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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 财税法规信息
更新时间:2023年12月6日     阅读:513

最新消息

The Latset News

李强出席首届中国国际供应链促进博览会开幕式暨全球供应链创新发展论坛并发表主旨演讲
Li Qiang Attended the Opening Ceremony of the First China International Supply Chain Promotion Expo and the Global Supply Chain Innovation and Development Forum, and Delivered a Keynote Speech
新华社北京1128日电(记者邹伟、成欣)国务院总理李强1128日在北京出席首届中国国际供应链促进博览会开幕式暨全球供应链创新发展论坛,并发表主旨演讲。
李强表示,中国国际供应链促进博览会是全球第一个以供应链为主题的国家级展会。当前世界经济复苏艰难。正如习近平主席指出,维护全球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稳定是推动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巩固和加强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合作,是各方的利益所系和迫切期盼。中国举办链博会,就是为了顺应时代呼唤,创造一个促进各方加强沟通、深化合作、共谋发展的国际化平台。
1128日,国务院总理李强在北京出席首届中国国际供应链促进博览会开幕式暨全球供应链创新发展论坛,并发表主旨演讲。新华社记者 刘彬 摄
李强指出,历史和现实都证明,当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合作保持稳定、持续深化时,世界各国就普遍受益;当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合作受到阻碍、停滞不前时,世界各国就普遍受损。中国既是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合作的参与者、受益者,也是坚定的维护者、建设者。中方愿同各方一道,把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建设得更具韧性、更有效率、更富活力,为促进世界经济复苏和全球发展繁荣作出更大贡献。
李强就深化产业链供应链国际合作提出四点倡议:一是共同构筑安全稳定的产业链供应链。加强重点产业链在全球范围内的资源协调,不随意干涉市场行为。中国将持续为世界提供优质的中国制造、稳定的中国供给。二是共同构筑畅通高效的产业链供应链。进一步加强全球互联互通,让要素更加便捷循环、有效配置。中国将继续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合作,加强在智能制造、数字经济等领域创新合作。三是共同构筑开放包容的产业链供应链。旗帜鲜明反对保护主义和各种形式的脱钩断链,同时努力促进产业链供应链绿色低碳转型。中国将更深层次融入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体系,积极参与绿色发展领域国际合作。四是共同构筑互利共赢的产业链供应链。推动构建各国广泛参与、优势互补、共享红利的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体系。中国将积极推进同各国的产业、产能合作,带动发展中国家更深度参与全球价值链。希望各国企业家为推动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健运行发挥积极作用。中国将为各国企业来华投资兴业提供更多便利、更好保障。
随后,李强宣布首届中国国际供应链促进博览会开幕。

纳税征管

Tax Administration

Update and Release the List of "Non-contact" Tax and Payment Matters
为贯彻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精神,税务部门不断拓展非接触式”“不见面办税缴费服务,扩大跨省经营企业全国通办涉税涉费事项范围,持续改进办税缴费方式,切实减轻办税缴费负担,更好服务经营主体发展,并根据最新政策及业务调整情况,及时更新《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事项清单》。现将更新后可在网上办理的233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事项予以公布。
在此基础上,税务部门还将进一步依托电子税务局、手机APP、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不断拓宽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渠道,对部分复杂事项通过线上线下结合办理的方式,更好地为纳税人、缴费人服务。
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1
一照一码户信息确认
2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确认
3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变更
4
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
5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6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7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8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
9
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信息报告
10
退税商店资格信息报告
11
出口企业放弃退(免)税权报告
12
其他出口退(免)税备案
13
增值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
14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15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16
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
17
增量房房源信息报告
18
水资源税税源信息报告
19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信息报告
20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21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22
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23
税收减免备案
24
停业登记
25
复业登记
26
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
27
税务注销即时办理
28
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29
发票遗失、损毁报告
30
税务证件增补发
31
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报告
32
发票票种核定
33
发票验(交)旧
34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及作废
35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36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申报
37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一般纳税人申报
38
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申报
39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40
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申报
41
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42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43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44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45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46
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
47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
48
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自行申报
49
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50
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51
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
52
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
53
车辆购置税申报
54
印花税票代售报告
55
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申报
56
水资源税申报
57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58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
59
石油特别收益金申报
60
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
6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
62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
63
通用申报(税及附征税费)
64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
65
委托代征报告
66
房产交易申报
67
申报错误更正
68
申报作废
69
逾期申报
70
财务报表数据转换
71
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企业会计准则)
72
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小企业会计准则)
73
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企业会计制度)
74
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75
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其他会计制度)
76
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
77
税收统计调查数据采集
78
重点税源补充信息采集
79
对外合作开采石油企业信息采集
80
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报告
81
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
82
税费缴纳
83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84
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85
转开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
86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
87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88
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
89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及核销办理
90
出口卷烟相关证明及免税核销办理
91
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
92
补办出口退(免)税证明
93
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94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95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96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97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98
税收减免核准
99
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及调整定额
100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
101
误收多缴退抵税
102
入库减免退抵税
103
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
104
车辆购置税退税
105
车船税退抵税
106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107
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
108
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管理
109
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
110
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申报核准
111
外贸企业外购应税服务免退税申报核准
112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申报核准
113
购进自用货物免退税申报核准
114
出口已使用过设备免退税申报核准
115
退税代理机构结算核准
116
航天发射业务免退税申报核准
117
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核准
118
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核准
119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核准
120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
121
出口退(免)税凭证信息查询申请
122
出口退税资料报送与信息采集
123
纳税信用补评
124
纳税信用复(核)评
125
延(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审批
126
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采集
127
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变更及终止
128
涉税专业服务业务信息采集
129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
130
逾期抄报税远程解锁税控设备
131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
132
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预扣预缴)申报
133
扣缴义务人集中办理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134
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申报
135
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委托代理申报
136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137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
138
多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总年度申报
139
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140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
141
集中办理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缴款
142
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费申请
143
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144
个人所得税异议申诉(被收入”“被任职”“被财务
145
合并分立报告
146
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
147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清税申报
148
注销税务登记
149
特别纳税调整数据采集
150
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取
151
纳税担保申请确认
152
复议申请
153
赔偿申请
154
税务行政补偿
155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的相互协商程序申请
156
发票领用
157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58
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159
代开发票作废
160
发票缴销
161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162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及终止
163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
164
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
165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
166
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采集
167
定期定额户申请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168
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
169
纳税信用修复
170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汇总报送申请
171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复核申请
172
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
173
矿区使用费申报
174
源泉扣缴合同信息采集及变更
175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
176
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报告
177
环境保护税(调整)核定申请
178
代扣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179
税收优惠资格取消
180
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
181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采集
182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重大变化报告
183
增值税留抵抵欠
184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
185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
186
开具无欠税证明
187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188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
189
发票防伪用品领购(税控公司)
190
发票防伪用品核销(税控公司)
191
海关缴款书重号核查
192
特别纳税调查自行调整(缴纳)
193
一般反避税调查延期报送资料
194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申请
195
赔偿申请撤回
196
申请税务人员回避处理
197
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申报核准
198
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
199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
200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申报
201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虚拟户申报
202
社会保险费特殊缴费申报
203
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申报
204
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205
误收多缴退还社保费申请
206
发票退票
207
临时开票权限办理
208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
209
复议听证
210
和解处理
211
查阅行政复议资料申请
212
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报告
213
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报告
214
财产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
215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216
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
217
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
218
发票担保
219
存根联数据采集
220
海关缴款书核查申请
221
发票真伪鉴定
222
居民个人取得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
223
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
224
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
225
转开税收完税证明
226
开具契税信息联系单
227
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
228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评定申请
229
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申请
230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
231
个人所得税无住所居民个人转非居民个人自行纳税申报
232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
233
派员出境个人所得税事项报告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等部门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Announcement on Optimizing and Adjusting the Process of Declaration and Payment of Social Insurance Premiums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2023年第2
  为进一步改善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服务体验,降低办事成本,保障用人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本市自2023121日起,优化调整用人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内容
  自2023121日起,将用人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费人)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优化调整为缴费人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具体范围是:
  (一)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及职工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申报缴费方式及时限
  (一)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
  (二)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15日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已完成申报或核定2023年度社保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无需再次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工资,本社保年度内新增或调整职工缴费工资的,应当向税务部门申报。
  (三)灵活就业人员每月24日前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可选择采用批量扣缴方式或自, 行缴费方式。税务部门扣款时段为每月11日至1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未选择批量扣缴方式或扣款失败的可以在非扣款时段自行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基数,已完成申报或核定2023年度社保缴费基数的灵活就业人员无需再次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基数,本社保年度内新办理参保登记或调整社保缴费基数的,应当向税务部门申报。
  (四)用人单位补缴单位职工所属期202312月前因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产生的补缴(含缴费基数调高)等业务,以及办理政策性补缴等特殊情形的,仍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后,再向税务部门缴纳。
  三、申报缴费渠道
  (一)用人单位可通过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办理缴费工资申报、缴费等业务;也可以通过已开通Tips系统的商业银行进行缴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可通过上海市电子税务局、随申办、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向税务部门办理缴费基数申报、缴费等业务,也可以通过支付宝、微信等APP和已开通税银子系统的商业银行进行缴费。
  四、其他事项
  (一)由于税务部门需对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升级,20231210:00202312424:00时,全市社会保险费缴费业务暂停办理,自1250:00起恢复办理。
  (二)社会保险登记、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核定等业务继续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三)缴费人在办理申报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其他社会保险问题可拨打12333人社咨询热线或者12393医疗保障服务热线咨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税收优惠

Tax Preferential Policies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Announcement on Relevant Tax Policies for the Conversion of Business Oriented Cultural Institutions into Enterprises in the Continuation of Cultural System Reform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
  为进一步支持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现将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三)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其中,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重点新闻网站等整体转制为企业;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等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
  上述所称转制注册之日,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并进行企业法人登记之日。对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则按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或核销事业编制的批复之日(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确定转制完成并享受本公告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
  (二)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
  (三)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整体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
  (四)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五)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依法应经批准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本公告适用于所有转制文化单位。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由中央宣传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并发布名单;地方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地方各级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和发布名单,并按程序抄送中央宣传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已认定发布的转制文化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如果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可持同级党委宣传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函,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变更手续;如果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依照本条规定的条件重新认定。
  三、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应按有关税收优惠事项管理规定办理优惠手续,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将转制方案批复函,企业营业执照,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有关材料,相关部门对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批准文件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四、未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或转制文化企业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已享受优惠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
  五、对已转制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在本公告下发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以后纳税期应缴税款或办理退库。
  六、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至20271231日。企业在20271231日享受本公告第一条第(一)、(二)项税收政策不满五年的,可继续享受至五年期满为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
  20231023

上海科委文件

STCSMC’s Documents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投入基础研究合同登记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Notice on Issuing "Shanghai Enterprise Investment Basic Research Contract Registration Operation Guidelines (Trial)"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投入基础研究合同登记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沪科规〔202316
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强化基础研究发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精神,结合实际,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制定了《上海市企业投入基础研究合同登记操作指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推进落实。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31129
上海市企业投入基础研究合同登记操作指引
(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支持本市基础研究发展,根据《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以下简称《公告》)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政策范围) 本操作指引适用于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活动。
  (一)实施主体:出资方为本市注册的企业,接收方为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其中,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具体条件确定须符合《公告》要求。
  (二)基础研究是指通过对事物的特性、结构和相互关系进行分析,从而阐述和检验各种假设、原理和定律的活动。具体内容判断须依据《公告》要求。
  第三条(税收政策) 出资方和接收方可结合实际享受以下相关政策:
  (一)加计扣除。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二)免征企业所得税。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责任分工)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基础研究合同认定登记,进行基础研究合同信息确认,委托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及相关登记处开展具体相关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按有关规定要求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合同文本)企业出资基础研究应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协议或合同中需明确资金用于基础研究领域。本操作指引附件《基础研究合同(模板)》可供参考使用。
  第六条(操作流程1) 接收方注册在本市的,适用以下操作流程。
  (一)申报类型为基础研究合同认定登记,同一合同不得重复申请登记。
  (二)接收方(合同乙方)注册在本市的,由接收方申请。
  (三)采取在线申请登记,申请人可通过法人一证通登录上海政务一网通办受理平台(https://zwdt.sh.gov.cn),进入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专栏,选择行政确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立即办理-新办”“技术开发合同-基础研究类技术开发合同,并上传合同原件及相关材料的扫描件。
  (四)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对合同主体与合同内容的合规性、相符性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出具《上海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核证明(基础研究)》。申请人可在上海政务一网通办受理平台自行下载打印。
  (五)审核证明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如疑难合同需专家评审的,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七条(操作流程2) 接收方注册在外省市的,适用以下操作流程。
  (一)申报类型为基础研究合同信息确认,同一合同不得重复申请确认。
  (二)出资方(合同甲方)注册在本市、接收方(合同乙方)注册在外省市的,由出资方申请。
  (三)采取线下申请方式,由上海技术交易所(52)登记处受理。申请人需提供合同纸质原件及相关材料,经现场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合同出具材料接收单。
  (四)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合同文本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由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向申请人出具基础研究合同信息确认证明。
  第八条(合同管理) 企业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单位应将本合同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包括企业出资协议、出资合同、相关票据等,出资协议、出资合同和出资票据应包含出资方、接收方、出资用途(注明用于基础研究)、出资金额等信息。
  第九条(监督监管)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单位应做好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的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资金用于基础研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条(违规处理) 对虚构、伪造基础研究合同骗取加计扣除、减免税等优惠政策的合同主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对严重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的相关责任主体,按照程序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
  第十一条(解释条款) 本操作指引由市科委、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施行期限) 本操作指引自2024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1231日。在202211日至20231231日之间签订的协议或合同参照本操作指引执行。
 【相关附件】

 

纳税问答

Tax Question and Answers

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工作超过183天,属于居民个人,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可以进行专项附加扣除。如果外籍个人子女、父母没有护照等身份证件,如何采集信息?扣除信息表中子女、父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应如何填写?
  外籍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超过183天的,是中国税收居民。中国税收居民,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用人单位为外籍个人实报实销或以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费、出差补贴、探亲费,以及外籍个人发生的语言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在201911日至20271231日的过渡期内,仍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享受上述8项补贴免税优惠,但两者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如果确实没有外国护照、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BC)等证件的,可选择其他个人证件,身份证件号码填写本国或本地区的有效证件号码。
问答二
Question 2
我公司是一家新成立的出口企业,请问可以通过哪些渠道申报出口退税?
  税务部门提供了三种免费出口退税申报渠道,供纳税人选用,三种申报渠道分别是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离线申报工具。您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选用其中任一申报渠道,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
问答三
Question 3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能享受什么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一、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二、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三、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本公告所称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判断是否属于上述情形。
问答四
Question 4
问:个人住房房产税缴税渠道的服务时间是怎么安排的?
  答:(一)电子税务局
  1.移动端:即日起,可通过随申办”APP(含随申办支付宝、微信小程序)在线缴纳税款,进入服务有两种方式。
  (1)搜索个人房产税缴纳;(2办事频道-服务大厅-按部门-市税务局-个人房产税缴纳
  2.电脑端:即日起,纳税人可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shanghai.chinatax.gov.cn,栏目: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税费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缴纳),按照网上流程缴税。
  注:推荐移动端缴税,注册登录、在线支付等操作更加便捷。
  (二)税务专窗
  1.应税住房所在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日办公时间。
  2.应税住房所在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个人住房房产税专窗,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办公时间。
  纳税人到税务专窗缴税的,用带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通过POS机当场缴纳税款。
  (三)有关银行
  1.即日起至20231231日,纳税人可到就近的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在本市办理个人业务的营业网点,使用银行卡或现金缴税。
  2.银行网点的服务时间与日常办理个人业务的时间相同,具体可咨询有关银行。
  二、问:当年度应缴纳的个人住房房产税税款如何确定?
  答:税款从纳税人取得应税住房产权的次月起计算,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一)凡在2023年之前取得产权的应税住房,2023年应缴纳税款为认定通知书中确定的年应纳税额。
  (二)凡在20231月至11月期间取得产权的应税住房,2023年应缴纳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当年度应纳税款=年应纳税额÷12个月×当年度应纳税月份数。
  三、问: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需要携带什么资料?
  答:纳税人到银行和税务专窗缴税时,应携带产权人之一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四、问:没有居民身份证能不能办理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
  答:没有居民身份证的纳税人有以下两种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的渠道:
  (一)按照本提示解答一相关内容网上缴税。
  (二)到税务专窗现场缴税,并带好产权人之一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以及应税住房的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或复印件)。
  注:其他缴税渠道只受理持居民身份证的纳税人办理缴税。
  五、问:纳税人(应税住房产权人之一)无法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但需委托他人缴税的,应如何办理?
  答:对受托人无法取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的,须携带以下资料到税务专窗办理缴税:
  (一)委托书原件。
  (二)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应税住房的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或复印件)。
  (四)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六、问:如何获取个人住房房产税纳税清单?
  答:为践行绿色税务理念,创新互联网+税务模式,我局推出了个人住房房产税纳税清单服务功能,税款入库后纳税人可通过该功能查询、保存、打印个人住房房产税电子纳税清单。具体获取方式如下:
  (1)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shanghai.chinatax.gov.cn,栏目:我要办税/证明开具),通过个人住房房产税纳税清单模块获取。
  (2)两种移动端方式之一:①“随申办”APP(劳动就业/个税服务);②“支付宝”APP(市民中心/税务/税务大厅/办税)的个人住房房产税纳税清单模块获取。
  注:在银行缴税的,可在缴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进行上述操作。
  七、问:如何取得完税凭证?
  答:(一)纳税人在银行缴税的,请妥善保存银行收款凭证;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银行缴税,需要取得税务机关完税凭证的,可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shanghai.chinatax.gov.cn,栏目:我要办税/证明开具),获取电子税收完税证明;或至本市任一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或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凭产权人之一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当场开具完税凭证,没有居民身份证的应携带产权人之一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以及应税住房的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或复印件)。
  注:在银行缴税的,可在缴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进行上述操作。
  (二)纳税人在税务专窗缴税的,当场获取完税凭证。
  八、问:纳税人不在上海,如何缴纳房产税?
  答:纳税人不在上海,可按照本提示解答一相关内容网上缴税,也可以委托他人缴纳税款。
  九、问:缴税时发现纳税信息有误怎么办?
  答:纳税人在缴税时发现系统显示的纳税信息有误,可携带有关证明文件、资料,到应税住房所在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办理更正手续。其他征收点不受理信息更正业务。
  十、问:如何查询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应税和缴税信息?
  答:纳税人需要了解自己的应税和缴税信息,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询:
  (一)登录上海税务网站(shanghai.chinatax.gov.cn),打开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税及已缴税情况查询模块进行查询。
  (二)使用上海税务微信公众号,打开涉税查询/房产税查询进行查询。
  (三)使用随申办”APP,打开生活服务/房产税查询进行查询。
  (四)使用支付宝”APP,打开市民中心/税务/房产税查询进行查询。
  (五)携带产权人之一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没有居民身份证的应携带产权人之一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以及应税住房的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或复印件),到应税住房所在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查询。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缴税信息,可在缴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通过上述方式查询。
  十一、问: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后,纳税事项发生变化如何办理变更认定?
  答:纳税人居民家庭住房情况发生变化(如发生家庭原有住房减少、家庭人员增减等情况),涉及应税住房房产税纳税事项调整的,可携带有关证明文件、资料,到应税住房所在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申请办理变更认定手续,从重新认定之次月起调整纳税。其他征收点不受理变更认定业务。
  十二、问:逾期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的渠道及如何加收滞纳金?
  答:凡是逾期纳税的,可按照本提示解答一有关上海电子税务局缴税流程进行网上缴纳;或到应税住房所在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缴纳。逾期缴纳的,当年度税款从次年1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十三、问:经税务机关催报催缴仍拒不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税务机关将会如何处理?
  答:对经催报催缴仍拒不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税务机关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外,还将根据个人信用征信管理相关办法,将欠税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管理。欠税住房权属转移前应缴清房产税税款,未缴清税款的将被限制交易。
  纳税人有其他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问题,可通过拨打021-12366纳税服务热线、登录上海税务网站(shanghai.chinatax.gov.cn)或通过上海税务微博、微信进行咨询,也可到应税住房所在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311

纳税实务

Tax Practise

实务一
虹口税务:推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找人
  科技创新是引领高质量发展的核心。虹口区税务局聚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化政策落实情况,推动人找政策转变为政策找人,确保政策早知快享,为打造虹口科创核爆点贡献税力量。
  政策面培训+精推,强化政策供给精准性。依托e纳税服务品牌,打造碎片时间随听随学的培训辅导途径。通过电子税务局、微工作平台等形式进行一对一”“点对点推送,在政策供给上提高精准性,在政策宣传上提高知晓度。
  服务面专人+团队,提升涉税服务便利度。税收管理员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随时随地解答纳税人政策疑虑,提供专人个性化政策解读与操作指导。同时,围绕涉税疑难问题,建立-专项政策跟踪反馈机制,做到问题快速解决、诉求及时响应,以团队作业法确保纳税人政策享受更顺畅、更便利。
  风控面内督+数控,促进风险防控立体化。做深区局一月一督察品牌,建立税费政策落实一案双查专项台账,主动发现问题,切实严查内错。积极运用税收大数据开展风险排摸及核查,对预缴期、汇缴期、后续管理期三个阶段分别设置风险指标并定期扫描。
  共治面共享+联动,构建税收共治综合体。深化税收精诚共治,主动与区科委、经信委、投促办等部门沟通,建立重点服务企业管理机制,共享高新技术企业、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重点企业最新名单以及政策享受等情况,联动解决企业面临的发展困境,以税收共治护航科技创新。
  下一步,虹口区税务局将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扎实的工作作风进一步优化工作措施,充分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切实提高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和获得感,打造营商环境新标杆。
实务二
Tax practise 2
静安税务:走进宝山路街道企业服务中心开展税务专题培训活动
  为持续赋能专业高效营商服务团队,充分发挥税收职能,助力企业稳定发展,近日,静安区税务局组建专业授课团队,前往宝山路街道宝创空间,为宝山路街道营商办、企业服务中心、宝创空间服务团队开展税务专题培训。
  通过前期调研,授课团队详细了解了区域企业的涉税诉求,形成企业个性化需求清单,针对企业关注的问题制定专题培训方案。围绕新办企业套餐、数电票业务、发票智能赋额、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等内容进行细致讲解,确保宣传辅导精准滴灌
  培训后,区局还与街道营商办就下阶段优化营商工作展开热烈讨论并达成共识。深化共建意识,加强沟通交流。进一步加强与街道营商办及服务团队的沟通联系,将税收宣传做细做精,为企业提供更多个性化服务。拓宽服务平台,注重问计问需。及时收集企业涉税疑点难点,拓展交流平台,畅通沟通渠道,及时为企业解难纾困,助力更多企业在宝山路街道落地生根、发展壮大,努力做到事事有响应、服务有跟进。丰富服务形式,实现资源共享。充分利用宝山路街道现有资源,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提供共性化+个性化多类服务,以更多元、更便捷的形式吸引企业参与互动,不断提升企业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下一步,静安区税务局将定期开展系列专题培训活动,协同各街道提升营商团队专业化水平,学深悟透枫桥经验,从源头化解企业涉税难题,用服务的加速度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为区域营商环境持续注入税动能
实务三
Tax practise 3
人民日报:原拆原建税款怎么算?上海税务部门跨前服务破解涉税新问题
  近日,位于上海火车站东侧的蕃瓜弄小区旧住房改建(拆除重建)项目正式开工,预计三年半后实现居民回搬。原拆原建,对居民而言,不仅煤卫独用,还增加了一定面积,但从法律层面而言,居民们拥有的房屋实际上发生了变化,届时将取得新的不动产登记证书。
  拆除重建过程中的涉税问题,并没有可供参考的先例,无法像一般的旧区改造房屋拆迁,凭动拆迁补偿协议上列明的拆迁成本和取得补偿,用来计算可减免的相应税款。如何在不能创设政策的前提下,运用匹配度最高的政策,既能做到符合当前税收政策规定,又不额外增加居民税收负担?上海税务部门强化政策梳理,反复组织研究,将居民和政府换房作为破局切入点,即如果回搬协议中明确最终新入住的房屋和原有的房屋价值相等,无需支付差价,则实际上抵销了回搬居民可能承担的契税义务。
  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契税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价格的差额。这是现有政策的规定。上海市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处负责人介绍说,援引适用该条政策,较选择动拆迁情形下的契税减免政策,更适合蕃瓜弄项目改造,既能从实际上解决取得新房环节的税负问题,也为地方政府和房地部门加速推动旧区改造省去了逐户签订动迁补偿协议的繁琐程序。
  据悉,自2020年上海市成立城市更新中心专业平台、持续推进旧改工作以来,上海税务部门主动跨前,已参与旧改项目24个,提出合理有效的参考意见10余项,惠及居民5.3万人。
实务四
Tax practise 4
解放日报高质量税收服务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 跨区域涉税事项告别折返跑
  随着长三角一体化的发展,跨省企业群体不断壮大,跨区域涉税问题从个例变成常事。为推动长三角税收一体化实践进一步落地,日前,上海嘉定与苏州昆山、太仓三地税务部门联合发布《嘉昆太三地税务局党建与业务融合 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合作项目》,囊括了税收共治、信息共享、课题共研、机制共建等12个专题合作项目,不断推动主题教育走深走实,以实际行动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税务方案。
  此前,三地税务部门曾协同联动推出长三角通办专窗,为纳税人提供四大类15个跨区域通办涉税事项,缩短了纳税人缴费人的办税缴费路程,将税务服务落实到了最后一公里
  长三角一体化进程中,像嘉昆太三地合作这样的案例不在少数。近月来,青浦、吴江、嘉善三地税务机关采取座谈走访、调查问卷、营商环境体验师活动等方式,以长三角纳税人学堂服务品牌,进一步整合税收宣传辅导资源,开展多元化、主题式的纳税缴费宣传辅导活动,满足长三角区域纳税人缴费人实际涉税需求。
  金山区税务局调查研究课题组在走访时收集到了希望更多涉税事项就近办的诉求。于是,金山区税务局联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社保局等关联业务单位,以《合作备忘录》的形式,首批达成了设立业务联络团队、推出企业政策服务包、探索投诉举报应对机制等多类合作事项,进一步推动跨部门涉税业务合作。

国务院及部门文件

The Council’s and Sector’s Documents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Notice on Forwarding the Implementation Plan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Embedded Service Facilities in Urban Communities by the 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函〔20231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发展改革委《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231119日     
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实施方案
社区是城市公共服务和城市治理的基本单元,实施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在城市社区(小区)公共空间嵌入功能性设施和适配性服务,有利于推动优质普惠公共服务下基层、进社区,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就扎实推进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以务实、可及为导向,聚焦创造高品质生活,推动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有机嵌入社区、公共服务项目延伸覆盖社区,努力把社区建设成为人民群众的幸福家园,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保障基本、优质普惠。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面向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托育、社区助餐、家政便民、健康服务、体育健身、文化休闲、儿童游憩等一种或多种服务。按照精准化、规模化、市场化原则,优先和重点提供急需紧缺服务,确保便捷可及、价格可承受、质量有保障,逐步补齐其他服务。
——分类施策,有序推进。根据不同城市类型和社区特点精准施策,坚持宜建则建、宜改则改,以城市为单位整体谋划,以街道或社区为单元推进,统筹规划、建设、服务、管理,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合力推进共建共享,持续提升服务水平。
——鼓励创新,试点先行。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压实地方政府组织实施、资金投入、建设管理主体责任,中央政府加强统筹推动和支持引导,鼓励各地先行先试、改革探索,充分发挥政策激励和典型示范作用。
——健全机制,持续发展。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统筹调动社会资源,健全优质普惠公共服务向社区延伸下沉的体制机制,积极探索构建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样化建设运营模式,有效盘活利用城市存量资源,实现社区嵌入式服务可持续发展。
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实施范围覆盖各类城市,优先在城区常住人口超过100万人的大城市推进建设。综合考虑人口分布、工作基础、财力水平等因素,选择50个左右城市开展试点,每个试点城市选择100个左右社区作为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先行试点项目。到2027年,在总结试点形成的经验做法和有效建设模式基础上,向其他各类城市和更多社区稳妥有序推开,逐步实现居民就近就便享有优质普惠公共服务。
二、规范建设要求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社区服务设施。根据城市人口分布及结构变化等,围绕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重点面向社区居民适宜步行范围内的服务需求,优化设施规划布局,完善社区服务体系,把更多资源、服务和管理放到社区,布局建设家门口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落实每百户居民拥有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平均不少于30平方米要求,支持有条件的城市达到不少于80平方米。社区嵌入式服务综合体(社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标准由城市结合实际因地制宜设置,面积纳入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统计范围。
(二)加大资源整合和集约建设力度。在完善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基础上,通过改造和新建相结合,大力推进规模适度、经济适用、服务高效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重点推广和优先建设(改造)功能复合集成的社区嵌入式服务综合体(社区服务中心),为居民提供一站式服务。暂不具备条件的社区可插花式分散建设功能相对单一的嵌入式服务设施。支持以片区统筹、综合开发模式推进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
(三)多渠道拓展设施建设场地空间。按照补改一批、转型一批、划转一批、配建一批原则,推动各地开展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场地空间拓展攻坚行动。通过拆除、腾退老旧小区现有空间,整合社区用房、产权置换、征收改建等方式,补建改建一批居民急需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鼓励引导产权人充分利用现有房屋场地,将符合条件的场所优先转为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允许地方政府结合实际,在保持所有权不变前提下,按规定履行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程序后,将国有房产提供给社区发展嵌入式服务。新建社区要按照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原则,加强配套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
(四)完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功能配置。发挥责任规划师(社区规划师)沟通桥梁作用,广泛征求居民意见和诉求,鼓励居民和各类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项目设计,按需精准嵌入服务设施,按照可拓展、可转换、能兼容要求科学配置服务功能,避免一刀切。鼓励服务设施综合设置、复合利用、错时使用。推进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规范化设计,打造幸福邻里品牌。统筹谋划推进设施建设和服务嵌入,试点城市要科学设置服务场景,优先保障设置婴幼儿托位、具有短期托养功能的护理型养老床位的必要空间,避免以行政办公功能替代为民服务功能。
(五)积极推进社会存量资源改造利用。大力优化整合社区配套建设用房等公共空间,清理非必要、不合理用途,腾退资源优先用于发展社区嵌入式服务。加快社区周边闲置厂房、仓库、集体房屋、商业设施等社会存量资源出租转让,用好城市金角银边,对不符合城市发展方向、闲置低效、失修失养的园区、楼宇、学校、房产及土地进行盘活和改造开发,可按照相关规定用于发展社区嵌入式服务。支持引导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盘活闲置用地用房、向周边社区开放职工食堂等,实现共建共享。
(六)健全可持续的建设运营模式。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规模效应,根据居民需求、市场供给和财政能力,科学选择合理可持续的服务模式。通过市场化择优、委托经营等方式,向服务运营主体提供低成本设施建设场地空间。服务运营主体要根据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提供价格普惠的社区服务以及其他公益性服务。探索专业性机构连锁化、托管式运营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构建街道社区小区服务体系。鼓励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团队等多元主体参与运营。引导社区物业、家政公司提供普惠社区服务。
(七)增加高质量社区服务供给。依托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同步实施城市社区美好生活建设行动。支持各地在养老托育、社区助餐、家政便民等领域积极建设培育一批服务优、重诚信、能带动的领跑者企业和服务品牌,在社区嵌入式服务相关培训、示范等方面更好发挥作用。积极培育社区综合服务和专项服务运营主体。加快数字化赋能,提升社区嵌入式服务信息化水平,推动线上线下社区服务融合发展。
三、强化配套支持
(八)统筹建设资金渠道。通过统筹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财政投入、社会力量投入等积极拓宽资金来源。结合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大对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对相关项目优先纳入、应保尽保。通过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对先行试点项目予以引导支持,集中打造一批典型示范。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发挥各类金融机构作用,按照市场化原则为符合条件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提供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政策范围内对符合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支小再贷款条件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和服务运营主体予以支持。
(九)优化项目审批和服务企业登记备案手续。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制定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导则(试行),指导各地组织开展项目建设。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在选址布局时要做好安全评估和安全设施配套建设等工作,允许试点城市经科学评估论证,在坚决守住安全底线前提下,结合实际放宽或简化设施场地面积等要求,探索制定地方建设标准。各地可结合实际加强统筹指导,鼓励以城区、街道等行政区域为单位整合辖区内项目,统一开展前期工作。完善社区嵌入式服务机构的行业准入准营政策,简化相关许可审批办理环节、明确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鼓励各地推广实施一照多址措施,为经营主体依法提供便利、规范的登记、许可和备案服务。
(十)加强规划、建设、用地等政策支持。各地在编制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推进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时要统筹考虑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需求。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试点、社区生活圈构建、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等,合理配置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公共服务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前提下,试点城市可结合实际对老旧小区补建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适当放宽规划条件要求。政府建设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作为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允许5年内不变更原有土地用途。鼓励未充分利用的用地更新复合利用,允许同一街区内地块拆分合并、优化土地流转。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对利用存量建筑改造建设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的,可享受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支持政策。在确保消防安全前提下,允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因地制宜探索优化办理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四、组织实施保障
(十一)加强组织实施。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建立部门协调、省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强化统筹协调和政策保障。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要完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相关制度规范、政策措施,加强统筹协调和评估督导。教育部、民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体育总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有力有序有效推动服务质量提升和规范安全发展。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
(十二)压实地方责任。省级人民政府要强化对本地区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的指导督促。试点城市要落实主体责任,健全组织领导和推进机制,稳妥有序把握节奏、步骤,细化具体建设方案和工作举措,统筹中央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和自有财力加大支持力度,强化过程管理,加强监测评估,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切实推动目标任务落地见效。
(十三)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总结试点经验并组织开展交流互鉴,推动具有示范效应的建设模式和改革举措及时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加强对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实际意义、实践要求、工作成效等方面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及时回应关切,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和参与建设的良好氛围。

 

财会文件

Financial and Accounting Documents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强化金融支持举措 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
Notice on Strengthening Financial Support Measures to Assist the Development and Growth of Private Economy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 
关于强化金融支持举措 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
银发〔2023233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引导金融机构树立一视同仁理念,持续加强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努力做到金融对民营经济的支持与民营经济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相适应,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持续加大信贷资源投入,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一)明确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目标和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定民营企业年度服务目标,提高服务民营企业相关业务在绩效考核中的权重,加大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逐步提升民营企业贷款占比。健全适应民营企业融资需求特点的组织架构和产品服务,加大对科技创新、专精特新、绿色低碳、产业基础再造工程等重点领域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支持民营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和项目建设,积极满足民营中小微企业的合理金融需求,优化信贷结构。合理提高民营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建立健全民营企业贷款尽职免责机制,充分保护基层展业人员的积极性。
(二)加大首贷、信用贷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首贷客户培育拓展行动,加强与发展改革和行业管理部门、工商联、商会协会对接合作,挖掘有市场、有效益、信用好、有融资需求的优质民营企业,制定针对性综合培育方案,提升民营企业的金融获得率。强化科技赋能,开发适合民营企业的信用类融资产品,推广信易贷模式,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持续扩大信用贷款规模。
(三)积极开展产业链供应链金融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供应链脱核模式,支持供应链上民营中小微企业开展订单贷款、仓单质押贷款等业务。进一步完善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功能,加强服务平台应用。促进供应链票据规范发展。深入实施一链一策一批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行动,支持重点产业链和先进制造业集群、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内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
(四)主动做好资金接续服务。鼓励主办银行和银团贷款牵头银行积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对暂时遇到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发展前景、技术有市场竞争力的民营企业,按市场化原则提前对接接续融资需求,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抓好《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银发〔2022254号文)等政策落实落地,保持信贷、债券等重点融资渠道稳定,合理满足民营房地产企业金融需求。
(五)切实抓好促发展和防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增强服务民营企业的可持续性,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健全信用风险管控机制,加强享受优惠政策低成本资金使用管理,严格监控资金流向。加强关联交易管理,提高对关联交易的穿透识别、监测预警能力。
二、深化债券市场体系建设,畅通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渠道
(六)扩大民营企业债券融资规模。支持民营企业注册发行科创票据、科创债券、股债结合类产品、绿色债券、碳中和债券、转型债券等,进一步满足科技创新、绿色低碳等领域民营企业资金需求。支持民营企业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推动盘活存量资产。优化民营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机制,注册全流程采用快速通道,支持储架式注册发行,提高融资服务便利度。
(七)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作用。鼓励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市场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通过担保增信、创设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直接投资等方式,推动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扩容增量、稳定存量。
(八)加大对民营企业债券投资力度。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各类养老金、公募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积极科学配置民营企业债券。支持民营企业在符合信息披露、公允定价、公平交易等规范基础上,以市场化方式购回本企业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
(九)探索发展高收益债券市场。研究推进高收益债券市场建设,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建设高收益债券专属平台,设计符合高收益特征的交易机制与系统,加强专业投资者培育,提高市场流动性。
三、更好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扩大优质民营企业股权融资规模
(十)支持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和并购重组。推动注册制改革走深走实,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行上市和再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赴境外上市,利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继续深化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研究优化并购重组小额快速审核机制,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并购重组提质增效、做大做强。
(十一)强化区域性股权市场对民营企业的支持服务。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突出私募股权市场定位,稳步拓展私募基金份额转让、认股权综合服务等创新业务试点,提升私募基金、证券服务机构等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积极性。支持保险、信托等机构以及资管产品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自愿的前提下,投资民营企业重点建设项目和未上市企业股权。
(十二)发挥股权投资基金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的作用。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支持更多社会资本投向重点产业、关键领域民营企业。积极培育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早期投资力量,增加对初创期民营中小微企业的投入。完善投资退出机制,优化创投基金所投企业上市解禁期与投资期限反向挂钩制度安排。切实落实国有创投机构尽职免责机制。
四、加大外汇便利化政策和服务供给,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引进来
(十三)提升经常项目收支便利化水平。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首办户拓展行动。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更多优质民营企业提供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服务,提升资金跨境结算效率。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统筹运用好本外币结算政策,为跨境电商等贸易新业态提供优质的贸易便利化服务。
(十四)完善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政策。优化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完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结汇便利化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资本项目数字化服务。扩大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便利民营企业统筹境内外资金划转和使用。有序扩大外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登记试点范围,提升外资企业境内开展股权投资便利化水平和民营企业利用外资效率。支持跨境股权投资基金投向优质民营企业。
(十五)优化跨境金融外汇特色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健全汇率风险管理服务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强政银企担保多方联动合作,减轻民营中小微企业外汇套期保值成本。持续创新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应用场景、拓展覆盖范围,为民营企业提供线上化、便利化的融资结算服务。
五、强化正向激励,提升金融机构服务民营经济的积极性
(十六)加大货币政策工具支持力度。继续实施好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重点领域民营企业的信贷投放。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将再贷款优惠利率传导到民营小微企业,降低民营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十七)强化财政奖补和保险保障。优化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简化办理流程,推广线上化业务模式。发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作用。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稳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
(十八)拓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来源渠道。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发放民营企业贷款。对于支持民营企业力度较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符合发债条件的前提下,优先支持发行各类资本工具补充资本。
六、优化融资配套政策,增强民营经济金融承载力
(十九)完善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民营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健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和评价体系。推动水电、工商、税务、政府补贴等涉企信用信息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开放查询,缓解信息不对称。健全失信行为纠正后信用修复机制。
(二十)健全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体系引领作用,稳定再担保业务规模,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理厘定担保费率,积极培育民营企业首保户,加大对民营小微企业的融资增信支持力度。建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风险补偿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本补充和风险补偿机制,进一步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增信分险作用。
(二十一)完善票据市场信用约束机制。支持民营企业更便利地使用票据进行融资,强化对民营企业使用票据的保护,对票据持续逾期的失信企业,限制其开展票据业务,更好防范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引导票据市场基础设施优化系统功能,便利企业查询票据信息披露结果,更有效地识别评估相关信用风险。
(二十二)强化应收账款确权。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等应收账款付款方在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后,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鼓励地方政府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加大辖区内小微企业应收账款确权力度,提高应收账款融资效率。推动核心企业、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加强与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接,通过服务平台及时确认账款,缓解核心企业、政府部门确权难和金融机构风控难问题。
(二十三)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落实以物抵债资产税收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处置以物抵债资产时无法取得进项发票的,允许按现行规定适用差额征收增值税政策,按现行规定减免接收、处置环节的契税、印花税等。推动落实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制度,进一步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不良资产处置。
七、强化组织实施保障
(二十四)加强宣传解读。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宣传解读,丰富宣传形式、提高宣传频率、扩大宣传范围,主动将金融支持政策、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推送至民营企业。发展改革和行业管理部门、工商联通过培训等方式,引导民营企业依法合规诚信经营,珍惜商业信誉和信用记录,防范化解风险。
(二十五)强化工作落实。各地金融管理、发展改革、工信、财税、工商联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推动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堵点、难点问题,强化政策督导,梳理总结典型经验,加强宣传推介,提升政策实效。进一步完善统计监测,加强政策效果评估。工商联要发挥好桥梁纽带和助手作用,建立优质民营企业名录,及时向金融机构精准推送,加强银企沟通。各金融机构要履行好主体责任,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加快政策落实落细。
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Notice on Issuing the Interim Measures for Budget Review Management
财预〔202395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其他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有关精神,为健全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制度,提高预算评审工作的管理水平,我们制定了《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20231028
附件下载:
 
财政部关于印发《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Notice on Issuing the Basic Work Norms for Proxy Accounting (Trial)
财会〔202327号   
附件下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行为,保证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我们制定了《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 
   
2023118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代理记账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Notice on Strengthening and Improving Agency Accounting Work in the New Era
财会〔2023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提高代理记账工作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代理记账工作的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代理记账工作的意见  
  
  20231113
附件 
 
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代理记账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加强代理记账行业监督管理,提高代理记账工作水平,规范会计服务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财会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的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观念,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推进代理记账工作闭环管理,夯实法治基础,强化行业监管,打造法治化、规范化、市场化的营商环境,为提升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国家财经秩序提供有力保障,促进高质量发展。 
  二、进一步健全法治体系 
  (一)健全完善法律规章制度。加快推动会计法修改工作,完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强化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法律责任。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强化代理记账管理有关要求,优化行政监管方式,细化违法违规情形,明确处理处罚标准。指导地方建立健全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加大行业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力度,营造依法依规执业的良好氛围。 
  (二)制定实施行业执业规范。制定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聚焦代理记账业务的主要工作流程与质量要求,形成全国统一的执业规范性文件。推动执业规范有效执行,督促和引导代理记账机构规范执业程序,加强内部管理与质量控制,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强化执业规范运用,将执业规范作为衡量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质量、开展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三、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三)进一步加强行政监督。完善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构建全生命周期管理闭环,建设行业标准信息库,实现分析预警功能,提升非现场监管能力,解决执法力量不足、监管存在盲区等问题。聚焦无证经营虚假承诺等行业突出问题,持续开展专项整治。加强常态化监督检查,严格全覆盖核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重点专项检查,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细化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和要求。加大对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强化反面警示,形成有效震慑。督促代理记账机构做好年度备案、变更登记等工作,加强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核查。 
  (四)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监督作用。完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机制,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政策和业务指导,强化行业协会备案管理,建立健全工作联系机制。推动行业协会吸纳更多会员机构,建立会员机构综合评价体系。引导行业协会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会员信用管理、内部控制建设、服务质量监督等方面的自律监督工作,规范运用信用记录、警示告诫、公开曝光等方法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力度。鼓励行业协会定期开展行业分析工作,加强行业协会间业务交流。将行业协会的评价监督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强化监管、优化服务的重要参考。 
  (五)提升信用监管效能。建立健全代理记账行业信用信息采集、使用和管理制度,利用信息化等手段掌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情况和信用情况。制定实施行业信用评级评价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强化事前信用核查、事中信用评估分级和分类检查、事后奖惩和信用修复的全链条全领域监管,通过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持续加强行业诚信建设。 
  四、促进高质量发展 
  (六)提高数字化服务水平。鼓励地方基于代理记账服务,探索打造涵盖财税咨询、商事登记、金融服务等业务在内的全流程一体化中小微企业管理服务平台,推动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直达快享机制落实。引导代理记账机构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手段,选用或打造数字化业务管理系统,对机构业务开展、合同管理、质量控制、人员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管理,有效提升对内管理和对外服务水平。 
  (七)加大行业人才培养力度。建立完善选、育、管、用全链条机制,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人才培养体系,优化代理记账人才队伍结构,确保人才队伍持续稳定向好。实施代理记账行业人才专项培养计划,注重加强对行业协会负责人、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的培训。推动代理记账机构与大中专院校产教融合发展。丰富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内容,注重职业道德教育,加强诚信建设。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围绕服务会员机构与推动行业发展,创新开展优秀人才培养。 
  (八)强化政策引导。鼓励地方结合实际情况为中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发挥代理记账机构在中小微企业成长发展历程中的专业支持作用,规范中小微企业会计行为,提升中小微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制定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在试点基础上加快推广应用,推动会计数据增信,服务普惠金融政策落实。引导和鼓励在农村财务管理中引入代理记账服务,发挥代理记账机构在规范村级会计核算、服务提升乡村治理效能中的重要作用。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引入代理记账服务,提高会计管理能力与水平。 
  (九)加快转型升级。鼓励代理记账机构不断拓展财税相关业务的广度与深度,创新商业模式,通过优化业务流程、推动服务产品升级,提升核心竞争力。鼓励代理记账机构积极开展品牌建设,通过提升服务质量和扩大市场规模,提升机构知名度。积极打造行业交流平台,总结先进经验做法,持续提升业务水平和发展效能。鼓励发挥规模化优势,通过多维度合作,整合相关领域行业资源,推进行业平台化发展和一体化品牌打造。 
  五、保障措施 
  (十)加强组织领导。财政部加强对全国代理记账工作的统筹谋划,做好顶层设计,建立健全工作联动机制。地方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制定加强和改进代理记账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健全工作落实机制,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见效。 
  (十一)完善协同机制。建立健全财政部门与税务、市场监管等监管部门间的协同机制,积极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推动信息系统对接和数据共享,强化监管资源整合,加强政策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加强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与监督检查机构的协作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压实工作责任,统筹做好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 
  (十二)强化队伍建设。加强一线执法队伍建设,整合行政执法力量,推动执法力量下沉,分级分类分岗位组织专题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配齐配强与执法检查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为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提供有力支撑。 
  (十三)做好宣传引导。各级财政部门及代理记账行业协会要加大代理记账行业政策法规宣传力度,广泛开展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提升行业发展信心与社会形象。 
附件下载:
 
财政部关于严禁会计师事务所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审计服务的通知
财会〔202325
Notice on Prohibiting Accounting Firms from Providing Audit Services through Contingent Fees [2023] No. 25
财政部
关于严禁会计师事务所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审计服务的通知
财会〔2023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有关规定,切实增强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禁止或有收费行为,避免因利益冲突对审计质量产生不利影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职业道德守则和执业准则规定,根据审计工作中所承担的责任、工作量,以及所需的相关资源投入合理确定审计收费,并与客户签署合规的收费安排条款。 
  二、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审计服务,收费与否或者收费多少不得以审计工作结果或实现特定目的为条件。或有收费通常表现为上市奖励费,以及根据审计意见类型、是否能够实现上市、能否实现发债等收取部分或全部审计费用。 
  三、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职业道德守则和执业准则规定,执行有关客户接受与保持程序,谨慎评估提出违规付费要求的客户风险。如果发现客户存在或有付费违规行为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拒绝承接或者终止该项审计业务。 
  四、各省级财政部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要高度重视会计师事务所或有收费问题,把或有收费作为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的重点事项。对于违反本通知相关要求,未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性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31116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
Notice on Issuing Interpretation No. 17 of Enterprise Accounting Standards
财会〔202321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保持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我们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 
   
  20231025 
附件下载: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Notice on Issuing the Handling Regulations on the Connection between the New and Old Accounting Systems of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财政部
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2320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我部修订印发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2314号),自202411日起施行。为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促进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20231023
附件下载: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的通知
Notice on the Revision and Issuance of the Guidelines for the Preparation of Government Comprehensive Financial Reports
财政部
关于修订印发《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的通知
财库〔2023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结合2022年印发的《财政总会计制度》(财库〔202241号)和政府财政财务管理需要,我部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财库〔20195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 
                                                  
20231017 
附件下载:

 

上海市文件

Documents in Shanghai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修订后的《关于本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Notice on Several Opinions on Comprehensively Promoting High Quality Utilization of Land Resources in Shanghai
上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本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规〔202312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本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31024
关于本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土地资源要素配置效率和产出效益,走内涵式、集约型、绿色化高质量发展新路,现就本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覆盖全域土地资源,提升城市综合承载力
  (一)统筹生态、农业、城镇三大空间。守牢2035180万亩耕地保有量、150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底线。到2035年,规划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3200平方公里以内。统筹陆海空间资源,加强自然岸线保护,优化岸线功能布局,生活、生态岸线比例不低于60%,强化滩涂资源保护与利用。
(二)加强控制线管控。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及各类海域保护线,强化底线约束,为可持续发展预留空间。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落地。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划定后,不得随意调整,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同步落实先补后占。城镇开发边界内,强化城镇建设集中布局、集约紧凑发展;城镇开发边界外,重点推进低效工业用地和农村宅基地减量。逐级分类划定文化保护控制线,保护历史文化遗产、自然(文化)景观和重大文化体育设施集聚区,并建立定期评估与更新机制。
  (三)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加强公共服务设施供给,合理确定城镇居住用地规模,统筹总量、结构、布局,增加城镇居住用地特别是各类保障房用地规模,推进城镇开发边界内存量工业用地二次开发和开发边界外低效建设用地减量,保障必要的产业发展空间。坚持农村低效建设用地拆并与优化并重的方针,鼓励利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四)强化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健全耕地保护党政同责制度,完善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加强全域、全要素、全过程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构建保护有力、建设有效、管理有序的耕地保护格局,探索超大城市耕地保护全覆盖、网格化、智能化的分级管控新机制。根据十四五规划目标,锁定不低于150万亩永久基本农田和202万亩耕地保护空间,实施严格管控,落实占补平衡;对202万亩耕地保护空间以外的一般耕地,按照规划计划落实用途管制手续后,有序退出耕地管理,用于生态建设、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设施建设等。确需占用耕地保护空间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在符合规划、严格限定项目类型的前提下,编制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优化方案,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推动永久基本农田调优提质,及时将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
  二、突出以减定增,确保建设用地流量
  (一)大力推进低效建设用地减量化。结合国企存量土地资产盘活、五个新城绿环建设、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等工作,着力推进城镇开发边界外低效建设用地减量化。继续全面实施以用定减、以减定增的用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强化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研究进一步支持减量化推进政策措施,持续加大国企低效用地减量化推进力度。
  (二)强化国土资源利用计划联动管理。统筹安排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准备计划、减量化计划、增量用地计划、存量用地盘活计划。主要依靠减量化和存量盘活产生的建设用地流量有效保障发展。用好极有限的增量建设用地空间,优先保障国家和本市重大战略项目用地指标。继续实施新增建设用地与低效建设用地减量化的全面挂钩,强化市级对全市用地指标的统筹管理力度,畅通市与区、区与区之间用地指标调剂。综合运用预下达、周转暂借、指标平移等措施,多渠道、多方式充分保障各类建设项目用地的合理需求。
  (三)稳步推进土地储备。统筹考虑规划实施时序和土地储备资金情况,合理安排土地储备规模,优化土地储备结构,控制土地储备成本,优先储备存量低效建设用地,探索战略预留区土地储备机制。合理调节储备土地库容,加快推动土地前期开发,有序组织供应。探索建立土地整备机制,根据区域发展和城市更新需要,统筹实施土地储备与土地整理。
  (四)加快批而未供建设用地处置。按照增存挂钩的原则,将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盘活情况作为安排各区政府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重要依据。逐宗分析未供地原因,明确相应处置路径,加快推动处置,保持合理供地率。对用地批文撤销和失效的土地,明确相应用地指标和税费盘活使用政策,鼓励平移使用用地指标。
  (五)探索特定用地不纳入建设用地规模管理新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探索公园绿地、现代农业等生态用地和高压走廊、水源保护地、垃圾填埋场周边等区域依法依规办理用地手续但不纳入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管理的新机制,支持在浦东新区先行先试。
  三、创新存量土地再开发模式,推动城市更新可持续发展
  (一)完善城市更新实施机制。坚持规划引领,在空间布局上进行整体统筹、系统谋划,强调保障民生,分类施策,加快推进两旧一村改造。全面开放、多方引入社会资本,通过创新资源配置方式和政策供给,采用评估、作价、出资、入股、注记等方式,贯通资源、资信、资产、资金,提高各方参与城市更新积极性。允许不适宜单独开发的储备土地,结合其周边的城市更新项目以协议出让方式,供给实施主体一并实施。建立健全责任规划师、责任建筑师、责任评估师联创机制,提升城市更新项目品质并确保可落地实施。
  (二)全面推进“15分钟社区生活圈建设。依托“15分钟社区生活圈基本单元,加快推进一站式服务中心和灵活散点布局、小体量、多功能服务设施或场所的规划建设,不断完善各类设施空间布局,提升社区居住、商业、就业、生态环境、文化、体育、教育、养老、医疗等各类设施和公共空间的服务便利性。
  (三)有序实施低效用地再开发。建立规划-计划-实施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工作体系,从规划土地、政策激励、利益平衡等方面,探索创新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体系。建立土地利用综合绩效评估制度,准确识别低效用地,形成低效用地提质、转型、减量、更新、收储等多路径联动统筹的处置模式。对低效产业用地,在技术改造、能源价格、生态环境、财税信贷、用地保障、信用管理等方面,实施差别化政策。创新低效用地再开发多个门类自然资源资产组合包等资源配置方式。探索零星低效用地通过整合、置换等方式实现成片改造。加强国企对低效用地减量、更新、收储、保留的实施路径的统筹联动,推动国企制定低效用地处置计划并率先实施。
  (四)严格闲置土地处置。建立责任压力传导机制,明确年度处置目标,严控闲置土地总量和新增规模,提高闲置土地处置率。加强各类建设项目土地的供前研判和供后监管,切实预防土地闲置。根据土地闲置原因实施分类处置,全面梳理存在各类历史遗留问题的土地,纳入土地资源统筹,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区域功能定位盘活利用。
  四、保持合理开发强度,提升城市空间品质
  (一)坚持开发强度分层分区管控。主城区坚持双增双减,着力提升城市能级和品质,增加公共空间和公共绿地;新城体现综合性节点城市功能,强调紧凑布局、集约高效发展,提升城市活力和服务水平;新市镇统筹镇区、集镇和周边乡村的作用,注重塑造空间形态特色,打造宜居环境。以强度换空间、以空间促品质,提高开发强度后腾挪出的土地,优先用于增加供给公共绿地、公共空间、服务设施等,形成疏密有致的城市空间格局。
  (二)强化开发强度分类差异化引导。重点地区给予开发强度支持政策。对于城市主中心、副中心、地区中心等公共活动中心区域和市政府明确的重点区域,在单元规划中明确特殊开发强度控制要求。围绕轨道交通站点集聚城市功能,适度提高站点周边土地开发强度,站点600米范围内适用特定强度区政策。风貌旧改地块在满足风貌保护的前提下,兼顾经济平衡因素,经城市设计研究,允许规划开发规模进行转移,优先转移至轨道交通站点600米范围内及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完善的区域。
  (三)集约高效利用产业用地。强化规划管控和产业发展导向,持续稳定产业发展空间总规模。明确高质量产业用地的绩效标准,实施高标准的产业用地准入,提升单位面积土地产出效益。经产业和规划评估,根据需求核定产业用地开发强度,积极支持用地企业合理的工业上楼需求。加强产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严格合同履约管理,规范产业用地以及物业的转让和出租行为。对存量产业用地实施市、区、街镇(园区)等多层级、多部门协同治理,着力提升存量产业用地管理的综合施策水平。
  (四)鼓励土地混合利用。在符合规划用地性质、建设用地兼容性的条件下,鼓励工业、仓储、研发、办公、商业等功能用途互利的用地混合布置、空间设施共享。强化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功能混合、平急两用。探索不同行业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协同开发机制,建立有利于复合兼容的相关行业标准,实行公益性和经营性设施混合的土地供应制度。探索产业用地弹性规划和功能复合的混合利用新机制。
  (五)促进地下空间资源合理利用。完善地下空间基础数据库,加强地质安全监测,近中期重点开发浅层和中层地下空间。优先安排市政、应急防灾等公共基础设施功能,有序适度安排公共活动功能。大幅提高主城区、新城新建轨道交通、市政设施地下化比例,逐步推进现状市政基础设施的地下化改造。依托轨道交通,由主城区向新城扩展利用地下空间。加强地下空间横向连通,加大综合管廊建设力度。对重点开发地区,通过详细规划附加图则,引导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化发展。完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不动产登记制度。
  五、坚持质量绩效导向,提高土地资源经济密度
  (一)完善经营性用地市场配置方式。优化完善多元化的住房结构,合理配置住房套型结构,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优化商办用地供应结构,鼓励开发企业持有商业、办公物业持续运营,提高商业、办公用地供应的有效性和精准度。
  (二)优化产业用地配置方式。强化产业绩效导向,实行产业用地全要素、标准化、差别化的配置方式,保障产业用地持续、充足、主动供应。优化产业用地先租后让、长期租赁、弹性年期等出让制度,支持企业选择适宜的用地方式。实行产业用地地价与产业绩效挂钩,在地价底线管理原则下,由各区政府根据产业项目的绩效、能级等情况,综合研究确定产业用地出让价格。
  (三)高效配置乡村土地资源。通过郊野单元规划落实区、镇国土空间规划核心管控指标,优化调整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统筹各类乡村建设行动。全面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统筹推进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和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细化集体建设用地作价入股路径,完善集体建设用地多元配置政策。稳妥有序盘活存量土地资源,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和多元安置路径。探索激活利用村庄内部非建设用地资源的实施路径。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编制现代设施农业专项规划,加强设施农用地保障。
  (四)健全节约集约用地技术体系。优化调整各类设施用地标准,健全覆盖城乡区域、各行业建设项目的节约集约用地标准体系。鼓励采取节地技术,创新节地模式。强化用地标准的实施,发挥用地标准在规划编制、用地许可和土地利用绩效评价等管理中的引导作用,进一步加强用地规模约束,引导设施综合设置、土地混合利用、社区开放共享。
  六、提升市、区协同效率,优化营商环境
  (一)优化建设项目规划土地审批。建立项目储备库和实施库,提前开展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研究。以行政协助的方式一次性征询相关管理部门意见,将项目的规划条件、土地条件、建设条件和配套要求,纳入规划土地意见书或土地出让条件,一并提供给项目单位。实施区域评估和用地清单制,土地出让前完成有关评估、评价工作,减少企业取得土地后的审批手续。
  (二)市、区一体推动控详规划提质增效。优化本市控详规划管理流程,提升审批效能。全面加强市、区一体,提高控详规划编制审批全周期效能,加强规划高水平引领,带动城市高品质建设。按照规划实施深化管理规定,控详规划批准后,对照实施需求,对符合规划导向、适度的指标变化实行弹性控制,完善规划实施深化适用范围,切实提高审批效能。
  (三)强化土地全生命周期共同监管。各区政府要加强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健全多部门共同监管机制,各部门和街镇在土地出让前,要细化建设、产业和运营等管理要求,明确监管标准;在土地出让后,要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开展日常监管。经营性用地要落实规划公共要素,加强物业持有管理和功能业态引导。产业用地要加强产业绩效评估和土地退出监管,探索建立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企业履约情况的信用管理体系。
  (四)加强土地基础数据高质量支撑。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组织开展年度变更和日常变更调查,建立本市土地利用状况数据动态更新机制。建立本市国土资源利用状况分析评价工作机制,为土地管理工作提供高质量决策支撑。通过数字化手段,创新建立本市土地管理、监测、执法协同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管理-监测-执法闭环规则,服务本市土地管理工作全面提质增效。
  (五)实施土地管理数字化转型。以时空一张图建设为抓手,利用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方式,实现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耕地保护、土地资源利用的智慧化管理。推动应用场景建设,依托市大数据中心公共数据资源平台,建立多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机制,促进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经济社会等多领域信息资源融合与应用,赋能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
  (六)加大耕地保护执法力度。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压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大违法违规用地整治力度。坚决遏制新增违法用地,严格落实违法违规用地快查快处。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妥处置存量违法用地,有序推进违法用地综合整治三年行动等工作。同时,持续做好大棚房、违建别墅、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耕地占补平衡等专项行动。
  (七)严格对区政府履行土地管理职责的监督检查。定期分析、研判土地资源保护利用形势,加强土地管理常态化监督检查,探索市级土地督察制度,检查各区政府在落实耕地保护的主体责任和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推进土地高质量利用等方面的情况,对政府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政策执行不全面、审批严重违规、全生命周期监管不力等情形,采取通报考核、警示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并通过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等部门的贯通机制进行移送追责。
  本意见自20231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10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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