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文件
State Council Document
中共中央 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九个五年规划(2026-2030年)》
The Ninth Five-Year Plan for the Promotion of Legal Publicity and Education (2026-2030)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九个五年规划
(2026-2030年)
新华社北京7月27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九个五年规划(2026-2030年)》,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九个五年规划(2026-2030年)》全文如下。
法治宣传教育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为加强和改进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服务“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人心为首要任务,以贯彻实施法治宣传教育法为抓手,以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为支撑,以健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体系为保障,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到2030年,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能力水平和公民法治素养持续提升,全社会崇尚法治、恪守规则、尊重契约、维护公正的良好环境进一步形成;法治宣传教育与依法治理、法治实践深度融合,全面依法治国的社会基础进一步夯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深入落实,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全面提升。
二、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人心
(一)持续深化学习宣传。组建习近平法治思想宣讲师资库,研发示范精品课程,用好《习近平法治文选》第一卷、习近平总书记《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2025年版)》、《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问答》、《习近平法治思想系列讲读》等,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及其丰富发展的最新成果。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学习培训重要内容。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大中小学相关课程,在法学专业开好习近平法治思想必修课,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在其他专业开设选修课,组织编写《习近平法治思想大学生读本》,用好《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等教材,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全方位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发挥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全面依法治国研究中心等阵地作用,用好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中国法治实务大讲堂等平台,深化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阐释和大众化传播。
(二)强化法治实践和成就宣传。聚焦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全面依法治国的生动实践和取得的历史性成就,通过编写实践案例、组织媒体报道、网络主题宣传等,深入宣传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宣传党在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等方面的重大举措和成效,宣传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标志性成果,激发全社会信仰法治、厉行法治的自觉性主动性。
(三)深入推进国际传播。用好各类媒体合作机制和平台渠道,深入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的全人类共同价值,讲好中国加强人权法治保障、维护公平正义、遵守国际法治、促进人类法治文明的故事,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优越性。加强涉外法治宣传和国际交流合作,通过举办学术论坛、开展多双边法治对话等,阐释中国特色涉外法治理念、主张和成功实践,从法治角度展现可信、可爱、可敬的中国形象。
三、深入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
(一)突出宪法宣传教育。抓领导干部、新录用公务员、青少年等重点群体,抓宪法纪念、宪法宣誓、宪法教材建设等重点载体,抓学校、社区、媒体、网络等重点阵地,推动宪法宣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组织好国家宪法日和年度法治人物宣传活动。持续深入开展全国学生“学宪法讲宪法”活动。加强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宣传教育,增强港澳同胞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的意识。积极宣传反分裂国家法和推进祖国统一方针政策,增强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对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神圣职责的认识。
(二)深入宣传与推动高质量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大力宣传国家发展规划、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服务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大力宣传数字经济、平台经济、低空经济、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促进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服务发展新质生产力。深入宣传金融领域法律法规,强化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加强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深入宣传对外贸易、吸引利用外资、对外投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以及人员出境入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服务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
(三)深入宣传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大力宣传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国家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深化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宣传爱国主义教育法,传承和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深入宣传国防和军队建设、跨军地治理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全民国防安全意识,提升跨军地治理效能。加强社会治理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推动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宣传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相关法律法规。深入宣传刑事、治安管理、反邪教、禁毒、网络安全、保密、反间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促进预防惩治违法犯罪。加强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提高突发事件预防应对能力。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加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法治宣传教育,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加强宗教事务方面的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自觉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开展活动,提升全社会对非法宗教活动的鉴别力和免疫力。
(四)深入宣传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美丽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创新开展“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活动。深入宣传文化遗产保护、全民阅读促进等文化领域法律法规。围绕交通、医疗、劳动、消费、婚姻家庭等群众法律需求较大领域,编制普法工作指南。围绕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深入宣传促进就业创业、教育、社会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等相关法律法规。聚焦个人信息保护、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等问题,针对网络谣言、网络暴力、“饭圈”等乱象,深入宣传网络治理相关法律法规。大力宣传生态环境法典,开展“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系列活动,加强依法保护鸟类等野生动植物宣传教育。
(五)深入宣传党内法规。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一体加强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学习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党章和党的组织法规、领导法规、自身建设法规、监督保障法规,加强对新制定修订的党内法规的宣传解读,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将党内法规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基层党组织“三会一课”必学内容和党员学习培训重点内容,常态化推进尊规学规守规用规,教育引导广大党员懂法纪、明规矩、知敬畏。
四、深入实施公民终身法治教育制度
(一)深化公民法治素养提升行动。广泛开展群众性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社会共识和行为习惯。研究建立公民法治素养基准和测评指标体系。大力宣传崇法向善、厉行法治的典型人物和事迹。
(二)把法治教育纳入干部教育体系,深化国家工作人员法治宣传教育。健全国家工作人员录用考法、日常学法制度,将法治教育纳入教育培训规划计划。全面落实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清单制度。深入落实国家工作人员旁听庭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制度。发挥领导干部示范带头作用,鼓励党政主要负责人带头讲授法治课。完善综合性法治评价工作机制,提升领导干部法治素养和依法办事能力。
(三)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以青少年身心特点和成长需求为导向,加强正面引导,构建课堂为主、家庭协同、社会联动的青少年法治教育格局。修订《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将法治素养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范围。推动中小学法治副校长配备全覆盖并有效履职。推动有条件的中小学配备具有法学专业背景的法治课教师,实现法治课教师法治培训全覆盖。实施多样化的法治实践教育。加强对各类法治教育进校园活动的统筹。在矫治教育、专门教育和专门矫治教育中重点加强法治教育。探索建立“家长法治课堂”,提升家长对未成年人进行法治教育的意识能力。
(四)把法治教育纳入社会教育体系,加强各类群体法治宣传教育。完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实施新时代民营企业家法治素养提升计划。加强平台企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平台企业依法规范用工、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引导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遵规守法、依法维权。根据妇女、老年人、残疾人、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宣传教育。加强村干部、社区工作者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其服务基层依法治理能力。加强新闻媒体从业人员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其运用法治思维解读社会问题,依法规范报道案事件。加强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从业人员和网民法治宣传教育,促进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从业人员依法经营、履行义务,引导网民文明上网、理性表达。加强“走出去”中国公民、企业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其遵守我国和当地法律,防范和应对法律风险。加强对在华工作生活外国人法治宣传教育,帮助其了解并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保障其在华各项合法权益。
五、加快形成精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新模式
(一)把握法治宣传教育新需求。探索建立基于大数据的精准研判机制,依托政务数据、司法数据、互联网企业数据等,动态识别群众法治宣传教育需求和法治素养薄弱环节,针对不同群体精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及时了解受众反馈,动态调整法治宣传教育内容和方式。
(二)探索法治宣传教育新方式。在利用好传统法治宣传教育方式的同时,深化全媒体法治传播体系建设,运用微视频、微电影、微短剧、动漫等形式,提升法治宣传教育传播力影响力。持续办好全国法治动漫微视频作品征集展播等活动。实施“法治+非遗”,将法治元素嵌入文化旅游、体育赛事、传统节日、民俗活动等。实施“人工智能+普法”,推动法治宣传教育内容的人工智能辅助生成、智能分发、实时互动。推动社会热点案事件舆论引导与法治宣传教育相结合,引导执法司法机关、媒体、专家等及时开展法治解读。
(三)拓展法治宣传教育新平台。依托现有资源建设“数智普法”平台,加强与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案例库、地方法治宣传教育网站、互联网平台等的资源共享。建设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信息平台。结合工作实际,在政务服务平台、公共交通设施和社区智能终端等嵌入智能法治宣传教育模块。延展法治宣传教育新媒体矩阵,打造一批高质量法治宣传教育新媒体账号。
六、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一)弘扬红色法治文化。深入发掘、研究、保护红色法治资源,加强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中法治元素的研究阐释宣传。开展红色法治遗址遗迹和文物普查登记,强化保护措施。把红色法治元素融入党史展览馆、博物馆等文化阵地,打造高质量精品展陈。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推动廉洁文化走进各行各业、千家万户,弘扬崇廉拒腐社会风尚。
(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鼓励支持高校、研究机构、媒体、智库等加强对中国古代法律典籍、文物、遗迹等的整理研究。依托现有资源建设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数字图书馆和资源数据库。出版传统法律智慧与新时代法治实践系列丛书。发布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传承发展典型案例。
(三)丰富法治文化产品供给。加强法治文化品牌培育,鼓励结合特定地域、行业、群体实际,打造特色鲜明的法治文化品牌。实施优秀法治文化作品创作扶持计划,建设法治文化精品库,组织开展全国性交流展示活动。
(四)加强和规范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建立法治文化场所名录,向社会公布并动态更新。加强网络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打造一批网络法治文化传播品牌。加强法治文化阵地设施、内容维护更新,依托阵地广泛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
七、健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体系
(一)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完善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制度,将履行普法责任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市县级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年终述法重要内容。落实“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推动群团组织、行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律服务机构、企业等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探索建立部门普法、军地普法协同联动机制。落实普法提示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司法行政机关普法提示工作相关规定。
(二)完善法治宣传教育与依法治理、法治实践融合机制。深化基层和行业依法治理,引导人民群众在参与法治实践、解决身边实际问题中提升法治素养。加强立法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公布、施行等全过程宣传解读,扩大社会参与,推动法律法规实施。加强行政执法、司法文书释法说理,制定执法司法办案全过程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指引。完善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典型案例发布制度,落实司法案件公开审查、听证制度,加强以案普法。推动法治宣传教育与加强基层治理、倡导移风易俗相结合,持续整治高额彩礼、低俗婚闹、人情攀比、薄养厚葬等问题。
(三)健全媒体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益法治宣传教育制度。推动新闻媒体开设法治专栏专题、刊播法治公益广告、报道法治新闻等,履行公益法治宣传教育责任。市地级以上党报、都市报要合理确定公益法治宣传教育版面比重,广播电台、电视台要加大公益法治宣传教育节目制播力度。推动网络服务提供者特别是大型网络平台设置固定公益法治宣传教育栏目,积极组织网络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对社会热点案事件的权威法治解读给予流量倾斜和推送支持。
(四)引导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法治宣传教育。深入实施“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稳步实现有条件的村(社区)至少有5名“法律明白人”,探索在行业领域培养“法律明白人”,发挥其社情民意信息员、法律政策宣传员、矛盾纠纷化解员、法治实践引导员作用。建设全国“法律明白人”网校。鼓励引导国家工作人员、法学教育研究者、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学专业学生等担任普法志愿者,研究制定普法志愿者工作指引。打造大学生法治宣讲团品牌。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法治宣传教育激励保障机制。建立全国法治宣传教育专家库,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研究与人才培养。
(五)完善法治宣传教育风险防控机制。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阵地管理,不给涉法治错误思想和观点提供传播渠道。法治宣传教育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楚,避免误导群众。压实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严防“自媒体”账号错误解读。
八、加强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要把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本地区法治建设总体部署,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平安建设和法治督察等重点内容,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党委宣传部门等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自身实际,为法治宣传教育提供必要经费,加强对社会资金参与支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鼓励引导和规范管理,保障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开展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规划实施要注重实效,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避免增加基层负担。
军队的第九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参照本规划进行安排部署。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Several Provisions on the Procedures for Handling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Cases by the State Council
国务院办公厅
印发《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26〕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的若干规定》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26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提升行政复议监督质效,促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部门(以下称省部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有关处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务院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条件,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授权国务院法治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务院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条件,依法应当受理的,授权国务院法治部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经国务院法治部门审查,依法应当维持省部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决定或者认定附带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依据合法的,一般不再报请国务院审批,由国务院法治部门依法办理;但是,影响重大的,应当报请国务院审批。
经国务院法治部门审查,依法应当撤销、变更省部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决定或者认定附带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依据不合法的,由国务院法治部门与有关行政机关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一般不再报请国务院审批;有关行政机关不同意撤销、变更或者认为附带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依据合法的,由国务院法治部门报请国务院审批。
对只涉及行政复议案件程序的事项,一般由国务院法治部门依法处理;但是,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程序事项,应当及时请示国务院。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向国务院反映下级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驳回申请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授权国务院法治部门依法处理;但是,影响重大的,应当报请国务院审批。
第五条 国务院法治部门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出具有关法律文书时,应当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复议专用章”。
第六条 对国务院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有关省部级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按期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就附带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依据说明理由,配合国务院法治部门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依法及时履行国务院行政复议裁决书、调解书、意见书。
第七条 省部级行政机关要加大行政争议先行化解、调解、和解工作力度,积极配合国务院法治部门组织开展调解工作,推动将行政争议有效化解在行政复议程序中。
第八条 国务院法治部门要全面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工作。完善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做好关于行政复议工作中具体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强化行政复议与政府督查、行政执法监督的协调配合,对行政复议案件暴露出的行政执法共性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深化以案促治,促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推动行政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定期总结分析国务院行政复议工作情况。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
第九条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抓好本规定的贯彻落实,严格依法开展行政复议各项工作,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38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Guiding Opinions on Strengthening Supervision, Preventing Risks, and Promoting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of Private Equity Investment Funds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办函〔2026〕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加强监管、防范风险工作,促进私募基金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二十届中央纪委历次全会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走好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积极培育中国特色金融文化。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针对私募基金行业准入机制有待完善、监管不到位、制度不健全、部际央地协调配合不足、部分政府投资基金和国有企业投资基金出资人责任落实不到位以及部分私募基金成为违法犯罪、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工具等问题,构建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推动行业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提升。坚守功能定位,统筹总体布局,优化增量、盘活存量,扶优限劣、提质增效,严格禁止私募基金违规从事借贷、“名股实债”等行为。坚持分类监管,根据出资主体、产品类型等不同维度实施“一类一策”监管。坚持既管合法更管非法,对合法机构从严监管,对非法机构坚决取缔,对非法行为严厉打击。
二、强化源头防控
(一)优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规则,坚决防止不符合私募基金特征和运作规律的机构和产品作为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严控新设政府投资基金,县区原则上不得新设,确有必要新设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加强综合研判会商、经营主体登记、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等的信息共享和工作衔接。
(二)拟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机构应当在通过综合研判会商后申请经营主体登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统一综合研判会商范围、标准。省级人民政府、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等部门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共同开展综合研判会商工作,优化并公开综合研判会商程序,做好把关和政策解读,严禁下放。
(三)严格落实涉金融经营主体登记管理要求,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经营主体名称、经营范围中使用“私募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涉及私募基金字样。
三、全面加强监管
(四)推动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推动出台办理涉私募基金犯罪案件的司法文件。制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信息披露、资金募集、强制托管规则。出台规范私募基金“对赌协议”制度安排。全面构建以行政监管为主、自律管理为辅的私募基金监管体系。
(五)细化私募基金风险评价标准,提升监管强度与风险水平适配性,按照评价结果对不同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差异化监管。对重点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加强央地和跨辖区联合检查。对异地经营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大监管力度,引导注册地与经营地相统一。对存在违规代持、通道化等情形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大规范引导力度,推动主动整改。对私募证券基金加大监测力度,强化交易行为监管。
(六)以科技赋能监管,建立私募基金风险集中监测平台,构建风险筛查指标体系,加强全流程监测,收集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机构、服务机构等报送的信息以及经营主体登记、司法诉讼等信息,对数据和信息加强穿透式分析,提高发现风险问题能力,为完善监管、制定相关政策等提供支持。
(七)国务院财政部门履行政府投资基金出资人职责,加强预算管理、绩效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信息统计,严肃财经纪律。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强化政府投资基金信用建设和信用信息登记,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加强对基金投向的指导评价。主管部门牵头加强对政府投资基金运行情况的监测,防止偏离功能定位,指导强化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督促严格遵守私募基金监管规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基金登记备案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监管。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本地区政府投资基金的统筹管理,已有同类基金的原则上不得新设,推动存量同类基金整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谁发起、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督促政府投资基金规范运作。
(八)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结合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要求,统筹国有企业投资基金布局规划,督促基金聚焦主责主业、坚守功能定位,强化对国有企业投资基金投向的指导评价;严把入口关,坚决制止滥设国有企业投资基金,推动运作低效基金整合重组;压实国有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国有企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切实遵守私募基金监管规则,建立健全符合国有企业投资基金规律的运营模式,防止失管失控和国有资产流失,严格选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任用纳入私募基金行业黑名单的人员,严格执行任职回避规定。国有企业建立完善全流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对底层项目和资产的穿透管理,规范基金投向、退出管理等。建立健全以长期经营业绩和功能作用发挥为导向的激励约束制度。
(九)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吹哨人”制度,设置举报通道,完善配套措施,强化“吹哨人”信息保护,发挥社会监督和预警作用。地方和部门发现私募基金违规违纪违法等重大问题的,按程序及时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等,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等依法打击。依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发挥网格化管理作用,开展联合排查,对各种逃避金融监管、违法违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机构和行为早发现、早处置、早打击。加强资金跨境流动审查。
(十)严厉打击违规募集、侵占挪用、自融自用、利益输送、资金违法跨境流动以及私募基金参与非法集资等行为,依法加大处理处罚力度。公安机关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对风险问题突出、性质恶劣、影响范围大的私募基金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及时从严打击。公安机关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健全完善有关打击私募基金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安排。对跨地区、跨领域等重大案件,推动建立完善联合挂牌督办制度,加强办案统筹、业务指导和信息共享。
四、稳妥处置风险
(十一)对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坚决予以注销。对因经营异常、未实质开展业务等不能持续符合登记要求或者长期失联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且未按要求整改的,限期予以注销。同步做好风险揭示和投资者保护,推动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稳妥化解风险。
(十二)对经营主体名称、经营范围中含有涉及私募基金字样但未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机构,引导其依规申请办理登记备案;对未按规定申请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经审核不符合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要求、已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完成私募基金清算的机构等,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确认后,由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等部门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法稳妥有序推动经营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经营范围,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办理登记;对不依规申请注销或者变更经营主体登记的机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通过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企业名称,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相应对经营主体进行“未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已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已清算私募基金”等标注,吊销营业执照等方式予以规范清理。
(十三)及时共享私募基金重要信息、重大专项行动、重点机构以及相关人员等情况。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共同牵头建立常态化私募基金风险防范化解工作会商制度,加强风险线索分析研判、应对处置等。
(十四)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的处置由其注册地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会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注册地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时摸清底数,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制定风险化解和处置方案,做好追赃挽损、清产核资、分配清退等工作,避免形成风险化解和处置依赖公共资源的预期。在地方相关风险处置机制下化解和处置私募基金风险。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等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开展风险化解和处置工作,并做好处理处罚等工作。同一实际控制人跨地区控制多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风险的,原则上按照总部企业注册地、核心企业所得税缴纳地、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缴纳地的顺序确定履行牵头责任的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不得借助私募基金违规举债化债、处置问题企业,防止形成新的风险点。
五、推动规范发展
(十五)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业务类型、发展阶段特点完善内控风控管理。鼓励投资者依托私募基金合同发挥制约作用,促进私募基金管理人规范运作。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岗位人员的资格管理和考核培训。督促私募基金行业机构和从业人员履行诚实守信、谨慎勤勉义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行业自律处理力度。建立黑名单制度,公开曝光重大违法违规机构、出资人、从业人员。大力推进私募基金行业文化建设。
(十六)培育和规范私募基金托管机构和审计、销售、估值核算、法律等中介服务机构,加大监督力度,督促其依法依约履职尽责,切实发挥其在资金募集、投资运作、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督制约作用,促进私募基金规范运作。
(十七)多渠道拓宽私募股权基金、创投基金资金来源,多维度培育和发展耐心资本,推动耐心资本与科技创新深度融合。进一步畅通多元退出渠道。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等环节重点支持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私募股权基金和创投基金以及整合关键核心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并购基金。更好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创投基金差异化监管的要求,壮大领军创投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进一步优化创投基金信息共享。
(十八)引导私募证券基金为中长期资金优化资产配置提供多元化支持。培育母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丰富投资策略和产品类型,满足居民在财富管理、资产配置等方面的需求。引导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提升治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
六、保障措施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会同有关单位充分发挥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等机制作用,做好统筹协调,强化行政监管效能,增强私募基金监管力量。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国资监管、金融管理等有关部门以及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做好协同配合。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加强政策宣传引导,持续开展培训和经验交流,全面落实各项任务。
国务院办公厅
2026年6月3日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民健康“十五五”规划》的通知
Regarding the Issuance of the "15th Five-Year Plan for National Health"
国务院
关于印发《国民健康“十五五”规划》的通知
国发〔2026〕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民健康“十五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26年7月7日
(本文有删减)
国民健康“十五五”规划
为实施健康优先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健康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卫生与健康发展道路,坚定不移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推动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优化全方位全周期整合型健康服务体系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数智化转型、中西医协同为牵引,推动医疗卫生发展方式更加注重以健康为中心、服务体系更加注重质量效益提升、改革治理更加注重系统协同,增强健康服务均衡性和可及性,推动人民群众更加注重主动健康,加快形成有利于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和经济社会发展模式,全面提高国民健康水平,夯实中国式现代化的健康根基。
到2030年,健康优先发展战略制度体系逐步建立,健康促进政策制度体系更加健全,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更加完善,公共卫生安全保障能力和基层防病治病、健康管理能力显著提升,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更加优化,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的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发展格局基本形成,我国在世界传统医药发展中的引领地位进一步巩固,健康中国建设取得决定性进展,健康生活方式加快普及,重大慢性病发病率上升趋势得到有效控制,人均预期寿命达到80岁,主要健康指标进入高收入国家行列,为2035年建成健康中国打下坚实基础。
二、优化全人群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
(一)强化健康促进和疾病预防
将健康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建设健康教育与科普平台。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实施合理膳食行动和健康体重管理行动,推动全社会参与减盐、减油、减糖。实施国民营养计划,完善营养健康标准体系,加强营养指导员配备,强化重点人群营养干预。推进无烟环境建设,强化戒烟服务,15岁以上人群吸烟率降低到20%。实施家庭健康促进行动。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加强群众身边的场地设施布局建设。推广普及中医养生保健方法。加强慢性病及其危险因素监测,发展防治康管全链条服务,健全早筛早诊早治体系,设立慢性病一体化门诊,强化多病同防同治同管。加强艾滋病、结核病、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控,控制或消除重点寄生虫病、地方病危害。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加强12356心理援助热线应用。强化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综合服务,发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实施伤害预防控制行动。开展重点区域生态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实施气候变化健康适应行动。
(二)完善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
完善生育和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全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加强生育力保护,规范不孕不育诊治服务。实施早孕关爱行动、孕育和出生缺陷防治能力提升计划,规范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应用,加强对适宜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费用保障。推广分娩镇痛服务,合理提升产前检查和分娩镇痛等住院分娩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强化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能力。加强生育友好医院建设,改善产科和婴幼儿病房条件。加快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
加强妇女和儿童健康服务。优化妇女健康服务,加强乳腺癌、宫颈癌筛查和早诊早治,全面实施适龄女童国家免疫规划人乳头瘤病毒(HPV)疫苗免费接种。提高儿童医疗保健服务水平,完善儿童早期发展服务,强化青少年性与生殖健康教育,实施儿童青少年体重、视力、心理、骨骼、口腔健康促进行动,推进孤独症早筛查早干预。加强儿童友好医院建设。
强化职业人群健康保护。推进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加强新兴产业、新业态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估,完善智能化监测预警网络,健全工作相关疾病综合防控策略。推进健康企业建设。
优化老年人群健康服务。实施老年口腔健康、听力健康、心理关爱、营养改善、痴呆防治等方面健康促进行动,加强老年人合理用药指导。发展老年医学特色综合医院,开展医养结合示范项目,推进社区支持的居家养老,加强健康管理、上门医疗和家庭病床服务,健全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体系。
促进残疾人和低收入人群健康。制定实施新一期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强化残疾人健康管理、康复服务,开展防盲治盲、防聋治聋工作。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开展残疾人友好医疗机构建设。健全常态化防止因病返贫致贫监测帮扶工作,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等加快发展。
(三)提升医疗服务质量水平
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探索京津冀、长三角等区域内质控协同。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质量改善行动。制修订诊疗指南和临床规范,提高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住院患者比例。在二级及以上医院全面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和住院患者免陪照护服务。提高药学服务水平,加强居民连续用药管理。
以健康为中心优化服务。合理确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优化服务项目,提升基层慢性病健康管理水平。鼓励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设立体重管理、精神(心理)、睡眠、预防接种等方面特色门诊。具备能力的医疗机构可设置肥胖防治中心、健康管理中心。探索开展组织器官或系统综合诊治,加强多学科诊疗团队建设,提升疾病综合诊治水平。
加快推进分级诊疗。加快建设紧密型医联体,推动医疗、运营、信息管理一体化,提高医疗卫生服务同质化水平。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高质量发展,提高服务覆盖率和感受度。完善首诊负责制和转诊机制,以地市为单位全面推进二级及以上医院转诊会诊中心建设,二级及以上医院门诊号源优先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放,引导合理就医。
三、持续筑牢高水平卫生健康安全屏障
(一)提升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能力
完善重大传染病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深化社会共治、医防协同、医防融合,健全社区疾控片区责任制,完善医疗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间人才流动、交叉培训、服务融合、信息共享等机制,建立疾控监督员制度。加强新型病原体跨物种传播预防和应对,提升传染病监测预警和流行病学调查能力,加强跨部门协同联动和信息共享。建立健全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医疗救治、物资保障和监督管理体系。
(二)提高急诊急救和血液保障能力
完善院前医疗急救标准规范,畅通院前院内一体化绿色通道,强化信息连接贯通,推行急诊急救一体化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可开展航空医疗救护。加强院前急救专业人员培训,强化急救资源管理,加强人员、车辆等调度信息共享联动,推广急救呼叫定位。提升急救能力,提高群众急救送医满意度。健全公众急救培训体系,推动将急救常识和基本技能纳入重点场所在岗人员培训,探索建立急救志愿者管理平台,提升公众自救互救能力。提高自动体外除颤器(AED)配置水平和公众知晓率。规范发展非急救转运服务。加强无偿献血宣传科普,大力发展团体献血,鼓励个人积极参与,强化献血者权益保障,完善献血激励机制。巩固临床用血核酸检测全覆盖成果。科学合理设置血站和采血点,强化跨区域调配协作。
(三)提升食品药品安全水平
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和源头管控,提升基层食源性疾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能力,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研究。深化拓展食品数字标签应用。深入实施药品标准提高行动计划,提高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质效,加强上市后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强化药品安全全链条监管。
(四)强化生物安全和卫生健康信息安全
完善国家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强化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加强人类遗传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强化微生物耐药监测预警与控制。完善卫生健康行业商用密码应用体系,建设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可信数字身份管理系统。
四、加快完善优质高效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一)优化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结构布局
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稳定和优化二级医院发展,控制三级医院规模。因地制宜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布局,选建一批重点中心乡镇卫生院并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进一步健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形成15分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圈。拓展人口大镇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功能,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支持城市二级医院、县级医院发展康复、护理、精神(心理)、儿科、老年医学、安宁疗护等短缺服务。承担国家医学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等任务的医疗机构和省级及以上医院,加强急危重症、疑难复杂疾病的转诊会诊和住院服务,提升治疗和研究能力。
(二)合理确定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标准
综合人口特征、健康需求、区域差异等因素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加强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缩小城乡、区域、学科专业间配置差距。优化医疗卫生机构设备配备,统筹规划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强化对公立医院床位配置的引导和约束,严禁公立医院超规划建设和违规举债建设。
(三)实施医疗卫生强基工程
持续开展“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达到服务能力标准的比例保持在95%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量占比进一步提升。合理增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品种配备。健全巡回医疗制度,推动常态化巡回医疗在医疗资源薄弱地区实现全覆盖。健全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内牵头医院与其他成员单位之间的人才双向流动机制,实行县管乡用、乡聘村用。推进“银龄”医务人员服务基层。持续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招生培养、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和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优化基层卫生人才培训项目。提升基层护理、中医、药学服务能力,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
(四)实施康复护理扩容提升工程
健全二级医院为主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网底、三级医院指导支持、其他医疗机构共同参与的康复护理服务网络,扩大康复护理、安宁疗护服务供给。鼓励医学院校强化康复医学学科专业建设,加强康复医学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加大康复护理专业护士和康复治疗师培养力度,每万人口康复医师数、康复治疗师数分别达到0.7人、1.6人。
(五)建立现代化公共卫生体系
实施疾控体系现代化建设工程,推进市域疾控联合体建设试点,完善公共卫生实验室网络,加快疾控机构实验室标准化建设。建设传染病分级分层分流救治体系。依托现有机构加强国家区域公共卫生中心建设。巩固和提升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健全现代化口岸公共卫生体系。健全紧急医学救援体系,加强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强化不同场景下急救能力培训,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六)建设高质量医疗服务体系
充分发挥国家医学中心作用,推动我国临床医学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以国家区域医疗中心提质增效为抓手,推动优质医疗资源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延伸。聚焦重点病种,支持高水平医院内涵式建设和临床诊疗能力提升。加强省域内薄弱专科建设。深化医教协同,提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能力和培训质量。完善妇幼健康和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持续实施“儿科和精神卫生服务年”行动。健全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服务体系,支持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设精神(心理)门诊。健全职业健康服务体系。未设置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市县依托现有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职业健康服务。健全中医药服务体系,促进中西医结合。推进优抚医院改革发展。
五、着力培育卫生健康高质量发展新动能
(一)培养高水平创新型人才
加快培养一批卫生健康领域战略科学家、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实施医学高层次人才计划。加强医防管交叉复合型战略人才培养,提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学决策和处置能力。实施公共卫生人才培养支持项目,培育一批公共卫生战略人才。实施中医药特色人才培养工程(岐黄工程),培养一批中西医结合高层次人才和“西学中”骨干人才。
(二)加快卫生健康科技创新
完善卫生健康科技创新体系,优化科技创新平台与基地布局,培育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提升高水平医疗卫生机构科研能力。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资源共享机制,依法有序推进科学数据共享。持续加强卫生健康领域基础研究,坚持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健全重大科技任务凝练机制和协同有力的组织实施机制,组织实施生物医药领域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统筹部署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加强发病机理、药物、疫苗、医疗设备、脑机接口等领域科技攻关,支持有能力的企业牵头承担攻关任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卫生健康期刊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
(三)推进全民健康数智化建设
推进医疗、医保、医药数据共享。建设国家智慧健康检验检查结果跨省共享平台,实现医学影像实时调阅、检验检查结果共享互认、公共卫生信息对接联动。严格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推动电子健康档案首页数据实现居民本人实时查询。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智能应用体系建设。支持重点地区建设医药行业高质量数据集与可信数据空间,推进医疗领域国家人工智能应用中试基地建设,有序推动数智技术在辅助诊疗、精准医疗、健康管理、医保服务、养老助残等场景的应用。
(四)推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
加大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力度,实施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计划。持续实施中医药文化弘扬工程,健全中医药文化传播体系。加强中药制剂、经典名方发掘转化。强化中医药基础研究,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阐述中医药作用机理。健全中医药标准体系,实施“新时代神农尝百草”行动,加快推动中医药走向世界。
(五)加快健康产业提质升级
全链条支持创新药和医疗器械发展应用。优化创新药和临床急需药品审评审批。健全创新药临床综合评价体系,支持创新药临床使用。加快细胞和基因治疗药物、新型抗体、新型疫苗、核酸药物、放射性药物等研发应用,提升应急疫苗和药物研发生产使用能力,丰富儿童用药品种。加强医工协同,加大对高端医疗器械关键核心技术、元器件和整机研发的支持力度。推动人工智能赋能医药全产业链升级。健全医保支持创新药和医疗器械高质量发展机制,完善创新药目录。
引导规范民营医院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在康复、护理等短缺领域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发展多元化健康服务。引导民营医院找准功能定位,提升运行管理水平,依法规范执业,提高服务质量。推动民营医院专科化、品牌化、连锁化发展。
加快健康消费提质扩容。实施促进健康消费专项行动。推进餐饮营养健康工程建设。鼓励发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发展健康体检等新型服务业态。促进慢性病管理、生活照护等方面智慧养老服务产品研发应用,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提升康复疗养服务水平。推动医疗领域有序扩大开放,进一步扩大外商独资医院开放试点,稳妥推进国际医疗服务试点。推动商业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深度融合,鼓励增加覆盖健康干预、特需医疗、创新药等的新型健康保险产品供给。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发展健康消费。
六、深入推进以健康为中心的高效能治理
(一)提升爱国卫生运动成效
研究制定爱国卫生条例。推进健康城镇创建,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强化病媒生物综合防制。聚焦重点人群、重大疾病和突出健康问题,深入实施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健康乡村建设,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和村(社区)网格作用,将健康管理融入基层治理。加快推进健康影响评估制度建设,系统评估各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政策、重大工程项目对健康的影响。
(二)促进医疗、医保、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
深化以公益性为导向的公立医院改革。加强县区、基层医疗机构运行保障。深化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改革。常态化运行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落实“两个允许”要求,合理确定公立医院薪酬水平。落实公立医院内部分配自主权,体现岗位差异,兼顾不同科室,向群众急需且人才短缺的专业倾斜。国有企业等举办的其他公立医院按照要求推进改革。
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巩固拓展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健全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基本实现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医保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医用耗材目录,优化结余资金使用,完善不同层级医疗机构差异化支付政策,减轻参保者个人费用负担,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完善健康筹资机制,有效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保持稳中下降态势。
推动药品供应保障与使用管理制度改革。完善国家药物政策体系,以安全质量为核心加强药品监管,巩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时更新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加强特殊人群基本用药保障,完善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分级应对机制。健全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政策。
因地制宜学习推广三明医改经验。持续加强医改工作组织领导和协同推进,以健康优先为导向促进目标统一、政策衔接、信息联通、监管联动。推动各地由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医改,分管负责同志具体协调“三医”改革,加强重要医改政策协同评价。
(三)完善医药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
强化医疗服务质量安全、机构运行和从业人员等综合监管,推进跨部门数据共享与执法联动。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行为,强化行业自律。开展基于电子病历信息的智能化和嵌入式监管,完善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形成监管闭环。妥善防范和化解公立医院债务风险。做好卫生健康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四)加强医学人文关怀
健全医务社工和志愿服务制度,鼓励医疗机构使用医务社工,推动提供导诊等患者支持服务。加强医患沟通,健全化解医疗纠纷的长效机制。完善医疗机构信息公开机制。深入开展平安医院建设。强化医疗卫生队伍作风和医德医风建设,加强医学人文等教育培训,弘扬抗击“非典”精神、伟大抗疫精神,推动践行崇高职业精神,营造风清气正、积极向上的行业环境。关心关爱医务人员,进一步形成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
(五)强化卫生健康领域法治保障
完善卫生健康法治体系,推动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制修订工作。实施卫生健康标准提升行动。创新法治宣传教育,将法治教育贯穿医学院校教育、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医务人员入职培训和日常工作全过程,探索将依法执业能力纳入医务人员执业资格、职务晋升等考核内容,提升医务人员法治素养。
(六)推动共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
持续完善多双边合作机制,加强专业人才培养,主动参与卫生健康领域国际规则制定。深化“一带一路”卫生健康领域合作,高质量推进健康丝绸之路建设。加强卫生援外,推动医疗援助向公共卫生、传统医药等领域拓展,优化援外医疗队结构和布局。共建一批中非联合医学中心。深化中非对口医院合作,实施“光明行”、“爱心行”等“小而美”项目。依托国内高水平医院等建设卫生健康国际交流合作基地,面向全球开展临床科研创新、前沿技术应用、国际诊疗服务等工作。高质量建设中医药海外中心。讲好中国卫生健康故事。
七、加强组织实施
坚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卫生健康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因地制宜推进规划实施,开展健康中国建设评估。国家卫生健康委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规划实施情况监测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研究优化任务举措,及时总结提炼地方典型经验和有效模式。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国务院关于《扩大消费“十五五”规划》的批复国函
Official Reply to the "15th Five-Year Plan for Expanding Consumption"
国务院
关于《扩大消费“十五五”规划》的批复国函
〔2026〕6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你们《关于报送〈扩大消费“十五五”规划〉(送审稿)的请示》(发改就业〔2026〕84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扩大消费“十五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坚持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深入实施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扩大服务消费,升级商品消费,丰富业态场景,提升消费能力,优化消费环境,健全制度政策,完善扩大居民消费长效机制,更好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把扩大消费作为本地区“十五五”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因地制宜探索扩大消费有效途径,结合实际落实好《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
四、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细化完善相关政策举措,强化协同保障。《规划》实施涉及的重要政策、重大工程、重点项目要按程序报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对《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和评估。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附件:扩大消费“十五五”规划
国务院
2026年7月2日
(本文有删减)
附 件
扩大消费“十五五”规划
为持续扩大内需、大力提振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充分发挥超大规模市场优势,顺应消费发展规律和阶段性特征,坚持以人为本、为民惠民,创新引领、供需适配,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内外联动、城乡协同,深入实施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扩大服务消费,升级商品消费,丰富业态场景,提升消费能力,优化消费环境,健全制度政策,完善扩大居民消费长效机制,增强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和可靠性,更好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到2030年,消费市场总体规模持续扩大,居民消费率明显提高,全社会商品和服务消费较快增长,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60万亿元左右,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进一步增强。消费结构更加优化,居民人均服务性消费支出占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稳步提高,发展型、改善型消费持续增长,数字消费规模不断扩大,城乡、区域、群体间消费差距逐步缩小。消费能力不断提高,高质量充分就业取得新进展,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同步,社会保障制度更加优化更可持续,居民消费底气更足、预期更稳、信心更强。消费供给更加优化,商品、服务质量持续提高,供给体系更加完备,消费业态模式场景更加丰富,供需适配性进一步增强。消费环境明显改善,重要产品和服务标准体系、信用体系更加健全,消费基础设施更加完善,消费便利度、舒适度、满意度大幅提升。促进消费制度机制进一步完善,清理优化消费领域不合理限制性措施取得积极成效,扩大居民消费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消费政策与其他经济社会政策协同联动进一步增强,形成更高水平更具活力的消费市场。
二、促进服务消费提质惠民
(一)完善生活服务消费。实施服务消费提质惠民行动,围绕重点领域开展服务消费促进活动。提升餐饮服务品质,压实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实施地域餐饮品牌培育工程,鼓励地方打造美食集聚区和特色小吃产业集群。促进住宿业高质量发展,培育一批特色优质酒店品牌和民宿品牌。扩大优质家政服务供给,提升家政服务人员技能,健全家政服务标准体系,培育一批家政领域龙头企业和知名品牌。
(二)扩大养老消费。加快健全县乡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优化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专业支撑、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供给格局,健全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体系。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扩大普惠养老服务供给。推动银发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县域养老服务提升计划项目。强化科技赋能,推动养老服务领域数智化升级。支持依法依规按需利用空置场地改扩建养老机构。加快推进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建立养老服务师职业资格制度。
(三)支持托育消费。加快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支持托育机构、社区嵌入式托育、幼儿园托班、用人单位办托、家庭托育点等多种模式发展。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开展托育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托育人才能力提升项目。扩大育儿产品和服务供给,满足多元化、个性化消费需求。
(四)发展文化和旅游消费。扩大优质文化和旅游消费供给,深化“文旅+百业”、“百业+文旅”融合发展。实施公共文化服务提质增效行动,完善文博场馆错时、延时开放等便民措施。优化演艺产品供给,增强演艺带动效应。丰富优质影视作品供给,提升网络文学、网络视听质量。发展新型文化业态,支持动漫、文创、非遗品牌发展,鼓励开发数字艺术、国潮文创等文化产品。推动旅游高质量发展,打造精品线路和高品质旅游目的地。丰富特色旅游产品,培育邮轮游艇、房车露营、工业旅游、研学旅游等项目。发展夜间文旅经济,因地制宜举办灯会庙会、光影秀、水上夜游等活动。提升交通运输服务品质,增开特色旅游专列。
(五)促进健康消费。深入实施促进健康消费专项行动。持续强化零售药店专业服务、健康促进等功能,建设一批“健康驿站”。优化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供给。加快建设康复医院、护理院,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大力发展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康管理等新型服务业态。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设备集成应用,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持续完善中医药健康服务体系。
(六)鼓励体育消费。推动赛事经济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地方举办群众性体育赛事,打造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精品赛事、职业联赛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赛事品牌。拓展健身运动消费场景,盘活空置场地资源,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群众身边的运动场地设施,鼓励地方开展运动促进健康中心建设,推动公共体育场馆开放共享。积极发展户外运动产业,推动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建设。培育壮大冰雪经济。
(七)提升教育和培训消费品质。推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共享优质教育资源,满足社会大众多元化、个性化学习需求。规范发展文化艺术、科技、体育等非学科类培训,完善许可条件。鼓励与国际知名高等院校在华开展高水平合作办学。鼓励相关机构以市场化为导向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完善培训评价机制。有序发展社区学院、市民夜校、老年培训。开发新型数字教育资源。
三、推动商品消费扩容升级
(八)促进大宗耐用商品消费。更好满足住房消费需求,优化保障性住房供给,因城施策增加改善性住房供给,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房屋品质提升工程,建设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稳步推进城中村、危旧房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支持居民自主更新,支持老旧房屋适老化改造和智能化升级。实施物业服务质量提升行动,拓展物业服务内容。扩大汽车消费,推进汽车流通消费领域全链条创新发展,促进二手车流通,拓展汽车改装、租赁、赛事及房车露营等汽车后市场消费。支持家居家电消费智能化升级,发展新一代智能终端,促进智能家居设备互联互通,推动单品智能向全屋智能发展。
(九)稳步提升生活类商品消费。促进农产品消费,加大绿色、有机、名特优新和地理标志农产品供给,促进产供销精准衔接。创新特色食品产品生产,开发营养健康的休闲食品和饮品、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培育一批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和地方特色食品产业。实施国家全谷物行动计划。推进日用产品创新和品质提升,支持文化创意企业与制造企业联合开发兼具实用功能与审美价值的高品质生活用品。扩大纺织服装消费,支持纺织服装产业向中高端发展。加强多功能智能化体育健身器材、冰雪和户外运动装备产品供给。支持工艺美术、文房四宝、丝绸、茶叶、中药等历史经典产业发展。健全生活必需品应急保供体系,做好基本消费品保供稳价。
(十)推动技术应用和产品创新。提升消费品相关产业链创新能力,加强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发和产品前瞻性功能研发,发挥龙头企业、创新平台、研究机构作用,扩大优质新型消费品供给。提升消费品行业设计水平,推动设计创新与数字技术深度融合,推广众包设计、协同设计等新模式。推广高效响应制造新模式,开展个性化定制、柔性化生产,实施“千厂千面”改造计划,培育一批柔性制造工厂。
(十一)加强自主品牌建设。完善品牌培育发展机制,鼓励企业建立品牌培育管理体系,提高品牌全生命周期管理运营能力。系统培育中国消费名品方阵,构建以企业品牌和区域品牌为主体的中国消费名品体系。加强对中华老字号、国货品牌、时尚潮牌的培育保护,积极推动中华文化元素融入品牌建设,支持开发原创知识产权(IP)品牌,推进“IP+消费”,发展周边衍生品消费。持续办好中国品牌日活动。举办“外贸优品中华行”活动。提升品牌国际化水平,拓展海外传播途径。推进实施文化贸易“千帆出海”行动计划。
四、培育打造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
(十二)发展数字消费。促进数字消费高质量发展,深入推进“人工智能+消费”,实施数字消费提升行动。扩大数字产品消费,增加人工智能手机和电脑、智能穿戴、智能机器人、桌面级三维(3D)打印设备等新一代智能终端产品有效供给,加快智能安防、视频照护系统等研发及互联互通,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提升数字服务消费,运用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技术赋能生活服务和景区街区,推动人工智能与教育、医疗、文化、旅游、体育等领域融合应用,拓展智能体应用场景。创新数字内容消费,推出更多优质数字文博产品,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超高清内容供给,发展虚拟现实电影、LED数字影厅等电影新形态。拓展数字消费渠道,支持实体商贸企业数字化营销,引导即时零售、直播电商等规范健康发展,健全品质电商标准体系。
(十三)推广绿色消费。加强绿色低碳产品生产和推广,丰富绿色农产品、绿色家电家装、绿色建材、新能源汽车等产品供给,发展绿色餐饮、绿色住宿、绿色家政。打造绿色供应链,完善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引导使用环保可降解包装材料,拓展可再生能源消费需求,推广绿色采购。推动绿色循环回收,健全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提高二手商品交易市场和经营企业运营水平,规范发展二手商品交易平台。倡导绿色消费理念、低碳生活方式,健全绿色消费激励机制。
(十四)因地制宜推进首发经济。培育建设一批首发经济领军企业、平台载体,支持国内外优质商品和服务品牌开设高能级首店,举办首发、首秀、首展等活动,优化相关审批备案流程。打造首发集聚平台,强化展会首发功能。加快培育一批首发经济专业服务机构。便利首发新品进口。
(十五)培育体验式消费。以消费体验为重点,培育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推动零售、文化、旅游、健康、体育等消费业态深化技术应用、强化创意引领,提升和拓展消费体验。加强文化资源开发和转化,以文化元素赋能消费品制造和服务供给创新。支持重点商圈商街等消费载体向沉浸式、互动式多元消费场景升级,开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积极发展动漫、潮服潮玩等消费产品。完善体验式消费市场和产业标准体系,培育新产业、新行业。建立健全适应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管理机制,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加大对不法行为的打击惩戒力度。
(十六)扩大入境消费。优化入境消费环境,打造“购在中国”品牌。稳步扩大免签国家范围,持续优化过境免签政策。进一步增开国际航线,重点增加欧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等国际直航航班数量。提升公共场所国际化服务水平,优化入境消费支付环境,推动入境游客办理快速通关、住宿登记、交通出行、电信业务、景点预约等事务便利化。优化离境退税便利化举措,增加离境退税商店,积极推广“即买即退”服务。鼓励更多国产品进入口岸出境免税店和市内免税店销售。打造具有高标识度和吸引力的消费品牌、文化地标、体验活动。培育面向国际的教育、医疗、会展等市场。
五、着力提升消费能力
(十七)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健全就业促进机制。积极培育新职业新岗位,拓展就业新空间。支持各类经营主体稳岗扩岗,稳定和扩大重点群体就业,优化创业促进就业政策环境。持续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建强公共实训基地和企业实训基地。加大以工代赈实施力度,扩大劳务报酬发放规模。健全就业支持和公共服务体系。
(十八)多渠道促进居民增收。健全按要素分配政策制度,促进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创新者多得。完善劳动者工资决定、合理增长、支付保障机制,健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稳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加强企业工资分配宏观指导。持续改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持续巩固资本市场稳中向好发展态势,多渠道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加强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再分配调节。
(十九)完善社会保障政策。健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合理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扩大失业、工伤保险覆盖面,向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等,建立健全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参保率。推行长期护理保险。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规范完善与人均消费支出挂钩的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
(二十)合理增加公共消费。合理增加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支出。优化育儿补贴制度,深入开展托育服务补助示范试点。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普惠行动,开展基本医疗服务提升行动。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六、大力优化消费环境
(二十一)提升消费质量标准。健全消费品和服务消费标准体系,推进重点领域标准制修订,促进内外贸认证等制度衔接融合,完善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政策措施。实施消费供给提质行动,持续推进制造业卓越质量工程和小微企业质量认证提升行动,推动高品质服务认证建设,实施产品和服务质量分级。发展信用消费,深入开展消费领域“信用+”工程。健全消费品召回管理相关规定。实施计量惠民工程,紧盯集贸市场、加油站等重点领域,严厉打击缺斤短两等违法行为。
(二十二)保障消费者权益。创新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持续畅通和规范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推广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发展更多线下无理由退货单位。创新开展放心消费主体培育,发展放心消费商店、餐饮店等基础单元及放心消费市场、商圈、景区等集聚区。规范网络销售、直播带货等经营活动。持续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依法整治低价倾销等行为,倡导实价优质。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实施农村消费市场净化行动。健全预付式消费监管模式。
(二十三)营造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有序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优化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环境。强化平台责任与用户权益保护,推动平台经济反垄断与公平竞争。推动电信、互联网、教育、文化、医疗等领域有序扩大开放,增加高品质商品和服务供给。优化完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扩大境外优质商品进口。高质量办好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等,集聚全球优质消费资源。
(二十四)完善多层级消费体系。深化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建设,打造引领全球消费潮流的消费品牌和场景,营造具有全球吸引力的消费环境。开展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支持相关城市提升国际化、便利化服务水平。支持海南建设国际旅游消费中心。依托重点城市群、都市圈,推动城市间消费功能差异化布局和产业链协同发展。顺应人口流动和消费需求变化,激发下沉市场消费活力。加强城乡消费协作,打通城乡消费对接通道,促进城乡消费融合发展。实施县域商业提质增效行动,推进“千集万店”改造提升,壮大县域消费市场。加力实施消费帮扶,加强产销区协作。
(二十五)加强消费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消费和投资良性互动,扩大消费基础设施领域有效投资。实施城市商业提质行动,深化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推进老旧商业街区改造提升,支持线下消费商业设施设备更新。推进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完整社区和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完善社区便民商业设施。推进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建设,健全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加强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高速公路服务区等设施更新改造。开展旅游景区强基焕新行动,盘活存量文化和旅游设施。加快第五代移动通信(5G)、千兆光网、移动物联网等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全国一体化算力网建设,推进“信号升格”专项行动。
七、加力完善促进消费制度机制
(二十六)清理优化不合理限制性措施。推动汽车等消费由购买管理向使用管理转变,分年限保障“久摇不中”无车家庭购车需求,探索实行城区、郊区差异化车辆购置指标管理方式。支持各地因城施策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扩大使用范围,着力满足缴存人不同阶段的多样化住房需求。优化演艺活动审批管理,推广大型群众性活动“一站式”部门联合审批、全流程线上办理,严格落实巡演项目首演地内容审核负责制。
(二十七)健全财政金融支持机制。将促消费同惠民生、补短板相结合,加大直达消费者的普惠政策力度,增加政府资金用于民生保障支出。统筹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资金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消费基础设施建设。用好财政金融协同促内需专项资金,更好发挥政策资金作用。支持金融机构扩大消费领域信贷投放,加大对消费领域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优化实施个人消费贷款和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鼓励保险机构针对重点消费领域保障需求开发相关保险产品和服务。
(二十八)落实休息休假制度。全面落实劳动法,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休息休假权益。推动修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严格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增强制度执行刚性。鼓励单位和职工将带薪年休假与传统节日、地方特色活动相结合,安排弹性错峰休假。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推广中小学春秋假。
八、组织实施
坚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扩大消费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落实好本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加强全口径消费统计,优化服务消费、消费新业态新模式统计监测。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规划落实情况的监测评估。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制度体系的意见
Opinions on Improving the Management System of Natural Resource Assets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制度体系的意见
(2026年7月4日)
为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制度体系,落实统一履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促进自然资源安全、高效、永续利用和资产保值增值,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处理好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的关系,以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为主线,强化自然资源整体保护,促进自然资源资产高效配置,维护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守牢资源安全底线,为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
主要目标是:到2030年,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履职主体更加明确、资产家底更加清晰、整体保护更加有力、资产配置更加高效、考核监督更加完善,各类自然资源资产和全部国土空间得到有效保护,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到2035年,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机制运转顺畅,系统完备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制度体系全面建立,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水平全面提升。
二、摸清自然资源资产家底
(一)完善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评价制度。覆盖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荒漠等各类自然资源以及国家公园等国土空间,完善统一调查标准体系。统筹实施国土调查及年度变更调查、自然资源专项调查和监测、国土空间动态监测,体系化开展海洋综合调查,优化森林草原湿地荒漠调查监测等,全面掌握自然资源本底。推进新型基础测绘体系建设,基于统一的时空基准构建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基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强化调查监测数据分析评价,健全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应用和共享机制。加快推进调查监测工作数字化转型。
(二)健全自然资源资产清查统计核算制度。融合运用自然资源调查、国土空间监测、确权登记、分等定级估价等成果,定期开展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查清实物量、探索核算价值量,摸清自然资源资产底数,理清使用权状况。建立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成果年度更新机制,加强清查成果分析应用。健全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完善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制度并推进常态化编制。探索开展自然资本核算。
三、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
(三)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用益物权等权利体系。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依法设立和保护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推动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建立和完善自然资源资产权利体系,明确相应权利内容和行使方式,解决资源种类交叉重叠时权利不清等问题。探索单独设立深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完善与规划保护利用方式相适应的地下空间权利体系。推动设立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健全国有农用地权利体系。完善填海成陆后海域使用权向土地使用权转换的衔接机制。构建无居民海岛权利体系。依法依规推进用水权改革,明确各区域和各类取用水户的用水权利边界。
(四)全面推进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深化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制度改革,推进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无居民海岛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含风景名胜区)等国土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明晰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和权属界线。巩固不动产统一登记改革成果,提升登记规范化水平和便利度。深化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更新应用。规范高效做好林权类、海域使用权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加快完善地籍数据库,推动形成统一产权底板。
四、强化自然资源整体保护
(五)促进自然资源资产保值增值。建立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指标体系并发挥引导作用,强化整体保护和合理利用,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强化生态保护红线底线约束,严格城镇开发边界管控。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推进土地混合开发、空间复合利用和土地用途依法合理转换。健全主体功能区制度体系,引导各地区立足资源禀赋发挥比较优势,充分挖掘和提升自然资源资产价值。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全过程强化生态保护修复和系统治理,健全市场化多元化投入机制,通过保护修复促进自然资源资产保值增值。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探索建立资源权益指标市场化交易机制、大陆自然岸线占用与修复平衡机制、生态保护红线内建设用地腾退指标交易激励机制,实现保护成本共担、生态效益共享。
(六)优化自然资源资产储备管护机制。完善土地储备分级管理,将所有未确定使用权人的国有建设用地纳入储备管理。探索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综合收储,制定自然资源资产储备计划,分类实施储备资产管护,对公益性特征明显的自然资源资产主要实施日常管护,对经营性特征明显的自然资源资产可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和临时利用。探索由自然资源资产专业运营机构、国有林业或农业经营单位等符合条件的主体承担特定自然资源资产管护等工作。
五、促进自然资源资产高效配置
(七)完善自然资源资产市场制度和规则。深化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依法依规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联营和承包经营等配置规则,完善相关自然资源资产配置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责任并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探索建立国有农用地有偿使用制度。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控制协议出让。逐步提高海域使用权市场化配置比例。培育和规范用水权交易市场。依法依规制定自然资源资产分等定级估价规则,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价格体系。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交易机制,加强市场动态监测监管,建立市场信用体系,维护自然资源资产市场秩序。
(八)构建自然资源资产配置新模式新路径。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配置方案,区分公益性、经营性资产,因地制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储备片区、配置单元,统筹谋划自然资源资产储备、配置、价值实现、收益管理等内容,形成资产组合标的。加强自然资源资产配置方案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协同,结合落实详细规划有关土地和空间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要求,明确并细化自然资源资产配置的规模、用途、结构、形态、方式、时序。完善多要素自然资源资产组合配置规则和估价技术体系,在特定国土空间范围内涉及同一使用主体需整体使用多种类自然资源资产的,可依法实行组合配置。将各种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使用条件、开发要求、起始价、收益核算和生态保护修复要求等纳入组合标的配置方案,一并向社会公告、签订资产配置合同,相关部门按职责进行监管。探索研究自然资源资产组合配置收益按资源种类核算方法,并与自然资源资产收益分配和管理制度做好衔接。
六、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监督考核
(九)加强自然资源资产收益管理。建立统一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收益管理制度,相关收入全部纳入政府预算。健全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收益成本核算制度,加强自然资源资产收益管理。健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机制。
(十)强化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监督。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资源清单管理办法,编制所有权资源清单,明确主体、对象、权利义务责任等。加强自然资源保护利用全流程监管,压实履职主体的保护责任。统筹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责任考核,探索对自然资源资产履职主体的考核评价。更好发挥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制作用,依职责对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履行和权益维护情况开展监督。探索建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机制,并做好与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衔接,所有者职责履行主体及承担管护工作的主体根据法定职责或清单管理事项,承担资产损害的发现、核实、索赔和报告责任,有权依法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和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统一报告制度。完善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的机制。建立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及履职情况报告机制。依法向社会公布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状况和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七、加强组织实施
坚持党中央对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要求,强化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密切协同配合,以全链条协作促进一体化治理,加强对各类风险的监测预警,提升风险防控能力,确保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各项制度落地落实。要严明纪律规矩,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持续深化自然资源领域正风肃纪反腐。完善自然资源资产领域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提高科技支撑能力,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相关学科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促进信息共享。提高绿色金融服务质效,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大对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等领域的金融支持。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各地区结合实际开展差别化改革探索。自然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国务院关于《疾病预防控制“十五五”规划》的批复
Official Reply on the "15th Five-Year Plan" for Diseas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国务院
关于《疾病预防控制“十五五”规划》的批复
国函〔2026〕69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报请审定〈疾病预防控制“十五五”规划(送审稿)〉的请示》(国卫规划报〔2026〕5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疾病预防控制“十五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卫生与健康发展道路,坚定不移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实施健康优先发展战略,强化公共卫生能力,加强疾控体系建设,防控重大传染病,推动疾控事业高质量发展,为保护人民健康、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提供坚强支撑。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把疾病预防控制作为本地区“十五五”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细化落实举措,确保《规划》各项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规划》实施涉及的重要政策、重大工程、重点项目要按程序报批。
四、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加强工作指导,细化具体支持措施,及时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对《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和评估。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国务院
2026年7月3日
国务院关于印发《美丽中国建设“十五五”规划》的通知
Notice on the Issuance of the "15th Five-Year Plan for Building a Beautiful China"
国务院
关于印发《美丽中国建设“十五五”规划》的通知
国发〔2026〕20号
美丽中国建设“十五五”规划
“十五五”时期是美丽中国建设承前启后、扩面提质,实现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的关键阶段。为全面推进“十五五”时期美丽中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全面落实精准科学依法治污,以碳达峰碳中和为牵引,以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为保障,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持续深入推进污染防治攻坚和生态系统优化,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筑牢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生态根基。
到2030年,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美丽中国建设取得新的重大进展。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基本形成,碳达峰目标如期实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固体废物综合治理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城乡人居环境显著改善,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不断提升,核与辐射安全水平持续提高,国家生态安全得到有效保障,适应美丽中国建设要求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不断健全,建成一批美丽中国建设示范样板,人民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到2035年,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全国细颗粒物(PM2.5)浓度下降到25微克/立方米以下,全经济范围温室气体净排放量比峰值下降7%—10%、力争做得更好,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广泛形成,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显著提升,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稳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
工作中要把党的领导贯穿美丽中国建设各方面全过程,坚持环保为民,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以改革为动力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整体效能,持续激发美丽中国建设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加快形成美丽中国建设总体布局。
二、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
(一)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优化国家大气污染防治分区。加强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管理。深入推进水泥、焦化等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鼓励垃圾焚烧企业超低排放改造。研究制修订重点产品VOCs含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推动VOCs源头替代和全流程治理。开展传统涉气产业集群整治提升。实施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深化大气环境绩效分级管理,开展绩效等级提升行动。完善清洁取暖运行保障长效机制。持续推进区域联防联控,有效应对长时间大范围污染过程。加强长江中游、成渝等区域大气污染防治。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行为。加强秸秆焚烧分区管控和综合利用,严防秸秆集中焚烧引发重污染天气。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大气氨排放全过程管理,推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氨排放总量下降。探索恶臭、餐饮油烟污染分级分类管控。深化城市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建立噪声问题综合治理清单,推进宁静小区等建设。
(二)强化水生态环境保护。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按规定压实河湖长管理责任。加强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优化调整水功能区划及管理制度。加快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改造,持续巩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成果,基本完成重点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基本消除县乡黑臭水体,加强群众身边水体保护治理。强化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推进农业面源污染突出区域系统治理。完善河湖生态流量目标管理体系,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和水工程生态流量泄放管控,重点河湖生态流量达标率保持在90%以上。开展水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科学实施水生态保护修复。推动构建重要流域上下游贯通一体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推进沿海省份及周边主要河流总氮源头防控。以解决全流域和跨省界突出问题为重点,加强重要江河湖库系统治理和生态保护,提升湖库富营养化防治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积极应对蓝藻水华。推进江河湖库清漂。
(三)深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健全陆海统筹、近远海协调联动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格局。划定国家生态环境治理重点海域及其控制区域、省级重点海域范围,实施综合治理攻坚。深化陆源污染治理与管控,加强海洋垃圾清理和资源化利用,基本完成重点海域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强化海水养殖环境整治与监管,提升海水浴场等亲海区域环境品质。加强海上风电、油气等开发建设活动监管。有序推进海洋生态环境综合调查,开展典型海洋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及成效评估,加强重要海洋物种及其栖息地保护与监管。推进潮白河—渤海湾、九龙江—厦门湾等从山顶到海洋保护治理机制创新。
(四)加强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深入实施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实行管控和修复,推动绿色化改造。强化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管理,加强农药原药制造、焦化等企业腾退地块土壤污染管控。基本完成重点县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源整治,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加强黑土地保护和酸化耕地治理,促进土壤健康和永续利用。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环境管理,实施化工园区地下水污染整治行动。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和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完成8万个行政村环境整治,在有条件的地方协同推进农村改厕与生活污水治理,排查整治较大面积劣Ⅴ类水体。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常态化运行保障机制。建立农村生态环境监测评价制度。加强畜禽粪污收集处理利用,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推进化肥农药精准施用增效、地膜科学使用回收。
三、全面实施固体废物和新污染物治理行动
(五)实施固体废物综合治理。强化工业固体废物全链条管控和规模化消纳利用,推动重点行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与综合消纳量逐步实现动态平衡。扎实推进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溶洞垃圾污染等专项整治。实施堆(渣)场、危险废物填埋场、磷石膏库等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完成60%以上的历史遗留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治理,危险废物填埋处置量占比控制在10%以内。优化尾矿库分类分级环境监管制度,开展污染动态评估和监控预警。优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结构,推进设施提标改造。健全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体系。推进全国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五即”(即产生、即包装、即称重、即打码、即入库)规范化建设,强化危险废物“一码贯通”全过程监管。
(六)强化重金属污染防治。推进重金属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与风险评估,“一企一策”、“一地一策”系统治理风险隐患问题。减少使用高铊、高镉、高砷等矿石原料。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开展重金属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健全重金属污染长效防控机制。
(七)深化新污染物治理。强化电器电子、汽车等重点产品有害物质源头减量和替代。完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持续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制定高关注新污染物清单,梯次推进环境风险评估。动态更新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及其禁、限、治等措施,实施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完善环境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建立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微塑料等协同治理和风险管控体系。建立新污染物信息报告和传递制度。完善国家和地方新污染物治理协调推进工作机制。
四、统筹推进生态系统优化
(八)巩固国家生态屏障。统筹推进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持续巩固以青藏高原生态屏障区、黄河重点生态区、长江重点生态区、东北森林带、北方防沙带、南方丘陵山地带、海岸带等“三区四带”为骨架的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体系,推进重要生态廊道保护建设。实施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落实分级管理和分区管控,建立健全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自然保护地面积占陆域国土面积比例不低于18%。有序设立新的国家公园,提升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生态服务功能。建设国家植物园体系。
(九)实施生态保护与修复。科学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推进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和国家储备林建设,森林蓄积量达到224亿立方米。统筹草原生态修复与合理利用,加强湿地保护修复。推进超引地表水和超采地下水治理,开展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打好“三北”工程攻坚战。加强重点区域水土流失治理和石漠化治理,建设生态清洁小流域,水土保持率达到74%以上。实施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巩固提升行动。
(十)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充分发挥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作用。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开展全国保护鸟类活动和打击非法捕猎贩卖鸟类专项行动。严格实施休禁渔制度。科学规范实施增殖放流。加强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建立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管理制度。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害生物防治,强化外来入侵物种监测管控。建立生物多样性体验地。
(十一)强化生态保护与修复监管。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监管制度建设,强化统一监管。优化升级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持续推进“绿盾”重要生态空间生态环境问题排查。完善生态破坏事件跨部门会商机制,做好生态破坏事件判定。深化全国生态质量评价,持续推进全国及重点区域生态状况调查评估,开展生态保护修复成效评估。
五、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十二)积极稳妥推进和实现碳达峰。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落实国家自主贡献目标,扎实推进碳达峰行动,全面实施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坚持风光水核等多能并举,深入开展节能降碳改造和控煤减煤,合理控制煤电装机规模和发电量,全面提升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比重,加快推进新增用电量由新增清洁能源电量覆盖。实施应对气候变化一揽子重大工程,推动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发展和示范项目建设。
(十三)主动适应气候变化。完善适应气候变化工作体系,推动建设气候适应型社会。健全气候变化观测网络,加强气候变化监测预警,强化气候变化对关键脆弱领域区域风险影响评估,提升应对气候变化特别是极端天气能力,强化综合防灾减灾。深化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推动韧性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能源、交通、旅游、金融等领域气候韧性。全面推进气候变化健康适应行动。
(十四)加快发展全国碳市场。充分发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对实现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的重要支撑作用。有序扩大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范围、扩展参与主体,对碳排放总量相对稳定的行业优先实施配额总量控制,稳妥推行免费和有偿相结合的配额分配方式。完善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为主体的碳定价机制。积极发展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持续扩大支持领域,建立科学完备的方法学体系,推动核证自愿减排量应用,规范各类自愿减排交易活动,提升碳市场国际影响力。
(十五)提升应对气候变化基础能力。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和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强化部门间数据共享衔接。完善重点行业领域碳排放核算机制,健全企业碳排放核算方法,构建项目碳排放和碳减排核算体系,研究将绿证纳入碳排放核算的可行路径。常态化编制国家温室气体清单。建设完善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健全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完善标识认证、分级管理、信息披露等制度,推动产品碳足迹规则国际互认。加强甲烷、氧化亚氮、含氟气体等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管控,提升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控排监测、核算、报告、核查能力,推广回收利用技术。
六、加快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
(十六)发挥生态环境优化支撑作用。深入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加强同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协同优化产业布局。更新调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逐步将地下水、声、重金属、减污降碳协同等纳入分区管控体系。加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保障,强化重大生态影响类项目全过程监管,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节能降碳审查评价,有效管控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加快落实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量精准许可、监测和执法。探索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全链条制度改革。优化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扩大重点减排工程范围,完善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深化总量控制、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权交易、环境统计等与排污许可制衔接。开展第三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十七)提升重点行业领域绿色低碳水平。推进重点用能行业绿色化清洁化发展,逐步明确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建设一批绿色工厂。推进西部地区可再生能源就近利用,有序推动符合要求的高载能产业向可再生能源资源富集区域转移。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将低效、高耗能、高排放工艺和装备纳入淘汰类目录。推进机场运行电动化和港口岸电应用尽用,发展可持续航空燃料。提高大宗货物铁路、水路运输比重和新能源汽车运输比重,推进新能源运输工具规模化应用,加快配套补能设施建设,构建“外集内配”货物运输模式,鼓励开展货运零排放试点,推进零碳运输走廊建设,重点行业清洁运输比例达到75%、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清洁运输比例达到85%。加强既有建筑和市政设施节能降碳改造,发展城乡绿色建筑。制定重点行业和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减污降碳协同治理技术指南,构建协同度指数,深化城市和产业园区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
(十八)加强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强化水、土地、矿产等资源全过程管理和全链条节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终端用能电气化水平。提升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退役新能源设备综合利用水平。健全快递包装循环利用体系,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推动生物质资源高值化利用。提高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水平。
(十九)推广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完善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开展新能源汽车、绿色智能家电、绿色建材下乡活动,推广新能源车充绿电、居民绿电零售套餐。健全绿色消费激励机制,拓展政府采购绿色产品范围和规模。繁荣发展生态文化,持续开展全国生态日、世界环境日等活动,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持续开展“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系列活动,引导公众节约用水用电,推广“光盘行动”,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抵制过度包装。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慢行交通系统和绿道网络,发展绿色出行。
七、守牢美丽中国建设安全底线
(二十)确保核与辐射安全。把核安全摆在最高优先级,构建严密的核安全责任体系,建设现代化核安全监管体系。推动核设施高标准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水平运行,深化首堆新堆安全监管,确保不发生核事故以及危害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的核事件。加强老旧设施退役治理和放射性废物处置,强化核技术利用、铀(钍)矿伴生矿、电磁辐射、放射性物品运输监管。强化核安全科技支撑、数智赋能、科学认知,提升审评验证、监测预警、事故应急、监督管理能力。
(二十一)健全生态安全防护体系。深化生态安全战略和政策研究。健全生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积极应对冰川消融、冻土退化、冰湖扩张、海水倒灌等风险,加强三江源、祁连山、高黎贡山等敏感区域生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统筹推进生态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强化气候变化、资源开发等引发生态安全风险传导机理研究。健全生态环境健康风险评估技术体系,开展重点区域生态环境健康风险评估。
(二十二)加强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完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体系,健全重大敏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省统筹应对、市牵头落实、县先期处置的响应机制。深化实施生态环境应急“一河(园、路、库)一策一图”。完善跨区域、跨部门联动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体系。提升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应对能力,保障南水北调等重大调水工程水质安全。健全生态环境应急物资装备储备体系,提升资源调度和智能辅助决策水平。
八、健全美丽中国建设保障体系
(二十三)完善生态环境法治体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做好立改废释相关工作,推进应对气候变化和碳达峰碳中和、新污染物治理等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推动加快修改节约能源法。稳步推进美丽中国建设重点领域标准规范制修订,更新污染物排放和环境质量标准,建设国家生态环境基准体系。强化跨部门执法司法协同联动,推动加强检察公益诉讼,持续优化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促进刑事追诉、民事赔偿、行政履职依法衔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鼓励建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综合性替代修复区域。
(二十四)提升监测现代化水平。加强固体废物、新污染物、重金属、温室气体、生物多样性等监测能力建设。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数智化转型,建设全域感知、智慧高效的新一代监测网络,提升天空地海一体化监测预警能力。加强新型监测感知技术装备研发应用,提升监测仪器与装备设备自主可控水平和计量溯源性管理能力。加强对自行监测和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建设完善监测管理服务平台。
(二十五)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按规定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持续推动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区域督察局、核安全监督站、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作用,强化分区域分流域分海域监督管理。加强对新污染物排放、碳排放权交易及碳排放数据质量的监督管理。深化生态环境分级分类执法监管,构建智慧执法体系,强化非现场执法监管。推进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统一规范开展环境信用评价,构建环境信用监管体系。完善公众生态环境监督和举报反馈机制,及时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二十六)强化科技创新和人才支撑。系统布局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强化基础科学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强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问题与机理研究,推动京津冀环境综合治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标志性成果产出。加快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健全生态环境科普体系。推进生态环境相关学科专业发展,培育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美丽中国高端智库。加强生态环境科技创新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育。强化基层监测、执法、应急等人才队伍和能力建设,升级实训体系,开展执法大练兵。拓展数智技术应用场景,实施生态环境信息化工程,深化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应用,建设绿色智慧的数字生态文明。
(二十七)健全经济激励政策。强化财政对美丽中国建设的支持,优化财政资源配置,确保投入规模同建设任务相匹配。开展征收VOCs环境保护税试点,完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税的政策执行口径。健全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的价格机制。建立企业生态环保费用提取使用制度。鼓励建立金融支持美丽中国建设项目库,完善政银融资协调与项目推介机制。丰富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推动气候投融资,有序推进碳金融产品和衍生工具创新。探索区域性环保建设项目金融支持模式,支持“美丽系列”建设。深入开展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完善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因地制宜拓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渠道。
(二十八)深化国际合作。深化应对气候变化、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治理、保护臭氧层、生物多样性保护、荒漠化防治、核安全、海洋污染治理、塑料污染治理等领域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引领全球环境和气候治理。深耕双多边和区域环境合作,加强南南合作及同周边国家合作。推进绿色丝绸之路建设,深化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合作。加强绿色产业链供应链国际合作,强化规则、计量、标准等国际互认。
九、组织实施
完善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按规定实施好美丽中国建设成效考核。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照本规划细化落实目标任务,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工作中要抓好重点攻坚,力戒形式主义,杜绝层层加码。健全美丽中国建设重大工程实施机制,细化项目清单,做好资金和要素保障。开展美丽中国建设进程评估,推广美丽中国建设经验做法和标志性成果。生态环境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规划实施进展情况进行动态监测、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国务院关于山东省潍坊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Approval of Weifang City, Shandong Province, as a National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国务院
关于同意将山东省潍坊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函〔2026〕8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报潍坊市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潍坊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潍坊市历史悠久、文化厚重,文化遗产资源丰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存较好,地域特色鲜明,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
二、你省及潍坊市人民政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保护历史文化遗产责任重大的观念,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要求,深入研究发掘文化遗产内涵与价值,系统开展文物资源调查和史料研究,厘清潍县古城的空间格局和发展脉络,明确保护的原则和重点,强化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讲好中国故事。编制实施好潍坊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制定并严格实施保护管理规定,明确各类保护对象的清单以及保护内容、要求和责任。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摸清文物资源家底,加强文物保护,完善“先调查、后建设”、“先考古、后出让”制度,重视城市格局保护和风貌管控,加强整体性保护、系统性保护;保护修复历史文化街区,补足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短板,不断提升人居环境品质;加强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修缮保护,推动文物活化利用,充分发挥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的使用价值。不得改变与名城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不得进行任何与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相关建设项目要依法履行报批程序。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对不履职尽责、保护不力,造成名城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行为,依法依规开展监督问责。
三、你省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潍坊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健身计划(2026—2030年)》的通知
Notice on the issuance of the "National Fitness Program (2026-2030)"
国务院
关于印发《全民健身计划(2026—2030年)》的通知
国发〔2026〕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全民健身计划(2026—203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26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民健身计划(2026—2030年)
全民健身是全体人民增强体魄、健康生活的基础和保障,是加快体育强国建设的重要基石。为深入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促进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身需求,推动全民健身事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动全民健身和全民健康深度融合,不断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积极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多元参与、法治保障的全民健身工作格局,进一步提升全民健身基本公共服务均衡性、可及性,加快建设体育强国、健康中国。
到2030年,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日益完善,产品服务供给能力不断增强、质量持续提高,群众身边的场地设施更加充裕优质,群众体育赛事和全民健身活动更加丰富,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更加安全规范,各类体育组织有序发展,全民健身理念深入人心、氛围日渐浓厚,体育运动成为群众广泛参与的生活方式。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4平方米左右,每千人拥有社会体育指导员达到3.3名左右,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达到40%左右,国民体质水平持续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不断完善全民健身制度体系。加强全民健身政策理论研究,推动全民健身政策与其他领域民生政策相衔接,不断完善全民健身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修订《全民健身条例》、《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加强新时代老年人体育工作、推进体育志愿服务工作等文件。完善地方体育行政执法工作机制,与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有效衔接,提升体育执法能力。
(二)进一步加强群众身边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将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纳入地方国土空间规划。推动群众身边的场地设施布局建设与常住人口总量、结构、流动趋势相衔接,新增资源优先向人口密集、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倾斜。实施群众运动空间扩容计划,充分利用城市“金角银边”,盘活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商业用房、高架桥下、建筑屋顶等存量空间,因地制宜打造全龄友好健身空间,建设更多群众身边“小而美”的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新建或改扩建一批小(微)型体育公园、小型健身中心、多功能运动场、小型足球场地、群众滑冰场等场地设施,增加球类、冰雪等运动人口增长较快项目的场地设施供给。持续在城市社区、公园绿地配建乒乓球台等小型健身设施。严把室外健身器材质量关,加大维修更新和升级换代力度。严控新建大型体育场馆,严禁豪华装修。完善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政策,鼓励创新开放模式,在公益性开放的基础上提供优质优价服务。加力推动学校、机关、事业单位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共享,并向青少年、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倾斜。
(三)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赛事活动。完善全国性群众赛事活动体系,举办全运会群众赛事活动、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全国全民健身大赛、社区运动会,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日等全国性主题活动。打造群众“三大球”品牌赛事,推进各地城市足球联赛、城市篮球联赛等健康发展,持续巩固和扩大“带动三亿人参与冰雪运动”成果,不断推进冰雪运动“南展西扩东进”,加强“全国大众冰雪季”等全国性活动品牌建设,鼓励各类体育协会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赛事活动。进一步普及推广群众喜闻乐见的运动项目,鼓励支持优秀民族、民间、民俗传统体育项目发展。持续推进群众赛事活动规范化建设,制定完善运动项目办赛指南、参赛指引,建立完善赛事活动评估规范。
(四)健全全民健身组织服务网络。完善各级体育总会运行机制,推动各类体育协会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发挥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在行业治理中的作用,培育和扩大运动项目人口,推动本行业各级体育协会规范健康发展。鼓励体育组织积极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鼓励各级体育总会和各类体育协会指导支持群众自发性健身组织、健身活动站点规范有序发展。
(五)提高科学健身指导服务能力。常态化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标测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开展科学健身指导走基层、科学健身大讲堂等品牌活动。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探索建立奥运冠军、世界冠军等优秀运动员、教练员成为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直通机制,建设社会体育指导员科学健身指导站点。健全体育志愿服务制度,实施运动促健康体育志愿服务工程,举办全国体育志愿服务项目大赛,推动运动队、体育院校积极成立志愿服务队伍,鼓励因地制宜成立体育志愿服务大队。加快研发适合不同人群的科学健身指导产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普及体育科学知识,推动更多竞技体育成果服务全民健身。
(六)运用人工智能赋能全民健身发展。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加快人工智能在全民健身场地设施、赛事活动、健身指导、宣传推广等方面的应用。鼓励公共体育场馆结合实际需求进行数字化、智慧化改造升级,积极探索开展线上线下结合的群众赛事活动。进一步完善国家全民健身信息服务平台,积极推广全民健身运动码,探索人工智能赋能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产品供需精准匹配、资源优化配置和服务个性化定制。积极与国民体质监测、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标测验等工作有效衔接,有序推动人工智能在体育领域应用。
(七)满足不同人群差异化健身需求。适应人口老龄化带来的新变化,创新针对老年人的运动促进健康模式,研发老年健身项目和产品,推广长者运动健康之家等社区多功能健身场所。实施儿童青少年体重、视力、心理、骨骼、口腔健康促进行动计划,充分发挥体育促进儿童青少年身心健康作用。实施学生体质强健计划,中小学生每天综合体育活动时间不低于2小时,完善体育与健康课程实施机制,加强青少年科学健身普及和健康干预。持续举办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阳光体育大会”等青少年体育活动。发挥学校团学组织作用,广泛开展校园体育活动和赛事。支持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配建、升级职工健身设施,组织工间(前)健身活动,常态化开展职工健身培训。鼓励妇女参与全民健身活动。增加农村健身设施供给,不断满足农民健身需求。大力发展残疾人体育运动,实施残疾人乐享健身行动,不断提升残疾人体育水平。积极关注新就业群体,推动在工作场所、休息站点配建便捷健身设施,提供便利健身服务。
(八)普及全民健身文化。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全民健身活动,持续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体育领域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广泛传播中华体育精神,开展好“中华体育精神颂”系列活动。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增强群众主动健身意识和科学饮食意识,开展心理健康促进与教育。深入开展运动项目文化建设。充分利用全民健身日、体育宣传周等重要节点做好全民健身宣传,强化氛围营造和舆论引导。推动媒体与体育融合发展,加强全民健身主题视听内容创作传播,鼓励各类媒体积极参与群众赛事活动传播。
(九)发挥全民健身多元功能和综合价值。深入推进体卫融合,建设运动促进健康中心,扩大以运动干预、运动康复为特色的体卫融合服务供给。加大对全民健身消费场景建设和设施提档升级的投资力度,鼓励发展赛事经济,释放体育消费潜力。推动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城乡均衡发展,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开展群众赛事活动,助力乡村全面振兴和新型城镇化,积极发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加强全民健身国际交流合作,支持对外推广武术、龙舟、围棋、健身气功、舞龙舞狮等中华传统体育项目,讲好中国体育故事。
(十)强化全民健身安全管理。健全全民健身安全管理多部门联动机制,充分发挥体育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作用,明确赛事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的职责,压实全民健身场所产权方、经营方、管理方责任。加强群众赛事活动治理,健全安全风险防范、应急处置和责任追究机制,强化常态化监管,加强赛风赛纪教育管理,严防赛风赛纪问题。提升基层健身设施配建、管理、使用水平,健全监管体系,完善巡查维护机制。强化全民健身相关国家标准研制应用,推动内容成熟、应用效果好的行业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开展安全教育和急救知识、技能培训,鼓励健身场所配置急救设备,提升安全责任意识与风险应对能力。
三、保障措施
坚持和加强党对全民健身工作的全面领导。加强基础性、普惠性、公益性全民健身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引导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元化全民健身服务。积极探索政府、企业、居民合理分担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产品成本的机制,推广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加大全民健身公共服务资源向基础薄弱地区倾斜力度,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探索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新模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将全民健身事业发展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施有效衔接。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本计划实施情况评估,按规定做好全民健身表彰激励。重要事项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城镇土地使用税
Urban Land Use Tax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
Announcement on Adjusting the Urban Land Use Tax Policy for Certain Enterprises in the Energy and Resources Industry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部分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2号
现就调整部分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按《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13号〕等文件(具体见附件)规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自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27年9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89)国税地字第013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二、自2026年9月1日起,对企业自有或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下列用途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石油天然气(含页岩气、煤层气)生产企业在工矿区内的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设施用地,厂区(含生产、办公、生活区)以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用地;
(二)油气长输管道线路用地及施工临时用地;
(三)水电站的水库水面淹没区、大坝(不包括发电厂房用地)、堤防、护坡、航道(含航道设施)、增殖放流站、过鱼设施、灌溉设施和泄洪设施用地;
(四)核电站的堤防、护坡用地;
(五)火电厂厂区(含生产、办公、生活区)以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用地;
(六)供电企业的输电线路(含杆塔基础)用地及其施工临时用地;
(七)煤炭企业的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厂区(含生产、办公、生活区)以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和公共绿化带用地;
(八)矿山企业(含金属矿产和非金属矿产)、建材企业的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
企业的上述用地在项目建设期间可按本条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减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临时用地批复、项目立项规划文件、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特此公告。
附件:相关文件目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年7月27日
附件下载:(见网站链接)
相关文件目录.pdf(见网站链接)
个人所得税
Individual Income Tax
财政部 税务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Announcement on Matters Relating to Individual Income Tax on Offshore Trusts
财政部 税务局
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
为加强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及通过离岸信托取得收益,属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所得,应当按照本公告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离岸信托是指依照境外法律设立的信托或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是指不以信托名义设立,实质上具有类似信托功能的境外法律安排,但受所在国家和地区金融监管机构监管,面向不特定客户独立开展业务并承担风险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发行的金融产品除外。
二、本公告所称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包括以下情形:
(一)个人将财产转移给离岸信托或离岸信托受托人持有、管理、运用、处分;
(二)个人将财产转移给离岸信托或离岸信托受托人持有、控制、管理的境外实体持有、管理、运用、处分。
个人通过其他个人或组织转移财产,并且该财产由该个人实际出资、负担、控制的,视为该个人取得并装入财产。
本公告所称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本公告所称受托人是指按照信托约定以及法律规定,负责持有、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组织或个人。
三、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财产装入时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按照前款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后,财产原值调整为装入时的市场价值。
四、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以下简称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及该离岸信托持有、控制、管理的境外实体,在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以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按照“财产转让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年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已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信托收益,在实际分配时不再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产转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一个纳税年度内财产转让收入额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损失额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减。“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除财产转让所得以外的其他各类所得计算。“财产转让所得”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得相互抵减。离岸信托设立、存续过程中发生的受托人报酬、信托管理费、法律服务费、投资顾问费等各项费用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及该离岸信托持有、控制、管理的境外实体以分配、赠与、划转、低价转让等方式转移信托财产的,应按财产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确定“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向离岸信托关联方转移财产形成的损失额不得抵减“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五、居民个人离岸信托终止时,以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以全部离岸信托财产的清算收益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信托财产的清算收益为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市场价值减除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在终止当年1月1日至离岸信托终止之日期间产生的收益,由居民个人按照本公告第四条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存续期间,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的,以转为非居民个人当日离岸信托财产的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由该居民个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转为非居民个人当年1月1日至转为非居民个人之日期间及以前年度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由该居民个人按照本公告规定申报缴纳。
申报缴纳前款个人所得税后,离岸信托财产原值调整为转为非居民个人当日的市场价值。后续按照本公告第八条规定执行。
七、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存续期间,居民个人死亡后,该离岸信托由其他非居民个人承继或者无人承继的,以死亡当日信托财产的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由受托人或其指定的境内机构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死亡当年1月1日至死亡之日期间及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个人所得税,由受托人或其指定的境内机构按照本公告规定代为申报缴纳。
申报缴纳前款个人所得税后,离岸信托财产原值调整为居民个人死亡当日的市场价值,后续按照本公告第八条规定执行。
居民个人死亡后,由其他居民个人承继离岸信托的,视为居民个人离岸信托,由其他居民个人按照本公告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承继,指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后,由其他个人承接该个人对离岸信托的相关权益。
八、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视同个人转让财产,就其取得来源于境内的“财产转让所得”,以财产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由居民个人实际控制的,视为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按照本公告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存续期间分配给居民个人的所得,以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向非居民个人分配收益,但由其他居民个人实际取得、使用、控制、处分的,视为离岸信托向该居民个人分配收益,由该居民个人按照前款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终止时,居民个人取得信托财产的,以信托终止时市场价值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后,离岸信托转由居民个人承继的,由该居民个人按照本公告第四条至第七条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两个以上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同一离岸信托,应按照个人装入时离岸信托财产市场价值占离岸信托全部财产市场价值的比例划分归属每个人的信托财
十、产以及所得,并按照本公告规定分别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同一离岸信托,视为全部由居民
十、居民个人按照本公告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已就该离岸信托在境外依照当地法律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依法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十一、取得外国国籍、境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个人,可判定为有住所居民个人。
十二、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向有关联关系的居民个人分配收益,该居民个人应按本公告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以信托财产直接或间接向居民个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或提供借款,且当年12月31日前未解除或归还;
(二)给居民个人代付或报销费用,或允许其无偿或者明显低价使用信托财产;
(三)通过第三方向居民个人转移财产、支付费用、提供其他经济利益;
(四)向居民个人的关联方,以及由该居民个人控制或者实际受益的组织提供上述经济利益。
视同分配收益金额按照实际取得、使用或者享有的财产价值、费用金额、已代偿金额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市场价值确定。
十三、本公告所称境外实体,是指依照境外法律设立的公司、合伙企业、基金会等各类组织,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上一纳税年度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以及不承担或较少承担经营风险的贸易和服务所得等合计占利润总额50%以上;
(二)雇员人数、注册经营地址、财务核算等不符合实质性运营条件;
(三)组织资金为个人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财产性支出;
(四)生产经营等决策不由该组织实际作出。
受所在国家和地区金融监管机构监管,面向不特定客户独立开展业务、承担风险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的组织,不属于本公告所称的境外实体。
纳税人主张适用前款例外规定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十四、本公告所称控制境外实体或组织包括以下情形:
(一)直接或间接合计持有境外实体或组织25%以上的股权、表决权、份额、收益权或者类似权益,多层间接持有比例按各层持有比例相乘计算,中间层持有比例超过50%的,按100%计算;
(二)在资金、经营、购销、分配等方面对境外实体或组织构成实质控制。
十五、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应在装入财产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需要缴纳税款的,应在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离岸信托存续期间,居民个人应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就上一年度应缴税款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离岸信托终止的,纳税人应在清算完成之日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离岸信托自终止之日起60日内未完成清算的,信托终止之日起第60日视为清算完成之日。因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向税务机关备案,可以在5年内分期均匀缴纳税款。
居民个人死亡的,受托人或其指定的境内机构应在居民个人死亡之日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因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向税务机关备案,可以在5年内分期均匀缴纳税款。
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的,居民个人应在转为非居民个人之日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纳税申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涉税资料。个人不能提供真实、完整资料,证明交易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十六、纳税人无法提供财产价值或提供的财产价值不合理的,税务机关可转请政府价格成本和认证机构评估财产价值。
十七、居民个人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产生的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以及非居民个人在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实施之日期间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产生的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应在本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不加收滞纳金。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金额较大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延长追缴年限。
2026年1月1日前,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不区分所得项目,居民个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在本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存续期间分配给居民个人的所得,居民个人在本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逾期未缴纳上述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予以处理,并加收滞纳金。属于偷逃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2026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及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按照本公告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年7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Announcement on Taxation Matters Concerning Offshore Trusts for Individual Income Tax
为加强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21号)等规定,现将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管理以与装入离岸信托财产相关的境内主要生产经营企业登记注册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装入离岸信托财产没有境内相关生产经营企业的,以纳税人境内财产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有异议的,税务部门为纳税人确定其主管税务机关。
二、居民个人应当在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就财产装入时的财产转让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应当在财产装入的次月15日内,就财产装入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财产转让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居民个人,应当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就上一年度离岸信托产生的收益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并且约定的受益人中存在居民个人的,居民个人应当在其取得离岸信托分配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居民个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当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并附报《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表》《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年度报告表》,以及离岸信托财务报表、运营收益和收益分配等资料。
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非居民个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当填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并附报《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表》《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年度报告表》。
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居民个人或非居民个人首次纳税申报时,应当附报以下资料:
(一)离岸信托协议或者具有协议效力的相关文件;
(二)装入离岸信托的财产明细清单;
(三)离岸信托组织架构等信息;
(四)离岸信托相关的其他信息。
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并且约定的受益人中存在居民个人的,居民个人应当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并附报《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表》以及与取得分配所得相关的佐证资料。
五、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终止时,居民个人在清算完成之日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报送《离岸信托清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离岸信托清算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并附报终止当年1月1日至终止之日期间离岸信托运营收益、清算收益及收益分配等资料。
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终止时,取得信托财产的居民个人在清算完成之日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报送《离岸信托清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附报与取得分配所得相关的佐证资料。
六、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后,由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的,居民个人在转为非居民个人之日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报送《离岸信托清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离岸信托清算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并附报转为非居民个人当年1月1日至转为非居民个人之日期间离岸信托运营收益及收益分配等资料。
七、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后死亡并且离岸信托由非居民个人承继或者无人承继的,离岸信托受托人或者其指定的境内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在居民个人死亡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报送《离岸信托清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离岸信托清算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并附报居民个人死亡当年1月1日至死亡之日离岸信托运营收益及收益分配等资料。
居民个人死亡后由其他居民个人承继离岸信托的,承继离岸信托的居民个人应当自承继离岸信托起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并附报《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表》《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年度报告表》,以及离岸信托承继信息、财务报表、运营收益和收益分配等资料。
八、存在本公告第五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情形,缴纳税款存在困难需要分期缴纳税款的,居民个人、受托人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填报《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税备案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以在5年内分期均匀缴纳税款。居民个人、受托人逾期备案或者不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九、两个及以上个人将财产装入同一离岸信托,纳税人应当分别按照本公告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报送有关资料。
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同一离岸信托,视为全部由居民个人装入离岸信托,居民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居民个人需要依法抵免境外缴纳个人所得税性质的税款的,应当在办理境外所得申报时填报并附报相关资料。
十一、离岸信托受托人应当按照规定准确核算离岸信托运营、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收益以及分配情况,按照纳税年度核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并协助纳税人完成申报缴税和资料报送等事项。
十二、纳税人无法提供财产价值或者提供的财产价值不合理的,税务机关可以转请政府价格成本和认证机构评估财产价值。
十三、纳税人、受托人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受托人提供外文资料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税务机关要求报送其他佐证资料的,纳税人、受托人应当配合。
十四、纳税人、受托人未按规定提供、报送资料以及申报缴纳税款的,以及中介机构等代理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纳税人、受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处罚。
十五、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按照规定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实施后首次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信托设立年度、2025年度《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年度报告表》以及离岸信托历年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
十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年度报告表.wps
2.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表.wps
3.离岸信托清算个人所得税报告表.wps
4.离岸信托清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wps
5.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税备案表.wps
国家税务总局
2026年7月24日
车辆购置税等
Vehicle Purchase Tax, etc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二十二批)的公告
Announcement on the Release of the Catalogue of Non-transport Special Operation Vehicles Equipped with Fixed Devices Exempt from Vehicle Purchase Tax (22nd Batch)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二十二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14号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相关规定,现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二十二批)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二十二批).wps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6年7月10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调整节能汽车、新能源汽车车船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Announcement on Adjusting the Preferential Policies for Vehicle and Vessel Tax on Energy-Saving and New Energy Vehicles
财政部等
关于调整节能汽车、新能源汽车车船税优惠政策
2026年第19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调整节能汽车、新能源汽车车船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7年1月1日起,取消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政策,取消对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免征车船税政策;纳税人新取得及本公告实施前已取得的上述类型车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征收车船税。
本公告自2027年1月1日起实施,《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6年7月2日
所得税
Income Tax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Announcement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Income Tax Treatment for Corporate Restructuring Business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等文件规定,现对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的被合并(被分立)企业的居民企业股东与被合并(被分立)企业、合并(分立)企业就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达成一致的,达成一致的股东持有的股权以及股权对应的被合并(被分立)企业转让的资产和负债、合并(分立)企业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其余股东持有的股权以及股权对应的被合并(被分立)企业转让的资产和负债、合并(分立)企业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均应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
合并(分立)企业按照前款取得的资产和负债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可选择按该资产和负债的原计税基础确认计税基础,并将对应的公允价值和原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单独作为一项资产,自重组日所属年度起分10年均匀在税前摊销扣除。此方法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二、按照第一条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重组日持有被合并(被分立)企业股权比例不低于5%的居民企业股东、前十大居民企业股东均应就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达成一致,且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前述股东在重组后12个月内转让股权的,不再符合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已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按规定进行调整。
除前述股东外,达成一致的其他股东在重组后12个月内转让股权,导致达成一致的合计持股比例不再超过50%的,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当事各方应按规定进行调整。
三、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和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合伙企业、契约型资管产品、非居民企业。上述股东应按现行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四、本公告适用于重组日在2026年1月1日以后的企业重组业务。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其他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0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48号)等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6年7月8日
环境保护税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ax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Notice on the issuance of the "Implementation Measures for the Pilot Program of Levying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ax on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
关于印发《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税〔2026〕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pdf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
2026年7月8日
消费税
Consumption tax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
Announcement on Adjusting Certain Battery Consumption Tax Policies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
为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度,现将电池消费税政策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6年9月1日起,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全钒液流电池按照2%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27年9月1日起,对上述电池产品按照4%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自2027年4月1日起,对光伏电池(又称太阳能电池)按照2%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28年4月1日起,对光伏电池按照4%税率征收消费税。
三、自2026年9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对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燃料电池及光伏电池中的钙钛矿电池、叠层电池、砷化镓电池免征消费税。
四、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享受上述减免税政策的电池产品,应当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不得享受上述减免税政策。
纳税人应当在首次申报电池产品减免消费税之前,取得检测机构出具的该产品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应当持有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现行有效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使用CMA徽标),且《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中包括相应电池检测项目。
五、纳税人从生产企业购进、委托加工收回,或以自营、委托方式直接进口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准予按照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六、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不缴纳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以外的产品或用于其他方面的,应当在移送使用时申报缴纳消费税。
七、除上述规定外,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5〕4号)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电池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见附件1,电池进口环节消费税应税税目见附件2。
特此公告。
附件:1.电池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pdf
2.电池进口环节消费税应税税目.pdf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6年7月16日
其他文件
Other Documents
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2027年第33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Notice on the Tax Policy for the 33rd Winter Universiade in 2027
财政部海关总署
关于2027年第33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6〕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支持筹办长春2027年第33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以下简称长春大冬会),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第33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赞助计划分成收入(货物和资金),免征增值税。
二、对执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权收入、宣传推广费收入、销售门票收入及所发收费卡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对执委会取得的与中国集邮有限公司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对执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互联网、电视等媒体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对执委会按国际大学生体育联合会核定价格收取的运动员食宿费及提供有关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六、对执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
七、对执委会使用的营业账簿和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免征执委会应缴纳的印花税。
八、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捐赠给执委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九、对执委会为举办长春大冬会进口的国际大学生体育联合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直接用于长春大冬会的消耗品,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进口比赛用消耗品的范围、数量清单,由执委会汇总后报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审核确定。
十、对执委会进口的其他特需物资(包括国际大学生体育联合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体育竞赛器材、医疗检测设备、安全保障设备、交通通讯设备、技术设备),在长春大冬会期间按暂时进境货物规定办理,长春大冬会结束后复运出境的予以核销;留在境内或作变卖处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正式进口手续,并照章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十一、上述税收政策自2026年5月31日起实施,执行至2029年1月31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6年7月1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扩岗的通知
Notice on Unemployment Insurance Supporting Enterprises to Stabilize and Expand Employment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
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扩岗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6〕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功能作用,支持企业稳岗扩岗,助力劳动者提升职业技能,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实施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60%返还。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二、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对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可按每招用1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三、优化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列入当地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职业中类与所在企业行业类别一致、数字和绿色职业等级证书之一的,可按初级、中级、高级分别领取不超过1000元、1500元、2000元的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可享受1次补贴。对取得多项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证书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增加每人每年申请补贴次数,共计不超过3次。各地可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探索更多证岗相适的情形,提升政策的针对性有效性,更好服务企业岗位需求、市场就业需要和地区产业发展。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就证岗相适情形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四、加强高品质服务供给。各地要加强主动服务,畅通稳岗扩岗资金发放渠道,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精准发放,充分释放政策红利。进一步优化稳岗返还“免申即享”经办模式,主动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推送政策信息和资金用途,经确认领取后及时发放返还资金;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经企业确认及授权后,可将资金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协助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
五、强化基金风险防控。各地要加强基金运行的监测和评估,优先确保失业保表 1 险待遇支出,合理确定各项政策支出标准。扎实开展高风险业务的预警处置,重点核查本省份有相关评价机构但批量持外省份同一评价机构所发证书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等情形。完善内控制度,在经办流程中设置区别于待遇审核发放的事后业务核查环节,明确专人负责。对存在风险隐患的业务,暂时无法通过信息共享核实的,可要求补充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切实防范冒领骗取和多发错发。
各地要强化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等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实施稳岗返还、技能提升补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不足1年的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相关政策执行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部门协作,优化经办流程,迅速行动,采取有效措施抓好政策落地见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6年6月18日
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加快零售业创新发展的意见
Opinions on Accelerating the Innovative Development of the Retail Industry
商务部等9部门
关于加快零售业创新发展的意见
商流通函〔2026〕30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体育总局、国家网信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国资委、市场监管部门、金融监管局、体育行政部门、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能源局、消防救援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零售业对扩大内需、提振消费、保障民生、稳定就业及做强国内大循环的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扩大内需为基点,以供给与需求良性互动为导向,围绕规划合理布局、商品服务质量提升、存量增量协同优化、线上线下公平竞争,加快零售业创新发展。
到2030年,基本形成布局合理、供给优质、业态多元、智慧便捷、竞争有序的现代零售体系。打造一批带动性强的零售场景,推出一批融合创新的业态模式,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零售企业,推广零售好经验好做法,使线下零售成为购物休闲、沉浸体验、娱乐社交的承载之地,线上零售成为商品丰富、品质优良、规范经营的购物之所。
二、系统规划新布局
(一)坚持规划引领。制定商业网点规划等相关国家标准。将城乡商业网点建设与各地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更新相关规划等相衔接,因地制宜构建梯次分明、布局均衡、功能互补的商业新格局。(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各地商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合理优化结构。实施城市商业提质行动,推动步行街(商圈)科学布局、优化业态、突出特色。推动一刻钟便民生活圈扩围升级,补齐超市、便利店、菜市场等民生业态。激发下沉市场消费活力,推动县域商业提质增效,开展“千集万店”改造提升。(商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动态管理。加强零售商业设施运行监测,鼓励相关协会、机构探索建立商业设施饱和度评估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城市开展饱和度评估,推动商业设施布局均衡。(商务主管部门负责)
三、引领零售新供给
(四)提高商品品质。推动零售经营主体加强采购质量管控和溯源,严选供应商,鼓励发展自有品牌,推广质量自我承诺制。开展侵权假冒伪劣商品销毁行动,打击线上线下制假售假行为。推动平台经营者、柜台出租者将入驻经营者抽检合格率、退货率纳入考核。(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服务品质。鼓励零售经营主体提供商品定制、配送到家等增值服务,推广去“皮”称重、送装同步等便利服务,提倡长者导购、母婴室等适老适幼关怀服务。持续深化异地异店退换货促进工作。依法推行线上7天无理由退货(特殊商品除外),鼓励实体零售经营主体承诺无理由退货。整治售后安装、维修服务乱收费。(各地商务、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及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动标准升级。加快制定满足高品质生活、新消费需求的零售领域标准。推动《零售企业服务质量评价准则》《绿色商场》等标准落实。开展零售领域标准实施情况监测与评估。研究非标准化商业等新业态标准。指导商协会依法开展零售业信用评价,加强行业自律。(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创造消费新需求
(七)改造创新场景。实施零售业创新提升工程,“一店一策”打造新场景。推进老旧街区更新改造,提升步行街和商业街区品质。利用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试点等政策推动商业设施空间重构、业态更新、数智化改造,发展非标准化商业,提升社区商业,完善适老商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综合体、购物中心、百货店、大型超市等线下消费商业设施设备更新。支持商业设施与交通枢纽、周边景区等采用空中连廊、地下通道衔接。(商务、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动业态融合。结合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等试点工作,推动零售与餐饮、文化、娱乐、体育、旅游等融合发展,打造“零售+”新生态。鼓励发展融合型、时尚型、策展型、主题型、社区型零售。支持免税店开发特色主题购物场景,增加离境退税店,设立外贸优品专区、展销中心。支持开设首店,举办首发、首秀。(商务、财政、文化和旅游、体育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探索模式转型。鼓励零售经营主体从商品经营转向多业态综合运营,强化消费者服务体验,改变收通道费等传统经营方式,发展深度联营、自采自营、批零兼营、制造型零售,创新全渠道零售、即时零售、“线上引流+线下成交”等模式。鼓励中小零售经营主体联盟合作、自愿连锁,联合研发、采购。支持大型零售经营主体以自建渠道、合作、并购等方式“走出去”。(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
五、激发零售新动能
(十)提升数智化能力。支持零售经营主体数字化改造,实现进销存、物流配送等全链条数字化,打通线上线下渠道、商品、服务和数据。鼓励平台对中小零售经营主体技术赋能,资源共享。支持第三方科技企业开发面向中小零售经营主体的数字化管理系统,提供综合解决方案。推广“人工智能+”,拓展智能导购、低空配送、无人售货等场景。推动消费券发放、结算等环节使用数字人民币,依托数字人民币智能合约实现补贴资金高效周转、精准直达。(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优化供应链管理。鼓励零售经营主体整合供应链资源,完善供应链体系,发展统仓统配、集采集配、共同配送等新模式。支持金融机构提升存货、仓单、应收账款等融资服务质效。推广全球统一编码标识系统(GS1)商品条码、二维码及标准托盘(周转箱),推动“一码到底”“一托(箱)到底”。(各地商务、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及市场监管、金融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强化人力支撑。鼓励零售经营主体稳定员工队伍,更多采用劳动合同制用工,改善员工福利,吸纳困难群体就业。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对零售经营主体符合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加快审批流程。完善零售人才培养体系,支持零售经营主体与院校、商协会合作,培养复合型、技能型人才,并纳入各地急需、紧缺人才目录。支持将符合条件的零售从业人员纳入各地人才引进政策范围。(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营造竞争新环境
(十三)促进公平竞争。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线上线下零售一视同仁。推动平台经营者遵循合法、公平、诚信原则合理收费,降低平台内经营者成本。强化平台领域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推动平台经营者依法向监管部门开放算法必要数据,促进算法推荐、流量分配公平透明。推动平台经营者建立多元化算法推荐指标体系,不得仅以商品价格作为算法推荐核心参数。鼓励同品同款商品线上线下“同标同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价格治理。支持品牌商构建合理价格体系,通过完善定价策略缩小线上线下价差。落实《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引导平台经营者自觉规范价格和补贴行为。重点整治虚假宣传、虚假促销、虚假打折和不公平定价行为。推动落实明码标价,公示促销活动规则、期限、适用范围,禁止平台经营者强制或变相强制商户承担补贴、参与促销活动,向商户转嫁促销成本,以及“0元购”等行为。(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各地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推进监管统一。健全一体化监管机制,统一线上线下促销等行政检查和处罚标准。推动平台经营者对入驻商户严格履行资质审核等法定义务。依法从严执行《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推动线上线下零售经营主体税负公平。督促平台经营者加大动态监测和合规审核力度,对应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而未办理的入驻商户及时处置。 (市场监管总局,各地商务、税务主管部门及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保障新政策
(十六)加强用地保障。在合规、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商业设施改造项目土地用途兼容、建筑功能混合。加强零售平急两用基础设施用地保障。优先改造权属清晰的闲置商业设施,对产权分散、构成复杂的,可依法依规进行产权归集后再整体改造。鼓励国有企业按市场化方式盘活商业设施,延长租赁期限。(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减轻企业负担。落实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禁止对连锁零售企业跨区域经营设置注册独立法人、最低投资规模等准入壁垒。支持零售企业参与绿证绿电交易。对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按规定落实稳岗促就业相关政策。(各地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能源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提供融资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优质零售企业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零售经营主体发行资产支持型证券和商业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支持金融机构出台适合零售业特点的行业授信政策。推动符合条件的零售经营主体享受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百货商场、购物中心、社区商业、农贸市场等消费基础设施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设施设备节能降碳和数字化改造的金融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优化审批流程。鼓励商圈(商场)运营单位依法依规申办群众性活动,规范开展促销、广告投放,优化审批或备案流程。充分考虑老旧商业设施改扩建的历史现状,以不低于现状条件为底线,灵活处理老设施与新标准适配、兼容问题。(各地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消防救援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完善法治市场。健全规范涉企执法长效机制,纠治零售领域涉企“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及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等问题。规制恶意索赔,依法严厉打击骗取赔偿、敲诈勒索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依规整治零售领域网络虚假信息。加强零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落实《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推广绿色替代产品,促进使用减量。(司法部、公安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公安、司法、市场监管、网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文化和旅游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6年7月2日
上海市文件
Shanghai Municipal Documents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十五五”规划》的通知
Notice on the Issuance of the "15th Five-Year Plan for Accelera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Shanghai as an International Shipping Center"
上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十五五”规划》的通知
沪府发〔2026〕6 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加快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十五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0日
上海市加快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十五五”规划
为加快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升航运资源全球配置能力,根据《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和对上海工作重要指示要求,以国家战略为牵引,以科技创新为引领,充分发挥“五个中心”协同优势,统筹航运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推动航运产业体系与重大战略需求相适应,提质效、优服务、拓网络,多维度构建航运服务生态圈,因地制宜发展航运新质生产力,为上海加快建成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有力支撑,助力海洋强国、航运强国建设。
到2030年,基本建成枢纽门户能级全球领先、现代航运服务优质便捷、航运智慧低碳创新引领、航运治理体系韧性完备、全球航运资源配置力显著提升的国际航运中心。具体目标:
——世界级航运枢纽地位更加稳固。建设国际一流集装箱枢纽,发挥在长三角港口群的核心引领作用。基本建成亚太领先航空枢纽,引领长三角机场群高质量发展。
——多式联运物流体系畅达高效。形成集疏运网络更加完善、多种运输方式结构合理、全链条物流服务优质高效、产业链与物流链深度融合的多式联运高质量发展格局。
——辐射型航运服务功能显著增强。聚焦航运保险、融资结算、海事仲裁、航运交易、信息咨询等现代航运服务业,实现航运服务要素加速集聚、能级全面提升、自主供给能力显著增强,基本建成功能完备、开放融合的现代航运服务体系。
——复合型邮轮经济模式形态完备。打造“枢纽港+总部港+制造港”的邮轮经济发展上海模式,国际邮轮总部基地集聚效应显著,邮轮制造及配套产业体系更趋完善,初步建成亚太邮轮经济中心。
——创新型数智绿色航运示范引领。构建跨界融通的数字航运生态圈,掌握全球领先的智能航运关键核心技术,培育上下游协同发展的绿色航运产业集群,初步建成国际航运绿色燃料加注中心和交易中心,形成绿色低碳、智慧高效的航运发展新格局。
——现代化航运治理体系基本建立。建立有利于人才、资金、技术、数据等要素便捷安全流动的制度体系,形成智慧先进、联动高效、自主可靠的航运保障体系,航运领域“上海标准”“上海方案”“上海品牌”的国际影响力显著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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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十五五”时期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主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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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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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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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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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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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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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集装箱年吞吐量(万T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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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6.3
|
>5800
|
预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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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集装箱水水中转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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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
|
55
|
预期性
|
|
3
|
集装箱海铁联运量(万TEU)
|
109.9
|
200左右
|
预期性
|
|
4
|
航空旅客年吞吐量(亿人次)
|
1.35
|
1.50
|
预期性
|
|
5
|
航空货邮年吞吐量(万吨)
|
453.7
|
470左右
|
预期性
|
|
6
|
浦东国际机场旅客中转率(%)
|
16.2
|
17-20
|
预期性
|
|
7
|
邮轮年靠泊量(艘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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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
420
|
预期性
|
|
8
|
绿色船舶保险年风险保障金额(亿元)
|
23
|
100
|
预期性
|
|
9
|
航运仲裁案件年标的金额(亿元)
|
19
|
30
|
预期性
|
|
10
|
港口自动化作业集装箱装卸量(万TEU)
|
1056
|
1500
|
预期性
|
|
11
|
机场旅客无纸化出行保障能力(%)
|
境内流程100%
|
全流程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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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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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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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航道达标里程(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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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96
|
预期性
|
|
13
|
保税液化天然气(LNG)加注规模(万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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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100
|
预期性
|
|
14
|
港口机场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化占比(无成熟替代产品的除外)(%)
|
100
|
100
|
约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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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动扩能增效,打造世界一流的国际海港枢纽
(一)建设引领区域、辐射全球的航运枢纽
推动小洋山北作业区集装箱码头分期形成产能,建成罗泾港区集装箱码头改造二期工程,推进洋山深水港区二期扩建和罗泾作业区优化调整。集约利用码头岸线和堆场资源,巩固汽车滚装业务优势。推进大飞机、邮轮等重大产业配套码头建设,服务高端制造业发展。系统谋划上海港发展战略新空间,做好深水岸线资源储备。支持经营主体深化跨区域港航合作和关键节点布局,优化“联动接卸”模式,完善沿海捎带政策。推进长江经济带多式联运中心提质增效,推动基础设施、联运信息、规则标准、管理机制互联互认。深化长三角海事监管与服务保障一体化建设,推动锚地、引航作业点等资源共享。深化长三角直属海关一体协同,促进区域海关数据互通、政策互认、资源共享。
(二)建设现代化综合集疏运网络
加强长江口航道综合治理,精准化养护12.5米深水航道,合力推进长江口南槽航道治理二期工程、北港航道整治前期工作,研究推进横沙浅滩固沙保滩稳定河势工程。统筹全市内河航道通航能力,按照“南北有序、逐级分流”总体策略,持续完善黄浦江分流通道。加强长三角内河航道建设标准和时序衔接,基本建成大芦线东延伸、油墩港、罗蕰河航道整治工程,推进建设苏申内港线航道整治工程、大治河西枢纽改扩建工程及苏申外港线、杭平申线(上海段)能力提升工程,开展金汇港、大浦线等航道储备研究。建成外高桥集装箱铁路中心站和进港装卸线,加快建设沪乍杭铁路和四团枢纽,持续拓展海铁联运腹地市场。优化港区周边路网,推动货运堆场布局优化和资源整合。
(三)促进港航综合服务功能创新
推动国际中转和集拼业务规模化发展,做优一站式公共服务平台,丰富多业态混拼模式,吸引高能级物流企业设立拼箱中心。建设国际高水平船籍港,深化上海国际航运中心船籍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国洋山港”国际船舶登记竞争力。支持中国船级社在沪增强国际船舶检验运营管理、船海国际技术标准创新、航运技术国际交流合作等功能。建设国际航运数字船供服务平台,推动数字船舶燃料加注覆盖全港。
(四)强化水上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加强水上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构建央地共建共治共享的水上交通安全治理格局。落实“5G揽海”行动,加快长江口等重点水域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水上搜救指挥能力,建设海事战略性综合基地,加强深远海安全监管和应急保障能力。升级东海海区自动识别系统(AIS)、特殊应用报文(ASM)国产化核心网络,实现关键技术装备自主可控。提升上海海事局船舶动态监控中心功能,建设甚高频数据交换系统(VDES)地面系统,探索“人工智能+”船舶交通服务。构建航海保障数字底座,建设智慧航标系统,完善对岸基、对船服务体系。加强重点水域气象观测网建设,提供上海港精细化气象服务保障,建设上海国际邮轮气象服务中心。
三、全面提升能级,构建全方位门户复合型国际航空枢纽
(五)加快建设世界级协同高效的多机场体系
推动浦东国际机场四期扩建工程建成投用,优化虹桥国际机场跑滑系统。推进浦东国际机场第五跑道开放使用。推动南通新机场建设。建成东方枢纽上海东站,同步建成沪通铁路二期、轨道交通21号线、市域铁路南汇线、机场联络线(上海东站站—浦东国际机场1号2号航站楼站)以及集疏运高架系统和地面道路,发展“航空+”多式联运。持续提升虹桥综合交通枢纽服务水平,接入市域铁路嘉闵线、示范区线。完善机场周边道路交通网络。
(六)增强航空枢纽全球辐射和洲际转运能力
强化浦东机场全方位门户复合型功能,构建通达“一圈六廊五通道”的国际航线网络,支撑“空中丝绸之路”建设,构建覆盖全国的国内航线网络。以浦东国际机场为重点提升枢纽中转功能,深化国际国内航线网络有效衔接,构建跨航司、跨地服、跨航站楼的中转体系,优化旅客最短中转衔接时间(MCT)。支持主枢纽运营人立足上海打造航空运输超级承运人,加大运力投放,构建“六进六出”航班波,提升中转规模和联运效率。打造高品质机场服务标杆,构建智能化、精细化机场服务生态。提升长三角异地航站楼功能,加大旅客空铁、空巴联运产品开发力度。加强航空与文旅等产业合作,促进航空运输服务模式升级。
(七)推动航空物流高质量发展
优化浦东国际机场货运设施布局,实现西货运区智能货站规模化运营。提高货运航线网络全球通达性,强化与海外货运枢纽的中转联运协作。支持航空公司、物流集成商加大在上海枢纽的全货机运力投入,推动全货机和客机腹舱通达性互补、运力共享、高效衔接。吸引物流集成商、跨境电商平台等依托枢纽机场设立总部或分拨中心,打造货物集散、存储、分拨、转运等功能。支持航空物流企业拓展跨境电商、生鲜冷链、先进制造等高增长高附加值市场。做强航空货运中转功能,优化推广“空侧直通”监管模式,推动浦东国际机场、虹桥国际机场间货物转运模式创新。因地制宜拓展前置货站,推动航空口岸货物监管和安保“关口前移”,构建卡车航班网络。
(八)打造现代化空管保障体系
优化长三角地区高空航线,推进京沪、沪蓉、沪广主轴航路建设,积极争取增加干线路网资源供给。深化上海地区空域精细化管理改革试点,推动上海进近管制区空域结构、航路结构和走向优化,争取增加枢纽进出端口数量,实现浦东国际机场、虹桥国际机场高峰小时容量有序扩容。建设华东地区(上海)空中交通管制能力提升工程、虹桥地区空管保障提升工程、浦东国际机场四期扩建空管工程。结合南通新机场建设推进配套空管工程,开展浦东国际机场、虹桥国际机场、南通新机场进离场航线规划和飞行程序优化设计。开展虹桥国际机场近距跑道运行模式优化试点。自主研发航空气象服务系统,发挥上海地区航空气象服务共同体作用,保障航空枢纽安全高效运行。
四、聚焦补齐短板,提升高端航运服务能级
(九)提升航运保险全球服务水平
做实做强航运保险运营中心,发展航运保险经纪、保险公估等第三方服务,完善航运保险生态体系。加强航运再保险要素集聚,支持绿色航运保险共同体、国产商用飞机海外机队保险联合体扩大业务承接,探索新型风险转移产品,拓展全球检验人服务网络。鼓励保险公司聚焦新型船舶、飞机全产业链等领域的风险保障需求,开发专业化、定制化保险产品。推动航运保险与海关、海事等跨领域数据对接,提升风险识别、精准定价和风险减量服务能力。针对新能源船舶、大飞机等重点领域制定示范性保险协会条款,探索在新型风险领域建立行业标准规范。提升我国船东互保组织承保能力和信誉担保国际认可度,进一步融入国际航运保险市场体系。
(十)促进航运融资和结算便利化
大力发展飞机、船舶及核心部件等融资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提供跨境、离岸银团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含金融租赁)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V)开展租赁业务,提高临港新片区融资租赁一站式平台服务水平。支持航运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探索设立产业基金,拓展融资渠道与模式。支持金融机构通过电子单证上链存证和交叉匹配,为航运贸易企业开展结算、融资、保险等提供辅助验证。支持符合条件的航运企业设立全球或区域资金管理中心,便利境内外资金在岸集中管理使用。提升人民币跨境使用便利度和收付效率,引导航运产业链企业优先使用人民币计价或结算。
(十一)推进航运法律服务能力提升
完善临时仲裁制度规则和配套服务措施,推进临时仲裁在航运保险等重点领域的运用。加强海事、航空专业仲裁工作平台建设,鼓励开展电子提单、多式联运“一单制”等新兴领域仲裁实践。发挥上海航运法律共同体作用,引导和支持各类航运经营主体在依法约定纠纷解决方式时,选择上海仲裁机构、调解组织或者以上海为仲裁地解决争议。制定和推介航运领域标准合同示范文本,为航运经营主体提供法律风险防范和争议解决指引。用好法律服务领域对外开放政策,吸引境外知名航运法律服务机构集聚上海。支持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等设立境外分支机构或服务网络,为航运相关企业海外活动提供法律风险防范和争议解决服务。提升航运公证服务便利性,组建“一站式”跨境公证认证平台。推动成立海事司法鉴定中心。
(十二)发展航运交易和信息咨询服务
建设行业领先的国际化航运交易平台,提供船舶、航空资产交易“一站式”服务。维护航运指数期货市场平稳运行,扎实做好标的指数风险防控,加强产业客户培育,探索航运指数期货新品种开发。依托上海地方碳市场积累航运、航空碳排放交易经验,有序扩大航运企业参与碳交易的范围。深耕“上海航运指数”品牌,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航运指数供应商。支持航运智库加强品牌建设和交流合作,做强全球航运智库联盟。
五、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航运中心数字智能绿色转型
(十三)推进航运业务数字化转型
支持航运科技企业打造创新平台,提升航运贸易区块链网络航运业务共性服务能力,打造航运数字科技新生态。基于航运贸易区块链网络基础设施底座,实现跨主体数据可信共享,构建长江经济带多式联运分布式协同数据链,升级国际集装箱运输服务等功能性平台,推动电子换单放货、电子提单、多式联运等应用扩围提质放量,加强与金融、法律等领域的数据对接。深化“空运通”平台建设,加强与中国(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对接,推动监管单位与空运企业信息联通、业务协同,推动跨境电商空运敏感货物全链路数据流通。支持航运科技企业、科研机构构建航运业大模型,鼓励多元主体共同建设航运高质量数据集。
(十四)打造枢纽智慧运营标杆
打造智慧港口升级版,结合码头建设项目更新应用自动化码头技术,推进传统码头自动化、智能化改造。持续推进洋山港智能重卡示范运营,探索商业化运营模式。建设长江口智慧航道与智慧航保示范区。全面推进内河智慧航道建设,建成航道感知、航道通信、电子航道图等统一数字底座。贯彻全机场管理理念,构建全域数据开放共享生态,打造全球智慧机场标杆。建设浦东国际机场高级场面活动引导与控制系统(A-SMGCS),推广虹桥国际机场航空5G机场场面宽带移动通信系统应用。
(十五)促进能源结构优化调整
探索国际航运绿色发展路径,支持氢、氨、电、二甲醚等绿色能源(燃料)动力船舶试点应用。提升船用液化天然气、甲醇、生物燃料存储和加注能力,统筹设置船舶燃料加注和海事服务锚地。推广电池、甲醇动力等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船舶在内河场景的应用,推动燃料加注及充换电设施建设。稳妥推进“绿色航运走廊”建设。加强港口电力供应保障,以集装箱船舶、始发港邮轮为重点,提高岸电使用率。推动港口、机场新增或更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替代产品。提升机场可再生能源使用占比,建设可持续航空燃料加注能力。
(十六)加强航运碳排放和污染物治理
发挥上海海事局船舶能效管理中心作用,实施国际航行船舶碳强度管理。加强中国船舶油污损害理赔事务中心能力建设,提升事故损害应对能力及理赔效率。完善航空、水运业碳排放核算方法,研究制定使用绿色燃料及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技术的碳排放核算方法。面向绿色燃料加注作业应急需求,加强上海港船舶污染应急能力建设。完善“船、港、城”一体化船舶污染物治理体系,提升长三角区域船舶和港口污染联防联治水平。引导老旧高污染、高耗能船舶和机场、港口内不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快退出市场。提升机场环境治理水平,优化机场水域环境,建设噪声污染控制体系,打造“无废机场”。
六、推进融通共链,构建新型航运产业体系
(十七)优化航运产业空间布局
建设特色鲜明、各具优势的航运服务集聚区。洋山—临港地区推进航运业更高水平开放,打造航运改革创新示范高地。外高桥地区深化区港联动,建设高能级国际采购配送分拨中心,布局邮轮特色产业。陆家嘴—世博地区深化航运产业空间载体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打造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区。北外滩地区发展航运总部经济、邮轮经济和高端航运服务,建设国际航运融合创新功能区。吴淞口地区深化中国邮轮旅游发展示范区建设,打造亚太领先邮轮母港和邮轮运营总部基地。浦东国际机场及周边地区着力打造国际航空城,集成航空运输、航空制造、商旅文展复合功能,建设航空产业集聚高地。聚焦虹桥临空经济示范区提质升级,建设航空企业总部基地、高端临空服务业集聚区和长三角低空经济总部集聚区。
(十八)建设航运绿色燃料加注和交易中心
建设内外并重、多元并举、成本可控的资源供应体系,推进液化天然气站线扩建和绿色甲醇制备项目,支持市内企业跨省布局绿色燃料生产基地。利用现有液化天然气储存能力和码头资源,合理布局绿色燃料储运加注设施。打造船用绿色燃料加注服务平台,提供采购、加注、结算等“一站式”服务。建设航运绿色燃料现货交易市场,研究开发绿色燃料价格指数。积极参与我国自主的国际航运可持续燃料认证体系建设。聚焦“制储输用”全产业链核心技术,推动装备国产化和成果转化应用。
(十九)促进船舶和港口装备制造高质量发展
实施低碳、零碳船舶产品专项工程,加强船载碳捕集技术和无人船艇、智能船舶技术研发,支持开展定点航线有条件自主航行试运营。提升船舶海工修造业智能化水平,加快建成长兴岛世界级现代化造船基地。提升港口装备制造对智慧港口全产业链的服务能力,拓展海外多元市场,加强国际标准规则输出。支持港航企业和专业机构合作建设航运专业技术创新平台和创新联合体,提升航运产品和系统的研发设计、认证服务能力。
(二十)建设亚太邮轮经济中心
建设高水平邮轮运营中心,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本土邮轮运营品牌,吸引邮轮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建设亚太邮轮旅游枢纽港,鼓励设置层次丰富、特色鲜明的邮轮航线体系,吸引访问港邮轮挂靠,推动内河游轮旅游高质量发展。提升邮轮旅游度假区能级,优化邮轮目的地功能和环境,打造中国邮轮入境旅游第一站。完善邮轮综合配套服务,优化口岸出入境免税店布局,建设国际邮轮物资补给基地。建设大型邮轮总装建造和维修保养改造基地,形成国际主流大型邮轮船型建造能力,培育本土邮轮配套供应链,发展邮轮维修改装业务。
(二十一)发展现代民用航空产业
以大飞机总装制造为龙头,吸引产业链重点环节、关键零部件研发生产企业落地,联动长三角建设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拓展国产民用飞机应用场景和运营规模,推进国产民用飞机“走出去”。依托浦东国际航空城和虹桥临空经济示范区,集成飞机保税维修与改装、航空租赁与融资、航材管理与贸易、航空会展与培训等航空服务功能。依托东方枢纽上海东站和国际商务合作区,打造高度便利的国际商务交流合作平台。鼓励低空飞行在海事智能监管、港区环境监测、锚地物资配送等场景的探索应用。
七、全面深化改革,营造一流航运发展环境
(二十二)提升口岸服务水平
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成熟度评估体系,加强通关便利政策供给,深化智慧口岸建设,规范进出口环节口岸收费,强化航空口岸7×24小时通关保障。积极争取移民管理创新政策在上海先行先试,提升邮轮和航空口岸外籍人员出入境便利化水平。
(二十三)完善司法保障体系
强化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有效衔接,促进海事、航空纠纷多元化解,完善司法部门与仲裁机构案件委托调解机制。发挥海事审判精品案例的规范引导作用,服务对接绿色航运、新型跨境物流等新业态发展。加强数字海事法院建设,提高海事诉讼便利度。
(二十四)优化人才发展环境
实施高端航运人才“海聚”行动,推动项目引才和平台聚才。推进产学研合作,培养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航运人才。建设高级航海人才培养基地,加强邮轮船员队伍建设。探索建立跨部门参与的船员权益保障机制。完善航运人才“一站式”公共服务平台功能,提供安居、医疗等配套生活保障。
(二十五)发挥产业政策引导作用
优化专项扶持政策,促进航运集疏运结构优化,支撑航空枢纽建设,发挥对航运服务功能拓展、数智低碳新技术应用、国际海事规则制定等的支持引导作用。发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等专项资金引导作用,推动现代航运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融合,助力打造高端航运产业集群。
(二十六)强化国际交流合作机制
高质量举办北外滩国际航运论坛、中国国际海事会展等活动,鼓励航运服务集聚区打造特色鲜明的航运活动品牌。支持航运产业链企业抱团出海,共同开拓国际市场。支持航运专业组织机构发展,争取国际航运组织在沪设立分支机构。支持航运保险机构和协会参与国际海上保险联盟(IUMI)事务,鼓励航运专业机构参与国际海事技术规则和标准制定。推动上海中国航海博物馆功能升级,支持航运文化场馆国际合作。
八、保障措施
加强国际航运中心与国际经济、金融、贸易、科技创新中心协同发展。深化部市共建国际航运中心合作机制,共同推动航运中心重大改革、重大项目、重大政策落地。深入构建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治理体系,促进长三角世界级港口群、机场群规划监管协同、投资运营合作、信息高效互通。跟踪国际经贸发展和地缘政治动向,加强行业风险应对能力建设。定期开展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情况评估,跟踪规划实施效果。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十五五”规划》的通知
Notice on the issuance of the "15th Five-Year Plan" for the Development of Shanghai's Service Industry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十五五”规划》的通知
沪府办发〔2026〕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十五五”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5月25日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十五五”规划
为推进我市服务业扩能提质和优质高效发展,更好发挥服务业在经济发展中的主引擎作用,根据《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和对上海工作重要指示要求,围绕上海加快建设“五个中心”,突出需求牵引、改革攻坚、创新发展、开放合作,以高水平制度供给和科技赋能为动力,以高能级主体培育为支撑,以高效能要素配置为保障,着力塑造全球竞争新优势、培育数智发展新动能、激发焕新提质新活力,全面提升“上海服务”全球辐射力和国际竞争力。
到2030年,服务业优结构、育动能、提质效取得明显成效,数智化、标准化、融合化、国际化水平持续提升,服务业增加值达到6万亿元左右,基本形成以高能级城市核心服务功能为引领,以高端化生产性服务业为主体,以高品质生活性服务业为支撑的优质高效服务业新体系,把上海服务业打造成能级更高的经济增长“韧性基座”,辐射更强的全球服务资源配置“活力枢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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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1 上海“十五五”服务业发展主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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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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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名称
|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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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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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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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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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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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增加值年均增速
|
%
|
预期性
|
5.6
(2021—2025)
|
≥5.5
(2026—2030)
|
|
2
|
服务业劳动生产率
|
万元/人
|
预期性
|
39.39
|
>45
|
|
3
|
金融市场成交额
|
万亿元
|
预期性
|
4058.95
|
>4500
|
|
4
|
服务贸易进出口额
|
亿美元
|
预期性
|
2578.4
|
>3000
|
|
5
|
航空货邮年吞吐量
|
万吨
|
预期性
|
453.8
|
470左右
|
|
6
|
全社会研发经费支出相当于地区生产总值比例
|
%
|
预期性
|
4.5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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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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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数量
|
家
|
预期性
|
1076
|
新增300家左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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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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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型企业总部数量
|
家
|
预期性
|
89
|
新增100家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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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点任务
“十五五”期间,上海服务业按照分层分类推进思路,坚持扩能和提质并举、发展和监管统筹,重点围绕“五个中心”建设提升城市核心服务功能,聚焦发展以培育产业升级新动能为导向的生产性服务业和以激发内需新活力为导向的生活性服务业,注重前瞻布局服务业新兴赛道,拓展未来增长空间,全面打造新质引领、优质高效的现代服务业新体系。
(一)围绕深化建设“五个中心”,持续提升城市核心服务功能
1.着力丰富金融服务高质量供给
做强金融基础设施和多层次金融市场,提高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全球网络覆盖度,支持银行间市场交易报告库建设;深化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健全常态化退市机制;深化发展“一带一路”债券和熊猫债、玉兰债市场;推动期货和衍生品市场产品创新,推进人民币外汇期货交易试点;深化信托财产登记制度试点。提升金融市场开放度和国际化服务竞争力,深化临港离岸贸易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持续增强国际再保险、全球资产管理等重点中心功能,不断提升“上海价格”“上海指数”以及主要大宗商品和重要能源品种期现货价格的国际影响力;拓展自由贸易账户功能及应用场景。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加快构建全周期、多元化、接力式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推动绿色金融标准、相关可持续金融标准的多领域应用;加强政策性融资担保和普惠保险体系支持,积极发展普惠金融;丰富养老金融产品,提升金融服务适老化水平;稳步发展数字人民币,提升金融科技创新服务水平。
2.持续增强贸易链接全球功能
引育高能级贸易主体,深入实施全球贸易商行动,发展一批贸易自主品牌企业和贸易型总部;鼓励具有国际国内供应链组织能力的企业在沪设立全球供应链管理中心;培育具有采购、分销、加工、储存、配送等综合服务能力的大宗商品贸易主体。优化国家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功能,提升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能级。加快发展新型贸易,推动服务贸易、数字贸易、跨境电商、离岸贸易创新发展。打造一批保税数字化应用场景,建设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区,增强国家特色服务出口基地辐射带动作用,支持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开展服务贸易创新探索。提升全球资源配置能级,鼓励大宗商品交易服务平台丰富业务品种、拓展服务功能,促进大宗商品期、现、衍市场联动。持续深化海外综合服务体系建设,提升企业走出去综合服务平台能级,全力打响上海出海服务品牌。深化中国(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优化智慧化服务功能。
3.大力提升高端航运服务能级
强化海空港枢纽全球辐射能力,加快洋山、罗泾等港区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优化临港新片区、外高桥多式联运集疏运网络;推动国际中转和集拼业务规模化发展,丰富多业态混拼模式,优化“联动接卸”业务模式;高标准建成东方枢纽上海东站,发展“航空+”多式联运,完善浦东国际机场、虹桥国际机场高品质商务航线网络。推动航运服务业高水平发展,推动在沪航运保险运营中心做实做强,支持发展航运领域融资租赁;推进涉外海事临时仲裁发展,推动成立专业化海事鉴定中心;吸引和培育国际性、国家级航运专业组织和功能性机构在沪集聚发展。加快航运数字化智能化进程,拓展国际集装箱运输服务平台应用,深化“空运通”平台建设,持续推进智慧航道建设,拓展“航贸链”应用。推动航运绿色化转型,加快建设国际航运绿色燃料加注中心和交易中心,完善绿色航运技术研发、船舶能效管理等服务体系,积极参与我国自主的国际航运可持续燃料认证体系建设,稳步推进与国际港口合作共建绿色航运走廊。
4.全面增强科技创新服务功能
强化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战略科技力量支撑,推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高效开放共享,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积极承接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建设国家实验室等高水平机构和平台;实施全球科技伙伴计划,布局建设“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优化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推进战略性、高能级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提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效率,完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创新高能级概念验证平台、中试平台、高质量孵化器等运营模式,发挥国家技术转移东部中心、上海技术交易所等作用,打造高效规范、公平开放的技术要素市场,布局建设科技服务业集聚区。深化科技服务体制机制改革,深化基础研究先行区建设,持续实施“探索者计划”;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强化识别发现项目的市场化机制;深化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推广“全部赋权+协议约定收益”模式,健全尽职免责制度和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健全科技信贷、科技保险等科技金融支持机制。
(二)强化生产性服务业赋能质效,培育产业升级新动能
1.提升信息服务创新加速度
提高软件研发应用水平,实施优质企业培优、中小企业育强、小微企业成长的梯度激励政策。提高操作系统、数据库、工具软件等基础软件性能,强化计算机辅助设计、辅助分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等工业软件供给能力,推进云化部署,鼓励布局研发智能助手、智能办公、智能娱乐等智能原生软件。壮大在线新经济规模,做强生活性互联网、社交电商、文化社区视频平台等优势业态。提升大宗商品交易、工业品电商、工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平台能级。推动跨境电商、直播电商创新发展。强化“人工智能(AI)+”新兴业态基础支撑,优化布局算力设施,加强算力券支持和智能算力普惠供给。支持信息服务、工业服务等领域建设共性技术平台,提供算法库、工具链、测试验证环境等资源共享服务。培育数据服务商,推动重点行业领域打造“数据要素×”示范场景。
2.拓展专业服务发展新空间
(1)提升专业商务服务质效。打造一流法律服务高地,优化构建律师事务所品牌矩阵,支持法律科技发展,做强涉外法律服务品牌,拓展海外法律服务网络,支持浦东新区深化打造上海国际法律服务中心核心承载区,提升虹桥国际中央法务区建设水平,鼓励和支持静安区、徐汇区等加强法律服务高地建设。提高咨询调查服务水平,鼓励本土咨询调查服务机构规模化、品牌化发展,支持科技赋能咨询服务,鼓励机构拓展健康咨询、环境、社会和治理(ESG)咨询等新赛道,支持建设政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新型智库。提升会计审计服务能级,支持会计师事务所通过优化组合、业务拓展、加入国际会计网络等方式做大做强,鼓励创新适应数字经济、共享经济等新兴经济的审计服务技术和模式。发展数字广告新业态,深化“AI+数字广告”融合赋能,支持广告智能体研发和标杆场景打造,更好发挥上海国际公益广告大赛、上海国际广告节等行业活动平台的资源链接功能。提高人力资源服务质效,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拓展高附加值业态,并加强与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合作,更好发挥促就业作用,提升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引领度。做优做强信用服务,支持信用数据开发应用,加强信用服务场景供给,拓展在政府管理、市场交易、社会治理、信用经济等领域应用,培育具有品牌竞争力的信用服务机构。
(2)增强专业技术服务核心竞争力。增强检验检测认证服务能力,聚焦高端制造重点领域培育检验检测认证领军企业,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一批国家和市级质检中心、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等平台,推动检验检测认证结果互认与国际采信试点。培育知识产权服务优势,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交易,深化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试点,推动完善央地协同审查模式,促进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定价、交易、权益保护等全链条数据流通和运用,支持浦东新区、徐汇区高质量建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高地。深化物流及供应链服务体系建设,持续提升口岸物流、制造业物流、城市配送和快递物流等服务效率和能级。鼓励物流企业向上下游一体化延伸拓展供应链管理服务,支持龙头企业、链主企业加强供应链服务功能整合。支持发展低空物流、无人配送、智能云仓、黑灯仓库等智慧物流仓储新业态。强化物流枢纽、骨干冷链物流基地、海外仓等关键基础设施网络。鼓励发展供应链金融、国际物流咨询、跨境合规服务、绿色供应链认证等高端业态。拓展绿色低碳服务链条,培育绿色低碳专业服务市场,培育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产品碳足迹核算评价和认证机构,做优做强长三角碳足迹认证中心,扩大上海国际碳中和技术、产品与成果博览会品牌影响力。
3.加快工业服务提质新突破
加快推动服务制造一体化发展,鼓励核电装备、汽车、民用航空、船舶海工等企业构建数字化平台,向研发设计、品牌营销、供应链管理、智能运维等服务延伸,鼓励研发机构、设计企业、互联网平台向生产制造环节延伸,支持发展柔性制造、共享制造、全生命周期管理和产品服务集成等新模式,支持总集成总承包企业在海外设立研发设计中心和分支机构。着力培育工业数智化转型服务,围绕工业语料数据、智算云、模型平台、智能体开发应用、具身智能等领域培育一批数字化转型服务商,鼓励建设工业互联网“双跨”平台,推进行业级、园区级、企业级等工业互联网平台及轻量化工业APP协同发展。积极塑造工业设计新优势,提升集成电路、新能源汽车、智能终端、时尚消费品等领域设计服务能力,深入实施“元创未来”计划,大力发展智能设计、众包众创设计、交互设计、网络协同设计等新型服务模式。
(三)促进生活性服务业焕新进阶,激发服务消费新活力
1.深化文商旅体展一体化联动
增强文化产业影响力,扶持红色文化、海派文化、江南文化重大工程和项目;重点支持影视创制、艺术品交易、演艺、电竞、旅游、体育、网络文化、创意设计等产业发展,打造一批口碑好、品质优的本土服务品牌;创新发展数字文化新业态,培育科技融合型文创品牌,支持黄浦区、杨浦区加快打造互联网优质内容创作集聚新高地,支持松江区深化科技影都建设。提升商贸服务能级,推动传统商贸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直播电商、即时零售等新业态;打造全球新品首发地,鼓励培育“IP+消费”新模式,培育本土消费品品牌,放大“五五购物节”、主题消费季等重大消费节展的带动效应;提质发展一刻钟便民生活圈,提升社区消费便利化水平。深挖旅游消费潜力,构建全域化旅游产品体系,加快建设“一江一河”世界级滨水区,创新发展乐园旅游、红色旅游、工业旅游、科普旅游、邮轮旅游、乡村旅游等主题旅游;支持文旅元宇宙创新示范项目,打造智慧文旅服务场景;推动旅游公共服务与城市公共服务一体化建设。激发体育市场活力,做强国内外品牌赛事矩阵,推广赛展结合,支持开展本土品牌体育赛事版权交易,支持发展体育传媒、体育经纪、体育保险、体育展会、体育旅游等体育服务业;深化国家体育消费试点城市建设。提升国际会展之都能级,继续办好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等重大会展活动;深化与会展国际组织合作,吸引集聚知名会展项目和企业,支持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品牌展会。推动文商旅体展跨界融合联动,打造“一站式”文商旅体展联动新载体,发展“票根经济”联动消费模式,多方位提升入境消费服务便利化水平,高效统筹场馆资源,拓展复合型体验消费空间。
2.提升医疗教育专业化水平
加快发展医疗健康服务业,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医学中心和临床重点学科,推动临床医疗数据标准化和院际互通互认;提升中医特色服务能力,建设“海派中医”国际服务品牌;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医疗旅游服务品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特色医疗健康服务机构;整合优质医疗培训资源,构建全球医疗器械展训服务新平台;创新丰富医疗健康保险服务产品。推动教育培训专业化升级,推进产教融合协同育人改革,优化院校学科和课程体系设置;加强各类专业服务人才和职业技能规模化培训,深化“订单式”培养模式创新。支持在线教育创新规范发展。
3.加快养老托幼品质化跃升
促进银发经济高质量发展,鼓励社会力量投资专业养老机构,促进社区嵌入式养老、居家养老等养老服务形式多元化发展,推动医养结合,加强养老服务技能人才供给,推进智慧养老设施和科技应用场景建设,支持助浴、陪诊、适老化改造、康复辅具租赁等领域发展,优化长护险机制,支持个人养老金、第三支柱商业养老保险、养老理财等产品规范创新。打造多元化、高品质的托育服务体系,推进学前教育和托育服务协调发展,探索托育与早教、婴幼儿健康管理服务协同,支持发展社区托育、企业托育、楼宇托育等新型托育场景,加强托育人才培养培训,健全对托育机构的评估监测制度和常态化监管体系。
4.构建家政餐饮多元化网络
促进家政服务高质量发展,提升家政服务职业化、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以家政企业员工制转型为重点,培育具有示范效应的家政服务龙头企业;优化上海家政服务管理平台功能,健全家政人才培训体系;引导企业引入保险机制,强化家政人员职业保障。推动住宿餐饮服务提质增效,支持国内外知名餐饮企业在沪开设首店,打造特色鲜明的美食街区、美食地标;鼓励住宿企业提升运营场所品质和管理服务效率,培育一批中高端住宿服务品牌。支持主题酒店、民宿、汽车旅馆等多元业态发展。
(四)前瞻布局服务新兴赛道,深度挖掘未来发展新潜力
1.深化发展智能技术类新服务
AI软件技术及服务,大力发展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聚焦人脸和图像识别、增强现实/虚拟现实(AR/VR)技术、智能交通、智慧物流、在线教育、能源等领域,打造AI软件技术及服务产业集群。“AI+”研发,聚焦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等领域加强技术突破、数据管理和制度保障。具身智能服务,支持开发面向家庭、养老、文旅、商业等场景的整机产品,加速机器人从特定任务执行向通用智能、场景化精细服务功能跃升。智算云服务,做强算运存协同布局的智算云网络,推动AI技术与云计算融合创新,推广模型即服务(MaaS)。云平台服务,在金融、医疗、文旅等垂直领域打造一批“AI+”服务标杆场景。AI智能体,支持多模态智能体开发与应用,推动智能客服、智能运营、智能决策等工具规模化应用。智能驾驶,有序推进智能驾驶在共享出行、物流运输等多场景应用。智能家居,发展可全方位感知、智能化控制的智能家居设施及用户端定制服务,满足养老、育儿、办公、娱乐等场景化服务需要。
2.加快创新生命健康类新服务
靶向药物,针对复杂与罕见疾病,推动加快靶向药物研发,提升精准治疗服务水平。数字医疗,推动人工智能辅助诊断技术攻关,开发覆盖影像诊断、病理分析、慢病管理、临床决策等场景的智能系统,推动数字疗法在适宜领域的应用推广。脑机接口,重点推动脑机接口技术在神经退行性疾病、运动障碍康复、残障人士功能代偿等领域的技术研发、临床转化与服务创新。细胞与基因治疗,推动建立标准化、规模化、规范化的细胞与基因治疗产品制备与质量控制体系,构建从细胞存储、技术研发到临床治疗的一体化服务。心理健康服务,针对青少年心理健康指导、老年情感陪护、职场压力疏导、家庭关系调解等需求,支持发展AI心理测评、智能疏导、虚拟陪伴、戏剧疗愈、正念冥想等心理健康服务。
3.拓展布局体验经济类新服务
沉浸式文旅,联动上海文旅融合地标,开发剧本娱乐、情景剧场、实景演艺、虚拟现实体验等项目,发展深度互动体验、情景角色扮演等沉浸式文旅消费新模式。IP消费,围绕文创、体育、文旅等重点领域,培育打造一批具有全国影响力的上海本土IP品牌,拓展卡牌、潮玩等IP衍生产品矩阵。
三、空间布局
统筹国家战略承载区域、重点功能区域、各区优势赛道产业布局,因地制宜、协同联动,着力构建“一核、两翼、三带、多片区”(1+2+3+N)服务业发展空间格局。
(一)“一核”引领
“一核”即中央活动区高能级、高密度服务业功能中心。重点发展总部经济、国际金融、专业服务、现代商贸、文化创意、都市旅游、信息、科技等现代服务业。支持浦东新区、徐汇区、静安区等进一步打响专业服务品牌。擦亮南京东路国际一流商街名片,提升南京西路商圈能级。建设国际珠宝时尚功能区和杨“数”浦新质秀带创新区,提升“上海硅巷”产业互联网创新浓度。
(二)“两翼”辐射
“两翼”即东翼的临港新片区和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以及西翼的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和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两翼”突出服务功能内外联动,打造服务业深化开放和改革创新辐射极。东翼在临港新片区,深化离岸金融、航运服务、新型贸易、保税经济等服务功能,打造国际数据加工枢纽,建设更具国际竞争力的特殊经济功能区;在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创新发展商务、会展、培训、专业服务等国际化高端服务,打造联通全球服务市场新平台。西翼在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发展高能级总部经济、高流量贸易经济、高溢出会展经济;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发展现代物流供应链、绿色金融、“AI+”健康医疗等高端服务业。
(三)“三带”联动
“三带”即“魅力”滨江服务带、“活力”苏河服务带和“动力”创新服务带。“魅力”滨江服务带联动世界级滨水区和黄浦江功能区段建设,支持浦东新区、黄浦区、徐汇区、虹口区、杨浦区、闵行区、宝山区等发展各具特色服务功能。“活力”苏河服务带联动苏州河水岸文化经济带、南北向重要城市廊道建设,放大协同创新和以新提质的服务辐射力,提升苏河湾功能区滨水中央活动区服务功能,擦亮“半马苏河”滨水文旅体服务品牌。“动力”创新服务带联通陆家嘴沿世纪大道轴线,贯通张江科学城、国际旅游度假区、浦东国际航空城至临港滴水湖区域的创新策源功能轴,提升科技创新、新兴金融、信息服务、贸易、航运等服务能级。
(四)“多片区”协同
提升五个新城服务业配套和赋能水平。围绕先进制造和科技创新,提升生产性服务支撑水平,依托特色文旅资源,加强生活性服务配套,推动以新城辐射带动区域服务业功能跃升。加快宝山区、金山区服务业转型升级。支持宝山区重点推进产业互联网创新实践区、碳中和产业创新发展高地建设,打造邮轮入境消费首站。支持金山区深化国家“两业融合”试点区域建设,创新发展低空经济运营服务,打造华东区域性智能算力枢纽。市、区协同打造产业特色赛道。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围绕各区优势产业,加快培育一批特色鲜明、龙头引领、增长强劲的服务业发展平台,市、区协同加强服务业联动发展和功能配套。
图1 “十五五”时期上海市服务业发展空间布局
四、保障措施
加强统筹协调,推进规划任务分解落实,开展规划实施动态评估。深化实施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探索服务业领域首创性、集成式改革。优化服务业领域行政审批事项,健全以风险防控为核心的监管体系。优化要素配置,加强服务业人才引育,降低轻资产服务业企业融资门槛和成本,完善业态复合、弹性灵活的服务业用地管理模式,支持建设一批服务业可信数据空间。构建服务业企业梯度培育机制,打造多元功能复合的新质载体空间,完善招商服务一体化机制。强化龙头牵引,打造一批具备全球竞争力和产业带动力的服务业龙头企业,促进上下游企业链式发展、协同创新。完善标准和统计监测,健全新兴服务领域标准体系,深化开展服务业标准化试点,以高水平标准引领高品质服务供给;完善服务业发展统计监测体系,强化大数据对政策优化和经济运行监测的支撑。
上海科委
Shanghai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mmission
上海市科委2026年“政府开放月”活动方案
Activity Plan for the "Government Open Month" of the Shanghai Municip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mmission in 2026
2026年8月,为进一步增进政民政企互动实效,以更高质量政务公开助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在全市“政府开放月” 活动期间,将围绕“聚焦产业经济·打造一流营商发展高地”专题,组织开展“线上解读+线下咨询”政策解读指导系列活动及专访活动,具体安排如下:
一、活动主题
“聚焦产业经济·打造一流营商发展高地”——政府开放月系列活动
二、主办单位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三、承办单位
上海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上海市科技成果档案资料馆)
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
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管理中心
上海脑机接口未来产业集聚区“脑智天地”
四、活动时间
8月期间,具体活动时间将另行发布通知。
五、活动安排
闵行区闵北路618号“脑智天地”
活动将另行发布通知,根据通知要求报名
“线上解读+线下咨询”系列活动(含《关于促进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培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解读、科技计划项目科学数据汇交系统操作培训等)
8月
徐汇区中山西路1525号技贸大厦1楼上海市科技政务服务中心,“上海市科技政务服务中心”视频号等线上同步直播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类中高级职称
8月
徐汇区钦州路100号,“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视频号等线上同步直播
六、报名参与渠道
公众可关注“上海科技”或相关承办单位微信公众号了解活动信息。
纳税问答
Tax Question and Answers
问答一
Q&A 1
问:公司要办理注销登记,未开完的剩余发票怎么办?
答:与供应商协商:若公司注销前与供应商有未完成的交易且未开具发票,应首先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要求其尽快开具发票。 在协商过程中,应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合同、付款凭证等,以备后续维权之用。 向税务机关查询:若无法与供应商协商或供应商已注销,可以向当地的税务机关查询是否存在该供应商注销的发票信息。 若存在,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开发票或采取其他合法措施。
纳税问答二
Q&A 2
问: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合同编号不一致,应该怎么处理?
答:导致这种情况可能有以下几个原因:
原因一、2026年度贷款合同编号填写错误。您可以检查本年度填报的合同编号是否存在错别字、遗漏、空格、中英文括号格式、短横线等符号格式错误,若填写有误,请及时进行修改,确保填写的合同编号准确无误;
原因二、以往年度的贷款合同编号填写错误。若2026年度贷款合同编号填写无误,建议您依次检查以往年度已采集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件扣除信息;
原因三、住房贷款合同发生变化。若2026年度住房贷款信息存在以下变化:
1.存量住房贷款置换导致贷款合同变化;
2.同一住房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
3.同一住房商业贷款转为组合贷款;
您可在填报2026年度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时点击页面下方的“证明材料”,贷款合同是否发生变化选择“是”,然后选择正确的“变更类型”,最后上传“证明材料”;
原因四、填写的是不同套住房。根据政策规定,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如您名下有多套享受首套房贷款利率的住房,也只能保留其中一套住房的住房贷款李旭专项附加扣除,需作废其他套住房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如作废、修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影响到年度汇算结果,请您及时办理或更正相应年度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纳税问答三
Q&A 3
问:请问从今年开始,我公司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保公积金,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其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属于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不确认为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销售额。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应当就其取得的销售额,向服务购买方开具发票。委托方实际发生的人力资源服务费、工资薪金和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扣除。
纳税问答四
Q&A 4
问:请问从今年开始,我公司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保公积金,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其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属于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不确认为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销售额。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应当就其取得的销售额,向服务购买方开具发票。委托方实际发生的人力资源服务费、工资薪金和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扣除。
纳税实务
Tax Practise
纳税实务一
Tax Practise 1
国家税务总局16日发布的发票数据显示,1至5月份,全国工业企业销售收入同比增长6.8%,实现较快增长。
装备制造持续发挥“压舱石”作用。1至5月份,装备制造业销售收入同比增长8%,占制造业比重46.8%,持续发挥“压舱石”作用。其中,计算机通信设备制造、仪器仪表制造、专用设备制造销售收入同比分别增长15.6%、10.5%和8.8%,制造业高端化进程持续推进。
人工智能助推工业智能化发展。1至5月份,机器人、智能车载设备制造销售收入同比分别增长27.7%和46.3%,人工智能赋能工业智能化水平持续提升。同时,高端电子制造加快发展,持续夯实智能制造根基。1至5月份,集成电路、光电子器件、半导体器件制造业销售收入同比分别增长57.7%、32.6%和24.4%。
绿色能源加快转型步伐。1至5月份,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销售收入同比增长4.2%。其中,电力生产销售收入同比增长5.7%,以风光水核等为代表的清洁能源销售收入同比增长18.9%,占电力生产销售收入的比重为38.1%,占比较去年同期提高4.2个百分点。特别是太阳能发电、风力发电销售收入同比分别增长17.2%和22.2%,有力带动电力生产稳步增长。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李平表示,税收大数据反映出当前工业企业销售收入稳步增长,装备制造业和高技术产业等新动能引领作用明显,产业绿色低碳转型持续纵深推进,体现了我国工业经济发展基础不断夯实、发展质效稳步提升,我国经济稳中向好势头不断巩固拓展。
纳税实务二
Tax Practise 2
私户收款偷逃税,“美”在何处?
4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集中曝光了辽宁、贵州、江苏、北京、河北、广东等地查处的6起医疗美容机构偷逃税典型案件,彰显了税务部门坚决维护法治公平税收环境、助力医美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决心,也是对所有经营主体的深刻警示,任何行业的发展繁荣,都必须守法合规。
纳税实务三
Tax Practise 3
税企互动零距离 精准辅导零盲区——宝山区税务局开展新版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专题培训
为抓实推进增值税申报新旧版本平稳过渡、有序衔接,近日,宝山区税务局走进宝武共享服务有限公司开展新版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专题培训,进一步帮助企业在试点期间准确把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办法等,切实提升税企沟通实效。
聚焦关键变化,精准解读明方向。税务干部紧扣试行的新版《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围绕封面及业务信息表,附列资料一及其附2附3表,附列资料一的附1表及未开票台账,附列资料二及其二级附表、减免税明细表、主表这四个方面的表单调整及栏次内容变化进行了深度剖析。从主表结构的优化到附列资料的调整,重点讲解了增设的《业务信息表》作为申报“总开关”的关键作用,通过采集纳税人标签信息,实现申报界面的“定制化”展示。同时,针对附1增设的《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及加计抵减情况整合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等具体变化,条理清晰地梳理了新旧申报表的逻辑差异,帮助企业财务人员快速掌握新版申报表填报要求,消除认知盲区。
纳税实务四
Tax Practise 4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自然人吴华涛虚假填报、违规享受优惠政策偷逃个人所得税案件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自然人吴华涛虚假填报、违规享受优惠政策偷逃个人所得税案件。
经查,上海某公司职员吴华涛,作为销售人员于多处取得收入,不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经税务部门多次提醒后,在汇算清缴中通过少填收入、违规选择远洋船员税收优惠等方式,少缴个人所得税。经税务部门多次督促提醒,吴华涛仍不如实申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吴华涛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1.57万元,目前,涉案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