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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Keqiang presided over an executive meeting of the State Council to formulate policies to boost employment and entrepreneurship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9月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力支持就业创业的政策,拓展就业空间,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和经济新动能;决定对部分领域设备更新改造贷款阶段性财政贴息和加大社会服务业信贷支持,促进消费发挥主拉动作用;部署阶段性支持企业创新的减税政策,激励企业增加投入提升创新能力;确定依法盘活地方专项债结存限额的举措,更好发挥有效投资一举多得作用。
会议指出,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能催生更多市场主体带就业,稳增长主要是为了稳就业。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压实地方主体责任,加力促进就业创业。一是将实施留工培训补助地区,由失业保险金结余备付24个月放宽到18个月。将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青年纳入扩岗补助。对失业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通过强化农民工技能培训稳岗。二是支持平台经济稳就业。对依托平台灵活就业的困难人员、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给予社保补贴。运用专项贷款支持平台企业。三是创业担保贷款人因疫情遇困的,可展期1年还款。引导银行增加中小微企业首贷、信用贷、续贷、中长期贷款等。四是鼓励保险资金等依法投资创投基金。优化创投企业股东限售期,便利回收资金再投资。五是政府投资的创业孵化基地等,尽其所能拿出场地免费供给初创企业。
会议指出,需求不足是当前突出矛盾,要着力以消费和投资拉需求、促进社会投资、以投资带消费。支持经济社会发展薄弱领域设备更新改造,有利于增后劲提水平、增加制造业和服务业现实需求、提振市场信心。对高校、职业院校和实训基地、医院、地下综合管廊、新型基础设施、产业数字化转型和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设备购置和更新改造新增贷款,实施阶段性鼓励政策,中央财政贴息2.5个百分点,期限2年。申请贴息截至今年12月31日。相应增加货币政策对商业银行配套融资的支持。同时,引导银行加大对教育、文化旅游、卫生和健身、养老托育、社区和家政服务、住宿餐饮等行业信贷支持,以扩大社会服务领域消费和投资。
会议指出,企业是创新主体,要实施支持企业创新的阶段性减税政策,期限截至今年12月31日。这普惠公平、高效直达。一是对高新技术企业在今年四季度购置设备的支出,允许当年一次性税前全额扣除并100%加计扣除,且地方和中央财政进一步予以支持。二是在今年第四季度,对现行按75%比例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行业,统一提高扣除比例到100%,鼓励改造和更新设备。三是对企业出资科研机构等基础研究支出,允许税前全额扣除并加计扣除。
会议指出,基础设施等事关发展和民生,投资空间大,要继续用好专项债补短板。会议决定,依法盘活地方2019年以来结存的5000多亿元专项债限额,70%各地留用,30%中央财政统筹分配并向成熟项目多的地区倾斜。各地要在10月底前发行完毕,优先支持在建项目,年内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
会议研究了其他事项。
▲法律
LAWS
Anti-telecom Network Fraud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电信治理
第三章 金融治理
第四章 互联网治理
第五章 综合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遏制和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电信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远程、非接触等方式,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三条 打击治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境外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适用本法。
境外的组织、个人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或者为他人针对境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产品、服务等帮助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和追究责任。
第四条 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系统观念、法治思维,注重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坚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全面落实打防管控各项措施,加强社会宣传教育防范;坚持精准防治,保障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群众生活便利。
第五条 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应当依法进行,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应当对在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打击治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确定反电信网络诈骗目标任务和工作机制,开展综合治理。
公安机关牵头负责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金融、电信、网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履行监管主体责任,负责本行业领域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审判、检察职能作用,依法防范、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承担风险防控责任,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和安全责任制度,加强新业务涉诈风险安全评估。
第七条 有关部门、单位在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中应当密切协作,实现跨行业、跨地域协同配合、快速联动,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有效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普及相关法律和知识,提高公众对各类电信网络诈骗方式的防骗意识和识骗能力。
教育行政、市场监管、民政等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电信网络诈骗受害群体的分布等特征,加强对老年人、青少年等群体的宣传教育,增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的针对性、精准性,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等活动。
各单位应当加强内部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对工作人员开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教育;个人应当加强电信网络诈骗防范意识。单位、个人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
第二章 电信治理
第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全面落实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
基础电信企业和移动通信转售企业应当承担对代理商落实电话用户实名制管理责任,在协议中明确代理商实名制登记的责任和有关违约处置措施。
第十条 办理电话卡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的数量。
对经识别存在异常办卡情形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加强核查或者拒绝办卡。具体识别办法由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组织建立电话用户开卡数量核验机制和风险信息共享机制,并为用户查询名下电话卡信息提供便捷渠道。
第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对监测识别的涉诈异常电话卡用户应当重新进行实名核验,根据风险等级采取有区别的、相应的核验措施。对未按规定核验或者核验未通过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限制、暂停有关电话卡功能。
第十二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建立物联网卡用户风险评估制度,评估未通过的,不得向其销售物联网卡;严格登记物联网卡用户身份信息;采取有效技术措施限定物联网卡开通功能、使用场景和适用设备。
单位用户从电信业务经营者购买物联网卡再将载有物联网卡的设备销售给其他用户的,应当核验和登记用户身份信息,并将销量、存量及用户实名信息传送给号码归属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电信业务经营者对物联网卡的使用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对存在异常使用情形的,应当采取暂停服务、重新核验身份和使用场景或者其他合同约定的处置措施。
第十三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规范真实主叫号码传送和电信线路出租,对改号电话进行封堵拦截和溯源核查。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严格规范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主叫号码传送,真实、准确向用户提示来电号码所属国家或者地区,对网内和网间虚假主叫、不规范主叫进行识别、拦截。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下列设备、软件:
(一)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
(二)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
(三)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
(四)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及时识别、阻断前款规定的非法设备、软件接入网络,并向公安机关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金融治理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及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和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制度,依法识别受益所有人,采取相应风险管理措施,防范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第十六条 开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的数量。
对经识别存在异常开户情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有权加强核查或者拒绝开户。
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有关清算机构建立跨机构开户数量核验机制和风险信息共享机制,并为客户提供查询名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的便捷渠道。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开户情况和有关风险信息。相关信息不得用于反电信网络诈骗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开立企业账户异常情形的风险防控机制。金融、电信、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建立开立企业账户相关信息共享查询系统,提供联网核查服务。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对企业实名登记履行身份信息核验职责;依照规定对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对可能存在虚假登记、涉诈异常的企业重点监督检查,依法撤销登记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及时共享信息;为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客户尽职调查和依法识别受益所有人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对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及支付结算服务加强监测,建立完善符合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特征的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监测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统筹建立跨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反洗钱统一监测系统,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完善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资金流转特点相适应的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对监测识别的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根据风险情况,采取核实交易情况、重新核验身份、延迟支付结算、限制或者中止有关业务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依照第一款规定开展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监测时,可以收集异常客户互联网协议地址、网卡地址、支付受理终端信息等必要的交易信息、设备位置信息。上述信息未经客户授权,不得用于反电信网络诈骗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整、准确传输直接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户名称、收付款客户名称及账号等交易信息,保证交易信息的真实、完整和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
第二十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电信网络诈骗涉案资金即时查询、紧急止付、快速冻结、及时解冻和资金返还制度,明确有关条件、程序和救济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决定采取上述措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 互联网治理
第二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下列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依法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提供服务:
(一)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二)提供网络代理等网络地址转换服务;
(三)提供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器托管、空间租用、云服务、内容分发服务;
(四)提供信息、软件发布服务,或者提供即时通讯、网络交易、网络游戏、网络直播发布、广告推广服务。
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对监测识别的涉诈异常账号应当重新核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限制功能、暂停服务等处置措施。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电信主管部门要求,对涉案电话卡、涉诈异常电话卡所关联注册的有关互联网账号进行核验,根据风险情况,采取限期改正、限制功能、暂停使用、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
第二十三条 设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
为应用程序提供封装、分发服务的,应当登记并核验应用程序开发运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应用程序的功能、用途。
公安、电信、网信等部门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分发平台以外途径下载传播的涉诈应用程序重点监测、及时处置。
第二十四条 提供域名解析、域名跳转、网址链接转换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验域名注册、解析信息和互联网协议地址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域名跳转,记录并留存所提供相应服务的日志信息,支持实现对解析、跳转、转换记录的溯源。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对利用下列业务从事涉诈支持、帮助活动进行监测识别和处置:
(一)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线路出租、域名解析等网络资源服务;
(二)提供信息发布或者搜索、广告推广、引流推广等网络推广服务;
(三)提供应用程序、网站等网络技术、产品的制作、维护服务;
(四)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依法调取证据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涉诈信息、活动进行监测时,发现涉诈违法犯罪线索、风险信息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涉诈风险类型、程度情况移送公安、金融、电信、网信等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反馈机制,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移送单位。
第五章 综合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加强专门队伍和专业技术建设,各警种、各地公安机关应当密切配合,依法有效惩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公安机关接到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报案或者发现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侦查。
第二十八条 金融、电信、网信部门依照职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落实本法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监督检查活动应当依法规范开展。
第二十九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规定,规范个人信息处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建立个人信息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防范机制。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单位对可能被电信网络诈骗利用的物流信息、交易信息、贷款信息、医疗信息、婚介信息等实施重点保护。公安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应当同时查证犯罪所利用的个人信息来源,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责任。
第三十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从业人员和用户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在有关业务活动中对防范电信网络诈骗作出提示,对本领域新出现的电信网络诈骗手段及时向用户作出提醒,对非法买卖、出租、出借本人有关卡、账户、账号等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法律责任作出警示。
新闻、广播、电视、文化、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单位,应当面向社会有针对性地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提供有效信息的举报人依照规定给予奖励和保护。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对上述认定和措施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申诉渠道、信用修复和救济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 国家支持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研究开发有关电信网络诈骗反制技术,用于监测识别、动态封堵和处置涉诈异常信息、活动。
国务院公安部门、金融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和国家网信部门等应当统筹负责本行业领域反制技术措施建设,推进涉电信网络诈骗样本信息数据共享,加强涉诈用户信息交叉核验,建立有关涉诈异常信息、活动的监测识别、动态封堵和处置机制。
依据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和前款规定,对涉诈异常情形采取限制、暂停服务等处置措施的,应当告知处置原因、救济渠道及需要提交的资料等事项,被处置对象可以向作出决定或者采取措施的部门、单位提出申诉。作出决定的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申诉渠道,及时受理申诉并核查,核查通过的,应当即时解除有关措施。
第三十三条 国家推进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建设,支持个人、企业自愿使用,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对存在涉诈异常的电话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可以通过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对用户身份重新进行核验。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金融、电信、网信部门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等建立预警劝阻系统,对预警发现的潜在被害人,根据情况及时采取相应劝阻措施。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应当加强追赃挽损,完善涉案资金处置制度,及时返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对遭受重大生活困难的被害人,符合国家有关救助条件的,有关方面依照规定给予救助。
第三十五条 经国务院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决定或者批准,公安、金融、电信等部门对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严重的特定地区,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临时风险防范措施。
第三十六条 对前往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严重地区的人员,出境活动存在重大涉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嫌疑的,移民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不准其出境。
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决定自处罚完毕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准其出境,并通知移民管理机构执行。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等会同外交部门加强国际执法司法合作,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建立有效合作机制,通过开展国际警务合作等方式,提升在信息交流、调查取证、侦查抓捕、追赃挽损等方面的合作水平,有效打击遏制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的;
(二)未履行电话卡、物联网卡实名制登记职责的;
(三)未履行对电话卡、物联网卡的监测识别、监测预警和相关处置职责的;
(四)未对物联网卡用户进行风险评估,或者未限定物联网卡的开通功能、使用场景和适用设备的;
(五)未采取措施对改号电话、虚假主叫或者具有相应功能的非法设备进行监测处置的。
第四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新增业务、缩减业务类型或者业务范围、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的;
(二)未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和有关风险管理措施的;
(三)未履行对异常账户、可疑交易的风险监测和相关处置义务的;
(四)未按照规定完整、准确传输有关交易信息的。
第四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的;
(二)未履行网络服务实名制职责,或者未对涉案、涉诈电话卡关联注册互联网账号进行核验的;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验域名注册、解析信息和互联网协议地址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域名跳转,或者记录并留存所提供相应服务的日志信息的;
(四)未登记核验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开发运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或者未核验应用程序的功能、用途,为其提供应用程序封装、分发服务的;
(五)未履行对涉诈互联网账号和应用程序,以及其他电信网络诈骗信息、活动的监测识别和处置义务的;
(六)拒不依法为查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或者未按规定移送有关违法犯罪线索、风险信息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条 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相关帮助的违法犯罪人员,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等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反电信网络诈骗职责中,对于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第四十八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涉及的有关管理和责任制度,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第五十条 本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税收征管
Notice on the suspension of some administrative charges related to enterprises, individual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households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
公告2022年第29号
为减轻企业、个体工商户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现就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内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二、《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包括耕地开垦费、污水处理费等14项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三、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公告要求,切实落实缓缴政策,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特此公告。
附件: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2年9月28日
附件下载:
发布日期: 2022年09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
Announcement on the comprehensive implementation of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list of tax administrative licensing items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深入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和要求,现就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有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依法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一)统一编制清单。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审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发布全国统一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纳入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管理。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在清单外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2022年,税务总局根据《通知》附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发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编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2019年第34号)发布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等5个事项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具体办理程序另行公告。
(二)及时动态调整清单。税务总局起草的法律、行政法规拟新设或者调整税务行政许可的,承办司局应当充分研究论证并在起草说明中专门作出说明,按规定报送审查。税务行政许可正式实施前,税务总局向国务院审改办提出调整清单的申请,并部署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做好实施前准备。因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动态调整清单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三)做好有关清单衔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等涉及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要严格与清单保持一致并做好衔接。清单调整的,要适时调整有关清单或者及时向有关清单编制牵头部门提出调整意见。
二、严格依照清单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一)科学制定行政许可实施规范。税务总局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制定全国统一的实施规范,明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审批时限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按照税务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要求,持续推动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适时优化调整实施规范。
(二)依法依规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税务总局根据清单和实施规范编写统一格式的办事指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税务局)根据审批工作的需要,可以在统一格式办事指南基础上细化编制符合本省实际的办事指南,但须在本省范围内保持统一和规范。办事指南通过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等向社会公布,一经公布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增加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环节、收费、数量限制等。各省税务局可以在实施规范基础上进一步压缩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承诺办结时限,并确保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结“零超时”。
(三)严肃清查整治变相许可。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落实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求,大力清理整治变相许可。在清单之外,以备案、证明、目录、计划、规划、指定、认证、年检等名义,要求税务行政相对人经申请获批后方可从事特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变相许可,要通过停止实施、调整实施方式、完善设定依据等予以纠正。
三、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
(一)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重点。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是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监管主体,要充分评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实际情况和风险隐患,科学划分风险等级,明确监管重点环节,实施有针对性、差异化的监管政策,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对应的监管事项,要纳入“互联网+监管”平台监管事项动态管理系统。
(二)结合清单完善监管规则标准。税务总局制定并公布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科学合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监管规则和标准,各省税务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监管规则和标准。对取消下放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要进一步明确监管层级、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标准,对履职不到位的要问责,坚决杜绝一放了之、只批不管等问题。
四、做好清单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清单管理和行政许可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工作落地落实。
(二)主动接受监督。加强对清单实施情况的动态评估和全面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托“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税务网站等接受社会监督。
(三)探索清单多元化应用。依托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线上线下办理渠道,逐步完善清单事项检索、办事指南查询、网上办理导流、疑难问题咨询、投诉举报留言等服务功能,方便企业群众办理行政许可和开展监督。鼓励各地税务机关创新清单应用场景,提升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和满意度。
本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2014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2015年第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2016年第10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2017年第21号发布,2018年第31号、第67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2019年第3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9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Announcement on the Micro,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in manufacturing continue to delay the payment of some taxes and fees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下同)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9月1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二、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1月、12月,2022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三、上述企业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9月1日后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四、本公告规定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五、纳税人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骗取享受缓缴税费政策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2022年9月14日
▲企业所得税
Corporate Income Tax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
Announcement on increasing support for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tax deduction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
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
企业享受该项政策的税收征管事项按现行征管规定执行。
二、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企业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相关政策口径和管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2022年9月22日
发布日期: 2022年09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 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政策操作指南
Operation guide for the policy of one-off pre-tax deduction and 100% additional deduction of corporate income tax for the purchase of equipment and appliances by high-tech enterprises
国家税务总局
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政策操作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 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政策操作指南
Increase the additional deduction rate for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expenses of other enterprises to 100%
国家税务总局
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政策操作指南
▲个人所得税
Individual Income Tax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Notice on individual income tax policies to support residents in purchasing houses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30号
为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
三、享受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四、符合退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退税。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本地区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等信息(含撤销备案信息)实时共享至当地税务部门;暂未实现信息实时共享的地区,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税务部门及时获取审核退税所需的房屋交易合同备案信息。
六、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9月30日
▲其他税种
Other taxs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
Announcement on the continuation of the vehicle purchase tax exemption policy for new energy vehicles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7号
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汽车消费,现就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二、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的,列入《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属于符合免税条件的新能源汽车。
三、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四、2022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可按照本公告继续适用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其他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2年9月18日
发布日期: 2022年09月26日
▲社会保险政策
Notice on issues related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hased deferment of social insurance premium policy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2〕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进一步落实好《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要求,切实发挥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效果,促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9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地区)可根据本地区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社会保险基金状况,进一步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覆盖本地区所有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使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惠及更多市场主体。
二、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提供社保缴费查询、出具缴费证明时,对企业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认定为正常缴费状态,不得作欠费处理。企业缓缴期间,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已依法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认定为正常缴费。同时,要主动配合当地相关部门,妥善处理与职工落户、购房、购车以及子女入学资格等政策的衔接问题。
四、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特点,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精准度,确保政策“应知尽知”。通过适时发布缓缴数据信息、采访报道企业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强政策实施效果宣传。
五、要进一步优化经办服务,对符合缓缴政策要求的市场主体,积极主动对接,分类做好服务保障。要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加强数据共享,简化办事流程,实现企业“即申即享”,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配合,更好发挥工作合力,促进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取得实效。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2年9月19日
▲纳税问答
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退税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
问答二
今年目前总体退税减税缓税缓费情况、
首先,我介绍一下今年目前总体退税减税缓税缓费情况。今年以来,市税务局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特别是不折不扣推进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地见效。同时,认真抓好本市“50条”税收政策措施落实,助力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截至8月31日,本市累计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税缓费超1700亿元。其中,4月1日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至8月31日,已有1077.8亿元退税款退到纳税人账上,再加上一季度继续实施此前出台的留抵退税老政策62.4亿元,已累计有1140.2亿元退税款退给纳税人,有效引导社会预期,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稳定宏观经济大盘贡献了税务力量。
问答三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简要介绍。
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税费是党中央、国务院助企纾困的重要举措。去年以来到今年上半年,税务总局、财政部先后两次联合发文实施缓缴税费,2021年10月发文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办理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2022年2月继续发文要求对已享受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缴纳政策的,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6个月缴纳。截至8月31日,已办理缓缴税费171亿元。今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财政部出台17号公告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已享受延缓缴纳所属期为2021年11月、12月,2022年2月至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部分税费政策的,在原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政策出台前已缴纳的符合17号公告相关退还条件的税费,可申请办理退税(费)。上海市税务局将继续坚持数据驱动,优化纳税服务,通过大数据识别目标企业、申报“一键”享受、对实行简易申报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自动延缓缴纳等措施,积极落实好缓缴税费优惠政策。
问答四
本次22条政策措施中的其它一些税收政策情况?
另外,对本次22条政策措施中的其它一些税收政策,如对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第四季度购置设备的支出,允许当年一次性税前全额扣除并100%加计扣除,对现行按75%比例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行业将2022年第四季度扣除比例统一提高到100%,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三部门已于近日发文明确,我们将全面予以落实,进一步发挥税收政策减负效用,持续促进助行业强主体稳增长。
▲纳税实务
纳税实务一
“进博脚步”临近,上海税务部门也整装待发,全面进入税收服务保障进行时。在总结前四届好经验、好做法的基础上,上海税务部门持续完善工作机制、创新服务举措,确保以高水平的税务服务为进博会成功举办助力添劲。
提前走访排摸进博会相关企业,量身定制“税收政策服务套餐”,一直以来是上海市税务部门服务保障进博会的“规定动作”。
第五届进博会倒计时不到50天,参客商、主办方都在马不停蹄地忙碌着,税务部门的专家团队服务也紧随“上线”。除了深入了解进博会相关企业涉税需求、“一对一”辅导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外,专家团队还利用税收大数据,为国家会展中心及其周边餐饮、住宿等企业“精准画像”,提前制定发票版本数量优化方案,助力企业充分承接进博会的溢出效应。
纳税实务二
Tax practice 2
上海虹桥绿地铂瑞酒店已做好清洁和消杀等工作预案,准备迎接进博会期间的入住高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张昕表示,税务部门及时对接,上门辅导最新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扩围等优惠政策,60余万元退税款项有效填补了前段时间的收支赤字。“最近客流明显增加了,税务部门还主动询问进博时期的发票需求,非常贴心。”
专业生产钣金加工机械的日本天田集团今年是第三次参加进博会。最近,天田(中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古郡崇打开电子税务局,意外发现了税务部门精准推送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红利账单》:“账单内容详细,除了包含我们已经享受到的税费减免金额外,还有适用政策、减免事项等,非常清晰明白。”
古郡崇表示,除了账单上列举的“六税两费”减免等优惠,今年以来40余万元出口退税款及时到账,也让天田有充足资金储备迎接即将到来的第五届进博会。“与进博会结缘后,天田成功扩大了产品知名度,为市场推广奠定了扎实基础。今年公司将带来最先进的设备与技术,期待取得更好的效果。”古郡崇说。
纳税实务三
Tax practice 3
今年以来,上海税务部门以“智慧税务助发展·惠企利民稳增长”为主题,深入开展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陆续推出5大类20项121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目前,90条措施已落地,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进一步提升。
智慧服务“多维度”,税费办理更便捷
“从填写纸质资料现场办,到电子税务局等平台网上办,再到在线提醒智能办,办税体验在不断优化。”上海风语筑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朱超群说,“特别是增值税申报比对功能,不仅数据自动预填、自动比对,填错了还会实时弹窗提醒,真是为纳税申报上了‘双保险’。”
近年来,上海税务部门不断拓展智慧办税服务,“走网络、云上办”成了纳税人日常办税的首选。与此同时,不少税务部门深入园区、楼宇、社区服务中心等区域,打造出数个社会共治点,为纳税人“就近办”提供最优解。
在市北高新园区智慧税务共治点,上海迪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曹燕飞刚刚领取到代开的发票:“作为园区内的企业,到共治点步行不到10分钟,从线上申请到领用,当场可以自助办理完成,非常方便。”
据了解,该共治点还可实现超过300项涉税业务的在线办理,以及就业创业、证件办理等更广泛的政务服务。
政策送达“零时差”,涉税诉求快响应
“疫情期间,企业资金运转出现困难,税务部门坚持把优惠政策智能语音、微信等线上方式送上门,‘督促’我们及时享受留抵退税政策,解了资金的燃眉之急。”上海丽洲大酒店有限公司曹一苇说道。
为让政策送达更及时、精准,上海税务部门优化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机制,依托电子税务局、申报端等线上渠道推送政策290万户次。同时,通过电话、云课堂、大走访等方式开展线上线下宣传,确保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在奉贤,“周三云上直播活动”已成为区税务局的一档固定“节目”,各条线业务专家以“一期一热点”形式,围绕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及热点涉税问题开展专题宣讲。此外该局还将智能语音技术融入政策宣传,推出“奉税 AI 小助理”,目前,已实施58批9.6万通语音电话提醒,总通话时长超过1600小时,有效帮助中小企业第一时间获取税收政策、服务举措等涉税信息。
问办协同“零距离”,个性服务解难题
为更好解决纳税人缴费人个性化问题,上海税务部门推出“问办一体”服务模式,依托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打造“两问一答”服务体系,提供在线即时咨询服务,累计解答退税减税降费咨询9700多个。
“不仅可以实时发送信息,还能上传问题截图、视频连线咨询,就像有了专属税务客服,业务办理更顺畅了。”上海友立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黄良在体验完征纳互动平台之后感慨道。
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申椋五金经营部负责人李志根对此也深有体会。作为个体户,他平时涉税业务不多,电子税务局操作不熟练,在税务人员的视频连线辅导下,不到半个小时,50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就核定好了。“没想到现在办税这么方便,足不出户就能办理各项涉税业务,挺好用的。”李志根说。
数据赋能“破卡点”,补链强链稳企心
“眼看交货期就快到了,原材料偏钒酸铵库存却亮了红灯。”上海瀚昱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财务李秋佳介绍,“税务部门获悉我们需求后,立即通过税收大数据‘牵线搭桥’,为我们找到了湖南的供应商,促成了60万元的合同,帮我们解了燃眉之急。”
为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上海税务部门充分发挥税收大数据优势,纵向上,通过“全国纳税人供应链查询”功能匹配潜在供应商,确保供需对接快速有效;横向上,依托“银税互动”机制,与银保监部门全面联动,通过共享税收数据,已为1.2万户企业提供信贷支持,累计发放贷款267亿元。
上海安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主要经销江淮星锐汽车。了解到企业存在资金周转问题后,主管税务机关引导企业通过“银税互动”平台获得了纳税信用贷款100万元。“有了充足的资金,我们就能保障上游供货商的货源,加快汽车的正常销售。”该公司负责人王正表示。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上海税务部门将把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与精细服务试点、优化营商环境等各项重要改革深度融合,持续收集纳税人缴费人需求,加强内外协同、上下联动,解决好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切实打通服务纳税人缴费人的“最后一公里”。
纳税实务四
Tax practice 4
上海非凡十年 税收一起见证
浦江潮涌,东方风来。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到上海考察调研、出席重要活动,5次参加全国人大上海代表团审议,作出重要指示,交办重大任务,赋予重大使命,希望上海“勇于挑最重的担子、啃最难啃的骨头,发挥开路先锋、示范引领、突破攻坚的作用”。
奋楫者先,勇为者成。十年来,上海税务牢记习近平总书记殷殷嘱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部署,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服务国家大局,助力地方经济发展,在上海这座充满创新活力的国际大都市奋勇争先,砥砺前行。
勇当改革创新的先行者
十年间,上海的成绩举世瞩目:
2021年全市地区生产总值达到4.32万亿元,位列全球城市第四位;经济、贸易、航运、金融“四个中心”基本建成,科创中心形成基本框架;首创性改革、引领性开放、开拓性创新不断取得新突破……
在上海极不寻常、极不平凡的十年里,税务部门奋力推进税收现代化,税收事业沿着高质量发展的轨道阔步向前。
——税制改革的“探路者”。2012年1月1日,经过近两年扎实的调研论证,上海率先推开交通运输业(除铁路运输)及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当年,上海第三产业产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一举突破60%,试点纳税人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达94%,吸纳新增就业人数近15万。仅半年后,营改增试点地区逐步扩大,这场被称为“中国税制分水岭”的重大改革渐成燎原之势……“
从全面实现营改增到近年来进一步减税降费,中国十年来的税收政策及其变革对企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副总裁、亚太区税务及关务总监杨雪莲女士表示。
——创新求变的“突破者”。2013年,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成立。这块全国改革创新的试验田中不乏税务部门的成果:2014年,“办税一网通”在此试点成功,自此拉开了涉税事项网上办理的帷幕,次年逐步在全国税务系统推广;2015年—2017年,出口退税无纸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先后试点成功并推广,出口退税办理时间压缩40%;2021年起,发票电子化(金税四期)试点工作和精细服务专项试点工作如火如荼,取得实效。
“企业能深切感受到这些变化带来的高效、便捷、友好,我们对中国未来发展更有信心!”德莎胶带(上海)有限公司大中华区财务总监黄家乐表示。
——产业发展的“助推者”。聚焦上海五大中心建设,不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精准释放税惠红利。2015年全国首创开办企业“一窗通”网上服务平台,此后新办企业越来越便利;2021年累计新增减税降费730多亿元,研发费加计扣除新政惠及1.8万户企业,办理出口退税近900亿元,有力服务“六稳”“六保”大局。
“各类税费优惠有效降低了高新企业的研发成本,更能激励企业加大创新力度。”科创板上市企业、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总监李春芳表示。
迈入新发展阶段,“服务全国”依旧是上海的重大使命。在落实好中央赋予上海的重大战略任务过程中,税务人始终主动担当,冲锋在前。
长三角区域“16+10”税收措施支持体系推进落实,今年又进一步推出加大跨省异地电子缴税推广力度等9条措施;自2018年起历届进口博览会从未缺席,全程为参展方、筹办方、保障方提供优质纳税服务;临港新片区“17+10”创新征管服务体系顺利落地,今年又推出优化发票管理等9项先行先试的新举措,与浦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建设紧密对接,充分联动……
不畏浮云,方能遍览群山;勇立潮头,方觉长风浩瀚。大格局、宽视野、高标准,这是上海税务一以贯之的自我要求,也是十年来改革攻坚、破浪前行的最强底气。
打造便民利企的新高地
城市是载体,人民是主体。
2018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考察期间指出:“一流城市要有一流治理,要注重在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上下功夫。”
置身于拥有2500余万人口、300余万市场主体的超大型城市中,如何让纳税人缴费人有更多的获得感、满足感?上海税务人一直探索破题的新思路、新方法。
在上海,“智慧税务”萌芽已久。2009年,全市首台国地税功能合一的自助办税终端在虹口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投入使用。这只是虹口区纳税人“尝鲜”的开始:2012年,首家“7×24小时”自助办税服务厅落户;2019年,首家智慧办税服务厅诞生;2021年,首个5G商圈社会共治点启用……
线下办税体验越来越智能化的同时,“网路”也在不断拓宽:310项税费事项实现“一网通办”,154项高频税费事项机器自动审核、即时办结;14项场景式“套餐办”税费事项接续推出;全国首创依托“一网通办”平台精准推送税费政策及解读,实现“政策主动找人”;率先推出“十七”税(费)种综合申报,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跨省办理……
智能、高效、便捷、精准……十年来,“智慧税务”随着便民办税的春风不断“播种开花”,功能更集成,效能更强大,已然成为上海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崭新名片。
社区是城市治理的“最后一公里”,如何汇聚合力进一步延伸纳税服务触角,上海税务人很早就开始了实践。
2013年,在长宁区古北市民中心,税务部门举办了一个“税务茶座”,邀请街道企业面对面畅谈个性化诉求。十年间,“税务茶座”升级为全区38个全天候服务的“蒲公英”楼宇税收服务站。多个办税事项“进驻”,双语咨询、个税掌上办等一系列个性化举措陆续推出……全区超过2万户楼宇及周边企业、28万自然人享受着“家门口”的纳税缴费服务。
“疫情期间,我们从服务站成功取到55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对企业而言意味着5个亿资金的回流。”昂高化工(中国)有限公司财务王义刚介绍。
最新国内营商环境评价结果显示,上海税收营商环境提升至全国第三,缴纳税费时间指标以满分成为全国最佳表现。
誓为红色基因的传承者
改革攻坚,何处汲取智慧和力量?便民利企,如何扛起责任与担当?新征程上,怎样坚定道路和方向?
“走得再远都不能忘记来时的路”。扎根于党的诞生地,十年来,上海税务不断取得新成绩、新突破,源自于始终将党旗高举在税收工作第一线——
这十年,党对税收工作的领导全面加强。上海市税务系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从严治党持续深化,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党委书记的第一责任、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责任“四责协同”机制建设有力推进。
这十年,政治思想教育开展有势有力有效。上海市各级税务机关党委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上率下“带头学”,依托上海红色资源“广泛学”,结合税收业务“实践学”,不断引导干部明底线守初心践使命。
这十年,干部队伍持续向善向上。上海市税务局党委锚定“抓好党务、干好税务、带好队伍”的目标,强机制抓基层树榜样,先进典型持续涌现;“人才工程育俊杰”机制体系不断丰富完善,形成以40名领军人才、633名专业人才、886名骨干能手为主的人才“金字塔”,在税务总局组织的历次练兵比武活动中屡屡取得优异成绩。
在持之以恒的学习中滋养初心,在急难险重的挑战中淬炼党性。上海税务广大干部职工在一次次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中践行着初心始发地的庄严承诺。
今年3月,上海突遭新冠肺炎疫情袭击。适逢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在即,空前艰巨的遭遇战前,税务人迎难而上,无畏向前。“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为守护上海贡献更大的智慧和力量!”上海市税务局党委发出强力号召。
系统内710个党支部9000余名党员干部闻令而动,多支志愿者团队第一时间集结奔赴社区防疫一线,居家干部工作之余与街镇居委并肩战疫;全域静态管理下为保障税收工作不断不乱,无数干部职工舍小我为大我,有的连续驻守单位70余天未能归家,有的不幸染疾入住方舱依旧连夜工作,有的徒步两小时返回单位支援驻守同事……
大上海保卫战决胜之时,全体税务人交出了一份有分量的成绩单:4月1日—6月30日,办理留抵退税700多亿元;今年上半年累计办理新增减税降费近400亿元,办理缓缴税费140多亿元;涉及500多万人的个税年度汇算在最后一刻成功“冲线”……
党旗引领,税徽方能愈加闪耀。上海税务正不断从来时路上汲取力量,逐渐锤炼成一支敢打硬仗、善打恶仗、能打胜仗的“铁军”。
风劲帆满海天阔,俯指波涛更从容。上海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马正文表示,奋进在迈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新征程中,上海税务将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和上海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立足于服务上海高水平改革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实践,努力争当全国税收改革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奋力创造税务新奇迹,谱写税收事业新篇章,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国务院及相关部门文件
The State Council’s and its Sectors’ documents
Suggestions on further optimizing the business environment and reducing institutional transaction costs for market entities
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是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当前,经济运行面临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困难依然较多,要积极运用改革创新办法,帮助市场主体解难题、渡难关、复元气、增活力,加力巩固经济恢复发展基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振市场主体信心,助力市场主体发展,为稳定宏观经济大盘提供有力支撑,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破除隐性门槛,推动降低市场主体准入成本
(一)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健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及动态调整机制,抓紧完善与之相适应的审批机制、监管机制,推动清单事项全部实现网上办理。稳步扩大市场准入效能评估范围,2022年10月底前,各地区各部门对带有市场准入限制的显性和隐性壁垒开展清理,并建立长效排查机制。深入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动出台全国版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着力优化工业产品管理制度。规范工业产品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涉及的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管理。推行工业产品系族管理,结合开发设计新产品的具体情形,取消或优化不必要的行政许可、检验检测和认证。2022年10月底前,选择部分领域探索开展企业自检自证试点。推动各地区完善工业生产许可证审批管理系统,建设一批标准、计量、检验检测、认证、产品鉴定等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实现相关审批系统与质量监督管理平台互联互通、相关质量技术服务结果通用互认,推动工业产品快速投产上市。开展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分类监管,2022年底前,研究制定生产企业质量信用评价规范。(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规范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备案。2022年底前,国务院有关部门逐项制定中央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省、市、县级编制完成本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深入推进告知承诺等改革,积极探索“一业一证”改革,推动行政许可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在部分地区探索开展审管联动试点,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深入开展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研究制定关于行政备案规范管理的政策措施。(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切实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持续规范招投标主体行为,加强招投标全链条监管。2022年10月底前,推动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开标等业务全流程在线办理和招投标领域数字证书跨地区、跨平台互认。支持地方探索电子营业执照在招投标平台登录、签名、在线签订合同等业务中的应用。取消各地区违规设置的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名录库等,不得将在本地注册企业或建设生产线、采购本地供应商产品、进入本地扶持名录等与中标结果挂钩,着力破除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不得限制保证金形式,不得指定出具保函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督促相关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及时清退应退未退的沉淀保证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持续便利市场主体登记。2022年10月底前,编制全国统一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规范和审查标准,逐步实现内外资一体化服务,有序推动外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网上办理。全面清理各地区非法设置的企业跨区域经营和迁移限制。简化企业跨区域迁移涉税涉费等事项办理程序,2022年底前,研究制定企业异地迁移档案移交规则。健全市场主体歇业制度,研究制定税务、社保等配套政策。进一步提升企业注销“一网服务”水平,优化简易注销和普通注销办理程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档案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推动减轻市场主体经营负担
(六)严格规范政府收费和罚款。严格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依法依规从严控制新设涉企收费项目,严厉查处强制摊派、征收过头税费、截留减税降费红利、违规设置罚款项目、擅自提高罚款标准等行为。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行为,进一步清理调整违反法定权限设定、过罚不当等不合理罚款事项,抓紧制定规范罚款设定和实施的政策文件,坚决防止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执法等行为。2022年底前,完成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重点查处落实降费减负政策不到位、不按要求执行惠企收费政策等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动规范市政公用服务价外收费。加强水、电、气、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服务价格监管,坚决制止强制捆绑搭售等行为,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和收费项目一律实行清单管理。2022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居民用户和用电报装容量160千瓦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用电报装“零投资”。全面公示非电网直供电价格,严厉整治在电费中违规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对符合条件的终端用户尽快实现直供到户和“一户一表”。督促商务楼宇管理人等及时公示宽带接入市场领域收费项目,严肃查处限制进场、未经公示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着力规范金融服务收费。加快健全银行收费监管长效机制,规范银行服务市场调节价管理,加强服务外包与服务合作管理,设定服务价格行为监管红线,加快修订《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等予以合理优惠,适当减免账户管理服务等收费。坚决查处银行未按照规定进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以及在融资服务中不落实小微企业收费优惠政策、转嫁成本、强制捆绑搭售保险或理财产品等行为。鼓励证券、基金、担保等机构进一步降低服务收费,推动金融基础设施合理降低交易、托管、登记、清算等费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推动各级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公示收费信息,严禁行业协会商会强制企业到特定机构检测、认证、培训等并获取利益分成,或以评比、表彰等名义违规向企业收费。研究制定关于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规范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等规范管理,发挥好行业协会商会在政策制定、行业自治、企业权益维护中的积极作用。2022年10月底前,完成对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清理整治情况“回头看”。(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动降低物流服务收费。强化口岸、货场、专用线等货运领域收费监管,依法规范船公司、船代公司、货代公司等收费行为。明确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运输环节的口岸物流作业时限及流程,加快推动大宗货物和集装箱中长距离运输“公转铁”、“公转水”等多式联运改革,推进运输运载工具和相关单证标准化,在确保安全规范的前提下,推动建立集装箱、托盘等标准化装载器具循环共用体系。2022年11月底前,开展不少于100个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建设,减少企业重复投入,持续降低综合运价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优化涉企服务,推动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
(十一)全面提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加快建立高效便捷、优质普惠的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全面提高线下“一窗综办”和线上“一网通办”水平。聚焦企业和群众“办好一件事”,积极推行企业开办注销、不动产登记、招工用工等高频事项集成化办理,进一步减少办事环节。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加快构建统一的电子证照库,明确各类电子证照信息标准,推广和扩大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合同、电子签章等应用,推动实现更多高频事项异地办理、“跨省通办”。(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持续优化投资和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优化压覆矿产、气候可行性、水资源论证、防洪、考古等评估流程,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区域综合评估。探索利用市场机制推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更好盘活存量土地资源。分阶段整合各类测量测绘事项,推动统一测绘标准和成果形式,实现同一阶段“一次委托、成果共享”。探索建立部门集中联合办公、手续并联办理机制,依法优化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对用地、环评等投资审批有关事项,推动地方政府根据职责权限试行承诺制,提高审批效能。2022年10月底前,建立投资主管部门与金融机构投融资信息对接机制,为重点项目快速落地投产提供综合金融服务。2022年11月底前,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措施。2022年底前,实现各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市政公用服务企业系统互联、信息共享,提升水、电、气、热接入服务质量。(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国家能源局、国家文物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着力优化跨境贸易服务。进一步完善自贸协定综合服务平台功能,助力企业用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规则。拓展“单一窗口”的“通关+物流”、“外贸+金融”功能,为企业提供通关物流信息查询、出口信用保险办理、跨境结算融资等服务。支持有关地区搭建跨境电商一站式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优惠政策申报、物流信息跟踪、争端解决等服务。探索解决跨境电商退换货难问题,优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工作流程,推动便捷快速通关。2022年底前,在国内主要口岸实现进出口通关业务网上办理。(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外汇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切实提升办税缴费服务水平。全面推行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推动非税收入全领域电子收缴、“跨省通缴”,便利市场主体缴费办事。实行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税和已发现的误收多缴退税业务自动推送提醒、在线办理。推动出口退税全流程无纸化。进一步优化留抵退税办理流程,简化退税审核程序,强化退税风险防控,确保留抵退税安全快捷直达纳税人。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范围,推行跨省异地电子缴税、行邮税电子缴库服务,2022年11月底前,实现95%税费服务事项“网上办”。2022年底前,实现电子发票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等。(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持续规范中介服务。清理规范没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依据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建立中央和省级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鼓励各地区依托现有政务服务系统提供由省级统筹的网上中介超市服务,吸引更多中介机构入驻,坚决整治行政机关指定中介机构垄断服务、干预市场主体选取中介机构等行为,依法查处中介机构强制服务收费等行为。全面实施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管理,清理规范环境检测、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产权交易、融资担保评估等涉及的中介服务违规收费和不合理收费。(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健全惠企政策精准直达机制。2022年底前,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等醒目位置设置惠企政策专区,汇集本地区本领域市场主体适用的惠企政策。加强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对企业进行分类“画像”,推动惠企政策智能匹配、快速兑现。鼓励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立惠企政策集中办理窗口,积极推动地方和部门构建惠企政策移动端服务体系,提供在线申请、在线反馈、应享未享提醒等服务,确保财政补贴、税费减免、稳岗扩岗等惠企政策落实到位。(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四、进一步加强公正监管,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十七)创新实施精准有效监管。进一步完善监管方式,全面实施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加快在市场监管、税收管理、进出口等领域建立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依据风险高低实施差异化监管。积极探索在安全生产、食品安全、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领域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非现场监管,避免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必要干扰。(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严格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全面提升监管透明度,2022年底前,编制省、市两级监管事项目录清单。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建立违反公平执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机制。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防止任性执法、类案不同罚、过度处罚等问题。坚决杜绝“一刀切”、“运动式”执法,严禁未经法定程序要求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在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应急管理、消防安全、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领域,制定完善执法工作指引和标准化检查表单,规范日常监管行为。(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2022年10月底前,组织开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细化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标准,加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依法查处恶意补贴、低价倾销、设置不合理交易条件等行为,严厉打击“搭便车”、“蹭流量”等仿冒混淆行为,严格规范滞压占用经营者保证金、交易款等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格知识产权管理,依法规范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及时查处违法使用商标和恶意注册申请商标等行为。完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制度,规范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及使用,坚决遏制恶意诉讼或变相收取“会员费”、“加盟费”等行为,切实保护小微商户合法权益。健全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的指导,2022年底前,发布海外重点国家商标维权指南。(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切实稳定市场主体政策预期
(二十一)不断完善政策制定实施机制。建立政府部门与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常态化沟通平台,及时了解、回应企业诉求。制定涉企政策要严格落实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等要求,重大涉企政策出台前要充分听取相关企业意见。2022年11月底前,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落实情况专项监督工作。切实发挥中国政府网网上调研平台及各级政府门户网站意见征集平台作用,把握好政策出台和调整的时度效,科学设置过渡期等缓冲措施,避免“急转弯”和政策“打架”。各地区在制定和执行城市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方面政策时,不得层层加码、加重市场主体负担。建立健全重大政策评估评价制度,政策出台前科学研判预期效果,出台后密切监测实施情况,2022年底前,在重大项目投资、科技、生态环境等领域开展评估试点。(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二十二)着力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健全政务守信践诺机制,各级行政机关要抓紧对依法依规作出但未履行到位的承诺列明清单,明确整改措施和完成期限,坚决纠正“新官不理旧账”、“击鼓传花”等政务失信行为。2022年底前,落实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账款强制披露制度,将拖欠信息列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开展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为集中治理,严肃问责虚报还款金额或将无分歧欠款做成有争议欠款的行为,清理整治通过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指定机构债务凭证或到指定机构贴现进行不当牟利的行为,严厉打击虚假还款或以不签合同、不开发票、不验收等方式变相拖欠的行为。鼓励各地区探索建立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推动政务诚信履约。(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坚决整治不作为乱作为。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决纠正各种懒政怠政等不履职和重形式不重实绩等不正确履职行为。严格划定行政权力边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行政机关出台政策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各地区要建立健全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问题线索核查处理机制,充分发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作用,及时查处市场主体和群众反映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切实加强社会监督。国务院办公厅要会同有关方面适时通报损害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组织实施、强化协同配合,结合工作实际加快制定具体配套措施,确保各项举措落地见效,为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国务院办公厅要加大协调督促力度,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区各部门经验做法,不断扩大改革成效。
国务院办公厅
2022年9月7日
▲财政资金支持政策
关于发布2022年度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联合攻关重点任务申报指南的通知
Notice on the issuance of the 2022 Yangtze River Delta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Community Joint Key task Declaration guidelines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发展规划》《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联合攻关合作机制》,支持长三角打造全国原始创新高地和高精尖产业承载区,经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办公室审议,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工作专班将部署2022年度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联合攻关重点任务申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组织申报工作流程
根据《关于试点开展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联合攻关重点任务揭榜工作的通知》(http://stcsm.sh.gov.cn/zwgk/tzgs/zhtz/20220831/3edea30874a441aca1eb767e8c6801c1.html)要求,三省一市科技厅(委)面向集成电路、人工智能两个重点领域,遴选20项行业骨干企业创新需求。解决方案征集、对接和项目入库工作已基本完成。
1.以任务形式纳入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联合攻关项目储备库的单位,将以项目(课题)方式登录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http://service.most.gov.cn,以下简称“国科管系统”)开展申报,每个任务方向对应一个项目。项目应整体申报,且申报的研究内容须涵盖前期重点任务揭榜清单所列的全部研究内容和目标指标。
进入储备库的牵头单位根据任务目标和研发实际,确定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参与单位、负责人、核心团队等。需求解决方作为子课题承担单位参与。
2.项目申报评审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1)填写申报书。项目牵头单位根据指南申报要求,按照国科管系统提示,完成注册,点击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书应包括相关协议和承诺。项目牵头单位应与所有参与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协议签署时间;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须签署诚信承诺书等。相关单位要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等要求,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杜绝夸大不实甚至弄虚, 作假。<, /FONT>
(2)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工作专班负责集中推荐。
(3)由指定管理机构受理申报书并组织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经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工作专班审议后择优立项。
二、项目申报资格要求
1.项目牵头单位须为注册在三省一市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较强的研究开发、组织科研和产业化基础和条件。子课题单位或参与单位中须含其他三省一市单位。
2.项目牵头单位应发挥创新引领、示范带动作用,积极组织优势资源开展联合攻关。
3.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科研的能力。
4.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三、申报书填报要求
预算编制应结合项目申报单位现有基础及支撑条件,根据任务目标的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实事求是进行编制。财政经费申请的比例不高于项目资金投入的30%,应满足项目牵头单位所在地科技厅(委)项目管理相关办法要求。
四、具体申报方式
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通过国科管系统进行网上填报。申报材料中所需的附件材料,全部以电子扫描件上传。确因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提供的,请上传有关的说明材料扫描件,并根据情况后续予以补交。
网上填报起始时间为10月8日9:00,截止时间为10月20日16:00。
五、联系方式
技术:010-58882999(中继线),program@istic.ac.cn
业务:021-24197806,lhgg@sstec.org.cn
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工作专班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代章)
2022年9月30日
▲会计与审计
Accounting and Auditing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5号》的通知
Notice on the issuance of the Government Accounting Standards System Interpretation No. 5
财 政 部
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5号》的通知
财会〔2022〕25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有效实施,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我们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5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5号
财 政 部
2022年9月21日
附件: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5号
一、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相关会计处理
该问题主要涉及《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称《政府会计制度》)中有关财政拨款(预算)收入及相关支出的会计处理。
根据《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试行)》(财办〔2020〕13号)、《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财库〔2022〕5号)等规定,中央一体化试点部门及其所属相关预算单位(以下称中央预算单位)在预算管理一体化下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有关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
实行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中央预算单位在会计核算时不再使用“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和“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下不再设置“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明细科目。
(二)有关账务处理规定。
1.财政资金支付的账务处理。
中央预算单位应当根据收到的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及相关原始凭证,按照凭证上的国库集中支付入账金额,在财务会计下借记“库存物品”、“固定资产”、“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使用本年度预算指标)或“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使用以前年度预算指标);同时,在预算会计下借记“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使用本年度预算指标)或“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使用以前年度预算指标)。
2.按规定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财政资金的账务处理。
中央预算单位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按规定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用于后续相关支出的,可在“银行存款”或“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下设置“财政拨款资金”明细科目,或采用辅助核算等形式,核算反映按规定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转入实有资金账户的资金金额,并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1)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时,应当根据收到的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及实有资金账户入账凭证,按照凭证入账金额,在财务会计下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使用本年度预算指标)或“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使用以前年度预算指标);同时,在预算会计下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使用本年度预算指标)或“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使用以前年度预算指标)。
(2)将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中从零余额账户划转的资金用于相关支出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在财务会计下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其他应交税费”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下借记“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等支出科目下的“财政拨款支出”明细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3.已支付的财政资金退回的账务处理。
发生当年资金退回时,中央预算单位应当根据收到的财政资金退回通知书及相关原始凭证,按照通知书上的退回金额,在财务会计下借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支付时使用本年度预算指标)或“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支付时使用以前年度预算指标),贷记“业务活动费用”、“库存物品”等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下借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支付时使用本年度预算指标)或“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支付时使用以前年度预算指标),贷记“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等科目。
发生项目未结束的跨年资金退回时,中央预算单位应当根据收到的财政资金退回通知书及相关原始凭证,按照通知书上的退回金额,在财务会计下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贷记“以前年度盈余调整”、“库存物品”等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下借记“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贷记“财政拨款结转——年初余额调整”等科目。
4.结余资金上缴国库的账务处理。
因项目结束或收回结余资金,中央预算单位按照规定通过实有资金账户汇总相关资金统一上缴国库的,应当根据一般缴款书或银行汇款单上的上缴财政金额,在财务会计下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下借记“财政拨款结余——归集上缴”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中央预算单位按照规定注销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额度的,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5.年末的账务处理。
年末,中央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批准的本年度预算指标数大于当年实际支付数的差额中允许结转使用的金额,在财务会计下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下借记“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
上述会计处理中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政府会计制度》中“应交增值税”等科目相关规定。
(三)关于新旧衔接的会计处理。
中央预算单位在转为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方式时,应当注销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按照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的金额,在财务会计下借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本年度预算指标)或“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以前年度预算指标),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下借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本年度预算指标)或“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以前年度预算指标),贷记“资金结存——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省级及以下地方预算单位在预算管理一体化下的有关会计处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结余不再按权责发生制列支的地区,预算单位不执行上述规定中“5.年末的账务处理”。
二、关于从结余中提取的专用基金的会计处理
该问题主要涉及《政府会计制度》中有关专用基金、专用结余的会计处理。
(一)有关账务处理规定。
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将专用基金纳入预算管理。事业单位按照规定使用从非财政拨款结余或经营结余中提取的专用基金时,应当在财务会计下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等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并在有关费用科目的明细核算或辅助核算中注明“使用专用基金”(使用专用基金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按照《政府会计制度》中“专用基金”科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在预算会计下借记“事业支出”等预算支出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并在有关预算支出科目的明细核算或辅助核算中注明“使用专用结余”。
事业单位应当在期末将有关费用中使用专用基金的本期发生额转入专用基金,在财务会计下借记“专用基金”科目,贷记“业务活动费用”等科目;在年末将有关预算支出中使用专用结余的本年发生额转入专用结余,在预算会计下借记“专用结余”科目,贷记“事业支出”等科目。
(二)有关列报要求。
事业单位在编制净资产变动表时,“本年盈余”行“专用基金”项目应当根据本年使用从非财政拨款结余或经营结余中提取的专用基金时直接计入费用的金额,以“-”号填列;“使用专用基金”行“专用基金”项目应当根据本年使用专用基金时直接冲减专用基金余额的金额填列。
事业单位在编制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时,“三、本年变动金额”中“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项目下的“本年收支差额”项目,应当根据“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下“本年收支结转”明细科目、“其他结余”科目、“经营结余”科目、“专用结余”科目本年转入的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的差额的合计数填列。自2023年度起,“三、本年变动金额”中“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项目下不再设置“使用专用结余”项目。
三、关于生效日期
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度内自《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财库〔2022〕5号)施行日至本解释首次执行日期间,相关单位上述业务的会计处理与本解释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根据本解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下载:
发布日期: 2022年09月29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指标核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Notice on printing and distributing the 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Budget Indicators Accounting (Trial)
财政部
关于印发《预算指标核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办〔202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财政部研究制定了《预算指标核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2023年1月1日起,浙江省、云南省、河北省、河南省、陕西省、海南省、湖北省、黑龙江省全面推广实施预算指标核算管理,自2023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各地应按照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整体部署,积极推广落实改革工作。
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财政部反映。
附件:预算指标核算管理办法(试行)
财 政 部
2022年9月6日
附件下载:
发布日期: 2022年09月21日
▲上海政府文件
Shanghai Government Documents
eTax@SH网上电子申报客户端会计报表导入操作手册
eTax@SH Online electronic reporting client accounting report import operation manual
一、前提:
该功能只支持ZL001企业会计准则(一般企业)财务报表、ZL015企业会计制度财务报表、ZL019小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表。
通过财务软件(用友、金蝶、速达等)中导出的财务报表EXCEL文件,转换为网上电子申报客户端可支持的格式,实现财务报表数据的“零录入”。
二、流程:
在【填写】会计报表时点击右上角【菜单】-【数据转换】
选择导入文件
1) 从财务软件中导出财务报表,不会导出可点击”如何导出“去查看具体操作方法;若无财务软件也可点击”财务报表模板“下载即可使用。
2) 点击“选择文件”按钮,选择相应的财务报表文件。
3) 导入完财务报表文件之后,系统会自动匹配财务报表,匹配报表可修改,完成后点击 “下一步”。
进行科目匹配与数据预览
1) 导入完文件之后,系统会自动识别科目匹配情况,如果没有问题,工具会在页面上方提醒已经导入成功。如果数据有误,点击页面最下方的“科目调整”,手工匹配。
2) 若匹配不全,会弹窗提醒,并以红底色标注不匹配项的位置,方便手动匹配。若试算不平,会在报表顶部展示出试算结果。调整好之后,点击”数据预览“即可。
一键导出
1) 如果检查数据无误,直接点击页面最下方的“一键导出”。
2) 提示:导出成功后,可在客户端直接查看报表导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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