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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 财税法规信息
更新时间:2023年11月3日     阅读:806

法律文件

Law Document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66
Order No. 766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766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已经2023920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11日起施行。
总理李强 
20231016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和网络空间的规律和特点,实行社会共治。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并依据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国家新闻出版、电影部门和国务院教育、电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第四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人民团体、有关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学校、家庭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六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个人信息处理者、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
第七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个人信息处理者、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应当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涉及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诉、举报渠道,通过显著方式公布投诉、举报途径和方法,及时受理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可以向网信、新闻出版、电影、教育、电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第九条 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相关行业规范,指导会员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
第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通过新闻报道、专题栏目(节目)、公益广告等方式,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和有关知识的宣传,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领域加强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 对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网络素养促进
第十三条 国务院教育部门应当将网络素养教育纳入学校素质教育内容,并会同国家网信部门制定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测评指标。
教育部门应当指导、支持学校开展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围绕网络道德意识形成、网络法治观念培养、网络使用能力建设、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等,培育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意识、文明素养、行为习惯和防护技能。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促进公益性上网服务均衡协调发展,加强提供公益性上网服务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改善未成年人上网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为中小学校配备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指导教师、政府购买服务或者鼓励中小学校自行采购相关服务等方式,为学生提供优质的网络素养教育课程。
第十五条 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为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的,应当通过安排专业人员、招募志愿者等方式,以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为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指导和安全、健康的上网环境。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将提高学生网络素养等内容纳入教育教学活动,并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建立健全学生在校期间上网的管理制度,依法规范管理未成年学生带入学校的智能终端产品,帮助学生养成良好上网习惯,培养学生网络安全和网络法治意识,增强学生对网络信息的获取和分析判断能力。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提高自身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教育、示范、引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发、生产和使用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规律和特点的网络保护软件、智能终端产品和未成年人模式、未成年人专区等网络技术、产品、服务,加强网络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改造,促进未成年人开阔眼界、陶冶情操、提高素质。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专门供未成年人使用的智能终端产品应当具有有效识别违法信息和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益、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便于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等功能。
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需要,明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专门供未成年人使用的智能终端产品的相关技术标准或者要求,指导监督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专门供未成年人使用的智能终端产品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
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应当在产品出厂前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采用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安装渠道和方法。智能终端产品销售者在产品销售前应当采用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的情况以及安装渠道和方法。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合理使用并指导未成年人使用网络保护软件、智能终端产品等,创造良好的网络使用家庭环境。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或者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网络平台服务的设计、研发、运营等阶段,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特点,定期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影响评估;
(二)提供未成年人模式或者未成年人专区等,便利未成年人获取有益身心健康的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
(三)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合规制度体系,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情况进行监督;
(四)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专门的平台规则,明确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并以显著方式提示未成年人用户依法享有的网络保护权利和遭受网络侵害的救济途径;
(五)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其他合法权益的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停止提供服务;
(六)每年发布专门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社会责任报告,并接受社会监督。
前款所称的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或者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网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网络信息内容规范
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革命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未成年人家国情怀和良好品德,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等的网络信息,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清朗网络空间和良好网络生态。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残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网络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网络信息。
第二十三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中含有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实施违反社会公德行为、产生极端情绪、养成不良嗜好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该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信息展示前予以显著提示。
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家新闻出版、电影部门和国务院教育、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在前款规定基础上确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具体种类、范围、判断标准和提示办法。
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中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在首页首屏、弹窗、热搜等处于产品或者服务醒目位置、易引起用户关注的重点环节呈现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未成年人进行商业营销。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发送、推送或者诱骗、强迫未成年人接触含有危害或者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网络信息。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欺凌行为的预警预防、识别监测和处置机制,设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保存遭受网络欺凌记录、行使通知权利的功能、渠道,提供便利未成年人设置屏蔽陌生用户、本人发布信息可见范围、禁止转载或者评论本人发布信息、禁止向本人发送信息等网络欺凌信息防护选项。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欺凌信息特征库,优化相关算法模型,采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和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网络欺凌信息的识别监测。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组织、教唆、胁迫、引诱、欺骗、帮助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八条 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和认知能力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九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信息,发现违反上述条款规定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并对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上述信息的用户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服务、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信息未予显著提示的,应当作出提示或者通知用户予以提示;未作出提示的,不得传输该信息。
第三十条 国家网信、新闻出版、电影部门和国务院教育、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发现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信息的,或者发现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信息未予显著提示的,应当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对来源于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依法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第四章 个人信息网络保护
第三十一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未成年人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的,应当依法要求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提供未成年人真实身份信息。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不提供未成年人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相关服务。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网络直播发布者真实身份信息动态核验机制,不得向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未成年人用户提供网络直播发布服务。
第三十二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关于网络产品和服务必要个人信息范围的规定,不得强制要求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非必要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不得因为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不同意处理未成年人非必要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拒绝未成年人使用其基本功能服务。
第三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能力、掌握个人信息范围、了解个人信息安全风险,指导未成年人行使其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等权利,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益。
第三十四条 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依法请求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提供便捷的支持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查阅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种类、数量等的方法和途径,不得对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合理请求进行限制;
(二)提供便捷的支持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复制、更正、补充、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功能,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
(三)及时受理并处理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申请,拒绝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行使权利的请求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依法提出的转移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请求,符合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条件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转移的途径。
第三十五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立即启动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向网信等部门报告,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事件情况以邮件、信函、电话、信息推送等方式告知受影响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
个人信息处理者难以逐一告知的,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及时发布相关警示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对其工作人员应当以最小授权为原则,严格设定信息访问权限,控制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知悉范围。工作人员访问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经过相关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管理人员审批,记录访问情况,并采取技术措施,避免违法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
第三十七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每年对其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合规审计,并将审计情况及时报告网信等部门。
第三十八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私密信息或者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的个人信息中涉及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停止传输等必要保护措施,防止信息扩散。
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未成年人私密信息发现未成年人可能遭受侵害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章 网络沉迷防治
第三十九条 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预防和干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从事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预防和干预活动的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的指导和培训,提高教师对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早期识别和干预能力。对于有沉迷网络倾向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共同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
第四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指导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网络,关注未成年人上网情况以及相关生理状况、心理状况、行为习惯,防范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四十二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防沉迷制度,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及时修改可能造成未成年人沉迷的内容、功能和规则,并每年向社会公布防沉迷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三条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的特点,坚持融合、友好、实用、有效的原则,设置未成年人模式,在使用时段、时长、功能和内容等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提供相应的服务,并以醒目便捷的方式为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提供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第四十四条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合理限制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在使用其服务中的单次消费数额和单日累计消费数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
第四十五条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流量至上等不良价值倾向,不得设置以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为主题的网络社区、群组、话题,不得诱导未成年人参与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网络活动,并预防和制止其用户诱导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
第四十六条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等必要手段验证未成年人用户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游戏账号租售服务。
第四十七条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完善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游戏规则,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游戏内容或者游戏功能。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适龄提示要求,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和认知能力,通过评估游戏产品的类型、内容与功能等要素,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明确游戏产品适合的未成年人用户年龄阶段,并在用户下载、注册、登录界面等位置予以显著提示。
第四十八条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网信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义务的情况,指导家庭、学校、社会组织互相配合,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预防和干预。
国家新闻出版部门牵头组织开展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关于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时段、时长、消费上限等管理规定。
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指导有关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学校等,开展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所致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的基础研究和筛查评估、诊断、预防、干预等应用研究。
第四十九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以虐待、胁迫等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职责的,由教育、文化和旅游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监护人所在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依法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等。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网信、新闻出版、电影、教育、电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网信、新闻出版、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网信、新闻出版、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未成年人保护负责人。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网信、新闻出版、电影、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产停业或者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由网信、新闻出版、电影、教育、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七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相关许可,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同类网络产品和服务业务。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给未成年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智能终端产品,是指可以接入网络、具有操作系统、能够由用户自行安装应用软件的手机、计算机等网络终端产品。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2411日起施行。

纳税征管

Tax Administration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优化本市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即买即退集中办理方式的通知
Notice on Optimizing the Centralized Processing Method of "Buy and Refund" for Exit Tax Refunds for Overseas Travelers in Shanghai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关于优化本市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即买即退集中办理方式的通知
沪税函〔202381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提升本市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即买即退集中办理方式的便利度,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现决定进一步优化办理方式并增设集中退付点。
一、优化即买即退集中办理方式
符合即买即退适用条件的境外旅客,在设有集中退付点的商场内退税商店购买退税物品,并索取《离境退税申请单》后,可至代理机构设在该商场的离境退税即买即退集中退付点,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先行领取相当于退税物品实退增值税款的等额人民币,领取方式可以为现金或第三方便捷支付。
二、增设即买即退集中退付点
在前滩太古里(东育路5001-9号)、港汇恒隆广场(虹桥路1号)增设离境退税即买即退集中退付点。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31018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更新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名单的通知
Notice on Updating the List of Sino-foreign Cooperative Oil (Gas) Field Development and Production Enterprises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更新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税〔20235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海洋油(气)企业经营变化情况,现就销售或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适用出口退税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3二、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具体范围所列企业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在(一)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项下企业中删除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荔湾作业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文昌13-1/2油田作业公司。
(二)在(二)中国海洋石油对外合作公司项下企业中增加博道长和石油有限公司、哈斯基石油作业(中国)有限公司、爱思开新技术株式会社和爱思开尔世恩株式会社,并删除台南-潮汕石油作业有限公司。
(三)对(四)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下属企业项下企业名称进行变更:将胜利石油管理局海洋钻井公司调整为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海洋钻井公司;将中国石化集团上海海洋石油局调整为中国石化集团上海海洋石油局有限公司;将上海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总公司调整为中石化海洋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七条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按上述调整后的企业名单执行。
三、本通知自上述企业设立登记、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3107

 

土地增值税

Land Value Increment Tax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Announcement on Continu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Land Value Added Tax Policies Related to Enterprise Restructuring and Reorganization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
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优化市场环境,现就继续执行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六、改制重组后再转让房地产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照改制重组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确定;经批准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为作价入股时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按购房发票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按照改制重组前购房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本次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项目金额,购买年度是指购房发票所载日期的当年。
七、纳税人享受上述税收政策,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八、本公告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九、本公告执行至202712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922

综合税收

Overall Taxes

Announcement on Tax Policies Related to the Transformation of Business Cultural Institutions into Enterprises in the Continuation of Cultural System Reform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
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
为进一步支持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现将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三)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其中,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重点新闻网站等整体转制为企业;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等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
上述所称转制注册之日,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并进行企业法人登记之日。对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则按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或核销事业编制的批复之日(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确定转制完成并享受本公告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
(二)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
(三)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整体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
(四)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五)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依法应经批准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本公告适用于所有转制文化单位。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由中央宣传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并发布名单;地方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地方各级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和发布名单,并按程序抄送中央宣传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已认定发布的转制文化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如果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可持同级党委宣传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函,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变更手续;如果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依照本条规定的条件重新认定。
三、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应按有关税收优惠事项管理规定办理优惠手续,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将转制方案批复函,企业营业执照,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有关材料,相关部门对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批准文件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四、未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或转制文化企业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已享受优惠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
五、对已转制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在本公告下发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以后纳税期应缴税款或办理退库。
六、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至20271231日。企业在20271231日享受本公告第一条第(一)、(二)项税收政策不满五年的,可继续享受至五年期满为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
20231023

上海科委文件

STCSMs Documents

上海科委关于印发《上海市高质量孵化器建设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Notice on Issuing the "Shanghai High Quality Incubator Construction Evaluation Management Measures (Trial)"
上海科委
关于印发《上海市高质量孵化器建设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科规〔202314
上海市高质量孵化器建设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发挥科技孵化器在全过程创新、全要素集聚、全链条加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持续优化科创生态体系,依据《上海市高质量孵化器培育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位)本办法中高质量孵化器是以全球一流孵化人才为核心牵引,聚焦硬科技创新策源、颠覆性科技成果转化、高成长科技企业孵化以及全要素资源整合的高水平创新创业服务机构,是本市创新生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分为高质量孵化器高质量培育孵化器两类。
第三条(目标)通过加快培育一批产业领域聚焦、专业能力凸显、示范效应明显的高质量孵化器,带动全市科技孵化器从基础服务向精准服务、从集聚企业向孕育产业、从孵化链条向厚植生态转变,引领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支撑国际科创中心建设。
第四条(部门职责)发挥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联席会议作用,由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上海科创办、相关区政府等共同组成的上海市高质量孵化器建设工作推进小组(以下简称推进小组)。推进小组负责高质量孵化器建设有关工作,做好统筹协调、规划布局、政策实施、跟踪服务、考核评价等。推进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委,负责具体事项落实。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落实高质量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相关任务,共同提升科创能级,营造科创生态。
第二章  建设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建设主体)高质量孵化器由一流孵化人才、科技领军企业、知名高校(大学科技园)、科研院所、顶尖投资机构等牵头建设,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聚焦本市“2+3+6+4+5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创新发展前沿方向和重大需求,特色鲜明,专业化程度高。
(二)孵化领军人物长期从事孵化相关领域工作,熟悉相关领域发展趋势、技术创新特点、产业发展规律、投融资情况等,且具有较高的行业影响力和号召力。
(三)拥有专业化的孵化服务与管理运营团队,具备技术和产业敏锐度,擅长企业经营和市场拓展。孵化器发展模式和战略清晰合理,人才培养、团队激励等方面模式先进、机制灵活,专业服务收入稳定,且在总收入中占较大比重。
(四)具有投资功能,实施孵投联动。与各级各类政府母基金合作,共同出资设立早期硬科技投资基金,具备良好自我造血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具备发现、筛选一批前沿性、颠覆性、关键核心、卡脖子技术和人才的能力,能提供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的孵化服务,在孵化培育创新型科技企业方面有着丰富成效和经验。
第六条(建设流程)高质量孵化器建设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遴选。市政府职能部门、相关区政府根据科技、产业领域发展布局,对照高质量孵化器建设主体的基本条件,结合行业能级、现有基础、资源禀赋、发展成效等,遴选相关领域的孵化器建设主体,形成备选名单。
(二)推荐。市政府职能部门、相关区政府在遴选的基础上,与孵化器建设主体围绕建设周期、目标、任务、投入经费、绩效评价指标等内容进行协商,形成建设方案。
(三)确立和公布。对于已充分具备建设条件的,纳入全市高质量孵化器建设布局并对外公布。对于建设条件尚不充分,但孵化领域建设内容确属紧缺需求的,可作为高质量培育孵化器,纳入全市布局并对外公布。
(四)启动支持。由第三方机构对高质量孵化器建设方案开展综合论证,提出论证意见,根据论证意见给予相应的支持。
第七条(建设支持周期)高质量孵化器建设支持周期一般为三年;高质量培育孵化器建设支持周期一般为两年。
第三章  日常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合同式管理)对纳入建设布局的高质量孵化器,采取合同式管理。高质量孵化器建设主体与市科委、相关区政府签署三方合同,约定建设目标和周期、具体任务、资金投入、考核评价指标(综合及年度)等,按合同推进高质量孵化器建设。
第九条(变更程序)高质量孵化器建设内容(指标等)一般不进行调整。如发生名称、场地位置、实际控制人、不可抗力等重大事项变更的情形,应提前3个月向市科委和所在区政府报告,并提请推进小组审议予以确认。
第十条(信息报送)高质量孵化器应当根据要求定期汇总孵化企业情况、孵化器经营情况、重要变动等信息数据,编制季度、年度报告并及时报送。
第十一条(宣传)高质量孵化器应当通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和自媒体等形式,对外发布孵化器的基本信息、产业优势、孵化服务经验、成效等,提升知名度和影响力,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高质量孵化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制度,持续提升运营能力,自觉接受专项审计、绩效评价。
高质量孵化器存在以下情形的,经核实,将视情节采取约谈、暂停经费资助、终止建设、追回已拨经费、依法追究民事或提请追究刑事责任等举措,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科研信用记录,必要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布:
(一)弄虚作假,存在影响公正评价的;
(二)存在违规经营、虚假宣传等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变化,逾期未及时报告的;
(四)未及时提交季度、年度发展情况报告的;
(五)违反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将被依法追究责任的。
第四章   支持内容和方式
第十三条(资金支持)高质量孵化器建设财政资助资金,包括启动建设经费、年度运营补贴、绩效评价后奖励等。
(一)资金支持内容
启动建设经费包括:孵化空间建设、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支持经费;
年度运营补贴包括:专业服务能力建设、孵化人才(团队)建设、举办资源对接活动等支持经费;
绩效评价后奖励包括:建设期满后,对超额完成的绩效指标给予相应的奖励经费。
(二)资金支持来源
高质量孵化器财政资助资金中,启动建设经费由区级财政经费安排,年度运营补贴、绩效评价后奖励由市区两级安排。
(三)资金支持原则
根据建设任务和考核目标对高质量孵化器财政资助资金进行论证,实行总额控制、专账核算、分阶段拨付。其中:
启动建设经费由各区结合实际制定操作细则,支持经费原则上不高于高质量孵化器建设总投入经费的50%
年度运营补贴在三方合同订立后拨付第一年支持资金,市级资金支持高质量孵化器最高1000万元/家、高质量培育孵化器最高300万元/家;第二、第三年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和实际使用情况,分别给予高质量孵化器最高500万元/家、高质量培育孵化器最高200万元/家的支持资金。所在区按1:1比例给予经费支持。市区两级支持资金之和,原则上不高于高质量孵化器年度运营总体投入经费的50%
建设期满后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其中,高质量孵化器市级奖励资金最高500万元/家、高质量培育孵化器市级奖励资金最高200万元/家。所在区按1:1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人才保障)给予高质量孵化器人才引进重点机构推荐权,可优先推荐其运营团队中核心人员、在孵企业核心人员等享受落户政策。
全市将高质量孵化器内符合条件的海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纳入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体系,在出入境、停居留、工作许可等方面给予便利。
第十五条(金融联动)优先支持高质量孵化器联动政府母基金,设立早期硬科技投资种子基金;在基金注册、投资退出、出资比例、超额收益让渡等方面试点特别规定。
第十六条(场景开放)鼓励高质量孵化器挖掘产业数字化、智能化和绿色化转型需求,打造创新型应用场景,优先推荐纳入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目录”“创新产品目录,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第十七条(其他支持)高质量孵化器在用地、调规、环评等方面有需求的,优先给予支持。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主要内容和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评价方式)市科委、相关区对高质量孵化器的建设运行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及建设期满后的综合绩效评价。具体包括:
(一)评价原则。评价按照一体一策原则,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评价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评价程序。按年度发布绩效评价通知。高质量孵化器按要求提交年度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年度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经所在区政府同意后报市科委。市科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评价内容)高质量孵化器评价内容包括:
硬科技孵化服务能力:包括孵化培育企业、技术攻关支持、知识产权建设、创新服务供给、未来产业技术培育、孵化企业创新能力等情况和成效;
资源集聚能力:包括专业资源对接、服务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搭建跨境孵化服务渠道,举办国际化活动、有影响力专业赛事等情况和成效;
可持续发展能力:开展专业化服务、投孵联动等情况和成效;
区域创新辐射带动能力:孵化企业流动性、毕业企业落地率、发展贡献度等情况和成效;
其他方面: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项目指标完成情况等。
第二十条(年度评价结果及运用)根据合同约定的年度指标的完成情况,确定高质量孵化器年度评价等级。具体分为:
(一)继续支持,启动第二年支持,并足额拨付支持经费;
(二)暂停支持,暂缓启动第二年支持,暂缓或核减拨付支持经费,督促孵化器进行整改;
(三)停止支持,合同终止,不再拨付支持经费,退还已拨付的市区两级财政经费剩余部分。
第二十一条(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及运用)市科委会同相关区,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高质量孵化器履行合同(任务书)和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按照合同(任务书)约定,对超额完成的绩效指标给予奖励。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解释)本办法(试行)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有效期)本办法自202310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109日。

 

税收优惠

Tax Incentives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关于明确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税费扣减标准的公告
Announcement on Clarifying the Tax Deduction Standards for Key Group Entrepreneurship and Employment Tax Policies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
关于明确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税费扣减标准的公告
沪财发〔202311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公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中的本市税费扣减标准事项明确如下:
一、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三、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11日至20271231日。纳税人在20271231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本公告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特此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1011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明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税费扣减标准的公告
Announcement on Clarifying the Tax Deduction Standards for Self-employment Retired Soldiers' Entrepreneurship and Employment Tax Policies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关于明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税费扣减标准的公告
沪财发〔20239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公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中的本市税费扣减标准事项明确如下: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 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三、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11日至20271231日。纳税人在20271231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特此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3927

 


纳税问答

Tax Question and Answers

问答(1-5
Question 1-5
个人股权转让涉税相关热点问题
1.我个人股权转让给了其他人,那么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是如何规定的呢?
答: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受让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均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认真履行扣缴税款义务。
2.我股权转让之后,应该在哪里纳税呢?
答: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股权转让所得纳税人需要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办理纳税申报。
3.什么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4.对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的违约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股权转让纳税(扣缴)申报,应当报送哪些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扣缴)申报时,还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纳税实务

Tax practise

实务一
Tax practise 1
闵行税务局
为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坚定企业发展信心,闵行区税务局前往辖区内部分专精特新企业调研企业发展情况,解答政策难题,以高质量的税费服务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在走访调研过程中,闵行税务有关负责人认真倾听企业发展中面临的考验和困难,了解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情况,并就企业提出的制造业企业总部留沪、生产功能外迁期间遇到的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进行充分的讲解与交流,解决企业对先进制造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新政、研发费加计扣除和增值税即征即退相关政策操作疑问。
下一步,闵行区税务局将进一步梳理当前企业发展中的堵点、难点和痛点,建立定期回访长效机制,及时上报、及时解决,努力营造更加和谐的税收营商环境。
实务二
Tax practise 2
松江税务:开展个体工商户专项辅导
  为落实落细延续、优化和完善的系列税费优惠政策,助力民营企业发展,近日,松江区税务局开展个体工商户专项辅导,进一步加大政策找人力度,切实打通税费政策宣传最后一公里
  根据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行业、规模大小等实际情况,区局制定了分类分批培训辅导方案,并联合护税办、经济园区排摸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享受及日常办税遇到的疑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准备辅导内容,编写培训材料、操作手册等。
  现场辅导中,区局辅导团队宣讲了个体工商户相关的税费优惠政策,并由易到难依次讲解了电子税务局登录、发票申领、蓝字发票开具、增值税纳税申报、经营所得申报等内容。随后,通过现场模拟操作,为个体工商户细致解答实操疑难。同时,着眼常态化辅导,建立微信辅导群,持续解答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享受以及业务办理相关问题,切实提升辅导质效。
  接下来,区局将持续在精准推送、精细辅导、便民办税等方面优化服务举措,不断加大个体工商户培训辅导力度,帮助个体工商户解决急难愁盼,助力个体工商户发展成长。
实务三
Tax practise 3
奉贤税务:政策红利送上门 税费优惠暖人心
  为保障企业能及时享受到延续优化的税费政策红利,奉贤区税务局多措并举,精准发力,助力纳税人缴费人直达快享各项税收优惠。
  奉贤区的某饮品店是符合优惠政策的一家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是一位三十多岁的年轻退役军人,区局与经营者陈女士积极沟通并说明情况后,由区局减税办牵头,联同个税科、纳服科共同前往该饮品店,开展政策找人·税惠护航上门送政策活动。
  针对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较小,财税知识薄弱的情况,税务干部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贴近生活的实例向她详细介绍最新税费优惠政策及电子税务局的相关操作,帮助纳税人算清红利账、解答涉税疑难,确保税费优惠政策落地生效。我是一名退役军人,这家饮品店是一家个体工商户,在实际经营中也都是我自己上手操作各项涉税事项,这次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上门手把手辅导,真是太方便了!我收获很多,也感受到了国家对我们退伍军人的关怀!陈女士感慨地说。
  未来,区局将持续优化服务举措,针对不同税费优惠政策的适用主体,采取不同的宣传辅导途径,进一步实现政策找人,助力推进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工作行稳致远。
实务四
Tax practise 4
黄浦税务:黄老师工作室走出去,周末不打烊服务走进中德人才论坛
  923日,以职引未来为主题的《2023中德人才论坛暨职业展》在黄浦区八号桥创意产业园区举办,发布宜商黄浦·益起同行四大专项行动。为优化黄浦宜商环境,服务外企税费政策咨询需求,推动就业创业群体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区局积极响应活动号召,区局黄老师工作室主动提供周末不打烊服务,协助活动顺利举行。
  此次会展区局在展厅内设立政策咨询台,一方面,以各类税费优惠政策为矩阵,面向大型企业及重点就业群体,提供线下面对面咨询服务;另一方面,主动推介区局十通八达社会共治品牌及三室两厅专属服务区,活动开办期间,不时有企业工作人员和求职人才前来咨询相关政策,黄老师工作室成员进行了细致耐心解答,并附上详细的税费优惠手册,让前来咨询的参会人员更直观地了解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今年是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第十年,区局始终以办好惠民事,服务现代化为主旨,不断拓宽税费政策服务渠道,确保各项税费政策及时落实落细、落准落稳,提高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及获得感。

 

国务院及部门文件

The Council’s and Sector’s Documents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约谈工作指引》的通知
Notice on Issuing the "Guidelines for Law Enforcement Interviews to Eliminate and Restrict Competition through Abuse of Administrative Power"
国市监竞协发〔202393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约谈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局(厅、委):
现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约谈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充分发挥约谈制度作用,切实提升反垄断执法效能。
市场监管总局
20231023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约谈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了更好发挥反垄断执法约谈制度作用,规范约谈工作,警示引导有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主动改进有关政策措施,推动及时有效解决不当干预市场竞争问题,提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执法效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约谈,是指反垄断执法机构约见涉嫌违反反垄断法规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指出涉嫌违法问题,听取情况说明,要求其提出改进措施,引导其主动消除相关竞争限制,并跟踪执行效果的执法措施。
第三条  约谈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警示、引导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实施。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反垄断执法机构包括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第五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立案调查前、立案调查期间、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后、线索核查或者案件调查结束后,可以依法实施约谈。
实施约谈不影响依法采取立案、调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等其他执法措施。
第六条  约谈对象为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由多个部门联合实施的,可以视情况约谈牵头部门、主要责任部门或者多个部门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约谈多个部门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可以采取集中约谈或者个别约谈的方式。
第七条  约谈可以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单独实施,也可以邀请被约谈方的有关上级机关或者其他部门共同实施。
邀请有关部门共同实施约谈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与共同实施约谈的单位主动沟通,并就约谈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可以委托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约谈。
第八条  根据约谈工作需要,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邀请媒体、行业协会、专家学者、相关经营者、社会公众代表等列席约谈。
第九条  约谈开始前,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拟定约谈方案,约谈方案应明确约谈方、被约谈方、列席约谈方、约谈事由、约谈时间和地点、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可能有效实施的改进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启动约谈程序,应当填写内部审批表并附约谈方案,经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原则上应当于约谈实施的3个工作日前,向被约谈方送达《执法约谈通知书》。《执法约谈通知书》应当载明事由、时间、地点、联系方式、有关要求等事项,并加盖反垄断执法机构印章。
因紧急情况确需立即实施约谈的,可以按照本指引第十条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后立即实施。
第十二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被约谈方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以及拟采取的改进措施等。
第十三条  约谈应当由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负责人或者执法人员主持。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安排2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参与约谈。
第十四条  约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约谈开始前,主持人核实约谈各方身份;
(二)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法律法规依据,指出存在的涉嫌违法问题,要求被约谈方提出改进措施;
(三)被约谈方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四)约谈方提出意见和要求,并进行普法宣传和竞争倡导;
(五)被约谈方对有关意见和要求进行表态;
(六)执法人员、被约谈方对约谈记录确认后签字或者盖章。
约谈过程中,被约谈方可以陈述意见,约谈方可以对被约谈方陈述的意见进行回应。根据约谈工作需要,约谈方可以邀请列席约谈方提供参考意见。
第十五条  约谈应当制作《执法约谈记录》。《执法约谈记录》应当如实、全面反映约谈情况,并由2名执法人员和被约谈人逐页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原则上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录音笔、摄像机等执法设备记录约谈实施全过程,约谈视听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2年。
第十六条  改进措施应当达到消除相关竞争限制的效果。提出的改进措施应当具有合法性、可行性和有效性,包括改进措施的具体内容、改进措施的预期效果和改进措施的履行期限等。
第十七条  约谈现场提出的改进措施不符合本指引第十六条要求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被约谈方在3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并书面提交盖章的改进措施报告。
第十八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跟踪被约谈方改进措施的执行效果,可以要求被约谈方提交改进措施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九条  约谈后,被约谈方立即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的,可以认定为符合《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主动采取措施停止相关行为、消除相关竞争限制的情形。
被约谈方未执行、未按期执行改进措施或者执行改进措施未达到效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被约谈方继续执行改进措施或者采取其他执法措施。
第二十条  约谈结束后,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将约谈情况通报被约谈单位的有关上级机关。
第二十一条  约谈结束后,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备案报告。备案报告内容包括约谈事项来源和背景、涉嫌违法事实、认定依据、约谈总体情况、约谈内容、各方意见、约谈后被约谈方改进情况或者书面反馈情况、分析研判以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第二十二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向市场监管总局及时更新约谈实施及约谈效果跟踪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公开约谈情况,提升执法效果。
第二十四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实施约谈和跟踪改进措施执行效果的过程中发现的被约谈方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五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将执法约谈审批表、约谈方案、约谈通知书、约谈记录、备案报告、改进措施报告、改进措施执行情况报告等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立卷、归档。
第二十六条  约谈实施情况纳入反垄断执法机构执法工作统计。
第二十七条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指引制定本地区约谈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国务院关于在上海市创建丝路电商合作先行区方案的批复
Reply on the Plan to Create a Pilot Zone for "Silk Road E-commerce" Cooperation in Shanghai
国务院
关于在上海市创建丝路电商
合作先行区方案的批复
国函〔2023115
商务部、上海市人民政府:
《商务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呈请审批〈关于在上海市创建丝路电商合作先行区的方案(送审稿)〉的请示》(商电发〔202319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关于在上海市创建丝路电商合作先行区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由商务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丝路电商合作先行区建设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发展和安全,发挥上海在改革开放中的突破攻坚作用,鼓励先行先试,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探索体制机制创新,扩大电子商务领域对外开放,打造数字经济国际合作新高地,在服务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上海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方案》明确的目标定位和重点任务,健全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风险防范化解,扎实有效推进丝路电商合作先行区创建工作。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丝路电商合作先行区创建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注重总结经验,切实维护国家安全。重大事项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202310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Notice on the Arrangement of Partial Holidays in 20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24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11日放假,与周末连休。
二、春节:210日至17日放假调休,共8天。24日(星期日)、218日(星期日)上班。鼓励各单位结合带薪年休假等制度落实,安排职工在除夕(29日)休息。
三、清明节:44日至6日放假调休,共3天。47日(星期日)上班。
四、劳动节:51日至5日放假调休,共5天。428日(星期日)、511日(星期六)上班。
五、端午节:610日放假,与周末连休。
六、中秋节:915日至17日放假调休,共3天。914日(星期六)上班。
七、国庆节:10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929日(星期日)、1012日(星期六)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疫情防控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国务院办公厅
20231025

上海市文件

Documents in Shanghai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进一步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2023-2026年)》的通知
Notice on Issuing the Action Plan for Further Promo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New Infrastructure in Shanghai (2023-2026)
上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上海市进一步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2023-2026年)》的通知
沪府〔202351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进一步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2023-2026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3915
上海市进一步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2023-2026年)
  为进一步推进具有上海特色的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上海城市数字化转型,提升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主要目标
  2026年底,全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和服务能级迈上新台阶,人工智能、区块链、第五代移动通信(5G)、数字孪生等新技术更加广泛融入和改变城市生产生活,支撑国际数字之都建设的新型基础设施框架体系基本建成。
  ——初步建成以5G-A和万兆光网为标志的全球双万兆城市。5G-A网络、万兆光网的覆盖广度和应用深度全球领先,支持双循环内连外通的国际网络枢纽节点能力进一步提升,成为全球网速最快、覆盖最全、时延最低的城市之一,率先迈入全球双万兆城市行列。
  ——加快建成支撑人工智能大模型和区块链创新应用的高性能算力和高质量数据基础设施。建成多元供给、云边协同、随需调度、高效绿色的城市高性能算力网络体系,力争建成支撑万亿级参数大模型训练的智能算力资源、高质量语料库和专业数据集,初步建成以浦江数链为核心的城市区块链基础设施。
  ——初步建成全球规模最大、种类最全、综合服务功能最强的创新基础设施集群。初步建成全球领先的光子科学大设施集群,面向第六代移动通信(6G)、芯片制造与数字孪生、AI+生物、人形机器人等领域,初步建成若干前沿产业创新平台,为应对科技产业变革和探索科学研究新范式提供设施支撑。
  ——全面建成泛在融合的超大规模城市智能终端设施体系。支撑数字孪生的物联感知体系基本建成,数字技术赋能经济、治理、生活基础设施成效显著,交通、物流、教育、医疗、养老等基础设施智能化水平大幅提升,面向城市数字生活新图景的新业态新模式加速涌现。
  二、主要任务
  (一)构建泛在互联的高水平网络基础设施
  1.推动5G移动通信网络和固定通信网络向双万兆探索演进。加快试点部署5G-A网络,支撑车联网、虚拟现实、8K超高清等应用率先商业落地。推动医院、高校、文旅、交通枢纽等公共建筑重点场所清单内95%以上和4000幢以上商务楼实现5G覆盖。力争率先建成以光传送网(OTN)传送、光纤到户接入的端到端全光网络,开展万兆到户试点,超前部署基于50G无源光纤网络(PON)的超千兆宽带业务。
  2.布局天地一体的卫星互联网。稳步推动实施商业星座组网,加快落实频轨资源授权,分阶段发射规模化低轨通信卫星构建低轨星座,建设测控站、信关站和运控中心等地面设施,促进天基网络与地面网络融合应用。推进智慧天网创新工程,搭建中轨道卫星通信网络技术验证系统,开展大跨距全球互联等在轨验证,为探索构建中轨道通信卫星星座奠定基础。
  3.打造连通内外的国际网络枢纽设施。推进东南亚-日本二号海底光缆建设及已建海底光缆系统扩容,推动临港海底光缆登陆站等国际通信设施建设。争取扩容互联网国际出口带宽,推动上海国家互联网骨干直连点、国家(上海)互联网交换中心扩容。推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新建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扩容临港新片区、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降低跨境网络访问时延,提升网络服务质量。
  4.建设深度覆盖特色园区的工业互联网。增强标识解析国家顶级节点(上海)服务能力,建成30个以上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2-3个以上国家级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30家以上行业或区域工业互联网平台。推动电信运营商按需布局150个边缘计算节点,建立边云网协同的工业互联网特色园区网络,推动40万家工业企业上云上平台
 5.建设全方位全覆盖的网络安全防护设施。聚焦通信、能源、交通、金融、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建立市、区两级网络安全感知预警平台和若干重点领域行业子平台,提升网络安全态势感知、智能防御、监测预警能力。建立针对网络安全领域的攻防演习、先进网络攻防设备研制等创新演练平台和适应金融、密码、工业自动化控制等行业技术特点的专业攻防演习靶场。
  
(二)建设云网协同的高性能算力基础设施
  6.构建城市级高速全光算力环网。统筹建设城市级数据中心直连网络,加快部署超高速、大容量数据传输通道,推动基础电信企业、国家(上海)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在临港新片区、外高桥、宝山、青浦、松江等有关数据中心集群间建立算力网络骨干节点,按需建立算力网络二级节点,联通全市主要算力资源,网络通信带宽达到400G以上、网络时延控制在1毫秒以内,降低网络传输资费,实现算力更高质量传输服务。
  7.打造超大规模自主可控智能算力基础设施。支持有关创新平台牵头建设自主可控智能算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打造基于自主可控通用人工智能芯片、自主可控光电混合计算芯片、自主可控训练框架、自主可控全光交换网络的超大规模智能算力集群,率先争取形成支撑万亿级参数大模型训练的自主可控智算能力,服务重点企业的大模型训练需求。
  8.建设普惠型城市公共算力服务平台。支持上海超算中心高性能计算资源升级扩容,构建自主核心软硬件深度应用、高性能计算与智能计算多元融合的先进算力平台,创建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公共算力开放创新平台。持续推进异地异构算力资源接入,建设具有算力供给、应用开发、运营服务、用户资源对接等功能的城市公共算力服务枢纽,向本市中小企业、科研机构等提供普惠算力服务。
 9.打造城市多层次商用智能算力集群。加快建设临港新片区、金山区、松江区等重点区域的规模化大型商用算力。完善智能算力协调机制,组织商用智能算力满足大模型训练等紧迫需求,加速形成支撑万亿级参数大模型训练的算力供给能力。聚焦芯片、计算框架、基础软件、集群技术和重点行业应用,鼓励建设自主可控算力。构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临港新片区和郊区外环带双核一带的全市商用算力空间布局。
  (三)建设数智融合的高质量数据基础设施
  10.率先创建国家级数据交易平台。在上海数据交易所建设产品交易、资产凭证服务、交易合规监管等业务系统,为场内交易提供高效率、低成本、可信赖的流通环境;建设产业数据、政府采购、国际采购等交易板块,满足跨行业、跨区域数据产品流通交易需求,打造上海交易、全球交付新模式。构建数据交易链-核心业务系统-特色板块为一体的数据交易所基础设施体系,支撑全国多层次数据要素交易市场互联互通。
  11.构建多语种语料库和高质量行业数据集。推动有关创新平台牵头组建大模型语料数据联盟,归集海量互联网数据、基于文献的知识库和科学数据库,建设科技创新资源数据功能型平台,联合多元主体打造多领域、多模态、安全合规的高质量多语种超大规模语料数据库;在生命健康、新材料研发、气象预测、流体力学等领域,依托有关实验室、高校院所、各类企业等,打造一批高质量行业数据集。探索建立语料数据的供给激励机制和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12.建设浦江数链及政务区块链基础设施。建设浦江数链区块链开放网络和算力集群,打造区块链即服务(BaaS)平台和通用跨链功能,为区块链行业应用提供高性能底层基础设施支撑;建设自主可控、安全可信、性能领先、功能完备的政务区块链统一平台,推动市级部门公共数据全面上链;推动跨境贸易、航运、供应链金融、区域征信等区块链行业应用。加快推动建设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区块链和分布式数字身份系统。
 13.打造公共数据资源库和授权运营平台。深化拓展数源工程,累计新增50个数源目录。持续推进聚数工程,新增归集交通出行、医疗健康、学生综评、缴税纳税、职业资格等相关领域重点数据。推动公共数据高效便捷共享和跨区域流通,深化随申码、电子证照等基础数字化应用。建设城市级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探索政府监管、企业运营的创新模式,形成一体化城市级安全可信的智能化数据开发与运营平台。
  14.构建城市数字孪生和元宇宙基础设施。推进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建设,持续更新完善全市基础地理信息、标准化地址库等基础数据库,逐步建立城市三维数字模型库,积极拓展城市规划建设、社会治理、政务服务、应急管理等领域应用。构建权威、轻量、开放、易用的城市一张图服务应用体系。加快建设元宇宙平台,推动三维数字空间、虚拟数字人等新技术在城市管理、民生服务等领域率先应用。
  (四)打造开放赋能的高能级创新基础设施
  15.推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与开放。加快推进十四五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建成硬X射线、上海光源线站工程等设施;加快推进建设无人系统多体协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一期项目;推动已建设施加大企业开放力度。研究建设国际大洋钻探岩芯实验室及设施,为大洋钻探大科学计划提供基础支撑。争取将自主可控智能算力设施纳入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规划。
  16.加快建设新一代光源预研装置。开展新一代光源关键技术预研,突破高功率调制激光等关键技术,实现对国际领先的储存环全相干光源原创技术的验证。建设预研装置(小环)和研究测试平台,实现特定波长的百瓦量级输出,为建设千瓦级工业专用储存环光源奠定基础,争取纳入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规划。
 17.前瞻布局6G技术研发试验设施。率先打造地面外场技术试验环境和宽带卫星通信与感知验证系统,为未来6G设备和卫星设备入网认证提供实验和测试条件。实施6G技术与产品试验验证工程,构建智能超表面技术验证实验室、6G试验网络测试实验室、6G射频基础测试实验室和设备环境可靠性实验室等,加速芯片、模组、终端等关键领域前沿技术突破。
  18.打造芯片制造全流程数字孪生仿真验证平台。围绕半导体制造工艺中所需的各类设备及工业软件自主可控需求,支持有关新型研发机构联合国内主要晶圆厂共同打造晶圆产线全数字化仿真平台,模拟各种工艺下真实产线的生产运行环境,为自主可控设备及软件产品测试提供低成本、低门槛、定制化的第三方验证服务,加速自主可控设备及软件替代使用与更新迭代。
 19.建设生物医药产业全链条赋能平台体系。加快建设市智能分子影像共享平台,提供基于AI的蛋白质结构预测设计等公共服务。建设创新药物临床前研究转化服务平台。提升市生物医药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能力,打造基因治疗、生物工程酶开发等研发中试和检测平台。组建合成生物学创新中心,建设基因型构建、表型测试、细胞设计等创新平台。
  20.布局智能机器人创新基础设施。搭建智能机器人检测与中试验证平台,形成安全性、可靠性试验验证能力和整机、零部件中试验证能力。建设医疗机器人自动化多领域融合检验平台。建设大模型+人形机器人协同创新平台,搭建通用具身智能软硬件系统平台,围绕具身智能、多模态感知等开展联合攻关,实现通用大模型和通用人形机器人联动发展。
  (五)打造便捷智敏的高效能终端基础设施
  21.建设泛在智能的城市感知设施。统筹推进市政和交通设施上的智能感知设备建设与应用,推动全市建设物联感知神经元节点数量累计超2000万个。将地磁感应、红外感应、独立烟感等感知设备研究纳入新建小区配套设施范围,对存量小区进行查漏补缺,实现高空抛物、消防通道占用等安全风险自动预警与及时处置。
 22.建设智能汽车支撑服务设施。完善自动驾驶测试场景布局,推动现有开放测试区域加快交通信号灯等智能化升级,加快车路协同系统建设。建设智能汽车创新发展平台,服务智能汽车交通运行优化等应用场景。支持嘉定区、临港新片区、浦东新区、奉贤区等区域开展自动驾驶公交、自动驾驶出租车、无人配送等10个以上高级别智慧出行示范应用。推进道路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库)智慧化改造,提升重点区域智慧停车引导能力。
  23.打造海空交通枢纽智慧升级版。建设完善浦东、虹桥数字孪生智慧机场。推动外高桥、洋山等港区集装箱码头智慧化改造。打造智慧航道网,建设高等级航道感知体系,实现通航数字化监管与运行状况实时监控。以洋山深水港、浦东国际机场和芦潮港铁路集装箱中心站为载体,推动海运、空运、铁路、公路运输信息共享,提高多式联运效率。
 24.构建一体化智慧冷链物流体系。依托临港新片区国家级冷链物流基地建设若干大型智慧冷库,形成进口药品、生鲜食品等超40万吨冷藏保鲜能力,建设3个智慧冷链物流中心,提升区域智慧分拨、配送等能力。鼓励智慧冷链自动售卖机、冷链自提柜等末端配送应用,逐步形成冷链物流全链条温度可控、源头可溯的精准管控能力。
  25.建立灵活共享的智能用能设施网络。新建公用(含专用)充电桩3万个以上,完成150个以上老旧小区电力扩容升级改造,累计增设20万个以上智能充电桩,试点部署电动车反向充电新型装置。积极发展智能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网络,力争新增150万千瓦容量光伏发电终端。加快推动传统能源网络数字化改造。探索构建城市电力充储放一张网虚拟电厂设施体系,推动全市虚拟电厂调节能力达到100万千瓦。
  26.布局清洁高效的氢能源应用体系。累计建设加氢站50座以上,在临港新片区探索建设制氢、储氢与加氢一体化站,完善宝武园区、上海化工区内部区域性氢能输送网络。扩大氢燃料电池在客车、货车和大型乘用车领域应用,拓展燃料电池在船舶、航空领域应用,开展氢储能在可再生能源消纳、电网调峰、绿色数据中心、分布式热电联供等场景的试点应用。
  27.创建线下线上融合的新一代智慧校园。加快推动校园无线网络提质升级,推动义务教育学校实现万兆到校、百兆到班。建立全市“1+16”数字教学系统,建设市级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升级备课、教学、作业辅导能力,提供在线学习、教育应用等公共教育服务;推动各区按照统一标准建设学校数字基座,提升区域内教育数字化能力。建设20未来学校,试点建设自适感应、泛在互联的下一代学习环境。
  28.打造先进普惠的智慧医疗服务设施。新建10家以上智慧医院,提升便捷就医场景运行效能,优化以患者为中心、全流程闭环的智慧化医疗服务模式,推进智慧健康驿站街镇全覆盖。完善互联网医院服务总平台,积极推动互联网医疗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延伸。深化疾病预防信息化建设,提升公共卫生突发处置、传染病综合监测与预警、病原体基因序列溯源决策等应急能力。
  29.构建安全便捷的智能化养老基础设施。升级建设100家以上智慧养老院,全面提升健康管理、生活照护、安全防护、管理运营等效率和质量。建设200家以上养老院+互联网医院,向老年人提供线上就诊、送药到院”“在线咨询、复诊续方”“线上开单、线下检查等医疗服务。推动社会力量加快为老服务一键通”“一键叫车终端等适老化智能终端推广应用。推进康复辅具产品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30.建设高品质生活共享的智慧生活设施。推动智慧商圈商街商户建设,发展无人便利店、智能售货机等新消费模式。推动A级景区普及在线预订、无感入园、客流监测、智能导览、预警处置等智慧场景。升级改造1000个数字公用电话亭,支持预约就医、预约叫车、手机充电等多项一键便民服务。建设1000家餐饮食品互联网+明厨亮灶示范店。持续加大新型基础设施补短板力度,全面提升设施质量和服务水平。
三、示范工程
  (一)高性能计算能力提升工程
  建设多元异构融合的新一代高性能计算集群,高性能算力峰值规模为100P-300P左右;按需建设峰值规模为1000P-3000P左右的自主可控智能算力芯片试验平台,重点满足中小企业和部分科学研究的人工智能计算需求。
  (二)区块链技术应用工程
  促进区块链技术与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技术的深度融合,支持在政务服务、城市治理、产业发展、金融服务、区域征信等领域打造若干创新应用。
  (三)数据要素市场培育工程
  支持创建国家级数据交易所,加快完善数据要素市场运行机制,基于区块链技术构建统一可互联的场内交易根架构,开发新一代数据交易平台,开展数据资产化路径探索。试点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
  (四)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试点工程
  支持具备资质的经营主体构建安全可信的城市数据基础设施,支撑公共数据的开发利用和授权运营全生命周期监管;推动公共数据与行业数据融合应用,形成一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规范制度和标准体系。
  (五)机器人规模化应用工程
  面向高端制造业,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加快协作机器人、人形机器人规模化应用,丰富系统性解决方案,拓展人机协同下制造业应用场景,发展柔性化生产等制造新模式,持续降低本土协作机器人产品与服务成本。
  (六)高级自动驾驶公交示范工程
  支持在中心城区开展特定时段、特定路段的智能网联公交示范运营,待条件成熟后逐步扩大应用范围和规模。推动5G等车联网通信网络建设和道路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探索智能网联汽车发展新模式。
  (七)智慧仓储设施提升工程
  支持在跨境电商、医药冷链、商贸流通、生产制造等领域建设若干国内一流的智慧仓储设施,促进自动化、无人化、智慧化物流技术装备和自动感知、自动控制、智慧决策等智慧管理技术的集成应用。
  (八)海上风电制氢先导工程
  结合本市海上风电规划布局和区域用氢需求,择优支持具备绿氢制备能力的海上风电项目开展示范,试点高波动电力出力条件下的绿氢制备技术,率先形成氢电耦合调峰等标准。
  (九)健康医疗数据赋能工程
  面向临床研究、新药创制、健康分析等方向,探索建设医疗数据超市。建设国内首个跨医疗机构的临床研究数字孪生平台,提供临床资源对接、科研病例数据全程管理、过程分析与辅助决策等专业服务。
  (十)新型智慧养老示范工程
  支持智能设备在养老服务领域集成应用,构建智慧服务、智慧照护、智慧关爱、智慧管理、智慧安防五位一体的综合应用场景,为老年人提供实时、快捷、高效、低成本、人性化的新一代养老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
  持续发挥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工作机制作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日常协调,各相关部门加强推进。各区政府和重点区域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出台特色配套措施,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完善本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统计口径和方法。
  (二)深化规划布局
  深化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细化重点区域、重大项目信息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要求,支撑5G设施落地和应用示范场景打造。加强商贸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和智能终端普及应用规划布局。开展城市低空智能融合飞行基础设施布局研究。
(三)加强要素支撑
  统筹工业和区域用能指标,加大对新型基础设施重大项目指标支持力度,对符合国家战略和具有重要功能的互联网数据中心建设项目作适当倾斜,优先用于解决智算数据中心能耗指标。建立本市数据中心全生命周期监管平台,试点开展算力使用效率等评估评测。
(四)完善标准体系
  对于适合开展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的新型基础设施项目,鼓励经营主体进行探索应用。研究编制城市信息模型基础平台数据分类与空间实体编码标准。研究编制本市智慧停车库建设导则。持续更新新型城域物联网感知基础设施、数据中心等建设导则。
  (五)扩大示范应用
  实施新一轮新基建示范工程,由市级建设财力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予以支持。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加强新基建产品对接和推介力度。
  (六)引导市场投入
  继续支持相关金融机构实施新基建优惠利率信贷专项,将市级资金贴息项目最低总投资调整为5000万元,并将采用自主可控芯片达到一定比例的数据中心项目纳入贴息范围。研究制定本市新型基础设施相关鼓励支持目录,引导各类创投基金和产业基金投入,鼓励民间投资和外资参与建设。
  (七)加强法制保障
  加强新型基础设施重点领域法制保障研究和立法需求储备。利用好浦东新区立法机制,加快探索建立L4等更高级别自动驾驶通行规则。加快推进氢能立法制度创新,推动在临港新片区将氢能作为能源进行管理试点。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落实〈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Notice on Issuing the Implementation Plan for Shanghai to Implement the Several Measures for Pilot Connection with International High Standards and Promoting Institutional Opening in Conditional Free Trade Pilot Zones and Free Trade Ports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上海市落实〈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 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府办规〔202319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相关单位:
  《上海市落实〈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829
上海市落实《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国发〔20239号),持续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改革创新,主动加大压力测试力度,更好承担国家赋予的重大使命,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结合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对标最高标准、最好水平和国家战略需要,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除需国家相关部委出台实施细则的试点措施或国家相关部委要求加快落地的试点措施外,用一年时间,着力推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数字贸易、商务人员临时入境、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各项试点措施落地实施。实施过程中,做到有效应对风险,注重挖掘典型案例,总结管用做法和亮点成效,及时提炼形成制度创新成果。到实施一周年评估时,试点工作做到有进展、有创新、有突破、有成果、有项目、有案例,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二、推动货物贸易创新发展
  (一)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制订再制造产品进口试点方案,及时报国家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试点方案明确再制造进口产品清单、再制造产品适用的标准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特性、安全环保性能等方面)、合格评定程序、监管措施等。
  (二)自境外暂时进入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的下列货物,在入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担保后,可以暂不缴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临时入境人员开展业务、贸易或专业活动所必需的专业设备(包括软件,进行新闻报道或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等);用于展览或演示的货物;商业样品、广告影片和录音;用于体育竞赛、表演或训练等所必需的体育用品。上述货物应当自入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暂时入境期间不得用于出售或租赁等商业目的。需要延长复运出境期限的,应按照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三)企业办理进口海关申报时,海关对于企业提供的原产地证书,如仅存在印刷错误、打字错误、非关键性信息遗漏等微小差错或文件之间的细微差异,在确认货物原产资格情况下,可给予企业享受优惠关税待遇,企业不必反复修改、递交申请材料。上海海关在总结经验基础上,在上海全域复制推广。
  (四)企业在预裁定所依据的法律、事实和情况未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向海关提出预裁定展期申请的,海关按照相关要求,完善工作流程,接受预裁定展期申请,在裁定有效期届满前从速作出决定。
  (五)在符合我国海关监管要求且完成必要检疫程序的前提下,海关对已提交必要单据的空运快运货物,在抵达后6小时内放行。
  (六)在符合我国相关规定且完成必要检疫程序的前提下,海关对通过空运、海运方式进口并提交通关所需全部信息的已抵达货物,在48小时内予以放行。
  (七)如货物抵达前(含抵达时)未确定关税、其他进口环节税和规费,但在其他方面符合放行条件,且已向海关提供担保或已按照要求履行相关程序的,海关应当予以放行。
  (八)境外合格评定机构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申报合格评定机构资质时,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对认证资质试点的具体要求,适用对境内合格评定机构相同或等效的程序、标准和其他条件。
  (九)企业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进口信息技术设备产品的,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具体工作要求,认证机构接受供应商提供的符合电磁兼容标准自我声明材料,并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要求考核产品电气安全后,发放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在认证证书上标注电磁兼容部分为符合性声明,明示产品应从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进口。
  (十)企业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进口葡萄酒,允许进口标签中包括chateau(酒庄)、classic(经典的)、clos(葡萄园)、cream(柔滑的)、crusted/crusting(有酒渣的)、fine(精美的)、late bottled vintage(迟装型年份酒)、noble(高贵的)、reserve(珍藏)、ruby(宝石红)、special reserve(特藏)、solera(索莱拉)、superior(级别较高的)、sur lie(酒泥陈酿)、tawny(陈年黄色波特酒)、vintage(年份)或vintage character(年份特征)等描述词或形容词。
  海关、市市场监管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有关要求,做好进口葡萄酒标签信息的合规监管。
  三、推进服务贸易自由便利
  (十一)外资金融机构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申请开展中资金融机构已开展的新金融业务的,在沪金融管理部门根据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明确的外资金融机构开展新金融服务的机构类型、机构性质、许可要求和许可程序,实施外资金融机构开展新金融服务许可,充分给予外资金融机构国民待遇并进行审慎监管。
  (十二)对境外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投资者、跨境金融业务提供者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申请开展金融服务的,在沪金融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家相关金融主管部门的指导和要求,进一步细化审批工作流程,优化政务服务,提高行政服务效率,按照内外一致原则,对于境外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投资者、跨境金融服务提供者提交的与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开展金融服务相关的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在沪金融管理部门应在120天内作出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如不能在上述期限内作出决定,金融管理部门应立即通知申请人并争取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决定。
  (十三)在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指导支持下,允许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内注册的企业、工作或生活的个人购买跨境保险、投资等金融服务。境外金融服务的具体种类由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十四)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制定鼓励类境外专业人员提供专业服务清单,建立境外职业资格单向认可工作程序,对专业人员取得的境外职业资格实行单向认可,允许符合条件的具有境外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经有关部门审批备案后提供专业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探索国际职业资格制度和国内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培养制度衔接机制。为持有专业领域国际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参加本市职称评审提供便利,研究水平评价类国际职业资格和国内职称评审制度的衔接方式,在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探索引入国际化评价标准。
  四、便利商务人员临时入境
  (十五)注册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内部调动专家的随行家属,可享受口岸签证办理便利,口岸签证机关将为其办理一次入出境、停留期限30日的S2字签证。随行家属入境后,可在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换发与专家本人所持签证入境有效期相同(最长不超过5)、入境停留期限相同(最长不超过180)S2字签证。专家本人在沪长期居留的,其家属可随同办理有效期一致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
  (十六)拟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筹建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外国企业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及随行家属,可享受口岸签证办理便利。口岸签证机关将根据邀请事由,为高管本人办理一次入出境、停留期限30日的R字、M字或F字签证,家属随同办理S2字签证。入境后,符合条件的外籍高管可在本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换发有效期不超过5年、入境停留期不超过180天、多次往返的R字、M字或F字签证,家属随同办理S2字签证。对于在公司正式筹建期间拟在沪长期居留的外籍高管,可申请办理有效期不超过2年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公司正式成立后,若高管本人被正式外派至本市工作的,还可根据规定办理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家属随同办理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
  五、促进数字贸易健康发展
  (十七)企业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实施进口、分销、销售或使用大众市场软件(不包括用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软件)及含有该软件产品的,转让或获取企业、个人所拥有的相关软件源代码不得被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作为条件要求。
  (十八)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模式中可能存在的消费风险和对线上消费者存在潜在损害的行为等加强研究,结合执法、司法等实践,探索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六、加大优化营商环境力度
  (十九)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应允许真实合规的、与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所有转移可自由汇入、汇出且无迟延。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职工和香港、澳门、台湾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自由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对币种、数额和汇入、汇出的频次等进行限制。
  (二十)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采购人如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政府采购,应对供应商的唯一性进行充分论证,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在上海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在公告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成交结果时,应说明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理由。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财政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对未载明或未规范说明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理由的,及时予以纠正规范。
  (二十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指导下,市知识产权部门将国家有关专利信息检索链接接入上海市知识产权一件事集成服务平台,公布查询路径;不断升级优化上海市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功能,为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内企业等经营主体提供更为有效的精准服务,并指导浦东新区和临港新片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加大对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内企业等经营主体的专利信息检索服务工作。
  (二十二)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辖区人民法院对企业等经营主体提出的知识产权相关救济请求,在申请人提供了可合理获得的证据并初步证明其权利正在受到侵害或即将受到侵害后,应不预先听取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即依照有关司法规则快速采取相关措施。
  (二十三)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部门指导经营者加强反不正当竞争内部控制与合规管理,自觉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经营者建立健全反不正当竞争管理制度。在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对被调查的经营者给予指导,对于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情节轻微已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二十四)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依托相关协会、商会,支持区内企业、商业组织、非政府组织等建立提高环境绩效的自愿性机制(包括自愿审计和报告、实施基于市场的激励措施、自愿分享信息和专门知识、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鼓励其参与制(修)订自愿性机制环境绩效评估标准。
  (二十五)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依托相关协会、商会,支持区内企业自愿遵循环境领域的企业社会责任原则,鼓励其发布年度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二十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积极探索完善劳动仲裁裁决书公开制度,按照公布为常态、不公布为例外的原则,指导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将相关裁决书向社会公开。
七、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制度
  (二十七)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及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压实主体责任,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在推进相关改革的同时,建立健全风险防控配套措施,强化对各类风险的分析研判,加强重大风险识别及系统性风险防范,建立安全风险排查、动态监测和实时预警机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严格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式,加强协同监管,健全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监管体系。细化防控举措,构建制度、管理和技术衔接配套的安全防护体系,落实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出口管制、网络安全审查、文化产品进口内容审查、反垄断审查等各项管理措施。
  (二十八)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及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建立安全评估机制,配合国家相关部委,做好安全评估,结合外部环境变化和国际局势走势,对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分析评估,遇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八、保障措施
  (二十九)建立长效机制。建立由市商务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及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和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定期开展评估,确保政策到位、措施到位、成效到位。在实施过程中,中央和国家部门出台相关法规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十)强化责任落实。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及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制度型开放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切实扛起责任,加强跨部门协作,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扎实推进相关工作,确保各项试点措施落地生效。
  (三十一)加强培训宣传。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及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机制化、常态化开展政策解读和企业宣贯活动,通过网络、电视、新媒体等方式,广泛宣传政策内涵、亮点、应用场景,扩大政策知晓度;加强政策辅导,并根据需要设立咨询电话,帮助企业用好用足政策。
  本实施方案自20239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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