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信息The latest news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要求持续抓实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工作 推动经济运行在年初稳步回升等To continuously implement the current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work to promote the steady recovery of economic operation at the beginning of the year 新华社北京1月28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月2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持续抓实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推动经济运行在年初稳步回升;部署做好春耕备耕工作,为粮食丰收和重要农产品稳定供应打牢基础;要求推动消费加快恢复和保持外贸外资稳定,增强对经济的拉动力。 会议指出,当前经济持续恢复、呈回升态势。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着力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深入落实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措施,推动财政、金融工具支持的重大项目建设、设备更新改造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实施好原定延续执行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普惠小微贷款等政策。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依法保护民营企业权益,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支持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推动企业节后快速复工复产,扎实做好农民工返岗就业服务。上下共同努力,巩固和拓展经济运行回升势头。 会议指出,一年之计在于春,春播粮食产量占全年六成左右,春管粮食产量占主要口粮的近四成。二月初有关部门要作全面部署,层层压实责任,不误农时抓好春耕备耕,为提升粮食稳定供应能力、保持物价平稳打牢基础。一是抓好小麦、油菜春季田管。因地因苗加强技术指导,及时防范春旱、倒春寒、病虫害等灾害。二是尽快明确各地粮食和油料生产目标,确保春播面积落实,稳住大豆种植面积。三是扎实做好保障服务。抓好农资跨区域调剂调运,支持农民备种备肥。开展线上线下农业技术培训。组织做好农机检修和跨区机耕机播,发挥社会化服务组织作用,帮助小农户种好地。四是落实最低收购价、生产者补贴等政策。五是加大对大豆种植支持力度,继续实施小麦“一喷三防”补助全覆盖,提早下拨病虫害防控资金,实施南方早稻集中育秧补助,调动农民积极性,促进增产增收。 会议指出,要针对需求不足的突出矛盾,乘势推动消费加快恢复成为经济主拉动力,坚定不移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贸外资保稳提质。一是加力扩消费。推动帮扶生活服务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促进汽车等大宗消费政策全面落地。组织开展丰富多样的促消费活动,促进接触型消费加快恢复。合理增加消费信贷。因城施策用好政策工具箱,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做好保交楼工作。二是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继续推出实际举措,努力稳定外贸。推动国内线下展会恢复,支持企业出境参展。落实出口退税、信贷、信保等政策,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支持企业用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拓市场。促进跨境电商、海外仓等进一步发展。提高外贸竞争力。合理扩大进口。三是积极吸引外资。推动新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加快落地。支持地方招商引资。更好发挥自贸试验区等平台作用。落实便利人员跨境往来措施。持续加强外资企业服务,推动重大项目加快落地。 
▲税收征管Tax administration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疫情防控经费保障 切实加强防控经费管理的通知Notice on ensuring funding for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COVID-19 and strengthening the management of funding for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COVID-19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疫情防控经费保障 切实加强防控经费管理的通知 财办〔20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新冠疫情发生以来,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加大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力度,确保人民群众不因担心费用问题而不敢就诊,确保各地不因资金问题而影响医疗救治和疫情防控,取得了积极成效。为进一步做好新阶段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切实加强防控经费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落实主体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支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准确把握疫情防控进入新阶段的形势变化,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立足财政部门职责,扛牢政治责任,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底线思维,努力做到工作布置更细致、政策措施更周全、经费保障更到位、经费管理更规范,高效协同做好各项工作,切实履行好落实经费保障、加强经费管理的职能。    二、立足财政职责,做好经费保障    要按照“保健康、防重症”的总体要求,加大疫情防控经费投入力度,重点用于患者救治费用补助、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疫苗和接种以及提升医疗救治能力所需支出。进一步加强医疗资源建设投入,重点加强县级医院重症和传染病医疗资源建设,做好农村地区急诊急救、重症等资源横向统筹和扩容改造。支持地方使用政府一般债券、发行政府专项债券用于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领域项目建设,做足医疗救治特别是重症救治的应对准备,着力保障好群众看病就医需求,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各地患者救治、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疫苗和接种进行补助。对地方提升重症救治能力等承担支出在安排相关财力性补助资金时给予统筹考虑。省市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考虑基层特别是农村地区疫情防控支出需要,加大对财政困难县区疫情防控的转移支付力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统筹谋划,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大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序规范组织资金调度,集中力量保障疫情防控必要支出。适应当前应急需要,提高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财政资金拨付流程,建立完善防疫物资、医疗救治物资等急需资源政府采购“绿色通道”,决不能因为经费问题影响疫情防控。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对于已明确的医院补助资金,要限期拨付到位,拖欠的要尽快拨付,帮助医院疏解困难,确保正常运转;需要紧急配置的资产,简化配置审批程序,在履行必要的内部程序后,快速高效配置,统筹调配使用。    三、强化部门协同,确保政策落地    各级财政部门要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回应各方关切,落实好患者救治、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以及疫苗接种等政策,确保相关政策有序衔接、平稳过渡。要配合医疗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进一步完善患者救治费用结算流程,准确核算医保支付金额和财政补助金额,确保患者救治费用财政补助政策落实到位。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强化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资金发放管理,细化工作方案,确保将关心关爱医务人员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对于经审核认定的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资金,同级财政部门要按月及时拨付。同时,继续做好财政对医保基金负担的疫苗和接种费用补助资金拨付工作,进一步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切实保障疫苗经费需求。    四、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资金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大力支持疫情防控、管好用好防控经费的重大意义,切实保障财政资金又好又快拨付、安全合规使用,确保疫情防控补助政策真正落到实处。要严肃财经纪律,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督促指导相关部门规范疫情防控资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地方不得擅自截留、挤占、挪用或改变资金用途。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要做好资金的追踪问效,必要时开展抽查。对挤占挪用、截留侵占、虚报冒领、违规发放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财 政 部   2023年1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Announcement on further implementing the notification and commitment system for some tax certification matters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办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持续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列入目录内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等6项税务证明事项(附件1)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实行告知承诺制税务证明事项的承诺方式、法律责任、不适用情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2021年第21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场所和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及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附件2),方便纳税人查阅、索取或下载。 四、本公告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Opinions on carrying out the "convenient tax action" in 2023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 税总纳服发〔202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持续抓好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落实,税务总局决定,2023年以“办好惠民事·服务现代化”为主题,连续第10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先行推出第一批17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后续还将分批推出若干接续措施,不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和满意度,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贡献税务力量。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聚焦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聚焦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紧紧围绕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守正创新,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系统观念,深入开展“春风行动”,打连发、呈递进,分批接续推出系列改革创新举措,持续推动诉求响应提质、政策落实提效、精细服务提档、智能办税提速、精简流程提级、规范执法提升,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法治公平税收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以税收现代化的深入推进,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二、行动内容 第一批17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诉求响应提质。组织开展全国纳税人缴费人需求征集,积极响应合理诉求,解决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改进提升税费服务工作。深入开展“税直达”试点,根据纳税人缴费人行为习惯不断优化服务策略,探索推出相关服务产品,有效改善纳税人缴费人服务体验。 (二)政策落实提效。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宣传辅导,创新政策服务与管理方式,帮助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红利。拓宽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优先退税人员范围,进一步提升纳税人获得感。深入开展第32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积极向纳税人缴费人宣传辅导相关便民办税政策措施。 (三)精细服务提档。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持续运用“全国纳税人供应链查询”功能,积极为企业牵线搭桥,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探索为自然人优先提供智能应答服务,不断提高智能咨询服务水平。结合数字化电子发票推广,开展技术与应用可视答疑试点,为纳税人提供更加直观、准确、高效的咨询服务。 (四)智能办税提速。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税务可信身份账户体系,方便纳税人通过多种渠道办理业务。支持纳税人在境外通过网上申报等方式,依托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与人民币跨境支付机制,直接使用人民币跨境缴纳税款。在数字人民币试点地区,推动实现数字人民币缴纳税费,丰富数字人民币应用场景,满足纳税人缴费人多元化税费缴纳需求。 (五)精简流程提级。加强登记业务协同,简化变更登记操作流程,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无需向税务机关报告登记变更信息,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变更登记信息自动同步予以变更。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注销前申请当年度手续费退付提供便利。开发上线个人养老金扣除填报功能,为试点城市纳税人填报享受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提供便利。推进全国车船税缴纳信息联网查询与核验,便利纳税人异地办理保险及缴税。 (六)规范执法提升。优化企业所得税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帮助纳税人更好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探索优化新设立纳税人纳税信用复评机制,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但已满12个月的纳税人可在2023年3月或9月提出纳税信用复评申请;税务机关于4月或10月依据其近12个月的纳税信用状况,确定其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春风行动”是税务部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举措,是不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的内在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始终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到“春风行动”推进落实的全过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效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努力在提升办税缴费便利化水平等方面取得新突破。 (二)狠抓工作落实。各级税务机关要全面把握连续第10年开展“春风行动”的重要意义,坚持对标对表,推动各项措施及时出台;税务总局相关司局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及时解决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各地交流互鉴;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沟通协作,细化重点任务,确保“春风行动”措施落实见效。 (三)积极探索创新。充分发挥基层的创造性,鼓励各地税务机关在落实过程中探索创新,通过开展“春风行动”,着力解决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企业和群众高度认可的改革措施及时进行总结提炼,积极为全国税务系统积累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级税务机关结合“春风行动”开展成效,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报道,加大对“春风行动”成功经验、有效做法的宣介力度,为进一步推进税收现代化,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月1日  ▲增值税关于公布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发票信息相关接口规范的通知Notice on the promulgation of Value-added Tax invoice software invoice information related interface specifications 尊敬的纳税人:   为方便纳税人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完善、优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相关功能,升级了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增值税税控发票相关接口规范。该接口通过电子发票系统与税控发票开票软件之间进行数据传递通过税控发票开票软件实现电子发票与升级版系统的对接以及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全面实施。现将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增值税税控发票相关接口规范标准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附件:税控发票开票软件发票信息数据接口规范V5.0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3年1月13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Announcement on matters related to the coll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VAT reduction and exemption policies for small-scale taxpayers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四、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12月31日前并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七、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八、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九、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十、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九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十一、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1号公告规定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1);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1号公告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2)。 十二、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征管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二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纳税人按照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申请办理抵减或退还已缴纳税款,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 十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八条及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3号)第一条及附件《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至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6号)第一、二、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月9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飞机增值税适用政策的公告Announcement on VAT applicable policy for civil aircraft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民用飞机增值税适用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8号   现将民用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纳税人生产销售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12月20日  ▲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Announcement on matters relating to annual tax returns of enterprise income tax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现就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具体如下:对《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对《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二、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不再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22年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12月30日 附件: 相关文件:  
 ▲个人所得税Announcement on continued implementation of preferential policies for individual income tax 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为支持我国企业创新发展和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中规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93号)中规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1月16日   其他税收 Other Taxes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3)》的公告Announcement on promulgation of the Import and Export Tariff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023)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3)》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2年第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相关规定,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3)》,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法律、行政法规等对进出口关税税目、税率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3)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2年12月31日  附件下载: 发布日期:  2023年01月01日  ▲国务院文件The Council’s Documents国家发改委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Credit Information Restoration after the Correction of trust-breaking Acts (Trial) 国家发改委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第5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信息修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以下简称“认定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以下简称“归集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公示,是指归集机构整合相关信用信息并记于信用主体名下后,对依法可公开的信息在信用网站进行集中统一公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失信信息,是指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中所列的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指以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设列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五条 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以下统称“信用平台网站”)开展信用信息修复活动,适用本办法。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建立的信用信息系统开展信用信息修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对信用信息公示和修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信用信息修复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辖区内信用信息修复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信用信息修复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修复的主要方式 第七条 信用信息修复的方式包括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和修复其他失信信息。 第八条 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指认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信用主体从有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中移出。 第九条 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是指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正在信用网站上公示的信用主体有关行政处罚信息终止公示。 第十条 修复其他失信信息,按照认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建立信用信息修复制度的,由认定单位受理相关修复申请。尚未建立信用信息修复制度的领域,由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受理修复申请。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作出决定后,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更新相关信息。地方各级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配合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做好信用信息修复相关工作。 第三章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的修复 第十二条 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申请由认定单位负责受理。 第十三条 认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已建立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规定,审核决定是否同意将信用主体移出名单。 第十四条 “信用中国”网站自收到认定单位共享的移出名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终止公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第四章 行政处罚公示信息的修复 第十五条 以简易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平台网站不进行归集和公示。 以普通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平台网站应当进行归集和公示。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其他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其中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最短公示期届满后,方可按规定申请提前终止公示。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信息,同一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多种处罚类型的,其公示期限以期限最长的类型为准。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起点以行政处罚作出时间为准。对自然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平台网站原则上不公示。 第十六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关程序终结前,除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认定需要停止执行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不暂停公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终结后,行政处罚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原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将结果报送信用平台网站。信用平台网站应当自收到相关信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销或修改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信用平台网站对其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内容有误、公示期限不符合规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可以向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申诉。经核实符合申诉条件的,申诉结果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反馈,信用平台网站应当及时更新信息。 第十八条 提前终止公示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二)达到最短公示期限; (三)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申请提前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的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意见,或者其他可说明相关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材料; (二)信用承诺书。 第二十条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收到提前终止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信用主体予以补正,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可以提前终止公示;对不予提前终止公示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附带期限的惩戒措施的,在相关期限届满前,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提前终止公示。 第五章 信用信息修复的协同联动 第二十三条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当保障信用信息修复申请受理、审核确认、信息处理等流程线上运行。 第二十四条 地方信用平台网站运行机构应当配合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做好工作协同和信息同步。 第二十五条 信用平台网站与认定单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建立信用信息修复信息共享机制。信用平台网站应当自收到信用信息修复信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公示信息。信用平台网站应当在作出信用信息修复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修复信息共享至认定单位和相关系统。 第二十六条 从“信用中国”网站获取失信信息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更新机制,确保与“信用中国”网站保持一致。信息不一致的,以“信用中国”网站信息为准。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当对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信息更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及时更新修复信息的机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向其共享信息。 第六章 信用信息修复的监督管理与诚信教育 第二十七条 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信息修复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如有提供虚假材料、信用承诺严重不实或被行政机关认定为故意不履行承诺等行为,由受理申请的单位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认定单位及时共享,相关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三年并不得提前终止公示,三年内不得在信用平台网站申请信用信息修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修复的信用主体收取费用。有不按规定办理信用信息修复、直接或变相向信用主体收取费用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督促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改正。 第三十条 充分发挥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等作用,及时阐释和解读信用信息修复政策。鼓励开展各类诚信宣传教育,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5 月1 日起施行。涉及信用平台网站的信用信息修复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停止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若干措施的通知Notice on measures to further encourage foreign Investment to set up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centers 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商务部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办函〔20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商务部、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措施》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23年1月11日   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措施   外资研发中心是我国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扩大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加大对外商投资在华设立研发中心开展科技研发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更好发挥其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开展科技创新 (一)优化科技创新服务。落实支持科技创新税收政策,支持各地结合实际,为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优化核定程序、简化申报材料、提供更多便利。加强对外资研发中心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指导和服务,组织开展政策培训,加强政策宣传与引导,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更多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鼓励开展基础研究。支持外资研发中心依法使用大型科研仪器、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技报告和相关数据。对于外商投资设立的为本区域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提供服务的新型研发机构,各地可在基础条件建设、设备购置、人才配套服务、运行经费等方面予以支持。(科技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鼓励普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与外资研发中心合作开展技术攻关并保护双方知识产权。鼓励外资研发中心与职业学校开展技术协作,设立实训基地,共建联合实验室等技术技能创新平台。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参与各地搭建的成果转化对接和创新创业平台。支持外资研发中心按规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符合条件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经批准可以独立招收博士后科研人员。(教育部、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设立开放式创新平台。支持外商投资设立开放式创新平台类研发中心,加强土地、设备、基础设施等要素保障,进一步推动平台通过提供设施设备、研发场所和专业指导,与内外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整合技术、人才、资金、产业链等资源,实现协同创新。支持对入驻平台的企业适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登记方式。(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五)完善科技创新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为外资研发中心开展科技创新、从事基础和前沿研究提供金融支持。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深入开展调研,主动了解本地区外资研发中心融资需求及经营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依法共享有关信息,积极推动金融机构与外资研发中心开展“银企对接”。(商务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畅通参与政府项目渠道。鼓励和支持外资研发中心承担国家科技任务,参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试点多语种发布项目计划,适当延长项目申报期限,提高项目申报便利度。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科技专家进入国家科技专家库和有关地方科技专家库,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咨询、评审和管理。(科技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高研发便利度 (七)支持研发数据依法跨境流动。落实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数据跨境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保护个人信息权益。高效开展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促进研发数据安全有序自由流动。(中央网信办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优化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流程。完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制度,指导各地做好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制度配套、机制衔接和流程优化。优化技术进出口管理,研究对跨国企业集团内部技术跨境转移给予便利化安排,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做好培训指导。(商务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中央宣传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优化科研物资通关和监管流程。对外资研发中心引进用于国家级、省级科研项目的入境动植物转基因生物、生物材料积极开展生物安全风险评估,符合要求的给予检疫审批便利化安排。支持对外资研发中心出于研发目的暂时进境的研发专用关键设备、测试用车辆等按规定延长复运出境期限。(海关总署、科技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鼓励引进海外人才 (十)提高海外人才在华工作便利度。允许外资研发中心以团队为单位,为团队内外籍成员申请一次性不超过劳动合同期限的工作许可和不超过5年的工作类居留许可,为海外人才在华长期居留、永久居留提供便利。对于外资研发中心聘用的海外高端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以采取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方式办理工作许可。对于同一跨国公司总部任命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跨省变更工作单位的,优化变更或重新申请工作许可流程。(外交部、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移民局、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鼓励海外人才申报专业人才职称。为外资研发中心聘用的海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参与职称评审建立绿色通道,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允许将其海外工作经历、业绩成果等作为评定依据,符合条件的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十二)加强海外人才奖励资助。鼓励各地根据发展需要,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外资研发中心聘用的符合条件的海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在住房、子女教育、配偶就业、医疗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对领军人才及其团队从事重点研发项目予以资助。(教育部、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推动海外人才跨境资金收付便利化。支持金融机构按规定为在外资研发中心工作的海外人才便利化办理真实合规的跨境资金收付业务。(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十四)加快完善商业秘密保护规则体系。进一步明确商业秘密保护范围、侵权行为及法律责任,完善侵权诉讼程序,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建设,优化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布局,为包括外资研发中心在内的企业提供集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于一体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 (十六)提高知识产权执法水平。全面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发挥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作用,加大行政裁决执行力度。针对商标恶意注册和仿冒混淆、专利侵权、网络盗版侵权等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持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宣传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商务部、科技部会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组织保障,强化协同配合,做好政策宣讲,及时制定配套政策,确保相关措施落地见效。各地要结合实际,优化管理和服务,推动相关措施落实落细,确保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依法享受各项支持政策。重要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和经验做法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加强当前农村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Notice on printing and issuing the work plan for strengthening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novel coronavirus infection in rural areas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加强当前农村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2022年12月30日   
 加强当前农村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指导农村地区应对岁末年初人群流动带来的疫情防控挑战,科学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各项措施,切实维护农村地区生产生活秩序,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当前农村地区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落实属地责任和部门责任,统筹整合各方面资源和力量,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疫情防控政策,抓紧做好工作部署和应急预案,形成科学有效应对疫情的合力。围绕“保健康、防重症”,采取相应措施,重点抓好农村地区防疫体系运转、药品供应、重症治疗、老人儿童防护等方面工作,加强日常健康服务,突出重点人群管理,有序疏导诊疗需求,提供分级分类医疗卫生服务,最大程度保护农村居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二、健全基层疫情防控体系 (一)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对疫情防控工作的领导,发挥好村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其他各类组织资源优势,推动村组干部、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农村党员等力量冲在一线、主动作为,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创新方式方法,运用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等方式,提高基层治理能力,增强应对疫情能力和水平。 (二)提升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指导各地推进落实新冠病毒感染者分级分类救治和健康管理服务。乡镇卫生院要加快提升新冠病毒感染者接诊能力,原则上实现发热诊室全覆盖。村卫生室就近做好农村居民健康服务,为有需要的村民提供指导抗原检测和对症用药治疗等服务。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加强对签约村民的健康宣传和教育,并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回应健康咨询和问题。加大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培训力度,提升对高风险人群的识别、诊断和处置能力。 (三)加强对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的支持。以省内城乡医院对口帮扶关系为基础,遴选省内城市综合实力较强的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按照分区包片原则,与各县(市、区、旗)建立对口帮扶机制,依托县域医共体做好分级诊疗衔接,完善基层首诊、接诊、转诊流程。统筹县域内医务人员调配,结合乡镇卫生院服务人口和服务量,加大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配备力度。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逐级建立医疗卫生人员梯队,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医务人员发生短缺时,梯队人员立即通过驻点、巡回医疗等方式予以填补。 (四)保障农村地区物资储备和供应。在资金、人力、资源、技术、设施设备等方面,加大对农村地区应对疫情的支持保障力度,疏通瓶颈,破除障碍,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切实满足疫情处置期间群众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农村生活必需品和防疫物资供应,畅通农村物流配送渠道。 (五)做好农村居民宣教引导。深入推进农村地区爱国卫生运动,结合健康乡村建设开展形式新颖、农村居民喜闻乐见的科普宣传活动。创新形式手段,深入宣传“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推动科学理性认识新型冠状病毒和疫苗接种,提高自我防护能力。发挥好主流媒体作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倡导错峰出行,疫情高流行地区尽量减少出行,引导返乡人员加强健康监测。倡导在走亲访友时坚持规范佩戴口罩、勤洗手,尽量少聚集、少聚餐,在公共场所保持人际距离。倡导健康生活方式,规律作息、健康饮食、多喝水、保持良好心态。倡导邻里互助,共享互换富余的防疫物资和治疗药品。根据区域疫情形势和居民意愿,适当控制集市、庙会、文艺演出等聚集性活动规模和频次。加强公共密闭场所管理,落实通风消毒等防控措施。推进农村移风易俗,引导减少、简化婚丧嫁娶聚餐等活动,反对铺张浪费,加强消费引导,避免人员聚集导致疫情过快传播。 三、保障农村地区医疗物资供应 (一)加快防疫药物生产。督促指导涉药企业全力以赴保障生产,加强口罩、抗原检测试剂等医疗物资保供,加快退热、止咳、解痛类药品生产供应,供应紧张药品简化包装或实行小包装。指导建立村民委员会与医疗机构、药房等直通热线,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向农村地区倾斜供应药品。 (二)加强医疗物资准备。加快完善农村地区消毒、检查检验、应急抢救等相应设备和药品配置。加强退热、止咳、解痛类药品供应储备,满足农村居民患者特别是重症高风险和老年患者治疗需求。做好有效中医药方药的储备。加强急救药品和医疗设备的储备。为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配足中药、退热药、抗原检测试剂。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的乡镇、村要提前备足治疗药物和防疫物资。 (三)稳定药物市场秩序。加强中药、退热和止咳等对症治疗药品以及抗原检测试剂等医疗用品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督促各地药店正常运营,不得随意关停,保障药物正常供应。 (四)畅通药物购买渠道。畅通线上线下购买退热、止咳、抗病毒、治感冒等非处方药物。在保障药品安全前提下,对紧缺药品允许拆零销售,满足农村居民基本购药需求。加大对农村地区治疗药品和抗原检测试剂的供应力度,保证药品供应企业物流配送,为快递企业寄递提供便利,确保农村居民正常购买。 
 四、提升重症救治水平 (一)加强县级医院重症和传染病医疗资源建设。县级医院是三级医院的,加快完成综合ICU监护单元建设和升级改造。参照综合ICU标准,立即启动除综合ICU外其他专科重症监护床位扩容改造工作,配备满足综合重症救治需要的监护与治疗设备。县级医院是二级医院的,应当独立设置重症医学科,按照综合ICU标准建设和改造重症监护单元。加强缓冲病房和传染科建设。建立由重症医学专业医护人员、经培训的其他专科医护人员组成的混合编组工作模式。城市对口帮扶医院应当派出重症医学专业医护人员为县级医院重症、内科、儿科、急诊科等医护人员开展专业培训,提升其重症识别、应急处置和综合救治能力。 (二)科学开展分级分类治疗。未合并严重基础疾病的无症状感染者、轻型病例,采取居家自我照护。超出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的,在县域医共体牵头县级医院的指导下,及时转诊患者。普通型病例、高龄合并严重基础疾病但病情稳定的无症状感染者和轻型病例,转诊至亚定点医院治疗。以肺炎为主要表现的重型、危重型以及需要进行血液透析的病例,转诊至定点医院集中治疗。以基础疾病为主的重型、危重型病例,以及基础疾病超出乡镇卫生院、亚定点医院医疗救治能力的,转诊至县域医共体牵头县级医院治疗,情况紧急的可直接到有相应诊疗能力的医疗机构就诊。县级医院不是三级综合性医院或能力不满足患者救治需要的,及时转诊至城市对口帮扶医院。患者不具备转诊条件的,由城市对口帮扶医院派出专家组下沉县级医院指导救治。充分发挥信息化支撑作用,利用远程会诊、远程诊断等方式,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救治。治疗中坚持中西医结合、中西药并用,发挥中医药的独特优势和作用。 (三)做好患者转诊衔接工作。加强县域统筹调度,完善农村急救转运体系,在医疗卫生机构加快配备和调用救护车基础上,地方政府立即组织储备一批随时可用于患者转运的车辆,保障农村新冠病毒感染者及时转运、收治。确定专岗专人,负责与乡镇卫生院、县域医共体牵头县级医院、定点医院、亚定点医院、城市对口帮扶医院、转运车辆等做好转诊衔接,建立明确的接诊流程和绿色通道。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和急危重症抢救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新冠病毒感染者就诊。 五、加强农村重点人群防护 (一)建立重点人群信息库。摸清村组内合并基础疾病的老年人、残疾人、孕产妇、孤寡老人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等人员健康情况,落实《新冠重点人群健康服务工作方案》,完善重点人群电子健康档案。 (二)加快提升重点人群疫苗接种率。落实《加强老年人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工作方案》,科学评估接种禁忌,做到“应接尽接”,加快提高疫苗加强免疫接种覆盖率,特别是老年人群覆盖率。通过设立老年人绿色通道或安排流动接种车下乡进村等措施,最大程度为老年人接种提供便利。 (三)加强重点人群健康服务。加快扩大农村地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面,对重点人群实现签约全覆盖。通过电话、视频、微信或线下随访等方式加强对居家治疗观察人员的健康监测、用药指导、抗原检测等服务。对缺乏自我健康管理能力的残疾人、孤寡老人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等,要协助其进行健康监测并及时向乡村医疗机构反馈。鼓励为农村地区合并基础疾病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发放免费健康包。疫情严重期间,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精神专科医院等人群集中场所应采取严格的封闭管理和内部分区管理措施,防范疫情引入和扩散风险。 (四)建立重点人群绿色通道。确保及时发现、及时救治高龄合并基础疾病等重症风险较高的新冠病毒感染者,明确和畅通转诊绿色通道,提高转诊效率。 六、统筹推进农业稳产保供 (一)抓实冬季蔬菜稳产保供。根据今冬明春蔬菜生产供应形势,分区分类明确蔬菜生产目标任务,指导各地加强政策、物资、技术、人员等要素保障,强化防灾减灾措施落实,确保蔬菜供应充足。同时,加强信息引导,促进产销衔接,做好调度指导和协调服务工作,畅通运输渠道,防范化解农产品滞销卖难风险。 (二)指导地方做好畜牧生产。督促指导重点地区积极帮助养殖场户纾困解难,畅通饲草料等物资、畜禽及产品运输渠道,维护畜牧业正常产销秩序。印发动物疫病防治技术指南,推进动物疫病净化场等建设。督促指导地方做好冬春季重大动物疫病和重点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的底线。 (三)保障冬春农业生产。做好小麦、油菜冬前管理,组织专家制定冬前田管技术意见,开展巡回指导,落实冬小麦冬前镇压、浇越冬水,冬油菜抗旱浇水、科学追肥、防控病虫害等关键技术措施。面对可能出现的阶段性低温寒潮,及早制定今冬明春科学抗灾预案,做好物资储备和技术准备,重点防范干旱、低温冻害等,确保安全越冬。提早谋划春季农业生产,预判风险并做好应急预案,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影响。 (四)打通堵点保障农资供应。及早做好春管用肥、用药等农资需求调度,做好生产储备,加强余缺调剂,强化质量监管,保障生产需求。常态化实施农资保供机制,发挥化肥保供稳价工作机制作用,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及时研判并帮助解决困难问题,全力保障春管等农资供应。 七、压实工作责任 (一)落实各级工作责任。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会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抓好统筹协调、工作指导、共性问题会商应对和督促检查等工作。五级书记要像抓脱贫攻坚一样抓农村地区疫情防控,省统筹、市调度、县乡村抓落实,层层压实责任,切实把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落实到村到户。省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农村疫情防控工作负总责,根据疫情形势,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制定政策措施。市级党委和政府负责域内农村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安排、督促检查。县级党委和政府承担主体责任,县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把疫情防控重点放在农村地区。乡镇、村要落实疫情防控组织、动员、协调、宣传、引导等责任要求,确保各项工作进村入户。 (二)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好各级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沟通配合,在药品、设备、人力、资金等方面,加大对农村地区疫情防控的支持保障力度。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会同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等部门成立工作专班,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下开展工作,重点发挥责任落实、政策协同、基层动员方面作用,协调推动相关方面抓好农村地区防疫体系运转、医疗物资供应、重症救治、重点人群防护和农产品稳产保供等工作。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及时掌握农村地区疫情防控动态,协调推动解决重大问题,总结推广有效做法和经验,并建立24小时值班和每日情况报告制度。 (三)及时回应农民群众诉求。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设立问题反映专栏、公布紧急联系电话等方式,收集群众反映的问题。收集的问题线索要及时转有关地方核实并限期整改,各地要及时反馈处置情况,确保农民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够尽快妥善解决。  
 ▲上海科委文件STC’ s Documents 关于上海市2023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农业科技领域拟立项项目公示的通知Notice on the publicity of the Proposed Projects in the field of Agricultur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 the 2023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Action Plan" 发布日期:2023-01-29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现将上海市2023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农业科技领域拟立项项目清单予以公示。   公示链接:http://svc.stcsm.sh.gov.cn/public/guide   公示期为2023年1月29日至2023年2月2日。   对公示内容持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委反映。按照《关于科研不端行为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第五条之规定,个人提出异议的,请在异议材料上注明姓名和联系电话;单位提出异议的,请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我委对异议者的信息予以保密。为保证异议处理客观、公正、公平,保护被公示者的合法权益,我委对匿名且无明确证据和可查线索的异议,不予受理。   材料寄送至:市科委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邮编200003)。   投诉举报电话:63584446(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   业务咨询电话:8008205114(座机)、4008205114(手机)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3年1月29日 ▲纳税问答Q&A问答1-141.我公司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份预计销售货物取得收入20万元,请问能够享受什么减免税政策,又该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呢?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您1月份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20万元,可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并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2.我公司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3日,自行开具了4张免税发票已交给客户,请问如果我公司要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是否必须追回上述免税发票?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如果您符合上述规定,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在上述政策文件发布前已开具的免税发票无需追回,在申报纳税时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可。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在上述政策文件发布后,纳税人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3.我是一位市民,2023年1月3日在办税服务厅代开2000元的发票,由于超过按次纳税500元的起征点,按照3%征收率缴纳了税款,代开了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已交给客户。请问我是否能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是否必须追回发票?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第四条规定,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因此,您可以按上述规定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多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予以退还,您在上述政策文件发布前已代开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无需追回。 4.我是个体工商户,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5日,自行开具了1张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下游客户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尚未申报纳税。请问对于这笔销售收入,如果我要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是否必须追回已开具的征收率为3%的专用发票?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您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但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功能,您已向购买方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予以作废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方可就此笔业务适用减征增值税政策。否则,需要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税销售收入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5.我是个体工商户,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一季度预计销售收入为25万元。请问我是否可以根据客户要求,就部分业务放弃免税,开具1%或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您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就部分业务放弃上述减免税政策,按照1%或者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相应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2023年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如何用含税销售额换算销售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未重复明确销售额的换算公式,比照上述公式原理,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7.我是A市一家小型建筑公司,在B市和C市都有建筑项目,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公司2023年一季度预计销售额60万元,其中在B市的建筑项目销售额40万元,在C市的建筑项目销售额20万元,我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第九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你公司2023年一季度销售额60万元,超过了30万元,因此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在机构所在地A市可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在建筑服务预缴地B市实现的销售额40万元,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在建筑服务预缴地C市实现的销售额20万元,无需预缴增值税。    8.我是一位市民,有商铺用于出租,2023年4月一次性收取此前的12个月租金144万元,我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您在2023年4月一次性收取的此前12个月租金144万元,平均每月租金收入为12万元。其中,2023年1月-3月的月租金超过10万元,需要缴纳增值税,但2022年4月-12月的月租金未超过当时15万元的免税月销售额标准,因而无需缴纳增值税。     9.我公司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6日转让一间商铺,剔除转让商铺的销售额后,预计1月份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下,全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我公司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吗,申报时应注意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你公司在办理1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填报界面,准确录入“本期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数据,系统将自动计算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的本期销售额。若扣除后的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则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将扣除后的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   10.我公司为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发生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额15万元,全部在1月4日开具发票,其中10万元开具免税发票,5万元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按规定可以适用3%减按1%征收率政策,请问应当如何办理1月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对应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你公司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在上述政策文件发布前,已经开具的免税发票和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税销售额,按照上述要求填报。   11.我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一季度预计销售收入低于30万元,请问应当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七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你公司一季度合计销售额预计未超过30万元,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免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如为个体工商户,应填写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12.我是经营摩托车销售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到10万元,请问还能像2022年一样开具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机动车,可以按上述规定享受免税政策,开具左上角有“机动车”字样的税率栏为“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3.我是一家餐饮公司,此前一直享受生活性服务业15%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底还有加计抵减余额10万元未抵减完,最近出台了新的加计抵减政策,请问去年没抵减完毕的余额还能在今年继续抵减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你公司此前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可以在加计抵减政策有效期内继续抵减应纳税额。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14.我是一家服务公司,请问最近出台的加计抵减政策中,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请问这两项政策中的生活服务怎么定义?我应该怎么选择适用不同的加计抵减政策? 答:两项政策中的生活服务定义一致。《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如果你公司上年度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已超过50%,则可以按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比例为10%的加计抵减政策;如果你公司上年度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未超过50%,但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则可以按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比例为5%的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实务Tax practice纳税实务一  岁末年初,上海办税服务厅和12366热线受到服务量增加、因疫情到岗率下降的双重考验。办税服务厅的税务干部全力保障工作不停摆、服务不断档;12366上海(国际)纳税服务中心的青年突击队也驻扎办公点,保障热线7×24小时不断线、不打烊。   十几个人撑起服务厅,减员不减服务质量   “我是看着办税服务厅渐渐的空下来的,最紧张的时候整个一所只有18个人在维持大厅的运行,一天下来每个人嗓子都是哑的。”张启洲自去年12月以来一直坚持在岗,是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静安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在办税服务窗口坚守岗位最久的员工。   18个人如何承担59个窗口的工作?今年刚刚参加工作的张启洲化身“全能税官”,从原本负责的信息确认窗口走向了导税台、综合服务窗口等人手不足的岗位,从办税引导到政策解答,从自助服务到全程帮办,从业务分流到提醒纳税人戴好口罩……让三尺导税台充分发挥了疫情期间纳税服务的“前哨站”的功能。   “阳了”的税务干部也积极参与到线上工作中。当张启洲碰到解决不了的问题,前辈也会通过视频远程提供帮助。“艰难的时候更加感受到大家的团结一致。”静安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发票组组长胡鹏轩说,“在这特殊时期,更要团结一心,形成合力,把窗口工作做好,把纳税人服务好,让党旗在基层一线飘扬。”   静安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所长方卿告诉记者,静安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通过深化网上办税、推广预约办税、优化窗口流程,提升服务速度、减少人员聚集和接触。2022年12月,第一税务所共为16000余人次纳税人办理了涉税业务,其中,通过电子税务局、一网通办、电话咨询等“非接触”方式办理约约占7成。 纳税实务二   12366上海(国际)纳税服务中心、第四税务分局副局长陈佳雯告诉记者,2022年纳税人缴费人对非接触式咨询服务的需求量增长明显,12366热线总电话量超680万次,同比增长15%。12月适逢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确认和社保费、医保费的集中申报期,叠加年底集中咨询高峰,是热线最忙碌的时候。   面对到岗率不足一半的情况,中心启动“分散+值守+居家”的全市应急预案,利用窗口期召集青年突击队,采取集中封闭管理、最小单位分组分散接线的方式,保障12366热线平稳运转。   入选青年突击队的9名队员,既有经历过大上海保卫战的骨干,也有工作仅一年的青年党员,更有主动请缨的“00后”新人。这支队伍在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咨询服务二科副科长张道德的带领下,一人一部电话、一间办公室、一张行军床,在九江路的办公场所值守近半个月。   今年先后两次参加封闭管理的青年坐席赵圣曦表示:“白天晚上都只有一部电话机为伴,难免会感到孤独和疲惫,支撑我们一直保持高强度工作的,是彼此在走廊里相遇时,互相竖起的大拇指和鼓励的眼神,以及来自纳税人的关心和支持。”   赵冰操是2022年刚入职的新手坐席,尚在培训期就积极报名参加青年突击队,培训结束后第一时间返岗支援。在人力最吃紧的一周内,她的接线数量稳居前列,每日接听量达到上百个。“有一通来电,对方着急询问如何赶在年底帮身在国外的儿子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我一步一步辅导她如何在随申办APP上办理。由于长时间地讲话,当时我的嗓子已经哑了,她在挂断电话前说,‘囡囡谢谢侬啊,侬也保重身体’,让我倍感温暖。”赵冰操回忆道,“群众的满意和好评,就是我接线不停歇的最大动力。”   截至2022年12月31日,青年突击队共完成8791通电话咨询,其中转接居家坐席3477通,满意率达到99.9%。“虽然最后算是交上了一份不错的答卷,但这13个昼夜里我一直都紧绷着神经、不敢放松。”张道德表示。作为青年突击队的负责人,他一天十几个小时紧盯各时段接听率,随时协调调度,安排补岗补线。   “阳康”后迅速返岗,每个“1”都充满力量   临近年底,12366来电量大幅增加。热线在高负荷的情况下保持平稳运转,离不开青年突击队驻扎单位的昼夜坚守,也离不开其他坐席们“轻伤不下火线”的奋力支撑。   “晓宁,今天电话量特别的多,在保证身体健康的前提下,你能不能参与一下居家接线?”咨询服务一科督导张晓宁本就为自己帮不上忙而着急,接到消息,“刀片嗓”的情况稍有好转,就第一时间申请上岗。   张道德介绍,为把仅有资源整合在一起打出更好的效果,青年突击队协同居家坐席探索出了“三二一”工作模式:三个班次上线作为接线主力,二人转接保障居家坐席,一人换岗休息随时备勤。居家坐席只要在工作群里“扣1”,值守的工作人员就会把咨询电话转接过来。   在居家接线工作群里,张晓宁发现大家的嗓音仍有些嘶哑,但数字“1”不断地刷屏:“每看到大家发一个‘1’我都觉得非常感动,虽然跟正常工作情况相比,接的电话会偏少一点,但是我觉得每一个‘1’都非常的有力量。”   除了直接与纳税人沟通的坐席们,12366上海(国际)纳税服务中心还有许多“不, 闻其声”的幕后工作者也一直坚持在岗,为智能咨询提供技术保障,并根据数据预估话务高峰,动态调整坐席排班。   陈佳雯介绍,上海12366智能咨询团队针对近期纳税人咨询的高频热线问题,及时提高推送权重,并细化问答,提升智能语音、智能在线咨询问题匹配率。质量运行科副科长王伟屹告诉记者,12月份智能咨询在12366热线打起了“头阵”,为纳税人提供线上智能咨询22万人次,缓解了疫情造成的人员压力。   各团队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让“接得住、转得出”的目标得以实现。12月份,上海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累计人工接听热线26万次,接听率达96.4%,保持了全年平均接听率水平。   据悉,元旦假期后,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返岗率已超过9成,12366热线也已恢复了正常的工作状态,为新年首个纳税申报期做好办税缴费服务打下坚实基础。 纳税实务三  聚焦税收主责主业,当好产业发展“税参谋”   座谈中,税务干部以案例分享形式深入浅出地为企业代表解读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增值税留抵退税等税费优惠政策,并就申报、备案等操作要点进行详细指导。相关科所负责人就企业提出的税费政策疑难点、实务操作易错点进行现场答疑解惑。与会企业表示,近年来税费优惠政策释放的资金活力让企业负担更轻、发展更稳,作为退税减税降费的受益者,将会用好各项政策红利,加大运营发展和技术升级投入,锚定高质量发展打好科技创新升级战。同时,希望税务部门能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和手续,帮助企业精准快速享受税费红利。   聚焦优化营商环境,打造办税最佳“体验区”   区局纳税服务科主要负责人介绍了税务部门在便民办税缴费、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推出的一系列举措,并积极征求企业对税务部门优化办税缴费服务、助力企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建议。与会企业表示,税务部门不仅在税费政策上主动“送上门”,个性化推送适用政策规定,还在办税缴费体验上将企业“请进门”,让企业真切感受到了税务服务的“温度”。希望能够在纳税信用修复、产业链供应链需求匹配等方面得到税务部门进一步的帮助。 
 纳税实务四  在税企互动交流中,税企双方围绕“智慧税务”“数字智造”展开热烈讨论。税务干部为企业展示了税务部门在打造“税收现代化”中的智慧支撑,以“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发票电子化改革、税收大数据应用等多个场景实例的解说,直观地展现了税务部门从能办易办到好办智办的转变。与会企业中,部分先进制造业代表现场讲述了企业实现数字化转型升级的发展历程,并表示信息化、数字化将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全方位支撑,企业将牢牢把握发展机遇,为“松江新城”打造上海数字化转型最佳示范区贡献力量。  ▲审计会计文件The audit and accounting documents财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Notice on further strengthening government accounting for municipal infrastructure 财政部等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 财会〔2022〕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大数据产业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水务)厅(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重庆市城市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为了积极推进存量市政基础设施入账,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在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全面有效实施,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财会〔2017〕11号,以下简称5号准则)等规定,结合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市政基础设施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重要资源。科学合理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对加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使市政基础设施更好服务发展、造福人民具有重要意义。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和任务,扎实推进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进一步全面完整反映市政基础设施“家底”,夯实政府财务报告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核算基础,为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提供基础保障。   二、关于市政基础设施的界定   (一)市政基础设施的范围。   本通知所称的市政基础设施,是指由各级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政单位)为满足城镇居民生活需要和其他公共服务需求而控制的、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所需的工程设施等有形资产。   下列各项不属于本通知所称的市政基础设施:   1.独立于市政基础设施、不构成市政基础设施使用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管理用房屋建筑物、设备、车辆和船只等。   2.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等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建筑物、场地、设备。   3.已按照《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0〕23号)、《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1〕29号)规定,确认为公路水路、水利基础设施的资产。但是,有关公路水路、水利基础设施随着城镇发展变更为市政基础设施的除外。   4.不再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政基础设施。   5.由企业控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度进行核算的市政基础设施。   (二)市政基础设施的类别。   市政基础设施按照功能及特征,分为交通设施、供排水设施、能源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综合类设施、信息通信设施和其他市政设施。   交通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城市隧道、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城市客运轮渡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等。   供排水设施包括城市供水设施、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等。   能源设施包括城市燃气设施、集中供热设施等。   环卫设施包括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建筑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公共厕所等。   园林绿化设施包括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   综合类设施包括地下综合管廊等。   信息通信设施包括信息基础设施等。   其他市政设施包括城市照明设施、公共停车场设施等。   市政基础设施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根据资产管理需要在相关类别市政基础设施下单独反映土地使用权。   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构成表见附件1。   三、关于市政基础设施的会计核算依据   市政基础设施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5号准则、《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财会〔2018〕34号)、《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财会〔2019〕24号)、《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财会〔2021〕33号)等规定。但是,列入文物文化资产的市政基础设施,其会计核算适用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中关于文物文化资产的相关规定;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即PPP模式)形成的市政基础设施,其会计核算适用《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财会〔2019〕23号,以下简称10号准则)及其应用指南。   四、关于市政基础设施的记账主体   (一)确定记账主体的一般原则。   各级市政单位应当根据市政基础设施管理体制,按照“谁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由谁记账”的原则,并结合直接承担后续支出责任情况,合理确定市政基础设施的记账主体。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单位难以确定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   相关记账主体对市政基础设施的确认应当协调一致,确保资产确认不重复、不遗漏。   (二)确定记账主体的有关具体规定。   1.对于已建造完成交付使用的市政基础设施,应当按上述一般原则确定记账主体,并及时登记入账。其中,建设单位与管理维护责任单位不一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移交管理维护职责的同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按规定移交相关会计档案。因管理维护职责不明确而未移交的市政基础设施,可暂由建设单位确认为市政基础设施,待管理维护职责明确后再移交给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市政单位入账。   2.由多个市政单位共同管理维护的市政基础设施,应当由对该资产负有主要管理维护职责或者承担后续主要支出责任的市政单位作为记账主体予以确认。   3.分为多个组成部分由不同市政单位分别管理维护的市政基础设施,应当由各个市政单位作为记账主体分别对其负责管理维护的市政基础设施的相应部分予以确认。例如,某城市道路中的道路结构、道路绿化、照明设施分别由负责道路、园林绿化、城市照明的市政单位管理维护,则道路结构应当由负责道路管理的市政单位确认为交通设施(城市道路),道路绿化应当由负责园林绿化的市政单位确认为园林绿化设施(附属绿地),照明设施应当由负责城市照明的市政单位确认为其他市政设施(城市照明设施)。   4.负有管理维护市政基础设施职责的市政单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企业或其他会计主体代为管理维护市政基础设施的,该市政基础设施应当由委托方作为记账主体予以确认。   5.对于由企业举债形成的非收费市政基础设施,相关债务已经由政府承担的,应当及时从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剥离,按上述一般原则确定市政基础设施的记账主体,并及时登记入账。   6.对于由企业举债并负责偿还的收费市政基础设施,适用10号准则的,政府方应当按照10号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确定记账主体;不适用10号准则且已由企业方入账的,相关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待后续相关规定明确后,再进行调整。   五、关于市政基础设施的明细核算   各记账主体可以根据管理要求,以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构成为基本依据,按照市政基础设施的功能类别进行明细核算,同时按照单体工程的名称等进行辅助核算。各记账主体在做好市政基础设施明细核算的同时,还应当按照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做好资产管理系统登记或备查簿登记,按照规定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信息卡样式登记资产信息卡。   各记账主体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增加明细核算层级,按照单体工程资产组成部分等进行明细核算。   市政基础设施会计明细科目及编号表见附件2。   属于文物文化资产的市政基础设施和采用PPP模式形成的市政基础设施,其明细核算可以参照本通知执行。   六、关于市政基础设施的初始计量   (一)市政基础设施初始计量的原则。   对于2019年1月1日起新增交付使用或开始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的市政基础设施,记账主体应当按照5号准则的规定进行初始计量。   对于其他尚未入账的市政基础设施,在2002年原《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施行之后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一般应当按照其初始购建成本入账;因建设年代久远(截至2019年年初至少已使用50年)、其初始购建有关的原始凭据已不可考,在原《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施行之后经过改扩建或大型修缮的,可以按照距入账时间最近一次改扩建或大型修缮的成本入账,但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相关情况进行披露;上述情形以外的,应当按照财会〔2018〕34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初始计量。   (二)初始购建成本的确定。   市政基础设施的初始购建成本,应当按照5号准则、财会〔2018〕34号文件等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   各记账主体在确定存量市政基础设施的初始购建成本时,应当以建设单位提供的与存量市政基础设施购建及交付使用有关的原始凭证为依据。无法取得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资料的,可以依次按照工程结算审核金额、工程结算金额、工程合同造价金额、工程设计预算金额、工程概算金额等作为初始购建成本。   (三)重置成本标准的确定。   以重置成本作为初始入账成本的存量市政基础设施,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关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本级政府所属相关市政基础设施的重置成本标准,或明确其重置成本标准制定单位;乡镇政府所属市政基础设施的重置成本标准,由其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的相关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县级人民政府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制定重置成本标准后,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相关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确定存量市政基础设施重置成本标准时,应当以定额标准为基础,并充分考虑影响重置成本标准的其他因素,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   各记账主体应当按照财会〔2018〕3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基础设施具体数量(如长度、面积等)、成新率及重置成本标准等因素,计算确定市政基础设施的入账成本。   七、关于政策衔接的规定   (一)对于已经作为市政基础设施核算、但不属于本通知界定的市政基础设施的相关资产,记账主体应当在2023年6月30日前将其重分类为固定资产、其他类别的公共基础设施等。对于原已确认为固定资产或其他类别的公共基础设施、但属于本通知界定的市政基础设施的相关资产,记账主体应当在2023年6月30日前将其重分类为市政基础设施。   (二)对于已按财会〔2018〕34号文件有关规定入账的存量市政基础设施,其记账主体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应当在2023年6月30日前根据本通知规定予以调整。记账主体按规定增加市政基础设施的,借记“公共基础设施”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按规定减少市政基础设施的,做相反的会计分录。相关记账主体应当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规定做好对账、档案移交等工作。   (三)对于已按财会〔2018〕34号文件有关规定入账的存量市政基础设施,其明细核算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应当在2023年6月30日前按照本通知规定予以调整。   (四)对于已按财会〔2018〕34号文件有关规定入账的存量市政基础设施,无需根据本通知规定对其初始入账成本进行调整。   (五)对于本通知印发前尚未入账的存量市政基础设施,记账主体根据本通知规定首次入账时,应当按照确定的初始入账成本,借记“公共基础设施”科目相关明细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六)在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市政基础设施折旧(摊销)年限作出规定之前,各记账主体在市政基础设施首次入账时暂不考虑补提折旧(摊销),初始入账后也暂不计提折旧(摊销)。各记账主体在本通知印发前已经核算市政基础设施且计提折旧(摊销)的,可继续沿用之前的折旧(摊销)政策;对于已经作为市政基础设施核算、但按照本通知要求重分类为固定资产的,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及其应用指南等规定计提折旧,此前未计提折旧的,应当在资产重分类的同时补提折旧。   八、关于组织保障   (一)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责任落实。   各级财政部门、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市政基础设施入账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市政基础设施的会计核算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各有关部门分工和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办理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移交手续,有序推进市政基础设施入账工作。各记账主体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确保认识到位、组织到位、人员到位,并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及本通知规定将存量市政基础设施纳入政府会计核算。各省级财政部门在2024年6月30日前将本地区各类市政基础设施的入账情况报财政部(会计司)。   (二)做好沟通协调,加强业务指导。   各地财政部门、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强化协同、形成工作合力,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地方实际完善各项工作流程,加强对下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市政基础设施会计核算工作的指导,督促各有关记账主体在组织开展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资产清查的基础上,加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系统基础信息管理,及时、有效做好市政基础设施入账工作。鼓励各地创新工作方式,探索建立健全政府会计核算考核机制,推动考核评价结果应用。    
 (三)强化政策宣传,做好培训工作。   各地财政部门、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工作的政策解读和宣传贯彻培训工作,形成自上而下推动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良好氛围。要积极采取各种方式拓宽培训渠道,推动培训工作直达基层,使会计及相关人员及时、全面地掌握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各项规定和具体要求,切实提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确保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工作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附件:1.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构成表     2.市政基础设施会计明细科目及编号表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2022年12月30日          附件下载: 发布日期:  2023年01月11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 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等准则的通知Notice on the issuance of Auditing Standards for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of China No. 1211 -- Identification and Assessment of Risks of Material Misstatement and other Standards 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 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等准则的通知 财会〔2022〕36号 人民银行、审计署、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最高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中“持续提升审计质量”和“完善审计准则体系”的要求,规范和指导注册会计师开展实务工作,保持我国审计准则与国际准则的持续动态趋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修订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审计》等两项审计准则,并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23项准则进行了一致性修订,现予批准印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次修订的两项审计准则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10〕2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18项审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9〕5号)中,相应的两项审计准则同时废止。    2.本次修订涉及到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23项准则中的条款,与上述两项审计准则同步施行。    3. 允许和鼓励提前执行本批准则。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附件: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   2.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审计   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23项准则 财政部  2022年12月22日 附件下载: 发布日期:  2023年01月06日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23年度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Notice on the revision and distribution of the form of financial statements of insurance companies for the year 2023 财政部 关于修订印发2023年度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会〔2022〕37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财务报表列报,提升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号,简称新保险准则)的新变化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情况,我部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号)的基础上,对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新保险准则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通知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对不存在相应业务的报表项目可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删减;对确需单独列示的内容可增加报表项目。执行本通知要求的保险公司不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号)中有关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的要求,但应当执行其中有关本通知沿用项目的列报方法要求。   保险公司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 财  政  部    2022年12月27日 附件下载: 发布日期:  2023年01月03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艺术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Notice on the issuance of the Measures for the Financial Administration of the National Art Fund 财政部 关于印发《国家艺术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22〕266号 文化和旅游部: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艺术基金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艺术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4〕184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艺术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2022年12月21日 附件下载: 发布日期:  2023年01月16日  财政部  银保监会关于加快推进银行函证规范化、集约化、数字化建设的通知Notice on accelerating the standardization, intensification and digitization of bank confirmation 财政部  银保监会 关于加快推进银行函证规范化、集约化、数字化建设的通知 财会〔202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银保监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要求,进一步推进银行函证规范化、集约化、数字化,提升审计质量和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现银行函证业务规范化    各会计师事务所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应当严格遵守《财政部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及《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财办会〔2020〕21号)有关要求,按照规范的函证内容、格式和程序处理函证业务,加强函证过程控制,提升函证工作质量,实现银行函证业务规范化。    财政部、银保监会加强对银行函证业务规范化工作的要求和管理,指导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做好持续完善银行函证操作指引、细化函证项目内容和解释口径、及时发布问题解答、开展业务培训等工作。    二、加快推进银行函证业务集约化    银行函证业务集约化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和银行集中办理银行函证业务,完善流程、加强管控、堵塞漏洞,确保函证信息质量。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备案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业务时,应当实现上市公司银行函证业务集约化。即,由会计师事务所指定处理函证的内部专门机构(或岗位)统一、集中处理函证业务,不得由项目组或注册会计师个人自行收发函证。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他审计业务应当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实现银行函证集约化。   (二)会计师事务所在一体化管理自评时,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财会〔2022〕12号)、《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评估指标评价标准》(财办会〔2022〕20号)有关要求,对函证业务集约化情况进行评价并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进行报备。   (三)各银保监局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于2023年1月31日前将函证集中处理等工作情况报送银保监会法规部。银行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对照函证集中处理的有关工作要求,对函证集中处理的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估自查。集中处理不符合监管要求的,银行应当进行及时有效的整改,并将评估自查和整改情况报送所属监管部门。   (四)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公示接受函证回函的事务所地址和联系方式;实现函证业务集中处理的银行应当通过官网、客户端、小程序或者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公布银行函证工作流程、回函方式(纸质或数字化)、受理部门、联系方式等信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分别通过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中国银行业协会网站等渠道同步汇总公布相关信息,以便会计师事务所、银行查询对接。各银保监局指导辖内行业自律组织配合中国银行业协会做好辖内法人银行的公示信息收集、更新和报送工作。   三、积极探索银行函证业务数字化    鼓励具备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和银行通过银行函证平台(包括第三方函证平台和银行自建函证平台,下同)开展数字化函证,有效提升函证效率和效果。    (一)银行以数字化方式回函的,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询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回函。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档案相关规定妥善保存电子回函。银行不得向接入第三方函证平台的会计师事务所提出开立银行账户及网银、单独与银行进行测试等前置条件。    (二)数字化回函与纸质回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和证明力。无论采取数字化或纸质方式回函,银行均应当加强内部稽核、校验,对回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免责。银行数字化回函内容不能覆盖财办会〔2020〕21号文件规范的前13项询证项目的,应当以纸质方式进行辅助回函。    (三)银行函证平台应当坚持安全可控、标准规范、开放兼容的原则,稳步推动银行函证数字化工作。银行函证平台应当对函证数据在平台传输、存储等环节的安全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银行函证平台应当按照财会〔2020〕12号、财办会〔2020〕21号文件规定的函证格式和执行标准进行功能设计,设置统一、明确、具体的规范性校验规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接入银行函证平台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身份认证。中国银行业协会加强对银行接入第三方函证平台的自律管理,组织做好相关风险点梳理及风险评估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请各银保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保监分局与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附件: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名单(截至2022年12月30日)   财政部  银保监会  2022年12月30日  附件下载: 发布日期:  2023年01月09日  
 ▲上海市相关文件Shanghai’ Documents我市新冠病毒感染治疗药物氢溴酸氘瑞米德韦片(VV116)附条件获批上市The novel coronavirus infection treatment Deuterium Ramidvir hydrobromide tablet (VV116) has been approved for sale with conditions   近日,国家药监局根据《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按照药品特别审批程序,进行应急审评审批,附条件批准上海旺实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申报的1类创新药氢溴酸氘瑞米德韦片(商品名称:民得维)上市。   该药物为口服小分子新冠病毒感染治疗药物,用于治疗轻中度新型冠状病毒感染(COVID-19)的成年患者。患者应在医师指导下严格按说明书用药。 新冠恢复期怎么度过?上海市建立健全新冠病毒感染三级中医康复服务网络   咳嗽、气短、乏力、自汗盗汗、失眠焦虑......当感染新冠病毒以后,身体可能会出现以上不适感,如何更好地缓解?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提出“重视患者早期康复介入”,在国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恢复期中西医结合康复指南(第一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中医药干预指引》和《上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恢复期中医康复方案(2022年第二版)》的基础上,根据“大上海保卫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康复期工作经验,上海市建立健全新冠病毒感染三级中医康复服务网络。市、区各级中医医院开设新冠病毒感染中医康复门诊,充分发挥中医药在促进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呼吸功能、躯体功能以及心理功能障碍等各方面的整体恢复的作用。   龙华医院开设了“阳康”调理门诊,除了为患者提供中药饮片治疗,同时给予患者相关养生康复知识的科普,进行心理疏导,让患者能正确认知新冠,最大程度上促进机体的康复,积极预防复阳。开设肺康复门诊,针对慢性咳嗽、气短乏力、胸闷气短、自汗等诸多新冠感染之后的症状,肺康复门诊通过辩证制定个性化肺康复治疗方案。开展以中药穴位贴敷、穴位透药治疗、穴位注射、保肺功及呼吸锻炼法指导、体位引流指导、吸入药物规范使用指导、戒烟指导、日常生活预防调摄指导、健康管理、科普宣教等中医特色为主的肺康复治疗方案。   中医综合治疗室开设“阳康”治疗门诊,帮助患者改善咳嗽、咽干、鼻塞、乏力、失眠、头晕、耳鸣、胸闷、心慌、腰酸等“阳康”后的常见症状,并对康复锻炼及穴位按摩进行专业指导。治未病“阳康”门诊(互联网),适合“阳康”后出现乏力、口干、失眠等各种不同症状的体质偏颇人群和慢性病患者,以及有需求提高免疫力防止“复阳”以及再次感染的人群。除中药内服调理外,还提供穴位敷贴、耳穴埋豆、温阳艾灸、穴位埋针、经络拔罐、中医定向透药、咽炎方、血浊调理方、中药熏洗方、中药足浴包等特色治疗。龙华医院药学部制作了《新冠病毒感染咳嗽用药宝典》,根据新冠病毒引发的咳嗽以及不同时期患者疾病特点等,向不同情况的市民推荐如咳喘六味合剂、川芎平喘合剂、西洋参枫斗颗粒等院内制剂。   曙光医院针对复杂的“阳康”症状,整合了部分中医特色科室,如康复医学科、老年病科、神经内科、治未病中心、传统医学科、心血管内科、肺病科、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等科室,开辟了新冠康复门诊专区,发挥各科室临床优势,为患者提供精细化的康复指导。康复医学科由学科带头人房敏教授牵头,在许东升、陶吉明主任的带领下,运用特色物理因子疗法、传统康复疗法,在本轮抗击疫情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中西医康复治疗经验。肺病科依托国家中医疫病防治基地的建设,针对新冠病毒感染患者的“阳康”恢复也有“妙招”,曙光医院传统院内制剂:如荆银清化颗粒、荆银固表颗粒、荆银合剂、强身防疫饮等内服药物,配合中医非药物疗法如穴位敷贴和穴位注射、传统功法、情志疗法、膳食指导等治疗。   老年医学科通过多治疗模式共同协作,有效助力老年新冠患者快速恢复常态。从中医药内服外治,慢病管理,有氧运动,心理干预,康复指导等方面助力老年患者快速康复。曙光医院治未病中心针对新冠感染后转阴人群的诸多症状,整合中药汤剂辨证施治、中药汤剂、茶饮、针刺、艾灸、穴位敷贴、耳穴贴压、拔罐、足浴、摩腹健脾功、体质操、香囊等中医综合干预方案,针对全身乏力、失眠、咳嗽缠绵、记忆力下降、食欲不振等症状,使用不同的综合干预方案,有效缓解患者的不适症状。 上海开展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稳价保质专项行动Shanghai has launched a campaign to stabilize the prices and quality of drugs and medical supplies 市市场监管局介绍,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为持续加强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稳价保质工作,进一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提升产品质量,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市场监管局自1月至6月,组织在全市开展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稳价保质专项行动,一图读懂(编辑注:图片略) 发挥“关口前移”作用,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持续扩容增能   市卫健委介绍,围绕“防重症、保健康”目标,2022年12月19日以来,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热诊疗完成第一轮扩容,社区发热诊疗占比保持在全市50%以上。在发挥“关口前移”作用,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持续扩容增能此基础上,12月29日以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继续深挖潜能,围绕广大社区居民新冠救治需求,坚持“早发现、早治疗、早分流”,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关口前移”作用,不断提升社区医疗救治能力。详见↓   “氧疗+输液+用药”,家门口对症治疗更便捷   为进一步满足新冠感染者家门口氧疗、输液、用药、雾化等医疗服务需求,本市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迅速行动。   “氧疗”:全市335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中心已实现吸氧服务覆盖率100%,设置吸氧位5863个,累计提供氧疗服务2.4万人次。   “输液”: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中心门诊输液服务覆盖超过95%,共设置输液位超过1万个,累计提供输液服务9万人次。   “抗病毒药物”:“抗病毒药物”优先下沉社区,在市区专家组指导下,对符合指征的感染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时指导使用抗病毒药物,做到尽早干预。累计开具抗病毒药物治疗1.5万人次。   “雾化治疗”:全市超六成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中心提供呼吸道雾化治疗服务,设置雾化治疗位713个,累计雾化治疗服务近2000人次。   “社区病床+家庭病床”,家门口住院治疗更安心   “社区病房”: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中心全部对接上级医院,社区病房全力以赴,一方面收治社区居民中符合入院指征的新冠感染者,多措并举,加强救治;另一方面全力承接上级医院转诊的平稳期感染者,加强康复与护理。通过专家下沉带教查房、线上查房等形式,不断提升社区住院救治能力。自元旦以来,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病房累计收治新冠感染者已近3000人。   “家庭病床”:长期以来,家庭病床是深受居民欢迎的一项医疗服务,对行动不便的居民,在病情稳定并经评估达到标准情况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为居民建立“家庭病床”,社区医务人员定期上门提供医疗健康服务,每年全市家庭病床数量超过8万张,把原来要住院的患者留在了社区和家庭,既为医院分担了床位紧张的压力,同时通过家庭医生上门服务,为患者提供了方便,还能通过医保结算。为加强社区新冠救治服务,依托家庭病床服务,本市发布《社区新冠感染者居家治疗家庭病床工作指南》,为病情稳定、符合指征的患者建立家庭病床,提供居家健康监测、用药指导、氧疗服务、协助转诊等服务。自12月以来,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已累计建立家庭病床超过2.3万张,有效缓解住院服务压力。   “指氧仪+心电监护仪+CT”,家门口装备更齐全   为提升社区新冠救治能力,本市将发热诊疗药物、抗病毒药物、指氧仪、氧气罐等向社区优先倾斜,同时,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断拓展装备,提升配置。   一是指氧仪“扩大覆盖”。扩大指氧仪配置覆盖面,在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分中心至少配备20个以上指氧仪的基础上,不断将指氧仪配置到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和居村委,方便居民氧饱和度监测。   二是心电监护仪“应增尽增”。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增心电监护仪445台,加强对住院新冠感染者心电监护,加强重症早发现能力。   三是CT配置“全力加速”。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CT设备配置,目前全市已有27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置CT,预计到春节前,将增加到45家,嘉定区、闵行区预计将实现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CT设备全覆盖,进一步方便居民就近影像检查。    市医保局介绍,本市将新冠治疗相关药品临时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扩大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将一批新增发热诊间紧急纳入医保定点,支持患者在互联网医院就诊,优化“一老一少”代配药机制,切实满足患者就医用药需求,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 着力减轻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医药费用负担   临时扩大医保用药目录。按照国家医保局要求,将符合诊疗方案的近百种新冠药品,全部纳入本市医保报销范围,包括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paxlovid)、安巴韦单抗注射液、罗米司韦单抗注射液、阿兹夫定片等。同时对医疗机构明确,抗新冠病毒小分子药物发生的费用全额按实单列支付,保障临床用药需求。   拓宽医保个人账户适用范围。为支持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居家治疗,拓宽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参保人在全市1538家定点零售药店,均可用医保个人账户购买新冠治疗相关药品、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盒、医用防护口罩等。   开通新冠药品采购“绿色通道”。在“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对新冠治疗相关药品开通直接挂网采购“绿色通道”。目前已公布7批共计78个快速挂网的药品。2022年12月1日至今,包括解热镇痛类药品布洛芬、对乙酰氨基酚及缓解相关症状的常用药,紧急采购总金额达6.8亿元。 更好满足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就医需求   新增发热诊间紧急纳入医保定点。为进一步满足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就医需求,仅2天时间,将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新设立的2594个发热诊间,以及全市231家养老院内设医疗机构,全部实现医保拉卡结算。   家庭医生签约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就诊可减免诊查费,报销比例也高于二、三级医疗机构(职保退休人员可达90%)。仅4天时间,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发热诊疗人数从12月19日占全市发热诊疗量的5%以下,增长到23日的50.2%,满足了患者就近就医配药需求。 不断优化患者线上线下就医购药体验   150家互联网医院实现就医医保直接结算。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条件的患者,可通过互联网医院在线就诊配药,并纳入医保结算。目前,全市支持医保结算的互联网医院共150家,其中32家机构还可以通过互联网医院为门诊大病患者提供在线复诊。除互联网医院交易外,2022年全市支持医保移动端支付的医疗机构420家,有效缓解医院窗口聚集排队付费的情况。   亲属及志愿者代配药实现无障碍。为保障 “一老一少”特殊群体线上就诊配药,开通“亲属关系”校验渠道,生成“一老一少”随申亲属码,支持亲属为儿童(<18周岁)与老人(≥60周岁)进行代配药,并通过亲属码医保授权完成医保支付。此外,通过医保授权,志愿者与老人本人的医保账户和待遇关联实现医保支付,减少特殊群体交叉感染风险。 我市将新冠治疗相关药品临时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扩大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Shanghai will temporarily include COVID-19 treatment-related drugs in the coverage of medical insurance reimbursement, and expand the scope of use of individual medical insurance accounts   市医保局介绍,本市将新冠治疗相关药品临时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扩大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将一批新增发热诊间紧急纳入医保定点,支持患者在互联网医院就诊,优化“一老一少”代配药机制,切实满足患者就医用药需求,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编者注:报销范围名单略) 临时扩大医保用药目录。按照国家医保局要求,将符合诊疗方案的近百种新冠药品,全部纳入本市医保报销范围,包括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paxlovid)、安巴韦单抗注射液、罗米司韦单抗注射液、阿兹夫定片等。同时对医疗机构明确,抗新冠病毒小分子药物发生的费用全额按实单列支付,保障临床用药需求。   拓宽医保个人账户适用范围。为支持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居家治疗,拓宽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参保人在全市1538家定点零售药店,均可用医保个人账户购买新冠治疗相关药品、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盒、医用防护口罩等。   开通新冠药品采购“绿色通道”。在“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对新冠治疗相关药品开通直接挂网采购“绿色通道”。目前已公布7批共计78个快速挂网的药品。2022年12月1日至今,包括解热镇痛类药品布洛芬、对乙酰氨基酚及缓解相关症状的常用药,紧急采购总金额达6.8亿元。 更好满足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就医需求   新增发热诊间紧急纳入医保定点。为进一步满足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就医需求,仅2天时间,将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新设立的2594个发热诊间,以及全市231家养老院内设医疗机构,全部实现医保拉卡结算。   家庭医生签约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就诊可减免诊查费,报销比例也高于二、三级医疗机构(职保退休人员可达90%)。仅4天时间,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发热诊疗人数从12月19日占全市发热诊疗量的5%以下,增长到23日的50.2%,满足了患者就近就医配药需求。 不断优化患者线上线下就医购药体验   150家互联网医院实现就医医保直接结算。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条件的患者,可通过互联网医院在线就诊配药,并纳入医保结算。目前,全市支持医保结算的互联网医院共150家,其中32家机构还可以通过互联网医院为门诊大病患者提供在线复诊。除互联网医院交易外,2022年全市支持医保移动端支付的医疗机构420家,有效缓解医院窗口聚集排队付费的情况。   亲属及志愿者代配药实现无障碍。为保障 “一老一少”特殊群体线上就诊配药,开通“亲属关系”校验渠道,生成“一老一少”随申亲属码,支持亲属为儿童(<18周岁)与老人(≥60周岁)进行代配药,并通过亲属码医保授权完成医保支付。此外,通过医保授权,志愿者与老人本人的医保账户和待遇关联实现医保支付,减少特殊群体交叉感染风险。 上海市提信心扩需求稳增长促发展行动方案To boost confidence, expand demand, stabilize growth and promote development   2023年以来,上海已签约重点产业项目160多个、总投资1000亿元,新开工重点产业项目60多个、总投资超700亿元。   “在今年开局起步之际,上海抓紧谋划推出新一轮稳增长政策措施,强化政策协同、政策接力和政策创新,持续巩固经济回升向好的势头。”上海市相关负责人说。   行动方案中,助企纾困行动方面,上海全面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包括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六税两费”、减半收取非居民用户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等;开展延期还本付息和续贷服务;实施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贴费,鼓励区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继续减半收取。   援企稳岗扩岗行动方面,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包括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在今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率等;对招录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人员或上海市2023届高校毕业生且符合相关条件的用人单位,按每人2000元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恢复和提振消费行动方面,促进汽车、家电等大宗消费,对个人消费者今年6月底前置换购买纯电动汽车的给予每辆车1万元财政补贴,对消费者购买绿色智能家电给予支付额10%、最高1000元一次性补贴;市区联动发放文旅、体育、餐饮、零售等专项消费券等。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阮青表示,2023年,上海将全年固定资产投资目标设定为增长5%左右,总规模迈上1万亿元新台阶。其中,重大项目进一步发挥牵引作用,全年安排正式项目191项、预备项目48项,计划总投资2150亿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