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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 财税法规信息
更新时间:2026年3月3日     阅读:648

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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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Li Qiang Presided Over the Executive Meeting of the State Council

  国务院总理李强22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对抓紧做好春节假期后政府工作作出部署。会议指出,今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国务院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瞄准全年目标任务,迅速进入工作状态,推动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落地见效。尤其要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坚持从实际出发、按规律办事,自觉为人民出政绩、以实干出政绩。要着力抓好重点任务落实,按照职责分工尽快组织力量,深入研究推进工作,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要以创新的思路优化管理和服务,支持地方和企业积极探索打造新增长点,多到一线了解企业诉求和群众急难愁盼,拿出更多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不断激发市场活力、增进民生福祉。

会议研究推进银发经济和养老服务发展有关工作。会议指出,我国银发经济潜力很大,要完善支持举措、强化政策落实,促进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发展,为应对人口老龄化提供有力支撑。要进一步释放银发消费需求,提升消费能力,发挥消费补贴等政策牵引作用,打造一批银发消费新场景新业态。要推动普惠养老服务供给提质扩面,健全分级分类、普惠可及、覆盖城乡、持续发展的养老服务体系,更好保障老有所养。要加强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及时排查化解风险隐患,严厉打击虚假宣传、非法集资和养老诈骗等行为,切实维护老年群体合法权益。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工作的意见》。会议指出,基层处于火灾防控的第一线、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最前沿,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健全完善基层消防安全治理机制。要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加强基层消防监督检查,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全面夯实火灾防控基础。要筑牢消防安全人民防线,广泛宣传普及消防安全知识,针对重点人群常态化开展应急疏散演练,提升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修订草案)》,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会议指出,要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治水思路,进一步强化系统观念和法治思维,加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区域共治,统筹做好水资源保护、开发、利用、节约及水害防治等工作,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水安全保障。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税收征管

Tax Coll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

Announcement on the Threshold Standards and Other Matters Concerning the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of Value-Added Tax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以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自然人取得20258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

(四)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

(五)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除本公告第二条外,应当实行按次纳税,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时征收增值税。

(二)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增值税。

(三)除已征收和已被扣缴增值税的应税交易外,自然人本年度发生的其他尚未缴纳增值税的应税交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适用10号公告第三条第(三)部分第6点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当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本公告自20261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6130

增值税

Value-added Tax (VAT)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应税交易销售额计算口径的公告

Announcement on Clarifying the Calculation Basis for Sales Amount of Value-Added Tax Taxable Transactions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增值税应税交易销售额计算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

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工作,延续现行制度和做法,现将增值税应税交易销售额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交易,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一)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支付给承运方的运费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就提供客运场站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支付给承运方的运费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航空运输企业提供航空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四)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向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其中,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款项,以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开账与结算计划(BSP)对账单或航空运输企业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款项,以代理企业间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向购买方开具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或开具普通发票。

(五)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向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或其他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

(六)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及其直属单位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

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及其直属单位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七)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八)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纳税人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二、纳税人根据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扣除的价款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13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Announcement on Matters Related to VAT Input Tax Deduction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延续现行制度和做法,现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一)一般纳税人购进机动车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确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发票上列明或包含的增值税税额;

2.取得列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可抵扣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三)一般纳税人购进道路、桥、闸通行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带有通行费字样的电子发票(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

2.取得桥、闸通行费发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列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四)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五)一般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纳税人未按规定提供上述资料的,不得抵扣。 二、关于资产重组

(一)纳税人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实施资产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涉及的货物、金融商品、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资产)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资产重组的标的是可以相对独立运营的经营业务。

2.纳税人实施资产重组时,应当将全部或者部分资产,与相关联的对应债权、负债和员工共同组成资产包,一并转让。资产包中应当同时包括资产、债权、负债和员工。

3.资产重组应当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提前退税、多退税款为主要目的。

4.资产重组的转让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接收方也应当属于一般纳税人。

(二)纳税人因实施上述资产重组被合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抵扣。

三、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

(一)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

(二)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

(三)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

(四)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

纳税人发生的与本条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四、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款项或者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日。

(二)纳税人销售服务,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完成权属登记或者实际交付不动产,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所称的不动产转让完成;完成权属登记且实际交付不动产的,按照孰先原则确定不动产转让完成的时间。

(四)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称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信用社、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

本公告自20261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Announcement on the Issuance of the Interim Measures for the Deduction of Input Tax on Long-term Assets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了《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自20261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pdf(见网站链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

Announcement on the Issuance of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Value-Added Tax Prepayment"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延续现行制度和做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261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pdf(见网站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Announcement on Adjusting Relevant Matters Concerning Value-Added Tax Declaration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6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升增值税纳税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现将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部分栏次的填报要求(详见附件1、附件2和附件3)。

二、增值税纳税人暂使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有关栏次按本公告调整后的填报要求填写。

三、本公告自202621日起施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此公告。

附件:

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部分栏次填报要求调整.doc

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部分栏次填报要求调整.doc

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部分栏次填报要求调整.doc

国家税务总局

202621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

Announcement on the Matters Relating to the Transition of Preferential Policies for Import Value-Added Tax Follow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Value-Added Tax Law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7

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称增值税法)施行后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中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自202611日至20271231日继续执行。

二、其他在增值税法施行前已实施的,执行期限截止日期在202611日之后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及相关配套文件,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6210

进出口业务管理办法

Import and Export Business Management Measures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Notice on Preferential Import Tax Policies to Support the Development of Science Popularization during the "15th Five-Year Plan" Period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财关税〔2026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支持科普事业发展,现将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向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台、站)、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场馆、科普基地,进口以下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一)为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硬盘,以及以其他形式进口自用的承载科普影视作品的拷贝、工作带、硬盘。

(二)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等科普用品。

二、第一条中的科普影视作品、科普用品是指符合科学技术普及法规定,以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的影视作品、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

三、第一条第一项中的科普影视作品相关免税进口商品清单见附件,第二项中的科普用品免税进口商品清单由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印发。

四、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印发。

五、本通知自202611日至20301231日实施。

附件:科普影视作品相关免税进口商品清单(2026年版).pdf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Announcement on the Issuance of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Tax Refund (Exemption) of Value-Added Tax and Consumption Tax for Export Business"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

为贯彻落实出口货物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以下称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一步便利服务、规范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261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24号)等文件规定同时废止。特此公告。

附件:1.出口退(免)税相关表单.pdf 2.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xlsx

国家税务总局

2026130

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办理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以下简称出口退(免)税]相关事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出口业务适用出口退(免)税的具体范围和退(免)税办法,按照现行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章 出口退(免)税备案

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申请开具出口退(免)税证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第五条 纳税人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报送下列资料:

(一)《出口退(免)税备案表》。

(二)《出口退(免)税备案附送资料清单》列明的附送资料。

第六条 纳税人报送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填写内容符合规定且附送资料齐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备案;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

第七条 纳税人出口退(免)税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备案变更。

申请办理变更时,纳税人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仅需填报变更的内容;备案附送资料发生变化的,应当同时报送变化后的附送资料。

第八条 纳税人出口业务适用的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由免抵退税变更为免退税或者由免退税变更为免抵退税[以下简称变更退(免)税办法]的,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在申请变更前结清出口退(免)税款,申请变更后不得再申报办理变更前的出口业务。

第九条 纳税人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前发生的出口业务存在下列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已出口未结清退(免)税业务报告表》后,已报告的出口业务无需在变更前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可以在变更后继续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一)未收齐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申报附送资料、收汇材料,暂时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

(二)已申报出口退(免)税但因税务稽查、出口税收函调等原因,主管税务机关暂时无法办结出口退(免)税的。

(三)申请变更前三十日内已按照变更后经营模式开展经营的。

(四)在主管税务机关首次核准出口退(免)税前发现退(免)税办法备案有误的。

第十条 纳税人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的,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办理变更。

纳税人变更退(免)税办法后,除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涉及的出口业务按照变更前的退(免)税办法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外,其余出口业务均应当按照变更后的退(免)税办法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第十一条 纳税人申请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办结纳税人已申请的出口退(免)税相关事宜后再行办理备案变更;纳税人尚未申请的出口退(免)税相关事宜,应当向变更后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当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

第十三条 纳税人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办理备案撤回。

第十四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报送《视同结清出口退(免)税款确认书》,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视同已结清出口退(免)税款:

(一)未申报或者已申报未办结出口退(免)税的出口业务,已按照规定申报免税或者视同向境内销售申报缴纳增值税的。

(二)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声明相关出口退(免)税事宜由承继企业承接,并提供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的决议、章程及相关部门批件的。

第三章 出口退(免)税申报

第十五条 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其中,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应当在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第十六条 生产企业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应当根据出口业务具体情形报送相应申报资料。

(一)出口货物、对外修理修配服务的,申报资料包括: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及修理修配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3.申报凭证,具体是:

1)出口发票或者普通发票;

2)以自营方式报关出口的,报送出口货物报关单(保税区内的纳税人可报送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3)以委托方式报关出口的,报送《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4.《出口退(免)税申报附送资料清单》要求报送的资料。

5.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跨境销售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除外)、无形资产的,申报资料包括: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2.提供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的,报送《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航天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其中,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且各航段由多个承运人承运的,同时报送《航空国际运输收入清算账单申报明细表》;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客运服务的,同时报送《铁路国际客运(含广深港高铁)旅客、行李包裹运输清算函件明细表》;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货运服务的,同时报送《铁路国际货物运输明细表》,或者列明本企业清算后的国际联运运输收入的《清算资金通知清单》。

3.除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以外的跨境销售服务及无形资产,报送《跨境销售服务及无形资产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跨境销售服务及无形资产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4.申报凭证,具体是:出口发票或者普通发票。

5.《出口退(免)税申报附送资料清单》要求报送的资料。

6.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进料加工业务的计划分配率备案、调整及核销等出口退(免)税相关事宜。

(一)生产企业应当在首次申报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及首份进料加工手(账)册,进行计划分配率备案;以双委托方式(进口料件、出口成品均通过委托方式办理)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同时报送代理进口协议和代理出口协议。

(二)生产企业应当在每年4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未按期申请核销的,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其出口退(免)税,待其申请核销后,再予以办理。

生产企业申请核销前,应当从主管税务机关获取海关传递的进料加工手(账)册核销数据以及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口和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生产企业将获取的数据与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发生的进出口情况进行核对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申请办理核销;获取的数据与实际进出口情况不一致的,同时报送《已核销手(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和相关佐证资料。

生产企业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核销后的首次增值税纳税申报及首次免抵退税申报时,按照《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应调整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应调整免抵退税额分别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调整和免抵退税申报调整。

(三)生产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核销后,应当以《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本年度新的计划分配率。

生产企业备案或者核销确认的计划分配率与实际进出口情况差别较大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理由,并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调整表》,申请调整本年度的计划分配率。

(四)生产企业发现核销数据有误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重新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

(五)生产企业需要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或者变更退(免)税办法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

第十八条 外贸企业办理增值税免退税申报时,应当根据出口业务具体情形报送相应申报资料。

(一)出口货物(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除外)、对外修理修配服务的,申报资料包括: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3.申报凭证,具体是:

1)以自营方式报关出口的,报送出口货物报关单(保税区内的纳税人可报送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2)以委托方式报关出口的,报送《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增值税退(免)税购进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4.《出口退(免)税申报附送资料清单》要求报送的资料。

5.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跨境销售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航天运输服务除外)、无形资产的,申报资料包括:

1.《跨境销售服务及无形资产免退税申报明细表》。

2.申报凭证,具体是:

1)出口发票或者普通发票;

2)增值税退(免)税购进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完税凭证。

3.《出口退(免)税申报附送资料清单》要求报送的资料。

4.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或者提供航天运输服务的,申报资料包括:

1.《航天发射业务免退税申报明细表》。

2.申报凭证,具体是:

1)出口发票或者普通发票;

2)增值税退(免)税购进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

3.《出口退(免)税申报附送资料清单》要求报送的资料。

4.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外贸企业出口业务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申报免抵退税。属于外购业务的,还需同时报送《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第二十条 纳税人就下列业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当按照规定报送申报资料: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生产企业已签订出口合同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在未收齐退税凭证的情况下,可凭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1目、第2目、第4目和第5目所列资料及《先退税后核销企业免抵退税申报附表》先行申报出口退(免)税。纳税人应当在交通工具或者机器设备报关出口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申报免抵退税,办理已退(免)税的核销手续。

(二)纳税人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申报免退税时,应当报送《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及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3目、第5目所列资料。

(三)纳税人办理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的退税申报时,应当报送《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加盖银行印章的支付水电气费用的银行结算凭证以及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纳税人销售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并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仓储企业的,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除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报送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及修理修配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离岸价与相应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离岸价不一致的,应当同时报送《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

第二十二条 海关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和出口日期期间调整海关商品编码,导致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海关商品编码与调整后的海关商品编码不一致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列明的海关商品编码申报出口退(免)税,同时报送《海关商品编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报送的申报凭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出口货物报关单与申报退(免)税匹配的购进凭证上的商品名称、计量单位应当相符。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纳税人应当将出口货物报关单与匹配的购进凭证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二)纳税人将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委托加工收回出口的,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加工费发票的开具单位与加工贸易手(账)册上注明的加工单位不一致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否则,对应的加工费不得抵扣或申报出口退(免)税。

(三)纳税人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的列名原材料,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报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次应当注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征收出口关税及退税货物审批表》编号。

(四)纳税人对外提供修理修配船舶服务的,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当报送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次注明修理船舶或者被修理船舶名称的,以被修理船舶作为出口货物。

(五)纳税人用于对外援助资金类型为优惠贷款项目的货物,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当报送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时,应当按照《业务类型代码表》在相关申报表中填写业务类型栏次。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办理消费税退(免)税申报的,应当与其对应的增值税退(免)税一并申报,并报送下列申报资料:

(一)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报送《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同时根据实际业务情况报送《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或者《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二)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应当报送《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同时根据实际业务情况报送《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或者《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报送的出口退(免)税申报资料齐全且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相符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发现出口退(免)税申报有误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尚未核准的,纳税人可以申请撤回申报。撤回申报时,应当报送《撤回出口退(免)税申报申请表》,并选择撤回原因申报错误申请撤回。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存在不予退(免)税情形的,可以撤回该批次(所属期)申报数据。

(二)主管税务机关已核准的,应当用负数冲减原申报数据。

纳税人已撤回或者已用负数冲减的上述申报数据涉及的申报凭证,可以重新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已申报、但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出口退(免)税,自愿撤回申报并确认不再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当报送《撤回出口退(免)税申报申请表》,选择撤回原因自愿不再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存在不予退(免)税情形或者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立案未处理完毕的,可以撤回该笔申报数据。纳税人已撤回的上述申报数据涉及的申报凭证,不得重新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出口业务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发生的当月或者次月用负数冲减原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

(一)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

(二)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

(三)出口退(免)税计税依据发生变化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纳税人用负数冲减原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应退(免)税额为负数的,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应当结转下期继续抵减,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应当缴回税款;应退(免)税额为正数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第四章 出口退(免)税办理

第三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且不存在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所列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出口退(免)税。

第三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存在疑点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报送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对该笔申报数据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经核实排除疑点的,予以办理出口退(免)税。

(二)经核实不符合出口退(免)税办理条件的,停止办理出口退(免)税。

(三)经核实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不予退(免)税。

停止办理出口退(免)税的申报数据涉及的申报凭证,纳税人可以重新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不予退(免)税的申报数据涉及的申报凭证对应项目,纳税人不得重新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

第三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的,所涉及的出口业务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已经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暂扣纳税人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待核实排除疑点后,方可继续按照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或者解除暂扣应退税款。

(一)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涉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立案未处理完毕的。

(二)因涉嫌出口走私被海关立案未结案的。

(三)涉嫌将低退税率出口货物以高退税率出口货物报关的。

(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海运提单等单证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等与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报关数据不符的。

(五)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发函调查,发现出口业务的供货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立案未处理完毕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的,暂不办理纳税人的出口退(免)税:

(一)状态为非正常户的。

(二)存在应缴回逾期未缴回出口退(免)税款的。

(三)拒不配合税务机关开展出口退(免)税相关核查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五十条所列情形,且未按照规定负数冲减原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的,应当追回已退(免)税款。

第五章 出口退(免)税证明管理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申请开具下列证明的,应当按照《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清单》有关规定办理:

(一)《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三)《代理进口货物证明》;

(四)《出口业务转内销证明》;

(五)《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六)《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七)《中标证明通知书》;

(八)《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

(九)《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

第三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网上渠道(以下简称网上渠道)为纳税人开具电子证明。纳税人确需开具纸质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开具。

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丢失纸质证明需要补办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关于补办出口退(免)税证明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重新出具证明,并注明补办字样。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需要作废证明的,应当先行确认证明使用情况。已使用的,不得申请作废;未使用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关于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的申请》。作废纸质证明的,应当交回纸质证明原件。

第四十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免税核销:

(一)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应当在海关办结核销手续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免税核销,报送《来料加工免税核销申请表》及下列资料:

1.海关签发的核销结案通知书;

2.出口货物报关单;

3.《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4.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购进免税卷烟出口的纳税人、直接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应当自卷烟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报送《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请表》及下列资料:

1.出口合同;

2.出口发票;

3.购进免税卷烟出口的纳税人报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

4.直接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报送出口货物报关单;

5.委托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报送《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6.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六章 出口退(免)税服务和管理事项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可以选择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离线申报工具三种免费申报渠道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宜。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可以选择通过网上渠道,以电子数据方式报送本办法规定的表单和凭证,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报送附送资料、收汇材料,并完成出口退(免)税相关事宜的申报办理。纳税人应当按照明细申报表载明的申报顺序将纸质申报资料装订成册,并妥善留存。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上述申请后,按照现行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相关事宜,并通过网上渠道反馈办理结果。纳税人确需纸质文书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出具。

第四十三条 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免费提供出口退(免)税政策更新、出口退税率文库升级、尚有未用于出口退(免)税申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已办结出口退(免)税等提醒服务。纳税人可自行选择订阅提醒服务内容。上述提醒服务仅供纳税人参考,不作为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宜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和对外修理修配服务,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第四十五条 纳税人应当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十五日内,将下列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因成交方式特性,纳税人没有相应备案单证的除外),并按照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一)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

(二)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纳税人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纳税人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三)纳税人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备案单证的,可以用具有相似内容或者作用的其他资料替代。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纳税人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十年。

第四十六条 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留存保管上述备案单证。选择纸质化方式的,还需在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中注明备案单证的存放地点。

第四十七条 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将影像化或者数字化备案单证转换为纸质化备案单证以供查验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供,并在纸质化备案单证上加盖纳税人公章,签字声明与原数据一致。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和对外修理修配服务,应当在报关出口之日的次年430日前收汇。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情形的,留存《出口业务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其中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报关出口之日的次年430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收汇,且不得晚于报关出口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第四十九条 纳税人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跨境销售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除外)、无形资产,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报送相应收款凭证或者反映收入原始构成的单据凭证等申报资料的,视为报送收汇材料。

纳税人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和对外修理修配服务,除下列情形外,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无需报送收汇材料,举证材料留存备查。税务机关按照规定需要查验收汇情况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收汇材料。

(一)在报关出口之日的次年430日后申报出口退(免)税的。

(二)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为四类的。

(三)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者冒用,且自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未满二十四个月的。

第五十条 纳税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收汇或者留存举证材料,主管税务机关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纳税人应当在发生相关情形的当月或者次月用负数冲减原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相关冲减规定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执行。

纳税人已按照本条规定处理的出口业务,待收齐收汇材料、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可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收汇材料,是指《出口业务收汇情况表》及下列举证材料:

(一)已收汇的,举证材料为银行收汇凭证或者结汇水单等凭证。符合下列情形的出口业务,可提供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

1.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

2.委托出口并由受托方代为收汇的;

3.委托代办退税并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为收汇的;

4.向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者境外单位、个人,以人民币结算的。

(二)视同收汇的,举证材料按照《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确定。

视同出口货物(向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者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除外)以及易货贸易出口货物,不适用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条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业务存在《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情形》所列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开展实地核查。纳税人应当配合主管税务机关开展实地核查。

第五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需要对纳税人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相关购进业务进行核实的,可以向购进业务涉及的供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发函调查。供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向供货企业的上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发函调查。发函涉及的企业应当配合主管税务机关开展调查。

第七章 其他规定及违章处理

第五十四条 纳税人适用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业务(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除外)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五十五条 适用退(免)税的出口业务,纳税人全部放弃退(免)税并选择免征增值税或者缴纳增值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业务放弃退(免)税声明》。

适用免征增值税的出口业务,纳税人全部放弃免征增值税并选择缴纳增值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业务放弃免税声明》。

纳税人放弃退(免)税或者免征增值税的出口业务,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再次适用退(免)税或者免征增值税。

第五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纳税人的出口退(免)税申报,在规定的申报期限之后做出不予退(免)税决定的,若符合增值税免税政策条件,纳税人可在主管税务机关做出不予退(免)税决定的次月申报增值税免税。

第五十七条 纳税人的出口业务,税务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七条第一项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一)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购进凭证为虚开或者伪造。

(二)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与供货企业实际销售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符。

(三)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与实际购进交易的金额不符。

(四)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数量与供货企业的发货单、出库单及相关国内运输单据等凭证上的相关内容不符,数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五)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早于申报退(免)税匹配的购进凭证上所列货物的发货时间(供货企业发货时间)或者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发货时间。

(六)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货物与申报退(免)税匹配的购进凭证上载明的货物或者生产企业自产货物不符。

(七)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重量与出口运输单据载明的不符,数量、重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八)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其生产设备、工具等不能生产该货物、提供该服务或者形成该无形资产。

(九)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其生产设备、工具等不能生产该货物、提供该服务或者形成该无形资产。

(十)供货企业销售的外购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其购进业务为虚假业务。

(十一)供货企业销售的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其委托加工业务为虚假业务。

(十二)出口货物报关单是通过报关行等单位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的手段取得。

第五十八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业务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

第五十九条 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理。

(一)拒绝税务机关实地核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出口业务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

(二)提供伪造、虚假备案单证的。

第六十一条 纳税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停止其出口退税权:

(一)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十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两年内实施虚假申报出口退税行为三次以上,且骗取国家税款三十万元以上;五年内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

(四)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五百万元以上;两年内实施虚假申报出口退税行为五次以上,或者以骗取出口退税为主要业务,且骗取国家税款三百万元以上;五年内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五)停止出口退税权的时间以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之日为起始日。

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的规定,以自营名义出口货物,但实质是靠非法出售或者购买权益牟利,情节严重的,税务机关可以比照上述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发生的自营或者委托出口业务以及代理出口业务,不得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代理出口的货物,不得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纳税人报送的纸质资料,应当为原件或者复印件,纳税人报送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纳税人公章。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查验原件的,纳税人应当提供原件以供查验。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报送相同格式的中文译本。纳税人应当对中文译本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在中文译本上加盖纳税人公章。

相关管理部门对本办法规定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实行电子化管理,不再签发或者出具纸质资料的,纳税人在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宜时填报电子信息,免予提供纸质资料。

第六十三条 除另有规定外,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出口货物的各项规定。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11日起施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

Announcement on VAT and Consumption Tax Policies for Export Business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

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施行后政策衔接工作,延续现行制度和做法,现对出口货物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以下统称出口业务)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免税或者征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

纳税人下列出口业务,除适用本公告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货物。

1.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除本项第2目所列情形外,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销售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

2)向海关报关并实际离境;

3)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做销售;

4)按照规定收汇。

2.下列情形属于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1)向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者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2)具有免税品经营资质的企业、经国务院批准允许参与免税店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具有离岛免税品经销资格的企业(以下统称有关免税品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见附件1)、卷烟和超出免税店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具体是指,有关免税品企业统一采购进入其所属口岸出境免税店、市内免税店、离岛免税店销售的符合规定的货物。

3)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以下简称中标机电产品)。上述中标机电产品,包括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纳税人的机电产品。贷款机构和中标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见附件2

4)向按实物征收增值税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海洋工程结构物。海洋工程结构物和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的具体范围见附件3

5)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具体是指:纳税人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船舶上的货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6)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纳税人用于生产货物耗用、提供加工服务和修理修配服务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以下统称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

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由作为购买方的特殊区域内的纳税人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区内纳税人用于出租、出让厂房的,不得申报增值税退(免)税,进项税额应当转入成本。

7)向海关报关、交付到境内指定堆场并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的新造集装箱。

8)在轨交付的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

在轨交付,是指将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发射到预定轨道后再交付给境内、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业务活动。

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包括卫星、空间探测器等空间飞行器及其组件、元器件,卫星有效载荷,卫星测控系统设备、软件、设施等。

9)用于对外承包工程、境外投资以及对外援助资金类型为优惠贷款项目的货物。

除本公告及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出口货物的各项规定。

3.本公告所称出口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

(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1.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无形资产: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10)转让技术。

本目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布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其中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

本公告所称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无关。 2)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无关。   3)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国际运输服务。具体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3.航天运输服务,是指利用火箭等载体将卫星、空间探测器等空间飞行器发射到空间轨道的业务活动。

4.对外修理修配服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者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修理修配。

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纳税人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或者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

纳税人出口业务,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其适用范围包括:

1.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5)。

2.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6)出口非自产货物。

3.生产企业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4.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者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本公告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的纳税人;外贸企业,是指不具有生产能力的纳税人。

(二)免退税办法。

外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出口货物、跨境销售外购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三、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一)除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以下简称退税率)外,出口业务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税务总局根据上述规定将退税率通过退税率文库予以发布。

除另有规定外,出口业务的退税率执行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报关出口的(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2.非报关出口的,以出口发票或者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3.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单证上注明的出境日期为准。

(二)退税率的其他规定。

1.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计税方法征税的出口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计税方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上述出口业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征收率)和出口业务的退税率孰低原则确定。

2.纳税人对外修理修配服务,其退税率为修理修配货物的退税率;纳税人委托加工收回后出口的货物、委托修理修配收回后出口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3.中标机电产品、向海关报关进入特殊区域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纳税人生产耗用的列名原材料(以下简称列名原材料,其具体范围见附件7)、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航天运输服务购进的航天运输器及相关货物以及发射运行保障服务、在轨交付的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其退税率为适用税率。

国家调整列名原材料退税率的,列名原材料应当自调整之日起按照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航天运输器及相关货物,包括火箭、航天飞机等航天运输器及其组件、元器件,推进剂等。

发射运行保障服务,包括与发射业务及在轨交付相关的测控、研发、设计、试验、检测、监造、航天系统集成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协调、技术咨询、空间飞行器全寿命周期服务,轨位(频率)申请、咨询、租赁服务,卫星有效载荷的合作、购销、租赁服务,航天产品运输、航天相关培训服务,航天产品设施和技术的展览展示及其他相关服务等。

(三)适用不同退税率的出口业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者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四、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出口业务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出口业务的出口发票、普通发票、取得收入的凭证或者购进出口业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确定。

(一)纳税人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后确定。

本公告所称海关保税进口料件,是指纳税人以海关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从境外和特殊区域等进口的料件。纳税人从境外购买并从海关保税仓库提取且办理海关进料加工手续的料件,以及保税区外的纳税人从保税区内的纳税人购进并办理海关进料加工手续的进口料件,属于海关保税进口料件。

3.生产企业国内购进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加工后出口的货物,计算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的金额后确定。

4.生产企业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销售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的普通发票或者出口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5.生产企业销售中标机电产品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销售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

6.生产企业向按实物征收增值税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

7.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委托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计税价格。

8.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外贸企业委托加工收回后出口的货物、委托修理修配收回后出口的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由外贸企业提供的,外贸企业应当将该原材料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受托修理修配的企业,受托加工、受托修理修配的企业应当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

9.有关免税品企业销售的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计税价格。

10.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作为购买方的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购进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11.纳税人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实行免退税办法,其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公式确定:

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计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

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已提累计折旧

本公告所称已使用过的设备,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二)纳税人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1.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外贸企业跨境销售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除外)、无形资产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为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其中,铁路、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以铁路运输方式载运旅客的,为按照铁路合作组织清算规则、跨境运输双边清算协议清算后的实际运输收入。

2)以铁路运输方式载运货物的,为按照铁路运输进款清算办法,对发站(公司)或者到站(公司)名称包含字、字的货物运单上注明的运输费用以及直接相关的国际联运杂费清算后的实际运输收入。

3)以航空运输方式载运货物或者旅客的,如果国际运输或者港澳台运输各航段由多个承运人承运的,为中国航空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清算后的实际收入;如果国际运输或者港澳台运输各航段由一个承运人承运的,为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

2.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外贸企业跨境销售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除外)、无形资产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完税凭证上注明的金额。其中,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外贸企业提供航天运输服务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为购进航天运输器及相关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计税价格,以及接受发射运行保障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3.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外贸企业对外修理修配服务,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其实际离岸价。实际离岸价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4.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跨境销售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除外)、无形资产,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出口价格偏高的,有权按照核定的出口价格计算退(免)税,核定的出口价格低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的,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转入成本。

五、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

(一)增值税免抵退税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或者出口货物销售额×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若当期实际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或者出口货物销售额×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的,则: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或者出口货物销售额×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或者出口货物销售额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

4.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包括当期国内购进的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的价格和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其中,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采用实耗法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当期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计划分配率

1)纳税人首次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按照其首份进料加工手(账)册的计划分配率作为本年度进料加工业务计划分配率。

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

2)纳税人上年度已在税务机关办理过进料加工手(账)册核销的,按照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本年度新的计划分配率。

3)纳税人上年度无海关已核销手(账)册不能确定本年度进料加工业务计划分配率的,按照最近一次确定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本年度新的计划分配率。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并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实际分配率计算调整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免抵退税额。   

(二)增值税免退税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退税率

(三)退税率低于适用税率的,相应计算出的差额部分的税款计入出口业务成本。

(四)纳税人既有适用增值税免抵退项目,也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免抵退项目和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项目,并分别申请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项目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中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项目的部分=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

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

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业务,除适用本公告第七条规定的外,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出口免征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适用范围。

1.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是指: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包括:

海关商品编码前四位为“9803”的货物。

采取网上传输方式向境外出口,并取得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的软件产品。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其具体范围见附件8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其具体范围是按照国家批准的免税出口卷烟计划,卷烟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自产卷烟、卷烟生产企业委托卷烟出口企业出口的自产卷烟、口岸国际隔离区免税店销售的卷烟和卷烟出口企业出口的外购卷烟。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7)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不符合视同自产条件的外购货物。

8)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布的农产品范围注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9)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10)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取得下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之一的:

普通发票。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从依法拍卖单位购买货物出口的,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取得与拍卖人签署的成交确认书及有关收据。

通过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资产重组方式设立的纳税人,出口重组前的企业无偿划转的货物,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取得资产重组文件、无偿划转的证明材料。

11)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

12)特殊区域内的纳税人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3)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纳税人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14)生产企业出口实行简易计税方法的货物。

15)出口但未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做销售的样品、展品。

16)纳税人出口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货物。

17)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出口货物。

18)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下同〕。

19)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纳税人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2.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是指: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5)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6)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7)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9)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以及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10)境内保险公司为境外投资项目提供的海外投资保险。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

11)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鉴证咨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无形资产(技术除外)。

12)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13)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自然资源无关。

14)跨境销售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所列服务、无形资产,并实行简易计税方法的。

15)特殊区域内的纳税人为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加工服务、修理修配服务。

16)纳税人对外修理修配服务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

17)纳税人对外修理修配服务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

18)外贸企业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取得下列合法有效凭证之一的:

普通发票。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从依法拍卖单位购买后出口的,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取得与拍卖人签署的成交确认书及有关收据。

通过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资产重组方式设立的纳税人,出口重组前的企业无偿划转的,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取得资产重组文件、无偿划转的证明材料。

3.放弃退(免)税选择免征增值税的出口业务。

4.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业务。

(二)进项税额的处理计算。

1.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

2.出口卷烟,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出口卷烟含消费税金额÷(出口卷烟含消费税金额+内销卷烟销售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1)当生产企业销售的出口卷烟在国内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出口卷烟含消费税金额=出口销售数量×销售价格

销售价格为同类产品生产企业国内实际调拨价格。如实际调拨价格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销售价格为税务机关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高于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销售价格为实际调拨价格。

2)当生产企业销售的出口卷烟在国内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出口卷烟含税金额=(出口销售额+出口销售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出口销售额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实际离岸价计算,否则,税务机关有权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核定调整。

3.除出口卷烟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其他出口业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按照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统一规定执行。其中,涉及销售额的计算,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出口货物,除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为其加工费收入外,其他均为出口货物离岸价或者销售额。

2)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销售额为其取得的收入。

七、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业务

下列出口业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照以下规定及视同向境内销售的其他规定〔不包括增值税内销免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返(退)优惠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业务,是指:

1.纳税人出口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特殊区域内的纳税人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同一特殊区域或者不同特殊区域内的纳税人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在轨交付的空间飞行器和相关货物、航天运输服务购进的航天运输器和相关货物)。

2.纳税人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纳税人或者其供货企业自产、购进业务为虚假的。

4.纳税人提供伪造、虚假的备案单证或者收汇材料的出口业务。

5.纳税人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者内容不实的出口业务。

6.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下列出口业务:

1)出口卷烟。

2)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

7.纳税人出口货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将出口货物报关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者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者协议)的。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者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者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8.纳税人跨境销售本公告第六条第一项第2目、第3目所列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除外)、无形资产,但未按照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取得收入的。

9.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等被税务机关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发生的出口业务。

10.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纳税人放弃退(免)税,选择缴纳增值税的;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纳税人放弃免税,选择缴纳增值税的。

11.出口业务属于购进后直接出口,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普通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拍卖人签署的成交确认书及有关收据、资产重组文件、无偿划转的证明材料、完税凭证等合法有效购进凭证之一的,符合国务院规定的除外。

(二)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业务,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缴纳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出口业务。

1)出口货物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或者出口货物销售额-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出口货物若已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经转入成本的,相应的税额应转回进项税额。

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按照本公告第四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计算。

2)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销项税额=销售收入÷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业务。

1)出口货物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或者出口货物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2)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应纳税额=销售收入÷1+征收率)×征收率

八、适用消费税退(免)税、免税或者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

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出口货物,如果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实行下列消费税政策:

(一)适用范围。

1.纳税人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购进或者委托加工收回出口的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

2.纳税人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免征消费税,但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3.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出口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消费税,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二)消费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出口货物的消费税应退税额的计税依据,按照购进或者委托加工收回出口货物取得的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称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实行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或者委托加工收回出口货物金额;实行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或者委托加工收回出口货物数量;实行复合计征消费税的,按照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的计税依据分别确定。

纳税人直接从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企业购进或者委托加工收回货物用于出口的,由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企业或者受托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在征税时开具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者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将购进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征收消费税的货物销售给其他纳税人出口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开具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交其他纳税人据以申请退税。

(三)消费税退(免)税的计算。

消费税应退税额=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消费税比例税率+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消费税定额税率

(四)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适用消费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缴纳消费税:

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消费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消费税比例税率

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消费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的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消费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消费税比例税率+出口应税消费品的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出口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

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为出口货物的离岸价。

九、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其他规定

(一)备案和申报。

1.适用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当办理退(免)税备案。

2.纳税人在退(免)税备案之前发生的出口业务,办理退(免)税备案后,可按照规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3.经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跨境销售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除外)、无形资产适用退(免)税政策的,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4.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免税和征税,消费税退(免)税、免税和征税。

1)纳税人报关出口的货物(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除外)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应当收齐有关凭证,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并按规定收汇;未在次年430日前收汇的,应当缴回已退(免)税款。纳税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可以在次年430日后至报关出口之日起36个月内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同时提供收汇材料,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

纳税人对外修理修配服务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2)纳税人非报关出口的货物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应当收齐有关凭证,在出口发票或者普通发票开具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并按规定收汇;未在次年430日前收汇的,应当缴回已退(免)税款。纳税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可以在次年430日后至出口发票或者普通发票开具日期之日起36个月内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同时提供收汇材料,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

3)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当收齐有关凭证,在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单证上注明的出境日期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并按规定收汇;未在次年430日前收汇的,应当缴回已退(免)税款。纳税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可以在次年430日后至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单证上注明的出境日期之日起36个月内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同时提供收汇材料,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

4)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纳税人应当收齐有关凭证,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之日次月起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退(免)税。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之日起36个月内,未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进项税额应当转入成本。

本目第(1)至(3)点所述出口货物未在上述规定的36个月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视同向境内销售货物。

本目第(1)至(4)点所述货物报关出口之日、出口发票或者普通发票开具日期、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单证上注明的出境日期、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之日起的36个月,按自然天数计算。

5)纳税人跨境销售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除外)、无形资产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应当收齐有关凭证,同时提供收汇材料,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次月起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退(免)税。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未申报退(免)税的,视同向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的36个月,按自然天数计算。

6)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纳税人未按照上述期限在36个月内申报免税的,视同向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服务、无形资产。下列情形除外:

特殊区域内的纳税人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为境外的单位、个人提供加工服务、修理修配服务。

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纳税人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

7)纳税人发生本项第4目第(1)至(6)点所述视同向境内销售情形的,应当于36个月期满次日按视同向境内销售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其中,属于内销免税的,仍可按照规定适用免税政策。

20251231日(含当日)前发生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或者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不适用36个月期限未申报视同向境内销售征税的规定。

8)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的,可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办理免退税申报。

5.纳税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经省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停止其出口退税权。

(二)其他退(免)税、免税、征税规定。

1.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纳税人未经海关批准将海关保税进口料件作价销售给其他企业加工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2.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卷烟出口企业按国家批准的免税出口卷烟计划购进的卷烟,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3.纳税人发生增值税、消费税不应退(免)税或者免税但已实际退(免)税或者免税情形的,应当缴回已退(免)税款或者已免税款。

4.纳税人出口的货物(不包含本公告附件8所列货物),其合计50%以上的原材料成本由附件9所列原材料构成的,应当按照附件9所列原材料中成本占比最高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执行。原材料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是指附件9所列该原材料对应的商品代码在退税率文库中适用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

本公告所称商品代码,以退税率文库中的商品代码为准。

5.有关免税品企业销售给免税店的免税货物免征增值税。

6.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增值税退(免)税、免税政策其他适用规定: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未取得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2)纳税人提供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出租方按照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3)纳税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由出租方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4)纳税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由境内实际承运人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7.纳税人出口业务经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照偷骗税相应规定处理;符合增值税征税政策情形的,还应按照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8.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至特殊区域、从特殊区域载运旅客或者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或者特殊区域,以及向特殊区域内纳税人提供的其他服务、无形资产,不属于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9.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国内收购价格或者出口货物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价格明显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该出口业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10.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委托方应依据其支付的加工费补缴增值税,并按照规定补缴消费税。

(三)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外贸企业核算要求。

外贸企业应当单独设账核算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若购进货物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的,先记入出口库存账,用于其他用途时应当从出口库存账转出。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已签订出口合同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在其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销售明细账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在货物向海关报关出口后,应当按照规定申报退(免)税,并办理已退(免)税的核销手续。多退(免)的税款,应予缴回。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生产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生产周期在1年及1年以上;

4.上一年度净资产大于同期出口业务增值税、消费税退税额之和的3倍;

5.持续经营以来未有税务部门认定逃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的情形。

(六)为加强出口业务税收服务与监管,从事物流、报关、货物运输代理、资金结算等业务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部门规定的期限、方式、数据口径等,报送有关涉税信息。

十、本公告自202611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贵金属和宝石为主要原材料的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pdf(见网站链接,下同)

2.贷款机构和中标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pdf

3.海洋工程结构物和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的具体范围.pdf

4.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具体范围.pdf

5.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pdf

6.列名生产企业的具体范围.pdf

7.列名原材料的具体范围.pdf

8.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及其饰品的具体范围.pdf

9.原材料和商品代码表.pdf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130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Notice on the "Zero Tariff" Policy for Imported Goods Consumed by Residents within Hainan Free Trade Port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进境商品零关税政策

财关税〔20266

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零关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在指定经营场所购买的进境商品,在免税额度和商品清单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以及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本通知所称岛内居民,是指持有海南省身份证、海南省居住证或海南省社保卡的中国公民,在海南省工作生活并持有居留证件的境外人员。 

三、零关税进境商品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具体范围见附件。岛内居民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居住证、社保卡或居留证件,可在指定经营场所不限次数购买清单内进境商品,并现场提货。每人每年免税购买金额累计不得超过1万元人民币。清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海南省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适时动态调整。 

四、本通知所称指定经营场所是指具有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零关税政策资格的免税商店。零关税进境商品的经营主体须按规定向国家上缴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经营主体审批以及经营场所设立等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商有关部门履行省内法定程序后另行明确。经营主体审批、经营场所设立等结果需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备案。 

五、海关按照免税商店和免税商品对零关税进境商品经营场所和零关税进境商品实施监管。零关税进境商品应为境外进口货物,需执行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岛内居民购买的零关税进境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再次销售。 

七、海南省人民政府应切实承担防控零关税进境商品走私风险的主体责任,根据风险防控需要对部分商品采取限制购买数量等措施,通过信息化、溯源管理等手段加强监管,及时查处违规行为,确保风险整体可控,政策平稳运行。风险防控的具体方案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商有关部门另行明确。 

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倒卖、代购、走私零关税进境商品的个人,三年内不得购买零关税进境商品,由海南省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 

个人、单位构成或协助构成走私行为的,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零关税进境商品经营主体违反相关规定销售零关税进境商品,由海南省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零关税进境商品清单见网站链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624

税收优惠

Tax Incentives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Notice on Preferential Tax Policies for Seed and Seed Source Imports During the "15th Five-Year Plan" Period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十五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6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支持引进和推广良种,支持军警用工作犬进口利用,自202611日至20301231日,对进口种子种源、军警用工作犬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清单由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林草局另行制定印发,并根据农林业发展情况动态调整。

二、对具备研究和培育繁殖条件的动植物科研院所、动物园、植物园、专业动植物保护单位、养殖场、种植园,进口符合《进口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且用于科研、育种、繁殖的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清单由国家林草局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印发,并适时动态调整。

三、对军队、公安(包括缉私警察)、安全、消防救援部门进口的军警用工作犬、消防救援用工作犬、工作犬精液及胚胎,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项下进口的种子种源,海关不按减免税货物进行后续监管。《进口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项下进口的野生动植物种源,以及军队、公安(包括缉私警察)、安全、消防救援部门进口的军警用工作犬、消防救援用工作犬、工作犬精液及胚胎,需由海关按减免税货物监管其使用。

五、申请免税进口野生动植物种源的单位,应向国家林草局提出申请,国家林草局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后,由国家林草局函告海关总署(需注明批次),抄送财政部、税务总局,并通知有关进口单位。

六、申请免税进口军警、消防救援用工作犬(税则号列0106191001061990),工作犬精液(税则号列05119910)及胚胎(税则号列05119920)的单位,应分别向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国家消防救援局提出申请,上述部门对进口单位、进口商品进行审核确认后,函告海关总署并抄送财政部、税务总局。

七、第一批印发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自202611日起实施,至该清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同时按照法律规定退还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以后批次印发的清单,自印发之日后第20日起实施。

第一批印发的《进口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以及免税进口野生动植物种源单位的名单,自202611日起实施,至第一批名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同时按照法律规定退还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以后批次印发的清单、名单,自印发之日后第20日起实施。

202611日起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后30日内,进口军警用工作犬、消防救援用工作犬、工作犬精液及胚胎,已征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同时按照法律规定退还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申请退税的进口单位,应当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十五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见附件),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

八、本通知第五、六条规定的免税进口单位名称、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将变更情况说明报送进口单位审核部门。审核部门就变更后的单位能否继续享受政策事宜进行审核,并及时将审核结果函告海关总署(注明变更登记日期),抄送财政部、税务总局。

九、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等主管部门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监测及评估。

十、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中存在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附件:十五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pdf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6213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Notice on Preferential Import Tax Policies for the National Comprehensive Fire Rescue Team during the "15th Five-Year Plan" Period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十五五期间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财关税〔202615

国家消防救援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支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现将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611日至20301231日,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消防救援装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享受免税政策的装备列入《消防救援装备进口免税目录》(见附件1)。该目录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消防救援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消防救援任务需求和国内产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三、国家消防救援局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级队伍进口列入《消防救援装备进口免税目录》的装备出具《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消防救援装备确认表》(见附件2)。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级队伍凭《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消防救援装备确认表》,按相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消防救援装备进口免税手续。进口消防救援装备需由海关按减免税货物监管其使用。

四、国家消防救援局牵头制定《免税进口消防救援装备管理办法》,明确进口单位条件,以及免税消防救援装备进口后登记、使用、管理要求。

五、国家消防救援局每年对上一年度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汇总分析进口装备货值和免税额、政策执行效果、存在问题等,并对主要进口装备分类、分单位进行统计,以上形成报告于每年331日前函告财政部,抄送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附件:1.消防救援装备进口免税目录.pdf

2.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消防救援装备确认表.pdf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6213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十五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Notice on the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Preferential Import Tax Policies for Energy and Resource Exploration, Development, and Utilization during the "15th Five-Year Plan" Period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财

关于十五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财关税〔2026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16号,以下简称《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作业项目和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的免税规定

(一)对可享受政策的有关单位,分别按下列规定执行:

1.自然资源部作为海洋石油(天然气)地质调查工作有关项目的项目主管单位,依据有关项目确认文件以及《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向项目执行单位出具《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项下有关项目及进口商品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见附件1)。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作业的项目主管单位,依据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文件,以及《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确认勘探开发项目、项目执行单位、项目执行单位在项目主管单位取得油气矿业权之日后进口的商品,出具《确认表》。

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的项目主管单位,依据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文件,以及《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确认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项目执行单位、项目执行单位在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批准之日后进口的商品,出具《确认表》。

2.其他已依法取得油气矿业权并按《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开展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作业项目的企业,应在每年4月底前向财政部提出享受政策的申请,并附企业基本情况以及开展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作业项目的基本情况。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确定该企业作为项目主管单位后,财政部将项目主管单位及项目清单函告海关总署,抄送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项目主管单位。项目主管单位依据《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确认项目执行单位、项目执行单位在项目主管单位取得油气矿业权之日后进口的商品,出具《确认表》。

(二)符合本条第一项的项目执行单位,凭《确认表》等有关材料,按照海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商品的减免税手续。进口商品需由海关按减免税货物监管其使用。

(三)项目执行单位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情形的,应在政策有效期内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项目主管单位,并退回已开具的《确认表》。项目主管单位确认变更后的项目执行单位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按《通知》规定继续享受政策,对符合规定的项目执行单位重新出具《确认表》,并在其中项目执行单位名称、经营范围变更情况说明栏,填写变更内容及变更时间。

(四)《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可根据产业发展情况等适时调整。第一批免税进口商品清单自202611日实施,以后批次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自印发之日后的第20日起实施。

202611日至第一批免税进口商品清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应免税款,依项目执行单位申请予以退还,同时按照法律规定退还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应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见附件2),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手续。

(五)项目主管单位应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的管理监督,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政策执行情况汇总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

二、关于天然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规定

(一)符合《通知》第三条规定的项目接收的进口天然气,相关进口企业可申请办理天然气进口环节增值税返还。

(二)20251231日前已按《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7号),享受了天然气进口环节增值税返还的项目,自202611日起按《通知》规定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返还。对于上述项目在20251231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天然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返还,仍按财关税〔202117号文件及相关规定办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上述项目名称和项目主管单位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并抄送项目所在地财政部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直属海关。

(三)自202611日起,对符合《通知》规定的跨境天然气管道和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装置的新增项目,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核准的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装置新增扩建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新增项目和新增扩建项目的名称、项目主管单位和享受政策的起始日期,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并抄送新增项目和新增扩建项目所在地财政部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直属海关。

(四)项目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应在政策有效期内及时将项目名称、变更后的项目主管单位、变更日期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并抄送项目所在地财政部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直属海关。

(五)本条第二、三、四项所述的项目主管单位,依据有关部门出具的天然气项目确认文件,对符合《通知》规定的项目、进口企业和进口数量进行确认,并出具《享受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天然气项目及企业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件3)。

(六)《通知》第三条第一项中的长贸气合同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抄送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企业。

(七)《通知》第三条第二项中的进口价格,是指以单个项目计算,一个季度内(即1—3月、4—6月、7—9月或10—12月,具体进口时间以进口报关单上列示的申报日期为准,下同)进口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参考基准值是指同一季度内参考基准值的算术平均值。

在计算进口价格的算术平均值时,应将同一季度内同一企业在同一项目下进口的符合《通知》第三条第二项的天然气均包含在内。管道天然气的进口价格为实际进口管道天然气单位体积进口完税价格的算术平均值。液化天然气的进口价格为实际进口液化天然气单位热值进口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参考基准值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确定并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抄送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和各直属海关,告知相关企业。

(八)天然气进口企业应在每季度末结束后的三个月内,统一、集中将上一季度及以前尚未报送的税收返还申请材料报送纳税地海关。申请材料应包括《确认书》,分项目填报的《长贸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统计表》(见附件4)、《管道天然气(不含长贸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统计表》(见附件5)或《液化天然气(不含长贸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统计表》(见附件6)。具体税收返还依照《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37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中存在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四、本办法有效期为202611日至20301231日。

附件:

1.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项下有关项目及进口商品确认表.pdf

2.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pdf

3.享受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天然气项目及企业确认书.pdf

4.长贸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统计表.pdf

5.管道天然气(不含长贸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统计表.pdf

6.液化天然气(不含长贸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统计表.pdf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

2026213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Announcement on Tax Preferential Policies for Cross-border E-commerce Export Returned Goods

财政税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6

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发展,现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自202611日至202712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其中,监管代码1210项下出口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二、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商品,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应当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的税款。企业应当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退还出口关税手续。 

三、第一条中规定的原状退运进境是指出口商品退运进境时的最小商品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形态基本一致,不得增加任何配件或部件,不能经过任何加工、改装,但经拆箱、检(化)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退运进境商品应未被使用过,但对于只有经过试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或可证明被客户试用后退货的情况除外。 

四、对符合第一、二、三条规定的商品,企业应当提交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或出口报关单、退运原因说明等证明该商品确为因滞销、退货原因而退运进境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对因滞销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自我声明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承诺为因滞销退运,并据此办理退运免税等手续。对因退货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退货记录(含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退货记录或拒收记录)、返货协议等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海关据此办理退运免税等手续。 

五、企业偷税、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626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文件

Documents of the State Council and Relevant Departments

商务部等7部门公告2026年第8号公布《鼓励进口服务目录》

Catalogue of Encouraged Imported Services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主动扩大优质服务进口的有关决策部署,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调整了《鼓励进口服务目录》,现予以公布。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家知识产权局2019年第14号公告同时废止。


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6210

鼓励进口服务目录.pdf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办公厅关于规范网络平台招聘类信息发布的通知

Notice on Regulating the Release of Recruitment Information on Online Platforms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办公厅

关于规范网络平台招聘类信息发布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56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网信办、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地方金融管理局,各金融监管局:

为进一步压实网络平台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规范招聘类信息发布,防范虚假招聘信息误导求职者,维护求职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网络招聘服务许可监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文字、图片、视频、直播等方式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发布招聘信息,网络平台为用人单位提供招聘信息发布等网络招聘服务,应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各地要组织辖区内网络平台加强招聘信息发布排查,对违法违规发布招聘信息的,应采取相应行政监管措施,责成有关网络平台及时警示提醒、撤销删除、限制功能、暂停或终止服务,并及时报告有关处置情况。

二、强化账号注册管理。网络平台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申请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实施账号登录实名制校验,进一步完善用户协议,明确账号信息注册、使用和管理相关权利义务。单位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应当与单位名称、标识等相一致,与单位性质、经营范围和所属行业类型等相符合。用户未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冒用组织机构、他人身份信息进行虚假注册的,网络平台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三、分类核验认证账号资质。网络平台对招聘服务类账号,区分经营性招聘服务、公共招聘服务、用人单位自主招聘等不同类型,按照材料清单(附件1)加强资质核验认证,登记建档,每六个月至少核验一次。按照复审存量、严管新增原则,加强复审核验,对未经认证的账号通知限期完成资质认证。未通过资质认证的账号,禁止发布招聘信息。用人单位自主招聘账号仅能发布本单位(含所属分支机构)招聘信息。

四、明示账号资质信息。网络平台应在资质认证基础上,设置招聘服务类标签,并在账号主页明示资质和认证信息。经营性招聘服务类账号应在主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信息或链接标识,并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网络平台应建立异常账号管控制度,未展示资质信息或展示信息不全,经通知提醒仍不及时更新的,应暂停服务、在其账号页面标注警示信息。

五、规范招聘信息格式标准。网络平台应明确招聘信息格式标准,发布招聘信息应包含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要素,应标注有效期限或及时更新。招聘服务类账号发布招聘信息应合法、真实。转发招聘信息的,需严格标注信息来源。网络平台应加强发布信息审查巡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附件2),应及时处置整改,涉嫌违法违规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严禁以招聘信息为名非法引流。网络平台应强化对招聘服务类账号网络行为的规范,严禁以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假冒专家权威、进行夸大宣传等方式引流,欺骗、误导求职者签订招转培”“培训贷协议,参与传销、网络赌博、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行为。应加强算法和支付监管,不得为虚假招聘信息引流推优,不得与违法违规或与招聘培训无关的金融产品建立链接。

七、严肃处置违法违规账号。网络平台应建立健全风险识别模型,加强招聘信息发布动态监测,对相关风险账号通过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进行实名核验;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固定证据,采取弹窗提示、违规警告、限流、屏蔽删除、断开发布链接、注销账号等措施,暂停或终止有关服务,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应根据公安、电信主管部门要求,对涉案、涉诈电话卡关联账号进行核验,采取限期改正、限制功能、暂停使用、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建立投诉举报快速处置机制,对投诉举报集中的账号,及时进行人工审核、平台干预。建立异常名录制度,禁止相关主体通过更换、重新申请账号和账号迁移等方式,重新发布招聘信息。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网络招聘行为的规范管理,对涉嫌违法违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非法职业中介机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加快建立完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录库,为网络查询比对核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信息提供便利。各级网信部门应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督促指导,强化招聘服务类账号管理及处置。各级电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提供号码保护服务应用平台的监管,降低求职用户手机号码泄露风险,组织做好对涉诈异常信息、活动的监测识别、动态封堵和处置。各级公安机关应加强互联网安全监管,对有关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形成震慑。各级金融监管部门应督促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加强贷款审核与风控机制建设,严格规范与网络平台的助贷业务合作,遏制培训贷风险。要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共同压实网络平台主体责任,维护网络招聘秩序,保护求职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人力资源市场环境。

附件:1.网络平台分类核验招聘服务账号资质材料清单

2.发布招聘信息禁止情形清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中央网信办秘书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

Notice on Further Preventing and Handling Risks Related to Virtual Currencies and Other Aspects

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

(银发〔2026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经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达成一致,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二)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二、健全工作机制

(三)部门协同联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四)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具体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与网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动配合,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并与中央部门相关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强化风险监测、防范与处置

(五)加强风险监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外汇局和网信等部门持续完善监测技术手段和系统支撑,加强跨部门数据综合研判和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及时掌握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风险态势。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网信、公安等部门做好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高效、精准识别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及时共享风险信息,完善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六)强化对金融、中介、技术等服务机构的管理。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和销售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虚拟货币及相关金融产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并加强风险监测,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有关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

(七)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电信主管和公安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和处置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含小程序)以及公众账号等。

(八)加强经营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九)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持续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的挖矿整治工作负总责,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要求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规定,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十)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以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以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等为噱头开展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十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立足自身职责定位,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四、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相关业务实行严格监管

(十三)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十四)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以下统称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应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十五)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配备专业人员及系统,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要求,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为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合规内控制度,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将有关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宣传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六、法律责任

(十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

202626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加拿大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

Announcement on Adjusting the Measures of Imposing Additional Tariffs on Certain Imported Goods Originating in Canada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关于调整对原产于加拿大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6年第2

为落实中加两国领导人达成的重要共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自202631日至20261231日,调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加拿大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3号)规定的加征关税措施,不加征对原产于加拿大的油渣饼、豌豆加征的100%关税以及对原产于加拿大的龙虾、蟹加征的25%关税,具体商品范围见附件。

附件 调整加征关税措施商品清单.pdf见网站链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6227

 

 

国务院令供水条例

Regulations on Water Supply, Order of the State Council

国务院令

供水条例第831

831

供 水 条 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供水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障供水安全,提升供水服务水平,更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从事供水工作、使用供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供水,是指依托取水、输水、净水、配水等设施向生活、生产及公共服务等提供用水,包括城市供水和农村规模化供水。

本条例所称农村规模化供水,是指通过设计供水量、供水人口达到规定规模的集中供水工程或者通过城市供水管网延伸工程向农村(包括乡镇和村庄)提供用水,不包括农业灌溉供水。

第三条 供水事业发展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坚持公益属性,实行开发水源和节约用水相结合,持续增强供水安全保障能力,促进供水服务均等化。

第四条 国家完善政策措施,支持供水事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水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安全保障承担主体责任,加强对供水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研究和协调解决供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供水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六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指导全国城市供水、农村供水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农村供水工作。

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农村供水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指导供水工作或者负责供水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供水相关工作。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部门,统称供水主管部门。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供水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加强供水人才培养,促进供水科学技术进步,提升供水工作的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第八条 对在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供水水源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水资源禀赋情况,合理安排、布局供水水源,加强供水水源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供水水源建设相关规划。供水水源建设相关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将涉及土地和空间使用的合理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统筹保障。

第十条 供水水源建设应当统筹地表水与地下水、当地水与外调水,实现多水源互补;单一水源供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区域联网供水。

鼓励沿海缺水地区、海岛因地制宜推广海水淡化水作为补充水源。

第十一条 使用外调水作为饮用水水源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当地水源和外调水源可以及时切换。

调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调水工程设施设备的监测、检查、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设备安全运行;因设施设备检修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可能影响正常调水的,调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影响范围及时通报受水区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等有关部门依法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措施,建立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预警和信息共享机制,保障饮用水水源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饮用水水源地水量调配,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文水资源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监测工作,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调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调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三章 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供水工程建设的统筹规划,保障供水工程建设与城乡建设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影响供水水质、妨害供水安全、老化失修的供水设施进行更新改造。

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地区,具备条件的应当将城市供水管线纳入地下综合管廊。

第十四条 供水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禁止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担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任务。

第十五条 对供水工程中的隐蔽工程,承担工程施工的单位(以下称施工单位)应当做好质量检查,并如实记录相关情况。隐蔽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依法通知工程的业主单位(以下称建设单位)等进行检查。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参加检查。

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档案机构移交供水工程档案。

第十六条 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统筹区域集中调压调蓄设施建设工作。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对供水水压要求超过供水管网服务压力的,由建设单位配套建设调压调蓄设施。

居民住宅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调压调蓄设施及其他共有供水设施(以下统称共有供水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改造。

本条例所称调压调蓄设施,是指用于将供水管网中的水调整水压、水量后再输送至用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用户)的供水设施。

 

第四章 供水经营和服务

 

第十七条 供水单位应当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供水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二)有经专业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相关岗位操作人员按照规定经体检合格;

(三)有与供水规模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水质检测能力;

(四)有完善的水质检测、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

供水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供水单位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并依法取得卫生许可。

第十八条 供水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与供水单位签订运营服务协议等方式,明确供水有关服务范围、标准、规范、要求以及服务质量评价、退出机制等事项。

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供水有关服务标准、规范、要求等,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供水服务质量和效率,为用户提供安全便利、连续稳定、计量准确、公开透明的供水服务。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供水报装接入流程、服务标准、资费标准、水质检测等信息,并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应当通过营业网点办理、在线办理等多种服务渠道,为用户申请供水报装接入提供便利。

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需要报装接入供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申请报装接入,供水单位应当及时办理。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标准要求的检测指标、检测频率和检测方法,定期检测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供水单位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供水主管部门报告。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生态环境、疾病预防控制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健全供水水质监测体系。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向社会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用户,并严格控制停水时长和范围;停止供水影响较大的,应当报经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提供临时供水等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因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难等紧急情况,不能依照前款规定提前通知用户的,供水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向供水主管部门报告。

临时停止供水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救援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二十四条 用户应当安全用水、节约用水。用水单位自行配备的管道、水龙头等用水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禁止盗用或者未经供水单位同意转供水。

第二十五条 用户应当按照结算计量器具出具的数据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不具备用水计量条件的农村用户,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约定缴纳水费。

第二十六条 制定、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统筹考虑促进节约用水、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因供水价格调整不到位导致供水单位难以达到准许收入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适当补偿。供水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有效控制生产经营成本。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村供水的实际情况,健全完善农村供水价格形成机制。

第二十七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供水服务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用户反映的供水服务质量等问题,并向用户反馈处理结果;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供水主管部门投诉,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答复。用户也可以就供水服务质量等问题直接向供水主管部门投诉。

 

第五章 供水设施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八条 供水单位对其管理的供水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调压调蓄设施、井群、输(配)水管网、计量器具、净(配)水厂、公用水站等供水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护,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定期巡查检修,开展安全风险监测和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安全运行。

供水单位应当采取供水管网更新改造、供水压力调控、智能化管理等措施,严格控制供水管网漏损。

供水单位维护、抢修供水设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有关单位应当提供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 新建居民住宅的共有供水设施以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改造后的居民住宅的共有供水设施,依法交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对前述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的共有供水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逐步将其依法交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居民住宅共有供水设施交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的,运行维护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建筑物配套建设的调压调蓄设施等供水设施委托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的,运行维护费用由委托方承担,不得计入供水成本。

调压调蓄设施的运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有关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清洗消毒、水质检测并公开水质信息,确保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划定供水设施的地面和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挖坑取土;

(二)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堆放或者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者腐蚀性、放射性、传染性物质;

(四)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供水设施。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协商,确定工程方案,并采取措施保障供水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改装、拆除、迁移和采取措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的15日前向供水主管部门报告。

改装、拆除或者迁移供水设施涉及消防给水用水设施的,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且不影响火灾扑救和消防应急救援;供水单位应当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供水设施的相关情况。供水单位和有关档案机构等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事先与供水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第三十三条 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品或者腐蚀性、放射性、传染性物质的单位,不得将其生产用水设施与供水单位的供水设施直接连接。

禁止擅自将自行建设的供水设施与供水单位的供水设施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应当经供水单位同意,并在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未经供水单位同意,不得在供水设施上直接装泵抽水。

第三十四条 供水设施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网络安全防护措施等安全要求;对其中的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依法纳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范围实行重点保护。

第三十五条 供水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供水经营和服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等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监督检查行为。供水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能够实行联合检查的实行联合检查,能够通过使用非接触式技术手段等进行非现场检查的,不进行现场检查。

供水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对供水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的,可以要求有关单位、个人就相关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相关资料,查询、检查相关信息系统,并可以开展现场检测。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六章 供水应急管理与处置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本地区供水应急预案,统筹供水应急物资储备与调度,定期组织开展供水应急演练。

第三十七条 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区供水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具体供水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供水应急物资,定期开展供水应急演练。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供水安全风险管控,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排查和消除供水安全隐患。

第三十八条 影响供水安全的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组织开展应急供水、污染处置、水源切换等工作,优先保证生活用水,兼顾其他各项用水,最大限度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做好供水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第三十九条 影响供水安全的突发事件发生后,供水单位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采取抢修供水设施、增加水源预处理设施、升级改造净水设施处理工艺等应急处置措施,保障正常供水。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可以采取减量供水、降压供水等措施,及时向用户告知用水注意事项,并向供水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地方人民政府、供水单位采取的供水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调水工程管理单位未对调水工程设施设备进行监测、检查、巡查、维修、养护或者未采取措施保障调水水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调水工程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可能影响正常调水的情形通报受水区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供水单位未向社会公开供水报装接入流程、服务标准、水质检测等信息的,由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供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从事供水经营和服务;

(二)未遵守供水有关服务标准、规范、要求;

(三)未按照规定检测原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

(四)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未采取措施或者未向供水主管部门报告;

(五)供水管网的压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六)擅自停止供水,或者确需临时停止供水时未向社会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用户;

(七)未按照规定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进行运行维护;

(八)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

调压调蓄设施的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的,由供水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供水单位使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或者未依法取得卫生许可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在开工前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供水设施的相关情况,或者未事先与供水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的,由供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影响供水安全行为之一的,由供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严重影响供水安全的,可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一)在供水设施的地面和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实施本条例规定的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二)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供水设施;

(三)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品或者腐蚀性、放射性、传染性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设施与供水单位的供水设施直接连接;

(四)擅自将自行建设的供水设施与供水单位的供水设施连接;

(五)未经供水单位同意在供水设施上直接装泵抽水。

第四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供水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城市企事业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单位以外的城市用水单位和个人提供生活和公共服务用水的,纳入城市供水管理。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农村规模化供水以外的农村供水规范化建设和专业化管护,建立健全水质保障体系,保障供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农村规模化供水以外的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2661日起施行。《城市供水条例》同时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实施意见

Implementation Opinions on Improving the National Unified Electricity Market System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完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26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健全适应新型能源体系的市场和价格机制,完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实现电力资源市场化配置,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建设新型电力系统要求,坚持全国统一、畅通循环,着力打破市场分割、破除区域壁垒,促进市场高效联通和有机衔接,统筹推动电力市场供需高水平动态平衡,着力扩大规模、改善结构、拓展功能,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高效、治理完善的电力市场体系,在确保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的基础上,实现市场运行畅通有序、交易规则统一高效、利益分配公平合理,为保障能源安全、经济社会发展和绿色低碳转型提供有力支撑。

2030年,基本建成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各类型电源和除保障性用户外的电力用户全部直接参与电力市场,市场化交易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的70%左右。跨省跨区和省内实现联合交易,现货市场全面转入正式运行,市场基础规则和技术标准全面统一,市场化电价机制基本健全,公平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基本形成。到2035年,全面建成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市场功能进一步成熟完善,市场化交易电量占比稳中有升。跨省跨区和省内交易有机融合,电力资源的电能量、调节、环境、容量等多维价值全面由市场反映,电力资源全面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以电力为主体、多种能源协同互济的全国统一能源市场体系初步形成。

二、推动电力资源在全国范围内优化配置

(一)优化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实现路径。加强央地联动、政企协同,在统一电力市场框架下,统筹推动跨省跨区和省内交易衔接融合,进一步打破市场壁垒,促进省间电力互济互保。推动跨省跨区交易与省内交易在参与主体、空间范围、时段划分、组织时序、偏差处理等方面实现衔接,在主体注册、交易申报、交易出清、信息披露等方面有机融合,逐步从经营主体分别进行跨省跨区和省内交易,过渡到经营主体只需一次性提出量价需求、电力市场即可在全国范围内分解匹配供需的联合交易模式。研究探索相邻省份自愿联合或融合组织电力交易的可行方式。进一步推动电力交易平台互联互通、交易信息共享互认,电力市场经营主体一地注册、全国共享。条件成熟时,研究组建全国电力交易中心。

(二)完善跨省跨区电力交易制度。打通国家电网、南方电网经营区之间市场化交易渠道,统一交易组织方式,促进信息交互,尽快实现跨经营区常态化交易。构建能力更加充分、流向更加合理的输电通道和电网主网架格局,持续增加跨省跨区输电规模和清洁能源输送占比。在确保安全前提下,科学安排跨省跨区优先发电规模计划,合理扩大省间自主市场化送电规模,加强多通道集中优化。一体化建设运营南方区域电力市场,完善长三角电力互济,在省间交易框架下探索区域内同步电网电力互济交易。

三、健全电力市场的各项功能

(三)全面建设更好发现价格、调节供需的现货市场。充分发挥现货市场发现实时价格、准确反映供需的重要作用,更好引导电力资源优化配置。推动现货市场2027年前基本实现正式运行。推动发用两侧各类经营主体全面报量报价参与电力市场。在明确落实各方电力保供责任的前提下,稳妥推动用户参与省间现货交易。加强现货市场与其他市场在交易时序、价格、结算等方面的衔接,通过分时价格信号更好引导经营主体优化发用电行为,激发电力系统灵活调节潜力。

(四)持续完善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的中长期市场。更好发挥中长期市场稳定电力生产供应秩序、保障市场平稳运行的基础性作用,夯实电力保供基本盘。落实中长期合同签约履约激励约束措施,实现电力资源长期稳定配置,提升风险应对能力。推动中长期市场精细化、标准化,实现连续开市、不间断交易,提高交易频次和灵活性,覆盖年度(多年)、月度、月内(多日)等不同周期。建立健全规范标准、灵活高效的中长期合同调整和转让制度。推动跨省跨区优先发电规模计划通过年度中长期合同足额落实。加强各地中长期市场在交易时段、市场限价等方面与现货市场的有效衔接,参与现货市场交易的经营主体中长期合同签约、履约比例必须满足国家能源安全保供要求。

(五)加快建设支撑电力系统灵活调节的辅助服务市场。规范开展调频辅助服务市场,加快建立备用辅助服务市场,因地制宜探索爬坡等新型辅助服务品种。加快实现调频、备用辅助服务市场与现货市场联合出清。现货市场连续运行的地区,按照谁受益、谁承担原则,有效传导辅助服务成本。

(六)完善更好实现环境价值的绿色电力市场。完善全国统一的绿证市场,进一步发挥绿证作为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消费和环境属性认定的基础凭证作用。扩大绿色电力消费规模,加快建立强制消费与自愿消费相结合的绿证消费制度。加强绿证价格监测,引导绿证价格在合理水平运行。推动发用侧双方签订绿证中长期购买协议。鼓励以绿色电力交易形式落实省间新能源优先发电规模计划,推广多年期交易合同、聚合交易等多种绿电交易模式。研究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参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加快建立绿色电力消费认证机制,全面引入区块链等技术,对绿色电力生产、消费等环节开展全链条认证。持续强化绿色电力消费溯源,研究将绿证纳入碳排放核算的可行路径。完善绿色电力标准体系,在绿证应用、核算等方面加强国际沟通对话,推动我国绿色电力消费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

(七)建立可靠支撑调节电源建设的容量市场。进一步完善煤电、抽水蓄能、新型储能等调节性资源的容量电价机制,研究按统一标准对电力系统可靠容量给予补偿。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探索通过报价竞争形成容量电价,以市场化手段保障系统可靠容量长期充裕,条件成熟时探索容量市场,切实保障煤电等支撑性调节电源可持续发展,提升兜底保供能力。

(八)打造规范有序、便捷高效的零售市场。畅通批发零售价格传导,在保障终端用户合理权益的前提下,通过分时价格信号引导需求侧资源主动参与系统调节。制定零售市场交易规则,加强零售市场全过程监管、信息披露和风险控制,培育健康市场生态。加强售电公司规范管理,修订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引导售电公司向综合能源服务商转型升级。

四、促进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广泛参与电力市场

(九)进一步推动发电侧经营主体参与电力市场。落实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鼓励新能源企业与用户开展多年期交易。推动沙戈荒新能源基地各类型电源整体参与电力市场,强化跨省跨区和省内消纳统筹。推动分布式电源公平承担系统调节成本,支持分布式新能源以聚合交易、直接交易等模式参与市场。进一步优化煤电机组运营模式,合理确定机组开机方式和调峰深度,上网电量全部参与电力市场,通过多种交易类型获得收益以覆盖建设运营成本。在保障能源安全的基础上,分品种有节奏推进气电、水电、核电等电源进入电力市场。探索建立体现核电低碳价值的制度,鼓励煤电机组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降低交易电量。

(十)扩大用户侧经营主体参与电力市场范围。完善代理购电偏差结算和考核制度,逐步缩小电网代理购电规模,推动10千伏及以上用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加大电力需求侧资源开发利用力度,鼓励和支持需求侧资源根据自身禀赋参与电力市场。

(十一)有序推动新型经营主体参与电力市场。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坚持包容审慎原则,推动虚拟电厂、智能微电网、可调节负荷等新型经营主体灵活参与电力市场,加快制修订新型经营主体运行监控、并网运行、双向计量、信息交互等标准。推动新型经营主体公平承担输配电费用、系统调节责任和社会责任,按规定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费用,引导新型经营主体理性投资、规范运营、健康发展。

五、构建全国统一的电力市场制度体系

(十二)统一电力市场规则体系。持续健全以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为基础、各类交易各个环节规则为支撑的电力市场基础规则体系,加强规则间的统筹衔接。引导地方因地制宜制定实施细则,强化地方规则与国家规则的对接和统一。规范电力市场规则起草、修订、审议、发布等操作流程,建立定期修订制度。

(十三)健全电力市场治理体系。完善政府主管部门规划设计、电力监管机构独立监管、电力市场协调组织共商自律、电力市场运营机构服务监测的电力市场治理体系,全面提升治理水平。强化多部门协同全流程监管,促进市场监管、行业监管、国资监管有机衔接。整治地方不当干预电力市场交易行为,着力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综合运用数字化等监管手段,纠治价格串通、滥用市场力等各类扰乱电力市场秩序行为。不得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违规设置电力市场准入条件。

(十四)完善电价形成机制。完善主要由供需关系决定的电价形成机制,推动市场价格体现电力资源多维价值。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电费结算政策和市场价格风险防控体系。进一步规范地方电力价格管理行为,各地不得违法违规出台优惠电价政策。强化自然垄断环节价格监管,完善区域电网和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制度,规范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条件成熟时探索实行两部制电价或单一容量电价。

(十五)统一电力市场技术标准。统一电力市场关键技术框架、核心数据模型、信息披露科目、信息交互标准、管理制度规范,促进电力市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持续完善电力市场基础标准及通用类、接入类、业务类、运营类、评价类等标准,在经营主体接入、市场信息披露、交易结算开展、数据模型制定等方面实现标准化。

(十六)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力市场信用制度。制定统一的电力市场信用信息目录、评价标准和应用措施清单,推进信用信息统一归集共享和系统互联。鼓励支持电力交易机构、行业协会及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按照统一评价标准对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新型经营主体等开展信用评价,共同营造诚实守信的电力市场环境。

六、强化政策协同

(十七)加强电力规划与电力市场的衔接协同。推动电力规划体系适应市场化环境,在制定和调整规划时充分考虑电力供需平衡等因素,有效引导电源规划特别是可再生能源项目布局和电网规划协同发展。地方电力规划应当依据全国电力规划编制。

(十八)加强应急处置与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建立电力市场应急处置制度,确定电力系统发生突发事件和电力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的电力交易组织方案、已有交易的调整和结算方式等,明确政府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在必要情况下授权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对市场进行干预的适用情形、范围方式等。针对事故灾害、电力平衡受剧烈扰动、经营主体违规扰乱价格等情形,健全风险监测、预警和管控流程,制定发电调用、负荷控制等应急处置措施。

(十九)建立电力市场评价制度。制定电力市场评价量化指标和评价办法,鼓励第三方独立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参与电力市场评价,发布各地电力市场建设运行情况,加强各地电力市场的横向对比和历年进展的纵向分析,做好经验交流,根据评价结果持续完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

七、加强组织领导

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加强协同配合,扎实推进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统筹协调,完善配套政策,督促指导派出监管机构、地方主管部门、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相关电力企业积极参与电力市场建设运营,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

202628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Notice on the Opinions on Further Strengthening the Safety Management of Elderly Care Institutions

国务院办公厅民政部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安全管理的意见

国办函〔202614

养老机构安全直接关系老年人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安全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健全完善养老机构安全管理机制,压紧压实各方责任,全面排查、分类整治、强基固本,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到2026年底,深入排查整治养老机构存量安全风险隐患,推动安全风险隐患动态清零。到2027年底,因地制宜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养老机构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升。到2028年底,养老机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巩固完善,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深入排查整治安全风险隐患

(一)建立常态化联合检查机制。各地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聚焦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防汛等方面,协同推进养老机构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合制定检查事项一张表,实现一表通查。最大限度减少检查频次,实地检查原则上应组织多个部门联合开展,尽量降低对养老机构正常运营服务活动的影响。县级各有关部门按规定每年至少对辖区内养老机构开展1次联合检查。

(二)加强安全风险隐患分级管理和分类整治。各地民政部门要建立养老机构综合安全风险隐患动态评估机制,根据安全风险隐患类型、严重程度等,确定辖区内养老机构安全风险等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一院一策研究制定整治方案、开展分类整治。

(三)推动重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督促指导养老机构全面清理整治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消防设施停用失效、老年人居室使用非不燃性实体墙分隔等问题,使用通过强制性认证的电气线路、插座等,有效消除火灾隐患。推动养老机构配置智能烟感、一键报警等装置,进一步采取措施提高火灾预警能力;配置智能摄像头、毫米波雷达等智慧安防产品,发挥电子哨兵作用,监测异常事件并实时预警,提高安全防控水平;加强必要的应急通信托底装备配备和升级更新。

三、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

(四)全面压实负责人责任。督促养老机构主要负责人履行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第一责任人责任,健全养老机构全员安全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安全管理职责、任务和考核标准等。养老机构负责人要定期组织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检测,确保完好有效,定期组织房屋安全体检、安全风险隐患自查自改,不断提高养老机构安全管理、风险防控能力和水平。

(五)设立安全员岗位。督促养老机构设立安全员岗位,负责参与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演练,督促指导从业人员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参与开展安全巡查、检查,对安全管理提出改进建议等。养老机构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责任人、安全员、街道(乡镇)属地监管责任人公示牌。

(六)强化日巡查、月检查制度。督促养老机构建立健全标准化、规范化的日巡查、月检查制度,组织专人每日巡查、每月检查安全管理状况,及时排查整治安全风险隐患,增强安全风险隐患早发现、早处置能力。督促养老机构加强内部监督,鼓励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等积极参与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报告安全风险隐患。

(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督促养老机构结合实际制定针对性、操作性强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点明确失能老年人转移疏散路线、方式等,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配备相应应急救援装备;新建、改扩建的养老机构建立中度和重度失能老年人生活单元、照料单元安全防护体系;按照养老机构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规范等要求配齐养老护理员等从业人员,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具备充足、有效的应急力量;按要求设置避难间、无障碍通道等安全疏散设施,配备担架、轮椅、呼救器等安全疏散辅助器材;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实战性应急演练,提高从业人员、入住老年人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自救互救能力。

(八)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督促养老机构加强负责人、安全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常态化、标准化安全知识培训和警示教育。各地民政、消防救援部门联合组织养老机构消防安全培训,推动从业人员学习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实操技能。各地民政部门将安全应知应会知识以及转移疏散、应急处置等实操技能纳入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竞赛内容。

四、全面压实监管责任

(九)加强行业管理。各地民政部门要按照职责细化明确养老机构安全管理责任清单、任务清单,加强养老机构运营安全监管;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防汛等方面安全风险隐患的,立即督促养老机构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书面告知有关部门依法处置,联合有关部门紧盯问题整改,确保隐患消除到位;全面落实《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开展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上级民政部门通过适时调度、四不两直等方式及时掌握工作落实情况,对下级民政部门责任落实不到位、排查不扎实、抓问题整改宽松软的,按规定通过函告、通报、约谈等手段督促限期整改。

(十)强化综合监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要求,强化责任落实,健全完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全过程全链条监管机制,共同做好养老机构隐患排查、安全宣传、应急救援和处置等工作。建立健全常态化协同联动机制,加强信息互通共享、问题线索移送、安全风险隐患防范化解、协同处置等,强化检查整改评估销号闭环管理,增强综合监管合力。健全完善养老机构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风险隐患责任倒查机制,对发生安全事故或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不力的,倒查排查整治工作情况,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十一)完善准入和退出机制。行业管理部门和综合监管部门要高效办成开办养老机构一件事,健全常态化推进机制,整合机构备案、成立登记、规划核实、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等环节,强化新开办养老机构建筑、消防等安全条件审查,加强联动审批备案和协同监管。对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且不具备改造条件或安全风险隐患无法消除的养老机构,在妥善转移安置入住老年人的前提下,依法依规通过关停并转等方式推动有序退出,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发展格局。

(十二)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各地要指导新建养老机构在选址时充分考虑安全风险隐患,避开洪水风险区、地质灾害危险区等灾害事故高风险区域;对灾害事故高风险区域内已建成的养老机构,分类采取防护加固措施或搬迁。强化事前预防,加强对洪涝、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的监测预警,组织有关部门对养老机构进行隐患排查和风险研判,优先将养老机构纳入转移安置和救援范围,切实做到应转尽转、应救尽救。将养老机构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重点保障对象,优先保障入住老年人就医用药,畅通就医、转诊绿色通道。

(十三)加强安全管理队伍建设。各地要培养一支既懂养老又懂安全的养老机构安全检查干部队伍,定期开展检查执法理论和实操培训,提高法治化、规范化水平。邀请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防汛等领域专家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检查,采取民政干部+职能部门干部+行业专家模式,提升安全风险隐患识别精准度。

五、着力加大要素保障力度

(十四)加快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推动健全养老服务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体系,加强养老机构准入、运营、退出全链条管理,强化监管手段和措施,提升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各地要聚焦安全突出问题,因地制宜加强养老机构安全管理法治化建设。

(十五)强化标准规范约束。出台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养老机构基本规范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加快修订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明确新建养老机构选址、建设、设施配置等标准要求。结合养老服务设施类型、规模等因素,科学确定建筑消防、防震等标准。加强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监督,做好有关推荐性标准支撑配套,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提升行业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十六)夯实基层安全管理基础。各地要统筹健全覆盖城乡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和提升养老机构安全管理水平,依托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依托乡镇(街道)敬老院、优质民办养老机构等改扩建为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充分发挥安全管理作用。支持在有需求的农村地区因地制宜改扩建一批安全达标的养老机构,推动农村养老服务提质增效。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实行乡院县管改革,推动乡镇(街道)敬老院由县级民政部门直管,实现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十七)切实保障安全投入。各地要健全落实养老机构安全管理资金保障机制,统筹现有资金渠道,对属于政府投入责任的事项提供必要资金支持。推动养老机构改造提升、安全设施设备提档升级,在政策、技术等方面积极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农村地区养老机构解决先天不足、老化破损、技防水平低等问题。压实养老机构安全管理责任,督促养老机构加强安全管理投入。

各地要强化组织实施,统筹好加强安全管理和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关系,将加强养老机构安全管理与养老服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养老服务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等有关工作有机结合、一体推进。各级民政部门要发挥老龄议事协调机制作用,加强信息共享、风险研判、协同处置。各地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确定阶段性目标,分解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细化落实举措、强化跟踪指导,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措施落地见效。

 

国务院自然保护区条例

Regulations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Nature Reserves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高质量推进自然保护区建设,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设立自然保护区、开展自然保护区保护和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以保护典型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为主要目的,实现自然资源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特定陆地和海洋区域。

第三条 自然保护区建设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生态保护第一、统筹保护和发展,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社会共享的机制,实现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相统一。

第四条 国务院和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建设的统筹协调,完善支持自然保护区建设的政策措施,将自然保护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

第五条 国家建立多元化自然保护区资金保障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将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国家鼓励通过设立基金、捐赠、资助等方式,为自然保护区建设提供支持。

第六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自然保护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自然保护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规定设立的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和规定的职责,负责各该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区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依法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自然保护区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保护区相关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加强自然保护区相关专业人才培养,强化科技创新对自然保护区建设的支撑作用。

第九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自然保护区保护宣传教育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自然保护区保护公益宣传,依法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 国家通过多种方式,支持和促进自然保护区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

第二章 自然保护区的设立

第十一条 设立自然保护区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一)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和修复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

(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

(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

(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剖面、地质构造、古生物化石集中分布区、地貌景观、地质灾变遗迹等自然遗迹;

(五)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

设立自然保护区,应当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十二条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省级自然保护区。

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以及涉及国家海洋权益的自然保护区,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其他自然保护区列为省级自然保护区。

第十三条 拟设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由拟设立的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审后,提出审批建议,报国务院批准。

拟设立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由拟设立的自然保护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审后,提出审批建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抄送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拟设立的自然保护区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除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的外,由有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提出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十四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所在地地名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命名;省级自然保护区以所在地地名加省级自然保护区命名。有特殊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可以在所在地地名后加特殊保护对象的名称。

第十五条 自然保护区区域范围的划定应当统筹考虑自然生态系统等保护对象分布区域的完整性、管理可行性和周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经过充分调查和科学论证。

自然保护区区域范围内不再保留自然公园类自然保护地。自然保护区全部划入国家公园区域范围的,不再保留;部分划入的,未划入部分经科学评估并按照规定程序批准,予以整合或者撤销。

第十六条 自然保护区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实行分区管控。

自然保护区的下列区域应当划为核心保护区:

(一)自然生态系统保存完整或者生态脆弱需要休养生息的区域;

(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关键分布区域以及生态廊道重要节点;

(三)重要自然遗迹的集中分布区域;

(四)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区域。

核心保护区以外的区域划为一般控制区。

第十七条 设立自然保护区后,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完成自然保护区勘界;涉及国家海洋权益的自然保护区,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完成勘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护和管理需要及时设置自然保护区界碑界桩、电子标识或者电子围栏等界线标志。

禁止损毁、涂改、遮挡或者擅自拆除、移动自然保护区界线标志。

第十八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名称、区域范围、管控分区分别由国务院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批准设立时一并批复,并分别由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公布。

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共享自然保护区区域范围、管控分区坐标等信息。

第十九条 因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发生重大改变,确需调整自然保护区区域范围的,应当按照自然保护区设立的程序,经原批准设立该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自然保护区变更名称,按照前述程序办理。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控分区,应当分别经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评审后批准。

自然保护区设立后,原则上不得撤销;因特殊情形失去保护价值的,经原批准设立该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撤销。

第三章 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特性和内在规律,对自然保护区实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

第二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在综合科学考察和专项调查的基础上,根据需要组织编制所管理自然保护区的相关规划(以下称自然保护区规划),明确保护和管理的目标任务、保护对象、管理要求、保护措施等事项,并对原有居民生产生活活动等作出安排。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深入论证。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划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涉及国家海洋权益的自然保护区规划,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实施。省级自然保护区规划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实施。规划审批前,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

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相衔接,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信息系统,接受统一监管。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依法公开。

第二十二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自然保护区规划,健全完善自然保护区保护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自然保护区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

自然保护区区域内的单位、个人以及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然保护区保护和管理的规章制度,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自然保护区区域内的自然资源,按照国家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有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确权登记时应当将自然保护区作为独立登记单元。

第二十四条 国家加强自然保护区监测网络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各类监测站点的作用,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监测数据集成分析、共享和综合应用,全面掌握自然生态系统构成、分布、动态变化和生物多样性状况以及生态环境质量、人为活动干扰情况,及时评估和预警生态风险。

第二十五条 自然保护区区域内受损自然生态系统修复、生态廊道连通、重要栖息地恢复等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为主;确有必要开展种群调控、树种更新等人工修复活动的,应当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科学合理的修复方案并依法实施。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外来物种入侵的防范和应对,维护生态系统安全,提高生态系统质量。

第二十六条 除下列活动外,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人为活动:

(一)为保护自然保护区开展的调查监测、生态修复、管护巡护等活动,科研观测、基础测绘、文物和其他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应急救援活动,以及国家机关依法履行执法职责确需开展的活动;

(二)原有居民必要的生产生活活动,以及确需保留、无法避让的已有重要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改造;

(三)必须且无法避让、以生态环境无害化方式穿越地下、水下或者空中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

(四)为维护国家安全、实施国家重大战略确需开展的活动,以及无法避让的国家重大项目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七条 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内仅允许开展下列人为活动:

(一)核心保护区允许开展的活动;

(二)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无法避让的重要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三)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基础地质调查,战略性矿产资源远景调查和规定范围内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

(四)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的野化、繁殖,非破坏性的标本采集活动;

(五)与自然保护区保护目标一致的人工商品林抚育、树种更新等森林经营活动;

(六)科普宣传、生态旅游、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活动;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八条 对下列情形的自然保护区,经科学论证,在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安全和不损害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以实行差别化管控措施:

(一)主要保护对象为自然遗迹的自然保护区,可以在核心保护区建设必要的防护、陈列、展示等设施,开展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以及适度的科普宣传、生态旅游、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活动;

(二)主要保护对象位于地下的自然保护区,其核心保护区地上部分可以按照一般控制区保护和管理;

(三)自然生态过程、主要保护对象生息繁衍具有明显季节性变化规律的自然保护区,可以实行季节性差别管控措施。

第二十九条 自然保护区区域内原有居民的生产生活活动,应当以不超出现有规模和利用强度、合理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为前提。

根据保护和管理需要,自然保护区区域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三十条 未经批准,外国人不得在自然保护区区域内从事标本采集等活动。

第三十一条 在自然保护区开展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活动,依法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涉及修筑设施的,还应当经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同意,但原有居民必要的生产生活活动、原有线性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活动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依据自然保护区规划修筑管护巡护、科研观测、科普宣传、防灾减灾等设施的除外。

在自然保护区开展调查监测、科研观测、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交相关活动成果。在自然保护区开展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活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自然生态系统、生态廊道、重要栖息地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的不利影响。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明确开展相关活动的边界、强度以及应当采取的保护性措施等。

第三十二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日常巡护制度,合理配备巡护人员和巡护装备,加强巡护站点建设。巡护人员应当观察和记录主要保护对象生境状况及其变化情况,对违反自然保护区保护和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

第三十三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自然保护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与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做好防灾减灾、安全管理和应急保障相关工作,提升应急保障能力。

第三十四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在确保生态得到保护的前提下,完善自然保护区公共服务体系,提升公共服务功能。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可以划定适当区域,设置必要的辅助设施设备,为开展相关科学研究、科普宣传、生态旅游、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活动提供支持。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自然保护区访客管理和服务,合理确定访客容量,明确访客行为规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无障碍服务,完善访客安全保障和紧急救助等相关机制。

自然保护区区域内不得开设与保护目标不一致的参观、旅游等项目。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自然保护区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海警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自然保护区区域内海岸线向海一侧的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监督检查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在自然保护区设置工作站点,开展生态警务工作。

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在自然保护区履行法定职责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提供必要便利。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自然保护区保护和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公开自然保护区保护和管理等工作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自然保护区保护和管理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损毁、涂改、遮挡或者擅自拆除、移动自然保护区界线标志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自然保护区开展调查监测、科研观测、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未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相关活动成果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在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内开展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外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违法修筑设施或者进行工程建设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态破坏的,责令限期修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在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内开展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以外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违法修筑设施或者进行工程建设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态破坏的,责令限期修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自然保护区区域内原有居民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开展生产生活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在自然保护区区域内开展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活动,未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自然生态系统、生态廊道、重要栖息地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的不利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态破坏的,责令限期修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相关活动在核心保护区开展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一般控制区开展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发生在自然保护区区域内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海警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处罚。

对本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罚款数额高于本条例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自然保护区区域内的单位、个人以及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不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涉及国家海洋权益的自然保护区,由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6315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Decision on Amending and Repealing Certain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国务院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令第829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着力提升行政法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国务院对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9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对2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附件2

本决定自2026320日起施行。

附件:1.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2.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附件1

 

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一、将《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依照《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的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第二款中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修改为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文物等有关部门,第二款中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修改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文物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第二款中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中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中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三、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年龄要求

第七十六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四、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中的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删去第五十条。

五、将《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中的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决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删去第二十七条。

六、将《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中的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将《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九条中的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九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第十四条修改为: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对撤销注册、收回注册建筑师证书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九、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中的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附件2

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一、乡镇煤矿管理条例(199412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9号发布 根据20137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 1981520日国务院批转)

纳税问答

Tax Question and Answers

问答一

Q&A 1

问: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其进口环节增值税是否免征?

一、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63)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11日起,对按有关规定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继续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即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7)文件规定,

三、其他在增值税法施行前已实施的,执行期限截止日期在202611日之后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及相关配套文件,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纳税问答二

Q&A 2

问: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是否可以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答: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6)规定,一、对自202611日至202712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其中,监管代码1210项下出口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纳税问答三

Q&A 3

问: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有什么优惠?

:对购置日期在202411日至202512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11日至202712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纳税实务

Tax Practise

纳税实务一

Tax Practise 1

上海公布2025年度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公布2025年度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涵盖商业混淆、刷单炒信、虚假宣传、商业贿赂及侵犯商业秘密等类型。据了解,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全年共查办案件690余起,持续优化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在商业混淆方面,上海澳佩初商贸有限公司因销售包装装潢与知名品牌美可卓Maxigenes”高度相似的营养粉产品,被金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涉案产品并处罚款。刷单炒信类案件中,攀鸣机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为提高网店销量和搜索排名,通过刷单虚增交易量超2万单,被青浦区市场监管局处以罚款并移送相关违法线索。

纳税实务二

Tax Practise 2

虚假宣传行为在多个领域受到查处。上海品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推广手机游戏时谎称获得正版授权,实际内容与宣传严重不符,被宝山区市场监管局处罚。上海揽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房产项目样板房中擅自增设未规划建设的庭院、水域等设施进行虚假展示,受到崇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在保健品领域,上海美满人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编造其产品具有预防肿瘤等治疗功效,向老年消费者进行误导宣传,被黄浦区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整改并罚款。上海徊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夸大牦牛奶成分和功效,诱导老年人超量购买,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处罚。此外,有因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因开发并提供虚增直播人气、点赞、评论及销量的软件工具,帮助多个商家进行虚假宣传,被闵行区市场监管局予以重罚。

个人所得税

Individual Income Tax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预约办理时间的通告

Notice on the Appointment Time for the Final Settlement and Payment of Comprehensive Income Tax for the Year 2025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预约办理时间的通告      

通告2026年第1

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办理时间为202631日至630日,税务部门将为纳税人提供预约办理服务。纳税人需在31日至320日期间办理的,可以自225日起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提前预约;321日至630日期间,纳税人无需预约,可以随时办理。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623

上海市文件

Shanghai Municipal Document

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

Outline of the 15th Five-Year Plan for National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of Shanghai

 

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

202627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勇立潮头当好尖兵

上海是国家寄予厚望的战略承载地,是世界观察中国的重要窗口。抚今追昔,这里孕育了伟大的建党精神,演绎了波澜壮阔的革命、建设、改革实践。展望未来,加快建成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科技创新中心和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是党中央赋予上海的重要使命。

十五五时期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上海将牢记嘱托,始终胸怀两个大局,坚持四个放在,充分发挥五个中心建设的先手棋作用,更好落实国家战略、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国家安全,坚持以科技创新为引领,以改革开放为动力,以国家重大战略为牵引,以城市治理现代化为保障,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产业结构转型、质量效益提升、空间布局优化,深入打好城市转型升级的攻坚战,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勇立潮头、当好尖兵,充分发挥龙头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

《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共上海市委关于制定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编制,是指导上海未来五年发展的宏伟蓝图,是全市人民共同奋斗的行动纲领。

一、砥砺五载耕实景

十四五时期,上海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致力筑牢高质量发展基础、满足人民高品质生活向往、探索超大城市高效能治理新路,向着市民群众的期许踔厉奋发、砥砺前行,沿着精心绘制的蓝图俯身耕耘、付诸实景。

1.在多重挑战中顺利实现十四五发展目标

过去的五年,极不寻常、极不平凡。面对多重挑战交织叠加的复杂局面,上海迎难而上,经受住世纪疫情严重冲击,克服了各种超预期因素影响,保持了良好发展态势,展示了强大活力韧性。十四五规划主要目标任务如期实现,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持续提升,为更高起点开启十五五新征程、加快建成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奠定了坚实基础。

综合经济实力持续进位。全市生产总值迈上5万亿元台阶,年均增长4.9%、达到5.67万亿元,经济总量跻身全球城市前五位。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达到3.2万美元,达到中等发达经济体水平。经济质量效益明显提升,全员劳动生产率从2020年的28万元/人提高到42万元/人以上,单位建设用地生产总值累计提升24%左右。经济结构持续优化,新质生产力加快培育壮大,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总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达到45%

城市核心功能持续增强。全球资源配置功能进一步强化,金融市场交易总额突破4000万亿元、较2020年提高近80%,上海港集装箱吞吐量连续16年排名世界第一,航空货邮吞吐量跃居世界第二。科技创新策源功能进一步强化,全社会研发经费支出相当于全市生产总值比例达到4.5%左右,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从2020年的29.6件增长至65件。高端产业引领功能进一步强化,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三大先导产业总规模突破2万亿元,C919国产大型客机、首艘国产大型邮轮实现商业运营,有力保障嫦娥探月、羲和逐日、梦想号探秘大洋。开放枢纽门户功能进一步强化,上海口岸进出口货物总额突破11万亿元,全球最大贸易口岸城市领先地位持续巩固。

高水平改革开放红利持续释放。浦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加快打造,首创性改革、引领性开放、开拓性创新取得重要成果。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五自由一便利制度型开放稳步扩大。科创板累计600家企业上市,其中上海企业95家。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深入推进,上海龙头带动作用进一步发挥,协同苏浙皖三省当好全国经济增长极、发展动力源、改革试验田。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坚持制度创新和项目建设双轮驱动,61项制度创新成果向全国复制推广。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溢出效应持续显现,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加速成势。持续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世界银行营商环境企业调查59项测评点中上海有22项达到全球最优水平。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突破1000家,5年实际使用外资累计超过1000亿美元。

人民生活品质持续改善。社会主义国际文化大都市建设深入推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蓬勃发展。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9.2万元,城乡收入比由2.2∶1缩小至2∶1,年均新增就业岗位61.4万个。一老一小服务持续优化,养老服务体系日趋完善,全市普惠性托育机构比例提高到80%左右。全面完成中心城区二级旧里以下房屋和拎马桶改造。乡村全面振兴迈出坚实步伐。轨道交通市区线和市域线运营总里程达到962公里,中心城站点600米半径人口覆盖率达到55.4%一江一河两岸贯通超过110公里,千座公园目标顺利实现。细颗粒物年均浓度从2020年的32微克/立方米下降到26.3微克/立方米,天蓝、地绿、水清成为常态。法治上海、平安上海建设深入推进,社会大局保持稳定,公众安全感和满意度连续13年实现双提升

2.在复杂形势下准确把握十五五阶段特征

十五五时期,大国关系牵动国际形势,国际形势演变深刻影响国内发展,上海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和深度链接全球的国际大都市,要深刻把握时代特征,切实增强必胜信心和斗争精神,在新征程上更好应变局、育新机、开新局。

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呈现低增长、高震荡、强博弈特征。全球经济增长动能不足,受要素支撑条件转弱、经贸壁垒增多、债务持续攀升等影响,世界经济将在中低速增长区间徘徊。地缘冲突易发多发、动荡加剧,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威胁上升,全球治理体系面临冲击与重构。大国博弈与科技革命相互交织,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突破,围绕科技制高点和规则主导权的争夺空前激烈。

我国发展处于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时期。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新旧动能转换任务艰巨,有效需求不足制约经济循环,就业和居民收入增长压力较大,民生保障存在短板弱项,人口结构变化给经济发展、社会治理等提出新课题,重点领域还有风险隐患。但我国经济基础稳、优势多、韧性强、潜能大,长期向好的支撑条件和基本趋势没有变,将续写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新篇章,奋力开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新局面。

十五五时期是上海乘势而上的全面发力期,也是转型升级的攻坚决胜期。在全球竞争日趋激烈的时代背景下,上海传统优势不断收窄、新的优势尚未成势,面临不进则退、慢进也是退的严峻挑战。要着力破解制约城市能级提升的裉节问题,主要体现在:经济增长面临外部冲击、供需矛盾、结构调整等多重压力,新旧动能转换仍需努力;人才总量和结构不能满足城市发展的需求,老龄化、少子化程度加深,城市发展活力亟待提升;全面深化改革的系统性、集成性、协同性有待增强,统筹推进深层次改革和高水平开放更加迫切;城市发展增量空间日益趋紧,资源环境紧约束突出,要素供给和需求矛盾仍在加深;公共服务与城市功能、人口结构、产业发展尚不充分匹配,超大城市治理面临更加严峻的风险挑战,对更好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全方位推动城市转型升级提出了紧迫任务。

面对外部环境和自身条件的深刻变化,全市上下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对十五五国内外形势的基本判断上来,牢记嘱托、砥砺奋进,把握好新一轮科技革命加速突破、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浪潮蓬勃兴起、国家重大战略牵引赋能、国内需求潜力加快释放、企业出海布局全球等新的历史机遇,发挥好上海龙头带动优势、改革开放优势、科技和人才优势、治理现代化优势,始终保持战略定力、必胜信心,始终保持忧患意识、风险意识,坚持用全面、辩证、长远的眼光看待形势变化,积极识变应变求变,坚定不移办好自己的事,在多重目标中保持动态平衡,在多重约束中寻求最优突破,勇于面对风高浪急甚至惊涛骇浪的重大考验,勇于挑最重的担子、啃最难啃的骨头,以自身发展的确定性对冲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以自身努力的持续性牢牢掌握未来发展的主动权,奋力开创上海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

二、奋力一跳绘新篇

十五五时期上海要始终坚持四个放在,充分发挥五个中心建设先手棋作用,更好落实国家战略、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国家安全,加快推动产业结构转型、质量效益提升、空间布局优化,深入打好城市转型升级的攻坚战,以奋力一跳的决心开创经济社会发展新局面。

1.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十五五时期,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和对上海工作重要指示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和构建新发展格局战略任务,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胸怀两个大局,坚持四个放在,以科技创新为引领,以改革开放为动力,以国家重大战略为牵引,以城市治理现代化为保障,为国担当、勇为尖兵,加快建设五个中心,持续强化四大功能,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深入践行人民城市理念,推动共同富裕和人的全面发展迈出坚实步伐,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高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和水平,确保加快建成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取得决定性进展,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充分发挥龙头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

基本原则是: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提高党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能力,更好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一以贯之当好施工队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根本保证。

——坚持人民至上。深入践行人民城市理念,树牢造福人民的政绩观,坚持为了人民和依靠人民相统一,坚持把最好的资源留给人民、用优质的供给服务人民,推动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得益彰,让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人民。

——坚持高质量发展。以新发展理念引领发展,发挥先头部队的尖兵部队作用,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强化五个中心辐射带动效应,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发挥国家战略牵引、驱动和支撑作用,全方位大力度推进首创性改革、引领性开放,更好为国家试制度、测压力、探新路,持续增强发展动力和社会活力,更好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和长江经济带建设。

——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服务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法治经济、信用经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形成既放得活管得好的经济秩序。

——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树牢总体国家安全观,强化底线思维,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增强经济和社会韧性,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把全过程人民民主融入城市治理现代化,构建城市治理共同体,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

2.发展目标和主要指标

十五五时期,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奋斗目标是:到2030五个中心核心功能持续跃升,全球资源配置力、科技创新策源力、高端产业引领力、开放枢纽门户影响力和文化软实力明显增强,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取得决定性成果,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取得更大突破,奋力打造人民城市最佳实践地,人民生活品质不断提高,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世界影响力更加彰显,全球城市综合位势持续进阶。

——高质量发展取得显著成效。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速力争达到5%左右,全员劳动生产率超过52万元/人,制造业保持合理比重,产业引领力、竞争力持续提高,服务业创新发展取得重大进展,现代乡村产业体系更为健全,新质生产力加快培育,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取得突破,内需拉动经济增长主动力作用持续增强。

——城市核心功能实现新跃升。四大功能持续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稳步提升,金融市场交易总额达到4500万亿元以上,人民币资产全球配置和风险管理能力明显提升,贸易结构持续优化、质量显著提升,服务贸易进出口额突破3000亿美元,集装箱吞吐量和航空货邮吞吐量保持世界领先,航运服务体系持续健全,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显著提升,全社会研发经费支出相当于地区生产总值比例达到5%以上,前沿领域科技创新和重点领域技术攻关取得重大突破,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高端产业能级显著提高,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20%以上。

——高水平改革开放取得新突破。国家重大战略全面落实,重点区域改革开放取得显著成效,制度型开放水平明显提高,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率先形成,服务建设强大国内市场、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推进,制约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瓶颈持续破解,要素市场化配置水平明显提高,各类经营主体蓬勃发展,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中的龙头带动作用更加彰显。

——社会文明程度明显提升。主流思想舆论不断巩固壮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践行,城市精神和城市品格充分弘扬,红色文化传承创新,海派文化、江南文化进一步彰显,城市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中华文化重要窗口作用更好彰显,文化品牌持续打响,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持续提升,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

——人民城市建设持续深化。高质量就业更加充分,城镇调查失业率稳定在5%以下,共同富裕扎实推进,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同步、劳动报酬提高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宜居安居水平显著提高,新增供应保障性租赁住房25—27万套(间),社会保障制度更加优化更可持续,养老服务继续走在全国前列,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75%以上,公共服务更加优质均衡可及,社区公共服务设施15分钟步行可达覆盖率达到95%

——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显著提高。如期实现碳达峰目标,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和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完成国家审核衔接后确定的目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50%,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基本形成,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不断提升,美丽上海建设取得新的重大进展,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持续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最佳实践地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基层和社区活力显著增强,平安上海、法治上海建设达到更高水平,韧性安全城市建设深入推进,城市管理精细化常态长效,本质安全全面加强,风险防范化解体系不断健全,单位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控制在0.006/亿元以下。

接续奋斗,到2035年上海五个中心功能全面升级,重要发展指标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显著提升,人均地区生产总值比2020年翻一番,基本建成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

1  上海十五五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

序号

指标

单位

属性

十五五目标

2030

年均[累计]

1

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速

%

预期性

力争达到5%左右

2

全员劳动生产率

万元/

预期性

> 52

3

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

%

预期性

> 20

4

金融市场交易总额

万亿元

预期性

4500

5

服务贸易进出口额

亿美元

预期性

3000

6

航空货邮年吞吐量

万吨

预期性

470左右

7

全社会研发经费支出相当于地区生产总值比例

%

预期性

> 5.0

8

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

预期性

85左右

9

主要劳动年龄人口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

%

预期性

60左右

10

城镇调查失业率

%

预期性

< 5.0

11

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速

%

预期性

与经济增长同步

12

新增供应保障性租赁住房

万套(间)

预期性

25—27

13

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

%

预期性

75

14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15分钟步行

可达覆盖率

%

预期性

95

15

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

%

约束性

[完成国家审核衔接后确定的目标]

16

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

%

约束性

[完成国家审核衔接后确定的目标]

17

细颗粒物(PM2.5)浓度

微克/立方米

约束性

完成国家审核衔接后确定的目标

18

地表水优良水体比例

%

约束性

完成国家审核衔接后确定的目标

19

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

%

约束性

50

20

单位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

亿元

约束性

< 0.006

三、提升国际经济中心地位和全球影响力

持续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积极培育世界级高端产业集群,加快释放内需潜力,着力提高总部经济能级和国际机构集聚度,发挥经济大省挑大梁作用,不断提升国际经济中心地位和全球经济治理影响力。

1.加快提升现代化产业体系整体竞争力

把握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趋势,促进各类先进生产要素向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集聚,强化高端产业引领功能,牵引带动具有更强韧性和竞争力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

1.1增创制造业高质发展新优势。深入推进新型工业化,强化创新驱动、终端牵引、结构优化的内涵式发展,以先进制造业为骨干,构建“2+3+6+6”现代化产业体系,打响上海制造品牌,建立保持制造业合理比重投入机制,到2030年工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力争保持在20%以上,工业服务业比重稳步提升,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总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达到50%以上。

推动传统产业数智化、绿色化转型。加快传统产业智改数转网联,扩大机器人应用、设备智联和生产环节数智化。鼓励企业对接国际标准规则开发绿色产品,深入实施绿色低碳供应链升级计划,全面深化绿色制造体系和循环经济建设。推动化工产业向新型功能材料转型,做强钢铁产业特种钢轻合金,重构轻工产业产品生态提升附加值,加快推进传统产业新技术、新产品创新迭代,提升在全球产业分工中的地位和竞争力。

加快发展三大先导产业。集成电路聚焦提高装备能级、制造水平和设计能力,强化集群化、协同化发展,推动全产业链整体突破和发展壮大。生物医药加强重要创新药械研发,坚持药物新靶点新机制开发、成果转化加速、临床试验提效综合施策,完善医保商保衔接多元支付机制,促进创新药械临床使用。人工智能锚定智能计算、AI大模型、高质量语料等关键领域,以算力为基础培育智能云服务,推动基础大模型迭代升级和具身智能技术熟化,加速垂类模型、多智能体跨界融合和创新应用落地。深入开展人工智能+”行动,持续推进模塑申城工程,加快发展科学智能(AI for Science)。强化人工智能合作和治理。十五五时期三大先导产业制造业产值年均增速保持在10%以上。

专栏1 上海加快实施人工智能+”行动

人工智能+”新质发展。深入实施“AI+制造,推进人工智能技术深度嵌入生产制造核心环节,推动5000家以上制造业企业实现智能化应用,建设500个以上先进级智能工厂。深入推进服务业智能技术应用赋能,推动向智能驱动的新型服务方式演进,推动新一代智能终端、智能体等广泛应用。统筹推进算力基础设施建设,打造智能算力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国产化算力适配测试中心。深化语料数据开发利用和共享,建设行业高质量数据集,依托服务平台建设高级数据标注基地。吸引头部企业和机构设立人工智能研发中心、开源平台和合作实验室。

人工智能+”生活提质。推动人工智能在辅助诊疗、健康管理、医院运行、医保服务等场景的应用。打造先进数智教育多场景,助力学生个性化、多元化学习和大规模因材施教。推广智能家居、智能穿戴、智能康复、智能辅具等产品。打造智慧文旅服务平台,推动景区、文博场馆智能化升级。支持大模型在文创设计等场景的应用。

人工智能+”治理增效。推动形成超大城市智慧高效治理新体系。实现政务服务高频事项全程智能办理。健全人工智能应用风险预警平台和监测机制,强化对金融、医疗、教育等重点领域应用的安全评估和预警防控。推进多灾种早期预警智能体建设,拓展人工智能预测模型在恶劣天气、火灾超前预警等场景的应用。推动建立具有广泛共识的人工智能全球治理体系。

着力打造六大新兴支柱产业集群。新一代电子信息推动智能终端实现突破并强化产业链延伸,积极发展下一代显示及超高清视听、新型通信设备,全面提升电子信息制造能级。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强化整车制造牵引作用,软硬协同支持核心零部件和配套服务发展,突破智能驾驶、智能座舱、智能底盘、固态电池等核心技术,推动自动驾驶商业化运营。高端装备全面提升航空航天、船舶海工等整机制造能力,夯实工业母机、仪器仪表等智能制造装备产业根基,推动高端产品创新突破。先进材料加速电子化学品、高端膜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等战略材料技术突破,加强高端应用,培育壮大关键材料产业集群。新能源及绿色低碳开展先进能源装备、节能环保装备、新型绿色能源等关键技术和核心装备攻关,稳步推进规模化应用。时尚消费品聚焦服饰精品、化妆美品等领域,加强科技赋能、设计创新与品牌建设,面向市场新需求拓展消费新赛道。积极推进低空经济、商业航天、卫星互联网等新兴领域规模化集群化发展,全力培育壮大工业经济新增长点。

前瞻布局六大未来产业。聚焦未来制造、未来信息、未来材料、未来能源、未来空间、未来健康等重点领域,敏捷布局量子科技、脑机接口、可控核聚变、生物制造、第六代移动通信、超宽禁带半导体、类脑智能、深海空天开发等高成长高潜能赛道。围绕前沿技术攻克、平台载体布局、创新企业培育、示范场景打造,完善支撑保障体系,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推动未来产业加速成型成势。

1.2激活服务业创新发展新动力。以深化服务业改革创新推动供给结构优化和质量提升,落实服务业扩能提质行动,完善服务业政策支持体系,打响上海服务品牌,更好发挥服务业扩大就业、提高收入、促进消费的积极作用。

推动生产性服务业高端化发展。推进生产性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相互促进,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生产性服务业高地。深化发展大模型、区块链等多元技术融合赋能的信息服务业,大力推动基础软件、工业软件自主创新发展,支持平台经济智能化发展。聚力发展知识产权交易、技术孵化转化等创新服务,构建覆盖科技创新全链条、产品生产全周期的科技服务体系。提升法律、会计、咨询、广告等专业服务能级和国际化能力,培育壮大专业服务业机构,打响上海专业服务特色品牌。强化工业服务业对产业转型升级的支持赋能作用,提升工业设计、产业互联网、检验检测认证、智能运维等服务能级,探索共享制造、柔性制造等新模式,持续提高服务型制造竞争力。

加快生活性服务业高品质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力量发展生活性服务业,强化服务标准、质量品牌和职业认证体系建设,健全服务业统计监测体系。健全满足多元化需求的医疗健康服务体系,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高端医疗、康复护理等特色服务机构。创新养老服务业态和模式,支持养老科技创新。鼓励餐饮住宿企业丰富供应、优化服务、创新模式,推动多样化特色化发展。促进家政快递服务健康发展,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加快推进员工制,提升服务职业化、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1.3强化重点产业聚集融合发展。加快产业聚集,发挥产业地图导向作用,鼓励各区结合自身比较优势,做大做强千亿级主导产业、增量拓展百亿级特色产业赛道,形成更具根植性、聚合度和竞争力的特色产业集群。加快空间聚集,建设特色鲜明、优势突出、错位发展的各类产业集聚区,推动优质资源向重点区域倾斜,优化配套服务。深化开发区管理体制改革,理顺开发区权责关系和运营模式,推动开发主体向集成运营商转变,加强开发区、园区整合,打造一流品牌园区。加快要素聚集,统筹各类政策、要素和资源,加强土地储备与产业项目供需衔接,实施重点产业项目用地应保尽保十五五时期全市年均可供应工业用地稳定在10平方公里以上。放大三大先导产业母基金、未来产业基金、科创母基金、创业引导基金等引导带动作用,充分发挥培育孵化、产业投资、并购整合、补链强链功能。

 

1 上海市十五五重点产业布局示意

专栏2 加快重点产业空间聚集发展

集成电路以张江、临港、嘉定为核心打造产业创新带,建设世界级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地。

生物医药重点布局浦东、闵行、嘉定,加快建设世界级生物医药产业集群。

人工智能聚焦徐汇、浦东等核心承载区,打造具有全球辐射力和影响力的世界级人工智能产业集群。

新一代电子信息重点布局浦东、松江、青浦、静安,加快发展智能终端、新型通信设备、下一代显示及超高清视听等方向。

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以嘉定、浦东、临港、金山为重点,合力打造世界级汽车产业中心。

民用航空重点布局临港、闵行、长宁、金山,在大飞机、低空经济等特色赛道构筑领先优势。

航天和空间信息优先布局闵行、松江、青浦、临港,聚焦商业航天、空间信息等特色赛道。

高端船舶和海洋工程以崇明、浦东、宝山为重点,加快发展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大型邮轮研制和运营。

先进材料以宝山、金山、奉贤为重点,加快打造金属材料和化工新材料转型核心引擎。

新能源及绿色低碳重点支持闵行、临港、松江加快突破先进装备,虹口、宝山构建重大场景生态圈。

时尚消费品以黄浦、静安、普陀、杨浦、奉贤为重点,建设科技赋能、品牌鲜明、引领风尚的时尚之都

2.深入实施扩大内需战略

坚持惠民生和促消费、投资于物和投资于人紧密结合,强化国内大循环的中心节点作用,不断夯实提升发展韧性和核心竞争力。

2.1加速释放消费潜力畅通经济循环。接续实施提振消费专项行动,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深化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打响上海消费品牌。扩大优质商品供给,增强消费品供需适配性,加力稳定大宗消费。推动服务消费提质扩容,加快拓展文化、旅游、体育等改善型服务消费,促进文旅商体展深度融合,培育创建一批跨领域融合性服务消费场景,十五五时期服务零售额年均增速6%左右。积极打造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支持银发经济、首发经济、夜间经济,创新数字消费、绿色消费、悦己消费供给,发展交互式、沉浸式、体验式消费,促进人工智能+消费、知识产权衍生品消费。培育集聚更多新锐品牌、知名品牌,焕新老字号品牌。营造安全放心舒适的消费环境,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健全服务消费标准体系。打造全球一流商圈,推动重点商圈按照一圈一定位一生态更新升级。持续提升大型消费节庆活动带动力。优化离境退税消费环境,扩大外来和入境消费。

2.2优化投资结构支撑高质量发展。着力扩大有效投资,保持投资合理增长,不断提高投资的经济、社会、生态、安全等综合效益。着力优化投资结构,推动投资向科技创新、产业焕新、城市更新、民生保障、人力资源等领域倾斜。鼓励投资基础研究和硬核科技,支持新型基础设施布局,积极扩大制造业有效投资,加大以数智化、绿色化转型为导向的技术改造投资,拓展多元城市更新投融资模式。推动更多资金资源投资于人、服务于民生,不断提升人力资本积累和教育、医疗、养老、托育等公共服务供给质量。持续优化民间投资环境,完善民营企业参与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发挥重大项目关键性支撑作用,聚焦服务国家战略和提升城市能级,构建十五五规划重大项目库,滚动实施一批事关长远、支撑五个中心建设、增进民生福祉的重大项目,强化土地等资源要素统筹保障。

2.3持续提升经济安全韧性可控水平。健全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不断提升经济调度和政策体系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强化国内外经济形势分析研判,完善经济运行监测预警体系,敏锐把握和应对新情况新趋势,及时开展分析调度和分类施策。强化各类政策协同发力,加强政策评估、优化和储备,促进需求侧、供给侧、预期管理等政策工具统筹联动,增强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放大政策组合效应。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深入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和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工程,持续推动重点产业稳链固链补链强链,巩固提高一体化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确保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自主可控。

3.着力培育世界一流企业

厚植总部经济发展优势,全方位增强世界一流企业引育质效,支持企业把握出海机遇,构建面向未来的竞争新优势。

3.1发展更高能级总部经济。着力吸引集聚高能级国内外企业总部,鼓励企业在沪进一步提升研发创新、财资管理、投资决策、供应链管理等功能。强化重点产业、重点国别外资精准招引,争取更多标志性外资企业在沪设立总部,十五五时期新增跨国公司地区总部300家左右。积极引进和支持央企总部及核心业务板块在沪发展,推动市属国企对标世界一流企业提升综合竞争力。持续提升民营企业总部能级,着力培育具有核心技术优势和市场主导地位的民营企业。推动更多互联网平台企业、科技平台公司总部落户上海。

3.2打造企业出海起锚地。构建一站式、综合性、网络化的企业出海服务体系,吸引更多企业在沪设立出海总部,支持经营主体提升全球运作水平。深化上海市企业走出去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完善线上线下融合服务模式,为企业提供一站式出海服务。积极实施全球服务商计划,做强上海市企业走出去专业服务联盟,满足企业咨询会计、金融保险、法律仲裁、知识产权保护等综合性需求,打造伴随式出海服务模式。有效实施对外投资管理,推动出海服务网络向重点国别和地区延伸,强化企业海外利益和投资风险预警、防控、保护,引导走出去企业安全合规经营。

3.3强化企业梯度培育力度。营造开放包容的创新创业环境,不断强化灵活高效的要素供给,持续完善精准贴心的营商服务。着力增强龙头企业发展能级和头雁作用,引领带动配套企业接续发展,鼓励科技领军企业不断创新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品、服务和模式,支持瞪羚、独角兽、专精特新和隐形冠军企业深耕细分赛道,支持中小企业数智化、绿色化转型,打造一人公司(OPC)创新创业生态,推动各类创新型企业竞相涌现、做优做大做强,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优势互补的企业发展梯队。

4.提升全球经济治理影响力

加快集聚和发展国际组织和机构,持续打造战略性功能平台和世界级活动,强化全球经济治理话语体系与能力建设,共同探索经济治理新路径、新模式。

4.1加快集聚重要国际功能性机构。支持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上海中心、国际STEM教育研究所等在沪发展,持续提升国际影响力。积极推进全球可持续发展中心、世界人工智能合作组织等落户上海,尽快发挥功能。积极争取新兴市场国家和全球南方国家主导的重要国际组织在沪发起设立,拓展国际交流合作渠道。

4.2持续做强重大国际性展会活动。汇聚全球资源,推动展产融合,提升国际会展之都能级,持续办好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世界人工智能大会、浦江创新论坛、世界顶尖科学家论坛等重要展会活动,提升世界城市日、全球可持续发展城市奖(上海奖)知名度。积极争取一带一路相关组织和机构在沪举办国际合作重要活动。全方位推进国际城市交流合作,打造高水准国际交流平台,提升上海展会活动国际传播影响力。

4.3增强国际市场经贸标准影响力。推出系列更具影响力的上海指数,积极推进在金融、贸易、航运、科创等领域全球范围的实践应用。发布金属、化工、能源等重点细分领域上海价格,支持在贸易结算、交易定价、风险管理、财富管理等场景中参考和使用,培育人民币资产定价基准。制定新一批上海标准,积极参与新兴重点领域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制定修订,探索开展优势产业和产品标准国际化试点。

四、提高国际金融中心竞争力和国际化水平

把握在金融强国战略中的使命担当,以提高国际化水平为突破口,以构建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为重点,扎实做好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五篇大文章,加快建成人民币资产全球配置中心、风险管理中心,为2035年基本建成与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相匹配的强大的国际金融中心奠定坚实基础。

1.稳步扩大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

扩大金融领域制度型开放,强化全球资源配置功能,拓展跨境和离岸金融服务功能,更好服务共建一带一路和企业出海。

1.1提高金融市场国际化程度。加大金融市场开放力度,积极推动上海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平台筹建。深化境内外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拓展优化沪港通”“债券通”“互换通及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互通等机制。加快全球资产管理中心建设,深化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丰富资产管理行业主体,推动资产管理产品创新。提高国际再保险承保能力和服务水平,扩大再保险市场规模。

1.2深化跨境投融资和结算便利化。支持金融机构拓展全球服务网络,丰富人民币计价的金融资产品种,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强化海外融资服务,集聚跨境银团贷款中心和业务,拓展贸易再融资业务,深化一带一路投融资合作。提高跨境结算效率,拓展自由贸易账户功能及应用场景,优化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管理,提升企业集团财资中心等总部经济能级。丰富汇率避险工具,增强外汇风险管理与应对能力。

1.3构建与国际金融中心相匹配的离岸金融体系。在临港新片区和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探索打造离岸金融(经济)功能区,支持在功能区试点开展离岸金融业务,优化配套离岸账户体系,稳步扩大自贸离岸债规模,稳妥有序发展离岸再保险、离岸信贷等业务,推动建立与国际接轨和与人民币离岸金融发展相适应的法规制度和业务规则体系。

2.服务构建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

加快完善金融市场、机构、产品和服务、基础设施四个体系,服务金融强国建设取得新的重大进展。

2.1健全功能强大的金融市场体系。积极发展直接融资,完善投资和融资相协调的资本市场功能。推动多层次股权市场高质量发展,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走深走实,健全常态化退市机制,强化科创板硬科技定位,完善科创成长层。优化浦江之光行动数字化服务平台,提升服务企业对接资本市场的覆盖面和精准度。强化债券市场功能,发挥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和资产支持证券盘活存量、带动增量作用。稳步有序发展期货和衍生品市场。持续增强黄金国际板市场功能。

2.2打造分工协作的金融机构体系。大力集聚高能级金融机构和国际金融组织,吸引更多标志性金融对外开放项目落地上海。强化外资金融机构集聚效应,鼓励大型金融机构在沪设立总部机构和专业子公司。加快引育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支持资产管理、财富管理机构集聚发展,推动优质金融科技企业在沪布局发展。优化金融空间布局,巩固提升陆家嘴金融城、外滩金融集聚带核心功能区地位,加快打造现代金融产业集群。

2.3形成多样化专业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支持金融产品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开发贴近企业和居民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完善商品期货品种布局,推动创新型期货品种扩容,稳步拓展国际化品种,提升主要大宗商品期现货价格全球影响力。丰富金融期货和衍生品,探索开展人民币外汇期货交易试点。健全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人民币债券、利率、汇率等指数和基准价格体系,提升人民币金融资产的定价能力。

2.4完善安全高效的金融基础设施体系。提高金融基础设施韧性水平和软硬件安全可靠性,增强金融基础设施服务能力。推动银行间市场数据报告库建设,建立完善交易报告制度。支持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扩大全球覆盖网络,稳步拓宽通用金融信息传输系统(GFIX)应用场景和参与者范围。深化信托财产登记制度试点。

3.全力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加强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薄弱环节的金融服务,强化金融政策和科技、产业等政策衔接配合,不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3.1大力发展科技金融。构建全周期、多元化、接力式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推动科创板和债券市场科技板发展,支持市场化并购基金、企业风险投资基金、外资创投基金发展,完善股权投资交易定价机制和退出渠道。研发科技金融专属信贷产品,建立审贷绿色通道。支持科技保险创新,探索以共保体方式开展重点领域科技保险风险保障。发展壮大长期资本、耐心资本,支持股权投资机构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

3.2加快发展绿色金融。支持绿色金融市场和产品创新,强化绿色融资支持,拓展绿色金融服务平台功能。积极发挥碳市场作用,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优化绿色金融标准体系,提升转型金融目录实施效果,促进绿色和转型债券发展。积极发展气象金融,深化浦东新区气候投融资试点。

3.3积极发展普惠金融。持续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完善符合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特点和用款周期的产品服务,加大首贷续贷支持力度。强化中小微企业融资对接,完善融资担保、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支持政策。支持运用区块链等技术加强对供应链上下游融资支持。

3.4着力发展养老金融。支持具有养老功能的储蓄、理财、基金、信托、保险等产品设计和投资管理,满足多元养老金融需求。加快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丰富个人养老金产品。提升金融服务适老化水平,鼓励金融机构加强物理网点和应用软件的适老化改造。

3.5创新发展数字金融。稳步发展数字人民币,支持数字人民币国际运营中心在沪发展。着力推进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推动数字信贷、资管科技、智能投顾等领域创新,打造新型资产管理智能服务平台。加快发展金融科技,吸引集聚金融科技主体,提升金融科技产业能级。探索更加灵活的金融科技监管沙箱机制,推动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等试点有序运行。

4.加强金融风险防控和生态建设

全面强化金融监管,提升与高水平开放相适应的风险防控能力,持续优化金融生态,提升治理水平、激发市场活力。

4.1强化金融监管与风险防范化解。深化央地监管合作、风险研判及处置协同、信息共享和重大事项通报会商。运用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强化金融风险识别和管理,加强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建设,优化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功能。强化开放条件下的跨境金融风险防控,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和宏观审慎管理,防范外部冲击风险,加强金融风险应对处置,保障金融稳健运行。

4.2努力营造一流金融生态环境。强化国际金融交流合作,高水平举办陆家嘴论坛,深化沪港国际金融中心协同发展。加强金融法治保障,制定金融领域浦东新区法规。深化信用体系建设,推进金融信用信息全面归集共享,加强市融资信用平台建设与应用。加快打造高素质金融人才队伍。

五、强化国际贸易中心枢纽功能

以数字化、服务化、绿色化为核心,促进贸易业态和模式创新,深化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推动国际贸易中心提质升级,努力成为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的重要枢纽,服务建设贸易强国。

1.巩固全球贸易网络枢纽地位

保持外贸进出口规模稳定,加强品牌、质量和渠道建设,引进培育一批全球供应链管理中心,增强在全球贸易网络中的枢纽功能。

1.1强化全球供应链管理功能。支持龙头企业、链主企业加强供应链整合,强化寻源备份、撮合对接、采购分拨,加快建成全要素流通、全链条赋能、全周期保障的全球供应链资源管理和运营生态系统。提升供应链管理数智化专业化水平,鼓励企业打造智慧供应链平台,支持企业整合全球要素资源、降低成本、增强供应链韧性。做强外贸领域供应链金融、物流、绿色解决方案、保险服务等能力,提升贸易供应链价值创造能力。推动供应链管理中心集聚发展,聚焦外高桥等重点区域,做强上海自贸试验区全球营运商计划,支持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打造特色供应链体系,推动上海商贸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支持物流总部企业向供应链集成服务商转型。分类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优化规划布局、管理机制和监管模式,加强与周边区域产业融合发展。

1.2做强大宗商品资源配置功能。吸引境内外交易者参与大宗商品交易和价格形成,培育集聚一批千亿级大宗商品贸易主体,加快打造大宗贸易投资平台。扩大铜、铝等重点金属品类交易规模,支持钢铁等传统品种开拓海外新兴市场,拓展新能源品种交易,加快推出以人民币计价的国际化新品种。促进大宗商品期现衍市场联动发展,支持大宗商品价格指数和相关衍生品开发。深化全国性大宗商品仓单注册登记中心建设,拓展大宗商品供应链数字化应用场景,提升生产性互联网平台能级,推进电子材料国际交易中心建设。

1.3加快推动贸易结构转型。优化升级货物贸易,扩大高附加值产品进出口,提升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汽车制造和电子信息等产业领域出口竞争力,鼓励优质消费品进口,扩大先进技术、重要设备和关键零部件等进口,提升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发展能级。构建更加多元的贸易市场结构,持续巩固传统贸易市场,用好多边和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积极拓展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新兴市场。深入实施全球贸易商行动,支持民营企业提高国际市场统筹应对能力,提升跨国公司全球资源配置功能,培育一批新型贸易主体。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促进内外贸规则制度衔接互认,加强标准制定修订、产品检验检测和认证综合服务,提高内外贸融合发展水平。

2.促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

扩大服务贸易高水平开放,健全数字贸易制度框架和标准规则,促进跨境电商发展升级,加快建成数字贸易国际枢纽港。

2.1壮大服务贸易发展新优势。建设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区,深化服务贸易扩大开放,率先实施更大程度压力测试,扩大跨境交付、自然人移动模式对外开放度,推动服务贸易负面清单落地实施。探索发展保税+服务贸易,鼓励开展保税研发、保税检测、保税展示等保税服务。提升服务贸易标准化水平,做强重点领域服务贸易,发展跨境医疗、国际在线教育等新业态。

2.2大力发展数字贸易新场景。推动数字产品和数字服务出口,培育跨境云服务、数字内容交付、数据加工等新增长点,拓展两头在外数字服务新模式。加快完善技术贸易促进体系,推动高端制造业和技术贸易联动,扩大知识产权贸易规模,拓展国际技术合作网。积极发展云展览、沉浸体验等新业态,构建文化数字产品制作、发行、海外运行的全链条出海体系,持续推进文化贸易千帆出海。推动数字贸易载体建设,做大做强数字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国家级出口基地。

2.3推动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拓展跨境电商模式创新,扩大保税跨境电商出口试点范围,推动跨境电商直邮、海外仓等出口方式加速发展。支持跨境电商企业提升运营能效,推动跨境电商与区域产业协同发展。加强跨境电商物流仓储布局,建设一批跨境电商前置仓,完善海外仓综合服务平台数据集成服务能力,支持企业建设海外仓网络。

3.加快发展贸易新业态新模式

不断拓展贸易发展空间,稳步推动贸易新业态新模式领域制度型开放,持续优化贸易制度环境,促进离岸贸易等贸易新业态提质扩容。

3.1推动离岸贸易深化拓展。创新离岸贸易发展模式,积极做大离岸转手买卖、全球采购、跨境分拨以及境外委托加工等业务规模。推进临港新片区离岸贸易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创新离岸贸易专营子公司等制度设计。深化重点区域探索离岸贸易数字化综合服务平台功能,提高单证审核、数据共享、跨境支付及风险识别全链路服务效率。深入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离岸贸易额年均达到1000亿美元以上。

3.2加快发展贸易新业态。推动跨境再制造和保税维修创新突破,争取扩大保税维修产品目录范围,深化再制造产品按新品进口试点,优化监管模式、简化业务流程。加快发展国际中转集拼,优化外高桥港区、洋山港区等国际中转功能布局,支持企业开展出口拼箱、国际中转拆拼箱等多业态同场作业。发展绿色贸易,支持绿色低碳产品和技术进出口,完善绿色贸易政策和制度体系。

3.3持续优化贸易制度环境。强化贸易便利化政策供给,优化贸易公共服务,提升进出口通关效率。提高贸易服务数字化水平,加大生产营销、口岸通关、仓储物流等贸易全链条数字技术应用。加快航运贸易领域数字化建设,扩大航贸关键数据资源对接,强化企业上链用链服务和便捷化监管能力,深化航运、贸易、金融领域多场景协同贯通和系统集成。推动智慧口岸建设,深化中国(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推进国际贸易单证交换枢纽建设。拓展亚太示范电子口岸网络(APMEN)合作范围。

专栏3 加快航运贸易领域数字化建设

构建航运贸易数据流通基础设施底座。推动海关、税务、金融等关键数据资源接入区块链网络基础设施,支持各类企业上链用链,推动形成大宗商品交易、供应链管理、离岸贸易等重要功能,形成安全可信数据流通体系。

推进航运贸易、金融服务融合发展。建设供应链数字化管理平台、区块链信用证平台等数据综合应用平台,推动港口航运企业、贸易企业、银行保险机构等积极参与电子换单放货、电子信用证、供应链金融等场景建设。

提升智能监管服务水平。推动智慧海关建设,提升通关便利化服务水平。推进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出口涉税服务便利化,高水平推进银税互动场景建设。提升海事数据服务能级,赋能航运保险等场景应用。

六、提升国际航运中心资源配置能力

持续提质效、优服务、拓网络,加快建设枢纽能级全球领先、现代服务优质便捷、智慧低碳示范引领的国际航运中心,更好助力交通强国、海洋强国建设。

1.巩固提升辐射全球的海空枢纽港地位

坚持以上海为中心、苏浙为两翼、长江流域为腹地的发展格局,协同共建长三角世界级港口群、机场群,打造长江经济带多式联运中心,推动航运枢纽向全流程物流中枢升级。

1.1深入建设全球领先的海港枢纽。提高港口综合服务保障能力,加快推进小洋山北作业区工程,建成罗泾港区集装箱码头改造二期等工程,到2030年集装箱年吞吐量达到5800万标准箱以上。优化港口集疏运体系,完善江(河)海直达通道,加强长江口航道综合治理,推进南槽航道治理二期工程,研究推进横沙浅滩固沙保滩稳定河势工程。持续推进高等级航道网络建设,打通内河航运堵点,实施大芦线东延伸、苏申内港线、油墩港等航道整治工程。建成沪通铁路二期,开工建设沪乍杭铁路(货线),优化集装箱海铁联运管理。到2030年上海港集装箱水水中转比例达到55%,海铁联运量达到200万标准箱左右。深化区域港口协同,支持经营主体以资本为纽带深化跨区域港航合作,完善沿海捎带政策,优化联动接卸模式,强化国际中转功能。加快建设亚太区域邮轮经济中心,建设亚太邮轮枢纽港,鼓励邮轮企业打造层次丰富、特色鲜明的邮轮航线体系,提升邮轮综合配套服务功能,建设世界级邮轮设计制造总装基地,培育本土邮轮配套产业链。

1.2加快提升国际航空枢纽辐射能级。高水平推进国际航空枢纽建设,建设协同高效的多机场体系,基本建成浦东国际机场四期扩建工程,推进浦东国际机场第五跑道使用,完善国际国内航线网络,加密优质国际直航航线,提升国际航空转运功能。提高航空运输服务水平,支持主基地航空公司立足上海打造航空运输超级承运人,加大运力投放,提升客货中转规模和联运效率,因地制宜布局前置货站、海外货站,到2030年航空旅客年吞吐量达到1.5亿人次,航空货邮年吞吐量达到470万吨左右。

2.提升全链条航运服务能级和竞争力

加快高端航运服务要素集聚和功能提升,优化全链条航运服务功能,构建功能完备、开放融合、辐射有力的现代航运服务体系。

2.1推动重点领域航运服务高水平发展。聚焦关键领域,加大政策创新和突破力度,带动航运服务业实现全链条突破。提高航运保险承保能力和全球服务水平,支持航运保险机构拓展全球服务网络,依托上海国际再保险登记交易中心提升航运再保险全球承保能力,推动航运保险与海关、海事、港口等领域数据高效对接。促进航运融资和结算便利化,支持船舶制造、海运运费人民币结算,推动飞机、船舶融资租赁加快发展,提升国际航运重点领域资金跨境收付便利度。健全航运法律服务体系,深化航运仲裁制度规则创新,提升临时仲裁服务能级,支持仲裁在航空货运、航运保险、再保险领域的运用和发展,打造国际海事争议解决服务高地。建设高水平航运要素交易市场,打造世界级航运交易所,建设规模领先的国际化船舶交易平台,提高航运指数和衍生品影响力,探索航运数据要素和数据资产创新应用。

2.2营造世界一流的航运服务生态。深化上海国际航运中心船籍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国洋山港国际船舶登记吸引力。探索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国际船舶管理税收支持政策,支持国际船舶管理企业在沪布局完整业务链。增强复合型、创新型航运人才供给,加强海员人才培养和服务保障。支持中国船级社在沪增强总部功能,提供更优质的船舶检验服务。持续打响北外滩国际航运论坛品牌。深化与海事、航空领域国际组织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海事技术规则和标准研究制定。

2.3打造各具特色的航运服务集聚区。发展特色港区经济,聚焦洋山临港、外高桥地区推动航运贸易联动发展,围绕浦东国际机场、虹桥国际机场打造特色临空经济示范区,依托吴淞口国际邮轮港建设国际邮轮旅游度假区。提高中心城高端航运服务能级,聚焦北外滩、陆家嘴世博等地区,集聚高能级航运企业、国际组织和功能性机构。

3.加快航运数字智能绿色转型

把握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机遇,加快形成智慧高效、绿色低碳的航运发展新格局。

3.1系统推进航运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完善国际集装箱运输服务平台功能,推动电子提单、电子放货等应用场景扩围放量,建设多式联运可信数据互联互通应用场景,提升港航全域数字化服务能级。深化空运通平台建设,推动跨境电商货物全链条数据流通认证。打造智慧港口升级版和全球智慧机场标杆,持续推进智慧航道建设。加强水上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提升水上导助航设施智能化水平,提升长江口等重点通航水域网络通信覆盖面,加快发展航海气象、通导设备、远海通信等航运科技。

3.2加快推动航运绿色化转型。构建内外并重、多元并举、成本可控的航运能源供应体系,加快建设国际航运绿色燃料加注中心和交易中心,全面提升船用保税液化天然气、绿色甲醇储运加注能力。大力发展清洁能源船舶,推进绿色内河航运建设。强化船舶能效管理中心作用,加强国际航行船舶碳强度管理。完善船、港、城一体化的船舶污染物治理体系,提高港口岸电使用率。探索推进可持续航空燃料在民航领域应用,加快机场配套设施改造。深入推进绿色航运走廊建设。

七、增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策源功能

坚持科技创新打头阵,引领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强原创性、引领性、带动性成果供给,增强关键核心技术和前沿颠覆性技术攻关能力,全面提升创新体系整体效能,为2035年建成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奠定坚实基础。

1.加强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推进多主体、有组织、体系化协同的基础研究,强化基础理论支撑和技术源头供给,产出更多标志性原创成果,突破一批具有塑造未来产业潜力的关键核心技术。

1.1优化基础研究组织模式。深化基础研究先行区建设,发挥战略科学家主导作用,实施长周期稳定资助和长周期成果评价,重视代表作评价和国际同行评议,支持开展高风险、高价值基础研究。优化基础研究多元投入,持续加大财政科技基础研究投入,深入实施探索者计划,鼓励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科学捐赠或与政府建立联合研究基金等方式投入基础研究,到2030年基础研究经费支出占全社会研发经费支出比重达到15%左右。

1.2加强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和前沿颠覆性技术布局。落实新型举国体制,加强科技攻关组织和成果验证,支持民用航空等产业共性基础产品协同攻关,推动重点产业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取得决定性突破,加快攻关成果应用和产品迭代升级。加强前沿技术和颠覆性技术布局,开展多路径探索和比选寻优。提高具身智能、生物制造、脑机接口等方向技术成熟度和可及性,促进量子科技、未来通信等方向技术迭代,加速培育光子芯片、可控核聚变等方向颠覆性技术。

1.3强化战略科技力量建设。高质量推进张江、临港、浦江实验室建设运行,积极组织国家重大科研任务实施和平台设施建设,探索国家实验室科研管理改革,持续优化在沪全国重点实验室战略布局,完善实验室体系。提升在沪国家科研机构创新能级,支持中国科学院优化在沪科研资源布局,加强与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地方科技任务衔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推动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设,强化高校基础研究高地建设,积极开展跨学科、跨领域协同攻关。加快战略性、任务型新型研发机构布局,强化目标导向和绩效评价运行机制,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深化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机制改革,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推动深远海全天候驻留浮式研究设施等启动建设,开展光子科学、生命科学、人工智能等领域大设施预研储备,持续推动大设施高效开放共享。

2.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完善成果转化体系,提升科技服务质效,构建政产学研金服用一体化的协同创新体系,促进创新链上下游紧密衔接联动,实现全过程创新、全链条加速。

2.1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构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协同体系,健全企业参与科技创新决策的长效机制,推动项目、平台、数据、人才等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企业发布需求清单牵引技术攻关,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场景驱动、任务牵引的创新联合体,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提升科技企业创新能级,培育壮大科技领军企业,提高产业链创新链整合能力,支持高成长企业加快技术突破,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基提质。

2.2促进科技创新成果高效转化。加快成果转化制度创新,深化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推广全部赋权+协议约定收益模式,健全尽职免责制度和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建设高质量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提高概念验证平台市场化运营和专业化服务能力,增强技术和市场可行性双验证功能。强化中试验证平台复杂工艺优化、工程化放大和定制化服务功能,实现重点产业关键领域中试能力全覆盖。提升高质量孵化器专业服务、资源链接和战略投资能力,加大应用场景建设和开放力度,支撑颠覆性科技成果的率先转化和硬科技企业的加速孵化。健全全链条科技服务体系,建强技术转移机构,推动技术经理人队伍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深化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完善技术要素估值定价和交易机制,提升科技数据服务能力。到2030年技术合同成交额突破1万亿元。

3.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发展

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强化规划衔接、政策协同、资源统筹、评价联动,促进教育强市、科创中心、人才高地良性互动。

3.1推进需求导向的教育改革。提高人才供给与国家战略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适配度,实施高等教育重服务强贡献计划,深化一校一策综合改革,引导高校明确办学定位和培养特色,优化招生结构、培养模式、办学评价。深入推进双一流高校建设,完善高校学科专业布局调整,培育世界一流基础学科群,建强重点学科、交叉学科,结合人工智能应用推动一批专业转型升级。有序扩大优质本科招生规模,重点扩大基础研究领域博士和专业学位研究生规模,深化工程硕博士培养。引进世界一流教育资源和创新要素,支持境外高水平理工类大学来沪合作办学,加强国际科研合作。深化职业教育内涵建设,做精中职,做强高职,做优职业本科,支持新型高职建设发展,探索普职融通,拓宽职业教育学生多元成才通道,扩大贯通培养比例。加快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群建设,打造新型产教融合载体平台。

3.2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推动科技资源向急需紧缺领域倾斜,强化市场化机制识别发现项目,加强非共识项目遴选。建立项目经理人全过程管理机制,加强里程碑式的目标管理,健全赛马制等动态优化调整机制。推动财政资金与未来产业基金等联动,进一步拓展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范围。完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分类评价。深化科研类事业单位改革,探索在部分科研院所实行企业化管理,丰富拓展科技服务供给。探索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联合设立科研类事业单位,强化产学研联合攻关、成果转化和人才培养。加强科学技术普及,深化新兴领域科技伦理治理。

3.3深化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创新人才发现、遴选和培养模式,加快引育各类创新人才,完善人才政策和服务,打造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的创新体系。大力培养造就更多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卓越工程师、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深化人才队伍专项建设,聚焦关键领域加大人才引进力度。优化海外青年人才落户和居停留政策体系,推动高技术人才移民等创新政策先行先试。增强海聚英才赛会引才聚才能级。构建充满活力的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深化人才管理授权清单试点,在人才引进、培养、激励等方面给予试点单位更大自主权。深入推进人才评价综合改革,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破除唯帽子问题。创新青年科技人才、青年创业人才发展培养机制。畅通高校、科研院所、企业间人才交流通道,弘扬科学家精神,探索培养科学家+创业者

4.优化科技创新中心功能布局

以张江科学城为核心承载区,聚焦重点区域加快建设各具特色的创新集聚区,强化创新空间链接协同,打造全域科技创新空间格局。

4.1加快建成张江国际一流科学城。吸引全球顶尖创新资源,推进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加快建成科创要素集聚、产业生态完备、产城融合发展、充满创新活力的国际一流科学城,引领张江高新区加快建设世界领先科技园区。推动创新研发、概念验证、孵化转化、生产制造有机衔接,加大创业空间和产业空间供给,实施更具针对性的人才政策,完善交通网络、教育医疗、社区商业、公园绿地等配套功能,培植充满活力的宜业宜居沃土。

4.2促进各类科技创新中心承载区功能跃升。推动大零号湾提质升级,持续做强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打造成为科技创新中心重要策源地和区域发展增长极。全力推进西岑科创中心建设,打造国际一流的数字技术创新高地,加快形成大西岑科创格局。建设临港科创城,集聚各类创新创业人才,打造新业态新模式试验场。推动徐汇滨江构建以大模型为引领的世界级人工智能创新生态圈,支持杨浦滨江打造平台经济创新活力场,提高长宁上海硅巷创新浓度。推动大学科技园高质量发展,促进环复旦、环同济、环上大等环大学城功能提升,支持松江大学城科创源加快形成核心功能,推动环研究型医院创新集聚区建设。鼓励各区发挥资源禀赋、集聚创新要素,打造特色鲜明的科创功能集聚区。

八、全面深化高水平改革开放

以经济体制改革牵引带动各领域改革,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加快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政策和制度体系,强化开放枢纽门户功能,确保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

1.发挥重点区域改革开放试验田作用

以重大战略平台为依托,强化重点区域核心功能,开展更多首创性、集成式改革探索,深化引领性、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推动多重国家战略有机叠加、协同耦合。

1.1深入打造浦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推动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成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窗口。强化五个中心核心功能,提高浦东新区科技创新主引擎作用,构建热带雨林式的创新生态。大力发展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软件信息、人形机器人等10个千亿级硬核产业集群。探索离岸人民币业务、跨境贸易结算、大宗商品贸易、高端航运服务等创新制度安排。深化浦东新区综合改革试点,推动科技创新、人才发展、政府职能转变、城市治理等领域重大改革举措有机衔接,强化改革系统集成效应,推动出台浦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新一轮支持举措。用好用足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授权,健全浦东新区法规立法机制和管理措施制定机制。打造国家制度型开放示范区,在资金跨境、境外人才从业、国际人才引进等要素市场化配置关键环节持续攻坚突破,更好吸引集聚全球要素资源。试点设立张江科创综合保税区,尽快形成保税研发等特色功能。

1.2更好发挥临港新片区试验田和增长极作用。以五个重要为统领,加快打造我国最具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特殊经济功能区,成为开放创新高度活跃、要素流动高度便利、国际规则高度融通的引领性高地。持续放大先行先试效应,加大跨境数据、离岸金融、离岸贸易、离岸科创等领域更深层次制度创新和压力测试。加快建设国际数据经济产业园,发展来数加工、数字文化出海、增值电信等业务。深化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数字化能力建设,做强保税维修和再制造等业态。加快培育产业集群发展生态,着力构建以集成电路、民用航空、智能汽车、高端装备、数字经济为核心的产业集群。加快战略前沿技术突破,加强研发创新与制造一体化布局,推动制造业产业链协同和集群化发展。打造海内外青年人才创新创业的活力之城,加快建设组团式科创社区,完善全周期创新创业政策服务体系,增加创新创业载体和多层次住房供给。

1.3推动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建设迈上新台阶。强化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核心功能,打造世界级开放枢纽门户。强化大交通优势,有序提升国际航空功能,优化精品商务航线,完善市域铁路功能,推动商务区站城交通一体化发展。优化大商务功能,大力发展数字贸易、技术贸易、服务贸易、跨境电商等新型国际贸易,建设总部经济集聚高地,加快建设虹桥海外发展服务中心,打造长三角企业走出去服务第一站。丰富大会展内涵,放大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溢出效应,强化进出口商品集散展示交易功能,完善展贸联动发展机制。加强大科创赋能,建设长三角制造业研发集聚区,打造改革创新前沿阵地、链接全球重要门户、价值创造协同典范。

1.4建设东方枢纽国际开放门户新标杆。加快打造高度开放、高度便利、高度国际化的枢纽综合体,努力成为上海集聚全球要素、配置全球资源的重要战略链接。充分发挥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功能,完善货物和人员跨境流动安全便利机制,培育商务交流、国际会展、国际培训核心功能,推动科技交流合作,加快离岸金融、离岸贸易、专业服务等功能集聚,更好服务境内外资源要素双向流动。高标准建成东方枢纽上海东站,加快构建联通全球的多式联运体系,打造集航空、干线铁路、市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及站场城开发等功能于一体的升级版国际大型综合交通枢纽。加快建设浦东国际航空城,统筹推进产业功能、城市功能、交通功能建设,以大飞机产业园为引领,打造世界级航空产业集群,提升周边产业园区品质能级,培育特色产业。强化城市服务功能,完善公共服务配套,加强多层次住房保障,打造产城融合、职住平衡的国际化枢纽经济区。

2.加快构建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坚持对内对外开放互促共进、国内国际市场深度融合,构建更深层次、更宽领域、更大力度的大开放新格局。

2.1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落实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深入推进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制度型开放,深化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标准、政府采购等领域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国内外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相通相容,建设成为新时代改革开放综合试验示范区。加大政策复制推广力度,优化上海自贸试验区布局,加快政策举措落地实施和系统集成,更大范围释放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红利。聚焦金融、电信、医疗、法律、文化、教育、航运等领域,深化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推动更多新开放领域项目落地。有效提升开放监管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

2.2塑造吸引外资新优势。提升引进外资质量,引导外商更多投向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等领域,促进外资境内再投资。推动外资持续转型,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提升能级,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开展高水平研发活动。推动重大外资项目加快落地实施,发挥示范带动效应。深化外商投资促进体制机制改革,高标准落实国民待遇,落实好准入又准营,保障外资企业在要素获取、资质许可、标准制定、政府采购等领域的合法权益。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保障体系,提高外资在沪投资便利性。

2.3服务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深化基础设施硬联通,积极融入一带一路立体互联互通网络,引导各类企业参与打造重大标志性工程,做强丝路海运、空中丝绸之路等互联互通合作品牌。推动规则标准软联通,深入推进科技创新、绿色发展、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国际交流合作。增强与共建国家贸易投资合作质效,高水平建设丝路电商合作先行区。加强与共建国家人民心联通,深化文化、旅游等领域交流合作,持续深耕艺术节、电影周等上海特色品牌。聚焦教育、健康、农业等领域,打造更多小而美民生项目。

3.深化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

推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取得决定性成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充分激发全社会内生发展动力和创新活力。

3.1服务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完善市场基础制度规则建设,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破除相关领域卡点堵点。优化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制度,推动落后产能有序退出,实现市场动态出清。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闭环管理机制,优化信用修复和异议申诉机制。推进市场设施高标准联通,完善流通体制,推动流通规则和标准一体衔接,进一步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深化推进公共资源一网交易改革,建立健全统一规范、信息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推动市场监管公平统一,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建立重点领域联合抽检和结果互认制度。治理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明确线上线下同监管原则,健全企业申诉和投诉处理机制,推动平台企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3.2持续优化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坚持市场化目标导向,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促进市场平等准入、要素公平获取、办事高效便捷。完善招商服务一体化机制,规范招商引资行为,支持街镇营商环境建设,鼓励园区楼宇提供一站式专业服务。强化法治化服务保障,完善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全面推行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深化无感监管对象清单和无事不扰事项清单。完善新业态新领域包容审慎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畅通企业退出机制。推进国际化制度衔接,把握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新评估体系的底层逻辑和方法论,持续深化对标改革。加快上海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构建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打造高水平、全链条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体系。

3.3深化财政投资价格等重点领域改革。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发挥积极财政政策作用,加强财政资源统筹,强化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基本民生财力保障。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深化成本预算绩效管理改革,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深化零基预算改革。建立健全同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政府债务管理长效机制,增强财政可持续性。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编制全口径政府投资计划,加强政府投资全过程管理,深化政府投资绩效评估,防范和整治低效无效政府投资项目。优化项目管理流程,持续提升投资便利度。深化价格改革,加强价格总水平调控,促进物价保持合理水平。健全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公用事业价格机制,完善促进均衡可及的公共服务价格政策。统筹推进能源、资源等重点领域价格改革,有序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促进生产要素高效配置。

4.激发各类主体创新发展活力

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4.1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强化主责主业管理,增强国有企业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围绕五个中心建设等重点领域,加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投资力度。加大国有企业创新研发力度,完善适应国有企业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打造原创技术策源地。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功能,促进各类基金接力协同,盘活存量资源,加强市值管理,开展市场化并购重组。优化分层分类监管,建立涵盖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履行战略使命和成本绩效管理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4.2发展壮大民营经济。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原则,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和上海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切实加强民营经济法律和制度保障,强化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加强对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司法监督。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全面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要求,清理市场准入壁垒,保障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健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体系,支持民营企业承担科技创新重大任务,完善中小企业增信制度,推动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提质增效,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引导民营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弘扬企业家精神。

4.3有序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强化事业单位公益性导向,优化事业单位结构布局,按行业、分层级、逐部门对事业单位进行系统优化、功能再造。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体制机制,完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财政支持、收入分配等政策措施,充分激发和释放专业人才创造力。改进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统筹盘活用好编制资源,加强重点领域、重点工作编制保障。

九、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中更好发挥龙头带动作用

紧扣一体化和高质量两个关键,坚持四个统筹,聚焦重点领域、体制机制、重点区域,携手苏浙皖持续巩固提升长三角高质量发展动力源作用,推动长三角地区在中国式现代化中走在前列。

1.聚焦重点领域精耕细作

以一体化的思路打破行政壁垒,提高政策协同,促进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畅通流动,当好科技和产业创新开路先锋,率先形成更高层次改革开放新格局。

1.1共建上海(长三角)国际科技创新中心。落实长三角协同共建上海(长三角)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方案,打造世界级科技创新策源地。深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联动,共建高水平实验室体系,推动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化发展,推进上海张江、安徽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在光源、聚变能源等领域合作。联动开展基础研究布局,优化长三角基础研究联合基金运行机制。增强体系化攻关能力,加快长三角创新联合体向重大科技攻关任务转型,围绕重点产业集群创新需求组织联合攻关计划,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加强优势资源整合,协同共建长三角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及科技资源共享平台、概念验证平台、中试平台。充分发挥长三角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领带动功能。推动G60科创走廊和沿沪宁产业创新带建设走深走实。

1.2共育长三角世界级产业集群。聚焦智能网联汽车、大飞机、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等领域,深化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合作,共同提升长三角产业集群在全球产业链中的竞争优势。协同实施人工智能+”行动,深化数据合作,加快形成跨域合作、跨界融合的智能经济新形态。联合争创国家级未来产业先导区,跨区域联合开发应用场景,协同制定产业标准。协同促进制造业数智化转型,提升工业设计、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生产性服务业服务辐射功能。

1.3共推长三角高层次协同开放。协同完善海外综合服务体系,拓展涉外法律、跨境金融等服务网络,更好服务企业出海。加强海外仓、前置仓等新型贸易基础设施协同布局,促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长三角一带一路综合性服务平台功能,推动长三角优势产能、优质装备、适用技术和标准走出去。推进海关监管协同创新,推广联动接卸、离港确认、铁路快速通关等模式。

1.4共创长三角美丽中国先行区。深化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强化区域臭氧污染防治,协同推进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建立大气数据常态化共享机制。探索建立入海河流总氮区域协同管控机制,持续推进长江口杭州湾海域、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深化太浦河等跨界水源地协同保护与一体化监管。协同共建无废城市,强化固体废物跨省转移监管,推进跨省转移利用处置信息共享。协同共建绿色低碳供应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绿色低碳供应链体系。

2.聚焦体制机制支撑保障

建立健全多层次常态化协调推进机制,强化制度标准规则法治支撑,促进资源深化整合和高效协同,实现互融互促、互利共赢。

2.1优化统一大市场先行区合作共建机制。强化跨区域市场监管规则统一,提升企业准入退出、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和包容审慎监管标准的一致性。协同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联合执法,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持续实施长三角区域物流提质增效降本行动,优化物流资源配置,健全一体衔接的流通规则和标准。深化信用长三角平台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重点领域监管联动。

2.2健全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协同推进机制。持续建设轨道上的长三角,强化跨省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标准衔接。加强跨省公路网规划衔接,接续推进省际待贯通路段和瓶颈路段扩容项目建设。推进跨省航道等级衔接,推广一单制”“一箱制运输模式。加快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长三角国家枢纽节点建设,完善算力统筹调度体系。健全外来能源入沪协同保障机制,提升长三角能源互济互保能力。

2.3强化公共服务便利共享机制。推动医疗机构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共享,推进优质医疗卫生资源共享,强化长三角地区传染病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公共卫生服务一体化协作。持续推动区域养老服务标准互认,逐步扩大养老服务补贴异地结算范围。加快文化、旅游、体育跨区域融合发展,协同打造消费新热点。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强化劳动力、人才流动政策体系衔接。持续推动长三角跨省政务服务扩面增效,拓展长三角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适用范围。

3.聚焦重点区域联动发展

发挥重点区域示范带动作用,创新深化跨域合作机制,打造优势互补、功能协同、共建共享的区域发展共同体。

3.1高水平推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聚焦一田三新总体定位,加快从区域项目协同走向区域一体化制度创新,加快实现从形态开发向功能开发跃升。深耕一体化制度创新试验田,聚焦规划管理、生态保护、要素流动等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系统集成,持续放大制度创新示范价值。打造生态优势转化新标杆,持续推进太浦河、淀山湖岸线贯通及水系生态治理,加强生态环境共保联治,不断深化绿色田园、古朴乡村、现代城镇和谐共生的发展格局。打造绿色创新发展新高地,培育新一代信息技术、工业互联网、绿色新材料等重点领域发展新动能,吸引集聚初创企业和高水平研发人才,拓展科技创新策源和国际交流合作功能,建设全域创新场和孵化器。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宜居新典范,建设轨道上的示范区,推进教育、医疗、养老等领域公共服务资源便利共享,创造更高品质的生活环境。

3.2深化都市圈同城化发展机制。推进上海大都市圈建设,加快形成多节点、组团式都市圈架构,推动毗邻地区功能有序布局,促进有条件的城市同城化发展,共同建设通勤圈、产业圈、生活圈。持续推进上海与苏州一体化发展、嘉兴与上海全面接轨发展,建好长江口产业创新绿色发展协同区。推动虹桥国际开放枢纽一核两带联动发展,塑造与长三角紧密协同的产业创新生态圈。支持嘉定昆山太仓、金山平湖等省际毗邻地区因地制宜深化务实合作。

3.3有力联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抓好长江大保护,加快补齐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短板,持续推进化工园区、农业面源、船舶港口等重点领域污染治理,实施好长江十年禁渔,强化水源保护区日常监管。建设沿江综合立体交通走廊,提升黄金水道功能,协同沿江省市优化完善多式联运综合服务体系,促进长江流域创新链产业链物流链高效能协作。保护传承弘扬长江文化,持续推动长江国家文化公园(上海段)建设。深化对口支援、对口协作、对口合作,促进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境地区等振兴发展。

十、优化完善城乡功能空间布局

坚持以功能提升引领空间布局优化,深化中心辐射、两翼齐飞、新城发力、南北转型的市域空间格局,增存并举盘活空间要素,内外联动拓展发展空间,为重大战略落地和城乡能级提升提供高品质空间保障。

 

2 上海市十五五城市功能空间布局示意

1.强化中心城区辐射引领功能

聚焦五个中心核心功能,集聚高能级功能主体,提高经济密度、创新浓度,营造更高品质城市环境,打造汇聚全球高端资源要素、彰显城市人文魅力的国际大都市中心城区。

1.1增强中心城区核心区高水平复合功能。引导商务、消费、文化等多元功能集群式发展和融合式布局,推动城市功能协同联动、相互赋能,提升全球标识度。促进五个中心功能集聚和联动发展,围绕外滩陆家嘴北外滩地区,提升高能级总部经济、国际金融、高端商贸、航运服务要素集聚密度,塑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核心地标。高标准推进世博前滩徐汇滨江地区建设,促进两岸联动,推动产业复合、功能融合、空间混合,打造充满活力的高能级滨水商务区。营造更高品质的商业商务环境,结合新潮流、新趋势,全面提升南京路、徐家汇等重点商圈品质能级,打造上海国际珠宝时尚功能区等特色商业区,拓展24小时街区、限时步行街等新业态新模式,推动都市产业和多元消费功能融合发展。塑造各具特色的文化会客厅,加强衡山路复兴路、老城厢等历史风貌区整体保护和利用,有序推动文物建筑、优秀历史建筑对外开放。增强环人民广场文化演艺功能,加快世博地区、徐汇滨江优质艺术、展会、赛事项目落地,打造城市文化地标。

1.2推动一江一河一带功能融合和品质提升。塑造黄浦江、苏州河世界级滨水区,高水平建设环城生态公园带,拓展商务、消费、文化、体育功能,打造城水共生的水岸经济带和城园共融的都市生态景观带。将黄浦江沿岸打造成为彰显上海城市核心竞争力的黄金水岸,营造一批有吸引力的公共空间新地标,打造世博地区浦西片区标志性开放空间,推动复兴岛未来城市创新实验,推进外滩第二立面、提篮桥等沿岸地区更新提升和活化利用,释放滨水空间经济活力与文化魅力。推动贯通岸线向黄浦江滨江中北段、闵行紫竹滨江拓展,建设连通畅达的滨江交通网络。将苏州河沿岸打造成为彰显城市宜居宜游品质的现代生活示范水岸,提升苏河湾、半马苏河等已贯通岸线环境品质,强化文旅商体展功能融合联动,营造多样化消费体验场景,持续优化驿站等配套公共服务,打造水上节庆赛事活动品牌。推动岸线贯通向支流水岸和上游扩展,提升滨水地区亲水性和可达性,营造慢行网络。打造开放共享的环城生态公园带,加快推进外环绿道主脉贯通,协同推进楔形绿地、生态间隔带建设,优化提升生态空间服务功能,营造各具特色的休闲活动空间。

1.3强化中外环地区集聚辐射功能。将中外环地区作为放大五个中心辐射效能的重要空间载体,统筹高端要素集聚和功能有序疏解,增强城市副中心、综合交通枢纽、重点产业园区发展动力,打造功能融合、便捷高效、活力宜居的环城发展带。提升城市副中心综合服务能级,加快张江、金桥、真如等城市副中心成片开发和功能集聚,推动江湾五角场、吴淞、莘庄等城市副中心设施更新和业态升级,增加多样灵活办公空间,拓展休闲、会展、演艺等综合功能,打造功能复合的现代化商务楼宇集群。促进综合交通枢纽站城一体化发展,结合上海铁路枢纽布局优化,推进上海站、上海南站、上海西站等枢纽周边地区更新提质,提高公共空间开放度,完善商务服务功能,强化枢纽设施与城市功能联动,打造引领枢纽经济、流量经济发展的新增长极。推动重点产业园区转型提质,加快漕河泾、市北高新区、金桥开发区、桃浦智创城、虹桥临空等地区产业用地转型和复合利用,保障产业发展和创新创业空间需求。以职住平衡为导向,增加多样化住房供应,补齐社区级商业、文体设施短板,打造科产城深度融合的新型产业社区。

2.巩固提升新城综合性节点城市功能

深化产城融合、职住平衡,推动新城建设进入全面发力、功能提升新阶段,促进新城与中心城协调发展,加快将新城建设成为长三角城市群中更具吸引力和竞争力的宜居乐业之城。

2.1提升新城产业集聚吸引力。市区协同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和要素保障,增强新城发展内生动能。推动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主导产业集群化水平。做优做强特色产业细分赛道,锚定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强链补链,加快产业生态培育和功能导入。聚焦工业设计、中试、检验检测等领域,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链延伸与价值链提升。深化产教融合,打造一批产学研创新平台和创新创业空间,推动科研成果高效转化。强化场景牵引,依托算力、能源等新型基础设施开展场景验证、示范应用,因地制宜布局未来产业。

2.2提高新城综合服务水平。完善新城综合交通体系,有序推进新城枢纽建设,加强新城与中心城快速轨道交通连接,有序推进南汇支线、嘉闵线、示范区线、15号线南延伸等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开发建设,完善新城骨干路网体系,提高新城交通服务水平。提升新城公共服务品质内涵,根据学龄人口变化因地制宜优化基础教育资源布局,建设未来学校。强化市级医院新城院区辐射带动作用,支持市级专家、学科资源向新城导入。常态化举办环上海·新城自行车赛、草地音乐节等品牌户外文体活动,推进新城绿环建设贯通,有序推动重要景观节点建成开放。

专栏4 因城施策推动新城发展

嘉定新城强化沪宁廊道开放创新节点作用,加快推动优势产业能级跃升,培育医疗器械、高端装备等新动能,高标准建设嘉定新城商务区,提升联影高端医疗装备产业园、上海械谷、汽车芯谷等特色园区品质能级,打造产城共进的高品质创新活力新城。

青浦新城加强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的战略联动,加快形成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集群,提升企业出海服务功能,有序推进青浦新城商务区建设,打造引领绿色创新发展的生态宜居之城。

松江新城依托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强化科技创新成果对产业发展的高效赋能,打造“AI+空天地一体化新一代信息技术为代表的新质产业集群,深化新能源设施、仪器仪表产业布局,加快松江枢纽综合开发和功能导入,全力打造现代化新城建设样板区。

奉贤新城加强与滨海沿湾地区功能联动,加快形成美丽健康、数智新装备产业集群,提高东方美谷”“数字江海等特色园区品牌影响力,加快推进海归小镇建设,打造具有鲜明产业特色的现代化滨海新城。

南汇新城放大特殊经济功能区国家战略效能,打造民用航空、集成电路、智能汽车为引领的产业集群,加快环滴水湖金融科技、商业文旅功能导入,引进优质公共服务资源,建设国际顶尖科学家社区,打造年轻活力的创新创业理想之城。

3.培育提升战略地区发展新动能

将沿江、环湖、滨海地区作为城市功能拓展延伸的重要战略空间,加快形成转型发展内生动力,加速推动生态优势向综合发展优势转化,打造引领上海绿色创新发展的新增长极。

3.1以科技创新引领宝山整体转型。推动吴淞创新城核心区尽快出形象、出功能,打造高端新材料、机器人及智能制造新兴产业集群。加快完善南大智慧城、上海大学周边地区创新生态,强化产学研联动效能,大力发展工业服务业。加强水陆枢纽功能联动,高标准建成上海宝山站,完善吴淞口国际邮轮港功能配套,发展多样化邮轮产业,加快将宝山打造成为智能制造引领、绿色低碳赋能、文旅经济活跃的国际大都市主城区。

3.2以产业升级带动金山转型发展。聚焦上海湾区高新区、碳谷绿湾产业园,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加快高端化工和新材料、都市现代农业发展,培育壮大新能源汽车、无人机等新兴产业。推动上海湾区科创城建设,围绕上海乐高乐园、滨海旅游度假区拓展文旅商体功能,依托沪杭高铁、市域铁路南枫线建设沿湾综合交通廊道,提高站点周边地区综合服务水平,加快将金山打造成为多元功能融合发展的现代化湾区。

3.3深入推进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筑牢绿色生态本底,统筹推进水、土、林、气、滩和生物多样性一体化保护。围绕高铁和轨道交通站点,加快发展生态文旅、生命健康、体育休闲等特色产业。以农业科技化现代化为引领,建设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发展高地。聚焦船舶建造、海工装备等产业,加快发展海洋经济。强化崇明、长兴、横沙三岛功能联动,打造生态价值彰显、农业科技引领、产业向海图强的现代化生态岛区。

3.4加快建设环淀山湖世界级湖区。加快构建以水为脉、林田共生、城绿相依的自然格局。做好水韵蓝色文章,加强淀山湖、元荡、太浦河等水体治理,持续推进河湖水域生态保育、修复和拓展。做足林田绿色文章,加快贯通环湖岸线,打造一体化的环湖生态景观廊道和慢行交通系统。传承江南水乡文化基因,以朱家角、金泽等古镇为重点,构建江南水乡古镇生态文化旅游圈,打造帆船水上运动等设施和特色赛事品牌。嵌入创新经济,发展生态、创新、人文有机融合的湖区经济,打造世界级湖区标杆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新典范。

3.5加强海洋空间开发利用保护。加强岸线资源、海域海岛、滨海湿地分类管控,构建陆海统筹、江海联动的一体化保护利用格局,推进美丽海湾建设。推进近岸和深远海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稳妥推进南汇东滩和横沙浅滩后续利用。拓展海岸带发展空间,支持临港、长兴岛等重点地区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国际领先的现代海洋城市。

4.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高质量建设美丽家园、绿色田园、幸福乐园,形成空间布局合理、功能复合多元、产业兴旺融合、人居环境舒适、生活幸福美好的城乡融合发展新格局。

4.1促进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质量效益,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占补平衡管理,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用地空间,把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巩固提升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能力。创新现代农业组织形式和生产方式,提升农业适度规模化经营水平,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健全农副产品冷链配送体系。发展现代设施农业,提升高品质蔬菜供给能力,加强质量标准建设,打响特色农业品牌。加快推进特色种源、生物制造、设施农业科技创新,谋划建设作物育种表型综合鉴定平台和综合性农业种质资源库。促进上海域外农场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殷实农场、美丽农场、幸福农场。推动乡村产业融合发展,促进农文旅商体展联动,积极发展露营经济、赛事经济、宠物经济等新业态,打造独具乡村特色的体验经济。促进乡村产业融入都市产业链供应链,分类培育乡居办公、田园乡创等新场景,推进乡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发展。

4.2提高乡村建设和管理水平。改善农村现代生活条件,全面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片区建设,推广整村运营模式。坚持保护乡村自然肌理,提升人居环境品质,传承乡村文脉,改善风貌环境。深化全市域土地综合整治,有序推动农民相对集中居住,推进水美村庄河湖清澈试点,基本实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全覆盖。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布局,加强城乡衔接,实施新一轮农村公路提升行动,推动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强化乡村供电、供水、燃气、信息、防洪等设施保障,推动农村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护一体化。提升农村公共服务水平,打造乡村社区生活圈,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公共服务资源片区化布局。建设颐美乡村,构建适应农村养老服务需求的集中照护与互助服务网络,加强对高龄、独居老人的关爱服务。完善城乡紧密协同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增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综合服务能力,推动医疗资源下沉共享。实施新一轮城乡学校携手共进计划,办好必要的乡村小规模学校,深入实施公办初中强校工程。

4.3持续深化农村制度性改革。分类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提高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效能,完善联农带农机制,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促进农民稳定增收。鼓励基础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创新经营模式,建立健全区镇两级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平台,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改革试点,激励人才下乡服务和创业就业。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完成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试点,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依法盘活用好闲置土地和房屋。

5.高质量开展城市更新行动

以推进城市更新为抓手,激活城市存量资源潜力,促进城市内涵式发展和品质提升。

5.1分类施策推动重点领域城市更新。加快推进城中村和旧住房成套改造,基本完成城中村整体改造项目前期改造,完成小梁薄板房屋改造,加快推进不成套职工住宅改造,积极探索不成套里弄、花园住宅更新模式,扩大老旧小区改造覆盖面,接续实施3000万平方米老旧小区改造,支持老旧电梯更新。分类引导低效商办楼宇和商办设施更新,支持功能兼容转换。推动低效产业空间更新提质,优化产业用地融合管理、工业上楼等政策。有序推进城市基础设施更新改造提升,鼓励干线公路改扩建项目同步开展设施更新,全面完成燃气老化管道集中性改造。深化美丽街区建设,优化小微空间、背街小巷环境。

5.2健全可持续的城市更新模式。一体化推进城市体检和城市更新,完善以需求为导向、以项目为牵引的城市更新实施机制,结合城市体检评估结果,编制实施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加快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更新模式。加大政策法规支持,制定修订分类适用的城市更新技术标准。健全三师联创机制,优化产权归集、登记等政策,健全多元化投融资方式。支持老旧住房、商业设施等自主更新。

6.加强空间资源要素保障

强化空间资源要素对城市功能提升的支撑和保障作用,优化土地供应规模、结构、布局,加快形成土地价值管理新机制。

6.1多措并举保障土地供应规模。全力保障建设用地需求,年均供应建设用地35平方公里左右。坚持新增用地指标优先保障重点区域、重大公共设施、重大产业项目。优化增减挂钩机制,以开发边界外为重点,每年实施低效用地减量7平方公里左右。加强地下地上空间复合利用。

6.2优化土地供应结构和布局。重点保障产业、民生和公共基础设施用地需求,促进土地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匹配。加强产业用地供应保障,增加工业、科研、仓储、公共服务混合用地供应,推动土地供应向产业基地、产业社区、国家公告开发区集中。加强住宅用地供需衔接,增加主城区优质住宅用地供给,建立新城住宅用地供应与人口导入相适应的土地供应机制,优化住宅用地容积率、建筑高度、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指标。优化商办用地供应,推动商办用地供应向核心商务区集中,加强用地开发与重大项目建设时序统筹,结合市场需求调整已批未供、供而未建土地规划用途。保障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用地,优先保障跨区域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用地需求,探索大型生态用地不纳入建设用地管理。

6.3加强土地全周期价值管理。加强规划、储备、供应、维护全周期土地管理统筹。结合规划实施情况和市场需求,科学论证优化用地性质和建设规模。健全土地储备机制,加大重点地区土地储备力度。强化规划弹性适应,鼓励土地混合复合利用,推动规划开发规模转移奖励、零星用地集中改造、节余土地分割出让等政策落地实施,探索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组合供应等供应方式,加强临时空间利用管理,探索储备土地过渡型综合利用。加大低效用地盘活利用力度,降低存量土地盘活成本。依法稳妥推进土地使用权延期续期。

十一、加快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

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对城市功能提升、生产力布局优化、重大战略落地的支撑保障,加快形成系统完备、适度超前、协同高效、安全可靠的超大城市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

1.适度超前建设新型基础设施

促进算力融合协同发展,提升新一代信息通信基础设施渗透能力,推进低空基础设施建设布局,构建智能、集约、高效的新型基础设施体系。

1.1推动算力基础设施布局优化。建设国家区块链网络上海枢纽,打造高性能区块链运算集群,深化跨境数字贸易、政务协同治理、供应链金融等区块链+”应用建设,加快建设国家区块链应用示范区。推动建设第三代互联网(Web3.0)试验场,构建底层基础体系和共性支撑服务能力,创建物理与数字孪生融合的示范场景。推进绿色集约共享的数算工程,构建通用+智算+超算相互协同、高效供给的一体化绿色算力服务体系,实现跨区域异构算力资源的高效调度,推动算力规模倍增。梯次化布局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探索数场等技术路径与应用模式。

1.2促进通信基础设施创新应用。构建协同联动的超大城市物联感知体系,加强智能传感终端在城市运行重点领域的部署,搭建统一高效的城市感知服务平台。构建空天地海全覆盖的新型通信网络,推动低轨星座组网和地面关口站建设,探索构建中轨道通信卫星星座,促进天基网络与地面网络融合应用。推进全球领先的“5G—A+万兆光网双万兆城市建设,率先开展6G试验网建设并加快推进商用部署。加速临港海底光缆登陆站建设。推动建设长三角量子通信骨干网上海节点,在金融交易、政务通信、国防安全等领域开展应用落地。加强无线频谱资源规划统筹。

1.3统筹低空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一体规划实施起降、飞行保障、安全防护等低空基础设施项目,有序推进低空公共航路划设,加快建设低空智能网联系统。推动低空基础设施与能源、信息、交通、农业、水利、公共安全等相关基础设施统筹规划、有机衔接。到2030年低空基础设施布局总体形成。

2.完善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

以枢纽型、功能性、网络化为引领,加快建设人本、高效、智慧、绿色、韧性的一体化综合交通体系。

2.1提高区域交通服务保障能力。提升综合交通枢纽整体效能,强化多网融合轨道交通骨干作用,推动对外公路布局完善和功能提升。完善对外铁路布局,形成四主多辅客运枢纽格局,建成沪通铁路二期、沪渝蓉高铁,建设沪杭高铁等,推进实施沪甬跨海通道工程,开展新一轮上海铁路枢纽总图规划修编。加快推进衔接都市圈的市域铁路规划建设,建成上海示范区线,建设嘉闵线北延伸、南枫线,探索跨省线路一体化运营。提升出省公路服务水平,优化北部出省通道,建成S16蕰川高速,提升西部出省通道能力,实施G50G318等扩容改造。

2.2优化城市综合交通网络体系。提升中心城区交通承载力,建设通达便捷的新城综合交通体系,促进城乡交通融合发展,提高重点区域交通链接可达性和便捷度。加快构建轨道交通市域线骨干网络,完善轨道交通市区线网络布局,建成嘉闵线、南汇支线、崇明线、21号线一期及东延伸、23号线一期、12号线西延伸等,加快建设19号线、20号线等,推进轨道交通大修更新改造,开展轨道交通第四期建设规划研究,到2030年轨道交通市区线和市域线运营总里程达到1260公里以上,进一步提高中心城轨道交通覆盖率。完善骨干路网规划建设,建成沿江通道浦东段,推进S5S20等公路功能提升和南北通道建设,启动S2公路临港段通道扩容,推进内环高架年轻化综合改造,开展S7S22等公路规划研究,高快速路里程达到1200公里左右。优化城市道路级配和布局,持续建设越江跨河设施,提升城市路网通行效率。

 

3 上海市十五五轨道交通建设示意

2.3全面提高交通物流综合管理水平。提升综合交通服务品质,坚持公共交通和慢行交通优先发展,到2030年中心城区绿色交通出行比例保持75%以上。拓展新技术新场景探索应用,加快公路水路等基础设施数字化升级,支持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升级和应用落地。推动地面公交转型提质,加强地面公交与轨道交通两网融合,基本实现新建轨道交通站点50米范围内配套公交站点。打造骨干线、接驳线、特色线等多层次线网,提升智能调度水平,提供多元化公交服务。提升多层次物流服务水平,健全通道+枢纽+网络物流运行体系,推进仓储设施与货运枢纽、产业园区协同布局,充实主城区冷链配送节点,提升应急物流效率。加强慢行交通、静态交通布局和管理,打通慢行网络断点,加强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因地制宜建设立体步行系统。开展重点区域停车综合治理,完善智慧停车引导服务。

3.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体系

统筹考虑能源安全、绿色、经济多目标要求,以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为核心,以油气体系转型升级为突破,以市场体制机制改革为重点,加快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体系。

3.1深入推动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推动传统能源升级,实施一批煤电先立后改项目和新一代煤电升级专项行动。打造4个千万千瓦级绿电基地。推动海上、陆上光伏开发,力争光伏总装机规模突破千万千瓦。推进深远海海上风电项目建设,力争风电总装机规模突破千万千瓦。积极争取增量水电资源,确保市外水电总供应能力突破千万千瓦。加快推动蒙电入沪项目落地,新建千万千瓦级市外风电、光伏基地。有序推进坚强电网建设,实施一批输变电工程。加强智能电网和虚拟电厂建设,推动中长时储能规模化应用。

3.2加快油气供应体系转型升级。完善天然气设施网源布局,推进主干管网北部成环,强化“7+1”多气源供应格局,积极争取东海气入沪,适时推进上海LNG站线扩建。优化成品油设施布局,完善南北互济油品供应体系。适度超前布局绿色氢基燃料示范。

3.3推进能源市场体制机制改革。推动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运行,持续推动电力现货、中长期、辅助服务市场健全完善,加强与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衔接,加快构建适应新型电力系统的市场机制。依托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推进油气贸易人民币结算。加大绿电多元化供给,构建多维度绿电交易机制,完善绿电交易收益分配机制。

4.提高供水和水利设施保障能力

加强水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全面保障饮用水安全,提升饮用水品质,持续增强防洪除涝能力,守牢城市水安全底线。

4.1提升供水安全和品质。加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完善流域区域应急联动机制。建成原水西环线、青草沙陈行库管连通工程,完善两江水源连通互济格局。滚动实施老旧供水管网改造约600公里。优化全流程水质监管体系,持续推进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供水企业接管,实现从源头到龙头的全流程供水保障与品质升级。

4.2增强防汛防涝安全韧性。系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到2030年约1000平方公里建成区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基本建成吴淞江(上海段)工程,完成黄浦江中上游堤防防洪能力提升工程,加快推进黄浦江挡潮闸、水利片外围除涝泵闸等工程,实施主海塘提标改造和骨干河道综合整治,推动排水系统提标和低洼圩区改造,增强城市防洪除涝能力。

十二、持续提升国际文化大都市软实力

打造习近平文化思想最佳实践地,激发文化创新创造活力,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提升城市精神传播力和上海文化品牌影响力,建设更有生机、更有魅力的社会主义国际文化大都市。

1.提升人民城市文化魅力

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传承发展红色文化、海派文化、江南文化,涵养全体市民昂扬奋发的精神气质,推进文化自信自强。

1.1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推进实施党的诞生地红色文化传承弘扬工程。大力弘扬海纳百川、追求卓越、开明睿智、大气谦和的城市精神,充分彰显开放、创新、包容的城市品格。创新文化内容生产、传播、流通方式,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各方面,壮大主流价值、主流舆论、主流文化。推动全国文明城区全覆盖,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创新开展市民修身行动。推进书香上海建设,形成全民阅读风尚。

1.2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坚持在保护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加强优秀历史建筑、革命遗址、工业遗存等系统性保护利用,推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有效保护利用和品质提升。活态传承戏曲曲艺、民间艺术、手工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完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推出更多优质国风作品、国潮节目,推动优秀传统文化更好融入时代、走进生活。

1.3全力打响上海文化品牌。全面营造攀高峰的创作生态,持续打造上海原创、上海制作、上海出品、上海出版的精品力作。集聚和培育更多名家大师和青年文艺家,强化原创、优秀IP孵化、引进、改编等多种形式的文艺创作生产,夯实文艺首演首秀首发重镇地位。完善出人出戏激励机制,实施新一轮国有文艺院团改革,支持民营院团协同创新,提升优秀文艺作品创作、推广能力。大力推动互联网条件下新大众文艺繁荣。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打造新型国际财经媒体集团,加强区域国别研究,向世界讲好中国故事、传播上海精彩。

2.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

加快构建全民参与、全龄覆盖、全域可享的高水平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形成布局合理、链条完备、生态协调、竞争力强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格局。

2.1优化文化功能空间布局。统筹谋划、特色集聚、兼顾均衡,加快打造一批具有世界美誉度的城市文化地标,全面提升城市文化品质和文化浓度。持续推进黄浦江文化创新走廊、苏州河文化风貌带两大重点区域建设,提升演艺大世界能级,打造互联网优质内容创作集聚区。推动大型文体场馆布局优化、功能提升,推进上海博物馆北馆和西馆、上海工业博物馆、中国福利会少年宫新宫等项目建设。

2.2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优化文化服务和文化产品供给机制,提升“15分钟公共文化服务圈品质能级。健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深化公共文化惠民工程建设,让优质文化资源更加便捷直达基层。有序推动各级公共文化设施更新,布局一批嵌入式、多功能文体场地。推进社会大美育课堂矩阵建设,持续扩容市民夜校,提供更多高质量的公共文化教育。支持公共文化场馆市场化运营、专业化运作,推进公共文化设施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置改革,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机制。

2.3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实施积极的文化经济政策,完善文化管理体制和生产经营机制,培育具有活力和竞争力的优秀文化企业,持续提升文化创意园区能级,完善配套支持服务体系。聚焦重点文化产业领域,推动影视创制出精品出流量,促进艺术品交易全链发展,打造世界一流设计之都,引领时尚文化潮流。推进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推动人工智能赋能文化建设,打造一批示范带动性强的标杆项目。

3.深化世界著名旅游城市建设

立足都市型、综合性、国际化旅游定位,促进文旅深度融合发展,加快建设世界著名旅游城市。

3.1打造都市旅游首选地。强化高品质旅游产品供给、业态创新、服务优化,发挥都市资源优势,开发全域多元特色产品,深化全景式都市主题演绎,提升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功能,创建一批高品质旅游度假区、特色旅游休闲街区。做优红色旅游、工业旅游、邮轮旅游、古镇旅游、乡村旅游,深度开发家庭亲子游、银发休闲游、青年探索体验游等旅游产品。合理规划建设风景道、骑行道、休闲步道,完善旅游服务配套设施。

3.2打造入境旅游第一站。用好免签政策,升级通关、通信、出行、支付、购票、免税退税等便利化举措,建设一站式智慧服务平台,提升入境旅游便利化水平。加强入境旅游品牌推广,构建国际友好的文旅产品服务和多语种形象标识体系,推出更多入境游精品线路,到2030年入境旅游者达到1000万人次以上。

4.建设全球著名体育城市

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推动竞技体育和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持续提升体育赛事活动的国际影响力。

4.1高标准推进健康活力之城建设。办好群众体育活动,完善体育服务。拓展市民身边的体育运动健身空间,增加市民健身驿站、长者运动健康之家等健身设施,优化运营维护管理。推动市体育宫改建,新建改建一批体育公园。推动体育无形资产开发,鼓励大型体育场馆复合经营、专业化市场化运营。促进都市型竞技体育发展。培养青少年体育人才。

4.2打造国际一流的赛事之都。加大国际顶级赛事引进,办好场地自行车世锦赛等重大赛事,支持高水平商业赛事活动在沪举办。完善自主品牌赛事矩阵,推动上海马拉松成为大满贯赛事,提升上海赛艇公开赛、上海帆船公开赛等赛事国际影响力。培植都市特色体育产业,促进虚拟体育、科技体育和户外、冰雪、极限、水上等新兴运动项目发展。推动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建设。

5.促进文旅商体展联动发展

推动布局协同、资源整合、业态融合,促进节展赛会联动,激发文旅商体展发展新活力。

5.1集聚全球标杆性节展赛会。充分利用文博旅体展场馆集群,吸引高能级、高流量、高品质的演出、展会、赛事,培育更多带动性强的文体赛事、文博大展,持续提升溢出效应。做强票根经济,发展门票+”酒店、购物、美食、文创等模式,丰富跨界合作联动场景,带动文旅产业链能级提升。建立重大赛事和演出活动资源需求对接机制,拓展复合型体验消费空间,促进业态融合。完善文旅地标、文化场馆、体育场所、郊野公园等周边商业配套设施。

5.2加快建设“24小时活力城市。以多元化业态组合和沉浸式消费体验,形成全时段文旅体验新范式。深化打造建筑可阅读、街区可漫步、滨水可游憩互动场景。推出一批人工智能文旅示范场景和数字文娱新空间,以数字光影秀、沉浸式演艺、虚拟展厅等新业态吸引更多活力人群。丰富夜间消费场景,推进公共文化场馆延时开放,打造以夜赏、夜购、夜食、夜游、夜娱、夜秀、夜读为特色的夜间消费集聚区。

十三、努力创造高品质美好生活

深入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把最好的资源留给人民,用优质的供给服务人民,深入实施民心工程、民生实事,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发挥好市场和社会作用,扩大优质公共服务供给,扎实推动共同富裕。

1.提升城市人口活力

坚持人口是第一要素,人才是第一资源,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少子化,加快吸引急需紧缺人才和青年才俊,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

1.1实施更加积极的人才政策。坚持产业引人、平台聚人、发展留人,优化居住证(积分)、户籍梯度化政策,降低人才在沪工作生活综合成本,稳定就业人口规模。吸引三大先导产业、高端专业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等各类创新人才,扩大提供民生服务、保障城市运行等行业服务人员队伍,完善人才金字塔体系。强化人口综合服务和管理,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

1.2加强生育支持和服务水平。倡导积极婚育观,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措施,加强优生优育、生殖健康服务,拓展生育保险对孕产检覆盖面,实施育儿补贴政策,探索延长育儿假和配偶陪产假,有效降低家庭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支持生育妇女职业接续发展,鼓励设立生育友好岗,营造生育友好的社会环境。强化儿科医联体建设,促进优质儿科医疗资源提质增效。推动普惠托育和托幼一体化,探索发展小月龄托育服务,按需布局嵌入式社区托育宝宝屋,进一步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入托率。

1.3全域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落实儿童优先原则和儿童友好理念,深化儿童友好先行实践区建设,持续打造儿童友好医院、场馆、公园等特色实践点。统筹硬空间建设和软服务提升,加快推进校门口家门口的空间和设施适儿化改造。将儿童友好项目优先纳入政府民生实事清单。筑牢儿童成长安全底线和保护防线。

1.4加快建设青年发展型城市。实施促进青年高质量发展战略,完善青年发展政策体系。激发青年创新创业活力,提升高校毕业生、失业青年等重点群体就业能力。强化青年安居服务保障,满足青年阶段性、差异化的住房需求。支持青年有序参与城市和社会治理,推动24小时年轻力单元及青年发展型街区、园区、社区建设,增强青年人归属感。

2.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

健全大就业工作格局,构建就业友好型发展方式,完善人力资源供需匹配机制,创造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

2.1强化就业优先战略导向。把高质量充分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先目标,加强外部环境变化、新技术发展就业影响评估监测和综合应对,促进财政、产业、教育、就业等政策协同发力,提升发展的就业带动力。引导支持重点行业稳岗扩岗,挖掘数字经济、绿色经济、银发经济等就业增长点,扩大服务业就业容量。健全就业促进机制,稳定和扩大重点群体就业,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监测评价,构建全流程创业支持和服务体系,增强创业带动就业效应,推动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十五五时期每年新增就业60万人以上。

2.2提升劳动者就业技能水平。构建与产业需求更紧密贴合的技能培训体系,开发急需新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深入实施急需紧缺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到2030年新增培养高技能人才30万人次以上。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体系,适应人工智能发展趋势,规模化开展短平快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加强失业人员再就业技能培训。实施技能等级认定提质扩面行动,完善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机制。高质量举办第48届世界技能大赛。

2.3多措并举促进居民增收。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健全各类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初次分配机制,促进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创新者多得。构建以技能为导向的薪酬分配制度,完善知识价值导向分配机制。深入实施城乡居民增收计划,完善劳动者工资决定、合理增长、支付保障机制,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健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推动企业工资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急需紧缺技能人才倾斜,拓宽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渠道,挖掘经营性收入增长潜力,落实再分配调节政策,推动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

3.加快推进教育强市建设

聚焦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推动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保持高水平均衡,提升教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综合能力。

3.1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实施新时代立德树人工程,把德育贯穿于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全过程,优化育人方式,完善教育评价体系,培养终身可持续发展的思维品质和关键能力。深入推进大中小学思想政治教育一体化建设,加强青少年理想信念教育。加强科技教育课程体系建设,全面推动中小学STEM教育,实施数智赋能教育教学行动,提升学生科学素养。坚持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落实中小学生每天综合体育活动2小时。深化美育教学改革,帮助学生通过在校学习形成1—2项艺术专项特长。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全面提升学生身心健康水平。组织形式多样的劳动实践。探索研究中小学春秋假。

3.2推动教育供给扩优提质。落实国家稳步扩大免费教育范围、探索延长义务教育年限政策。推动学前教育优质普惠发展、义务教育高位优质均衡发展,试点推进小班化教学,办好家门口的好学校,推动普通高中优质特色发展,培育一批科学教育特色学校。引导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健全特殊教育和专门教育保障机制。支持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建设和高质量发展。优化终身学习公共服务,推动高校继续教育和开放教育改革,拓展终身教育学习成果跨领域应用场景,织密社区教育网络,建设老年教育资源多元供给体系,建设学习型城市。培养造就高水平教师队伍,强化教师待遇保障。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

3.3健全适应学龄人口变化的教育资源统筹调配机制。保障全市教育财政投入整体稳定增长,匹配学龄人口次第过峰需求,精准扩大教育资源增量供给。强化普惠安全托育和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加强基础教育师资、校舍、设备等跨学段调配,高起点新建、改扩建一批优质普通高中和完全中学。扩容优质本科教育资源,重点增加理工农医类学位供给。优化调整高校空间资源布局,加大高校基本建设和更新,推动大学集聚区资源布局优化提升,强化校舍资源多元化供给。

4.全面推进健康上海建设

坚持公益导向,实施健康上海行动,推进以提高人民健康为中心的健康城市建设,加快建设国际一流医学中心城市。

4.1实施健康优先发展战略。健全健康促进政策体系,提升爱国卫生运动成效,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人均预期寿命保持在全球城市前列,大力推动人均健康预期寿命不断提高。健全健康行为监测评估体系,强化家庭和高危个体健康生活方式指导干预,提升居民健康素养和主动健康能力。强化公共卫生能力,深化传染病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加强职业健康风险监测评估,持续提升医疗应急和血液保障能力。提升家庭医生签约覆盖率和服务质量。深化中医药传承创新,促进中西医结合。

4.2构建现代化整合型医疗服务体系。完善医疗资源均衡布局动态调整机制,强化需求分析,控规模、调结构,提高科学精准配置水平。推动国家医学中心建设,打造具有先进水平的重点学科群,深化高水平研究型医院建设。促进资源向康复护理、精神卫生、急诊重症等倾斜。促进分级诊疗,完善号源下沉和双向转诊长效机制,推进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建设。强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健康管理、康复护理功能,推动安宁疗护服务提质。完善免陪照护服务体系和陪诊服务。

4.3推进医疗、医保、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深化以公益性为导向的公立医院改革,加快人工智能在卫生健康领域的应用,加强医疗卫生队伍能力和作风建设。稳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建立以医疗服务为主导的收费机制。持续推进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优化药品集采和结余资金使用。持续深化药械审批制度改革,推动商业健康保险等各类医疗保障互补衔接。

5.积极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

推动养老服务供需协调适配、资源高效利用,以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为基点,链接机构养老和居家养老服务,促进各类养老服务形态融合发展。

5.1整合完善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居家、社区、机构等不同形态养老服务合理适配,有序推进存量养老设施更新,加大适老化设施建设改造,优化养老机构房型配比,提高养老床位利用率,增加专业照护床位,到2030年认知障碍照护床位数达到2.5万张。完善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体系,鼓励养老机构面向社区、居家开展延伸服务,规范发展家庭照护床位,推广互助性养老服务。加强养老护理员队伍建设,到2030年全市养老护理员中级及以上技能等级持证率达到35%

5.2促进医养康养衔接融合。推进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提升养老机构医疗照护能力。优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养结合服务,完善康复和护理服务网点,推动康复医学学科发展。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完善服务内容、评估标准、服务项目、支付保障等体系。推进体养结合,发展老年人健身指导、康复锻炼、运动干预等服务。

5.3大力发展银发经济。适应银发群体消费需求和观念变化,积极培育银发消费市场。鼓励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发展,增加高品质养老服务供给。大力发展康复辅具、老年宜居、老年文娱、智慧养老、老年健康等产业,打造银发经济特色品牌。加快引进和培育养老科技企业,拓展养老科技产品应用场景,推动养老服务型机器人和智能设备创新应用。积极开发老年人力资源。加大涉老犯罪预防打击力度。

6.持续提升市民居住环境品质

坚持完善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元化住房需求,实现高水平住有所居。

6.1加强住房精准有效供应。推动保障性住房供应扩容提质,强化公共租赁住房兜底保障作用,以新市民、青年人为重点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优化供给结构、布局和时序,新增供应保障性租赁住房25—27万套(间),新增供应新时代城市建设者管理者之家床位12万张以上,加强各类人才安居服务。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优化调整房地产政策,规范市场秩序,提升房地产服务业能级水平,推动房地产高质量发展。

6.2建设满足人民群众期待的好房子。提升住宅设计、建造、维护、服务水平,强化住宅建设品质管控,促进住房安全、舒适、绿色、智慧发展。推进完整社区建设,完善嵌入式服务设施,提升大型居住社区发展质量,加快完善全龄友好、多元融合、业态丰富的设施配套。提升住宅小区物业治理水平,到2030年全市住宅小区物业治理覆盖率达到100%

7.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加快发展多层次、多支柱社会保险制度体系,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

7.1完善基本社会保险制度。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稳妥有序推进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健全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参保率,扩大失业、工伤保险覆盖面,深入推进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完善职工医保制度、居民医保筹资机制和生育保险。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健全社会保险基金长效筹集、保值增值和安全监管体系。

7.2完善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健全以基本养老保险为基础、以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为补充、以个人养老金和商业养老保险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养老保险体系。扩大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推动个人养老金制度规范发展,推进商业健康保险发展。

7.3加强社会救助和改善社会福利。进一步健全覆盖全面、分层分类、资源统筹、综合高效的社会救助体系,有效保障救助对象基本生活。全面推进服务类社会救助,推动形成物质+服务综合救助模式。科学合理调整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加强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制度衔接。建立健全基本殡葬服务制度,增加公益性殡葬服务设施供给。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加强对纯老家庭、困境儿童、残疾人等群体的关爱服务,支持红十字事业发展。健全无障碍设施验收管理机制,优化无障碍城市建设。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

8.稳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建立健全与人口结构、城市功能、群众需求相适应的基本公共服务资源配置机制,加快补齐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短板,稳步提升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水平。健全供给统筹和投入保障长效机制,推动更多公共服务资源向基层下沉、农村覆盖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完善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动态调整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开展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评价。优化公共服务领域事业单位结构布局,强化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兜底保障责任,吸引社会力量参与,稳步扩大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提升服务质效。

十四、全力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上海

以碳达峰碳中和为牵引,深入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提升生态空间品质,加快打造美丽中国上海典范。

1.积极稳妥推进和实现碳达峰

全面实施碳排放双控制度,推进重点领域绿色低碳转型,积极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确保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

1.1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全面实施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和考核评价政策制度,建立全市碳排放预算管理体系。持续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有力有效管控两高项目,推动重点单位节能降碳管理,建立重点行业领域碳排放常态化监测预警机制。健全绿色低碳专业服务体系,发挥绿色低碳供应链联盟组织作用,支持链主企业打造绿色低碳供应链,推动协同减碳。建立健全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完善上海产品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加快开展产品碳标识认证应用,推动绿色低碳标准规则国际衔接互认。

1.2推进重点领域绿色低碳转型。持续推动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合理控制发电用煤,推进非发电用煤消费总量控制,实现煤炭和石油消费在2030年前达峰。加快推进光伏+”专项工程和海上风电基地建设,积极争取新增外来清洁能源供应,到2030年力争可再生能源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达到40%左右,新增清洁能源电量覆盖全社会新增用电量。大力推进产业绿色低碳转型,推进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改造,推动吴泾、高桥等重点地区整体转型。加大绿色低碳技术在数据中心等领域应用力度,加强新型基础设施用能管理。实施制冷能效提升行动。加快建设零碳园区和绿色工厂。持续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大力发展铁路、水运等集约化运输方式,深化绿色机场、绿色港口建设,推进公共领域用车全面电动化。加快提升建筑能效水平,推动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推行装配式建筑和全装修住宅,到2030年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超低能耗建筑标准,累计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5000万平方米以上。

1.3推动全社会形成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提升生活垃圾全程分类实效,开展分类投放设施智能化、友好化改造。引导公众节水节电、绿色出行、践行光盘行动、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形成崇尚生态文明的社会氛围。办好上海国际碳中和博览会。健全碳普惠运行管理机制,不断丰富应用场景。健全绿色消费激励机制,鼓励企业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引导消费者优先购买绿色产品。

2.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着力巩固前期污染防治成果,强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以更高标准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

2.1稳步提升大气环境质量。以细颗粒物控制为主线,强化臭氧等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六项环境空气污染物指标全面稳定达到国家二级标准。推进固定源精准管控,推动具备条件的燃油锅炉、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持续开展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综合治理,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的控制。提高移动源排放控制水平,大力推动老旧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加快淘汰国四柴油货车,开展国五货车超标问题整治。加强扬尘污染控制,深化餐饮油烟治理跨部门协作。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稳步改善声环境质量。

2.2全面改善河湖生态面貌。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逐步恢复水生态系统功能,全面提升水系统治理效能。持续推进入河入海排污口和雨污混接普查整治。以排水管理体制改革为牵引,健全厂站网一体化运维体系。加快建设合流污水一期复线工程,开展排水管道检测修复,推进污水处理厂高效能运行和技术改造。完善水生态监测评价体系,因地制宜加快推进江湖河海生态治理修复,强化淀山湖生态预警监测和蓝藻水华防控。加快美丽幸福河湖建设,开展集中连片中小河道治理约600公里,推进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提升河湖水体清澈度。加大滨水空间开放共享,更好满足市民亲水需求,到2030年美丽幸福河湖建成率达到70%左右。

2.3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推进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强化重点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准入管理,健全全过程土壤环境管理体系。加强对优先保护类耕地的保护,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风险管控,持续做好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推动重点区域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探索土壤污染绿色低碳修复路径。

2.4建立健全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强化各类资源分类处置和回收利用能力,实施固体废物综合治理行动,到2030年建成覆盖全面、运转高效、规范有序的循环利用体系,高标准建设全域无废城市。提升湿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推动老港生态环保基地整体功能提升。培育一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龙头企业。构建建筑垃圾产消平衡处置体系,促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拓展土方消纳空间,加快建筑垃圾中转分拣、消纳以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健全全过程监管体系。提高一般工业固废综合利用能级,推动电子电器拆解、汽车拆解和分拣等领域先进技术示范推广。推动电子废弃物、退役风电及光伏组件、退役动力电池等废弃物回收循环利用。持续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闭环监管,完善医疗废物分级分类收运体系,提升处置水平。加强新污染物综合治理。

3.优化拓展绿色生态发展空间

将公园建设融入城市发展,积极践行公园+”“+公园理念,不断完善生态网络体系,充分彰显生态效益,全面提升服务品质,建设自然共生、城园共融、全民共享的公园城市。

3.1推进公园城市建设。推动无界融合,让更多市民享受推窗见绿、开门进园的美好生活。全面提升公园品质,倡导公园多功能复合,以公园为基底融入运动健身、文化休闲、科普学习、宠物友好等功能,增加餐饮、休闲等各类便民设施,满足市民多样化需求。创新公园运营模式,探索社会资本参与公园运维管理机制。启动新一轮公园建设,分类推进城市公园、森林公园和口袋公园建设,加大共享单位附属绿地力度。到2030年新建绿道500公里,新增公园500个,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0.5平方米以上。

3.2加强生态保护修复。聚焦生态网络空间和生态复合单元,开展生态复合空间综合整治,多途径增加森林面积,到2030年森林覆盖率达到14.6%(森林覆盖率目标值按国家相关部门最新统计口径进行折算)。持续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开展公益林抚育。探索林下经济发展路径,提升林地复合功能。加强湿地保护体系建设,推动长江口及杭州湾近岸海域、青西淀山湖区、九段沙等重要湿地修复。深入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推进野生动物栖息地修复与种群恢复,持续巩固互花米草治理成效,推进上海辰山国家植物园设立。支持生境+”复合生境系统建设,建设一批社会多方参与的社区生境花园。

 

4 上海市十五五公园绿地建设布局示意

4.健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深入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建设系统完善高效协同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强化法治保障,加强与生态环境法典的协同衔接,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法规制定修改。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强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执法、环境公益诉讼衔接。完善监管机制,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划环评、项目环评、排污许可全过程改革。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健全市场机制,建立健全碳排放权、用水权、排污权等交易制度。深化上海碳市场改革,分阶段逐步扩大市场覆盖范围,稳妥有序提高配额有偿分配比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十五、稳步提升超大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

推进城市治理数字化、智能化和城市服务精细化、精准化,守牢城市安全底线,努力探索中国特色超大城市治理现代化的新路,以高效能治理确保社会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

1.全面推进韧性安全城市建设

完善公共安全体系,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持续提升城市功能韧性、过程韧性、系统韧性,建成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韧性安全城市。

1.1加强重要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房屋安全体检、安全管理资金、质量安全保险等制度,强化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提升高层建筑火灾防范和救援能力。开展城市生命线安全提升行动,对燃气、供水、排水等公用设施进行统一监测、动态预警、更新维护、数智改造。强化重要基础设施本质安全,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关键基础设施风险研判和应对机制,提高能源、桥梁、隧道、管廊等基础设施安全水平。完善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构建应急避难场所体系,推进地下空间综合利用。以绣花般功夫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建设一批城市管理精细化优秀实践区。

1.2提高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能力。加强气象、水文、地震等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健全综合风险调查和评估机制,推进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强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风险源头管控和应急响应能力,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轨道交通、无人机、电动自行车、燃气等领域安全治理水平,加强新行业、新业态、新领域安全监管。完善社会治安整体防控体系,实施主动警务、预防警务,优化街面巡防、群防群治等治安防控措施,加强智慧公安、法治公安、公安新质战斗力建设,加大预防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力度,持续提升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

1.3健全城市安全运行体制机制。严格落实国家安全责任制,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政策体系、风险防控和监测预警体系。更加积极主动做好军地需求对接,加快国防动员能力建设,优化海防领导管理体制机制,完善党政军警民合力治边机制,完善双拥工作机制,主动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完善应急预案、应急指挥、应急救援体系,优化大客流、大车流应对机制,提高城市应急处置保障能力。加强粮食购销和储备管理,提升粮食安全和物资保障能力。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健全全链条全过程监管机制。加强网络安全体制建设,深化网络空间安全综合治理,提升数据信息安全保护能力。深化基层应急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基层应急消防一体化工作体系。加强城市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民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2.深化和完善社会治理体系

优化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五级应用体制机制,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构建人人参与、人人负责、人人奉献、人人共享的城市治理共同体。

2.1夯实社会治理基层基础。健全社会工作体制机制,深化党的组织体系全覆盖,一体加强街区、楼宇、园区等区域型党组织建设,强化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党的建设,加强新就业群体技能培训、权益保障,引导参与城市治理。深化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和基层政权建设,加强党建引领网格治理,深化多格合一。加强社区和乡村治理,全面实施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推动基层减负增能,健全居委会、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运行机制。加强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到2030年社区工作者持证比例达到35%以上。

2.2激发市民群众参与活力。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推动12345市民服务热线提质增效,推动居村征集联系点广覆盖。健全社区民主协商机制,落实居村民(代表)会议以及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等制度,引导居村民有序参与共商共议。完善志愿服务制度和工作体系,打造温暖申城志愿服务项目,到2030年全市注册志愿者人数达到常住人口的25%。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深化改革和转型发展,完善政社合作、供需对接机制,加强社会组织培育和管理,推动公益慈善事业规范有序发展。

2.3提升服务凝聚群众质效。深入开展四百大走访,改进各类社会群体服务管理,加强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关怀人群的走访。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支持专业社会组织开展社会心理服务,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打造新时代枫桥经验上海样本,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深化三所联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完善解纷一件事平台运行机制,推动一站式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提质增效,加强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筑牢社会和谐稳定基础。

3.提高政府现代化治理效能

深化政府职能转变,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体系化推进政务智能化建设应用,实现政府治理能力和行政效能整体提升,增强企业和群众获得感。

3.1持续优化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打造高效办成一件事最佳体验地,推进政务服务精准识别需求、主动规划服务、全程智能办理,推动重点事项清单管理和常态化实施,健全政务服务好差评机制,加快建成泛在可及、智慧便捷、公平普惠的政务服务体系。推进政策服务一类事集成化,建立惠企利民政策制定、受理、审核、兑现全流程闭环管理机制,优化申报和审批流程,加快政策服务免申即享、直达快享。

3.2全面深化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围绕高效处置一件事,强化平时预测预判预警、战时指挥协调赋能、即时督查督办闭环,推动各级城运中心组织一体化、人员规范化、场所标准化运行。优化市级应急指挥平台和专项指挥平台建设,完善应急指挥调度体系,持续升级城市运行数字体征和各类感知系统。构建城市运行和治理智能中枢,深化量子城市空间智能建设,打造城市治理基础大模型,开发专用场景垂类模型及智能体,不断提升城市运行和基层治理效能。

3.3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强整体设计、模式创新,推动服务和管理理念转变、流程重塑、部门协同,构建协同高效的政府履职能力体系。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扩大告知承诺叠加式改革范围,优化经营主体登记服务。依法完善监管,持续优化监管体制机制,深化跨部门综合监管。推动审批服务、监管执法和信用管理协同联动,构建全方位一体化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提升综合监管质效。

3.4深化多源数据应用共享。健全数据要素基础制度,强化全社会数据安全高效可信流通。有序推动公共数据开放,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强化数据上链与治理。探索公共数据收益规则、企业数据价格形成与流通等机制,优化数据产品培育发展环境,深化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试点,加快培育数商生态。健全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支持重点领域数据跨区域、跨行业流通利用。开展数字产业安全预警监测,完善风险防控机制。

4.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上海

强化国家战略法治保障,完善地方立法工作机制,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推动长三角区域协同立法,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推动制度创新取得突破性进展。强化法治政府建设,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质效,深化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优化政策全流程公开,更好发挥政务公开促落实、优服务、强监督的作用。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大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生态环境等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系,规范涉企执法。深化行政争议预防与实质性化解机制,加强行政复议与调解、信访、行政诉讼等衔接,发挥好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规范司法权力运行,促进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强化检察监督,加强公益诉讼。优化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推动国际法律服务中心建设。完善法治人才培养、使用体制机制,推动法律科技应用发展。加强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监督检查,完善综合性法治评价工作机制。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深化开展九五普法,营造全社会崇尚法治、恪守规则、尊重契约、维护公正的良好环境。

十六、切实强化规划实施保障

坚持和加强党对规划工作的全面领导,贯彻落实上海市发展规划条例,发挥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强化发展规划落地实施,切实将发展蓝图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1.落实任务分工和实施责任

制定发展规划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时序安排和推进措施。完善相关指标的统计、监测和评估,强化对约束性指标的分解落实,加强对预期性指标的跟踪分析和政策引导,明确其他量化指标的实施路径和具体举措。对公共服务、生态环保、安全保障等领域任务,合理配置公共资源,有效引导社会资源。对产业发展、结构调整等领域任务,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积极创造良好政策环境、体制环境和法治环境。

2.加强资源配置和政策保障

引导要素资源向有利于发展规划实施的方向合理配置。围绕发展规划实施,促进人口、财政、土地、就业、金融、产业、区域等政策协同发力。坚持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和要素跟着项目走,对纳入十五五规划重大项目库的项目,优先保障土地、海域、能源等需求。开展各类空间资源使用效益评估,推动低效空间资源依据发展规划优化配置和转型利用,更好平衡刚性控制和弹性管理。拓展资金要素多元支持,财政资金优先投向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任务。深化人口人才监测分析,持续优化人口人才支持服务政策,以人才集聚、结构优化支撑城市高质量发展。

3.完善规划实施和监测评估

完善规划实施全周期管理制度,健全监测评估机制,开展规划实施情况动态监测、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监测和评估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并作为加强和改进规划实施的重要依据。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发挥人大、监察和审计监督对推进规划实施的监督作用,主动接受社会各方监督。发展规划实施情况作为衡量各区、各部门依法履职情况的重要参考,纳入各级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

4.强化规划衔接和协调一致

落实国家发展规划,健全本市规划制度体系,确保各级各类规划协调一致。发挥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加强发展规划对其他各类规划的指导性和约束力。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基础作用,为发展规划落地实施提供空间保障。增强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实施支撑作用,依据发展规划同步部署、实施一批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加强市、区两级规划衔接协调,形成规划合力。加强年度计划与发展规划衔接,将发展规划确定的主要指标分解纳入年度指标体系,设置年度目标并做好年度间综合平衡,合理确定年度重点工作。

结语

实现十五五规划,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全市上下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为国担当、勇为尖兵,干字当头、砥砺奋进,努力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充分发挥龙头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录 《纲要》有关指标及名词解释

一、部分指标解释

1.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是指为产业数字化发展提供数字技术、产品、服务、基础设施和解决方案,以及完全依赖于数字技术、数据要素的各类经济活动,包括数字产品制造业、数字产品服务业、数字技术应用业和数字要素驱动业。该指标用于反映数字经济核心竞争力。

2.主要劳动年龄人口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是指主要劳动年龄(20—59岁)的常住人口中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口比例。该指标用于反映劳动人口的受教育程度。

3.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是指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养老机构总床位比例,护理型床位是指保障失能老年人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的床位设施。该指标用于反映医养结合服务能力水平。

4.社区公共服务设施15分钟步行可达覆盖率。是指市民在步行15分钟的范围内(公共服务半径约为1公里),能够获得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养老等各类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城镇住宅用地面积平均值,占城镇住宅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该指标用于衡量公共服务的可及性与公平性。

5.地表水优良水体比例。是指在水质类别的基础上,叠加水生态指标(河流选取底栖动物状况,湖库选取综合营养状态),综合确定水生态环境达到优秀良好状况的水体占全部水体的比例。水质类别,是根据地表水水域的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划分为五类等级。该指标用于反映地表水环境质量。

二、有关名词解释

1.智改数转网联。是指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网络化联接,旨在通过人工智能、大数据、工业互联网等技术,将传统制造业企业升级为智能工厂、数字企业,实现生产、管理、协作全链条的深度融合与高效协同,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

2.一人公司。是指在人工智能赋能下,由个体独立完成产品研发到市场投放全链路闭环的新型创业形态。

3.“上海指数”“上海价格”“上海标准上海指数是指在上海发布的反映行业领域走势的核心指标,目前已发布的如上海证券综合指数”“上海出口集装箱运价指数”“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等,未来将在金融、贸易、航运及科创等领域,打造更具国际影响力的指数体系。上海价格是指在上海形成的以人民币计价为主、兼顾期现货的基准价格,目前已推出的如上海金”“上海油”“上海铜等品种,未来将持续丰富完善重要大宗商品和金融产品品类,增强关键资源全球定价权。上海标准是指在上海培育的比肩国际先进水平、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标准品牌,目前已发布的如国际医疗服务规范、集装箱电子单证等,未来将以“2+3+6+6”现代化产业体系等为重点持续加力培育。

4.通用金融信息传输系统。是国家级金融信息传输平台,为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等提供自主可控、安全高效、标准统一的金融信息传输服务,支持金融机构间传输各类报文。

5.“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是指个人养老金和各类商业养老金融业务。个人养老金业务从2022年开始试点,目前已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包括年金保险、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商业养老金等。

6.自然人移动模式。是《服务贸易总协定》定义的国际服务贸易四种提供方式之一(其他三种分别是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和商业存在),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的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

7.文化贸易千帆出海。是推进对外文化贸易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旨在支持文化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形成一批具有较强国际影响力、竞争力的文化贸易领军企业,助力文化强国与贸易强国建设。

8.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是国际贸易便利化的一项重要措施,实现国际贸易和运输的各方申报人一点接入、一次性提交满足口岸管理等要求的标准化单证和电子信息,相关部门共享数据信息、实施职能管理,处理状态统一通过单一窗口反馈给申报人。单一窗口包括口岸政务服务、口岸物流、口岸数据服务、口岸特色应用(如退税、金融等)服务,未来将建成一站式贸易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

9.亚太示范电子口岸网络(APMEN)。是201411APEC22届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宣言同意建立的信息共享网络与合作机制,其运行中心设立在上海电子口岸。总体目标是促进亚太地区供应链互联互通和贸易便利化。通过探索成员间合作,实现成员之间的信息与经验共享,促进机制互联互通。

10.“船、港、城一体化的船舶污染物治理体系。是指通过船舶收集和储存污染物,利用港口进行接收后,纳入城市污染处理体系的治理方式。

11.探索者计划。是上海开展基础研究的一种科技计划项目组织方式,由政府和符合条件的联合出资方共同出资,通过组织重点行业领军企业出题、高校和科研院所答题,构建基础研究面向产业创新的响应和贯通机制,旨在优化基础研究多元投入、加速基础研究成果转化。

12.政产学研金服用。是指构建政府、企业、高校、科研机构、金融机构、科技服务机构和市场用户协同合作的创新机制,旨在打通创新发展的全链条,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升级。

13.海聚英才。是上海招才引智和招商引资的标志性活动品牌,旨在打造全球人才、技术、项目、资金汇聚中国的标杆性对接平台,包括海聚英才大赛、峰会、基地等,以及路演大厅、创业城、创投基金、创业学院等系列项目。

14.五个重要为统领。是指临港新片区努力成为集聚海内外人才开展国际创新协同的重要基地、统筹发展在岸业务和离岸业务的重要枢纽、企业走出去发展壮大的重要跳板、更好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重要通道、参与国际经济治理的重要试验田。

15.联动接卸、离港确认。联动接卸是指上海海关联合长三角区域海关创新推出的协同监管模式,通过将上海洋山港与周边港口视为整体作业区,实现进出口货物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离港确认是指进口集装箱抵达入境口岸后,可以在未完成理货、未确定境内交通工具的情况下,先行向口岸海关进行转关申报,只要在离港确认时完善境内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信息且舱单理货标志正常,待收到可离港回执后,货物即可离港。

16.一单制、一箱制。发展多式联运的重要方式,一单制是指托运人一次委托、费用一次结算、货物一次保险、多式联运经营人全程负责的服务模式,一箱制是指集装箱运输不换箱、不开箱、一箱到底的服务模式。

17.未来学校。是指积极探索能够适应未来科技产业变革需求和教育模式转变的,以学习者为中心的智能化、个性化、开放式、创新性的基础教育学校。

18.三师联创。是上海为破解城市更新中操作难、成本高、周期长等突出问题,集中探索上海城市更新可持续发展新模式,而建立的专业设计师联创负责制制度。其中,责任规划师重在强化规划引领、技术统筹、空间支撑。责任建筑师重在精品营造,强化设计理念创新、方案特色和建筑品质。责任评估师重在经济测算和价值评估,强调投资平衡和可持续性。

19.增减挂钩。是指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及其周边非建设用地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按照建新拆旧建设用地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总量不减少,其他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20.5G—A+万兆光网。5G—A5G—Advanced5G演进)是5G创新发展的重要阶段,通过基于5G网络进行软件升级、硬件增强等方式,可根据不同业务需求分场景实现速率、时延、连接、能效等性能提升,并拓展支持感知、智能、计算等融合功能。万兆光网是一种高速的网络传输技术,它基于50G PON(下一代无源光网络)技术,能够提供数据传输速率高达50吉比特每秒(50 Gbps),在网络基础设施中用于高速、高带宽的数据传输。

21.数场。是依托开放性网络、算力和隐私保护计算、区块链等各类关联功能设施,面向数据要素提供线上线下资源登记、供需匹配、交易流通、开发利用、存证溯源等功能,支持多场景应用的一种综合性数据流通利用设施。

22.“四主多辅客运枢纽格局。是以上海站、上海南站、上海虹桥站、上海东站为主站和上海宝山站、上海松江站等其他客运站为辅站的铁路客站格局。

23.蒙电入沪。是指内蒙古库布齐沙漠基地送电上海工程,是支撑上海未来经济社会发展和能源安全低碳转型的重大工程,工程全容量投运后年送沪电量预计可达到400亿千瓦时。

24.票根经济。是一种经济模式,消费者凭借交通出行、文旅活动等场景的票务凭证,在后续消费场景中转化为优惠凭证,获得折扣、积分兑换等权益,形成消费链延伸,从而刺激更多消费行为产生。

25.24小时年轻力单元。是指契合青年发展型城市要求,有机融合青年发展型街区、园区、社区等场景,服务青年创新创业、安居优居、发展增能等需求于一体的城市空间。

26.“短平快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是一种针对特定群体或企业需求,以周期短、成本低、见效快为特点的职业培训模式,旨在通过集中化、实用化的培训快速提升参与者的就业技能或生产效率。

27.STEM教育。强调整合科学(Science)、技术(Technology)、工程(Engineering)和数学(Mathematics4个领域,旨在适应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培养学生创新能力、批判性思维与团队合作等综合能力。

28.居民健康素养。是指个人获取和理解基本健康信息和服务,并运用这些信息和服务做出正确决策,以维护和促进自身健康的能力。其评价主要围绕基本健康知识和理念、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和基本技能等三个方面,综合反映居民健康素养情况。

29.人均健康预期寿命。是指处于良好健康状态的期望寿命,相当于个体能预期活在这种健康状态下的平均年数,是在寿命表的基础上,将人群的功能状态、活动能力和死亡状况等一系列指标结合起来,综合评价人群的健康状况。该指标在评价人群健康水平时,综合考虑了生命的长度和生命的质量,包含了死亡、疾病和伤残等一系列信息,多维度综合反映人群健康状况。

30.主动健康。是指围绕生命健康价值创造而展开的所有社会活动的总和。包括从所有社会活动源头控制健康危险因素,在所有社会活动过程创造健康价值、在所有社会活动环节积极应对人口安全危机等。

31.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是指在政府主导下,原则上由区级三级综合性医院(含中医类医院)牵头,整合二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形成医疗业务深度融合、一体化管理为基础的医疗集团,实现分级诊疗、双向转诊、资源共享。

32.无废城市。是指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为引领,通过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持续推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最大限度减少填埋量,将固体废物环境影响降至最低的城市发展模式。

33.社区生境花园。是指公众、社会组织、政府等多方参与打造的、面向社区的、具有城市野生动物栖息地功能的小微绿色开放空间。

34.本质安全。是指城市在规划、建设、管理和运行的全过程中,通过系统性、前瞻性的设计和治理,从根本上降低灾害发生的次数和频度,减少或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实现城市系统抵御安全威胁并快速恢复。在重要基础设施领域,特指系统在内外部冲击下仍能维持基本功能。

35.“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是指集公共卫生、应急医疗和物资保障为一体的重大工程设施,重点在有条件的大城市布局,平时可用作旅游、康养、休闲、仓储物流等,急时可转换为人员临时安置、物资应急中转场所,满足公共卫生防控救治、临时安置、物资保障等需求。

36.多格合一。是指以优化调整城市运行责任网格为基础,与公安警务责任区协调对应,在街镇与居村之间设置综合网格,实行公安、城建、党建等网格的多格合一。综合网格坚持党建引领,强化力量整合、条块联动,推动解决基层或单一主体难以解决的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问题,着力构建管理服务并重、多元主体共治、各方利益协调的城市治理共同体。

37.“四百大走访。是指居村基层工作者开展进百家门、访百家情、解百家难、暖百家心走访,联系服务群众,倾听群众呼声,解决群众难题。

38.量子城市空间智能。是指实施人工智能+城市治理行动,整体建构以三维空间为承载,以数智孪生为牵引,以量子科技为支撑,以美好生活体验为导向的超大城市空间智能治理大模型系统。


关于印发《嘉定区加快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2026年)》的通知

Notice on the Issuance of the "Jiading District Action Plan for Accelerating the Creation of a World-Class Business Environment (2026)"

嘉定区

嘉定区加快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2026

嘉府办发〔20264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嘉定区加快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2026年)》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22

 

嘉定区加快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2026年)

营商环境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的重要软实力,是区域高质量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嘉定区始终坚持市场化运作模式、法治化护航保障、国际化开放视野,以企业感受为标尺、以市场评价为导向,围绕政务服务、市场环境、产业生态、社会氛围等方面,持续深化改革创新,优化政策供给,完善要素保障,着力打造更贴需求、更富效率、更具竞争力、更添人文魅力的一流营商环境新高地。

一、构建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体系

1.拓展一件事集成服务

强化高效办成一件事事项常态化运行机制,推动落实全市重点事项。强化已上线重点事项成效评价反馈,完善一件事服务场景。深化开店一件事集成服务,强化审批、监管、服务联动,提升企业开店便利。优化涉企报表填报集成服务,推动更多部门涉企报表纳入企业数据填报一件事。依托个转企一件事平台,促进数据共享应用,通过帮办等形式强化多部门服务支撑,助力个体工商户自愿转型企业高质量发展。

2.完善全流程政策服务

强化政府部门间数据统筹协调,持续优化惠企政策制定、发布、受理、审核、兑现全流程服务。惠企政策全量上线一网通办”“随申兑专区。推动政策起草部门科学设定申请条件和范围,普惠性政策原则上全部纳入免申即享范围。简化非必要的专家评审,探索批量审批模式,推动政策红利直达快享。研究推出重大产业公司裂变后其原享有惠企政策适当延续的相关规则。推动初创制造业企业建立并实施弹性准入+成长培育机制。推动开展全链条产业政策梳理,提高政策协同性。分类制订惠企政策集成包,依托街镇、园区楼宇推动政策触达。依托政策公开讲”“处长(科长)讲政策等机制开展惠企政策解读。开展我嘉赢商·益企向优”——企业服务邻办理政策宣传解读系列活动。

3.优化智慧好办

加快高频事项智能帮办落地实施,持续提升智能帮办服务效能。推动人工智能赋能经营主体登记注册,实现名称智能帮办、经营范围智能推荐、文书自动生成等功能融合。深化企业办税申报智能自检服务。深化数字报关厅建设,为企业提供全程在线、智能高效、便捷可预期货物通关服务。高效运用企业服务智能体,提升企业服务云效能。

4.提升线上线下服务体验

融合政务服务和企业服务,拓展融资、人才、法律、出海等增值服务功能。加大随申办智能化业务供给,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智能化水平。完善企业商事登记全程网办线上预审服务。优化线上预审、线下交件等业务事项,在政务服务大厅开设全程网办帮办专区,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政务服务实现全程网办。探索电子营业执照和经营主体身份码应用新场景。深化嘉速办品牌建设,推动产业项目落地开工全流程提速增效。推进小嘉帮办品牌迭代升级,完善“3+X”帮办体系。创新邻办理服务模式,构建就近办服务网络。发挥为民工作室+营商员双品牌联动作用,服务更专业、更贴心。

5.拓展引进来服务

强化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和存量项目落地服务。提升外籍人员在嘉定工作生活消费便利度。拓展电子口岸签证服务,深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应用。持续扩大应用首发进口消费品检验便利化措施规模。

6.做强走出去服务

做强企业走出去综合服务平台(嘉定)服务点,加强培训,提升境外投资项目咨询服务能力。完善涉外法律服务,助力企业合规经营,加强走出去风险提示。提升涉外文书办理感受度,为走出去企业提供一站式涉外文书服务。

7.完善诉求解决机制

优化12345热线涉企诉求分办机制,加强穿透式培训,利用知识库在诉求端、受理端、处置端实现三个一批,科学解决12345热线涉企问题。强化政务服务好差评以评促改闭环管理机制。构建覆盖收集响应解决提升全过程、统一受理、高效联动的涉企诉求办理机制,推动从一件事一类事制度完善。

二、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

8.促进公平竞争

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加强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执法,深化整治内卷式竞争。优化评标评审机制,防止恶意低价中标,强化对中标方履约的全过程监管。加强平台经济领域问题的合规指导,规范网络平台经营活动,推动平台企业和平台内经营者、劳动者共赢发展。加大产品质量抽查和结果公开力度,推动企业提升产品质量。持续开展园区楼宇宽带接入市场整治,探索实施资费方案报备公示,更好保护宽带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

9.优化监管检查

规范检查码应用,推进跨部门联合检查,推动跨部门综合监管提质增效。健全综合+行业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拓展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应用场景,对信用好的企业、风险低的事项最大限度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动态调整无感监管对象清单和无事不扰事项清单,拓展风险预警范围。运用街面机器人、巡察无人机等智能巡检及数据筛查方式,拓展非现场检查应用范围。依托一网通办优化合规指引发布和查询服务。持续深化安嘉保项目,提升安全管家服务效能,实现纳保企业一次上门、全面服务、系统提升、示范引领

10.保护知识产权

强化对恶意、重复侵权和恶意诉讼等行为的规制,打击傍名牌”“蹭热度等侵权行为。健全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线索移送、联合执法、全链条打击等制度。规范知识产权鉴定、代理等中介服务。深化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试点,推动数据产品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拓展延伸知识产权专窗服务,构建从申报到核准、从宣传到维护、从检索到维权完整的平台服务链。畅通电商平台、展会等场景的维权渠道,加强跨区域协同,提升纠纷化解质效。

11.规制牟利举报

健全投诉举报异常名录管理、共享和应用机制,压减职业索赔、职业举报牟利空间。强化信息共享及同类型问题分析应对,聚焦餐饮、零售等领域,依托行业商协会加强对经营主体的指导,提升合规经营和风险识别能力。

12.净化网络环境

升级涉企侵权信息处理服务包,加强涉企侵权信息受理服务站、守沪e站、网络检察空间站工作协同,持续打击涉企网络谣言、舆情敲诈和网络水军等违法行为。重点整治在企业上市、并购重组、重大融资等时间节点发布涉企虚假不实信息,胁迫企业开展商务合作等行为。压实网站平台主体责任,提升涉企网络侵权处置质效。

13.清理拖欠账款

健全防范和化解拖欠账款协同共治机制,确保机关、事业单位零拖欠。加强监督考核,指导国有企业加大债务清偿化解力度。推动大型企业优化供应链管理,提高账款支付效率。推动行业协会和第三方机构建立账期信息定期披露制度。

14.畅通企业退出

强化法院、税务、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构建高效规范的经营主体退出渠道。做实企业破产行政事务协调机制,推动办理破产便利化。依托市企联资源,助力庭外重组市场健康发展。优化办理破产信息查询系统,探索高频事项在线办理。防范问题企业恶意注销,依法规制职业闭店人

15.完善法律服务

梳理整合区内法律服务资源,构建一体化法律服务人才库。完善蓝鲸护企线上线下服务功能,深化园区法治副园长机制,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风险防范、内控堵漏等全方位服务。加强诉讼、调解、仲裁等事项联动,为企业提供一站式商事纠纷解决服务。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和审限管理制度,推进商事调解,持续提升商事案件立案、审判、执行质效。畅通商会组织与法院沟通,逐步解决程序空转、超额查封、诉讼周期过长、执行难等问题。深化法治护企服务包品牌项目,推行云端法治服务,以行业性合规指引+个性化点单服务,为经营主体提供精准化、便捷化合规指引服务。推动《关于建立嘉定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合作机制备忘录》贯彻落实,深化座谈协同机制。

三、培育支撑有力的产业发展生态

16.加强空间载体保障

加强与用地单位协作,做深出让前方案,土地资源要素供应精准匹配项目建设需求。推进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多测合一、多验合一改革,优化多图联审模式和测算合一工作流程。创新推行产业项目拿地集成服务,整合重构土地出让至开工建设全链条审批事项,构建跨部门协同服务体系,实现一件事一次办。深化容缺审批,推广告知承诺和容缺受理事项清单模式。推行商务楼宇更新线下一口咨询、线上一口受理服务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产业项目以企业承诺、园区楼宇背书模式加快项目推进。优化工业上楼模式,鼓励基于企业生产需求进行定制化建设,提升空间载体使用效率。

17.便利融资服务

优化我嘉金融服务品牌建设,指导街镇、金融机构开展有针对性产融对接活动。完善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帮助小微企业解决实际融资困难。强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长效机制,助力中小企业融资增信。推广运用市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随申融,出台生产性服务业融资扶持政策,强化政策集成、产品发布、需求响应、咨询帮办等服务,推进线上服务向线下站点延伸和融合。规范融资中介服务,打击非法中介,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全面落实无缝续贷、无还本续贷政策。推动涉诉企业信息澄清机制及司法信用数据共享共治机制落地,防止企业因诉讼引发不当抽贷、断贷。对胜诉、调解或撤诉结案企业,依法及时解除或变更超责任范围的银行账户、股权等财产保全措施,建立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快速办理机制。

18.提升人力资源服务

加强企业用工保障和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劳动纠纷处理便捷度和效率。以海聚英才”“创青春等各类赛会平台集聚创新创业人才,强化创业资源链接,降低创业综合成本,加强创业社群交流,打造青年创业友好生态。鼓励各街镇建设创业首站,提供一站式创业辅导、政策支持和帮办服务。建强“1+12+N”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深化南翔镇有嘉职通站”“线上+线下精准服务,推动一批特色站点建设。加快上海·嘉定人才港人才服务综合体建设,为海内外人才提供线下一站式服务。

19.强化园区楼宇服务

优化完善园区管理体制,推动园区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指导园区落实市级园区楼宇营商环境建设导则,发挥标杆园区楼宇示范引领作用。支持有条件的园区楼宇建立涵盖政策服务、融资服务、空间载体、场景应用、诉求解决等功能于一体的一站式数字化综合服务平台。强化各类政务服务和企业服务数智工具应用,加强园区楼宇服务专员培训,提升服务企业能力。深入开展信号升格专项行动,持续提升园区及商务楼宇移动通信网络覆盖质量。

20.做强优势产业

深化世界智能网联汽车创新高地建设,扩大远程安全员创新应用试点,推动汽车生产基地转型升级,加速高价值新车型上市,推进固态电池等前沿技术商用,加快L3L4级自动驾驶车型研发和商业化应用,拓展智慧出租、无人配送等示范场景。推动新能源替代燃料汽车生产项目落地,积极融入上海市百站万辆甲醇汽车规划,拓展醇氢电动技术应用场景,加速产业集聚与规模化应用。加快集成电路创新联合体建设,重点推进集成电路装备创新园、芯片设计园等载体建设,攻坚关键核心技术,推动产业化应用,办好中国集成电路峰会。推进区集成电路产业政策延续,持续优化申报流程,加快资金拨付,促进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提速高端医疗器械产业集聚区建设,加快推进联影小镇核心先导区、上海械谷转化核、智链港建设。深化生物医药一轴一镇、两谷两区布局,同步推进虹桥国际创新医疗器械产业园、上海安亭国际医疗产业园三期、南翔生命元谷·翔云二期建设。

21.做优未来产业

按照领域归口、业务相近原则及时明确短剧、二次元活动等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职能分工,提高监管透明度和审批时效性,支持新兴产业发展。前瞻布局具身智能、AI+重点行动、低空经济、新型储能、动漫游戏等新赛道,出台配套政策,加大扶持力度。依托短视频产业载体积极培育直播、短视频等新业态新模式,激发在线消费新活力。健全产业绿色发展综合服务平台,构建绿色制造标准体系和绿色低碳供应链体系。

22.加速产业循环

推动在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中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新材料等新品运用。打造益企行活动品牌,支持街镇、园区楼宇探索以党建引领促进多元共治,搭建产业链链主与上下游企业常态化交流平台,促进产业对接、合作共赢。加强创新创业载体资源联动、服务共享,举办投融资对接、技术交流等活动,做优创新创业氛围环境,促进科技和产业融合发展。落实科创12及其实施细则,加大前沿科技产业项目支持,强化科投集团国有资本牵引作用,推动设立未来产业基金。对厂房租赁项目实施分类管理,优化流程,审批时间压缩50%。逐步优化二、三类医疗器械、道路运输、工业用房与商业用房、科研用房转换或混合设置等方面审批环节,推动项目加快落地。

23.夯实科创赋能

高水平打造嘉定科创核,推动新微创源、羲和光谷等高质量孵化器建设。加快生物芯片、汽车芯片概念验证中心、联合实验室及中试基地等成果转化和服务促进机构建设。深化校地、院地合作,深入打造环同济知识经济圈等重要功能载体,争取更多全国、上海重点实验室落户嘉定。深化揭榜挂帅与产学研协同模式,做强双创讲堂平台。

24.打造营商环境品牌

立足资源禀赋、发挥比较优势,加强特色产业生态集聚,完善宜居宜业配套环境,提升一区一品影响力与辨识度。支持街镇整合资源、创新机制,在为企集成服务、产业场景落地、社区园区共建等方面打造独树一帜的一街一品”“一镇一品。鼓励园区楼宇聚焦主导产业,深耕细分赛道,强化功能建设,打造特色产业一园一品”“一楼一品

四、塑造开放包容的亲商社会氛围

25.加强政企沟通

拓宽常态化沟通渠道,发挥民营经济圆桌会、民营企业家座谈会、定期走访等沟通机制作用。健全营商环境体验官制度,在集团化经营、连锁经营等领域设立监测联络点,实现实地体验-意见收集-改进提升闭环。

26.强化赋能街镇

推动街镇吹哨、部门报到机制常态化运行,保障项目落地和企业诉求解决。促进街区党建与优化营商环境深度融合。将改进作风、服务基层纳入区级部门常态化培训考核。加强基层营商队伍建设,支持街镇查询脱敏后的企业相关数据,赋能基层营商服务持续提升。

27.建设活力街区

优化外摆设摊、户外广告、户外招牌等监管审批,助力首发经济、夜间经济发展,持续提升街区活力和烟火气。鼓励以文体场馆、演艺剧院、艺术院校为核心,辐射集聚专业机构和创业企业,打造创意生态街区,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28.增进人文关爱

实施员工福利盲盒计划,对一定比例的新落户员工给予文旅赛事展览等方面优惠服务。扩大社区宝宝屋服务范围,提升服务质量,为1-3岁幼儿家长提供每年12次免费托育服务。

29.深化协同共建

支持商会参与政策制定、宣传解读和评估反馈,充分听取中小企业意见建议。推进新就业形态等劳动者权益协商协调,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深化完善媒体观察员共建机制,构建全方位、立体式传播矩阵,总结提炼各部门各街镇营商环境特色,讲好营商环境生动实践。依托高校、智库开展营商环境政策研究。

30.营造良好氛围

大力弘扬开放创新包容的城市品格,传承守规则、重契约的商业文明,厚植尊商、亲商、重商的文化土壤。践行有求必应、无事不扰,落实包容审慎有温度的监管执法,拓展基层法治观察点功能,跨前一步主动服务企业急难愁盼。支持企业参与环境社会治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强面向创业者的中小企业管理层培训辅导,提升企业合规经营能力,助力企业发展。弘扬企业家精神,讲好企业与城市共发展的故事,营造尊重和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社会氛围。

 

上海出台楼市新政 进一步调减住房限购政策 公积金贷款额度提高 房产税暂免征扩围

New Policies for Shanghai's Real Estate Market: Further Reduction of Housing Purchase Restrictions, Increase in Housing Provident Fund Loan Limits, Temporary Exemption from Property Tax and Expansion of Boundaries

225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本市房地产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内容涉及进一步调减住房限购政策、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完善个人住房房产税政策等内容。《通知》自2026226日起施行。

进一步调减住房限购政策

《通知》明确提出进一步调减住房限购政策。对非沪籍居民家庭或成年单身人士购买外环内住房的,购房所需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年限,调整为购房之日前连续缴纳满1年及以上;对在上海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3年及以上的非沪籍居民家庭或成年单身人士,在执行现有住房限购政策基础上,可在外环内增购1套住房。对持上海市居住证满5年及以上的非沪籍居民家庭或成年单身人士,在上海市限购1套住房。

按照上述规定:非沪籍居民家庭或成年单身人士,自购房之日前在上海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1年及以上的,在外环外购买住房不限套数,在外环内限购1套住房;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3年及以上的,在外环内限购2套住房。持上海市居住证满5年及以上的,在上海全市范围内限购1套住房。

上海中原地产市场分析师卢文曦向上海证券报记者表示,调减外环内非沪籍居民家庭或成年单身人士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年限至满1年,该政策精准释放非沪籍居民家庭的中高端改善需求。而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满3年的非沪籍居民家庭或成年单身人士可以在外环内增购1套住房的新政则给予符合条件的非沪籍居民家庭以更加灵活的购房操作空间,他们可以先买后卖,也可以直接购买第二套住房。

另外,当前现实生活中有从事城市基础服务的部分人员因未在上海缴纳社保而无法购房。这次的新政把这部分人群也覆盖在内,持居住证满5年的非沪籍居民家庭或成年单身人士即可购买1套住房,支撑长期在上海工作、生活的人员置业,给予归属感,体现城市的温度。卢文曦说。

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通知》提出适度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将缴存人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从160万元提高至240万元,叠加多子女家庭和购买绿色建筑最高贷款额度上浮政策(最高上浮35%),上海市公积金家庭贷款最高额度可达到324万元。对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也相应予以提高。同时,优化贷款套数认定,对于已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上海市缴存人家庭,在上海市无住房或仅有1套住房,且当前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上海市再次购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对多子女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在上海市最高贷款额度基础上上浮20%

此次上海公积金贷款的条件进一步放宽,即落实公积金贷款认房不认贷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严跃进向记者表示,新政出台前,若公积金贷款次数满两次,后续购房将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新政出台后,只要在上海无住房或仅有1套住房,且公积金贷款已结清,则可继续享有公积金贷款权利。这使得更多住房置换家庭可获公积金贷款支持,促进改善需求的释放。

《通知》明确规定自202611日起,对上海市户籍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购买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即对购房人于未成年时(或于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前)已与父母、()祖父母共同拥有住房的,在上海市新购或置换住房后,该住房仍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除上述共同拥有住房外),暂免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

严跃进认为,此次新政对个人住房房产税政策的相关细节作了微调,尽可能优化了有关操作口径。新政出台前,对于沪籍家庭子女而言,其成年后首次购置住房不征房产税,但置换阶段会涉及该税种。新政出台后,若置换后属于唯一住房,则不再征收房产税。新政体现出对改善需求的支持。

上海链家研究院负责人李根表示,此次上海楼市新政兼顾稳市与民生,梯度松绑的政策设计让刚需与改善同步受益,既加速了二手房与新房联动循环,又坚守了房住不炒底线,预计市场将迎来结构优化的修复窗口,上海房地产市场将更快回归平稳健康运行轨道。

严跃进表示,此次上海楼市新政充分体现上海综合施策、因城施策、发挥好存量和增量政策集成效应的导向。近年来,上海出台多轮房地产优化政策,综合性和系统性较强,涉及限购、土地、金融、财税等多领域政策调整,此类政策发挥了非常好的组合拳效应。此次楼市新政在持续降低购房成本的同时,也将进一步促进住房消费需求积极释放和供求关系平衡,进一步巩固当前楼市稳中向好的态势。

上海科委文件

Shanghai Municip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mmission Document

上海科委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开展2025年度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Notice on Conducting the 2025 Torch Statistical Survey

上海科委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开展2025年度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沪科〔202623

各区科(经)委、张江高新区各分园,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中心关于开展2025年度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火炬〔20263号),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上海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现对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业类服务机构、产业基地集群和张江高新区等调查对象开展2025年度火炬统计工作,请各单位认真做好相关火炬统计工作部署,据实、准确、及时上报统计数据,确保火炬统计调查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国家高新区和高新技术企业

(一)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统计

1.报表类别

1)《国家高新区综合统计年报表》

2)《国家高新区综合统计月报表》

3)《国家高新区综合统计快报表》

4)《国家高新区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统计报表》

5)《国家高新区企业和区外高新技术企业统计年报表》

6)《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本情况统计报表》

2.统计范围、期限

1)统计范围:张江高新区23个分园管理机构。张江高新区内注册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张江高新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核算法人资格的以下非高新技术企业:全部工业企业;应用高技术进行设计、施工以及技术装备的建筑业企业;符合国家统计局高技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目录的服务业企业;符合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目录的企业;全部境内外上市企业及新三板、地方四板挂牌企业;享受张江高新区和张江科学城政策的企业。

2)年报统计、快报统计调查的期限为202511日至1231日;月报统计调查为上月度各分园经济指标情况,其中1月份和12月份免报。

3.统计完成要求

1)年报统计:《国家高新区综合统计年报表》由各分园管理机构于2026420日前通过张江示范区火炬计划统计系统(网址:https://hjtj.stcsm.sh.gov.cn/enter.html)进行网上填报,由市科委对报表进行审核,审核后分园管理机构将领导签字盖章的纸质报表扫描件作为附件上传系统。填报数据时,如出现系统提示错误须修正,提示的错警因以及同比数据变化较大等情况须提供说明。

《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本情况统计报表》由张江高新区西岑园于2026327日前通过火炬统计调查系统网络平台(网址:https://hjrz.chinatorch.org.cn/login)进行填报。填报数据时,如出现系统提示错误须修正,提示的错警因以及同比数据变化较大等情况须提供说明。

《国家高新区企业和区外高新技术企业统计报表》和《国家高新区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统计报表》按填报对象,由各分园管理机构组织分园内相关单位于2026327日前通过火炬统计调查系统网络平台(网址:https://hjrz.chinatorch.org.cn/login)进行网上填报。填报数据时,如出现系统提示错误须修正,提示的错警因以及同比数据变化较大等情况提供说明。分园管理机构420日前完成报表审核,所辖区内申请撤销企业说明撤销原因。审核通过后,营业收入超过2亿元人民币的非高新技术企业,需打印《国家高新区企业和区外高新技术企业统计年报表》封面,签字加盖公章后,扫描电子版报送各分园管理机构;营业收入不到2亿元人民币的企业无需提交。张江高新区西岑园填报对象则通过张江示范区火炬计划统计系统(网址:https://hjtj.stcsm.sh.gov.cn/enter.html)进行网上填报,其他事宜同上。

2)月报统计:分园管理机构于报告期次月20日前通过张江示范区火炬计划统计系统进行网上填报。市科委对报表进行审核,审核后分园将领导签字盖章的纸质报表扫描件作为附件上传系统。

3)快报统计:分园管理机构于2026125日前通过张江示范区火炬计划统计系统进行网上填报,市科委对报表进行审核,审核后分园管理机构将领导签字盖章的纸质报表扫描件作为附件上传系统。

4)各填报单位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填报统计数据。张江高新区各分园管理机构应抗牢防治统计造假责任,强化数据审核核查和数据安全管理,规范第三方统计服务机构监管,提升源头统计数据质量,加强统计数据质量管控。

4.统计管理人员联系方式

各分园管理机构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

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  陈俊好、陈焕然  64839009-201202

(二)高新技术企业的统计

1.报表类别

1)《国家高新区企业和区外高新技术企业统计年报表》

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情况报表》

2.统计范围、期限

1)本市近三年内认定或在籍的有效高新技术企业。

2)年报统计调查的期限为202511日至1231日。

3.统计完成要求

1)企业线上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于2026331日前完成《国家高新区企业和区外高新技术企业统计年报表》填报,若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时间在填报截止日期后,可向受理点提出书面延期申请;于2026531日前完成《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情况报表》填报。填报网址为https://hjrz.chinatorch.org.cn/login。填报数据时,如出现系统提示错误须修正,提示的错警因以及同比数据变化较大等情况须提供说明。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情况报表》的,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企业将被取消高企资格。

2)部分企业报送报表封面(电子版):营业收入超过2亿元人民币的高新技术企业,完成网上填报后,需打印《国家高新区企业和区外高新技术企业统计年报表》封面,签字加盖公章后,扫描电子版报送各受理点;营业收入不到2亿元人民币的企业无需提交。

3)受理点审核:各受理点于2026430日前对企业网上提交的数据完成审核,并在系统内报送至市高企认定办。若企业联系方式发生变更,请在火炬统计调查系统上及时做好单位信息更新;若企业未按时填报,请各受理点了解未填报(已撤)原因,并在统计系统中填写未填报原因。

4.统计管理人员联系方式

各受理点联系方式详见附件2

市高企认定办  吴身国  64839009-170

二、创新创业类服务机构

(一)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的统计

1.报表类别

1)《科技型企业孵化器情况统计报表》

2)《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半年报表》

2.统计范围、期限

1)上海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培育库入库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各高质量孵化器,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区级载体。

2)年报统计调查的期限为202511日至1231日;半年报统计调查的期限为202611日至630日。

3.统计完成要求

1)各填报单位于2026213日前完成年报填报(填报网址:https://hjrz.chinatorch.org.cn/login)、提交、打印综合情况统计报表表首页、签字盖章并扫描上传;于2026628日前完成半年报填报。

2)各区科技主管部门于2026214日前完成年报区级审核;于2026630日完成半年报区级审核。

4.统计管理人员联系方式

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    胜、魏素敏  64839009-290287

(二)大学科技园的统计

1.报表类别

1)《国家大学科技园情况统计报表》

2)《国家大学科技园半年报表》

2.统计范围、期限

1)经教育部和科技部(工信部)认定的国家大学科技园。

2)年报统计调查的期限为202511日至1231日;半年报统计调查的期限为202611日至630日。

3.统计完成要求

1)各填报单位于2026213日前完成年报填报、提交、打印综合情况统计报表首页、签字盖章并扫描上传;于2026628日前完成半年报填报。(网址:https://hjrz.chinatorch.org.cn/login

2)各区科技主管部门于2026214日前完成年报区级审核;于2026630日完成半年报区级审核。

4.统计管理人员联系方式

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    胜、魏素敏  64839009-290287

(三)国家技术转移机构的统计

1.报表类别

《国家技术转移机构统计报表》

2.统计范围、期限

1)经科技部认定的国家技术转移机构。

2)统计调查的期限为202511日至1231日。

3.统计完成要求

1)各国家技术转移机构火炬统计填报单位于202631日前完成网上填报。(网址:https://hjrz.chinatorch.org.cn/login

2)市科委于2026320日前完成市级审核。

4.统计管理人员联系方式

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  杨杰翔  64839009-143

(四)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统计

1.报表类别

《生产力促进中心统计报表》

2.统计范围、期限

1)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生产力促进中心;

2)年报数据统计期限为202511日至20251231日。

3.统计完成要求

1)各生产力促进中心统计填报单位于2026331日前完成网上填报。(网址:https://hjrz.chinatorch.org.cn/login

2)市科委于2026415日前完成市级审核。

4.统计管理人员联系方式

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    胜、魏素敏  64839009-290287

三、产业基地集群

(一)国家火炬软件产业基地的统计

1.报表类别

《国家火炬软件产业基地统计报表》

2.统计范围、期限

1)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家火炬软件产业基地;

2)年报数据统计期限为202511日至20251231日。

3.统计完成要求

1)各国家火炬软件产业基地统计填报单位于2026331日前完成网上填报。(网址:https://hjrz.chinatorch.org.cn/login

2)市科委于2026430日前完成市级审核。

4.统计管理人员联系方式

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    胜、魏素敏  64839009-290287

(二)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的统计

1.报表类别

《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统计报表》

2.统计范围、期限

1)经工信部火炬中心批准的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

2)年报数据统计期限为202511日至20251231日。

3.统计完成要求

1)各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统计填报单位于2026331日前完成网上填报。(网址:https://hjrz.chinatorch.org.cn/login

2)市科委于2026430日前完成市级审核。

4.统计管理人员联系方式

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    胜、魏素敏  64839009-290287

(三)创新型产业集群统计报表的统计

1.报表类别

《创新型产业集群统计报表》

2.统计范围、期限

1)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创新型产业集群;

2)年报数据统计期限为202511日至20251231日,月报数据统计期限为填报期当月1日至最后一日。

3.统计完成要求

1)各创新型产业集群统计填报单位于2026331日前完成年报网上填报;月报统计完成时间为次月25日前,系统提交后应将领导签字盖章的报表扫描件作为附件上传。(网址:https://hjrz.chinatorch.org.cn/login

2)市科委于2026430日前完成年报审核。

4.统计管理人员联系方式

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    胜、魏素敏  64839009-290287

四、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请严格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中心关于开展2025年度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落实执行。通知详见http://www.chinatorch.gov.cn/kjb/tzgg/202601/345274f984e04db8b70fa757a62be759.shtml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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