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
the State Council
国务院关于印发《教育发展“十五五”规划》的通知
Notice on the issuance of the "15th Five-Year Plan for Education Development"
国务院
关于印发《教育发展“十五五”规划》的通知
国发〔2026〕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教育发展“十五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26年6月22日
教育发展“十五五”规划
为加快建设教育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坚持党对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牢牢把握教育的政治属性、人民属性、战略属性,聚焦高质量教育体系建设,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着力促进公平、优化结构、提高质量,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推动教育强国建设迈上新台阶,更好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到2030年,教育强国建设取得显著成效,高质量教育体系基本建成。党对教育事业全面领导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更加完善,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体系更加健全,立德树人成效更加显著,人民群众教育获得感显著增强,教育对科技和人才的支撑更加有力,学习型社会基本形成,我国教育的国际影响力、竞争力和话语权显著提升。
二、落实战略任务
(一)塑造立德树人新格局
1.高质量实施新时代立德树人工程。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领域育人,确保广大学生始终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社会主义。推进思政课程和课程思政同向同行,常态化开展高校党员基本培训,系统构筑党的创新理论主课堂。在高校全面开设新时代实践教育课程和大学生社会实践专门课程,建立中小学校国情研学制度,促进思政课堂和社会课堂有效融合,打造新时代伟大变革实践育人大课堂。强化校园网络正能量资源供给,迭代升级数字时代网络育人新课堂。开发和应用思政引领力指数。常态长效推进党政领导干部、先进典型进校园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落实教材建设国家事权,全面推进中国特色高质量教材体系建设。强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加强国家语言能力和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宪法法治、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教育。深化学校国防教育,提高学生军事训练保障水平。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完善党、团、队一体化育人链条。
2.全面实施新时代高校思政课课程方案。创新讲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概论”等思政课,推动专业课程用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分领域思想概论教材和专题教学讲义,加快完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核心内容的课程教材体系,加强马克思主义学院的学科学术建设。推进大中小学思政课一体化改革创新。全面提升思政课教师队伍育人能力。
3.在教育系统加快推进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建设。创新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大力实施高校党的创新理论研究阐释和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工程,深入实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重大专项和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专项,以党的创新理论为引领,持续加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和教材体系建设。推动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提质升级,持续建设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实验室和创新团队,加强高校智库建设。
4.大力推进健康学校建设。坚持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提升学生健康素养。深入实施学生体质强健计划,落实中小学生每天综合体育活动时间不低于2小时,推行“课间15分钟”,广泛开展“三大球”等比赛,使每个学生至少掌握1项体育技能。开展学校美育浸润行动,推进学科美育教学改革。实施劳动习惯养成计划。加强合理膳食和营养健康教育,保障学生饮食安全和营养健康。加强校园传染病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健全学生疾病防控和学校公共卫生健康服务体系。普及心理健康教育,实施新一轮学生心理健康促进行动,配齐配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优化全国学生心理健康监测预警系统,构建学校全员育心工作体系。
5.着力提升学生能力素养。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完善科学教育体系,加强青少年科学素养、批判性思维和创新能力培养,强化科技教育和人文教育协同。推进人工智能全学段教育,提升学生人工智能素养,增强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推进校园文化建设,深入实施青少年学生读书行动。深入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攻坚和质量提升行动。建设中华优秀语言文化传承发展体系,提升青少年语言文化素养。
(二)强化教育对科技和人才的支撑作用
6.推进新一轮“双一流”建设。自主科学确定“双一流”标准,强化国家使命引领、战略驱动的前瞻性、体系化布局。聚焦优势学科和战略急需适度扩大“双一流”建设范围,突出学科交叉、产教融合、科教融汇、数智赋能,加强基础学科建设,促进应用学科与基础学科协调发展,大力发展新兴交叉学科,打造拔尖创新人才培养主阵地、基础研究主力军和重大科技突破策源地。
7.启动高水平应用型本科高校“双优”建设。以办学能力优质、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优秀为目标,支持建设一批高水平应用型本科高校,打造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和应用型创新人才培养高地,引领带动应用型本科高校聚焦重点产业链培育优质特色学科专业集群,提高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适配度、服务行业产业精准度、创新成果社会认可度。
8.加快职业教育“新双高”建设。以办学能力高水平、产教融合高质量为目标,加快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大力培养大国工匠、能工巧匠、高技能人才。推进中职、高职、职业本科教育衔接培养,稳步增加职业本科学校数量、扩大招生规模。推动职业教育本科与专业学位教育融合贯通。鼓励行业龙头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学校。
9.大力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启动国家交叉学科中心建设,以前沿交叉学科突破增强原始创新供给能力。深入实施基础学科和交叉学科突破计划,布局学科突破先导项目。深化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深入实施中央高校青年教师科研创新能力支持项目,开展部省联动项目试点。
10.提升高校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加强高校科研能力建设,组织高校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建设国家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和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强化基础研究、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进国家大学科技园优化重塑,建强高校区域技术转移转化中心,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
11.加大拔尖创新人才自主培养力度。聚焦关键领域加强国家学院体系与能力建设。发展高质量本科教育,强化学生核心知识、核心能力培养,深入实施本科教育教学改革试点计划,鼓励高校推广“项目制”育人培养方式。打造卓越研究生教育,健全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分类选拔、分类培养、分类评价机制,探索“博士+硕士”双学位等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导师队伍建设。
(三)全面提升教育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12.推进学前教育优质普惠发展。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提高公办幼儿园学位占比。改善薄弱园办园条件,缩小城乡区域差距。稳步扩大免费教育范围。将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纳入财政保障范围。支持幼儿园发展托幼一体化服务,鼓励招收2—3岁幼儿。
13.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深化集团化办学和城乡学校共同体建设。按规定开展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认定,有序推进市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办好寄宿制学校和必要的乡村小规模学校。深入实施中小学阳光招生专项行动。探索延长义务教育年限。统筹推进“双减”和教育教学质量提升,加强校外培训常态化长效化管理,提高课后服务质量。
14.促进高中阶段学校多样化发展。扩大普通高中办学资源,增加普通高中学位供给,优化学校空间结构,改善教学和生活条件。深入实施县域普通高中振兴计划,推动县域普通高中均衡配置师资,全面提升办学水平。办好综合高中和科学高中,办好少而精的中等职业学校,深化职普融通,拓宽学生成长成才通道。
15.保障特殊群体受教育权利。推动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享有同迁入地户籍人口同等权利,稳步提高其就读公办学校比例,因地制宜放宽在流入地参加中考报名条件,推进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连续接受基础教育。完善残疾儿童、流动儿童、留守儿童等困境儿童关爱体系,健全控辍保学常态化机制。以优质融合为目标办好特殊教育。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规范管理。
16.促进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扩容提质行动。开展就业公共服务进校园活动。加强大学生职业生涯教育。强化困难高校毕业生、离校未就业毕业生专项帮扶。实施高校学生就业能力提升“双千”计划、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行动。
17.优化终身学习公共服务。加强学习型社会基础能力建设,推动资源汇聚共享,完善学习成果认证、积累与转换制度,加快学分银行建设。完善国家开放大学体系,建好国家老年大学、国家数字大学。推动普通高校、职业学校和开放大学协同联动,聚焦学习者需求开发资源、开展培训。完善和加强继续教育、自学考试、非学历教育等制度保障。
(四)培养造就高水平教师队伍
18.实施教育家精神铸魂强师行动。完善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招聘制度,健全教师标准体系,推动教育家精神融入教师培养培训全过程,贯穿课堂教学、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各环节。加强教师队伍思想政治工作。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严格落实师德失范“零容忍”。
19.构建高质量教师发展体系。全面提高师范教育办学质量,优化实施师范教育协同提质计划。推动高水平大学开展教师教育,构建综合性大学、师范院校与中小学校、行业企业等协作机制。优化教师培养规模和结构,加大研究生层次教师培养力度。持续实施教师教育能力提升工程,提高师范生教学实践创新、跨学科学习等能力素质和科技素养。推进“国培计划”改革,加快构建分级分类、梯次进阶的教师能力培训体系。提升教研工作水平。加强义务教育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提升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水平。健全高校教师发展支持服务体系。深入实施国家银龄教师行动计划。
20.强化教师待遇权益保障。深化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优化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健全岗位动态调整机制,强化县域内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健全中小学教师工资长效联动机制。全面减轻教师非教育教学任务负担,落实社会公共服务教师优先政策。按规定做好“最美教师”、“最美高校辅导员”等先进典型选树宣传工作,推进“全国高校黄大年式教师团队”建设,营造尊师重教良好氛围。
(五)扩大高水平教育对外开放
21.有效利用世界一流教育资源和创新要素。深化基础研究国际交流合作。支持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发起或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完善全链条出国留学服务体系,弘扬留学报国传统。鼓励国外高水平理工类大学来华合作办学。开展卓越人才国际化培养项目。
22.着力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中国教育品牌。巩固发展与欧美等国家交流合作机制,深化与周边国家、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全球南方国家合作,围绕职业教育、基础教育、工程师教育、人工智能教育、教师发展等领域分享中国标准和中国方案,做强国际中文教育品牌,支持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打造辐射周边的教育开放高地。加强“留学中国”品牌和能力建设。规范有序开展海外办学。促进中外人文交流。
23.参与引领全球教育治理。用好国际组织等多边平台,深化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国际组织和金砖国家、上海合作组织等多边机制框架下的合作。进一步增强我国在女童和妇女教育、数智教育和STEM(科学、技术、工程、数学)教育等重点领域的引领力。
三、加强规划布局
(一)完善适应学龄人口变化的教育资源前瞻布局
建立健全学龄人口预测预警机制,扩大学龄人口净流入城镇和基础薄弱地区教育资源供给。因地制宜加强闲置校舍跨学段调整,强化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师资统筹配置和保障,推动师资合理流动和余缺调配。结合实际有序推进小班化教学。推动高等教育提质扩容,多渠道扩大优质高等教育资源供给,新增高等教育资源适度向人口大省、中西部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持续改善高校学生宿舍等基本办学条件。扎实推进优质本科扩容,支持建设若干“双一流”高校新校区,“双一流”高校本科招生数增加10万人以上。新建若干所新型研究型大学,以理工农医类专业为主有序扩大优质本科教育招生规模和研究生培养规模。优化实施服务乡村振兴高校招生专项计划。
(二)强化支撑国家重大战略的教育区域布局
支持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加快打造世界区域性高等教育中心。高质量完成教育领域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阶段性任务,推动疏解高校在雄安新区实现创新发展。深入推进海南国际教育创新岛建设。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教育融合发展。促进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上中下游教育协同发展。深化两岸教育交流合作,支持福建高质量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支持港澳发挥独特优势服务教育强国建设,支持香港建设国际创新科技中心,支持港澳打造国际高端人才集聚高地。
健全东中西部高校对口支援机制。深入实施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支持部省合建高校加快发展,优化省部共建高校区域布局。汇聚高水平创新要素,布局建设高等研究院等新型平台。深化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教育人才“组团式”帮扶。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将高等职业教育资源下沉到市县。提升民族地区教育水平。
(三)优化服务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的人才培养布局
健全人才供需适配部际协同机制,提升国家人才供需对接大数据平台服务水平。健全高等教育学科专业设置调整机制,鼓励支持高校超常规布局急需学科专业,优化提升传统学科专业,全面提高学科专业设置适配度。创新学科专业目录管理机制,缩短调整周期,加强研究生、本科、高职三类学科专业协同联动。强化就业状况与招生计划、人才培养联动,实行高校毕业生就业红黄牌提示制度。优化学位授予点布局,有序扩大学位授予资格自主审核单位范围。稳步提高本科招生比例和研究生教育层次占高等教育在校生比例,大力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加强基础学科、交叉学科和战略急需领域本硕博衔接培养。
四、深化综合改革
(一)树立和践行科学的教育发展理念
引导全社会树立科学的人才观、成才观、教育观,自觉将教育发展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更好发挥基础性、战略性支撑作用,在服务国家战略、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彰显教育使命价值。坚持健康第一、“五育”并举,注重思想价值引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坚持民生为大,促进教育公平,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适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趋势,加强科技自主创新和人才自主培养,打破要素壁垒,促进交叉融合,引导高校从注重学科发展向服务国家战略转变。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防止和纠正唯分数、唯名校、唯学历等偏差,营造良好教育生态。
(二)强化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工作协同
落实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发展协调机制部署,强化规划衔接、政策协同、资源统筹、评价联动。完善科教、产教协同育人机制。强化科研机构、创新平台、企业、科技计划人才集聚培养功能,招生指标向重大科技任务承担单位倾斜,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科研院所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博士学位授予点。畅通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人才交流通道。强化“政产学研用金”联动,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
(三)优化教育管理运行机制
逐步推行“省级统筹、以县为主、市县结合”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统筹设计基础教育十二年课程体系,加强优质课程和资源供给。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推广中小学春秋假。强化对教辅材料和课外读物进校园的前置审核。分类推进高校改革发展,优化布局结构,加快构建高校分类管理、评价和激励机制。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深化省域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改革,打造产教融合新形态。引导规范民办教育发展。优化中外合作办学管理机制。完善教育督导体系和工作机制。
(四)深化教育评价改革
发挥教育评价指挥棒的正确导向作用,推动基础教育质量评价标准全面落地应用,加强对高校人才自主培养质效、科研创新产出、服务贡献能力的绩效评估,营造开放包容、宽容失败的创新环境。有序推进中考改革,扩大优质高中招生指标到校比例,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均衡派位、登记入学等招生试点,推动高中阶段多元录取。深化高考综合改革,构建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考试或考核内容体系,优化职教高考内容和形式。稳步推进研究生考试招生改革。完善高校学生学业评价办法,加强科学精神、创新能力等评价,健全专业学位研究生以实以实践成果申请学位机制。促进同行专家评议机制更加科学规范,在教师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等工作中突出教书育人实效考察。加强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加大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力度,形成健康学术生态。探索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数智技术赋能教育评价改革,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五)推进教育数智化变革
深入实施国家教育数字化战略,开展“人工智能+教育”行动,推动教育理念、培养模式、考试考核、科研范式和治理机制深层次变革。建强用好国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受益面。提升学校数字化基础能力,开展新型教学模式研究。建设国家人工智能(教育)应用中试基地,构建开源创新生态。加强数字中文建设。推进新型国家语料库建设和应用。实施国家关键领域语言科技赋能计划。深化数据赋能教育治理,提升教育政务服务水平。完善数字教育标准规范体系,强化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和安全监管。
(六)完善教育战略性投入机制和法治保障
研究建立适应学龄人口变化的教育经费分配新机制,优化“两个只增不减”考核方式,强化省级统筹,落实财政支出责任,保证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高于4%。完善各级各类教育预算拨款制度,合理确定并适时提高相关拨款标准和投入水平。优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完善覆盖全学段学生资助体系。完善高等教育差异化生均拨款制度。引导规范社会力量投入和捐赠教育。强化经费监管和绩效评价。聚焦教育强国建设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完善分层分类、滚动实施的政策支持体系。加快推动教育法典研究编纂,修订教师法等法律,健全教材管理、校外培训管理等法规制度。推动地方围绕学生身心健康、校园安全等加强教育立法,强化协同治理,探索建立学校尽职免责制度。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构建教育领域大安全工作体系。完善校园安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和安全风险社会化分担机制。
五、强化组织实施
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全面推进各级各类学校党的建设,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育人环境。在中央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下,强化省级统筹,健全政府主导、多元参与、合力推进、鼓励创新的规划实施机制。教育部要会同有关方面建立健全教育强国建设常态化监测评估机制,构建规划监测评估体系,有力有效推进规划实施。要加强宣传引导,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教育改革发展的良好局面。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通知
Notice on Further Improving the Post-resettlement Support Policies for Residents Relocated from Large and Medium-sized Reservoirs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通知
国办发〔2026〕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为巩固拓展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成果,进一步改善水库移民生产生活条件,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置5年过渡期
对已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扶持期限在现有基础上延长5年;对2026年6月30日以前开工在建水库的未搬迁移民和2026年7月1日之后新建水库产生的移民,纳入扶持范围的,扶持期限按25年计算。
二、扶持对象、标准、方式等保持不变
扶持对象仍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扶持标准仍为每人每年600元,能够直接发放给水库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个人,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还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方式。
截至2026年6月30日的后期扶持人口,由水利部负责核定。2026年7月1日之后新建水库产生的需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由水利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有关部门每年核定一次。
三、做好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管理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的政策保持稳定,征收标准、征缴程序维持不变。
四、促进水库移民增收
在发放后期扶持资金的同时,继续运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等提升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发展水平,建立水库移民公平分享产业发展收益机制,不断拓宽水库移民增收渠道,提高移民收入水平。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立足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积极发展特色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生态康养、休闲旅游、农村电商等特色产业,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开展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推进防灾减灾、供水保障、交通、灌溉排水、生态环境治理等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改善水库移民生产生活条件。强化水库移民职业技能培训,加强水库移民创业人才培养,提升水库移民创业和转移就业能力。
五、加强组织实施
水库移民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水库移民工作和社会稳定负总责,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统筹解决政策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市、县级人民政府是水库移民工作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和工作主体,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十五五”规划》的通知
Notice on the issuance of the "15th Five-Year Plan for Implementing the Employment Priority Strategy"
国务院
关于印发《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十五五”规划》的通知
国发〔2026〕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十五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26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十五五”规划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为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全面贯彻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聚焦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目标,围绕就业领域人力资源供需不匹配的主要矛盾,坚持投资于物和投资于人紧密结合,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基础,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为引领,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为抓手,以破解结构性就业矛盾为着力点,以深化就业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以不发生规模性失业风险为底线,健全就业促进机制,构建就业友好型发展方式,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利用,强化择业和用人观念引导,持续促进就业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不断增强广大劳动者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支撑。
“十五五”时期,就业保持总体稳定,高质量充分就业取得新进展。就业机会更加充分。城镇就业稳定增长,失业水平有效控制,重点群体就业保持稳定,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实现就业。就业环境更加公平。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进一步健全,促进劳动力、人才流动的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得到有效治理。就业结构更加优化。服务业吸纳就业作用进一步发挥,城镇就业占全部就业比重稳步提高,区域就业结构更趋合理,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人岗匹配更加高效。现代化人力资源加快塑造,学科专业布局更加合理,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公共服务更加精准高效,技能人才队伍不断壮大,人力资源服务扩能提质,劳动力供给与产业发展需求匹配度显著提高。劳动关系更加和谐。劳动就业法规体系进一步健全,劳动用工更加规范,劳动报酬合理增长,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水平持续提升。
二、强化宏观调控就业优先导向
(一)牢固树立就业优先目标。把高质量充分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使高质量发展的过程成为就业提质扩容的过程。健全系统集成、协调联动、数字赋能、管理科学、法治保障的就业工作体系,形成政府、企业、社会等多方重视就业、支持就业的良好氛围。开展全国高质量充分就业示范地区和单位创建,建立高质量充分就业评价体系。
(二)增强宏观政策就业协同性。把握好宏观政策力度和节奏,根据经济和就业形势变化,强化逆周期和跨周期调节,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加强财政、货币、产业、消费、投资、贸易、区域等政策与就业政策协调联动、同向发力。落实落细就业优先政策,实施稳岗扩容提质行动,对吸纳就业多的行业企业持续强化政策支持。加大投资于人力度,注重支持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劳动增收、社会保障。
(三)健全就业影响评估机制。做好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慎重出台对就业有明显收缩效应的政策。强化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重大生产力布局对就业影响的评估,将吸纳就业情况作为投资项目建设的重要参考。加强事中事后监测评估,跟踪监测分析用工变化、岗位增减、失业风险等情况,动态优化调整实施中的政策和项目。
(四)适应人工智能发展促进就业创业。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推动形成更多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创新、技术成果转化等创业项目,探索人机协同的新型工作形态,强化人工智能的就业创造效应。推动人工智能赋能就业政策和就业服务。积极用好人工智能发展红利,更好保障就业和改善民生。
三、加强产业和就业协同
(五)稳定劳动密集型行业就业规模。稳定传统制造业就业基本盘,支持轻工、纺织等行业企业稳岗扩岗。支持外贸企业积极拓展新兴市场,推动市场多元化和内外贸一体化,稳定外贸企业用工需求。高质量开展城市更新,大力发展智能建造、绿色建造,激发交通、水利、新型能源体系建设等领域重大工程项目用工潜能,挖掘建筑行业就业机会。
(六)扩大服务业就业容量。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健全城乡养老和托育服务网络,积极扩大相关领域就业规模。创新文旅体商融合服务模式,丰富高品质文化和旅游产品供给,开发更多文旅体育就业岗位。培育地方特色餐饮品牌和产业集群,拓展住宿餐饮行业就业空间。推动科技服务、现代物流、软件和信息服务、供应链金融等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提高对技术技能人才的吸引力。
(七)挖掘新兴领域吸纳就业潜能。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培育壮大新兴产业,着力打造一批新兴支柱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构建未来产业全链条培育体系,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培育发展新业态新模式,开发技术研发、工程应用等专业岗位,培养卓越工程师、行业领军人才、跨界复合型人才,大力培育新职业新岗位。
(八)支持各类经营主体稳岗扩岗。发挥国有企业就业引领作用,深入开展扩岗增招专项行动,稳定国有企业招聘规模。发挥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对就业的重要作用,切实降低企业负担,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持续优化各类经营主体公平竞争发展环境。落实各项稳岗扩岗政策,强化用工服务保障,引导各类主体更好履行社会责任。
(九)提升区域协调发展就业承载力。支持经济大省挑大梁,加快形成一批服务融通、政策贯通、渠道畅通的就业集聚区和增长极,在稳就业扩就业方面发挥更大作用。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积极承接产业转移,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等发展本地特色产业,支持资源枯竭城市发展接续替代产业,促进区域就业均衡发展。
四、加快塑造现代化人力资源
(十)提高教育供给与人才需求匹配度。建设国家人才供需对接大数据平台,推动高等教育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配。深入实施高等教育学科专业设置调整优化行动,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所需人才培养。推动高校学科专业设置与区域发展相匹配,打造特色优势学科专业集群。完善招生、培养与就业联动机制,将毕业生就业状况作为办学资源配置、教育质量评估、学科专业设置调整、招生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建设一批办学特色鲜明的高水平职业本科学校。
(十一)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以市场化培训为主导、行业企业自主培训为主体,以政府补贴性培训为有益补充,以就业技能培训、在岗转岗培训、创业能力培训为主要形式,健全贯穿劳动者学习和职业生涯全过程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结合新质生产力培育、“一老一小”服务等需求,重点围绕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农民工、失业人员就业创业需要,组织实施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完善职业技能考核评价体系,全面推行“岗位需求+技能培训+技能评价+就业服务”模式,推广由链主企业牵头的产教评技能生态链和项目制、订单式等培训模式。深入推进技能强企工作,指导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鼓励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和技师培训。统筹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等支持职业技能培训,推进培训补贴直达企业和参训者。推动因地制宜建强公共实训基地、产教融合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和工匠学院。推进技能领域国际合作。
(十二)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职业分类、职业标准和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构建国家资历框架体系。制修订国家职业标准,探索职业标准开发新模式。推动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双向比照认定,推进“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证书”制度实施。深入实施“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指导企业将职业技能等级作为工资分配的重要参考。健全全方位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办好世界技能大赛。
五、拓展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成才渠道
(十三)全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健全高校毕业生政策激励、服务保障、困难兜底、权益维护等全链条就业支持体系,形成市场政府结合、校内校外衔接、就业创业协同的工作机制。多渠道开发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挖掘行业龙头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吸纳就业潜能。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统筹空岗资源,稳定高校毕业生招收规模。鼓励东部地区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就业创业。完善国家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健全人力资源需求发布机制,引导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急需紧缺领域就业。推进就业公共服务进校园,依托现有资源布局高校就业公共服务站点。强化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困难毕业生专项帮扶。实施“宏志助航计划”。
(十四)切实做好青年群体就业工作。健全促进青年就业政策措施,为青年就业成长、建功立业创造良好条件。实施百万青年就业技能提升行动,围绕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以及新职业开发针对性培训项目。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开发计划,加力募集科技类、技术类、管理类见习岗位。开展青年求职能力实训,开发职业体验岗位,组织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登记失业青年进行跟岗锻炼。实施青年就业启航计划,强化登记失业青年就业服务。发挥青年就业驿站作用,为异地求职青年提供政策咨询、岗位对接、求职指导等一站式就业服务。
(十五)强化择业和用人观念引导。推动设立生涯教育与就业指导学科专业,将就业教育融入高校人才培养全过程。开展“最美高校毕业生”宣传选树活动,引导高校毕业生等青年树立正确择业观、就业观,营造“职业无贵贱,劳动受尊重”、“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基层就业,同样出彩”等良好舆论氛围和包容社会环境。鼓励企业为高校毕业生等青年提供更多实践锻炼机会,加大对新入职人员的培养培训力度,实现企业与青年共发展、共成长。
六、加大对农民工、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支持力度
(十六)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统筹城乡就业政策体系,强化劳务输入地和输出地协同,促进劳动力在城乡间双向流动、平等就业、合理配置。巩固东西部劳务协作关系,培育特色劳务品牌,完善外出务工服务体系。科学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因地制宜发展各具特色的县域经济,壮大乡村特色产业和县域富民产业,吸纳更多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加力实施以工代赈,扩大项目覆盖范围、建设领域和劳务报酬发放规模,广泛吸纳农村劳动力等重点群体参加工程建设。建立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就业帮扶机制,持续做好防止返贫致贫对象、需要继续帮扶的原脱贫人口就业帮扶,统筹用好乡村公益性岗位,确保不发生因失业导致规模性返贫致贫。
(十七)加强退役军人就业支持保障。做好转业军官和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严格落实岗位提供、编制保障等政策。落实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优惠政策,鼓励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等吸纳退役军人就业。完善退役军人跨省异地培训制度。强化退役军人就业服务跟踪监测和创业互助。支持退役军人在基层治理、乡村振兴等领域发挥优势特长和返乡入乡创业。全面落实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支持政策。
(十八)强化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等群体就业帮扶。完善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制度,健全及时发现、优先服务、精准帮扶、动态管理工作机制。落实就业援助政策,统筹用好公益性岗位,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推行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帮扶“一件事”,实现失业登记、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就业服务等联动办理、集成服务。创造适合老年人的多样化、个性化就业岗位,落实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
七、推动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
(十九)拓宽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发展渠道。推动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推动即时配送、网约出行、网络货运、直播电商、线上生活服务等行业发展,催生更多新就业形态就业机会。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引导非全日制就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鼓励个体经营发展,加强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支持培育一批特色鲜明、诚信经营、发展潜力大的个体工商户。
(二十)强化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公共服务。做好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公共服务,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升。规范零工市场建设,引导市场化互联网零工平台规范发展。全面推进友好场景建设,发挥党群服务中心、工会驿站、青年之家、妇女之家、司机之家等作用,推动解决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住宿、餐食、停车、道路通行等问题。
(二十一)维护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健全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建立健全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推动平台企业公平制定劳动规则、依法合规用工。督促平台企业规范算法、提高透明度,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对算法规则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督促平台企业及其用工合作企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督促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及时结算运费。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推动企业广泛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八、完善就业创业服务体系
(二十二)健全精准高效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打造覆盖全民、贯穿全程、辐射全域、便捷高效的全方位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全面推行就业公共服务国家标准,支持制定与国家标准有效衔接的地方和行业标准,推广使用全国统一的就业公共服务标识。指导制定省级统一的就业公共服务清单,鼓励市县增加特色创新服务事项。对照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全面落实就业公共服务事项。组织动员各类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参与提供就业公共服务。完善全国就业信息资源库,建设“中国就业”公共服务平台。加快流动人员档案服务数智化。高效办成员工录用“一件事”。
(二十三)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强化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创业孵化、创业活动联动支持,落实担保贷款等政策。实施创业模式引领行动,分类推进“科技成果+创业”、“产业发展+创业”、“职业技能+创业”、“民生需求+创业”。实施创业孵化载体提升计划,充分依托现有资源,打造高质量创业孵化基地、新兴产业创业园区、特色创业孵化街区、“家门口”创业陪跑空间。推动各类创业孵化资源集成服务,推行重点项目跟踪扶持孵化模式。引导鼓励外出人才返乡、城市人才下乡创业。举办“创赢未来”等创业赛事和创业资源对接活动。推广高效办成个人创业“一件事”。
(二十四)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优质高效发展。加快构建专业化、数字化、法治化、国际化人力资源服务体系,合理布局专业性、行业性人力资源市场等载体,深化人力资源服务业促就业行动。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实施康养托育等领域人力资源服务支撑计划,发展面向乡村振兴的现代农业人力资源服务。实施西部和东北地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援助计划。建好用好人力资源领域国家人工智能应用中试基地,加快人工智能赋能人力资源服务。完善人才流动公共服务,编制发布重点区域、重点领域人才需求目录。开展“一带一路”人力资源服务行动。持续完善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制度、网络招聘监管政策,研究制定人力资源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
九、加强劳动者就业权益保障
(二十五)保障平等就业权利。深化劳动力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畅通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渠道,逐步打破户籍、社保、职称、档案等方面制度性障碍,有效破除就业歧视和不合理限制。指导各类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要合理设置招聘条件。保障妇女合法就业权益,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加强残疾人就业帮扶,落实好按比例就业、辅助性就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等举措。
(二十六)完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完善劳动者工资决定、合理增长、支付保障机制,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加强企业工资分配宏观指导。健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加快构建技能导向的薪酬分配制度,促进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创新者多得。
(二十七)完善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带薪年休假制度,督促企业依法落实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规定。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巩固劳动合同签订覆盖率和履约质量。完善集体协商制度,推动企业与职工建立健全常态化沟通协商机制。积极发挥工会作用,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推广使用“互联网+调解”服务平台。
(二十八)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扩大企业年金覆盖范围,稳妥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持续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占比。推动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向职业劳动者广覆盖,合理确定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参保率。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优化全国统一的社保公共服务平台和经办管理服务,推广“智慧社保”服务。
(二十九)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依法依规立案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持续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加大欠薪整治力度,完善治理欠薪长效机制,推广劳资专管员职业化等治理举措,发挥各项治理欠薪政策工具综合效能。加强智慧监管,推动劳动用工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体制机制,加强队伍专业化、规范化建设。
十、强化就业监测预警和风险应对
(三十)强化就业失业统计监测。升级完善横向贯通、纵向联动的就业失业监测网络,加强部门数据共享和地区工作联动,动态监测就业增长、就业环境、就业结构、劳动关系、市场供求状况。完善高质量充分就业统计体系,加强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统计分析。
(三十一)提升就业形势科学研判分析能力。开展常态化就业形势分析,定期围绕国内外就业领域重大问题、热点难点开展会商研判,深入开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外部环境变化、人工智能对就业影响等研究。提升就业风险监测预警能力,建立重点地区、重点行业企业、重点群体、重点时段就业监测和风险预警体系。
(三十二)加强就业风险应对处置。完善政策储备和风险应对预案,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就业风险储备金,有效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完善人工智能应用就业风险预警处置体系,加强相关劳动关系风险联合应对。
十一、组织保障
坚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全过程各方面。充分发挥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协调机制作用,加强统筹谋划,增强工作合力。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就业当作民生头等大事,注重系统施策,结合实际抓好本规划任务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强化对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和评估,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根据实际情况研究优化任务举措。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国务院令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条例
Regulations on Promoting Employment and Entrepreneurship for Ex-servicemen
国务院令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条例
国令第84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发挥退役军人人力资源作用,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采取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和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第三条 引导退役军人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通过教育培训、就业支持、创业扶持等措施,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充分就业。
第四条 国家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有关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指导和服务,推动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合力。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宣传、组织、协调等工作。地方各级有关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
第六条 尊重、关爱退役军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七条 退役军人在就业创业活动中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军事秘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八条 国家依法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给予经费支持,标准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相适应。
第二章 教育培训
第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对退役军人的教育培训,帮助退役军人完善知识结构,提高思想政治水平、职业技能水平和综合职业素养,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第十条 国家鼓励退役军人接受学历教育,提升学历层次,增强就业创业发展潜力。
国家鼓励退役军人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提升技术技能,增强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
第十一条 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现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第十二条 退役军人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政策。
退役军人在接受学历教育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学费和助学金资助等国家教育资助政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退役军人考生和复学学生的政策宣传、身份审核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资助资格审核工作。
鼓励各地出台政策支持退役军人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各类高等学校举办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 鼓励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等针对退役军人特点,优化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四条 退役军人培训工作应当以提高就业质量为导向,紧密围绕社会需求,适应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趋势,为退役军人提供有特色、精细化、针对性强的培训服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根据驻地部队需要,协助开展职业技能储备培训和离队前教育。
第十六条 军人退出现役后,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负责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部门应当区分不同安置方式的退役军人,组织适应性培训。培训应当使用适合退役军人特点的教材,培训时长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时长。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照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相应扶持政策。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自主就业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就业需求,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者在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在安置地标准内给予培训补贴。
第十八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原则上在安置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经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在安置地以外地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结束并经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安置地标准内给予培训补贴。
第十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明确总体计划、管理机制、发展方向等,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布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参考目录,结合实际组织实施示范培训。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的具体组织实施,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和急需紧缺职业需要,综合考虑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就业需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布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参考目录。
组织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从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中确定承训机构,签订承训合同,公告承训机构信息,并动态更新。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承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学员参加职业能力评价,推荐就业岗位。
鼓励承训机构共享优质培训资源。
第二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承训机构加强动态管理,建立以学员满意度、职业技能评价、培训后就业情况等为主要指标的培训质量评价标准,定期对培训质量进行检查,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 鼓励公共实训基地主动承接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项目,面向退役军人就业需求和市场需求设置有针对性的培训课程。
第二十三条 国家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将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纳入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和组织实施体系。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完善网络课程体系,为退役军人提供便捷化网络学习服务。
鼓励用人单位定期组织招用的退役军人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和知识更新培训。
第二十四条 发挥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等教学资源优势,加强校内培训服务,支持退役军人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经考试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二十五条 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取得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其退出现役后从事相应职业(工种)的合法凭证,在全国范围内通用。
第三章 就业支持
第二十六条 国家支持退役军人多渠道就业,引导退役军人发挥自身优势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二十七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入伍前是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八条 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国有企业招聘人员时,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一定比例的岗位招聘退役军人。
鼓励和引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退役军人。
用人单位招用退役军人符合国家规定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第二十九条 各地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服现役满5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招考。
服现役满5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
各级有关机关在组织开展选调生工作时,应当注重选调有服役经历的符合条件的优秀大学生。
第三十条 艰苦边远地区县乡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退役军人进行专项招聘,并增加工作实绩在组织考察中的权重。
促进符合条件的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各地在制定中小学教师招聘计划时,可以面向退役军人单列计划。
各地应当注重从优秀退役军人中选聘党的基层组织、社区和村专职工作人员。
各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优先招聘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第三十一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招录消防员时,应当设置一定比例的计划专项招录退役军士和义务兵。
招聘警务辅助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聘退役军人。
军队文职人员岗位、国防教育机构岗位等应当优先选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第三十二条 退役军官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的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退役军人就业推荐、职业指导,定期组织退役军人招聘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岗位推介,为退役军人就业搭建平台。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退役军人纳入就业援助范围,优先提供帮扶。
第四章 创业扶持
第三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有意愿的退役军人创业,带动更多就业。
第三十六条 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第三十七条 退役军人创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贷款贴息等融资优惠政策。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依规提供符合退役军人创业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扩大退役军人信贷服务覆盖面。
鼓励社会资本设立退役军人创业基金,拓宽退役军人融资渠道。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或者与社会共建的创业基地(园区)等可以通过开辟专区等形式,优先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服务。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退役军人创业载体,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经营场地、投资融资、项目对接等方面的优先、优惠服务。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引导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退役军人参加创业培训。
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建立退役军人创业服务团队,发挥创业指导、吸纳退役军人就业、企业互助发展等方面作用。
第四十条 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设立的政务服务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应当设置退役军人窗口或者绿色通道,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登记注册、税费办理、补贴申领等服务。
第四十一条 鼓励退役军人围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以及国家重点扶持领域创业创新。支持退役军人创办的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举措促进退役军人创业创新赛事活动优秀项目成果转化。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引导退役军人用好各项创业扶持优惠政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在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中出具虚假文件的;
(二)挪用、截留、私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等经费的;
(三)在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四)在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 其他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有关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 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相关待遇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取消待遇,追缴非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十五五”规划》的通知
Notice on the issuance of the "15th Five-Year Plan for Accelerating the Modernization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reas"
国务院
关于印发《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十五五”规划》的通知
国发〔2026〕14号
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十五五”规划
农业农村现代化关系中国式现代化全局和成色。“十五五”时期是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关键时期。为科学引领未来五年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以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更好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城乡融合发展,锚定建设农业强国目标,以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为总抓手,以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为引领,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一体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现代化,统筹发展科技农业、绿色农业、质量农业、品牌农业,统筹建立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加快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推动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取得重大进展,为确保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取得决定性进展提供基础支撑。
到2030年,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稳步提升,粮食安全根基持续夯实,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不断提高。脱贫攻坚成果持续巩固拓展,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更加完善。农业科技自立自强水平大幅提高,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取得重大突破。把农业建成现代化大产业取得重要进展,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加快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完备度、公共服务便利度、人居环境舒适度逐步提高。城乡融合发展实现新突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升,农村改革扎实推进,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取得显著成效。
到2035年,乡村全面振兴取得决定性进展,农业现代化基本实现,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农业强国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二、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质量效益
(一)增强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坚持产量产能、生产生态、增产增收一起抓,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加力实施新一轮千亿斤粮食产能提升行动,推进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促进良田良种良机良法集成增效。完善全链条支持大豆产业发展长效机制。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和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强化价格、补贴、保险等政策支持和协同,实施粮食产销区省际横向利益补偿,促进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完善化肥储备制度。加强粮食购销和储备管理,推进粮食流通提质增效。加强新疆优质棉花生产,提升糖料作物良种和机械化水平,推进天然橡胶老旧胶园更新改造。完善生猪产能综合调控机制,推进畜禽养殖节本提质增效,加快发展饲草产业,推动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提高奶业竞争力。扎实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
(二)推进农产品供给结构优化和质量效益提升。合理优化粮食品种结构和区域布局,稳定稻谷、小麦生产,提升玉米、大豆产能,多渠道扩大食用油供给。推动农业由产量主导向产量品质并重转变,增加优质食味稻、强筋弱筋专用小麦、高产高油大豆供给,提供更多营养、健康、风味农产品。健全农业标准体系,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建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品质评价和质量分级制度。
(三)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坚持农林牧渔并举,全方位、多途径开发食物资源。促进“菜篮子”产业提质增效,推动蔬菜、水果、茶叶产业优质发展。发展大水面生态渔业和稻渔综合种养,推进深远海养殖和现代化远洋捕捞。深入实施设施农业现代化提升行动。发展林下经济,壮大林草产业和食用菌产业,开发新型食品资源。
(四)强化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统筹农用地布局优化,严格占补平衡管理,规范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分区分类高质量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完善立项、建设、验收和管护机制,建立健全以项目法人责任制为基础的工程质量监督体系。加强大中型灌区现代化建设与改造,强化高标准农田渠系与灌区骨干工程衔接。实施新一轮黑土地保护工程,提升耕地有机质含量,加强酸化耕地治理,稳步推进盐碱地综合利用。
(五)全面增强农业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发展韧性农业,提高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精准度。加强防洪排涝抗旱设施建设,持续开展农田沟渠修复整治、中小河流和平原涝区治理。完善农机应急救灾设施装备条件,健全救灾机具配置和应急调用机制,加快补齐烘干、仓储等设施装备短板。强化病虫害统防统治和重大动物疫病联防联控。提升渔业本质安全水平。
(六)提升农业对外投资和贸易合作质量。推进农产品进口多元化,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农业企业,促进贸易和生产相协调。支持扩大优势特色农产品出口,大力发展农业服务贸易,拓展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农业发展合作空间。积极参与国际粮农治理。
三、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七)精准做好监测识别。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精准识别、动态调整的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监测体系,精准认定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分类落实精准帮扶措施。做好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分类管理,持续巩固提升“三保障”和饮水安全保障成果。统筹做好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农村社会救助对象监测识别,根据实际动态调整帮扶对象。
(八)健全常态化精准帮扶政策体系。强化开发式帮扶,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分类推进现有产业巩固、升级、盘活、调整,推动主导产业全链开发,健全帮扶项目资产长效管理机制。持续做好就业帮扶,优化实施“雨露计划+”,深入推进乡村工匠培育工程,常态化开展“志智双扶”行动。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完善农村低保标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
(九)分层分类帮扶欠发达地区。把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作为欠发达地区的帮扶单元,继续给予集中支持,完善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支持政策和激励约束机制。继续开展东西部协作、中央单位定点帮扶、驻村帮扶,深入实施“万企兴万村”行动和社会组织助力乡村振兴行动。加强易地搬迁后续扶持。
四、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
(十)加强农业科技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强化跨学科跨领域协同,全链条推动农业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取得决定性突破。加强农业基础研究战略性、前瞻性、体系化布局,探索长周期资助模式,推动产出更多标志性原创成果。培育壮大农业领域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加快更多先导性产业规模化发展。
(十一)提高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推广水平。统筹国家农业科技战略力量建设,加快构建梯次分明、分工协作、适度竞争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强化有组织科技攻关。充分发挥国家实验室和农业领域全国重点实验室作用,优化农业科研院校定位和布局。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支持企业更多承担产业急需的国家科技攻关任务,培育壮大农业科技领军企业。培养造就农业战略科学家、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建强青年农业科技人才队伍。推进农业科技成果集成转化,健全基层农技推广体系,促进农民生产需求与技术服务精准对接。加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探索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企业培育机制。
(十二)加快推进种业振兴。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加强种质资源精准鉴定、基因挖掘和改良创制,健全商业化育种体系,梯队培育国家种业阵型企业,加快选育突破性品种。稳步实施水产新品种审定制度改革。推进国家育制种基地建设。严格保护种业知识产权,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等违法行为。推进生物育种产业化应用。
(十三)创制应用先进适用农机装备。推进高端智能、丘陵山区适用农机装备研发应用。分类培育农机装备领域龙头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支持企业加强生产线技术改造、加快数字化转型,建强农机装备领域先进制造业集群、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体系化推进新能源农机装备技术研发、产业协同和基础设施建设。有序推进农业农村领域低空经济发展。加强现代设施农业装备自主研发,分类有序推进老旧设施更新改造。实行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优机优补”、“有进有出”和老旧农机报废更新。
(十四)推进人工智能运用和智慧农业发展。加快农业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应用场景拓展和产业生态营造。统筹部署农业农村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大规模、多模态、高质量数据集,完善数据标准和规范,发展农业农村领域数智化政务服务和数据产业。加快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硬件产品,提升算力能力。健全天空地一体化农业观测网络。深挖农业农村数字生产力,引导各类主体加快农业数智化升级。
五、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
(十五)培育壮大乡村特色产业。实施乡村特色产业提升行动,发展特色种养、特色食品、特色手工。培育发展乡村新产业新业态,推动农业与文化、旅游、教育、康养、体育等产业深度融合,打造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精品景点线路,培育“小而美”乡村文旅业态。实施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工程,加快农村电商迭代升级,规范发展农产品直播带货,开展“数商兴农”。
(十六)推动农产品加工业转型升级。健全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体系,加强农产品产地加工设施建设,大力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综合利用,培育壮大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做好“粮头食尾”、“畜头肉尾”、“农头工尾”增值大文章。因地制宜加强产地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引导有条件地区整县提升冷藏保鲜设施标准化、智慧化、绿色化水平。
(十七)千方百计促进就业创业增收。完善农民工就业扶持政策和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推动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面向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大力发展乡村人力资源服务,充分释放养老、家政、托幼、物流等社会服务领域就业潜力。实施农村创业服务提升行动,引导创业项目与金融机构、科研单位精准对接,激励各类人才下乡服务和创业就业,因地制宜培育农创客。完善联农带农机制,实施城乡居民增收计划,有效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缩小城乡、区域、群体收入差距。
(十八)多措并举扩大乡村消费。推动农村商品消费扩容升级,支持新能源汽车、智能家电、绿色建材下乡,健全农村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完善农村商贸物流体系,推动生产经营主体与电商平台、商超餐饮企业、供销集市等合作,促进农产品产供销精准衔接。实施县域商业提质增效行动,推进“千集万店”改造提升。扩大农村服务消费,培育丰收市集、赛事演出、休闲露营等乡村消费新场景新业态,拓展健康、养老、托幼等消费。
(十九)推进县域经济和城乡融合发展。发展县域富民产业,因地制宜培育农业强县、工业大县、旅游名县,推动兴业、强县、富民一体发展。促进城乡要素双向流动,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加强县域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统筹,推动县域基础设施一体化规划建设管护,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投入保障长效机制。科学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行由常住地登记户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探索建立自愿有偿退出的办法。稳步提高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比例,推动更多城市将符合条件的未落户常住人口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六、加快农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二十)加强农业资源节约和生态保育。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实施好长江十年禁渔和海洋伏季休渔。强化农业节水增效,完善制度政策体系,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进黄河流域农业深度节水控水。因地制宜在地下水超采区等区域开展耕地休耕。加强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健全外来入侵物种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综合防控体系。开展新一轮农业资源调查与区划,推进农业资源数据共建共享。
(二十一)推行农业绿色生产方式。推进化肥精准施用,推广应用高效低毒低残留新型农药,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常态化推进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整治水产养殖滥用药行为。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粪肥就近还田利用、地膜科学使用回收。开展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溯源整治,扎实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加快推广镉低积累水稻等适用品种技术。实施农业农村减排固碳行动。
(二十二)促进农业生态价值转化。探索农业生态资产确权,开展农业相关生态产品价值核算,实施农产品碳足迹管理,推进农业领域碳交易。加力推进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发展绿色低碳产业链,促进加工减损增效、流通降本增效。加强农业绿色发展水平监测。
七、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
(二十三)统筹优化村镇布局。顺应乡村人口数量结构变化和村庄格局演变分化趋势,提高乡村规划质量和实效,结合实际细化村庄分类,合理确定建设重点和优先序,强化乡村空间设计和风貌管控。支持有条件地区选择位置相邻、功能相近、产业相联的村组成片区,以片区为单元推进规划共绘、设施共建、服务共享、环境共美。因地制宜、稳妥有序优化乡镇规模和布局结构。协同推进县域国土空间治理,稳步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
(二十四)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实施农村现代生活条件补短板工程。创造乡村优质生活空间。开展新一轮农村公路提升行动,推进农村公路建管养运高质量发展。分类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集中供水规模化、小型供水工程规范化建设,有序推进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建设多元互补的现代农村能源体系,推进农村电网巩固提升,扩大农村充电设施覆盖范围。支持农村寄递物流设施共建共享,推动客货邮融合发展。推动现代宜居农房建设,新建和改造提升乡村应急避难场所,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基础设施。实施数字乡村高质量发展行动,提升乡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因地制宜完善乡村建设实施机制,落实乡村建设任务清单和项目库管理制度,健全农村基础设施管护长效机制。加强林区、垦区、牧区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五)持续整治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实施新一轮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以钉钉子精神解决好农村改厕、垃圾围村等问题。推进生活污水有效治理,基本消除农村黑臭水体。深入开展农村地区爱国卫生运动。推进村庄绿化美化亮化,突出地域特色和乡土气息开展村庄微改造,加快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
(二十六)提升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加快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优化城乡学校布局,改善县域普通高中和寄宿制学校办学条件,保留并办好必要的乡村小规模学校和幼儿园,办好农村特殊教育。加强县域教师队伍统筹配置,深入实施“优师计划”、“银龄讲学计划”、“特岗计划”。实施医疗卫生强基工程,推进重点中心乡镇卫生院提质升级,优化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布局,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保障,基本实现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全覆盖。完善基本医保参保长效机制,合理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稳步提高医保基金在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使用比例。推动养老服务扩容提质增效,以居家养老为基础大力发展互助性养老服务。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加强对农村孤寡老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残疾人、精神障碍人员等的探访关爱,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二十七)加强乡村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强化农村基层组织体系建设,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加强农村党员教育培训,严格农村基层干部管理监督,落实村干部基本报酬保障。推进自治法治德治融合,创新村级议事协商机制,因地制宜开展乡村法律顾问工作,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创新务实管用乡村治理方式。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常态化开展农村扫黑除恶。发挥村规民约引导作用,推进移风易俗,持续整治农村高额彩礼等问题。完善宗亲组织和宗祠规范管理制度机制。加强农村思想政治工作,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丰富乡村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因地制宜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办好中国农民丰收节。
八、提高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效能
(二十八)完善农业农村投入机制。健全财政优先保障、金融重点倾斜、社会积极参与的多元投入格局,确保乡村振兴投入力度不断增强。将农业农村作为一般公共预算优先保障领域,用好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债券等资金渠道,加强乡村振兴资金全链条监管,严肃查处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等问题,提升财政支农政策效能和资金效益。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加大农业农村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发展农村数字普惠金融,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发挥农业保险风险保障作用,支持发展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提高理赔效率。引导民间投资依法规范有序投入乡村振兴,丰富资本市场服务涉农主体方式,鼓励以市场化方式设立乡村振兴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债融资用于乡村振兴领域。
(二十九)稳慎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步推进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试点。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健全承包地经营权流转价格形成机制和管理服务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节约集约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有序推进入市改革。依法盘活用好闲置土地和房屋,分类保障乡村发展用地。深化集体林权、农垦、供销社等改革。
(三十)健全现代农业经营服务体系。提高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质量,完善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挥现代农事综合服务中心作用,将先进适用品种、技术、装备引入小农户,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政策同带动农户增收挂钩机制,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质增效带动小农户增收行动,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严格控制农村集体经营风险,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保障农村妇女平等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权益。
(三十一)发展壮大乡村人才队伍。实施“神农英才”计划,深化涉农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以需求为导向加快新农科建设,推动涉农专业人才定向培养。实施新一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推进乡村巾帼追梦人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乡村振兴青春建功行动。加快培育高素质农民,加强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建设发展。实施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加强农业农村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提升乡村治理人才能力素质。
九、保障措施
(三十二)健全党领导农村工作体制机制。实行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坚持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强化乡村振兴责任制落实。选优配强乡镇领导班子,优化村“两委”班子特别是带头人队伍,持续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完善向重点乡村常态化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制度,培养储备后备力量。
(三十三)健全推动乡村全面振兴长效机制。深入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分类有序、片区化推进乡村振兴,因地制宜健全政策体系、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发挥国家乡村振兴示范县引领作用。扎实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健全社会力量服务乡村振兴长效机制,实施社会组织帮扶合作重点项目。完善农业农村法律规范体系,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加强特色立法。加强农业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改善执法装备条件,建设专业化、现代化、高素质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强化法治监督,加强农业农村普法。
(三十四)强化实绩考核和监测评估。加强省级党委和政府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完善考核方式,提高考核针对性和科学性。开展农业农村现代化进展和水平监测,强化规划实施年度监测分析、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全过程管理,制定年度任务清单和工作台账,跟踪督促规划任务落实。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Guiding Opinions on Strengthening Supervision, Preventing Risks, and Promoting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of Private Equity Investment Funds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办函〔2026〕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加强监管、防范风险工作,促进私募基金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二十届中央纪委历次全会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走好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积极培育中国特色金融文化。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针对私募基金行业准入机制有待完善、监管不到位、制度不健全、部际央地协调配合不足、部分政府投资基金和国有企业投资基金出资人责任落实不到位以及部分私募基金成为违法犯罪、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工具等问题,构建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推动行业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提升。坚守功能定位,统筹总体布局,优化增量、盘活存量,扶优限劣、提质增效,严格禁止私募基金违规从事借贷、“名股实债”等行为。坚持分类监管,根据出资主体、产品类型等不同维度实施“一类一策”监管。坚持既管合法更管非法,对合法机构从严监管,对非法机构坚决取缔,对非法行为严厉打击。
二、强化源头防控
(一)优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规则,坚决防止不符合私募基金特征和运作规律的机构和产品作为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严控新设政府投资基金,县区原则上不得新设,确有必要新设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加强综合研判会商、经营主体登记、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等的信息共享和工作衔接。
(二)拟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机构应当在通过综合研判会商后申请经营主体登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统一综合研判会商范围、标准。省级人民政府、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等部门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共同开展综合研判会商工作,优化并公开综合研判会商程序,做好把关和政策解读,严禁下放。
(三)严格落实涉金融经营主体登记管理要求,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经营主体名称、经营范围中使用“私募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涉及私募基金字样。
三、全面加强监管
(四)推动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推动出台办理涉私募基金犯罪案件的司法文件。制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信息披露、资金募集、强制托管规则。出台规范私募基金“对赌协议”制度安排。全面构建以行政监管为主、自律管理为辅的私募基金监管体系。
(五)细化私募基金风险评价标准,提升监管强度与风险水平适配性,按照评价结果对不同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差异化监管。对重点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加强央地和跨辖区联合检查。对异地经营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大监管力度,引导注册地与经营地相统一。对存在违规代持、通道化等情形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大规范引导力度,推动主动整改。对私募证券基金加大监测力度,强化交易行为监管。
(六)以科技赋能监管,建立私募基金风险集中监测平台,构建风险筛查指标体系,加强全流程监测,收集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机构、服务机构等报送的信息以及经营主体登记、司法诉讼等信息,对数据和信息加强穿透式分析,提高发现风险问题能力,为完善监管、制定相关政策等提供支持。
(七)国务院财政部门履行政府投资基金出资人职责,加强预算管理、绩效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信息统计,严肃财经纪律。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强化政府投资基金信用建设和信用信息登记,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加强对基金投向的指导评价。主管部门牵头加强对政府投资基金运行情况的监测,防止偏离功能定位,指导强化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督促严格遵守私募基金监管规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基金登记备案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监管。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本地区政府投资基金的统筹管理,已有同类基金的原则上不得新设,推动存量同类基金整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谁发起、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督促政府投资基金规范运作。
(八)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结合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要求,统筹国有企业投资基金布局规划,督促基金聚焦主责主业、坚守功能定位,强化对国有企业投资基金投向的指导评价;严把入口关,坚决制止滥设国有企业投资基金,推动运作低效基金整合重组;压实国有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国有企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切实遵守私募基金监管规则,建立健全符合国有企业投资基金规律的运营模式,防止失管失控和国有资产流失,严格选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任用纳入私募基金行业黑名单的人员,严格执行任职回避规定。国有企业建立完善全流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对底层项目和资产的穿透管理,规范基金投向、退出管理等。建立健全以长期经营业绩和功能作用发挥为导向的激励约束制度。
(九)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吹哨人”制度,设置举报通道,完善配套措施,强化“吹哨人”信息保护,发挥社会监督和预警作用。地方和部门发现私募基金违规违纪违法等重大问题的,按程序及时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等,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等依法打击。依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发挥网格化管理作用,开展联合排查,对各种逃避金融监管、违法违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机构和行为早发现、早处置、早打击。加强资金跨境流动审查。
(十)严厉打击违规募集、侵占挪用、自融自用、利益输送、资金违法跨境流动以及私募基金参与非法集资等行为,依法加大处理处罚力度。公安机关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对风险问题突出、性质恶劣、影响范围大的私募基金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及时从严打击。公安机关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健全完善有关打击私募基金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安排。对跨地区、跨领域等重大案件,推动建立完善联合挂牌督办制度,加强办案统筹、业务指导和信息共享。
四、稳妥处置风险
(十一)对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坚决予以注销。对因经营异常、未实质开展业务等不能持续符合登记要求或者长期失联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且未按要求整改的,限期予以注销。同步做好风险揭示和投资者保护,推动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稳妥化解风险。
(十二)对经营主体名称、经营范围中含有涉及私募基金字样但未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机构,引导其依规申请办理登记备案;对未按规定申请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经审核不符合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要求、已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完成私募基金清算的机构等,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确认后,由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等部门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法稳妥有序推动经营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经营范围,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办理登记;对不依规申请注销或者变更经营主体登记的机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通过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企业名称,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相应对经营主体进行“未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已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已清算私募基金”等标注,吊销营业执照等方式予以规范清理。
(十三)及时共享私募基金重要信息、重大专项行动、重点机构以及相关人员等情况。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共同牵头建立常态化私募基金风险防范化解工作会商制度,加强风险线索分析研判、应对处置等。
(十四)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的处置由其注册地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会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注册地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时摸清底数,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制定风险化解和处置方案,做好追赃挽损、清产核资、分配清退等工作,避免形成风险化解和处置依赖公共资源的预期。在地方相关风险处置机制下化解和处置私募基金风险。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等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开展风险化解和处置工作,并做好处理处罚等工作。同一实际控制人跨地区控制多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风险的,原则上按照总部企业注册地、核心企业所得税缴纳地、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缴纳地的顺序确定履行牵头责任的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不得借助私募基金违规举债化债、处置问题企业,防止形成新的风险点。
五、推动规范发展
(十五)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业务类型、发展阶段特点完善内控风控管理。鼓励投资者依托私募基金合同发挥制约作用,促进私募基金管理人规范运作。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岗位人员的资格管理和考核培训。督促私募基金行业机构和从业人员履行诚实守信、谨慎勤勉义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行业自律处理力度。建立黑名单制度,公开曝光重大违法违规机构、出资人、从业人员。大力推进私募基金行业文化建设。
(十六)培育和规范私募基金托管机构和审计、销售、估值核算、法律等中介服务机构,加大监督力度,督促其依法依约履职尽责,切实发挥其在资金募集、投资运作、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督制约作用,促进私募基金规范运作。
(十七)多渠道拓宽私募股权基金、创投基金资金来源,多维度培育和发展耐心资本,推动耐心资本与科技创新深度融合。进一步畅通多元退出渠道。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等环节重点支持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私募股权基金和创投基金以及整合关键核心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并购基金。更好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创投基金差异化监管的要求,壮大领军创投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进一步优化创投基金信息共享。
(十八)引导私募证券基金为中长期资金优化资产配置提供多元化支持。培育母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丰富投资策略和产品类型,满足居民在财富管理、资产配置等方面的需求。引导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提升治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
六、保障措施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会同有关单位充分发挥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等机制作用,做好统筹协调,强化行政监管效能,增强私募基金监管力量。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国资监管、金融管理等有关部门以及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做好协同配合。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加强政策宣传引导,持续开展培训和经验交流,全面落实各项任务。
国务院办公厅
2026年6月3日
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
Decree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Regulations Concerning Foreign Investment
国务院
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
第837号
第一条 为了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对外投资高质量发展,有效实施对外投资管理,保护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投资者对外投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对外投资即境外投资,是指投资者以投入资产、权益或者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其他国家(地区)的企业、资产等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投资者,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
第三条 对外投资工作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国内国际,健全对外投资管理服务体系,提升对外投资质量与水平,促进开放合作、互利共赢。
第四条 国家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济贸易规则,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推进多双边投资合作机制建设,积极参与国际投资规则制定,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国际合作,反对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
第五条 国家支持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对外投资活动,积极参与国际合作竞争。投资者依法享有对外投资自主权,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投资者开展对外投资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尊重当地习俗和文化传统,遵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国家形象,不得妨害市场竞争秩序、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国家健全海外综合服务体系,促进贸易投资一体化,完善公共平台与服务,统筹外事、法律、财税、金融、经贸、物流、出境入境、海关、贸促等领域服务资源,为投资者提供服务保障。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投资指南、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应对、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第七条 支持咨询评估、法律服务、会计审计、信用评级、调解仲裁、知识产权等专业服务机构拓展海外服务网络,提高国际化服务能力和水平,为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提供高质量专业服务。
有关专业服务机构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独立客观的原则,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制度,配备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从业人员,依法开展有关服务活动。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立足职能定位,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商业可持续和风险可控原则,在业务范围内为投资者对外投资提供融资等金融服务。鼓励政策性保险机构为投资者对外投资提供海外投资保险等服务。
第九条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提升服务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的能力和水平,及时反映行业诉求。
行业协会商会、贸易投资促进组织按照章程提供与对外投资有关的信息咨询、市场拓展、经贸交流、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条 国家健全对外投资管理体系,完善调控措施,分类分级实施全过程监管,加强风险防控,提高对外投资的科学性、安全性,推动投资便利化和有效防范风险相结合。
第十一条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有关国家(地区)投资环境变化和风险程度等,制定、调整和实施对外投资政策,明确鼓励、限制、禁止的对外投资,加强对外投资监管,指导、监督投资者规范投资经营行为。
第十二条 投资者开展对外投资活动依法需要履行核准备案、信息报告、跨境资金登记等手续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配合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投资者开展对外投资活动,不得出口、使用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或者未经许可出口、使用国家限制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不得以跨境派遣技术人员、组织人员赴其他国家(地区)工作、跨境提供技术指导、安排人员跨境培训等方式向其他国家(地区)转移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或者未经许可向其他国家(地区)转移国家限制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
第十四条 对外投资涉及资金汇兑、货物与技术进出口、跨境服务贸易、跨境数据流动、人员出境入境的管理以及经营者集中审查、出口管制、网络安全监管、税收征收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国家健全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及相关资产、权益等的转让、处分进行安全审查。有关组织、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并应当遵守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决定。
第十六条 投资者及其在其他国家(地区)投资的企业应当完善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合规经营、内部控制、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处置等制度,加强风险识别和防范处置,投入必要的人员、资金、设备等资源,保障其员工和资产安全。
第十七条 投资者应当规范投资经营行为,不得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没有正当理由低价倾销商品,通过贿赂、欺诈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对外投资市场秩序。
第十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外投资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及时发布有关国家(地区)安全状况,提示投资风险,指导和帮助投资者做好安全风险防范,维护国家海外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等开展执法领域合作与交流,保护在其他国家(地区)的投资者及其投资的企业、项目所属员工和资产等的安全以及有关组织、个人的正当权益。
国家积极商签多双边贸易投资协定等国际经贸协定,提高对外投资保护水平,促进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第二十条 国家依法为在其他国家(地区)投资的中国公民、组织及其在该国家(地区)投资的企业、项目所属中国籍员工提供领事保护与协助,维护其正当权益。
投资目的国家(地区)发生战争、武装冲突、暴乱、严重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重大传染病疫情、恐怖袭击等重大突发事件,在该国家(地区)的投资者及其投资的企业、项目所属中国籍员工因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需要帮助的,驻外外交机构应当及时核实情况,敦促有关国家(地区)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中国公民、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并根据相关情形提供协助;中国政府作出相应避险安排的,有关组织、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鼓励投资者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化解对外投资有关矛盾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中国境内组织、个人参与对外投资相关仲裁、诉讼或者受到境外司法、执法机构相关调查,需要向境外提供证据或者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保守国家秘密、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技术出口管理、出口管制、司法协助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法须经主管机关准许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律程序。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在投资目的国家(地区)遭遇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壁垒或者其他投资经营障碍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有关组织、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根据调查结果,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采取调整有关国别投资政策,禁止或者限制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或者国际服务贸易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 任何国家(地区)、国际组织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在投资经营等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中国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的安全和正当权益,保护国家的海外利益不受威胁和侵害。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等,决定将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前款规定的歧视性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组织、个人列入反制清单,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外国组织、个人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违反正常的市场交易原则中断与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正常交易,或者对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采取歧视性措施,不合理剥夺或者限制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正当权益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采取禁止或者限制其从事与我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禁止或者限制其在中国境内投资,禁止或者限制中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禁止或者限制相关人员、产品、交通运输工具等入境,取消或者限制相关人员在中国境内工作、停留或者居留资格等措施。有关措施可以适用于外国组织、个人实际控制或者参与设立、运营的组织。
第二十六条 公职人员对在履行对外投资管理服务相关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等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投资国家禁止的对外投资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该投资活动,限期处分股份、资产,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执行的,处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投资者未按规定履行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手续,或者以提交虚假材料、隐瞒真实信息等方式申请有关核准备案的,由核准备案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该投资活动,限期处分股份、资产,处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投资者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境外投资核准备案的,由核准备案机关撤销核准备案文件,没收违法所得,处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投资的,责令其停止该投资活动,限期处分股份、资产,处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前三款规定的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在3年内不受理违法行为人提出的核准备案申请,或者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对外投资活动。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拒不配合境外投资安全审查,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信息,或者不遵守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决定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危害国家安全的,责令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可以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对外投资活动;已经投资的,可以责令其停止该投资活动,限期处分股份、资产。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对外投资活动。
第三十条 投资者开展对外投资活动,违反本规定,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资者开展对外投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公职人员在对外投资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非法向他人提供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投资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对投资者以自有资金、募集资金及其他受托资金在中国境外金融市场投资的管理,依照本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对投资者以对外投资获得的资产、权益等在中国境外再投资的管理,依照本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境内居民个人等对外投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Official Reply on Approving the Temporary Adjustment and Implementation of Relevant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in the Nine Mainland Cities of the Guangdong-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
国务院
关于同意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国函〔2026〕4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司法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国务院港澳办:
你们关于对暂时入出内地的相关港澳游艇实行免担保和临时船舶国籍登记政策,并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具体包括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肇庆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自即日起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对经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指定口岸暂时入出内地且仅限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自由行的港澳游艇,实行免担保和临时船舶国籍登记政策。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要根据上述调整,按职责分工推进落实相关政策,及时对本省、本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要会同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根据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口岸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口岸类型、功能、通行能力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相关港澳游艇进出境口岸;要会同有关方面落实相关港澳游艇源头管理和属地管控责任,建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加强协同监管、联合执法,在确保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稳妥推进实施。有关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四、国务院将根据有关政策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的实施情况,适时对本批复的内容进行调整。
附件:国务院决定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国务院
2026年5月27日
附 件
国务院决定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国务院关于印发《现代化应急体系建设“十五五”规划》的通知
Notice on the issuance of the "15th Five-Year Plan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a Modern Emergency Response System"
国务院
关于印发《现代化应急体系建设“十五五”规划》的通知
国发〔2026〕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现代化应急体系建设“十五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26年5月30日
现代化应急体系建设“十五五”规划
为扎实做好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推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一体提升减灾预防、抗灾设防、救灾保障能力,“一件事”全链条推动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整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有效防范重大涉险和较大事故,最大限度降低自然灾害损失,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到2030年,我国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取得明显进展,以事前预防为主的治理模式有效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应急管理体制更加完善,大安全大应急框架下应急指挥机制更加健全,重特大突发事件处置保障能力和基层应急能力显著增强,应急管理法治化、科学化、智能化水平大幅提高,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形势持续稳定。到2035年,建成与基本实现现代化相适应的中国特色大国应急体系,全面实现依法应急、科学应急、智慧应急,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实现良性互动。
二、深化应急管理改革创新,推动构建大安全大应急格局
(一)完善协同应对机制
强化各级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防范应对灾害事故的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能,细化相关部门任务分工,健全联合指挥、会商研判、监测预警、灾情通报、跨域救援等协同机制。实施防消联勤,依法落实全域消防安全监管。严格开展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提高考核巡查人员专业能力,加强考核巡查结果运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三管三必须”要求。认真抓好防灾减灾救灾责任落实,完善风险隐患排查、调查评估制度。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灾害事故,强化提级调查评估或挂牌督办。深化重点区域、流域应急合作,提升区域联防联控能力。
(二)提高应急指挥质效
完善大安全大应急框架下应急指挥机制,健全应急指挥和责任体系。提升国家应急指挥总部和地方各级应急指挥部运行效能,加强重特大灾害应对、防火防汛紧要期各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合会商,实现上下贯通、一体应对。健全灾害事故救援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专业指挥制度机制。全面推行省级及以下应急管理和消防部门常态化联合值守,健全灾害事故信息获取、研判、核报、复盘等机制。积极探索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新技术应用,强化会商研判、应急指挥辅助决策支撑。推动全国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向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延伸。提高应急通信托底保障和快速抢修抢通能力,确保“三断”(断路、断网、断电)等极端条件下的通信畅通。
(三)夯实法律法规标准基础
加快推动国家消防救援人员法、防震减灾法、自然灾害防治法、消防法、矿山安全法、应急救援队伍管理法、防洪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修订工作。加强新兴行业领域安全风险防控问题研究。支持各地开展应急管理领域“小快灵”立法,推动完善区域协同立法机制。加快应急物资装备、救援处置、力量建设、监测预警等急需标准制修订。加强新产业新业态安全生产标准研制,稳步提升防灾减灾救灾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比重。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推动重点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
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持续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依法采取“一案双罚”(查处同一违法案件或生产安全事故时,既处罚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又处罚负有责任的个人)、联合惩戒、行刑衔接等措施,加大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格规范开展涉企行政检查,科学制定和执行年度检查计划,建立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清单,在涉企检查和执法中推广全流程使用“互联网+执法”系统。健全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和多层级协调联动执法检查机制,完善执法正面清单制度以及失信行为认定、惩戒和信用修复等制度。
(四)优化应急预案体系
落实《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开展新一轮国家层面应急预案制修订,强化基层应急预案编制与实施。加强应急预案标准化建设,完善制修订及评估论证程序,规范风险评估、资源调查、案例分析及专家论证、备案管理。强化重点行业领域和超大特大城市巨灾情景构建研究,因地制宜完善巨灾应急措施。完善极端天气避险转移预案。综合运用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复盘分析等方式检验预案效果,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三、突出风险源头管控,加快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一)健全源头管控机制
加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和减灾能力评估,深化综合风险普查数据成果更新应用。完善自然灾害综合风险空间管控制度,将安全韧性要求贯穿国土空间规划及各类建设规划之中,加强自然灾害风险图、防治区划图等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完善重大项目风险评估论证和部门联审联查程序,在产业转移、重大项目立项、重大工程建设等方面实施风险避让和灾害设防。加强气候可行性论证。修编流域防洪规划。开展极端海平面事件预测、大震危险源探查,加强超大城市、特大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发布新一代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严格高危行业领域建设项目“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和安全生产许可审查。动态更新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工贸等“禁限。
财政部
Ministry of Finance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的通知
Notice on the issuance of "Enterprise Accounting Standards Interpretation No. 20"
财政部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的通知
财会〔2026〕7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切实解决我国企业相关会计实务问题,并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我们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政部
2026年6月4日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
一、关于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准则。
(一)会计处理。
1.具有无追索权特征的金融资产。
对于某项金融资产,当企业收取现金流量的最终合同权利仅限于特定资产的现金流量时,该金融资产具有无追索权特征,此时企业面临的主要风险取决于特定资产的业绩而非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在该情形下,金融资产的合同可能采用本金和利息的方式描述合同现金流量,但其合同现金流量未必代表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对于具有无追索权特征的金融资产,企业在确定其是否符合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特征(以下简称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时,应当评估特定基础资产或其现金流量与该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之间的联系(即穿透),并考虑该联系如何受债务人发行的次级债务或权益工具等其他合同安排的影响。如果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产生了其他现金流量或以一种与代表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一致的方式限制了现金流量,则该金融资产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基础资产是金融资产还是非金融资产不影响前述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
2.合同挂钩工具。
在某些具有无追索权特征的交易中,发行人可能利用多个合同挂钩工具(即多个分级)来确定向金融资产持有人付款的顺序,每一分级均有其优先劣后顺序,该顺序明确了发行人将金融工具基础池产生的现金流量分配至该分级的次序,即形成“瀑布支付结构”。这种通过“瀑布支付结构”建立的向不同分级持有人付款的优先顺序,引发了信用风险集中,并导致基础资产的现金短缺在不同分级持有人之间不成比例的分配;对于某一分级持有人,仅当发行人取得足够的现金流量以满足更优先级的支付时,其才有权取得对本金和利息的支付。在前述类型的交易中,各分级持有人应当适用合同挂钩工具的分类要求,而不适用具有无追索权特征的金融资产的分类要求。
某些包含多项债务工具的交易,形式上可能具有合同挂钩工具的特征,但实质上是为增强对某些债权人的信用保护而设计的借贷安排。例如,债务人发起设立某一结构化主体,由该结构化主体持有将产生用以偿付债权人的现金流量的基础资产并发行优先级和次级债务工具,其中优先级债务工具由债权人持有,次级债务工具由发起人(即债务人)持有且在优先级债务工具被偿付前发起人没有实际能力出售次级债务工具。在前述情形下,此类债务工具的持有人应当适用金融资产的一般分类要求以及具有无追索权特征的金融资产的分类要求,而不适用合同挂钩工具的分类要求。
合同挂钩工具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条件之一,是其基础资产必须包含一项或多项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工具。前述基础资产可以包含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分类要求,但其合同现金流量等同于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的金融工具(如某些租赁应收款)。对于受余值风险影响的租赁应收款,以及包含与非基本借贷风险或成本(如市场租金率等)挂钩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的租赁应收款,其合同现金流量不等同于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二)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有关规定进行追溯调整,累积影响数调整2026年1月1日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无需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二、关于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的会计处理及相关披露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等准则。
(一)会计处理。
1.可兑换性的定义和评估。
一种货币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是指企业能够在一定时间范围内通过可在兑换交易中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某一市场或兑换机制将该货币兑换为另一种货币。前述一定时间范围允许因法律或监管规定、公共假期等实际因素导致的兑换业务办理的正常延迟。相关延迟是否属于正常延迟取决于具体事实和情况。
企业应当在计量日基于特定目的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如果企业在计量日基于特定目的只能取得金额不重大的另一种货币,则该货币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即使另一种货币可以反向兑换为该货币,企业仍可能认定该货币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
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企业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1)应当考虑企业取得另一种货币的能力,而非取得另一种货币的意图或决定。当满足可兑换性定义的其他全部要求时,如果企业能够直接或间接(如通过第三种货币间接兑换)取得另一种货币,即使其没有意图或未决定取得另一种货币,应当认定该货币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
(2)应当仅考虑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强制执行力源于法律法规的规定。某一市场或兑换机制中的兑换交易是否产生可强制执行的权利和义务取决于相关事实和情况。
(3)应当考虑企业取得另一种货币的目的。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取得另一种货币适用的汇率可能因目的不同而存在差异。企业采用记账本位币报告外币交易时,应当假定其取得另一种货币的目的是变现或结算各单项资产、外币交易或负债;企业的列报货币(即财务报表列示所采用的货币)不是记账本位币时,应当假设其获取另一种货币的目的是变现或结算其净资产或净负债;企业对境外经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折算时,应当假定其取得另一种货币的目的是变现或结算其境外经营净投资。企业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应当按照前述不同的目的分别进行评估。
(4)应当通过比较企业基于特定目的能够取得的另一种货币的金额与企业出于该目的需取得的另一种货币的总金额,判断能够取得的另一种货币的金额是否不重大。例如,对于承担以外币计价的负债的企业,应当通过比较其为清偿该负债所能够取得的外币金额与该以外币计价的负债总余额,判断其基于清偿负债目的所能够取得的外币金额是否不重大。
2.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的估计要求。
当一种货币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企业应当对计量日的即期汇率进行估计,使其能够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
3.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的估计方法。
在满足上述有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估计要求的情况下,企业可采用未经调整的可观察汇率或其他估计方法,对相关即期汇率进行估计。
(1)采用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
一种货币在某一目的下(如支付股利)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但在其他目的下(如进口商品)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的,企业应当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的因素,以判断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是否满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的估计要求:
①是否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如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可能表明这些汇率包含对出于特定目的取得另一种货币的“激励”或“惩罚”,因而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
②可兑换货币的用途。如企业能够取得的另一种货币仅限于有限用途(如进口紧急物资),则该汇率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
③汇率的性质。相较于受监管部门管制及其他经常性干预的汇率,可观察的自由浮动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
④汇率更新的频率。相较于长期不变的可观察汇率,每日或以更高频率更新的可观察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
(2)采用可兑换性恢复后的首个汇率。
一种货币在计量日基于特定目的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但在后续期间恢复该目的下的可兑换性的,企业应当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的因素,以判断可兑换性恢复后的首个汇率是否满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的估计要求:
①计量日与可兑换性恢复日的时间间隔。时间间隔越短,可兑换性恢复后的首个汇率越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
②通货膨胀率。如经济体处于高通货膨胀(含恶性通货膨胀)状态,则其货币在可兑换性恢复后的首个汇率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
(3)采用其他估计方法。
企业可采用其他可观察汇率(包括通过不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中的兑换交易的汇率)并经必要调整后,作出满足本解释要求的即期汇率估计。
(二)披露。
为使财务报表使用者更好理解货币缺乏可兑换性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或潜在影响,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货币缺乏可兑换性的性质及其财务影响、所采用的即期汇率及其估计过程,以及企业因货币缺乏可兑换性而面临的风险。
按照上述披露要求,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缺乏可兑换性的货币以及导致该货币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的具体限制;
2.受影响的交易;
3.受影响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
4.所使用的即期汇率以及该汇率是否为未经调整的可观察汇率或采用其他估计方法确定的即期汇率;
5.企业采用的估计方法以及所使用的输入值和假设的定性和定量信息;
6.因相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导致企业面临的每类风险的定性信息,以及面临每类风险的资产和负债的性质和账面价值。
境外经营的记账本位币与企业的列报货币之间缺乏可兑换性的,企业还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境外经营的名称和主要业务所在地,以及该境外经营是否为子公司、共同经营、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或分支机构;
2.境外经营的汇总财务信息;
3.可能要求企业向该境外经营提供财务支持的合同安排的性质和条款(包括导致企业面临损失的事件或情形)。
(三)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无需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并按以下规定进行衔接处理:
1.企业采用记账本位币报告外币交易并确定相关外币与其记账本位币缺乏可兑换性的,应当采用首次执行日的估计即期汇率对受影响的外币货币性项目和按外币公允价值计量的非货币性项目进行折算,首次执行本解释规定的影响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2.企业采用的列报货币不同于其记账本位币或企业折算境外经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时,认定企业的记账本位币或该境外经营的记账本位币与企业的列报货币之间缺乏可兑换性的,应当采用首次执行日的估计即期汇率对受影响的资产、负债进行折算;如企业的记账本位币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状态,还应采用首次执行日的估计即期汇率对受影响的权益项目进行折算;首次执行本解释规定的影响应当作为对报表折算差额累积金额(作为单独项目计入权益)的调整进行处理。
三、生效日期
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至本解释施行日新增的本解释规定的业务,企业应当根据本解释进行调整。
发布日期:2026年06月17日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Notice on the issuance of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the Development Funds of the Service Industry"
财政部商务部
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26〕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商务局:
为加强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在引导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方面的作用,财政部、商务部修订了《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商务部
2026年5月15日
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在引导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业发展资金,是指通过中央财政安排的,立足畅通国内大循环和实施扩大内需战略,主要用于支持现代商贸流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及促进消费的专项转移支付。
第三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实施期限至2028年。期满前,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按照相关规定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四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聚焦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紧密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服务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程序确定具体支持政策。
第五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由财政部、商务部共同管理,地方财政部门、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服务业发展资金具体管理、使用和监督等相关工作。
财政部负责编制服务业发展资金年度预算,会同商务部按程序确定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事项;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审核商务部提出的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和绩效目标;会同商务部组织开展服务业发展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和到期政策评估。
商务部负责提出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事项建议,会同财政部确定服务业发展资金年度目标任务、工作重点等;牵头组织服务业发展资金有关支持事项的资金申报、审核工作,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及绩效目标;加强对地方开展相关支持事项的指导督促;会同财政部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开展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评价等。
省级财政部门、商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资金申报、审核、拨付,明确本地区绩效目标,组织实施服务业发展资金政策落实工作,并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和监督。
资金申报、使用单位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六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加快培育消费新增长点。主要包括促进服务消费提质惠民、激发下沉市场消费活力、推动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在消费领域的普及应用等。
(二)提升商贸流通业竞争力。补齐流通设施短板,增强流通保供能力,大力发展现代供应链,提升产业集成和协同化水平。
(三)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有关重要事项及其他促进服务业发展的工作。
第七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项目法、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等方式分配。其中:
(一)对于需要组织地方落实到具体项目的政策性支持事项以及重大事项,主要采取项目法分配。一般由商务部或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发布申报通知,按程序确定支持对象。具体分配事宜通过有关工作通知予以明确。
(二)对于引导地方统筹推进服务业优质高效发展的支持事项,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测算因素和权重包括:服务业发展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权重60%左右),预算执行与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权重30%左右),地区倾斜(权重10%)等。财政部会同商务部结合年度工作重点,确定和调整上述分配因素和权重,由地方按要求统筹确定具体支持事项或项目。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的有关试点示范事项,一般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确定拟支持主体。
(三)对于兼顾引导地方及需要组织地方落实到具体项目的支持事项,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分配。资金分配结合实际情况通过有关政策文件予以明确。
第八条 财政部、商务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结合服务业发展形势变化与实际工作需要,细化明确服务业发展资金年度具体支持事项,适时调整支持重点。
第九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对象依据支持范围统筹确定,包括符合条件的项目或企业,省份、城市、园区等试点示范区域等。
第十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方式依据支持范围和支持对象确定,包括财政补助、财政贴息、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等。
第十一条 不得挤占和挪用服务业发展资金、任意改变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虚假列支;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新建扩建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对已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资金支持(另有政策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核下达及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财政部会同商务部,根据业务需要,印发工作通知,明确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政策实施目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支持重点及工作要求等具体内容。
第十三条 对于需商务部、财政部审核或评审确定的支持事项,由商务部牵头组织;省级商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有关工作通知要求,组织做好本地区服务业发展资金申报工作,及时向商务部、财政部报送申请材料,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四条 商务部根据年度重点工作要求以及有关审核或评审结果、绩效评价等情况,及时向财政部提出有关资金分配建议。财政部按照预算管理程序,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将资金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商务部、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服务业发展资金指标发文30日内,根据同级商务部门提出的分配方案,将有关资金按要求分解下达,并将资金分配情况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五条 有关地方应当加强日常工作准备和项目储备,形成常规项目库;在具体安排使用服务业发展资金时,应由商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有关工作通知要求及责任分工确定资金使用具体方案,并按规定做好相关公示工作,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组织实施并拨付资金。为加快资金执行进度,对部分符合条件的项目可适当先预拨后清算。省级商务部门应将资金使用方案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六条 对于采取因素法以及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分配的资金,应当加强资金统筹使用,结合实际调整优化本地区年度支持重点,完善支持标准和支持方式。
第十七条 对服务业发展资金的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于中央单位承担的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事项,相关资金按程序列入中央本级预算,并按照中央本级预算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相关资金的申报和管理使用,参照本办法对地方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财政部和商务部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和本办法规定以及有关工作通知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对服务业发展资金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服务业发展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商务部门应当按规定对服务业发展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省级财政部门、商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财政部、商务部报送绩效自评材料,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二十一条 获得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的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配合商务部门统计报送业务数据,自觉接受并配合财政、审计、商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商务部门应当加强对服务业发展资金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资金申报、使用等问题,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有关工作要求,对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财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商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服务业发展资金项目审核、资金分配、使用管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负责解释。省级财政部门可会同同级商务部门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商务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3〕9号)同时废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决定
Decision on Amending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注册会计师行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国家支持注册会计师行业加强诚信建设,提高审计质量,拓展服务网络,提升规范化、专业化水平,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
三、将第六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坚持诚信、客观、独立、公正。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将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合并,作为第十二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
“(五)被处以终身禁止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处罚;
“(六)国务院财政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
“注册会计师协会依照前款规定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注销或者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刑事处罚;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
“(四)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
“(五)依法应当注销或者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被注销或者撤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注销或者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是必须符合本法关于注册条件的规定。”
六、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被审计单位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被审计单位的业务现场和设施,要求委托人或者被审计单位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
“被审计单位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对其提供的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向注册会计师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或者文件。”
七、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或者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报告:
“(一)委托人或者被审计单位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
“(二)被审计单位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
“(三)因委托人或者被审计单位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
八、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以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为依据,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不得出具虚假报告。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明知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二)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三)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四)明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五)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且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或者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或者出具报告。
“对被审计单位有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
九、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中的“股票、债券”修改为“证券”。
第四项修改为:“(四)冒用他人名义执行业务,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第六项修改为:“(六)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或者采用强迫、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
十、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
“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会计师事务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
“(一)不少于三十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五名注册会计师;
“(三)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政部门规章规定其不得从事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特定业务。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十二、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国务院财政部门发现批准不当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查。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承担经营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办理登记。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会计师事务所’字样,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近似字样。”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上市公司审计等金融活动审计服务实施准入管理。”
十四、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有关发展规划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强化行业自律监督,为提升行业服务质量,拓展业务领域和创新技术应用提供支持。”
十五、增加一章,作为第六章“监督管理”;增加五条,分别作为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六条。内容如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如实提供有关审计资料和文件,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有违规行为的,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
“第四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档案的管理,保证其真实、完整。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档案,应当存放在中国境内。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携带、传递审计工作底稿或者审计档案出境。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档案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效率和水平。”
十六、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可以并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部分或者全部经营业务一个月至十二个月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本条第一款关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执行业务一个月至十二个月或者吊销其注册会计师证书。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故意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可以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部分或者全部经营业务一个月至十二个月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依照本条第一款关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执行业务一个月至十二个月或者吊销其注册会计师证书。”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委托人或者被审计单位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串通、唆使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具虚假报告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将第四十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对未经批准承办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可以并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会计师事务所被暂停经营业务期间或者注册会计师被暂停执行业务期间,继续承办相关业务的,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并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被审计单位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向注册会计师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或者文件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擅自携带、传递审计工作底稿或者审计档案出境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可以并处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会计师事务所且情节严重的,暂停其部分或者全部经营业务一个月至十二个月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注册会计师且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执行业务一个月至十二个月或者吊销其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人员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
二十四、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六、删去第四十三条。
二十七、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条,其中的“委托人”修改为“委托人或者被审计单位”;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五十六条,其中的“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修改为“委托人、被审计单位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二)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其中的“商业秘密”修改为“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在“负有保密义务”后增加“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三)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中的“负有限责任的”修改为“有限责任”,第七项中的“审批机关”修改为“国务院财政部门”。
本决定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章、条文的序号和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商务部
Ministry of Commerce
商务部等8单位印发《关于促进铁路与旅游融合发展 扩大服务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Notice on Several Measures to Promote the Integrated Development of Railway and Tourism and Expand Service Consumption
服贸司
商服贸函〔2026〕118号
2026年06月02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旅游强国和发展服务消费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扩大铁路旅游新供给、创新多元化消费场景,推动形成铁路与旅游深度融合发展新局面,到2030年实现铁旅融合发展取得显著成效、铁路设施设备旅游服务功能明显改善、铁路旅游运行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市场化程度有效提升、产品供给更加丰富等目标,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加快铁路基础设施旅游化改造
(一)加强铁路与旅游规划统筹衔接。强化规划引领,编制铁路相关规划应统筹旅游业发展需求,做好站点规划布局,提升旅游资源的可达性和便捷性。编制旅游业相关规划要统筹文旅资源和铁路资源协同布局和开发,推动铁路与旅游融合互促发展。
(二)加快实施站点旅游化改造。在有条件的地方实施旅游目的地车站旅游化改造,融入当地特色元素,提升文化内涵。加强旅游配套设施建设和适老化改造,鼓励有条件的站点因地制宜打造游客专属候车区,设置便捷换乘通道,增设客运车辆专用停车区或临时停车区。
(三)积极推进列车旅游化改造。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投资旅游列车设备设施改造,开发满足长短途旅游不同场景,品质、舒适、普惠不同配置需求,银发、研学、康养等不同主题的旅游列车。鼓励旅游列车与知名IP跨界联名,以市场化方式打造主题列车、主题车厢。到2030年,在全国范围内打造160列以上铁路旅游列车专用车组。
二、丰富铁路旅游产品体系
(四)打造多样化旅游专列产品。深化旅游专列市场化运营,鼓励旅游企业与铁路运输企业联合开展旅游专列产品设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发具有地域文化特色的主题旅游专列,打造地方旅游专属名片。积极推动中老、中哈、中越、中俄等跨境旅游专列产品设计开发。研究设计适合入境游客的旅游专列产品,提升铁路旅游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
(五)开发特色化旅游专线产品。充分挖掘铁路沿线旅游资源,设计开发体现自然风光、气候资源、地方风貌、历史文化等不同主题的旅游路线。开发固定路线开行、常态化运行、以车票为主要销售形式的旅游专线产品,加强列车特色化改造和旅游特色服务,打造地方特色鲜明、配套服务健全、市场认可度高的旅游专线产品。
(六)大力发展旅游票制产品。支持地方政府与铁路运输企业整合景区、住宿、餐饮、体育赛事等旅游资源和铁路、公路、水运线路资源,探索推出区域性跨交通方式联运产品,共同设计新型铁路票制产品。做强票根经济,围绕铁路票制产品带动商旅文体健链式消费。
(七)推出铁路文化特色旅游产品。充分挖掘动车生产、检修基地等现代工业资源价值,打造铁路工业旅游产品。鼓励利用铁路报废车底、集装箱等打造火车主题特色餐厅、酒店等消费新场景。大力挖掘铁路文化资源,充分盘活利用具有历史、文化和景观价值的铁路车站和铁路博物馆,开发铁路主题旅游线路和文创产品,讲好中国铁路故事。
三、提升铁路旅游服务水平
(八)完善车站服务。鼓励地方与铁路部门合作发挥当地文旅资源优势,围绕吃、住、行、游、购、娱等完善车站及周边多元化服务功能。强化铁路与城市公共交通、定制客运、景区专线巴士等接驳,打通车站往返景区“最初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
(九)提升旅游列车服务。健全旅游列车服务和管理标准,支持品牌餐饮、地方特色美食上列车,鼓励旅游列车开发老年餐、亲子餐等特色主题餐食。支持文艺演出、非遗体验、文创产品、“老字号”产品上列车,丰富在途服务供给。探索优化运动装备运输、行李托管递送和宠物托运服务,加强站内和站外服务转换衔接,提升全过程旅游服务体验。持续推进高速铁路网、重点客运普速铁路等场景移动网络信号连续覆盖。
(十)加强信息服务。推动文旅信息与铁路信息服务互联互通,完善“铁路12306”平台旅游服务功能,为游客提供行程规划、旅游资讯、景点推荐、门票预订、交通接驳和酒店预订等一站式出行服务。
四、加强铁路旅游运行保障
(十一)增强运力支撑。最大限度挖掘铁路网运输潜能,统筹运力紧张线路客货运输能力,保障旅游列车开行需求。加强旅游方向运力保障,加大热门方向旅游列车开行力度,培育新兴方向旅游客流。
(十二)优化票务服务。优化团体票订票规则和流程,完善旅游团体互联网服务功能,解决好团体票办票堵点问题,提供一站式服务保障。制定差异化运价策略,出台梯度优惠票价政策,激发更多旅游消费潜力。
(十三)强化数据应用。探索建立铁路旅游大数据体系,加强铁路旅游客流监测预测分析,支撑铁路旅游产品的设计、开发、营销和运营管理。完善铁路与其他交通运输及旅游、体育、气象等跨部门数据共享机制,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提高铁路旅游协同治理能力。
五、强化政策保障支持
(十四)加强财政金融支持。统筹利用有关资金渠道,支持铁路站点旅游化改造、旅游服务设施建设等重点方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落实财政补贴规范管理有关要求的前提下出台旅游列车补贴和奖励政策,引导各类社会资本依法合规参与开发和运营铁路旅游产品。推进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城市建设,打造铁路与旅游融合发展新场景。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旅游列车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提供融资支持。
(十五)支持拓展市场空间。加快铁路旅游市场开放,拓宽旅游列车开行申请渠道。支持通过各层级多双边交流机制、旅游海外推广活动、大型展会等渠道加强宣传推广。打造“铁旅融合·乐游中国”品牌,扩大铁路旅游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铁路局
2026年6月2日
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利用外资固稳促优行动方案》的通知
Notice on the issuance of the "Action Plan for Utilizing Foreign Investment to Stabilize and Promote Excellence"
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关于印发《利用外资固稳促优行动方案》的通知
商资发〔2026〕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利用外资固稳促优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2026年6月16日
(本文有删减)
利用外资固稳促优行动方案
为多措并举做好稳外资工作,推动利用外资固稳促优,经国务院同意,现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扩大市场准入
(一)深化服务业领域开放。稳步扩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院校、高水平理工农医类大学对外开放试点。支持北京提升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水平,推动数字经济、医药健康等现代服务业重点领域开放举措先行先试。推动全面升级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在服务业领域加大对港澳投资者率先开放力度。
(二)稳步提升金融业开放水平。在完善监管协作和风险防控的前提下,支持更多外资机构利用包括国债期货在内的风险管理工具,加强金融风险管理。支持外资机构依法开展基金投资顾问业务。优化跨境业务管理,为重点外资企业提供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引导境内银行对大型外资企业推出“代客制单”国际结算单证服务。优化交易所上市申报前预沟通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外资企业在境内上市融资。
(三)支持外资参与医药等产业高质量发展。抓紧研究出台药品分段生产实施细则,便利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开展生物制品、化学药品跨境分段生产。抓紧研究报批进一步扩大生物技术、外商独资医院领域开放试点区域范围。支持保险公司将更多创新药械纳入商业保险保障范围,持续鼓励优质创新药械进入我国市场。搭建行业协作平台,便利外资企业生产的药品进入药品零售渠道。
二、提升外商投资便利度
(四)完善外资并购管理制度。加快修订出台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优化并购管理流程和对价支付要求,强化部门监管协同。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股权投资机构以战略投资者身份参与非相关行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更好发挥战略投资效能。
(五)优化数据跨境流动管理。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试点城市探索在更多领域制定场景化、字段级数据出境负面清单。推动制定工业、电信、地理信息、汽车、医药、种业、航天、民航等行业领域重要数据识别目录国家标准。
(六)促进外资境内再投资。落实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优惠政策,确保政策红利精准释放。将更多外资企业再投资项目纳入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清单,拓宽服务保障范围。
(七)大力吸引外资企业在华设立研发中心。完善外资研发中心支持政策,便利外籍高层次人才引进,支持设立开放式创新平台和实训基地、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加大创新成果转化支持力度,依法享受进口科研用品税收优惠政策。
三、提高投资促进水平
(八)强化“投资中国”品牌影响力。推动“投资中国”品牌行动,健全品牌联动实施机制,办好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等。探索建立外商投资数字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融信息归集、办事咨询、专业支持、互动反馈等于一体的“投资中国”门户网站。开展“投资中国”境内外专项宣传,针对性加强涉企政策解读和宣介,强化“机遇中国”“世界相信中国”“全球合作共赢”叙事。
(九)统筹做好外资项目规范招引。加快出台地方政府招商引资鼓励和禁止事项清单。省级人民政府可按规定对相关领域引资项目给予支持措施。加强工作指导,提高政策执行统一性。政府部门要严格兑现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做到重信守约。用好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商投资。及时总结外商投资促进成效评价试点省份试点经验,适时向全国推广,引导各地科学评价外资领域招商引资成效。
四、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保障体系
(十)全面落实外资企业国民待遇。加大保障外资企业国民待遇工作力度。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领域外,各领域制定的涉企支持政策对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平等适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领域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对相关领域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高校院所、科研机构等开展的采购活动应保障外资企业平等参与。
(十一)支持外资企业参与提振消费行动。支持外资企业充分参与绿色消费、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等促消费工作,不得以外资品牌产品、外资企业为由,排斥符合条件的产品或服务适用各类促消费支持政策。
(十二)优化营商网络环境。建立健全涉企网络侵权举报联动机制,优化举报处置流程,发布涉企网络侵权信息线上举报渠道相关指引,维护外资企业网络合法权益。
(十三)强化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服务保障。加强对中西部地区外资项目保障力度。强化外资企业经营堵点问题“线索收集-问题办理-情况反馈”全过程闭环管理,适时通报典型案例。
五、优化外资管理
(十四)推动区域引资协同。支持东部地区与边境地区开展结对共建,在招商引资、产业转移、收益分成等方面深化合作,便利外资企业在华区域布局。支持边(跨)境经济合作区等以资本和产业为纽带,与国内其他地区、周边国家共建园区,推进规划建设、投资合作与招商协同。
(十五)提升外商投资管理信息化水平。全面优化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健全信息报告直报渠道,确保外商投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健全外商投资信息共享机制,为外汇登记、行政许可、固定资产投资等领域外资管理提供支撑。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综合施策、形成合力,坚定不移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抓好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全力实现利用外资固稳促优目标。商务部要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方面加强统筹协调、宣传指导,推动各项举措落实并及时评估进展成效。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商务部等6部门关于加力优化离境退税措施扩大入境消费的通知
Notice on Strengthening and Optimizing Departure Tax Refund Measures to Encourage Inbound Consumption
商务部等6部门
关于加力优化离境退税措施扩大入境消费的通知
商消费发2026年第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加力优化离境退税措施,进一步便利和扩大入境消费,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升退税商店覆盖率。鼓励更多具备条件的商店备案成为退税商店,科学优化商店布局。支持各地遴选一批境外旅客较多的重点商圈、景区、市场、口岸,实现重点场所退税商店基本全覆盖。
二、实行小额抽检制。自2026年7月1日起,对退税销售额1万元以下的退税申请单,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进行实物验核。对退税销售额1万元及以上的退税申请单,仍逐单进行实物验核。
三、优化“即买即退”服务。进一步优化“即买即退”服务,推动“即买即退”异地互认,办理“即买即退”业务的旅客可以在异地口岸办结离境退税业务。统一延长各地“即买即退”离境期限要求至28天。
四、推行退税无纸化办理。自2026年7月1日起,允许海关、代理机构对退税申请单、退税物品销售发票进行线上确认并办理退税,实现退税全流程无纸化办理。
五、打造展会退税服务平台。在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等重要展会设立离境退税服务专区,为客商购物及退税提供便利。
六、优化入境消费环境。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和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试点城市加大离境退税工作力度,提升支付便利化水平,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的国际消费集聚区。进一步推动增加国际客运航线航班,便利游客入境。
七、加强政策宣传。制作多种形式的离境退税宣传物料,通过入境航班、机场、酒店、媒体等渠道进行投放,便利境外旅客获取退税信息。
八、开展境外推广。结合打造“购在中国”品牌,在境外开展宣传推介,进一步提升政策国际知晓度。
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责分工细化具体实施方案,密切协同配合,加强信息共享,推动各项措施落实落地。各地区要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举措,不断提高离境退税服务质量和水平。此前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商务部
财政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移民局
2026年5月12日
其他
Other
中国人民银行等联合印发《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发展离岸金融行动方案》
Action Plan for the Development of Offshore Finance in Shanghai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er
中国人民银行等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发展离岸金融行动方案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决策部署,支持上海先行先试发展离岸金融,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联合印发《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发展离岸金融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
《行动方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动金融发展全面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统筹金融发展和安全,在上海构建与国际金融中心相匹配的离岸金融体系。《行动方案》从支持在浦东新区开展离岸金融先行先试、资金流动与账户管理、数字化应用、离岸金融业务、离岸金融法律制度体系、离岸金融监管和风险防控、统筹推进实施等方面提出重点举措,对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在更深层次、更宽领域推进金融高水平开放具有重要意义。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将会同相关部门推动《行动方案》各项举措落实落地,强化离岸金融服务对“走出去”企业和“一带一路”建设的支持,不断增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竞争力和影响力,以金融高水平开放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发展离岸金融行动方案》的通知
支持上海先行先试发展离岸金融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中国式现代化全局作出的重大部署,是新发展阶段进一步增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全球竞争力和影响力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构建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相匹配的离岸金融体系要求,支持上海探索发展离岸金融,在更深层次、更宽领域推进金融高水平开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统筹金融发展和安全,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推动金融发展全面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有序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在上海率先构建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相匹配的离岸金融体系,聚焦服务我国近年来逐渐形成的离岸经济金融需求,为“走出去”企业打造安全可靠的“金融避风港”,为全球其他国家和地区企业提供安全可靠优质的离岸金融,便利跨国公司全球配置资源,更好服务推进人民币国际化,更好满足建设强大的国际金融中心和金融强国的需要。
到2027年末,初步建立适应离岸金融业务的业务规则、风险管理和处置、营商环境等制度体系,立足数字化前沿开展离岸金融业务探索,更好服务企业“走出去”;到2030年末,逐步形成相对成熟的离岸金融制度和法治体系,为我国企业国际投资和贸易持续开展提供安全可靠的金融服务,为在岸金融体系改革开展测试,有力支持打造人民币资产全球配置功能和风险管理功能;到2035年末,成为离岸、在岸高水平统筹协调发展的战略枢纽,引领国家金融高水平开放和高质量发展。
二、支持在浦东新区开展离岸金融先行先试
稳妥有序在浦东新区开展离岸金融试点,持续增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全球金融资源配置功能。试点通过“物理集聚”“主体限定”“账户隔离”等方式探索离岸金融适度集聚和有效隔离,更好集聚全球优质金融要素和资源,支持我国“走出去”企业海外分(子)公司以及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优质企业等境外企业主体使用离岸金融服务,满足其在支付结算、资金汇兑、投资融资、保险保障、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多元化需求。鼓励上海市制定企业获得离岸金融服务的标准、流程和监管办法。研究设立离岸银行等离岸金融机构的可行性。
三、资金流动与账户管理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托自由贸易账户(FT账户),为符合条件的企业主体开展离岸贸易、离岸租赁、离岸航运、全球财资管理等特定离岸业务提供金融服务。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FTU)在专项额度内投资自贸离岸债。按照“一线放开、二线管住、交易留痕、风险可控”原则,优化离岸金融跨境资金管理。发挥好现有离岸账户(OSA账户)作用,有效推进离岸金融服务提质增效。
四、数字化应用
依托数字人民币国际运营中心,在安全可控前提下建设和运营数字人民币跨境、离岸和区块链基础设施,稳妥推进与境外金融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稳步促进数字人民币在离岸业务中的应用和场景拓展。
五、离岸金融业务
支持浦东发展人民币离岸交易、跨境贸易结算和海外融资服务,根据实际需求和风险情况,按照“成熟一类、实施一类”的原则小切口稳步探索离岸金融试点业务。初期优先发展具备一定基础的离岸金融业务,首批试点业务包括离岸贸易金融服务、自贸离岸债、离岸再保险、财资中心资金运营、离岸人民币外汇交易、非居民个人金融服务等。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拓展新的试点业务。不断丰富离岸人民币产品和服务供给,提升市场活跃度。试点业务需履行国际收支申报义务、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和信息报送义务。具体类别试点业务由业务主管部门出台细则予以明确。
(一)优化提升离岸贸易金融服务。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离岸贸易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扩围。支持全球优质贸易商设立离岸贸易专业公司,为其开展离岸贸易提供资金支付、结算、融资等金融服务。支持“跨境通”“离岸通”等平台进一步整合全球海关、物流等数据,为离岸贸易金融服务提供支撑。优先发展基于大宗商品交易等具备一定基础的离岸贸易金融服务,适时将离岸贸易金融服务管理模式扩大到更多的贸易业务场景。
(二)高质量发展自贸离岸债。在遵循“两头在外”原则和对标国际良好实践基础上,加快推进自贸离岸债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拓宽“走出去”企业及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等优质企业的投融资渠道。设置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投资自贸离岸债专项额度,推动市场扩容增量。
(三)有序发展离岸再保险。支持符合条件的再保险专营机构将归集的国际分入资金依法依规办理再保险保费境外投资及赔款收付结算等,开展跨境再保险分入业务收入境外投资便利化试点。
(四)积极支持财资中心建设。支持上海市开展跨国公司财资中心试点,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国际财资中心。按照“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原则,制定配套资金运营管理政策,支持财资中心归集海外资金,强化风险管理,便捷高效实现跨国公司全球资金管理和使用。鼓励上海市对财资中心给予配套扶持。
(五)支持发展人民币离岸交易。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展上海自贸试验区离岸人民币外汇交易业务。支持外汇交易中心提升离岸外汇交易服务能力,推动人民币对非美货币直接交易发展。依托外汇交易中心平台,汇聚全球外币对、外币货币等外币市场流动性,增强国际资本配置功能。建立健全配套政策和人才服务机制,保障支持外汇交易中心离岸外汇业务发展。
(六)便利非居民个人金融服务。支持在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等区域为非居民个人提供金融服务,合理布局零售业务网点,优化账户开立和办卡流程,更好满足非居民个人的商务往来、日常消费等场景的支付结算等金融需求。根据试点情况,稳步拓展面向非居民个人的离岸财富管理、全球资产配置等专业化金融产品与服务供给。
(七)条件成熟后适时全面探索发展离岸金融业务。探索优化完善离岸信贷业务模式,不断丰富离岸银行业务产品和服务。研究探索开展离岸金融资产转让业务可行性。探索发展离岸资产管理业务,支持各类资产管理机构开发设计符合客户需要和国际通行合规要求的资管产品,开展境外资产配置。研究探索稳妥有序发展家族信托、家族办公室等业务,打造离岸财富管理高地。
六、离岸金融法律制度体系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根据离岸金融发展需要,研究依法制定离岸金融业务制度和规则,分层分类逐步建立健全业务开展指导性规定。上海市可运用浦东新区法规立法授权,在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等支持下,研究制定离岸金融领域配套规则,并完善与离岸金融发展相适应的仲裁规则。凡涉及暂时调整或暂停实施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按法定程序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国务院授权后实施。指导相关主体建立离岸金融自律机制,促进离岸金融试点业务稳慎有序开展。
七、离岸金融监管和风险防控
(一)全面加强金融监管。统筹兼顾离岸金融发展和安全,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中央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对离岸金融业务实施管理,并与上海市建立健全常态化协调机制,根据试点情况健全完善离岸金融业务管理。上海市人民政府定期向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报送离岸金融业务开展情况和试点重要情况,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宏观经济管理部门。
(二)加强资金流动监测预警。加强资金交易监测预警,防止出现资金空转和监管套利,对异常资金流动实施协同管理。在极端特定风险场景发生时,依法实施国际通用风险管理措施。
(三)建立离岸金融风险管理处置机制。中央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对金融风险实施管理处置。上海市人民政府建立离岸金融风险监测和处置机制,依托上海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加强对离岸业务的风险识别和监测预警,监管信息报送实施“一点化”统一申报。加强离岸金融机构在市场准入、风险管理等的协同联动,有效防范套利套汇、监管真空等风险隐患。根据监管职责分工情况,依法加强对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的处罚。
八、统筹推进实施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离岸金融工作的领导。依托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协调推进机制,加强对上海发展离岸金融的统筹指导。加强党的建设,以更高质量党建保障离岸金融各项改革举措推进落实。
(二)注重协同联动和整体推进。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做好授权、支持和配合,与上海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加强整体统筹推进,形成政策合力,系统释放改革红利。根据试点情况,探索一体化推进商事、监管、法律服务等配套政策完善,打造最优金融发展环境。上海市人民政府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在相关发展资金中,按规定对离岸金融业务给予专项扶持。
(三)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上海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责任,统筹做好本行动方案推进实施,加强法治建设和风险防控。上海要注重做好与香港离岸金融发展的互学互鉴,实现两个国际金融中心的协同联动发展,共同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和利益。推进过程中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2026—2030年)的通知
Notice on the issuance of the Five-Year Action Plan for Work-Related Injury Prevention (2026-2030)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
关于印发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2026—2030年)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6〕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局)、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局)、市场监管局、总工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做好“十五五”时期工伤预防工作,充分发挥工伤保险积极功能,我们在总结上一个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2026—203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相关单位制定第二个五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于2026年6月底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计划落实情况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 通 运 输 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应 急 管 理 部 市 场 监管总局
全 国 总 工 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
Trademark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Revised Draft)
现行商标法自1983年施行,历经四次修正,累计注册商标近5000万件,注册申请量超过8300万件,位居世界第一。然而,商标领域出现恶意注册、囤积、侵权及“重注册、轻使用”等问题,亟需通过全面修订法律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高质量经济发展 搜狐+1。
修订草案主要内容
总体要求与法律定位
商标工作应贯彻党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服务高质量发展。
明确商标注册、管理、执法职责分工,强调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商标注册条件
禁止使用中国共产党名称、党旗、党徽、勋章及国家标志等作为商标。
允许“动态标志”注册,但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颜色组合、声音、动态效果等不得注册。
明确不以使用为目的、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注册申请不予受理。
加强驰名商标保护,禁止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抢注他人已注册驰名商标商标管理与执法
明确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具体情形及处罚幅度。
规范商标不当使用,允许对误导公众使用注册商标进行罚款或撤销。
规定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主动撤销成为通用名称或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注册商标。
加强对商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规范,防止恶意抢注和不正当竞争搜狐+1。
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注销
注册商标有效期为十年,可续展,每次续展十年。
转让注册商标需签订协议并报主管部门核准,受让人需保证商品质量。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转让需具备相应主体资格和监督能力 ジェトロ(日本貿易振興機構)+1。
无效宣告与撤销
对违反注册条件或恶意注册的商标,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宣告无效或移转注册。
驰名商标持有人对恶意注册不受五年限制。
无效或撤销决定生效后予以公告,保护善意第三方权益 ジェトロ(日本貿易振興機構)+1。
驰名商标保护
驰名商标保护遵循个案确认、被动保护和按需确认原则。
认定因素包括公众知晓度、使用时间、宣传范围、国内外注册情况及市场声誉等 国家知识产权局。
商标代理规范
商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实施或协助恶意注册行为。
违反规定可处以罚款、警告或停止受理业务,并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
修订程序与公众参与
草案于2023年1月13日至2月27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5年12月2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并于12月25日进行分组审议。
社会公众可通过中国人大网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45日搜狐+1。
修订亮点
首次采用“修订”形式进行整体修改,覆盖10章101条。
强化恶意注册、囤积、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明确商标注册应以使用为目的,防止“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滥用。
完善驰名商标保护机制,规范商标代理行业,推动商标法治化和品牌建设此次修订标志着中国商标法进入全面升级阶段,旨在通过法律手段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权利人利益、促进品牌发展和知识产权法治建设。
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问答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Market Regulation Releases Q&A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Measures for the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Food Entrusted Production"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问答,旨在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加强食品委托生产监管工作,便于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更好地执行《办法》相关规定。
《办法》实施问答针对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宣贯实施《办法》过程中遇到的实际操作问题,对《办法》具体规定进行解答,提供委托生产报告文书参考样式,规范报告要素,供各食品生产经营者参照使用。
《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要认真学习、准确理解《办法》条款,结合企业实际,梳理食品委托生产的行为,合理排产,提前筹备相关生产资料、变更产品标签,严格落实《办法》各项规定,落实委托双方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假借订立商标许可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方式,减轻或者免除自身依法应当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发展离岸金融行动方案》的通知
Action Plan for the Development of Offshore Finance in Shanghai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er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发展离岸金融行动方案》的通知
支持上海先行先试发展离岸金融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中国式现代化全局作出的重大部署,是新发展阶段进一步增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全球竞争力和影响力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构建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相匹配的离岸金融体系要求,支持上海探索发展离岸金融,在更深层次、更宽领域推进金融高水平开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统筹金融发展和安全,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推动金融发展全面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有序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在上海率先构建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相匹配的离岸金融体系,聚焦服务我国近年来逐渐形成的离岸经济金融需求,为“走出去”企业打造安全可靠的“金融避风港”,为全球其他国家和地区企业提供安全可靠优质的离岸金融,便利跨国公司全球配置资源,更好服务推进人民币国际化,更好满足建设强大的国际金融中心和金融强国的需要。
到2027年末,初步建立适应离岸金融业务的业务规则、风险管理和处置、营商环境等制度体系,立足数字化前沿开展离岸金融业务探索,更好服务企业“走出去”;到2030年末,逐步形成相对成熟的离岸金融制度和法治体系,为我国企业国际投资和贸易持续开展提供安全可靠的金融服务,为在岸金融体系改革开展测试,有力支持打造人民币资产全球配置功能和风险管理功能;到2035年末,成为离岸、在岸高水平统筹协调发展的战略枢纽,引领国家金融高水平开放和高质量发展。
二、支持在浦东新区开展离岸金融先行先试
稳妥有序在浦东新区开展离岸金融试点,持续增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全球金融资源配置功能。试点通过“物理集聚”“主体限定”“账户隔离”等方式探索离岸金融适度集聚和有效隔离,更好集聚全球优质金融要素和资源,支持我国“走出去”企业海外分(子)公司以及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优质企业等境外企业主体使用离岸金融服务,满足其在支付结算、资金汇兑、投资融资、保险保障、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多元化需求。鼓励上海市制定企业获得离岸金融服务的标准、流程和监管办法。研究设立离岸银行等离岸金融机构的可行性。
三、资金流动与账户管理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托自由贸易账户(FT账户),为符合条件的企业主体开展离岸贸易、离岸租赁、离岸航运、全球财资管理等特定离岸业务提供金融服务。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FTU)在专项额度内投资自贸离岸债。按照“一线放开、二线管住、交易留痕、风险可控”原则,优化离岸金融跨境资金管理。发挥好现有离岸账户(OSA账户)作用,有效推进离岸金融服务提质增效。
四、数字化应用
依托数字人民币国际运营中心,在安全可控前提下建设和运营数字人民币跨境、离岸和区块链基础设施,稳妥推进与境外金融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稳步促进数字人民币在离岸业务中的应用和场景拓展。
五、离岸金融业务
支持浦东发展人民币离岸交易、跨境贸易结算和海外融资服务,根据实际需求和风险情况,按照“成熟一类、实施一类”的原则小切口稳步探索离岸金融试点业务。初期优先发展具备一定基础的离岸金融业务,首批试点业务包括离岸贸易金融服务、自贸离岸债、离岸再保险、财资中心资金运营、离岸人民币外汇交易、非居民个人金融服务等。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拓展新的试点业务。不断丰富离岸人民币产品和服务供给,提升市场活跃度。试点业务需履行国际收支申报义务、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和信息报送义务。具体类别试点业务由业务主管部门出台细则予以明确。
(一)优化提升离岸贸易金融服务。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离岸贸易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扩围。支持全球优质贸易商设立离岸贸易专业公司,为其开展离岸贸易提供资金支付、结算、融资等金融服务。支持“跨境通”“离岸通”等平台进一步整合全球海关、物流等数据,为离岸贸易金融服务提供支撑。优先发展基于大宗商品交易等具备一定基础的离岸贸易金融服务,适时将离岸贸易金融服务管理模式扩大到更多的贸易业务场景。
(二)高质量发展自贸离岸债。在遵循“两头在外”原则和对标国际良好实践基础上,加快推进自贸离岸债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拓宽“走出去”企业及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等优质企业的投融资渠道。设置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投资自贸离岸债专项额度,推动市场扩容增量。
(三)有序发展离岸再保险。支持符合条件的再保险专营机构将归集的国际分入资金依法依规办理再保险保费境外投资及赔款收付结算等,开展跨境再保险分入业务收入境外投资便利化试点。
(四)积极支持财资中心建设。支持上海市开展跨国公司财资中心试点,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国际财资中心。按照“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原则,制定配套资金运营管理政策,支持财资中心归集海外资金,强化风险管理,便捷高效实现跨国公司全球资金管理和使用。鼓励上海市对财资中心给予配套扶持。
(五)支持发展人民币离岸交易。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展上海自贸试验区离岸人民币外汇交易业务。支持外汇交易中心提升离岸外汇交易服务能力,推动人民币对非美货币直接交易发展。依托外汇交易中心平台,汇聚全球外币对、外币货币等外币市场流动性,增强国际资本配置功能。建立健全配套政策和人才服务机制,保障支持外汇交易中心离岸外汇业务发展。
(六)便利非居民个人金融服务。支持在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等区域为非居民个人提供金融服务,合理布局零售业务网点,优化账户开立和办卡流程,更好满足非居民个人的商务往来、日常消费等场景的支付结算等金融需求。根据试点情况,稳步拓展面向非居民个人的离岸财富管理、全球资产配置等专业化金融产品与服务供给。
(七)条件成熟后适时全面探索发展离岸金融业务。探索优化完善离岸信贷业务模式,不断丰富离岸银行业务产品和服务。研究探索开展离岸金融资产转让业务可行性。探索发展离岸资产管理业务,支持各类资产管理机构开发设计符合客户需要和国际通行合规要求的资管产品,开展境外资产配置。研究探索稳妥有序发展家族信托、家族办公室等业务,打造离岸财富管理高地。
六、离岸金融法律制度体系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根据离岸金融发展需要,研究依法制定离岸金融业务制度和规则,分层分类逐步建立健全业务开展指导性规定。上海市可运用浦东新区法规立法授权,在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等支持下,研究制定离岸金融领域配套规则,并完善与离岸金融发展相适应的仲裁规则。凡涉及暂时调整或暂停实施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按法定程序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国务院授权后实施。指导相关主体建立离岸金融自律机制,促进离岸金融试点业务稳慎有序开展。
七、离岸金融监管和风险防控
(一)全面加强金融监管。统筹兼顾离岸金融发展和安全,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中央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对离岸金融业务实施管理,并与上海市建立健全常态化协调机制,根据试点情况健全完善离岸金融业务管理。上海市人民政府定期向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报送离岸金融业务开展情况和试点重要情况,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宏观经济管理部门。
(二)加强资金流动监测预警。加强资金交易监测预警,防止出现资金空转和监管套利,对异常资金流动实施协同管理。在极端特定风险场景发生时,依法实施国际通用风险管理措施。
(三)建立离岸金融风险管理处置机制。中央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对金融风险实施管理处置。上海市人民政府建立离岸金融风险监测和处置机制,依托上海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加强对离岸业务的风险识别和监测预警,监管信息报送实施“一点化”统一申报。加强离岸金融机构在市场准入、风险管理等的协同联动,有效防范套利套汇、监管真空等风险隐患。根据监管职责分工情况,依法加强对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的处罚。
八、统筹推进实施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离岸金融工作的领导。依托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协调推进机制,加强对上海发展离岸金融的统筹指导。加强党的建设,以更高质量党建保障离岸金融各项改革举措推进落实。
(二)注重协同联动和整体推进。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做好授权、支持和配合,与上海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加强整体统筹推进,形成政策合力,系统释放改革红利。根据试点情况,探索一体化推进商事、监管、法律服务等配套政策完善,打造最优金融发展环境。上海市人民政府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在相关发展资金中,按规定对离岸金融业务给予专项扶持。
(三)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上海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责任,统筹做好本行动方案推进实施,加强法治建设和风险防控。上海要注重做好与香港离岸金融发展的互学互鉴,实现两个国际金融中心的协同联动发展,共同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和利益。推进过程中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6年6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
State Taxation Administration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Announcement on Matters Related to the Coll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Individual income Tax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3号)要求,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6年7月1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三流合一反向开票”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对“三流合一反向开票”年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不超过60万元的部分减按0.25%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超过60万元的部分仍按照0.5%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其他服务与征管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5号)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3号)规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具体服务与征管规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1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6年5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6B版的通知
Notice on the release of the 2026B version of the export tax rebate rate database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6B版的通知
税总货劳函〔2026〕86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海关编码调整情况,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26B版出口退税率文库(以下简称文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库放置在国家税务总局可控FTP系统“程序发布”目录下。请各地及时下载,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文库升级,并将文库及时发放给出口企业。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出口退税率,严禁擅自改变出口退税率,一经发现,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国家税务总局
2026年6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成品油零售领域全面推广“交易即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Announcement on the Comprehensive Promotion of "Invoicing upon Transaction" in the Retail Sector of Refined Oil Products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在成品油零售领域全面推广“交易即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5〕5号)要求,持续优化纳税人发票使用体验,加强成品油零售领域税收监管,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成品油零售领域全面推广“交易即开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销售成品油,应当按照本公告规定“交易即开票”。
本公告所称成品油零售加油站,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以及危化品经营许可,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包括加油站、水上加油趸船、只销售柴油的农村网点)。
本公告所称“交易即开票”,是指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完成销售成品油交易后,按照交易数据通过税务部门乐企平台即时向购买方全量开具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
二、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应当根据自身信息系统改造能力,合理选择“交易即开票”实现方式。其中:符合乐企自用接入条件且具备自有信息系统改造能力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后,通过乐企自用方式实现“交易即开票”;不符合乐企自用接入条件或者不具备自有信息系统改造能力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通过乐企联用方式实现“交易即开票”。
三、选择乐企自用方式实现“交易即开票”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技术标准,对加油机管理系统、零售管理系统、收银系统等进行改造并接入乐企平台,通过自动匹配商品销售信息、资金收取信息等开具发票。选择乐企联用方式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技术标准对接具备开票能力的乐企联用平台,实现交易后即时开具发票。
四、成品油零售加油站销售成品油收取售油价款,按照以下规定“交易即开票”:
(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售油价款的,应当在交易完成后通过乐企平台即时开具发票。
(二)成品油零售加油站通过互联网平台收取售油价款的,应当在交易完成后通过乐企平台即时开具发票。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作为直连单位接入乐企平台,向入驻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提供乐企联用服务,并按照《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信息。
(三)成品油零售加油站通过加油卡(含实体卡、虚拟卡等形式)收取售油价款的,应当通过乐企平台开具发票。购买方可以选择在充值时开具不征税普通发票,也可以选择在加油时开具普通发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成品油零售加油站通过现金、赊销、对公转账等其他方式销售成品油收取售油价款的,应当根据实际交易数据,通过乐企平台开具发票。
五、接入乐企平台的直连单位,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系统改造,实现收款信息、订单信息、预设发票抬头信息等数据自动预填,发票即时开具。
六、接入乐企平台的直连单位,应当加强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发票开具情况监控,发现规避税收监管的,及时向成品油零售加油站所属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七、接入乐企平台的直连单位,不得以推广“交易即开票”为由向成品油零售加油站违规收取费用,不得勾结、唆使、协助成品油零售加油站规避税收监管。违反规定的,停止其乐企平台接入资格;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应当于2026年11月1日前实现“交易即开票”。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全面实现“交易即开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九、税务机关严厉查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使用非本单位收款码收款等各类规避税收监管的行为。一经查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构成偷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十、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6年6月8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Shanghai Municip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mmission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上海市2026年第一批拟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的公示
Announcement of the List of the First Batch of Proposed Technology-based SMEs for Inclusion in Shanghai in 2026
上海科委
关于上海市2026年第一批拟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的公示
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上海市2026年第一批1503家拟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的,请向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以书面、实名形式反映,提出异议应以事实为依据,附具相关证据材料,并署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为保证异议处理客观、公正、公平,保护被公示者的合法权益,中心对匿名且无明确证据和可查线索的异议,不予受理。
材料寄送至: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上海市钦州路100号1号楼311室,邮编:200235)
投诉举报电话:64839009-188
业务咨询电话:8008205114(座机) 4008205114(手机)
电子邮箱:wuyulun@shtic.com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6年6月24日
【相关附件】
· 上海市2026年第一批拟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pdf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Several Measures for Promoting the Reform and Innovative Development of High-tech Industrial Development Zones in Shanghai
上海科委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沪科规〔2026〕6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关于促进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6年6月9日
上海科委关于促进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推动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上海紫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合并简称“高新区”)加快建设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实现更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强化市区联动,深化管理体制机制改革
1.加大市级统筹协调力度。充分发挥市级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加强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跨园区重大问题研究,统筹协调市级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高新区发展的指导和支持,协同谋划重大战略、重大规划、重大项目、重大政策。(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统计局、各区等)
2.压实区级主体责任和管理机构。各区切实承担起高新区建设管理主体责任,完善区级统筹协调机制,优化完善行政管理体制,强化规划、土地、人才、资金、政策、项目等统筹。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加强开发区管理机构建设,理清与属地政府间的权责关系,依法授权管理机构因地制宜行使相关经济管理职能,支持属地优化社会服务供给。推动园区管理从“重招商”转向“重产业生态培育”,提供产业发展、规划建设、投资促进、市场准入和创新生态营造等服务,推行政务服务一口受理、集中办理、并联审批等方式,实现“园区事、园区办”。(各区、市科委)
3.加强专业化运营机构建设。推动开发主体向集成运营商转变,强化孵化转化、科技金融、知识产权、人力资源、合规咨询等专业服务功能,搭建概念验证、中试服务、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鼓励运营机构在运行模式、管理机制、产业服务等方面深化探索,提供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促进研发与产业化协同、产业链上下游协同。鼓励各区按照“区位相邻、错位互补”的原则,分片区整合园区运营平台,或引入综合实力强、品牌知名度高的运营机构,通过联合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实现高品质的运营和服务共享。(各区、市国资委)
4.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完善高新区综合评价体系,结合各分园产业布局、功能定位和资源禀赋,加强科技创新、产业集聚、企业培育、专业服务、产业生态等方面的分类考核评价。统筹开展园区地块用地综合绩效评估和运营机构考核,形成“进退奖惩”的差别化分类处置方案,对当年评价不达标的地块及其运营机构开展产业创新生态优化、专业服务能力提升督导,将连续两年以上评价不达标且整改不力的“小散弱”地块调出高新区范围。(市科委、市规划资源局、各区)
5.完善高新区统计管理模式。落实国家高新区火炬统计调查制度,健全园区信息统计和调查工作机制,推动各分园与所在行政区统计、税务、海关、数据、商务、产业、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间的工作协作和数据共享,依法组织开展统计工作和信息采集,加强园区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开展产业发展分析研判。建立全域企业数据库,加强数字孪生园建设,提升数字化管理水平。(市统计局、市数据局、市科委、各区等)
二、坚守高新定位,打造世界级产业集群主阵地
6.增强科技创新策源功能。深化战略科技力量协同,集聚高端创新资源,建设高能级中试平台,推动产学研用联合攻关。鼓励中国科学院等在沪国家级科研机构一体推动“科研—成果转化—产业化”全链条布局。培育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引育做强高校研究院与创新基地。积极推动境外顶尖综合性大学、理工科大学在高新区办学,建立面向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的学生实训基地。支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对企业开放服务,构建“装置+产业”创新联合体。推动资源要素和专业服务更加精准投向企业创新创业,加快涌现1-2个具有创新策源意义的科创“核爆点”。(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各区)
7.加快主导特色产业集聚。围绕全市产业体系布局,落实市重点产业市区协同联动工作机制,深入实施“一园一方案”,推动各分园重点打造1-3个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紧扣产业定位、聚焦核心区域,推动实现创新要素高密度快速集聚。聚焦产业细分领域,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强链补链,做大做强产业规模,支持培育一批新赛道重点园区,鼓励跨园区开展产业分工协作。加强政策引导,对主导特色产业集聚成效明显、产业生态完善的园区,优先落地市级重大项目。促进研发与制造一体化,支持大IP产品遴选和本地生产。到2030年,三大先导产业规模达2.5万亿元。(各区、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8.加速未来产业培育。围绕全市未来产业总体布局,发展壮大细胞与基因治疗、脑机接口、生物制造、具身智能等产业,加速产品工程化、产业化。加快培育第四代半导体、硅基光电子、第六代移动通信、类脑智能等产业,优化产品设计、拓展应用场景、验证市场价值,加快原型样机或样品研究。前瞻布局量子科技、可控核聚变、再生医学等领域,重点支持技术难题攻关、技术路线收敛。(市科委、各区)
9.培育壮大科技领军企业。支持园区做好企业引进落地、孵化培育、成长加速等工作,挖掘孵育创新活力强、发展潜力大的硬科技小微企业,培育独角兽、瞪羚等高成长科技企业,聚焦企业个性需求精准服务链主企业和科技领军企业。支持科技领军企业牵头组建产学研深度协同的创新联合体,联合攻关行业共性关键技术,推动产业链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深入实施“探索者计划”,推动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到2030年,集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独角兽等优质企业约1.6万家。(市科委、各区)
三、优化空间整合,高效配置各类资源要素
10.强化空间聚合度和土地集约利用。建立园区地块“总量平衡、优胜劣汰、动态调优”机制,形成空间更加集聚、产业配套更加紧密的园区空间。大力推进混合用地改革,盘活存量低效用地,优先保障科技设施、科研基地、创新创业载体、重点产业项目等用地需求。推动各区加快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加快空置楼宇与厂房更新改造与功能置换。鼓励在园区推行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的用地政策,探索推广高度弹性融合的综合用地政策。(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科委、各区)
11.优化财政资源配置。优化张江专项发展资金支持方向,加快创新要素集聚和产业生态培育。发挥政策联动效应,充分调动各区加强科技与产业创新投入积极性,推动园区集成研发、中试、生产、配套服务功能,促进张江高新区协同联动发展。(市科委、市财政局、各区)
12.促进科技金融精准赋能。打造股权投资集聚区,建立股权投资基金审核备案快速通道,吸引股权投资机构和CVC基金集聚。发挥市未来产业基金及其生态子基金矩阵的杠杆效应,深化“直接投资+子基金投资”双模式协同,引导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硬科技。支持企业获得科技信贷、科技保险、融资租赁等科技金融服务,鼓励企业通过发行科技创新债等方式融资。鼓励专业风投创投机构探索“孵投联动”“超前孵化”等模式。发挥“浦江之光”行动升级版作用,加强企业服务与上市培育。(市科委、市委金融办、各区)
13.加强产业人才培养。制定三大先导产业急需紧缺人才目录,研究在职称评聘名额上给予高新区自主分配权限。推荐重点产业领域优秀人才申报国家和市级人才计划,加强“人才+项目+产业”协同支持。聚焦未来产业集聚区,加大顶尖人才引进力度,完善国际人才一站式综合服务。提升工程硕博士试点项目覆盖面,支持企业引聘产业高层次人才。支持多元主体组织开展产品经理人、职业经理人等产业创新人才培训。完善人才服务保障体系,提供低成本的创新创业空间和完善的生活配套服务。(各区、市科委、市人才工作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14.推进改革先行先试。强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联动发展,争取国家政策在高新区率先试点。探索建设科创特色的特殊综合保税区,支持企业开展保税研发,推动“两头在外”保税维修业务发展,探索将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产品纳入维修产品目录范围。率先开展生物医药商业联合保险、药械跨境委托生产等试点。推广“全部赋权+协议约定收益”成果转化模式,探索所有权与收益分配权分离、单位主张收益分配权的实施路径。(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各区)
四、加强生态营造,提升园区综合服务能力
15.促进数智绿色融合发展。加快高标准数字园区建设,支持园区推进传统基础设施更新和数智化改造,适度超前建设新型基础设施,推进信息通信网络、一体化算力网等建设和集约高效利用。推进制造业、服务业数智化转型,鼓励园区企业开展老旧设备数字化改造,打造智能场景和智能工厂。加快零碳园区建设,引导工业企业试点建设零碳工厂。(各区、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生态环境局)
16.强化应用场景培育开放。支持园区打造新赛道应用场景、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应用场景、创新科技服务应用场景。面向未来产业,开展关键技术模块开发、跨学科集成方案设计及商业模式探索,鼓励联动项目经理团队,开发各类技术示范应用场景。支持场景持有方主动释放其业务场景与数据资源,进行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的真实环境测试、中试验证与首批次商用。(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各区)
17.布局产业创新功能平台。支持企业牵头建设高质量概念验证平台、中试平台、检验检测平台,推动园区与技术转移机构合作。支持高质量孵化器搭建开放式服务平台,与各类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深度合作,为科技企业提供高水平技术筛选、工业设计、供应链和产业链资源链接等专业服务。培育建设技术创新中心、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产业创新平台。(市科委、各区)
18.加快融入全球创新网络。搭建国际创新合作交流平台,支持设立海外科技园区、孵化器、研发中心等载体,促进创新要素跨境流通便利化,引育优质项目。推动外资研发中心、全球研发中心和外资开放式创新平台落地高新区。支持园区举办或组团参与海内外具有影响力的创新论坛、展会及赛事、投融资对接等活动。支持园区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决策咨询、投资促进、风险防范、争议解决等高品质服务。引导企业开展产品出口国际准入认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市科委、市商务委、各区)
加强党对高新区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深化园区管理制度改革和高质量发展的全过程各方面。各区要坚持党建引领,进一步深化园区党组织架构和职能设置,把党建工作融入管理服务全链条全周期,以高质量党建引领高质量发展。
本措施自2026年7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7月11日。
【原文下载】
·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pdf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支持生物医药外资企业高能级项目落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Several measures to support the implementation of high-level projects by foreign-funded biopharmaceutical enterprises
上海科委
关于印发《关于支持生物医药外资企业高能级项目落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沪科合〔2026〕5号
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生物医药外资企业高能级项目落地发展,进一步提升生物医药产业能级,市科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等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支持生物医药外资企业高能级项目落地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3日
关于支持生物医药外资企业高能级项目落地的若干措施
为有效促进生物医药外资企业投资规模大、创新能级高、带动效应强、行业影响广的高能级项目落地,提出若干措施如下:
(一)支持各类高能级项目落地。支持生物医药外资企业在沪布局生产制造基地、研发创新中心、全球总部、区域总部、功能型总部等各类功能载体,吸引国际组织落沪发展,通过强化政策支持、生态要素供给与全周期服务保障,助力外资企业强化全球资源配置核心枢纽地位。(责任单位: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
(二)优化高能级项目布局。加强高能级项目在重点区域集聚。浦东新区充分发挥引领区、自贸试验区、综合改革试点等国家战略叠加优势,持续打造“张江药谷”品牌,打造跨国药械企业全球战略布局集聚区;闵行区依托虹桥国际开放枢纽,重点建设外资企业高端制造集聚区;静安区发挥中心城区国际化优势,吸引集聚外资企业高级别总部。强化市区统筹协同,建立重点区域结对联动机制,推进资源互惠互补,精准服务项目落地,引导生物医药外资企业研发、生产、管理、总部等功能板块合理跨区布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科委、浦东新区、闵行区、静安区等相关区)
(三)推动高端产业类项目落地。将技术先进性高、带动效应强的产业类项目纳入市重大外资项目清单,并积极推荐纳入国家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清单。对列入市重大外资项目清单的项目,通过提供“一站式”服务,统筹推进准入、规划、环保、用地、用房、用能、建设、外汇、进出口等事项。其中,符合本市重大工程项目规定的,纳入市级重大工程建设协调机制予以推进。(责任单位: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相关区)
(四)推动制造类项目迭代升级。鼓励总部及其投资管理的制造业企业加快产线改造升级和设备更新,支持外资企业开展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高端化制造业项目建设或迭代升级。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规定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五)支持授权许可交易项目落地生产。推动外资企业与创新企业对接合作,促进权益许可交易。优化环评规划加速、审评审批跨前服务、临床资源匹配、孵化器平台共享、合同研发生产组织对接、园区精准服务、投融资接洽等全链条服务,降低项目落地综合成本,支持授权许可项目落地生产。鼓励具有成熟生产经验的合同生产组织(CMO)和生产企业承接委托生产活动(委托双方应无投资等关联),按照规定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科委、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药品监管局、相关区)
(六)支持进口药械产品国产化。强化从土地获取、开工建设到生产变更申报、上市流通销售等全方位支持,提高进口转本地生产项目落地效率。对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予的准字号注册证的医疗器械产品,按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参与采购活动。(责任单位:市科委、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药品监管局、市财政局、相关区)
(七)强化外资研发中心能级提升。鼓励企业设立外资研发中心、全球研发中心、开放式创新平台、概念验证中心、共性技术平台等,其产生的高新技术成果依法依规纳入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按照规定给予支持。鼓励外资企业联合本市高校院所、医疗机构、创新企业开展前沿技术和未来产业等领域的研发和产业化应用,支持外资研发机构申报协同创新项目。鼓励外资研发中心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责任单位:市科委、市商务委、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人才局)
(八)支持总部能级提升与功能完善。鼓励企业总部进一步集聚研发创新、财资管理、投资决策、采购分销、供应链管理、共享服务等多项功能,升级为亚太区总部、事业部全球总部等高能级总部;对符合条件的总部能级提升事项予以奖励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科委、市财政局)
(九)提升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能力。培育更多有国际影响力的临床试验主要研究者,支持外资企业与本市医疗机构开展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对牵头完成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的项目择优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科委、市卫生健康委、市药品监管局、申康中心)
(十)强化临床资源高效赋能。推进上海市医院临床研究和试验服务支撑平台,以及临床队列数据库、研究型病房/病床等临床资源与高能级项目匹配,将临床研究支持生物医药产业情况纳入市级医院日常工作监测。持续优化临床试验管理流程,实行立项-伦理-合同并联审查,缩短临床试验启动时间。(责任单位:申康中心、市药品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科委)
(十一)提供药械监管服务和指导。通过提前介入、主动对接、组团服务等方式,加快高能级项目相关产品的临床试验、生产许可、上市许可、检查检验等。支持符合要求的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开展生物制品跨境分段生产。支持在沪跨国企业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委托生产方式办理药品生产许可。发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审评检查长三角分中心作用,强化与国家药监部门沟通对接,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流程优化、问题协调等全方位指导服务。(责任单位:市药品监管局、市科委、上海海关)
(十二)优化审评检查工作流程。对于已上市进口产品转本地化生产,优先进行注册抽样和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协调实施注册核查与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同步开展。推动“预查预检”“全程网办”“即到即审”,将审评、核查和检验等环节变串联为并联,对关联事项实行同审同办。(责任单位:市药品监管局)
(十三)优化医疗器械注册及核查程序。对已上市进口和市外第二类医疗器械转入本市生产的,优化注册资料申报要求和生产现场核查程序,对申请批量转产品种,实施集中审评、合并或减免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提供第二类、第三类创新医疗器械申报资料预审查服务和部分补正预审查服务,协助申请人与国家审评部门开展沟通交流。第二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平均周期压缩至六个月内。(责任单位:市药品监管局)
(十四)加快进口药品销售流通。境外已上市药品在取得我国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后,对符合药品上市放行要求的获批前生产的药品,可以上市销售,加强对其业务指导与服务。深化药品进口通关抽样一体化、24小时通关便利化,加速临床急需进口药品流通应用。加快生物制品批签发检验和进口药品通关检验速度,确保进口药品到港后3个工作日内实施抽样,并将每批次用量从全项检验用量的3倍减为2倍。(责任单位:市药品监管局)
(十五)支持高价值药械纳入多元支付体系。支持高能级项目相关的高价值药械产品纳入“沪惠保”等商业健康险责任范围。支持申报创新药械产品应用示范项目,鼓励开展高水平的真实世界研究,积极探索真实世界研究结果用于医保商保定价等。(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市科委、市卫生健康委)
(十六)推动高价值药械入院应用。支持符合条件的高价值药械纳入“新优药械”产品范围。对于已上市进口产品转境内生产注册的,支持其保留转产品种参比制剂身份,其挂网价格、医院准入不受影响。(责任单位:市科委、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药品监管局)
(十七)拓展高价值创新药械应用场景。鼓励在国际医疗服务机构应用“新优药械”产品,以及细胞治疗、基因治疗、粒子治疗等先进治疗技术。在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建设创新药械展览培训中心,促进国内外相关产品推广使用及本地化生产。(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科委、市药品监管局、申康中心、浦东新区、闵行区)
(十八)优化物资通关和监管流程。按照相关管理程序,支持进口研发用物品便利通关。用好进出境特殊物品联合监管机制,支持细胞治疗、体外诊断试剂等产品研发及生产所需高风险特殊物品进出境便利化。(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科委、上海海关)
(十九)促进数据依法跨境流动。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数据出境管理试点经验,全市范围推动数据出境负面清单机制落地实施;加强对外资企业研发数据、临床研究数据等依法出境的培训和指导,促进数据跨境的高效便利流动。(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数据局)
(二十)支持外资基金融入本土创新。鼓励外资企业在沪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成果转化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支持外资企业与生物医药先导产业母基金、未来产业基金等国资基金合作成立子基金,赋能创新企业融资,助力项目落地发展。(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市国资委、市科委)
(二十一)引导外资企业扩大投资。外资企业及其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企业所投资的生物医药领域项目,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等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政策。深入落实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和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优化办理流程,提供政策咨询便捷服务,支持外资企业在沪长期投资。(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上海海关、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二十二)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优化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布局,打造集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于一体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为企业创造可预期、高效率、强保障的知识产权创新环境。(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药品监管局)
(二十三)推动生物医学新技术开发与应用。在国家有关部委指导下,允许外资企业在自贸试验区从事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技术应用,以用于产品注册上市和生产;探索生物医学新技术的分级分类风险管理模式创新,加强央地协同,推动细胞与基因治疗等新技术的临床研究、临床转化与应用。(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药品监管局、市科委、浦东新区)
(二十四)拓展进口药械临床应用。支持已获得境外注册证但尚未取得国内注册证的临床急需少量药品和医疗器械,依法临时进口并在指定医疗机构内用于特定医疗目的;在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推动更大力度的准入制度开放。(责任单位:市药品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委、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管理局、上海海关、浦东新区、申康中心)
(二十五)强化高能级项目服务机制。建立健全市级高能级项目服务机制,由市科委联合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等部门牵头,加强市区联动,强化政企精准对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总投资规模10亿元以上的产业类项目,纳入联系跨国公司“直通车”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6月21日。
【原文下载】
· 关于印发《关于支持生物医药外资企业高能级项目落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pdf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新一代人工智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2026年度第一批公开项目的通知
Notice on Organizing the Application for the First Batch of Open Projects of the New Generati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Natio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Major Special Project in 2026
上海科委
关于组织申报新一代人工智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2026年度第一批公开项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新一代人工智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专项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关于发布新一代人工智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2026年度第一批公开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的有关要求,为做好本次项目的申报及推荐工作,特通知如下。
请各申报单位按专项办的申报指南通知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http://service.most.gov.cn)进行网上填报。专项办将以网上填报的申报材料作为后续形式审查、项目评审的依据。申报材料中所需的附件材料,全部以电子扫描件上传。
市科委联系人及网上申报时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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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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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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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申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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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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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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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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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代人工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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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3日至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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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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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19298
|
附件:《关于发布新一代人工智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2026年度第一批公开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https://service.most.gov.cn/kjjh_tztg_all/20260616/5837.html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6年6月25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发布2026年度上海市科技攻关“揭榜挂帅”(第一批)项目指南的通知
Notice on the Release of the 2026 Shanghai Science and Technology Key Project "Posting a Challenge and Taking the Lead" (First Batch) Project Guidelines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关于发布2026年度上海市科技攻关“揭榜挂帅”(第一批)项目指南的通知
沪科指南〔2026〕14号
各有关单位:
为优化科技攻关项目组织机制,充分调动社会潜力,推进我市重点产业关键技术突破,实现补链强链,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特发布2026年度上海市科技攻关“揭榜挂帅”(第一批)项目指南。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组织方式
项目组织按照“揭榜挂帅”方式实施,由市科委针对相关科研攻关任务凝练榜单,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揭榜方,并对揭榜项目组织评审,择优予以经费支持。
二、申报要求
本批“揭榜挂帅”项目(详见附件1),面向全国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和社会力量,对揭榜方不设行业门槛限制,揭榜单位应为国内法人单位或非法人组织,具有组织项目实施的相应能力,并须遵循下列条件。
1.所有揭榜单位和参与人应遵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需承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揭榜单位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负责,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不得提交有涉密内容的申请材料。
2.所有揭榜单位和参与人应遵守中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章、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在中国适用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公约,所申报项目的知识产权明晰无争议,归属或技术来源正当合法,不存在知识产权失信违法行为。
3.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应当真实、合理,符合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要求。
三、揭榜方式
1.揭榜截止日期为2026年7月29日16:30。
2.需填写《上海市科技攻关“揭榜挂帅”项目申报书》(附件2),电子版填写完成,打印并加盖公章后,于截止日期前送达上海市张东路1388号21幢。
所有书面材料采用A4纸双面打印,一式四份,须签字盖章齐全。使用普通纸质材料作封面,不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
四、其他说明
本批“揭榜挂帅”项目由市科委会同技术需求方共同组织开展受理、评审、立项、验收等项目管理事项。采取会议评审方式对揭榜项目进行择优遴选;评审答辩事宜,另行通知。
五、咨询服务
联 系 人:董欣宇
联系电话:021-61609878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6年6月25日
【相关附件】
· 1.2026年度上海市科技攻关“揭榜挂帅”(第一批)项目榜单.pdf
· 2.上海市科技攻关“揭榜挂帅”项目申报书.doc
【原文下载】
·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发布2026年度上海市科技攻关“揭榜挂帅”(第一批)项目指南的通知 .pdf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2026年度科技产业高质量发展计划“养老科技支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Notice on the Release of the Application Guidelines for the "Elderly Care Technology Support" Project under the 2026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Plan for Shanghai's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dustry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关于发布上海市2026年度科技产业高质量发展计划“养老科技支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沪科指南〔2026〕1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推进养老科技创新发展行动方案(2024- 2027年)》要求,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上海市2026年度科技产业高质量发展计划“养老科技支撑”项目申报指南。
一、征集范围
专题一:养老科技产品研发
方向1:可穿戴式老年人偏瘫训练康复仪
研究目标:针对脑卒中等疾病导致的老年偏瘫群体,通过采集老年人健康侧目标肌群肌肉运动特征,采用电刺激疗法,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可穿戴式偏瘫训练康复仪,实时、自动调控患病侧目标肌群的电刺激点位和强度,实现闭环调控,助力偏瘫老年人提高行走能力。
考核指标:产品需为可穿戴式,在运动条件下助力偏瘫老人行走和康复训练,运动意图识别准确度90%以上,运动强度拟合相对精度90%以上;偏瘫助行临床有效率90%以上,老年人偏瘫症状改善40%以上。在本市养老院、康复医院等场景示范服务偏瘫老年人500人以上。完成发明专利申请,产品实现销售。
执行期限:2026年9月1日至2029年8月31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拟支持不超过2个项目,每个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企业自筹经费与申请资助经费的比例不低于2∶1。
申报主体要求:本市企业,须与本市养老机构或康复机构联合申报。
方向2:护理人员用卧床老年人体位转移腰部助力设备
研究目标:面向养老护理与康复医疗场景中卧床老年人体位转移作业需求,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护理人员使用的卧床老年人体位转移腰部助力设备。通过人机协同与智能助力技术,显著降低护理人员腰部负载与职业伤病风险,提升老年人体位转移过程安全性、稳定性与舒适性,推动护理作业由体力主导向设备辅助转型。
考核指标:具备多级助力模式,适配床位转移、翻身、洗澡、如厕等多种体位转移场景;穿戴与拆卸便捷;整机重量小于5kg;配置腰部负载实时监测模块,对护理人员腰部受力进行动态评估与记录;配置患者姿态稳定性与转移舒适度评估模块,支持护理质量量化分析。连续使用3个月后,护理人员腰部负载降低50%以上,相关职业伤病发生率降低不少于40%。在本市养老院、康复医院等场景实现护理人员100人以上示范应用。完成发明专利申请,产品实现销售。
执行期限:2026年9月1日至2029年8月31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拟支持不超过2个项目,每个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企业自筹经费与申请资助经费的比例不低于2∶1。
申报主体要求:本市企业,须与本市养老机构联合申报。
方向3:面向老年人大脑功能衰退的预防性神经调控康复仪
研究目标:面向老年人大脑功能衰退与情感陪伴综合需求,构建脑功能评估模型,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非侵入式神经调控康复仪,并结合数字虚拟人多模态交互,实现“情感-脑功能”协同分析、神经调控与语音合成自适应干预,形成“评估-调控-陪伴”一体化智能康复解决方案。
考核指标:产品为1套非侵入式神经调控干预设备,具备融合语音、表情、脑电等多模态数据的协同评估垂类模型,实现“情感-脑功能”双维度同步分析,脑功能评估准确率大于90%,情感状态识别准确率大于80%;结合虚拟人交互的个性化智能体,产品具有记忆和注意力训练、情绪疏导及情感陪伴等功能,训练有效率大于90%;实现语音识别与交互,覆盖普通话和国内方言不少于20种,方言识别和交互回复准确率90%以上;降低认知衰退风险、改善睡眠障碍、情绪障碍等脑健康问题;在本市完成2家以上康复医院或养老机构示范应用,累计提供不少于10000人次脑健康神经调控干预服务,示范服务老年人2000人以上,完成发明专利申请,产品实现销售。
执行期限:2026年9月1日至2029年8月31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拟支持不超过2个项目,每个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企业自筹经费与申请资助经费的比例不低于2∶1。
申报主体要求:本市企业,须与本市养老机构或康复机构联合申报。
方向4:非接触式急性心肌梗死预后居家监测仪
研究目标: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针对老年心梗出院患者的长程连续无感监测仪,实现在居家环境中24h的无感、连续心功能监测,获取射频心震图(RF-SCG)等电–机械耦合信号,构建面向老年人的不良心血管事件AI预警模型,提升老年心梗患者康复与预后管理能力。
考核指标:采用无感监测方式,准确获取心脏机械震动,RF-SCG可提取5个以上稳定特征点,清晰区分主动脉、二尖瓣开闭及左心室射血等事件;LVET(左心室射血时间)、IVRT(等容舒张期)估计误差优于20ms,RR间期误差优于20ms;恶性室性心律失常检测灵敏度大于95%,预警响应时间小于30s。建立云端平台,通过APP或小程序实时链接,支持数据同步、存储、脱敏与远程查看。具备即时报警功能,误报率小于1%。在4家以上三甲医院开展多中心临床验证,示范服务老年人不少于2000人,构建数据规模10000分钟以上的临床金标准同步数据库;完成心梗康复临床验证,建立大于20000片段的心梗数据库;相关设备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完成2项发明专利申请。
执行期限:2026年9月1日至2029年8月31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拟支持不超过2个项目,每个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企业自筹经费与申请资助经费的比例不低于2∶1。
申报主体要求:本市企业,须与本市养老机构联合申报。
专题二:养老科技产品集成示范与场景应用
方向1:养老机构失能半失能老人安全监护场景集成示范
研究目标:针对养老机构失能半失能老人起居安全、跌倒风险、夜间巡查、走失防范等,构建基于多模态传感融合与AI算法预判的非接触式智慧照护和安全防范技术集成与场景示范,通过无感监测设备、巡查机器人、电子围栏、智能化一键呼叫报警器、防摔气囊马甲等多源设备的统一接入,构建多模态安全事件融合机制,实现风险的提前预判与分级预警,构建养老机构“无感监测+精准预判+快速响应”照护模式,实现老人安全照护的精准监护、及时预警。
考核指标:支持不少于10类安全监护设备统一接入,形成防范坠床、跌倒、夜间巡查、走失防范等不少于4类跨设备融合场景,实现安全事件识别和预警。采用统一的安全监护系统入口与交互范式,融合基于大数据的AI算法和大模型,实现远程动态监测及风险分层管理,构建非接触式感知设备与智能监测技术集成操控示范系统。围绕老人起居安全场景,实现在床老人翻身坠床、活力老人夜间长时间离床未归、失能老人离床5s等风险识别和预警。围绕老人防范跌倒场景,实现老人四肢及躯干姿态异常监测与预警。围绕夜间巡查场景,解决巡查机器人跨楼层转移和风险精准定位,实现对养老机构居住区全覆盖,提升养老机构风险防范能力。围绕老人走失防范场景,在户外条件下,实现老人离开安全区域后快速甄别与预警,定位精度≤3m,定位更新频率系统可调。支持老人在意外条件下的一键报警和自我保护。
构建面向真实照护场景的多模态安全监护高质量语料加工管线,形成不少于4类(含音频、图像、视频、生理指标等)可训练、可评测、可复用的安全监护语料资产,支撑技术集成与系统优化,确保安全监护体系在养老机构等有效落地。在本市养老机构示范推广应用5家以上,服务老年人不少于500人。建立老年人起居场景和活动场景安全监护标准不少于2项。形成养老机构安全监护标准化场景改造模板和关键效果指标。
执行期限:2026年9月1日至2029年8月31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拟支持不超过2个项目,每个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400万元。项目单位自筹经费与申请资助经费的比例不低于1∶1。
申报主体要求:本市企业,须与本市养老机构联合申报。
方向2:面向功能残障老年人的康复医院智能助诊场景集成示范
研究目标:针对老年功能残障人群高频次、高依赖的就医与康复需求,面向视障、听障及肢体障碍老年人群进入康复医院后的康复导诊、流程指引、患者和物品转运、康复陪护等需求,通过导诊机器人、智能转运床、智能天轨、康复陪护机器人、物品转运机器人、情感慰藉机器人等多源设备的统一接入,构建多模态助诊就医信息融合机制,实现多种机器人在复杂康复就诊环境中的服务协同,打破导诊、转运与陪护各功能模块间的信息与技术壁垒,实现康复服务全流程的协同调度与顺畅运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智能康复助诊方案。
考核指标:支持不少于10类就医导诊设备统一接入,形成导诊、转运、陪护等不少于3类跨设备融合场景,助力残障老人便捷就医。采用统一助诊入口与交互范式,搭建技术和信息的集成示范,构建多种机器人与智能终端在康复助诊场景中的标准化使用与协同调度系统。围绕导诊助医场景,解决功能残障老人在导诊过程中信息不同步、表达受限及语义理解困难等问题,实现稳定感知与准确导诊。围绕康复转运场景,聚焦门诊—康复评估区—康复训练区—病房生活区之间的患者与物品转运需求,解决流程割裂、衔接不畅及复杂环境下易受干扰问题,实现跨场景连续执行。围绕康复陪护场景,聚焦康复训练与等待过程中患者的持续陪护、状态监测、自适应调整与指令交互,支持语音、文字、图片等人机交互模态,支持多模态并行或切换交互,解决不同功能障碍人群交互能力差异大、单一方式适配性不足,实现个性化交互与动态适配。
构建面向真实就医场景的多模态导诊助诊高质量语料加工管线,形成不少于4类(含音频、图像、视频、生理指标等)可训练、可评测、可复用的安全监护语料资产。支撑场景运行与系统优化,保障功能残障老人享受康复就医权利。在本市康复医院示范应用不少于2家,为功能残障老人示范应用500名以上。建立功能残障老人康复智能助诊领域标准不少于2项。形成康复医药导诊标准化场景改造模板和关键效果指标。
执行期限:2026年9月1日至2029年8月31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拟支持不超过2个项目,每个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400万元。项目单位自筹经费与申请资助经费的比例不低于1∶1。
申报主体要求:本市企业,须与本市康复医院联合申报。
方向3:老年衰弱人群户内外智能助行与康复训练场景集成示范
研究目标:针对老年衰弱人群户内外行走与康复运动时肌肉力量不足、平衡能力减弱、跌倒风险增高等难题,依托轻量化仿生驱动技术,采用外骨骼机器人、下肢康复机器人、智能感知鞋垫等多源设备的统一接入,构建多模态助行和康复训练信息融合机制,通过多自由度调节与精准助力功能,实现老人安全助行、跌倒预防,以及步态功能康复训练的场景示范与技术集成。
考核指标:支持不少于10类助行与康复训练设备统一接入,形成安全助行、跌倒预防、康复训练等不少于3类跨设备融合场景,助力老人行走运动。通过融合传感感知、智能控制与数据反馈技术,构建老年衰弱人群室内外助行、康复训练等场景下的管理系统入口与交互范式,实现多种机器人与智能终端的技术集成,形成标准化使用与协同调度系统。围绕跌倒预防和康复训练场景,聚焦老年人运动功能衰退、平衡能力弱、重心偏移等问题,构建适用于复杂环境下的多模态步态训练体系。围绕室内外助行场景,提供辅助步行的下肢步行辅助设备等,实现训练8周后,Berg平衡量表评估提升8分以上,计时起立-行走测试(TUG)降低大于3s,6分钟步行测试增加20%以上,髋膝踝重心偏移度稳定在5cm以下的时长占比提升30%。实现老年人室内外行走步态的稳定性辅助与跌倒风险预警、技术集成,助力老人安全行走与康复训练。
构建面向真实运动场景的多模态助行与康复训练的高质量语料加工管线,形成不少于4类(含音频、图像、视频、生理指标等)可训练、可评测、可复用的安全监护语料资产,支撑场景运行与系统优化,确保老人助行、跌倒预防、康复训练等在养老机构等有效落地。在本市养老机构或社区开展示范应用不少于5家,服务老年人500人以上。建立老年人助行、康复训练等领域标准不少于2项。完成发明专利申请不少于2项。形成老年人户内外助行和康复训练标准化场景改造模板和关键效果指标。
执行期限:2026年9月1日至2029年8月31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拟支持不超过2个项目,每个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300万元。项目单位自筹经费与申请资助经费的比例不低于1∶1。
申报主体要求:本市企业,须与本市养老机构联合申报。
方向4:老年人情感慰藉与照护陪伴场景集成示范
研究目标:针对失能半失能、高龄老年人情感需求,通过情感陪伴机器人、智能护理机器人、智能仿生宠物、巡查机器人等多源设备的统一接入,构建多模态情感慰藉和照护陪伴信息融合机制,实现技术的集成示范应用,构建面向老年人的主动式情感慰藉与照护陪伴场景,破除老人孤独感,提供基础性的日常照护,打通技术与场景落地壁垒,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与幸福感。
考核指标:支持不少于10类情感慰藉与照护陪伴设备统一接入,形成陪伴、精神慰藉、照护、抚慰等不少于4类跨设备融合场景,助力对老人的精神慰藉和陪伴。依托具身智能、边缘计算、全感交互等技术,采用统一的入口与交互范式,搭建主动式精神慰藉与照护陪伴应用场景,形成多种机器人与智能终端在养老机构情感慰藉和照护陪伴场景中的标准化集成示范与协同调度系统。在精神慰藉场景方面,集成怀旧陪伴、兴趣爱好、用药提醒及家属远程视频联动等,可识别老人语音(普通话和不少于20种方言),准确率95%以上,智能答复老人诉求,准确率95%以上;围绕老人过往经历、兴趣爱好、家庭情况等话题开展主动、开放式交流,无明显答非所问;记忆老人喜爱的人物、话题、食物、宠物等。在照护老人场景方面,通过高精度行为监测、柔性肢体交互、自适应情感对话及康复方案个性化推送,助力完成药品转送、环境消杀、生命体征监测、安全监护等基础性护理,准确率大于95%。在抚慰老人场景方面,采用智能仿生宠物,实现在老人情绪低落时,主动抚慰老人,给予老人精神安慰,动作自然度95%以上。实现老人孤独感评分降低80%以上、情绪识别准确率大于90%,老年人满意度大于90%,有效解决老人情感孤独问题。在陪伴场景方面,基于国产大模型,实现多模态数据(语音、表情、活动)融合的情感感知、心理健康辅助诊断、心理问题分级预警,提供个性化陪伴。
构建面向真实照护场景的多模态精神慰藉与照护陪伴高质量语料加工管线,形成不少于4类(含音频、图像、视频、生理指标等)可训练、可评测、可复用的安全监护语料资产,为支持老人情感慰藉和照护服务提供支撑。在本市养老机构、社区示范应用不少于5家,示范应用500人以上。建立老年人精神慰藉与陪护领域标准不少于2项。形成老年人精神慰藉与陪护标准化场景改造模板和关键效果指标。
执行期限:2026年9月1日至2029年8月31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拟支持不超过2个项目,每个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300万元。项目单位自筹经费与申请资助经费的比例不低于1∶1。
申报主体要求:本市企业,须与本市养老机构联合申报。
二、申报要求
除满足前述相应条件外,还须遵循以下要求:
1.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注册在本市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具有组织项目实施的相应能力。
2. 对于申请人在以往市级财政资金或其他机构(如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资助项目基础上提出的新项目,应明确阐述二者的异同、继承与发展关系。
3. 所有申报单位和项目参与人应遵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项目负责人应承诺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申报单位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负责,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不得提交有涉密内容的项目申请。
4. 申报项目若提出回避专家申请的,须在提交项目可行性方案的同时,上传由申报单位出具公函提出回避专家名单与理由。
5. 对项目负责人实行限项管理,作为项目负责人以及课题负责人承担本市科技计划在研项目及课题合计一般不超过2项。
6. 项目申报单位及申报人需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在科研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科学数据,并按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完成科学数据汇交工作。
7. 所有申报单位和项目参与人应遵守科技伦理准则。拟开展的科技活动应进行科技伦理风险评估,涉及科技部《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国科发监〔2023〕167号)第二条所列范围科技活动的,应按要求进行科技伦理审查并提供相应的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材料。
8. 所有申报单位和项目参与人应遵守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相关法规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9. 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应当真实、合理,符合市科委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要求。
10. 每个申报单位在任一研究方向申报项目不超过1项。每位项目负责人申报项目不超过1项。
三、申报方式
1. 项目申报采用网上申报方式,无需递交纸质材料。请申请人通过“上海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svc.stcsm.sh.gov.cn)进入“项目申报”,进行网上填报,由申报单位对填报内容进行网上审核后提交。
【初次填写】使用“一网通办”登录(如尚未注册账号,请先转入“一网通办”注册账号页面完成注册),进入申报指南页面,点击相应的指南专题,进行项目申报;
【继续填写】使用“一网通办”登录后,继续该项目的填报。
有关操作可参阅在线帮助。
2. 项目网上填报起始时间为2026年7月6日9:00,截止时间(含申报单位网上审核提交)为2026年7月23日16:30。
四、评审方式
采用一轮通讯评审方式。
五、立项公示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将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拟立项项目清单,接受公众异议。
六、咨询电话
服务热线:8008205114(座机) 4008205114(手机)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6年6月26日
【原文下载】
·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2026年度科技产业高质量发展计划“养老科技支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pdf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发布2026年度关键技术研发计划“科学仪器”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Notice on the Release of the Application Guidelines for the "Scientific Instruments" Project of the 2026 Key Technology R&D Plan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关于发布2026年度关键技术研发计划“科学仪器”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沪科指南〔2026〕15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特发布2026年度关键技术研发计划“科学仪器”项目申报指南。
一、征集范围
专题一、高端科学仪器研制
方向1. 高精度多功能标准电源研制
研究目标:重点支持高端科学仪器高精度多功能电学标准源核心量值链路、关键功能模块和整机校准体系研发。研制具备ppm级准确度、宽量程输出、长期稳定运行和全量程校准维护能力多功能电源,并形成小批量商品化。
研究内容:本项目成套研制直流电压、交流电压、交直流电流、精密电阻四大量值输出系统及整机自校准维护单元。直流电压220mV-1100V可调,11V量程年准确度≤±(8ppm+10μV);交流电压2.2V-1100V、40Hz-20kHz,22V量程年准确度≤±(140ppm+50μV);电流覆盖2.2mA-2.2A,直流2.2A、交流220mA分别满足对应年度精度指标;多档标准电阻稳定输出,10kΩ年准确度≤±(25ppm+20mΩ),配套自校准、量程量值传递与漂移管控能力。
执行期限:2026年9月1日至2028年8月31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拟支持不超过1个项目,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自筹经费与申请资助经费的比例不低于1:1。
申报主体:本市企业。
方向2. 场发射电子枪研制
研究目标:重点支持半导体线上量测和晶圆材料表征用场发射电子枪研制,完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研制开发,形成质量稳定的商业化产品。
研究内容:重点研究高性能电子枪,聚焦电子束发射性能核心技术突破,电子枪能量分辨率达200meV(FWHM);束流保持率与亮度,单色化后束流50pA;色散性能验收指标10μm/eV。
执行期限:2026年9月1日至2028年8月31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拟支持不超过1个项目,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300万元,自筹经费与申请资助经费的比例不低于1:1。
申报主体:本市企业。
方向3. 太赫兹时空高分辨光谱成像系统
研究目标:突破高端工业应用领域的太赫兹时空高分辨成像系统产品技术难点及其核心零部件,完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学仪器样机研制开发,形成可靠性及稳定性好的商业化产品,具备小批量生产能力并达到一定销售额。
研究内容:研制太赫兹辐射源模块、多参量太赫兹探测器、光谱和成像光路系统等模块的核心技术。频率范围0.1-4.0THz;光谱分辨率≤1GHz;时间分辨率100fs;时间扫描范围0-1000ps;扫描精度±100nm;成像空间分辨率≤200μm;XYZ成像最大面积100×100×10mm3;透/反射、显微成像一键切换;光泵浦扫描成像功能。
执行期限:2026年9月1日至2028年8月31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拟支持不超过1个项目,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600万元,自筹经费与申请资助经费的比例不低于1:1。
申报主体:本市企业。
方向4. 高端离子色谱仪研制
研究目标:针对高端离子色谱仪共性技术研发、关键零部件制造、整机开发及产业发展需求,形成可靠性及稳定性好的商业化产品,具备批量生产能力并达到一定销售额。
研究内容:研制超高效离子分离检测系统,耐压≥60MPa,集成精密输液泵与低噪声电导检测器,依托多参数协同控制及智能软件,无机离子分离≤5分钟、检测限≤0.1ppb;配套制备粒径≤2.5μm填料色谱柱,柱效≥18万/米,研发60MPa以上全自动电致淋洗液发生器,达成痕量离子快速高效分离。
执行期限:2026年9月1日至2028年8月31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拟支持不超过1个项目,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自筹经费与申请资助经费的比例不低于1:1。
申报主体:本市企业。
方向5. 科学仪器实时操作系统与数据处理软件研制
研究目标:支持构建科学仪器软硬件协同开发环境、系统集成环境以及测试验证环境,推进软件、算法、数据及标准等技术研发,形成软硬件协同AI+生态软件服务能力,推动国产仪器从“硬件组装”向“软件赋能”跨越。
研究内容:重点研究基于国产操作系统的数据采集、多源异构数据融合处理、大数据智能分析、图形化数据分析流程测控底座、多路电源、时钟、IO、高速高精度采集等核心技术,统一仪器数据存储效率提升50%;内置不少于200个典型信号处理与数学运算算法,微服务工作站可接入多厂商色谱质谱设备,高并发任务调度、插件可扩展,双部署模式且数据防篡改;配套国产芯片适配AI算法,峰识别、定性定量精度达标,多模态建模高效分析,方法开发周期压缩超50%,实现仪器全流程智能化平台化升级。
执行期限:2026年9月1日至2028年8月31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拟支持不超过1个项目,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400万元,自筹经费与申请资助经费的比例不低于1:1。
申报主体:本市企业。
专题二、高端科研试剂耗材
方向1. 类器官培养相关重组Wnt 3a蛋白产品研发
研究目标:研发天然序列重组Wnt 3a及Wnt 3a surrogate两款无动物源级产品,达到高纯度、低内毒素、高批间稳定性的质控标准,建立多维度活性评价体系,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组蛋白研发与产业化平台,满足科研、工业及临床级应用需求。
研究内容:构建天然序列Wnt 3a和Fc融合型Wnt 3a surrogate表达策略与工艺流程。天然Wnt 3a纯度≥80%、内毒素<10Eu/mg,支原体阴性;Wnt 3a surrogate纯度≥95%、内毒素<1Eu/mg,支原体检测阴性。搭建细胞水平(HEK293T细胞Topflash报告活性ED50≤30ng/ml、MC3T3-E1 ALP诱导活性 ED50≤25ng/ml),类器官水平(肠、胃等至少2种类器官长期传代>10代),以及体外结合水平的活性评价体系。
执行期限:2026年9月1日至2028年8月31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拟支持不超过1个项目,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自筹经费与申请资助经费的比例不低于1:1。
申报主体:本市企业。
专题三、应用场景与性能验证中心
方向1. 国产仪器零部件性能验证和场景应用中心
研究目标:面向色谱、质谱、电镜等高端科学仪器国产核心零部件和软件(电子枪、检测器、高压源、泵体、色谱柱、精密电源、信号采集模块等),搭建独立第三方性能核验+多行业实景适配验证平台,打通零部件单机测试、整机联调、场景落地全链条,支撑国产零部件替代进口、批量装机与产业化推广。
研究内容:重点研究生物医药、半导体、材料表征等真实工况,依据零部件专属测试规范,基于关键性能指标,搭载实际样品、复杂基质、极限检测任务做实测考核;统计检出限、重复性、回收率、连续样品分析稳定性,评估极端工况、高负荷长时间上机的实用表现,形成场景适用性评级报告;将国产部件装机联调,核验软硬件接口、时序与控制系统兼容性,排查联动冲突,优化匹配参数。
执行期限:2026年9月1日至2028年8月31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拟支持不超过2个项目,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企业申报的自筹经费与申请资助经费的比例不低于1:1。
申报主体:本市企业、高校院所申报。
二、申报要求
除满足前述相应条件外,还须遵循以下要求:
1.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注册在本市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具有组织项目实施的相应能力。
2. 对于申请人在以往市级财政资金或其他机构(如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资助项目基础上提出的新项目,应明确阐述二者的异同、继承与发展关系。
3. 所有申报单位和项目参与人应遵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项目负责人应承诺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申报单位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负责,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不得提交有涉密内容的项目申请。
4. 申报项目若提出回避专家申请的,须在提交项目可行性方案的同时,上传由申报单位出具公函提出回避专家名单与理由。
5. 对项目负责人实行限项管理,作为项目负责人以及课题负责人承担本市科技计划在研项目及课题合计一般不超过2项。
6. 项目申报单位及申报人需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在科研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科学数据,并按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完成科学数据汇交工作。
7. 所有申报单位和项目参与人应遵守科技伦理准则。拟开展的科技活动应进行科技伦理风险评估,涉及科技部《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国科发监〔2023〕167号)第二条所列范围科技活动的,应按要求进行科技伦理审查并提供相应的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材料。
8. 所有申报单位和项目参与人应遵守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相关法规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9. 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应当真实、合理,符合市科委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要求。
三、申报方式
1.项目申报采用网上申报方式,无需送交纸质材料。请申请人通过“上海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https://svc20.stcsm.sh.gov.cn)进入“项目申报”,进行网上填报,由申报单位对填报内容进行网上审核后提交。
【初次填写】使用“一网通办”登录(如尚未注册账号,请先转入“一网通办”注册账号页面完成注册),进入申报指南页面,点击相应的指南专题,进行项目申报;
【继续填写】使用“一网通办”登录后,继续该项目的填报。
2. 项目网上填报起始时间为2026年7月6日9:00,截止时间(含申报单位网上审核提交)为2026年7月23日16:30。
四、评审方式
采用第一轮通讯评审、第二轮见面会评审方式。
五、立项公示
上海市科委将向社会公示拟立项项目清单,接受公众异议。
六、咨询电话
服务热线:8008205114(座机)、4008205114(手机)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6年6月26日
【原文下载】
·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发布2026年度关键技术研发计划“科学仪器”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pdf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延长《上海市科技计划“揭榜挂帅”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有效期的通知
Notice on Extending the Validity Period of the "Shanghai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lan 'Posting the Challenge and Taking the Lead' Project Management Measures (Trial)"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关于延长《上海市科技计划“揭榜挂帅”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有效期的通知
沪科规〔2026〕7号
各有关单位:
经评估,《上海市科技计划“揭榜挂帅”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沪科规〔2024〕4号)继续施行,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6月30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6年6月24日
上海市科技计划“揭榜挂帅”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组织机制,更好服务国家战略和本市重点产业发展,完善行业、企业出题机制,支持重大装备、重点产品、关键技术和行业共性技术研发,促进产学研合作创新与协同攻关,推动创新应用场景开放,根据《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组织实施,财政资金与技术需求方自有资金资助的“揭榜挂帅”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揭榜挂帅”项目,是指研发标的应用需求或用户明确,技术指标客观、清晰、可考核,通过公开张榜、揭榜评审等流程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条 “揭榜挂帅”项目分为行业共性技术攻关项目和企业出题项目两类。行业共性技术攻关项目聚焦服务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本市高质量发展,重点面向支撑行业发展的共性技术攻关需求。企业出题项目聚焦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重点面向本市重点产业企业急需的重大装备、重点产品的关键核心技术、关键零部件、重要材料及工艺等攻关需求。
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职责
第五条 市科委是“揭榜挂帅”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研究制定“揭榜挂帅”制度规范,遴选技术需求和编制榜单,组织张榜、揭榜、评审和验收,开展项目实施及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技术需求方主要负责提出技术需求,参与立项评审、过程管理与验收,应用与转化项目成果等。技术需求方按照与市科委约定的比例,投入相应的项目资助经费,并提供项目实施所需的必要技术支持,设立项目里程碑节点,提出拟解决关键技术及其指标,明确成果转化内容与形式等具体要求。技术需求方不承担具体项目任务。
第七条 项目管理机构受市科委委托,参与或开展项目管理具体工作。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即揭榜单位,是项目具体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严格执行本市科技计划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按照项目合同组织实施项目,落实项目实施配套条件,履行合同各项条款,完成目标和任务。
第三章 榜单编制、发布和揭榜
第九条 行业共性技术攻关项目由市科委通过需求征集、调研论证等方式凝炼技术需求,组织编制榜单。企业出题项目由技术需求方根据本单位产品和技术研发应用需要,提出拟通过项目承担单位科技攻关解决的技术需求。市科委结合本市科技计划项目布局,通过组织专家论证等形式听取各方意见,编制形成榜单。
第十条 企业出题项目技术需求方应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一)注册在本市的科技领军企业或行业龙头企业,且在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重点产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规模,具备较强的创新资源集成能力、研发组织能力和供应链管理能力;有意愿、有能力为技术需求攻关提供经费资助;近三年内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或重大违法行为;
(二)注册在本市的其他单位,对本市重点产业领域新产品、新技术有明确的应用场景和需求;有意愿、有能力为技术需求攻关提供经费资助;近三年内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或重大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技术需求应明确任务内容、考核指标、成果交付要求、实施周期、资助经费等,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需求导向。行业共性技术攻关项目要广泛调研行业内企业需求,综合研判行业发展和技术发展趋势,凝炼行业共性技术需求;企业出题项目要发挥出题者作用,依托技术需求方识别制约企业和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零部件、材料、工艺等攻关需求。需求内容应在国内同类技术中具有首创性和先进性,并聚焦技术需求方自身研发生产实际所需及创新场景开放应用,通过项目实施能够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带动相关产业技术水平提升和成果应用转化;
(二)技术需求应以形成实际产品和产业实际应用为目的,任务内容清晰,技术指标明确具体、可考核,拟交付的成果技术成熟度一般应达到7级及以上,项目总投入和拟资助财政资金合理;
(三)不含涉密及敏感信息,可面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 榜单以“揭榜挂帅”项目指南形式,通过市科委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开发布。坚持唯求实效,以能否解决问题为衡量标准,对揭榜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设注册时间、行业、职称等限制,鼓励包括创新联合体在内的各类科研主体申报,鼓励跨区域合作攻关,鼓励技术跨界应用和产学研合作揭榜。
第十三条 除符合指南要求的其他条件外,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科研能力和科研队伍,在揭榜的项目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储备,掌握项目实施所需的自主知识产权。
(二)申报企业出题类项目的揭榜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可为技术需求方的关联方(含单方控制、共同控制与重大影响等关系)。
第四章 评审立项
第十四条 市科委按照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申报材料组织评审。对企业出题项目,市科委需会同技术需求方组成专家组。评审前,技术需求方可采取现场考察等形式,对揭榜单位或团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应作为立项评审考评依据。
第十五条 “揭榜挂帅”项目原则上每条榜单任务立项1项。对于战略意义重大但研发风险高,或时限要求紧迫的攻关任务,可根据揭榜、评估或评审的实际情况,采取“赛马制”形式,面向不同技术路线同时支持多支研发团队平行攻关,实施过程中,分阶段开展节点考核,根据节点考核结果给予后续资金支持。以“赛马制”形式立项的榜单任务可立项超过1项。
第十六条 拟立项项目揭榜单位填报项目任务书,行业共性技术攻关项目由揭榜单位与市科委签订项目合同,企业出题项目由揭榜单位与市科委、技术需求方签订三方合同,约定考核指标和节点目标、考核方式、知识产权归属、拨款方式等内容后,完成立项。
第十七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在项目合同中约定各方具体分配方式。
第十八条 “揭榜挂帅”项目原则上推行科研经费“包干制”,参照“包干制”政策实施,经费使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第五章 实施管理与验收
第十九条 揭榜挂帅项目的各方应认真履行揭榜协议的各项约定,为项目任务目标的完成提供条件保障和支撑,及时报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以及取得的重大进展。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实行专员管理、里程碑式管理等制度。
(一)专员管理。行业共性技术攻关项目专员由市科委指定,企业出题项目专员由技术需求方指定,项目专员深度参与项目实施过程,及时了解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协调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和产业技术发展趋势,提出项目终止、变更攻关团队或技术路线等重大调整意见。
(二)里程碑式管理。项目管理机构根据合同及任务书中明确的里程碑节点,对项目进展情况组织考核,里程碑考核结论作为项目存续的重要依据。对于企业出题项目,技术需求方出具的评估意见作为节点考核的要件。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由市科委采用综合绩效评价方式,按照《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进行。强化对技术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严格按照考核指标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考核,突出技术需求方、最终用户对项目完成情况的评价。技术需求方应在综合绩效评价前出具用户技术评价报告,作为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果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二条 除因不可抗拒因素外,“揭榜挂帅”项目原则上不得延期。不能按期完成里程碑节点或终期目标的,按项目终止处理。
第二十三条 揭榜挂帅项目一般不得变更技术需求方或揭榜单位。项目实施过程中技术指标确因实际应用需求原因发生变化的,应由技术需求方和揭榜方协商一致,并报市科委审核同意。因故造成项目无法执行的,经市科委与技术需求方共同审核同意后,可以直接终止或撤销。终止的项目,市科委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形成终止结论,有关单位应退回结余财政科技资金。项目撤销的,市科委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形成撤销结论,明确相关责任,有关单位应退回已拨付的财政科技资金,并酌情将有关单位或个人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
第二十四条 对于技术需求方和揭榜单位在项目立项申报和实施中存在故意串通作假、科研失信以及违反科技伦理相关规定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并将有关单位或个人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在科研项目申报、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奖励等方面根据相关管理规定予以限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
【原文下载】
· 关于延长《上海市科技计划“揭榜挂帅”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有效期的通知.pdf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延长《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Notice on Extending the Validity Period of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Shanghai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lan Projects"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关于延长《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沪科规〔2026〕8号
各有关单位:
经评估,《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沪科规〔2021〕6号)继续施行,有效期延长至2027年6月30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6年6月29日
【原文下载】
· 关于延长《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pdf
纳税问答
Tax Question and Answers
问答一
Q&A 1
问:企业发生真实业务,开具发票需要满足哪些合规条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发票项目齐全、信息准确,购买方信息、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税率、税额、备注栏等均与实际业务及税收编码规范一致,无篡改、错填、漏填。
纳税问答二
Q&A 2
问:发票开具时,品名、税率开错,属于不合规开票吗?该怎么处理?
答:属于不合规。应及时作废或红冲原发票,按真实业务重新开具正确品名、适用税率的发票,企业不得用错误发票税前扣除、抵扣进项。
纳税问答三
Q&A 3
问:发票查询真伪的途径有哪些?
答: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发票(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
二、数电发票的查询识别: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自有的税务数字账户、个人所得税APP, 免费查询、下载、打印、导出已开具或接受的数电发票;可以通过税务数字账户,对数电发票入账与否打上标识;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免费查验数电发票信息。
纳税问答四
Q&A 4
问: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的初始密码是什么?
答:是单位社保编号的后六位,如果不足六位则在编号末位补0至六位。单位社保编号您可通过在电子税务局社保业务模块、社保费管理客户端、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12333社保热线进行查看。您也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地方特色-社保业务-申报缴费-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密码重置模块,输入企业信用代码、经办人身份证号获取验证码后重置密码或携带相关材料前往办税服务厅或通过征纳互动完成密码重置。
纳税实务
Tax Practise
纳税实务一
Tax Practise 1
税惠春风暖虹桥,政策直达润民心 ——长宁区税务局走进古北市民中心开展税宣活动
春风送暖传政策,税惠护航促发展。正值第35个全国税收宣传月,为让税费政策红利精准直达基层、惠及群众,4月15日,长宁区税务局走进长宁区虹桥街道古北市民中心,在全过程人民民主基层实践基地,开展了一场接地气、有温度的税收宣传活动。
活动特别邀请了辖区内居民代表与企业代表到场参与,现场氛围热烈有序。活动以“主题宣讲、有奖问答、专项答疑”三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展开,聚焦个税年度汇算等热点税费政策,精准对接群众与企业的涉税需求。
宣讲环节,税务干部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生动鲜活的案例,详细解读个税汇算流程、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技巧等实操要点,把专业的税收知识转化为群众听得懂、用得上的实用内容。互动环节中,居民代表、企业代表踊跃举手提问,围绕个税申报、企业涉税优惠等疑问积极咨询,税务干部耐心细致、逐一回应,现场掌声不断。
此次活动不仅让大家全面了解了热点税费政策,更让“合规经营、诚信纳税”的理念深植人心,切实提升了纳税人缴费人的参与感、获得感和满意度,以税惠春风为辖区发展注入温暖动能。
纳税实务二
Tax Practise 2
春风送暖传政策,税惠护航促发展。正值第35个全国税收宣传月,为让税费政策红利精准直达基层、惠及群众,4月15日,长宁区税务局走进长宁区虹桥街道古北市民中心,在全过程人民民主基层实践基地,开展了一场接地气、有温度的税收宣传活动。
活动特别邀请了辖区内居民代表与企业代表到场参与,现场氛围热烈有序。活动以“主题宣讲、有奖问答、专项答疑”三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展开,聚焦个税年度汇算等热点税费政策,精准对接群众与企业的涉税需求。
宣讲环节,税务干部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生动鲜活的案例,详细解读个税汇算流程、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技巧等实操要点,把专业的税收知识转化为群众听得懂、用得上的实用内容。互动环节中,居民代表、企业代表踊跃举手提问,围绕个税申报、企业涉税优惠等疑问积极咨询,税务干部耐心细致、逐一回应,现场掌声不断。
此次活动不仅让大家全面了解了热点税费政策,更让“合规经营、诚信纳税”的理念深植人心,切实提升了纳税人缴费人的参与感、获得感和满意度,以税惠春风为辖区发展注入温暖动能。
纳税实务三
Tax Practise 3
为扎实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近日,长宁区税务局与长宁区社保分中心开展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联学活动。
双方共同参观了区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实地了解了区局导税咨询、自助办税、窗口服务、征纳互动等区域的运行情况。随后,双方集中学习了《习近平关于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论述摘编》专题六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省委党校的重要讲话,观看了长宁区“迷失与警醒”系列警示教育片《饕餮之祸 作风之殇》,并围绕学习教育、深化协作、提升服务质效等方面进行了深入交流。
会议要求,一是筑牢正确政绩观的思想根基,立足长宁实际,坚持“税费皆重、税费一体、税费协同”的工作格局,提升服务效能。二是凝聚税费协同共治的强大合力,在社保费征缴服务、争议协同处置等方面联合研判施策,聚焦缴费人、参保人急难愁盼的问题,共同提升应对复杂局面、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三是推动社保费征管服务提质增效,加强税费政策的精准滴灌和征收管理的精细分类,在信息系统的衔接、服务流程的再造、风险防控的协同上,探索更多新举措,共同提升区域社保费管理服务的现代化水平。
纳税实务四
Tax Practise 4
2026年的宝山,作为上海北部重要的产业转型示范区,集聚了超过3.2万家中小微企业与科技创新型公司。这片区域既有传统制造业的深厚根基,又承载着机器人产业园、新材料基地等新兴业态。复杂的产业结构直接反映在财税管理的多样性上:增值税税率差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即征即退政策适用等问题交织。多数初创企业主发现,招聘一名熟悉宝山本地税务口径的专职会计,月薪支出在8000元以上,还需承担社保、办公设备等隐性成本。更棘手的是,2026年起上海税务系统全面推行“智慧税务3.0”,申报数据与银行流水、发票信息实时比对,过去常见的“粗放式”记账方式已寸步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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