相应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资源利用、节能措施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市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和市级政府投资额度。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要求,选择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要求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
第十七条 根据有关规定,市发展改革委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初步设计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投资概算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定,委托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时一并批复。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委托具有相应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评估论证。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工程咨询单位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九条 在项目前期工作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市发展改革委按照程序办理调整审批手续:
(一)由政府全额投资的项目,总投资发生变化的;
(二)由政府部分投资或者安排资本金的项目,总投资变化超过10%及以上,或者投资发生变化且需要调整政府投资的;
(三)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重大变更的。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与市级预算相衔接,并报请市委、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一条 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列入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市级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五条 市级政府投资必须专款专用,项目(法人)单位不得拆借,不得滞留,不得挪作他用。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当依法进行政府采购。
保密工程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组织实施。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二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可以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开展项目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三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十四条 主管部门(单位)、项目(法人)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失信信息,依法依规归集到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直接投资,是指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注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者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
资本金注入,是指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投资补助,是指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项目予以补助的方式。
贷款贴息,是指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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