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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 财税法规信息
更新时间:2023年3月3日     阅读: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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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

Opinions on Further Strengthening Financial and Accounting Supervision
新华社北京215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全文如下。
财会监督是依法依规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的财政、财务、会计活动实施的监督。近年来,财会监督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维护中央政令畅通、规范财经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存在监督体系尚待完善、工作机制有待理顺、法治建设亟待健全、监督能力有待提升、一些领域财经纪律亟需整治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更好发挥财会监督职能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为出发点,以党内监督为主导,突出政治属性,严肃财经纪律,健全财会监督体系,完善工作机制,提升财会监督效能,促进财会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调,推动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
(二)工作要求
——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把党的领导落实到财会监督全过程各方面,确保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有效贯彻落实。
——坚持依法监督,强化法治思维。按照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健全财经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加快补齐法治建设短板,依法依规开展监督,严格执法、严肃问责。
——坚持问题导向,分类精准施策。针对重点领域多发、高发、易发问题和突出矛盾,分类别、分阶段精准施策,强化对公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建立长效机制,提升监督效能。
——坚持协同联动,加强贯通协调。按照统筹协同、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要求,健全财会监督体系,构建高效衔接、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与其他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财会监督工作格局。
(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构建起财政部门主责监督、有关部门依责监督、各单位内部监督、相关中介机构执业监督、行业协会自律监督的财会监督体系;基本建立起各类监督主体横向协同,中央与地方纵向联动,财会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的工作机制;财会监督法律制度更加健全,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监督队伍素质不断提升,在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财经纪律和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重要保障作用。
二、进一步健全财会监督体系
(四)加强党对财会监督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要加强对财会监督工作的领导,保障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到位,统筹推动各项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各级政府要建立财会监督协调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健全机制、完善制度,加强对下级财会监督工作的督促和指导。
(五)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责。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财会监督的主责部门,牵头组织对财政、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加强预算管理监督,推动构建完善综合统筹、规范透明、约束有力、讲求绩效、持续安全的现代预算制度,推进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的监督,督促指导相关单位规范财务管理,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加强对会计行为的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和代理记账行业执业质量的监督,规范行业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六)依照法定职责实施部门监督。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强化对主管、监管行业系统和单位财会监督工作的督促指导。加强对所属单位预算执行的监督,强化预算约束。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资产评估行业高质量发展。加强对归口财务管理单位财务活动的指导和监督,严格财务管理。按照会计法赋予的职权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规范会计行为。
(七)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监督。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经济业务、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的日常监督。结合自身实际建立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内部财会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内部监督的主体、范围、程序、权责等,落实单位内部财会监督主体责任。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财会监督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财会工作和财会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内部应明确承担财会监督职责的机构或人员,负责本单位经济业务、财会行为和会计资料的日常监督检查。财会人员要加强自我约束,遵守职业道德,拒绝办理或按照职权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财会事项,有权检举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发挥中介机构执业监督作用。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等中介机构要严格依法履行审计鉴证、资产评估、税收服务、会计服务等职责,确保独立、客观、公正、规范执业。切实加强对执业质量的把控,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加强风险分类防控,提升内部管理水平,规范承揽和开展业务,建立健全事前评估、事中跟踪、事后评价管理体系,强化质量管理责任。持续提升中介机构一体化管理水平,实现人员调配、财务安排、业务承接、技术标准、信息化建设的实质性一体化管理。
(九)强化行业协会自律监督作用。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注册税务师协会、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等要充分发挥督促引导作用,促进持续提升财会信息质量和内部控制有效性。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健全行业诚信档案,把诚信建设要求贯穿行业管理和服务工作各环节。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监管,运用信用记录、警示告诫、公开曝光等措施加大惩戒力度,完善对投诉举报、媒体质疑等的处理机制,推动提升财会业务规范化水平。
三、完善财会监督工作机制
(十)加强财会监督主体横向协同。构建财政部门、有关部门、各单位、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监督主体横向协同工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牵头负责本级政府财会监督协调工作机制日常工作,加强沟通协调,抓好统筹谋划和督促指导;税务、人民银行、国有资产监管、银行保险监管、证券监管等部门积极配合、密切协同。建立健全部门间财会监督政策衔接、重大问题处理、综合执法检查、监督结果运用、监督线索移送、监督信息交流等工作机制,形成监督合力,提升监督效能。建立部门与行业协会联合监管机制,推动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有机结合。相关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准则制度进行执业,并在配合财会监督执法中提供专业意见。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报告。各单位应配合依法依规实施财会监督,不得拒绝、阻挠、拖延,不得提供虚假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财会资料及信息。
(十一)强化中央与地方纵向联动。压实各有关方面财会监督责任,加强上下联动。国务院财政部门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制度建设和统筹协调,牵头组织制定财会监督工作规划,明确年度监督工作重点,指导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财会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部门授权实施监督工作。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畅通财会监督信息渠道,建立财会监督重大事项报告机制,及时向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财会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十二)推动财会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建立健全信息沟通、线索移送、协同监督、成果共享等工作机制。开展财会监督要自觉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探索深化贯通协调有效路径,加强与巡视巡察机构协作,建立重点监督协同、重大事项会商、线索移交移送机制,通报财会监督检查情况,研究办理巡视巡察移交的建议;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贯通协调,完善财会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治四风、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等方面要求贯通协调机制,加强监督成果共享,发现党员、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发挥财会监督专业力量作用,选派财会业务骨干参加巡视巡察、纪委监委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强化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的配合协同,完善与人大监督在提高预算管理规范性、有效性等方面贯通协调机制。增强与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统计监督的协同性和联动性,加强信息共享,推动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形成监督合力。畅通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渠道,健全财会监督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完善受理、查处、跟踪、整改等制度。
四、加大重点领域财会监督力度
(十三)保障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把推动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作为财会监督工作的首要任务。聚焦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工作,保障和改善民生,防止资本无序扩张,落实财政改革举措等重大部署,综合运用检查核查、评估评价、监测监控、调查研究等方式开展财会监督,严肃查处财经领域违反中央宏观决策和治理调控要求、影响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的违纪违规行为,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
(十四)强化财经纪律刚性约束。加强对财经领域公权力行使的制约和监督,严肃财经纪律。聚焦贯彻落实减税降费、党政机关过紧日子、加强基层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工作、规范国库管理、加强资产管理、防范债务风险等重点任务,严肃查处财政收入不真实不合规、违规兴建楼堂馆所、乱设财政专户、违规处置资产、违规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等突出问题,强化通报问责和处理处罚,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十五)严厉打击财务会计违法违规行为。坚持强穿透、堵漏洞、用重典、正风气,从严从重查处影响恶劣的财务舞弊、会计造假案件,强化对相关责任人的追责问责。加强对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金融企业等的财务、会计行为的监督,严肃查处财务数据造假、出具阴阳报告、内部监督失效等突出问题。加强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依法严厉打击伪造会计账簿、虚构经济业务、滥用会计准则等会计违法违规行为,持续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代理记账机构等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监督,聚焦行业突出问题,加大对无证经营、挂名执业、违规提供报告、超出胜任能力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力度,强化行业日常监管和信用管理,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五、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协同配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见效。将财会监督工作推进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于贯彻落实财会监督决策部署不力、职责履行不到位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十七)推进财会监督法治建设。健全财会监督法律法规制度,及时推动修订预算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资产评估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健全财政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深化政府会计改革,完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增强会计准则制度执行效果。
(十八)加强财会监督队伍建设。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强化财会监督队伍和能力建设。各单位应配备与财会监督职能任务相匹配的人员力量,完善财会监督人才政策体系,加强财会监督人才培训教育,分类型、分领域建立高层次财会监督人才库,提升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财会监督人才激励约束机制。
(十九)统筹推进财会监督信息化建设。深化互联网+监督,充分运用大数据和信息化手段,切实提升监管效能。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统筹整合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有关公共数据资源,分级分类完善财会监督数据库,推进财会监督数据汇聚融合和共享共用。构建财会领域重大风险识别预警机制。
(二十)提升财会监督工作成效。优化监督模式与方式方法,推动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现场监督与非现场监督、线上监督与线下监督、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实现监督和管理有机统一。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力度,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推动实施联合惩戒,依法依规开展追责问责。加强财会监督结果运用,完善监督结果公告公示制度,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人员,加大公开曝光力度,属于党员和公职人员的,及时向所在党组织、所在单位通报,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二十一)加强宣传引导。加强财会监督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贯彻,强化财会从业人员执业操守教育。在依法合规、安全保密等前提下,大力推进财会信息公开工作,提高财会信息透明度。鼓励先行先试,强化引领示范,统筹抓好财会监督试点工作。加强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营造财会监督工作良好环境。

税收征管

Tax Administration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接续推出2023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二批措施的通知

Notice on the Continuation of the Second Batch of Measures of the 2023 "Convenient Tax Action"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接续推出2023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二批措施的通知
税总纳服函〔202313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31号)安排,税务总局结合纳税人缴费人新需求,推出第二批25条便民办税缴费接续措施,持续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法治公平税收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现通知如下:
  一、诉求响应提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通过设立调解室、成立专门团队等,畅通纳税人缴费人诉求表达、权益保障通道,充分发挥调解作用,推进税收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于萌芽。持续发挥纳税缴费服务投诉分析改进机制作用,进一步优化办税缴费服务。按照数据+规则理念,聚焦纳税人缴费人需求,通过多种渠道开展更具针对性的税费优惠政策推送,不断提高政策精准推送质效。进一步优化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提示提醒等功能,为自然人纳税人提供精准导引服务。开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用户体验评估,完善相关办税功能,提升自然人办税体验。
  二、政策落实提效。优化完善税务总局官网税收政策法规库,进一步方便社会公众查询知晓税收政策。进一步通过大众媒体加强税费政策宣传,在报、网、端、微、屏广泛开展政策解读,强化政策送达的时效性、精准性,促进市场主体知政策、会操作、能享受。围绕新出台税费政策解读、操作指南等,及时制作图解、动漫、短视频等公众喜闻乐见的新媒体解读产品,依托微信、微博、抖音等平台组织开展网络接龙活动,提升政策知晓度和送达率。借助线上渠道,适时向大企业推送行业性税收政策,开展政策宣传,助力大企业精准适用政策。开展税务青年助企惠民志愿行动,组织广大税务青年以志愿服务的方式,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为细致更有温度的服务,促进各项税费政策更加精准有效落地。
  三、精细服务提档。推动相关区域进一步规范涵盖申报、发票、登记、账证、征收、检查等类别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加强区域执法协同,推进税收征管和服务一体化,更好服务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抓好首批在全国复制推广的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涉税改革举措落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服务高质量发展。结合数字化电子发票推广和新电子税务局建设,上线推广征纳互动服务,进一步提升服务质效。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部署,组织开展助力中小企业发展主题服务月活动,更好服务小微市场主体。深化税务与银保监部门银税互动数据直连试点,更加安全高效地助力小微企业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四、智能办税提速。依托各地政务服务平台,持续推行社会保险经办和缴费业务线上一网通办。进一步优化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税务端功能,不断提升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提升自然人纳税人办税便捷度。进一步扩大全国跨省异地电子缴税推广成果,会同国库部门推动更多商业银行优化完善系统功能,支持跨省资金清算,为跨省经营纳税人提供更加便利化的缴税方式,实现足不出户即可跨省缴税。
  五、精简流程提级。优化电子税务局印花税申报,探索实现一键零申报,优化纳税人纳税申报体验。简化印花税申报流程,对银行、保险、烟草行业相同税目的应税合同探索实行合并申报并留存备查。推进土地出让类、电力能源类非税收入缴费指引在部分省局试点并适时修订完善后逐步推广,为缴费人提供便捷、高效、规范的缴费服务。推进职业伤害保障制度试点工作,优化征管流程,提升缴费服务。增加电力能源类非税收入汇算清缴相关系统功能,方便缴费人线上办理汇算清缴业务。
  六、规范执法提升。对一般纳税人登记等领域的部分业务事项运用说服教育、提示提醒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推动税务执法理念和方式手段变革,提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加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动态管理,积极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健康发展。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聚焦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结合工作实际,抓好便民办税缴费措施实施,推动各项措施及时落地见效,确保连续第10年开展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开局起势、持续深化,不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附件:2023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二批接续措施工作任务安排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220

增值税

VAT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3A版的通知

Notice on Issuing 2023A Version of Export Tax Refund Rate Library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3A版的通知
税总货劳函〔202312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进出口税则及海关商品编码调整情况,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23A版出口退税率文库(以下简称文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库放置在国家税务总局可控FTP系统(100.16.92.225:5088程序发布目录下。请各地及时下载,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文库升级,并将文库及时发放给出口企业。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出口退税率,严禁擅自改变出口退税率,一经发现,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国家税务总局
  2023213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

Announcement on the Tax Policy for Export Returned Goods of Cross-border E-commerce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
  为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现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其中,监管代码1210项下出口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二、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商品,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应当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的税款。企业应当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退还出口关税手续。 
  三、第一条中规定的原状退运进境是指出口商品退运进境时的最小商品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形态基本一致,不得增加任何配件或部件,不能经过任何加工、改装,但经拆箱、检(化)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退运进境商品应未被使用过,但对于只有经过试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或可证明被客户试用后退货的情况除外。 
  四、对符合第一、二、三条规定的商品,企业应当提交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或出口报关单、退运原因说明等证明该商品确为因滞销、退货原因而退运进境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对因滞销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自我声明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承诺为因滞销退运;对因退货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退货记录(含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退货记录或拒收记录)、返货协议等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海关据此办理退运免税等手续。 
  五、企业偷税、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3130
发布日期:  20230201

个人所得税

Individual Income Tax

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的通告

Circular on the Postal Declaration of the Final Settlement of Comprehensive Individual Income Tax for 2022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的通告
2023年第2
  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的规定,现就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邮寄申报的适用范围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主要收入来源地)在本市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三条规定的需要办理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二、邮寄申报的接收税务机关
  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方式。上海市税务局指定3个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全市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业务,纳税人可以选择任一地点邮寄,具体地址如下:
受理点
地址
电话
邮编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865B座一楼
02163650292
200011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80401
02150877029
200122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徐汇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188号元福大厦311室(个税汇算)
02134772597
200030
  三、邮寄申报的报送资料
  纳税人选择邮寄申报方式办理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一式两份):
  (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二)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三)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六)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纳税人可以通过上海市税务局门户网站(下载地址: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bsfw/xzzx/)、就近的办税服务厅下载或领取相关申报表单。
  四、申报时间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36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指定的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五、汇算的退税、补税
  邮寄申报后涉及汇算应补税或者退税的,由于涉及地方财政归属问题,纳税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网上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个人所得税APP可以从官网下载或扫描以下二维码下载:
  六、注意事项
  (一)为便利纳税人办理汇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办理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对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
  (二)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
  (三)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
  纳税人如有疑问,可通过上海税务网站首页我要咨询、上海税务微信公众号便民办税咨询互动在线咨询获得帮助,也可以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Announcement on Handling the Final Settlement of Comprehensive Individual Income Tax for 2022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公告
2023年第3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汇算的主要内容
  2022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211日至12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1),计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2年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汇算不涉及纳税人的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按规定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
  二、无需办理汇算的情形
  纳税人在2022年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汇算:
  (一)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四)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三、需要办理汇算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2022年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汇算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2022年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汇算。
  四、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在2022年发生的税前扣除,纳税人可在汇算期间填报或补充扣除:
  (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二)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四)符合条件的个人养老金扣除。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五、办理时间
  2022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202331日至6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3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
  六、办理方式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
  (一)自行办理。
  (二)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代为办理。
  纳税人提出代办要求的,单位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完成汇算申报和退(补)税。
  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3430日前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补充提供2022年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为办理的,单位不得代办。
  (三)委托受托人(含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纳税人需与受托人签订授权书。
  单位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汇算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单位或受托人更正申报,也可自行更正申报。
  七、办理渠道
  为便利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 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办理汇算,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选择邮寄申报的,纳税人需将申报表寄送至按本公告第九条确定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的地址。
  八、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
  纳税人办理汇算,适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附件23),如需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还应按规定一并填报相关信息。纳税人需仔细核对,确保所填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纳税人、代办汇算的单位,需各自将专项附加扣除、税收优惠材料等汇算相关资料,自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存在股权(股票)激励(含境内企业以境外企业股权为标的对员工进行的股权激励)、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等情况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告、备案。
  九、受理申报的税务机关
按照方便就近原则,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申报。
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2022年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单位为纳税人代办汇算的,向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为方便纳税服务和征收管理,汇算期结束后,税务部门将为尚未办理申报的纳税人确定其主管税务机关。
  十、退(补)税
  (一)办理退税
  纳税人申请汇算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有误的,税务机关将通知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按要求更正后依法办理退税。
  为方便办理退税,2022年综合所得全年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可选择使用个税 APP及网站提供的简易申报功能,便捷办理汇算退税。
  申请2022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如存在应当办理2021及以前年度汇算补税但未办理,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2021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存在疑点但未更正或说明情况的,需在办理2021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补税、更正申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依法申请退税。
  (二)办理补税
  纳税人办理汇算补税的,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方式缴纳。邮寄申报并补税的,纳税人需通过个税APP及网站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及时关注申报进度并缴纳税款。
  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汇算期结束后未足额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 《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十一、汇算服务
  税务机关推出系列优化服务措施,加强汇算的政策解读和操作辅导力度,分类编制办税指引,通俗解释政策口径、专业术语和操作流程,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提示提醒服务,并通过个税APP及网站、12366纳税缴费服务平台等渠道提供涉税咨询,帮助纳税人解决疑难问题,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
  汇算开始前,纳税人可登录个税APP及网站,查看自己的综合所得和纳税情况,核对银行卡、专项附加扣除涉及人员身份信息等基础资料,为汇算做好准备。
  为合理有序引导纳税人办理汇算,提升纳税人办理体验,主管税务机关将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纳税人在确定的时间段内办理。同时,税务部门推出预约办理服务,有汇算初期(31日至320日)办理需求的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216日后通过个税APP及网站预约上述时间段中的任意一天办理。321日至630日,纳税人无需预约,可以随时办理。
  对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且生活负担较重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提供优先退税服务。独立完成汇算存在困难的年长、行动不便等特殊人群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可提供个性化便民服务。
  十二、其他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第四条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依照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
        2.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简易版、问答版)
        3.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22
附件:

国务院文件

The Council’s Documents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和文件的决定

Decision on Abolishing Part of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and Documents
国务院令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和文件的决定
758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促进境内企业依法合规利用境外资本市场规范发展,国务院决定废止以下行政法规和文件:
一、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19948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0号发布)
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721号)
本决定自202333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Reply on the Overall Planning of Land and Space of the Yangtze River Delta Ecological and Green Integrated Development Demonstration Zone (2021-2035)
国务院
关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函〔202312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报请批准〈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自然资发〔202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是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规划、建设、治理的基本依据,要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并严格执行,强化底线约束。到2035年,示范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76.60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不低于66.54万亩;生态保护红线不低于143.32平方公里;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647.6平方公里以内;示范区规划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803.6平方公里以内,其中先行启动区规划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64.7平方公里以内。
三、《规划》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立足区域资源禀赋和江南水乡特色,保护传承文化与自然价值,促进形成多中心、网络化、集约型、开放式、绿色化的区域一体空间布局;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为依托,统筹各类专项规划,完善区域一体化空间治理机制;重点围绕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公共服务共建共享、生态环境共治共保,实现绿色经济、高品质生活、可持续发展有机统一,在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中更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四、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在《规划》的指导下,高水平推进示范区建设。要严守《规划》确定的三区三线等国土空间管控底线,聚焦生态绿色一体化,把生态保护好,不搞大开发,切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防止扩大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控制开发强度,严禁随意撤并村庄搞大社区、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严禁违规兴建政府性楼堂馆所。
五、自然资源部要会同有关方面根据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加强指导、监督和评估,加快建立《规划》实施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确保守住《规划》目标,坚决维护《规划》严肃性和权威性。《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
国务院
202324

上海科委文件

STCSMs Documents

上海科委关于印发《推进大零号湾科技创新策源功能区建设方案》的通知

Notice on Printing and Distributing the Construction Plan for Promo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Big Zero Bay"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Strategy Source Functional Area
上海科委
关于印发《推进大零号湾科技创新策源功能区建设方案》的通知
  沪科合〔20233
各有关单位:
  《推进大零号湾科技创新策源功能区建设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办公室
  202316
  推进大零号湾科技创新策源功能区建设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升上海科技创新中心科技创新策源能力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国家战略,加快推进大零号湾科技创新策源功能区建设,制定本建设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情况
  大零号湾科技创新策源功能区(以下简称大零号湾)规划范围北至S32申嘉湖高速,西至沪闵路,东至虹梅南路,南至黄浦江,总面积约17平方公里。其中:核心策源区(“C”区),为上海交通大学、华东师范大学等高校院所,依托原始创新成果,为技术创新和产业创新提供支撑。成果转化区(“T”区),以沧源路、剑川路为主轴,主要承接高校院所成果转化项目落地以及师生硬科技创业。开放创新区(“O”区)包括紫竹高新区研发基地、江川滨江区域等,重点承接“T成长壮大的企业溢出和加速服务。
  大零号湾可辐射至周边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莘庄工业区、临港浦江国际科技城等区域,总面积约120平方公里;为高校院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发展提供产业承载和配套服务。
  (二)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科技自立自强,全面落实上海科创中心建设国家战略,以提升创新策源能力为着力点,以创新驱动发展、培育区域经济新动能为主线,强化原始创新能力提升、关键核心技术突破、高质量成果转化、前瞻新兴产业引领、高品质生态打造,将大零号湾打造成为上海科创中心的重要策源地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增长极。
  (三)基本原则
  1.坚持高端引领,前瞻布局。依托区域高校院所的高密度创新资源和高水平创新能力,聚焦未来前沿技术方向,前瞻布局未来新兴产业,打造科技创新策源高地。
  2.坚持三区联动,融合发展。打造高校校区、科技园区、城市社区三区联动升级版,推动与周边区域产业、商务、人文、艺术等融合发展,构建融通创新新格局。
  3.坚持开放共享,统筹推进。以全球视野谋划和推动科技创新,加快构筑全球互动的技术转移网络,吸引全球高端人才和资本落户,协同推进区域创新创业发展。
  4.坚持改革创新,示范引领。坚持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模式创新,在策源能力提升、创新生态优化、体制机制改革等方面进行先行先试,形成示范引领成果。
  (四)发展目标
  经过10年以上持续建设和发展,力争到2035年,大零号湾形成与黄浦江沿线外滩、陆家嘴、北外滩、前滩等区域错位发展新格局;原始创新能力显著增强,科技成果转化效能明显提高,硬科技创新创业活力持续迸发,高科技企业加速集聚,新兴产业规模持续增长,打造成为世界级科创湾区之一。
  结合实际,分阶段目标为:
  1.近期:至2023年底,高层次人才和高能级科技企业加速集聚,基本形成高质量产业集群和高品质创新生态,成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能。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占GDP的比重持续保持全市领先水平,高新技术企业达600家以上,估值亿元以上企业达70家以上,上市企业达10家以上。
  2.中期:至2025年,形成一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原创性成果,突破一批面向未来产业重点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实现一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孵化一批具有高成长性的科技企业,培育一批多学科交叉融合的创新创业人才。大零号湾基本建成,高新技术企业达1000家以上,新增上市企业达20家以上,区域产值规模达千亿元级。
  3.远期:至2035年,原始创新能力显著增强,战略科技力量逐步夯实,产出一批具备全球前瞻性、引领性原创成果,形成万亿市值的高技术企业集群。大零号湾全面建成创新能力突出、科技力量雄厚、原创成果丰富、成功践行新发展理念的科技创新策源地,成为国际知名、国内一流的科创新名片新地标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创新策源功能强基行动
  1.提升高校院所创新策源能力。深化相关高校双一流建设,实施基础研究特区试点。聚焦大信息、大健康、大能源等领域,建设若干全国领先、国际一流的优势学科;聚焦人工智能、绿色低碳科学等重点学科以及高端装备、新型材料等重点技术领域,打造若干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平台)。
  2.培育战略科技力量。依托相关高校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前沿科学研究中心等,推进海洋装备、芯片、机器人、新能源等未来技术研究布局。推进产学研合作,提升上海人工智能研究院、紫竹产研院等产业化平台的服务能级,开展跨学科、跨领域协同创新。
  3.建设一批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推动建设一批承担国家和本市战略性科技创新任务的新型研发机构。促进企业和社会组织类新型研发机构繁荣发展,积极引导各类新型研发机构参与科技创新基地等平台建设。
  4.提升龙头企业创新主体支撑能力。支持领军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实现一批原始性关键核心技术创新突破。提升民营企业在技术自主创新和产业化方面的支撑能力。引导龙头企业开放资源,建设大企业开放式创新中心,赋能初创企业,实现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加速行动
  1.深化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建设。围绕国家有关科技成果转化试点工作,落实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国际化成果转移转化、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培育等任务。持续推进高校技术转移机构专业化建设,充分发挥长三角高校技术转移联盟作用,引导和鼓励长三角高校成果转化落地。
  2.强化大学科技园核心功能。鼓励各方加大对大学科技园的投入,引导上海交通大学、华东师范大学等高校单独或与区政府及企业合作,通过投资设立大学科技园运营公司等方式,深度参与大零号湾建设,拓展载体空间,提升核心功能和能级,形成全国示范效应。支持上海交通大学科技园开展未来产业科技园建设试点;支持华东师范大学科技园闵行(紫竹)基地建设;支持上海电机学院培育建设市级大学科技园。
  3.推动高校创新资源开放共享。建立高校院所科技成果信息共享机制,构建科技成果项目库,完善科技成果信息汇交工作机制。推动高校院所的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数据文献、文娱设施等向创新创业企业、人才开放,并提供专业服务。
  4.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各级各类投资基金对创新创业的支撑作用,支持大学科技园运营公司、资产经营公司等投资设立基金,扶持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孵化的早期项目和初创企业。推动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建成多方联动、投、担、贷一体的科技金融服务生态。
  5.打造全生命周期转化孵化服务链。不断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成果转化基地、中试基地、高新区等载体融合发展架构。加快引进和培育一批高品质、国际化、专业化的研发转化平台和科技服务机构。多渠道举办各类高层次、品牌化的创业培训、学术论坛、创业大赛等活动,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
 
  (三)实施前沿新兴产业引领行动
  1.打造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重点推进细胞疗法、基因疗法、RNA疗法等前沿医疗技术研发与医学转化应用。依托人工智能技术、大数据平台,攻克智能医疗器械及软件、脑机接口、基因检测等领域前沿技术、关键核心技术,打造优势产品,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
  2.培育人工智能产业集群。聚焦智能硬件、智能机器人和智能驾驶等领域,围绕高端芯片、传感器、工业软件等核心技术,培育一批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和自主知识产权的高能级企业。依托马桥人工智能创新试验区,推动通用AIXR等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在数字社区、城市治理和公共服务领域的深度应用。
  3.构筑高端装备产业集群。聚焦航空航天、船舶海洋、轨道交通等领域,推动高端装备向智能化、数字化、网络化方向升级,着力突破核心组件及关键设备技术。聚焦新能源动力、复合材料以及信息功能材料等领域,加快原创核心技术突破,培育和集聚一批行业领军企业。
  4.布局未来产业新赛道。依托上海交通大学未来技术学院、前瞻创新研究院及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国际首席技术官学院等,加强对数字经济、绿色低碳、元宇宙等新赛道产业布局。围绕未来智能、未来能源、未来空间等,打造未来产业创新高地,发展壮大前沿产业集群,构建未来产业先导区。
  (四)实施创新创业人才集聚行动
  1.培育引进世界一流高层次人才。完善科技创新人才梯度培养建设体系,优化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加大对科技领军人才团队的稳定支持,吸引世界一流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对标国际通行规则和标准,优化完善管理运行机制,打造一批面向新兴、前沿领域的交叉融合创新团队。
  2.强化重点产业领域人才支撑。推进产教融合区域建设,探索体制机制创新,在校企协同开展集聚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应用研究人才及团队培养等方面取得突破,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聚焦重点产业,对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应用研究人才及团队,实施动态调整并加大扶持力度。加大技能人才培养和激励力度,聚集一批高质量产业领域人才队伍。
 
  3.实施创新创业人才汇聚计划。设立创新创业人才支持计划,以赛事、项目、奖励等多元化形式支持和鼓励各类人才创业。依托相关高校、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东部)、闵行春申金字塔人才学院等机构,培育技术转化专业人才。结合战略需要和区域优势,探索建设科创学院,培养硬科技创业人才。
  4.强化以人为本服务保障。积极盘活存量资源,鼓励各类主体建设人才公寓,探索通过货币补贴、实物配租等租、售、补并举机制,满足多层次人才安居需求。加大交通、教育、医疗、文娱、商务等配套设施能级,重点提升基础教育水平,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和能力,为人才提供方便、快捷的生活配套服务。
  (五)实施科创载体能级提升行动
  1.提升科创街区服务能级。优化剑川路和沧源路双创街区核心功能,鼓励国有、民营等各类主体进行载体改造升级,形成形态多元、体系完备的科创载体空间。实施环高校周边环境提升工程,建设剑川路科创大道、横泾港科创水街和环高校公园带,提升开放式街区形态和品质。
  2.促进工业园区转型升级。以常青工业园和智能医疗创新示范基地转型升级为依托,结合上海交通大学北校区建设,打造创新成果产业化重要承载地。优化常青工业园用地结构,推动工业用地集约复合利用,成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和中试基地。
  3.建设滨江沿线科创社区。吸引和培育一批科技类高能级、总部型企业入驻,打造龙头企业总部基地。探索以历史及工业遗产再生、老闵行历史记忆重塑和南部滨江新风貌树立为主体,打造创新产业、科创休闲、文化创新三创融合的活力滨水社区。
  4.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快面向城市管理、民用航空、智能制造等领域5G专网建设,全面推进5G信号覆盖力度。提升光纤宽带网络服务能级,打造一批光速楼宇”“光速园区。深入推进IPv6规模部署和服务提升,加快在政务、金融、教育、工业互联网等行业融合应用。加快建设泛在立体、具备全要素感知能力的物联感知终端。
  5.营造人文艺术融合氛围。依托上海交通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在人文、艺术、设计和教育等领域的资源和优势,探索建设标志性艺术展演场所,集聚艺术服务机构,形成高质量人文艺术产品和服务,打造高品质人文艺术生活社区,提升区域的文化软实力。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推进机制
  建立由分管市领导牵头,市相关部门以及闵行区、高校院所共同组成的大零号湾建设专项工作机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重要事项。市科委、市教委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工作;市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作。闵行区牵头成立大零号湾管委会,负责区域规划、开发建设、项目推进和沟通协调等工作;上海交通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以及相关市属国企,承担相关职责任务。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充分用好开展上海闵行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上海交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专项改革试点等形成的先行先试政策,以及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大学科技园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等,强化政策联动效应。在市、区两级层面的项目布局、土地规划、税收优惠等方面依法依规给予大零号湾及区域内企业支持。将大零号湾纳入新时代上海加快建设高水平人才高地雁阵格局。探索由市、区政府部门联合设立大零号湾建设专项;引导和鼓励高校校友以及各类社会力量联合设立大零号湾专项基金。
  (三)强化资源支撑保障
  积极争取科技部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人工智能智慧城市及重大工程应用场景落地。加大对重点学科、优质产业项目、重大设施平台、重大科技项目、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双创学院、人才项目、新兴技术应用场景等创新资源的统筹力度。市、区相关部门优化大零号湾区域的交通环境,加大人才公寓、公租房等住房供给,引入高端医疗资源建设高水平医院,强化基础教育资源导入。
  (四)加强定期监测评估
  建立年度任务分工落实、定期评价、科学监测和反馈调整机制。定期对建设情况开展自查和绩效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合理优化调整建设内容和推进机制。支持和引导相关高校联动双一流大零号湾建设,逐步探索将大零号湾建设成效纳入对相关高校、区域等考核评价的相关评价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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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问答

Q&A

2022年度个税汇算预约办理问答

Q&A on the Reservation of 2022 Annual Income Tax Final Settlement

202331日至630日,我们将迎来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为提升办税效率和申报体验,避免汇算初期扎堆办理给纳税人造成不便,今年税务部门进一步优化了预约办税服务,有31日至320日办理汇算需求的纳税人,可通过手机个税APP提前预约。321日以后无需预约,随时可以办理。
  一、2022年度汇算的时间范围是什么?纳税人什么时候可以预约?
答:2022年度汇算的时间为202331日至630日,期间跨度4个月,办税时间非常充裕,无需抢在前几天扎堆办理。
  纳税人如需在31日至320日之间办理年度汇算,可在216日至320日早6点至晚22点登录手机个税APP进行预约,操作步骤非常简便。
  二、纳税人想预约31日办理汇算,但没有预约到,怎么办?
  答:纳税人没有预约到31日办理汇算也无需着急,可以选择其他日期进行预约,也可以不预约,在321日后直接登录手机个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办理汇算。如纳税人确有紧急情况,又没有预约到合适日期,也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直接办理。
  三、纳税人在31日汇算期开始后才注意到可以预约,此时再预约还来得及么?
  答:31日以后直到320日,纳税人仍然可以通过手机个税APP预约,选择未约满的任意日期预约确认即可。当然,纳税人也可以不预约,321日后直接登录手机个税APP或网站办理汇算。

纳税实务

Tax practice

实务一

普陀税务:薪火相传税匠精神 助力税务青年成长
  为深化匠心独运、守正创新、踏实前行税匠精神,擦亮金牌税匠特色招牌,打造青年税源管理人才孵化基地,普陀区税务局选派工作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四名业务骨干,与四名新转岗青年干部结对,签订《带教指导协议书》,指导期为一年。旨在帮助青年干部更快适应岗位调整,成为政治素养好、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正的优秀青年税源管理干部。
  近些年来,普陀区税务局在税匠精神的引领下,开拓进取,将党建工作与税收中心工作高度结合,先后获得上海市文明单位、上海市工人先锋号、上海市巾帼文明岗、市税务系统十佳先进基层党组织等荣誉。新的一年,普陀区税务局将以更加饱满的精神状态、更加昂扬的工作斗志,继续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继续夯实文明单位创建基础,全力以赴,勇挑重担,奋发向前。

实务二

Tax Practice 2
崇明税务:组织开展点亮心愿 情暖春日爱心义卖活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对新时代志愿服务的工作要求,近日,崇明区税务局团委结合爱心公益、学习传统文化、青年关爱等元素,分片区组织开展点亮心愿 情暖春日爱心义卖活动,切实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
  爱心集市,助力公益。崇明区税务局青年干部在区行政服务中心设置爱心集市,将区局团委前期募集到的100余件闲置物品以及由青年干部配合区局食堂制作的茶点,面向公众展开义卖。青年干部踊跃参与,耐心介绍义卖物品,有条不紊开展活动,现场氛围热烈。青年干部们用爱心汇聚暖流,用义卖助力公益,不断强化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初心使命

实务三

Tax Practice 3
虹口区税务局开展点亮心愿 情暖春日爱心集市暨青年家人开放日活动
  寒冬已至,春归有期。为更好激发青年干部公益热情,提升精神文明建设水平,区局在虹税长廊开展点亮心愿情暖春日爱心集市暨青年家人开放日活动。本次活动共设五大爱心摊位,其中跳蚤市场提供闲置物品售卖,爱心甜品站提供蛋糕饮品等青年自制美食,大家好才是真的好提供购房政策咨询、同城交友等咨询服务,虹税嘉年华提供套圈、飞镖等文娱活动,爱心家庭摊由青年子女担任爱心小摊主开展售卖。
  在前期筹备阶段,区局青年干部纷纷拿出自己的闲置物品,以优惠价格进行义卖,力求贡献一份自己的绵薄之力。活动现场人头攒动,气氛高涨,欢笑声、叫卖声,人声鼎沸,不绝于耳。忙碌的身影、开心的笑脸,都汇聚成了春日里最美的暖阳,爱心资金也在热闹的义卖中不断累积。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活动结合青年家人开放日创新首推爱心家庭摊。青年子女主动担任爱心小摊主,在现场卖力吆喝、热情推销、各显神通,吸引众多来往顾客,形成了一道靓丽的风景线。区局通过爱心家庭摊的形式帮助青年子女在实践中获得锻炼与成长,让爱心接力棒从父母传递到子女手中,也让孩子们在开学季到来前上了一堂生动有趣的虹税公益课
  涓涓之水汇成海,颗颗爱心聚暖流。此次爱心义卖所得善款将全部用于沪疆税青助学行动,帮助贫困青少年完成学业、实现梦想。区局将继续传承并创新此项传统公益活动,让快乐志愿、随手公益的理念厚植于虹税青年心中,不断打响虹税为民服务的公益品牌。

实务四

Tax Practice 4
徐汇区税务局组织开展点亮心愿 情暖春日爱心义卖活动
  为树立快乐志愿、随手公益的理念,促使税务青年成为良好社会风尚的倡导者,我局团委于近日开展点亮心愿 情暖春日爱心义卖活动。
  一是优化会场设置,提升干部活动参与感。区局在局本部设立主会场的同时为非局本部所另设3个分会场,确保全局干部均能参与到爱心义卖活动中,并且创新将此次活动与青年家人开放日结合开展,邀请部分青年干部子女一同参与,为青年家人搭建多元互动平台。
  二是丰富活动载体,营造义卖活动新气象。区局结合画团扇、剪纸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开设DIY小课堂,增加干部义卖活动体验感,同时通过健身环、套圈等趣味游戏,不断丰富义卖活动形式,鼓励干部积极参与到公益志愿行动当中。
  三是凝聚干部合力,打造干部展示新平台。深度挖掘青年特长,鼓励有一技之长的干部通过开展技能教学或售卖自制食品筹集善款,在丰富爱心义卖形式的基础上,为青年干部搭建展示自我新平台。
  此次活动筹集善款将全部用于沪疆税青助学行动及其他市局团委公益项目。

审计会计文件

Audit and Accounting Documents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

Notice on the Issuance of the Code of Professional Ethics for Accountants
财政部
关于印发《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
财会〔202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直管理局财务管理办公室,国管局财务管理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推进会计诚信体系建设,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予印发。
  各地财政部门、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大力宣传《规范》精神,帮助广大会计人员全面理解《规范》内容,准确把握《规范》提出的要求,将有关要求落实到具体会计工作中,使其成为广大会计人员普遍认同和自觉践行的行为准则;应当推动高校财会类专业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将《规范》要求有机融入教学内容;应当指导用人单位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将遵守职业道德情况作为评价、选用会计人员的重要标准。
  附件: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财
  2023112
附件下载:
发布日期:  20230201

上海市政府文件

Documents of Shanghai Municipal Government

上海市发改委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和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Notice on Printing and Distributing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the Recognition and Reward of Shanghai Innovative Enterprise Headquarters
上海市发改委等
关于印发《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和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发改规范〔20233
各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动上海创新型经济发展,支持各类高成长性企业和研发机构升级打造创新型企业总部,培育壮大更多高能级创新主体,为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支撑,现将《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和奖励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321
 
 
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和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上海创新型经济发展,鼓励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企业技术中心等各类创新主体进一步提高能级,加快打造复合型企业总部,为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支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型企业总部,是指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在本地自主拥有国内外影响力产品或服务的核心知识产权,整体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居于行业领先地位,在市场竞争中具有重要优势和高成长发展能力,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贡献度或具有龙头带动作用,对其跨地区分支机构(或业务)具有控制权或行使管理权的行业领军企业。
  第三条 重点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和《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导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明确的重点领域,以及《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规定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范围,在我市注册设立的工业企业或服务业企业。有关重点支持领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组织与认定
第四条 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战新办)牵头负责我市创新型企业总部的认定和管理,协调各有关单位做好对创新型企业总部的支持保障工作。
  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科技、财政、商务、教育、出入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金融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创新型企业总部的支持保障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指定区内相关主管部门牵头做好创新型企业总部的初审转报与资金配套等保障工作。
  第五条 申请认定创新型企业总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的工业企业或服务业企业;资产总额达到2亿元或市值达到20亿元,年度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或最近三年销售收入平均复合增长率达到20%以上;在沪具有研发、销售、结算等复合型总部功能,除本市外拥有两个(含)以上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的企业。
  (二)主要产品或服务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和相关规划重点领域,以及《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核心产业范围。
  (三)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在5%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医药研发外包等服务业企业为10%以上),或年度研发费用总额超过5000万元,其中,在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占全部研发费用的比例不低于60%;年度研发人员占从业人员比例达到10%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医药研发外包等服务业企业为20%以上),或年度研发人员总数达到100人以上。
  (四)在沪拥有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核心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等15项以上,或创新药、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改良型新药、创新二类或三类医疗器械的产品注册证书等。
  (五)已获得以下认定之一并仍在有效期之内的优先: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国家和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企业。
  (六)部分指标未达到但总体符合以上基本条件,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具有突出行业影响力和带动作用的企业,经市政府同意后可作为特殊情况研究纳入。
  第六条 申请认定创新型企业总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加盖公章),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包括本企业和所投资企业情况,资产、营收、纳税及员工人数情况;
  (二)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和纳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本企业和所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文件,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等创新成果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其他需要说明或者证明的材料。
  第七条 创新型企业总部的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向注册所在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区主管部门在申报材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由各区政府报送市战新办。
  (三)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认定条件定期组织对相关申请进行综合评估,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择优提出认定建议,提交市战新办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审定。
  (四)获得认定的企业由市战新办批复,统一命名为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
第三章 支持与奖励
  第八条 对于符合以下相关条件的创新型企业总部,按照规定可以申请资助和奖励:
  (一)对202211日以后在我市注册或迁入我市,新设法人实体企业的实缴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创新型企业总部,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开办资助。
  (二)对符合本条第(一)项条件的创新型企业总部,以不超过1000平方米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8元的标准,按租金的30%,由相关区给予三年资助;自建办公用房的按上述标准分年度给予资助。
  (三)创新型企业总部自202211日以来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15亿元,并对所在区域新增综合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奖励。
  上述第(一)(三)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40%60%分级承担,第(二)项由相关区财政全额承担,市级资金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已享受其他市级总部相关政策的不再重复奖励。
  上述奖励的市级部分由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总部向注册所在区提出申请,经区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各区政府报送市战新办。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及相关单位组织评估并提出拟支持建议,经市战新办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九条 对创新型企业总部在创新产品零部件、原材料、基础软件等方面自主研发取得重大突破并实现实际产出的重大项目,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给予30%比例支持,支持金额原则上不高于1亿元。
  第十条 支持创新型企业总部申报相关产业优惠利率中长期信贷专项贴息。鼓励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总部设立相关基金并申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为创新型企业总部出台专门金融产品和服务。
  第十一条 鼓励创新型企业总部与高校设立各类创新联合体,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基础研究投入实施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支持创新型企业总部创建市级工程研究中心,按照有关规定择优挂牌支持,该中心纳入所在区日常管理但不占相关区当年申报名额。
  第十二条 支持创新型企业总部创建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对符合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给予不超过80万元资助。支持创新型企业总部开展专利导航,按照有关规定给予50%比例支持,每项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四章 服务与便利
  第十三条 对获得认定的创新型企业总部,推荐纳入当年非上海生源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进沪就业重点扶持用人单位名单、人才引进重点机构名单,将该企业核心骨干人才和青年人才纳入市区两级人才公寓重点保障范围,并对该企业符合条件的重点高层次人才实施差异化购房政策。
  第十四条 对获得认定的创新型企业总部,将其纳入我市科创职业清单;对于企业聘雇并担保的外籍行业高级专业人才,签发长期工作类居留许可,工作满三年后,经企业推荐可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支持将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总部及其进口研发用物品纳入我市生物医药企业(研发机构)和进口研发用物品白名单以及张江科学城入境特殊物品试点单位白名单,享受相关便利化支持。
  第十五条 对符合市重大工程标准的创新型企业总部产业化项目,优先纳入市重大工程项目清单予以推进。
  第十六条 将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总部相关产品,优先纳入我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享受政府首购等政策;鼓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用纳入国家和我市重点目录的创新型企业总部有关创新产品。
  第十七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创新型企业总部相关产品申报创新,对于纳入创新通道的产品,相关部门依职责按照提前介入、专人负责、研审联动、全程指导加大服务指导力度。
  第十八条 支持将创新型企业总部纳入我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告知承诺审批制实施范围,实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快速确认。支持上海技术交易所、国家技术转移东部中心等交易场所和区域转化中心,为创新型企业总部提供本市及长三角创新资源协同、需求对接、技术交易等科技服务。
第十九条 支持对企业在名称登记、办理流程方面加强服务,并开展市场登记全程网办,为申领、应用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提供便利。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不定期检查机制,对已认定的创新型企业总部进行动态评估,对存在问题的企业提出整改意见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不再满足认定条件的企业,经市战新办会议同意后,及时取消其相关资格。
  第二十一条 已获得认定的创新型企业总部,应在每年12月底前将本企业运行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区主管部门。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两个月内向区主管部门报告,由区主管部门报市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二条 对于已获得认定的创新型企业总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认定资格并收回相关资金:
  (一)申报认定或申请有关资助和奖励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失信行为;
  (三)未按期报告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报送企业运行情况。
  本办法自2023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229日。各区、各相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出台配套政策或实施细则。临港新片区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申请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初审转报,资助奖励资金渠道参照临港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资助奖励资金渠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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