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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 财税法规信息
更新时间:2023年1月4日     阅读:403

最新信息

The Latest News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Announcement on VAT Invoice Management and Other Related Matters
国家税务局关于2023年纳税申报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6号)要求,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3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告知纳税人。
一、2月、3月、6月、8月、9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115日为星期日,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16日。
三、415日为星期六,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17日。
四、51日至3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18日。
五、715日为星期六,申报纳税期限顺至717日。
六、101日至6日放假6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23日。
各地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21227

 


税收征管

Tax Administration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等相关相关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Announcement on the Basis of Administrative Penalty Discretion for Tax Violations Related to the Collection and Inspection of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s in the Yangtze River Delta Region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等相关局
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一、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2021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2021年第3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的公告 2020年第5号)规定的,应首先适用首违不罚清单制度。
本公告自20232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5号)附件《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8年第8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7年第3号)附件《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项至第43项、《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8年第12号)附件《安徽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宁波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宁波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2号)附件《宁波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1项至第43项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附件

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Discretionary Basis of Administrative Penalty for Tax Violations in the Yangtze River Delta Region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阶次、适用情形及处罚标准
1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1.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二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罚款;
2.超过责令期限改正的,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拒不改正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行一照一码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不适用本项。
2
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验证、换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二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罚款;
2.超过责令期限改正的,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拒不改正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行一照一码的纳税人不适用本项。
3
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1.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二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罚款;
2.超过责令期限改正的,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拒不改正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造成税款流失的,处二千元罚款;
2.造成税款流失金额五万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税款流失金额超过五万元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
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四十一条,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1.未造成税款流失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税款流失金额五万元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税款流失金额超过五万元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6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四十二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1.未造成税款流失的,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税款流失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7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登录账户账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超过责令期限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拒不改正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8
境内机构或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公布)第三十三条,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2.超过责令期限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拒不改正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9
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1.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2.超过责令期限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拒不改正的,或者丢失、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1.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2.超过责令期限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拒不改正的,提供虚假备查资料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2.超过责令期限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拒不改正的,丢失、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2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开具税收票证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未造成税款流失的,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税款流失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3
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五十六条,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停止其税收票证的领用和自行填开,并限期缴销全部税收票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未造成税款流失的,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税款流失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4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涉案完税凭证不满25份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涉案完税凭证25份以上100份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涉案完税凭证超过100份,或者涉案税额合计超过十万元的,或者五年内二次违反本条规定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5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1.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2.超过责令期限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拒不改正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6
偷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法行为较轻且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或者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2.五年内二次违反本条规定的,或者逃避、拒绝税务检查的,或者有其他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情形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3.违法行为手段恶劣、社会影响较大、危害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7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超过五十万元的,或者五年内二次违反本条规定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8
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违法行为较轻且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或者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2.五年内二次违反本条规定的,或者逃避、拒绝税务检查的,或者有其他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情形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3.违法行为手段恶劣、社会影响较大、危害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9
欠税且转移或隐匿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五年内首次违反本条规定的,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2.五年内二次违反本条规定的,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3.社会影响较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欠缴税款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0
骗取出口退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按下列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资格:1.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2.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 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1.违法行为较轻且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或者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缴纳其骗取的退税款的,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五年内二次违反本条规定的,或者五年内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者逃避、拒绝税务检查的,或者有其他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情形的,处骗取税款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违法行为手段恶劣、社会影响较大、危害后果严重的,或者实施骗取出口退税且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税机关检查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骗取税款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按下列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资格:
1.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五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2.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五十万元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
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21
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未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2
逾期未缴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在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前主动缴纳税款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2.在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前未缴纳税款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3.五年内二次违反本条规定的,或者具有阻挠、抗拒执行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3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扣缴义务人能够按规定补扣补收税款的,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扣缴义务人未能按规定补扣补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在追缴税款的同时,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4
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25
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又拒不缴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1.在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前主动缴纳税款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2.在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前未缴纳税款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3.五年内二次违反本条规定的,或者具有阻挠、抗拒执行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6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占应纳税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2.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占应纳税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7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公布)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不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8
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公布)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1.未造成少缴税款的,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少缴税款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9
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公布)第三十二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五年内首次违反本条规定的,处未缴、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2.五年内二次违反本条规定的,处未缴、少缴税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处未缴、少缴税款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0
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1.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超过责令期限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方式特别恶劣,导致税务机关无法开展检查,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1
车站、码头、机场、邮政等有关单位拒绝协助税务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超过责令期限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方式特别恶劣,导致税务机关无法开展检查,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2
金融机构拒绝税务检查,拒绝执行税务机关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决定,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造成税款流失不满十万元的,对单位处十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税款流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税款流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文件

The Council’s Documents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3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

Announcement on 2023 Tariff Adjustment Proposal
国务院
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3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2年第11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关税职能作用,统筹发展与安全,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相关规定,20231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见附件。
  附件:2023年关税调整方案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21228 
附件下载:

个人所得税

Individual Income Tax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服务工作的通告

Notice on Further Improving the Inspection Service of Individual Income Tax Payment Vouchers for Ownership Change Registration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服务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2年第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转让股权个人所得税实施联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股权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自动交互机制。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完税情况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三、本通告自20221220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完税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128

附件
 
 
 
 

上海科委文件

STC’ s Documents

关于市科委科技政务服务窗口调整对外服务的公告

Announcement on the Adjustment of Foreign Service Window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Government Affairs of Municip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mmission

为保障办事群众身体健康,现就市科委对外科技政务服务窗口业务调整通知如下:

 

纳税问答

Q&A

问答一

Q&A 1

出台《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1997年人民银行发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对商业汇票业务平稳健康发展、支持企业资金周转和优化信贷结构起到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金融形势及票据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暂行办法》中有些规定已不适用,亟待修订调整以促进市场规范。为更好保障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结合票据市场发展实践和风险防范要求,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后形成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着力完善票据市场信用管理框架和市场化约束机制,强化参与主体行为规范,明确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进一步促进票据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问答二

Q&A 2

国企全资设立又未经改革剥离的厂办大集体企业,是否属于国有企业?
厂办大集体企业是由国有企业批准兴办的工商注册登记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不属于国有企业。

问答三

Q&A 3

中央企业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是否需要参照《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央企业投资程序,进行投资前的研究论证、尽职调查、资产评估和风险评估等?
按照《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4号)及实施细则规定,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中央企业投资包括中央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及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其他协议安排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开展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

问答四

Q&A 4

,
教育部对做好2023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有哪些政策举措?
20221114日,教育部印发《关于做好2023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实施“2023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行动,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创业。《通知》指出,要更大力度开拓市场化社会化就业渠道,深入开展全国高校书记校长访企拓岗专项行动,实施万企进校园计划,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吸纳就业作用。要充分发挥政策性岗位吸纳作用,优化政策性岗位招录安排,积极拓宽基层就业空间。《通知》强调,要建设高质量就业指导服务体系,全面加强就业指导,深入推进就业育人,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要精准开展重点群体就业帮扶,对困难高校毕业生健全帮扶机制,确保得到有效帮助,做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不断线服务,深入实施宏志助航计划。《通知》要求,要简化优化求职就业手续,稳妥有序推进取消就业报到证,建立毕业去向登记制度,强化就业统计监测工作。要完善就业与招生培养联动机制,把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作为高等教育结构调整的重要内容,作为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价、学科专业设置和评估、招生计划安排等工作的重要依据,深化就业工作评价改革。要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组织领导,落实就业一把手工程,加强就业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大力宣传促就业政策和典型经验。

纳税实务

Tax Practice

实务一

Tax Practice 1

近日,闵行区税务局借座紫竹高新园区召开税企座谈会。此次座谈会邀请英特尔(中国)、华谊能源化工、可口可乐等十家企业参加。
  座谈会上,企业代表对近年来税务部门在政策辅导、纳税服务等方面所做的工作表示肯定和感谢,并逐一介绍了企业全年经营情况和税收情况,对来年企业的发展与税收情况也做了初步估计。此外,企业还对电子税务局办税、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提出许多问题与建议,闵闵工作室讲师团联合有关部门对问题逐一回复。
闵行区税务局将认真听取纳税人缴费人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升办税缴费便利度,积极推进智慧税务建设,立足税收职能和地方实际,为区域经济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实务二

Tax Practice 2

上海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查处一起未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案件
近期,上海市税务部门在对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办理情况开展事后抽查时,发现上海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员工李林未据实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遂依法对其进行立案检查。
经查,纳税人李林在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通过虚假填报免税收入、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等方式,少缴个人所得税。经税务部门提醒督促,李林拒不如实办理更正申报。税务部门对其立案检查后,李林申报补缴了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海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对李林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63205.88元。日前,税务部门已经依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林已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上海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再次提醒纳税人,请及时核查是否存在应当办理汇算清缴而未办理、申报缴税不规范、取得应税收入未申报等情形并抓紧补正。税务机关发现存在涉税问题的,会通过提示提醒、督促整改和约谈警示等方式,提醒督促纳税人整改,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依法依规进行立案检查。

实务三

Tax Practice 3

学习党的二十大 兴税强国铸忠诚——虹口区税务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虹口区税务局坚持先学先悟,创新学习方式,促进全体党员干部在学习党的创新理论中感悟思想伟力,在笃信笃行中践行中国税务精神。
  学原文,以悟原理促提升。局第一时间通过党委会专题学习、中心组学习研讨、党支部三会一课和青年理论学习小组研讨等形式,组织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通过读原文、悟原理,以及谈感悟、讲体会,做到先学一步、学深一层。区局举办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读书班,开展党的二十大精神·天天读活动,发挥党员领导干部领学促学作用,以头雁效应激发群雁活力,以实际行动走在前、作表率,调动党员干部群众的学习热情,扎实推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走深走实。

实务四

Tax Practice 4

正市长调研上海市税务局,要求确保市场主体各项税费政策红利应享尽享  
下午,龚正一行来到市税务局,听取工作汇报,详细了解收入组织、减税降费、税收改革等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和工作成效,与市税务局负责同志深入交流,并提出工作要求。
龚正指出,全市税务系统工作有力有效,为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强保障。现在距离年底只有一个多月,要立足当前,扎实抓好当前收官收尾工作,确保收入组织关好门。要严格依法征税,坚决守住不征收过头税的底线,对中央和上海出台的一系列政策举措,要不折不扣执行到位,确保市场主体各项税费政策红利应享尽享。要确保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落到位,推动留抵退税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措施全方位落实,促进政策效应持续显现。要确保重大改革试点任务按节点交出高分答卷,加快推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改革,及时梳理总结好经验好做法,为全国税收征管改革提供更多的上海样本。
龚正指出,要着眼长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谋深谋实未来一段时期,特别是明年的税务工作。要紧紧围绕明年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增强工作的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紧紧围绕市场主体关心的突出问题,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寓管理于服务,以服务育税源,通过数据赋能、智慧监管等举措,提升纳税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不断增强城市的吸引力和市场主体的发展活力。紧紧围绕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进一步深化税收改革创新,推动建立完善现代财税体制。紧紧围绕提振干事创业的精气神,着力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税务铁军

审计会计文件

The Audit and Accounting Documents

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
Notice on the Issuance of the Professional Subject Guide for Continuing Education of Accountants (2022 Edition)
财政部
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
财会〔20223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直管理局财务管理办公室,国管局财务管理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政局: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全面提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质量,不断提高会计人员能力素质和专业水平,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财会〔202127号)等有关要求,财政部制定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现予印发,自202311日起施行。本指南将根据会计改革发展情况和实务需要,适时调整更新。
  附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 
财 政 部
20221222
附件下载:

上海市相关文件

Documents of Shanghai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Notice on the Issuance of the revised Implementation Plan of Shanghai Municipality for Stimulating the Vitality of Key Groups and Driving the Income Increase of Urban and Rural Residents
上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府规〔202219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21213
上海市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实施方案
  为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促进本市城乡居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综合平衡,分类施策。促进收入分配与经济增长、劳动生产率提高相适应协调,与行业特点、发展规律相适应协调,与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相适应协调,综合运用增加薪资报酬、强化权利保护、优化绩效考核、提升职业技能、增进社会认同等多种激励手段,调动不同群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按照保基本、兜底线、补短板、可持续的要求,集中财力保障民生,综合考虑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切实将福利水平建立在财力支撑可持续、社会预期可把握的基础上,增强居民收入增长的可持续性。
  (三)激发活力,保障公平。着力降低企业成本和阻碍劳动力流动的制度成本,通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创造活力,鼓励全体劳动者通过诚实劳动、辛勤劳动、创造性劳动创收致富。完善税收和社会保障等再分配调节手段,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有效抑制通过非市场因素获利,不断缩小不同群体间的收入差距。
二、主要目标
  2025年,就业机会更加充分,就业质量稳步提升,技能人才结构优化;宏观收入分配格局持续优化,居民可支配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继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低收入群体收入增长更快;居民内部收入差距持续缩小,市场导向的收入分配关系初步理顺,中等收入群体为主体的橄榄型收入分配格局逐步形成,促进共同富裕迈出更大步伐。
  三、重点群体精准激励
  瞄准技能人才、科研人员、小微创业者等增收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的八类群体,分类有序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功能定位相适应、符合不同行业特点与发展规律的分配机制。持续激发各领域、各行业的积极性,释放创新创业活力,着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体制机制和竞争环境,不断培育和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带动城乡居民总体增收。
  (一)技能人才
  完善多劳多得、技高者多得的技能人才收入分配政策,引导加大人力资本投资力度,提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和社会地位,形成与技能人才贡献相匹配的收入分配机制。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高素质技能人才队伍,带动广大技能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与收入水平。
  提高技能劳动者收入水平。引导企业合理确定技能劳动者薪酬水平,建立技能劳动者工资增长机制。加大对技能要素参与分配的激励力度,鼓励企业建立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业绩贡献的激励制度。鼓励企业采取协议薪酬、持股分红等方式,试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等分配形式。开展行业、职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工作,为合理确定技能劳动者工资水平提供依据。推动工资集体协商,扩大协商范围,提升协商实效。
  拓展技能劳动者成长空间。贯通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学历等认证渠道,加快落实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办法。鼓励企业在休假、体检、培训、带薪学习、国内外研修等方面,建立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的制度。在试点基础上,扩大双证融通的实施范围,推进技能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健全技能劳动者评价体系,建立国家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管理长效机制,规范国家职业资格等级和专项职业能力鉴定发证活动,推进行业企业技能等级认定和新技能培训评价。
  营造崇尚技能的社会氛围。组织开展各级各类技能大赛或岗位练兵,大力宣传劳动模范、大国工匠和技术创新人才。大力引进本市重点产业发展紧缺的技能人才,对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在申办落户或居住证等方面予以支持。以筹办第48届世界技能大赛为契机,弘扬工匠精神,营造崇尚技能的社会氛围。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
  (二)高素质农民
  加快发展都市现代农业,有序推进农村土地改革试点,通过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工程,打造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能担当的高素质农民队伍,带动广大农民共享现代化成果。
  提高高素质农民增收能力。将高素质农民培育纳入现代农业发展相关规划,实施农业经理人培育计划。强化高素质农民技能培训,加大对农业类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的扶持力度,设立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大力构建技能+学历+职称全方位的高素质农民职业成长渠道。
  挖掘现代农业增收潜力。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加强节本增效技术的开发应用,促进农业废弃物综合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大力发展种养结合循环农业,支持开展一村一品建设和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完善农业金融服务,推动农业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进一步完善农业大灾风险补偿机制,稳步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投放。推进农业产业融合发展,支持互联网、大数据在农业领域应用,加快探索农产品电子商务模式,发展集约化冷链物流,打造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集聚区,促进农业与旅游业深度融合发展,健全产业链利益联结机制,让更多农民分享产业增值收益。
  拓宽高素质农民增收渠道。大力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多种农业经营组织模式,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引导农民工、中高等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退役士兵、科技人员等返乡开展涉农创业,支持返乡创业服务平台延伸发展。巩固拓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深化改革创新,促进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统筹协调推进松江区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和农村土地征收改革。
  (市农业农村委牵头,市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
  (三)科研人员
  进一步突出知识价值分配导向,统筹调动并发挥好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创新链不同环节各类人员的创造性,强调分类指导、分类施策,扩大科研单位在收入分配上的自主权,发挥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加强科技成果产权对科技人员的长期激励作用,构建体现知识价值、符合创新规律、匹配实际贡献的科研人员薪酬体系。
  完善绩效工资管理和奖励机制。根据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框架,结合科研机构行业特点,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优化绩效工资结构,建立健全科研人员科研工作量核算和绩效评定办法,形成科研项目、成果、奖励等与科研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挂钩的制度。探索实施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以及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骨干员工持股制度。
  加强对科研人员的薪酬激励。探索建立体现行业特点的高校、科研机构薪酬调查比较与评估制度,为科技创新人员提供充分和稳定的基本收入保障,为科研人员提供较高标准的收入待遇,对基础研究类、承担重大战略项目类科研人员建立以稳定的基本收入+绩效奖励为主的收入结构,探索采用年薪工资、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方式聘任高层次科技人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奖酬支出、竞争性科研项目用于科研人员的劳务费用、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以及引进高层级人才和团队的费用,不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市科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
  (四)小微创业者
  加强鼓励支持小微创业者的制度安排,优化创新创业政策机制,提升创业服务水平和效率,努力为小微创业者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清除创业壁垒。进一步放宽企业住所登记条件,支持各区分类释放场地资源,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完善企业登记网上申报系统,推行企业名称自主选择、简易注销等制度,进一步清理、整合或取消各种证照,优化产业项目行政审批流程,加快项目、规划、开工落地。扩大经营自主权,破除对社会投资的不合理限制。
  加大创业扶持力度。继续加大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建设力度,推进创业服务平台、双创示范基地建设。鼓励专业人才和高校毕业生创业创新,实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创新启动支持计划。完善项目开发、创业指导、融资等全流程服务,提供专业化、差别化、定制化指导服务。落实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制度、小微企业产品价格扣除评审优惠政策,采取多项措施为小微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提供便利和服务。建立健全创业创新教育培训体系,提升创业创新能力。深入推进创业型城区创建活动,改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强化海纳百创品牌引领,开发海纳百创服务号,全面提升创业服务功能。进一步完善覆盖中小企业成长全链条的支持体系,推进育苗工程、小微企业成长工程、科技小巨人工程。
  完善创业成果利益分配机制。加强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查处反应、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司法确认等机制,探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等金融产品新模式。进一步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完善服务标准,降低服务门槛,提高服务平台专业化水平和信息化水平。完善服务平台运行机制,鼓励与大学、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企业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完善服务平台第三方绩效评估机制,推动服务平台自我评估,加强绩效考核。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市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
  (五)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优化绩效考核机制,完善薪酬激励机制,深化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激发民营企业家创业热情,推动经济增长、就业增加、效益提升、职工增收实现良性互动。
  完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薪酬制度。指导市管国有企业进一步完善内部薪酬体系,继续推进各区和市有关部门做好领导人员薪酬制度改革方案的贯彻落实。完善对组织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激励机制,不断优化考核分配机制。稳妥推进职业经理人薪酬制度改革试点,采取多种方式,探索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完善职业经理人选聘、签约、激励、退出等机制。
  有序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继续深化本市地方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骨干员工持股试点,逐步推进有意向申请员工持股试点的企业开展试点。
  强化民营企业家创业激励。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和社会多方力量,从观念、制度、政策和服务等方面形成合力,消除阻碍民营企业发展的隐性壁垒,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完善企业信用信息体系,拓展多元化融资渠道,放宽市场准入门槛,鼓励民营企业家扩大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健全中小企业多层次信息服务平台,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民营企业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稳定的法治化环境。
  (市国资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市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
  (六)干部队伍
  落实完善公务员工资福利制度,关心关爱公务员队伍,激励干部队伍担当作为。
  落实完善工资制度。按照国家部署,严格贯彻落实规范公务员工资津贴补贴要求,落实基本工资正常调整机制。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积极向国家争取,适当提高工资收入总量。
  落实完善福利制度。按照国家要求,落实落细公务员定期健康体检政策,完善公务员休假疗养政策。进一步深化本市公务员住房制度改革,形成有利于稳定和激励公务员队伍的工作机制。
  (市公务员局、市机管局牵头,市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
  (七)其他公共服务人员
  以制度创新为引领,以分类调控为手段,以提高收入为目标,努力推动形成与本市地位相适应的各类公共服务人员薪酬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
  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办法。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试行按行业分类调控绩效工资总量办法,研究建立行业目标收入均值和绩效工资总量正常调整机制。进一步落实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完善事业单位内部收入分配结构,更好地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
  形成社区工作者薪酬动态调整办法。根据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增长情况,建立社区工作者薪酬水平动态调整机制,促进社区工作者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发展。
  不断提高政府聘用辅助人员收入水平。按照市场决定薪酬水平的原则,根据工资指导价位的社会同类岗位薪酬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完善差别化确定执勤消防类、专业技术类、文书管理类、行政事务类、工勤护工类等五类政府聘用辅助人员薪酬水平的办法。参照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建立健全政府聘用辅助人员薪酬水平正常调整机制。完善养护行业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提高一线职工工资水平。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
  (八)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体
  鼓励和引导低保对象、残疾人等困难群体中具备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者,主动参加生产劳动,提升人力资本。进一步强化困难群体的登记认定和动态管理工作,开展跟踪服务,实施针对性培训计划,增强困难群体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
  深化农村综合帮扶。推进已建成的农村综合帮扶项目提质增效。推进帮扶单位与重点区域对口帮扶,给予受援区域资源、人才等支持。大力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将农业信息化建设向纯农地区倾斜,加快互联网+农业发展。推动纯农地区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提质发展。
  健全低保与就业联动机制。着力推进单位吸纳就业、个人灵活就业、公益性岗位就业托底、购买社会服务、完善就业援助等措施,鼓励和促进具备就业能力的困难人员积极就业。
  完善相关专项救助制度。进一步巩固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为基础,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受灾人员救助和临时救助为补充,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专项救助相配套,社会力量充分参与的“9+1”社会救助体系,完善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的专项救助政策,精准施策,分类救助,形成广覆盖、有梯度、相衔接的阶梯式救助模式。
  (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委牵头,市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
  四、增收支撑行动
  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坚持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调节并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促进收入分配与经济增长、劳动生产率提高相适应协调,与行业特点、发展规律相适应协调,与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相适应协调。以就业促进、降低成本、技能提升、托底保障、开源清障、规范秩序、大数据监测为重点,完善综合配套政策,为实现城乡居民增收提供服务支撑、能力支撑和技术支撑。
  (一)就业促进行动
  全面提升就业岗位创造能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拓展发展广度和深度。大力发展五型经济,支持发展共享经济下的新型就业模式。鼓励发展家政护理、社区服务、养老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提高就业容量。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扩大职业农民就业空间。推动困难行业传统产业转型发展,稳定用工需求。
  加强就业帮扶。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加大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力度,完善就业服务,拓展就业领域。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拓宽转移就业渠道。强化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健全就业援助政策。加大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分流安置职工就业促进力度,分类施策,拓宽分流渠道。
  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完善失业登记办法,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提供机制,探索构建分类服务机制,提升职业介绍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推进互联网+就业创业服务建设,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打造线上线下一体的服务体系。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规范和发展人力资源招聘、人力资源培训、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才测评、人力资源服务外包、高级人才寻访等服务。着力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
  加强劳动用工监管。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体系,规范招用工制度,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促进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严格执行《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进一步强化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完善企业欠薪保障金垫付工作机制,加大对恶意欠薪行为的惩处力度,依法规范劳动用工。不断强化各类政策协同机制、优化社会资本带动机制、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构建就业形势综合监测机制。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
  (二)降成本行动
  加大降本减负力度。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用改革的办法深入推进三去一降一补,坚持多措并举,着力降低企业成本,促进就业及企业与职工增收。贯彻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全面实施国家各项减税措施。贯彻落实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各项减负政策措施,切实降低市场主体缴费负担。深入推进能源领域价格改革,完善天然气价格机制,推进输配电价改革,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清理各种行业准入证、上岗证。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改革。强化评估评审标准管理,积极推行分类评估评审、区域评估评审和同步评估评审改革,巩固深化评估评审机构与政府部门的脱钩改制工作。缩小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范围,加快完善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加大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检查力度,强化事前事中监管,进一步清理各类电子政务平台的服务收费。查处和清理各种与行政职能挂钩且无法定依据的中介服务收费。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审改办牵头,市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
  (三)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分类指导建设布局合理、功能突出、高效实用的多层次职业技能实训体系。加大政府支持力度,鼓励社会投资,积极引进国外优质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加强技能领域的国际合作交流,提升本市职业技能培训水平。
  加强技能劳动者培养培训力度。建立技能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和技能人才继续教育制度,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完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实施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重点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和技师培训项目,加大高技能人才研修力度。推进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深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新型学徒培训模式。加大重点群体职业培训力度,继续实施以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的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加强以就业为导向的困难人员职业培训。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
  (四)托底保障行动
  完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建立健全最低工资标准和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形成合理的构建关系,保障家庭基本生活,兼顾就业激励。进一步完善低保对象认定办法,强化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提升精准兜底保障能力。完善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政策,提升精准兜底、分类救助能力水平。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完善和优化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工作和流程。研究完善廉租房准入和退出机制,探索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完善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政策,研究扩大计入家庭刚性支出内容。探索将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引入所有低收入专项救助项目。探索建立救急难制度,织牢民生保障安全网。
  促进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更加公平可持续。深化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各类群体养老金水平和医疗保障水平,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大力发展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落实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持续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推动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投资创新,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鼓励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发展。建立社会保障基金多元化资金来源渠道,以及与风险预警机制相匹配的稳定投入机制,促进社会保障基金可持续发展。推进形成政府、社会和企业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慈善事业推进机制,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牵头,市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
  (五)财产性收入开源清障行动
  拓宽居民财产投资渠道。帮助创新创业和中小微企业对接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为其融资等活动提供服务。加强金融工具创新,提供多元化理财产品。继续支持保险产品服务创新,支持个人税优健康保险发展,持续推动养老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继续鼓励金融机构提升服务质量,创新产品类型,督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做好相关配套,推进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分类工作。
  加强对财产性收入的法治保障。加强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和透明度建设,推动上海地区行业自律组织诚信平台建设,探索推动辖区基金同业公会、证券同业公会、期货同业公会之间的诚信信息共享。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加大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相关中介机构的执业检查。继续引导上市公司通过现金分红回报投资者,强化市场长期投资理念,对有能力但长期不分红的公司加强监管约束,对不分红、少分红、违规减持、内部交易的行为依法严查严办。加强对银行理财及代销产品销售的监管,严格落实代销业务管理制度。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居民金融投资风险教育,提升居民投资风险识别能力。继续深化房屋价值市场化评估机制,规范房屋征收拆迁行为,全力保障居民在房屋征收、拆迁补偿中合法性财产收入不受侵害。
  合理调节财产性收入。积极配合财政部等国家部委继续做好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工作,落实个人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根据国家要求,积极优化个人所得税征管体制,完善社会配套措施,建立健全个人涉税信息共享机制。不断完善对资本、财产类所得的税收管理制度,平衡劳动所得与资本所得税负水平。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牵头,市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
  (六)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行动
  规范现金管理。不断完善支付清算基础设施系统建设,继续督促各接入银行充分利用系统功能,全面实现工资发放非现金化。促进非现金支付工具业务安全平稳运行,推动电子支付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堵塞非正规收入渠道。持续加大行政审批取消、调整力度,继续严格行政审批评估评审目录管理。从制度层面,规范电信、电力、公用事业等垄断行业管理,通过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打破垄断,引入竞争。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
  进一步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积极配合有关国家部委开展完善政策和优化征管的工作。以重点项目、重点人群、重点行业、重点政策为抓手,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风险管理。探索建立一人式自然人涉税数据库。积极参与国家层面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工作。积极落实残疾人劳动所得税收减免、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就业限额减征等税收优惠政策。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牵头,市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
  (七)大数据监测行动
  建立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在确保信息安全和规范利用的前提下,多渠道、多层级归集居民和非居民个人的收入、财产等相关信息,利用上海市公共数据管理门户平台,收集和汇总全市居民收入相关统计指标数据,形成本市居民个人收入信息系统的部分数据源。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依托经济信息化、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金融、大数据中心等部门和单位相关数据资源,进一步优化本市居民收入分配统计监测体系。
  完善收入分配统计与核算。进一步完善电子化居民收入调查统计系统和收入统计指标体系,深化统计方法制度改革,逐步将居民收入统计数据生产方式由现行的抽样调查模式调整为大数据+小调查模式。完善收入分配群体分类,加强对中等收入者的标准研究。
  建立收入分配政策评估体系。建立宏观经济、相关政策和微观数据的综合评估机制,对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借鉴国际经验,引入收入分配微观模拟模型。
  (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综合协调
  加强统筹协调,适时研究促进居民增收的重大问题和重大政策。各部门各司其职,完善配套措施,形成政策合力;各区强化责任落实,确保政策落地。
  (二)鼓励先行先试
  在嘉定、黄浦等区开展技能人才激励计划试点,金山、奉贤、崇明等区开展新型职业农民激励计划试点,黄浦、宝山、嘉定等区开展小微创业者激励计划试点,青浦、金山等区开展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体激励计划试点,定期总结试点经验,积极探索促进居民增收的有效路径和措施办法。
  (三)强化督查考核
  加强对实施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建立评估评价机制,对各区推进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和阶段性评估。各部门、各区要将推进落实中的重要情况适时上报,促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四)加强舆论引导
  大力弘扬勤劳致富精神,加强依法保护产权、弘扬企业家精神、改善民生等方面的舆论引导,对投身创业、诚信经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致富带头人的事迹加强宣传报道,营造鼓励增收致富的良好氛围。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不断激发全体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本方案自202212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12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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