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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 财税法规信息
更新时间:2022年4月8日     阅读:543

最新消息

The Latest News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3·21”东航MU5735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汇报 就做好下一步工作作出部署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Political Bureau of the Central Committee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Held a Meeting to Listen to the Report on the Emergency Response to the Flight Accident of China Eastern Airlines MU5735 Aircraft on March 21, and Make Arrangements for the Next Step
新华社北京331日电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331日召开会议,听取“3·21”东航MU5735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的汇报,就做好下一步工作作出部署。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会议指出,“3·21”东航MU5735航空器飞行事故发生后,党中央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立即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全力组织搜救,妥善处置善后,尽快查明原因,做好遇难者家属安抚和服务工作。各有关方面闻令而动、快速响应,组织民航、应急、公安、军队、卫健和广西等各方面力量,按照统一指挥、分工负责、深入细致、科学有序总体要求,全面做好有关工作。目前,善后处置、事故调查等工作正在有序进行。
会议强调,这次事故导致机上132名人员不幸遇难,我们深感痛心。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入细致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再接再厉、善始善终。要继续做好遇难者遗骸遗物整理、移交等工作,给逝者以尊严、给家属以慰藉。要加大遇难者家属帮扶救济工作力度,让遇难者家属安心。各有关方面要科学有序开展事故调查,组织各方面专家综合分析飞机数据和各类物料证据,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质。要平稳有序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按照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原则,持续发布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会议指出,要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各方面一定要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抓好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在全国全面开展安全生产专项大检查,全面排查整治风险隐患,最大限度防范遏制各类事故发生,保持社会大局稳定。因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排查整治流于形式等导致发生事故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相关领导也要严肃追责问责。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税收政策操作细则

Several Policies and Measures in Shanghai to Fight the Epidemic and Help Enterprises Promote Development" Tax Policy Operational Rules
上海印发《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延长一批税收优惠政策,将2021年第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再延续实施6个月,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征管

Tax Administration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22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二批措施的通知

Notice on the Second Batch of Measures in 2022 "I Do Practical Things For Taxpayers and Payers and Facilitate the People to Handle Taxes"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2022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二批措施的通知
税总纳服函〔202224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更好落实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2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25号),税务总局于今年1月首批推出5大类2080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后,进一步结合纳税人缴费人新需求,在原有类别和事项框架下,新推出25条具体措施,让纳税人缴费人享受更快捷、更规范、更有感的服务。现通知如下:
一、诉求响应更及时方面
(一)在第一项需求快速响应中增加1条措施
试点开展税意达行为洞察研究,对纳税人缴费人行为偏好进行多维度动态分析,促进税务部门主动更好、更精准、更精细服务。
(二)在第二项政策及时送达中增加3条措施
1.落实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稳定市场预期,为企业雪中送炭,助企业焕发生机。
2.落实落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让减税更有力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3.完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风险应对工作机制,根据新出台政策及时更新风险指标,实施政策落实风险应对并加强监督抽查,促进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
(三)在第三项问题实时解决中增加2条措施
1.多渠道收集纳税人咨询集中、反映较多的政策问题,推动统筹研究、明确解决,提升税收政策确定性。
2.进一步推广马丽工作室为民服务相关经验做法,引导各地建立解决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机制,让广大纳税人缴费人真切感受到税务部门便民为民的真心真情,推动形成征纳双方互相理解支持的良好局面。
二、智慧办理更便捷方面
(一)在第五项提升网办体验中增加2条措施
1.推行不动产登记全流程网上办税模式,实现全国地级以上城市不动产登记税费网上办理。
2.优化电子税务局印花税申报功能,对已采集过税源信息的纳税人提供预填写服务,实现申报信息自动填列。
(二)在第六项精简办理流程中增加2条措施
1.结合印花税法的实施,进一步简并征期,减少申报次数和时间。
2.在总结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提示提醒服务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在其他税种的申报管理中,探索试验在申报期的不同时间点向纳税人发送不同的提示提醒信息,引导纳税人积极自主完成申报。
(三)在第七项减少资料报送中增加1条措施
编制发布保留的税务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纳税人缴费人无需再提供清单之外的证明。
(四)在第八项便利发票使用中增加1条措施
协调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等部门,进一步推进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
三、分类服务更精细方面
(一)在第十项助力大型企业中增加1条措施
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引导大企业集团健全税务风险内部控制体系,为企业提供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建议书或个性化服务手册。
(二)在第十一项扶持中小企业中增加1条措施
与全国工商联联合开展深化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持续助力小微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三)在第十二项完善缴费服务中增加3条措施
1.推进社保经办和缴费业务线上一窗通办、线下一厅联办,为缴费人提供一站式服务。
2.推进职业伤害保障制度试点工作,加强新就业形态的就业人员民生保障。
3.优化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单,缴费人申报即可自动享受符合条件的优惠政策。
(四)在第十三项服务个税汇算中增加1条措施
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中,对未使用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直接填报空白申报表的纳税人,可以重新使用预填服务;在纳税人更正申报时,也可再次选择使用申报表预填服务,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填报体验。
四、执法监管更公正方面
(一)在第十四项优化执法方式中增加1条措施
修订省及以下税务机关权责清单,进一步强化权力监督,规范执法行为。
(二)在第十五项加强精准监管中增加1条措施
将纳税人缴费人通过不同渠道反映的重点问题线索纳入2022年税收重点工作督查,主动回应纳税人缴费人关切。
(三)在第十六项保障合法权益中增加1条措施
推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修订工作,明确纳税人缴费人权利和义务,厘清征纳权责边界。
五、税收共治更聚力方面
(一)在第十七项推进部门联动中增加1条措施
实现税务信息数据接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纳税基本信息共享,方便纳税人办理相关政务事项。
(二)在第十八项深化国际协作中增加2条措施
1.依托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举办国家(地区)税务部门主题日活动,为引进来走出去企业搭建税企沟通的桥梁。
2.协助举办第三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深化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地区)税收合作,共同持续提高税收征管能力,构建增长友好型税收环境。
(三)在第二十项拓展信用应用中增加1条措施
有条件的地区积极联合市场监管、人社、医保等其他政府部门出台办法,为守信纳税人推出更多激励措施。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统筹协调、凝聚工作合力,围绕纳税人缴费人需求,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责任分工、创新便民内容,确保各项措施及时落地见效,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和获得感。
财政国家税务总局
202233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个部门关于做好2022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Notice on Doing a Good Job in the Formulation of the List of Integrated Circuit Enterprises or Projects and Software Enterprises that Enjoy Preferential Tax Policies in 2022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个部门
关于做好2022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改高技〔202239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及其配套政策有关规定,为做好2022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制定工作,现将有关程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清单是指《若干政策》第(一)条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线宽小于65纳米(含)、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的清单;《若干政策》第(三)、(六)、(七)、(八)条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5号)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25微米(含)的特色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5微米(含)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靶材、光刻胶、掩模版、封装载板、抛光垫、抛光液、8英寸及以上硅单晶、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和承建企业的清单。
二、2021年已列入清单的企业如需享受新一年度税收优惠政策(进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纳税政策除外),2022年需重新申报。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2325日至416日在信息填报系统(https://yyglxxbs.ndrc.gov.cn/xxbs-front/)中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证明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或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由地方发展改革委确定接受单位)。经审计的企业会计报告须在提交申请时一并提交。
三、鉴于2021年国家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重点软件企业确认工作方式发生调整,2021年因客观原因未能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可于2022315日至321日在信息填报系统补充申请栏目提出补充申报申请;经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审核通过后,于2022325日至2022416日,在信息填报系统补充申请栏目完成信息填写,正式申请列入2020年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重点软件企业清单。企业应按照附件3要求提交证明材料,包括经审计的2020年度企业会计报告在内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数据应体现2020年度企业实际情况。
四、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根据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附后),对企业申报的信息进行初核通过后,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若干政策》第(一)、(三)、(六)、(七)条,以及财关税〔20214号文提及的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生产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进行联审确认并联合印发。《若干政策》第(八)条提及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形成清单后函告财政部,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最终确定。
五、清单印发前,企业可依据税务有关管理规定,先行按照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享受相关国内税收优惠政策。清单印发后,如企业未被列入清单,应按规定补缴已享受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款。申请享受《若干政策》第(一)、(三)、(六)、(七)条,以及财关税〔20214号文提及的关税优惠政策的,可于汇算清缴结束前,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享受《若干政策》第(八)条优惠政策的,由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告知相关企业。
六、已享受《若干政策》第(一)、(三)、(六)、(七)条,以及财关税〔20214号文提及的关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或项目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应及时向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报告,并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将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和相关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继续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或项目标准。
七、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会同财政、海关、税务对清单内的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报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问题,应及时联合核查,并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复核。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复核后,对确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和标准的企业或项目,将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相关规定处理。
八、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承诺申报如出现失信行为,则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涉及违法行为的信息记入企业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并适用于企业享受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补充享受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及享受财关税〔20214号文规定的进口税收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产业发展、技术进步等情况,对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或项目标准适时调整。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22314

 

增值税

VAT

财政部 税务总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Announcement on Exemption of VAT for Small-scale VAT Taxpayers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241日至202212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3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32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

Announcement to Further Intensify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VAT Refund Policy at the End of the Period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将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实施力度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212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 
  (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4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四、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3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五、本公告所称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3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3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3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六、本公告所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本公告所称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七、本公告所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八、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九、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十、纳税人自20194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10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4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10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十一、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同时符合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相关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上述留抵退税政策。 
  十二、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税人应在下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 
  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适用本公告规定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税收管理事项,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十四、除上述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规定,继续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执行,其中,第八条第三款关于进项构成比例的相关规定,按照本公告第八条规定执行。 
  十五、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留抵退税工作,摸清底数、周密筹划、加强宣传、密切协作、统筹推进,并分别于2022430日、630日、930日、1231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微型、小型、中型、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税务部门结合纳税人留抵退税申请情况,规范高效便捷地为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 
  十六、本公告自202241日施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六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32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Announcement on VAT Policies for Promoting the Bailout and Development of Difficult Industries in the Service Industry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11
  为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1231日。 
  二、自202211日至202212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三、自202211日至202212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3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Announcement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Tax Exemption for Small-scale Taxpayers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的规定,现就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3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条规定转登记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相关规定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截至2022331日的余额,在2022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2022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此前已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条规定转登记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相关规定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截至2022331日的余额,在2022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2022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六、本公告自20224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232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Announcement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on Further Strengthen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VAT Refund Policy at the End of the Period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的决策部署,按照《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规定,为方便纳税人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以下简称留抵退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在规定的留抵退税申请期间,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见附件1)。
二、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19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三、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第十条的规定,需要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见附件2)。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申请向纳税人出具留抵退税款缴回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在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缴回的全部退税款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负数,并可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四、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并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于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也可选择沿用原纳税信用级别,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五、对符合条件、低风险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进一步优化留抵退税办理流程,提升留抵退税服务水平,简化退税审核程序,帮助纳税人快捷获取留抵退税。
六、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的规定执行,其中办理增量留抵退税的相关征管规定适用于存量留抵退税。
七、本公告自20224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三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10号)同时废止。

 

企业所得税

Enterprise Income Tax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and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Announces Further Implementation of Preferential Income Tax Policies for Small and Micro Enterprises 
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11日至202412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314

 


Announcement on Relevant Policies for Pre-tax Deduction of Equipment and Appliances for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
  为促进中小微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中小微企业在202211日至202212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本公告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三、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策。本公告发布前企业在2022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可在本公告发布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五、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3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

Announcement on the Coll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Income Tax Preferential Policies for Small and Low-Profit Enterprises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决策部署,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就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小型微利企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二、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五、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累计情况,计算减免税额。当年度此前期间如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六、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若按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八、本公告自20221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2322

个人所得税

Indivudul Income Tax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

Announcement on Amending and Promulgating the Operational Measures for Special Additional Deductions for Individual Income Tax (for Trial Implementation) Announcement No. 7 [2022]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
为贯彻落实新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保障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相应修订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及《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现予以发布,自20221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2019年第7号)附件2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2.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网站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
2022325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总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行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享受扣除及办理时间 第二章
第三条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一)子女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二)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三)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四)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五)住房租金。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六)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七)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为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第四条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1日至6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1日至6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简称《扣除信息表》,见附件)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第六条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1日至6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第七条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1日至6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报送信息及留存备查资料 第三章
第八条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更新《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并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
更换工作单位的纳税人,需要由新任职、受雇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入职的当月,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
第九条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条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填写并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
第十一条纳税人将需要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信息填报至《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填报要素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填报要素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未补正或重新填报的,暂不办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待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后再行办理。
第十二条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子女就读学校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第十三条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教育起止时间、教育阶段等信息;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
第十四条纳税人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住房权属信息、住房坐落地址、贷款方式、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编号、贷款期限、首次还款日期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
第十五条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第十六条纳税人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纳税人是否为独生子女、月扣除金额、被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与纳税人关系;有共同赡养人的,需填报分摊方式、共同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
第十七条纳税人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与纳税人关系、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第十八条纳税人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如居民身份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及号码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
第十九条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信息报送方式 第四章
第二十条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第二十三条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应当告知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方式和渠道,鼓励并引导纳税人采用远程办税端报送信息。
后续管理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应当为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保密。
第二十六条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除纳税人另有要求外,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已办理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及金额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税务机关定期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开展抽查。
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核查时,纳税人无法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不能支持相关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其他佐证;不能提供其他佐证材料,或者佐证材料仍不足以支持的,不得享受相关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九条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可以提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核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
第三十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形严重的,应当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一)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二)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三)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四)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五)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在任职、受雇单位报送虚假扣除信息的,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的同时,通知扣缴义务人。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21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Notice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Special Additional Deductions for Individual Income Tax for the Care of Infants and Young Children Under Age of 3
国务院
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国发〔202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一、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三、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保障措施和其他事项,参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2211日起实施。
国务院
2022319

 

其他税收

Other Taxes

Announcement to Further Implement the "Six Taxes and Two Fees" Reduction and Exemption Policy for Small and Micro Enterprises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11日至202412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31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Notice of the "Opinions on Further Regulating the Profitable Behavior of Online Live Broadcasting to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Industry"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税总所得发〔2022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网信办、市场监管局(厅、委),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网络直播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2325

 

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Notice of the "Opinions on Further Regulating the Profitable Behavior of Online Live Broadcasting to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Industry"
三部门
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税总所得发〔202225
近年来,网络直播在促进灵活就业、服务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也存在网络直播平台管理责任不到位、商业营销行为不规范、偷逃缴纳税款等问题,制约行业健康发展,损害社会公平正义。为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强化信息共享、深化监管联动,着力构建跨部门协同监管长效机制,加强对网络直播营利行为的规范性引导,鼓励支持网络直播依法合规经营,切实推动网络直播行业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二、网络直播平台更好落实管理主体责任
(一)加强网络直播账号注册管理。网络直播平台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网络直播发布者进行基于身份证件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的认证登记,开展动态巡查核验,确保认证信息真实可信。网络直播平台应当每半年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存在网络直播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发布者个人身份、直播账号、网络昵称、取酬账户、收入类型及营利情况等信息。
(二)加强网络直播账号分级分类管理。网络直播平台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网络直播账号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网络直播账号,依法依规采取警示提醒、责令限期改正、限制账号功能、暂停账号使用、永久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按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配合开展执法活动。网络直播平台应当在服务协议中明确提示网络直播发布者在市场主体登记、税收等方面的权利义务,但不得强制要求网络直播发布者成立工作室或者个体工商户。网络直播平台应当配合网信、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数据等,并为依法调查、检查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
三、规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一)积极营造网络直播公平竞争环境。网络直播平台和网络直播发布者不得对商品生产经营主体以及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来源、曾获荣誉、资格资质、销售状况、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用户评价等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上述行为。网络直播平台和网络直播发布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采用价格比较方式开展促销活动的,应以文字形式显著标明销售价格、被比较价格及含义。网络直播平台和网络直播发布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手段,对其他经营者在直播间的交易、交易价格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商家收取不合理费用。
(二)维护商家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网络直播发布者、网络直播服务机构、网络直播平台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对直接关系消费者生命安全的重要消费信息进行必要、清晰的提示。应当积极协助商家和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和争议在线解决机制,为商家和消费者维权提供必要的信息、数据等支持。加强网络直播销售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络直播发布者、网络直播服务机构严禁利用网络直播平台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直播带货委托方或其他第三方存在违法违规或高风险行为的情况下,仍为其推广、引流;不得通过造谣、虚假营销宣传、自我打赏等方式吸引流量、炒作热度,诱导消费者打赏和购买商品。
四、规范税收管理,促进纳税遵从
(一)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区分和界定网络直播发布者各类收入来源及性质,并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通过成立网络直播发布者公会、借助第三方企业或者与网络直播发布者签订不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免责协议等方式,转嫁或者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策划、帮助网络直播发布者实施逃避税。
(二)规范税收服务和征缴。各级税务部门要优化税费宣传辅导,促进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网络直播发布者税法遵从,引导网络直播发布者规范纳税、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办的企业和个人工作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对其原则上采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所得税;切实规范网络直播平台和相关第三方企业委托代征、代开发票等税收管理;进一步加强税收大数据分析,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
(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偷逃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对为网络直播发布者违法违规策划、帮助实施偷逃税行为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依法严肃处理和公开曝光。
五、深化协同共治,推动提升监管合力
(一)加强信息共享。网信、税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完善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共享网络直播发布者认证登记等直播营利信息,并畅通信息共享渠道,不断提升信息共享水平,协调推动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开展部门信息共享。
(二)加强联合奖惩。保护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网络直播发布者依法规范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各项合法权益,对依法依规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信纳税的,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评先树优给予鼓励支持。对存在违法违规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发布者,以及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纵容、帮助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展违法违规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平台,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违规造成恶劣影响的网络直播发布者,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财政资金支持政策

Finacial Suppot Policy

关于“2021年度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火炬统计调查工作助力企业、纾困解难事项受理时间调整的通知

Notice on the Adjustment of the Acceptance Time for "2021 Shanghai High-tech Enterprise Torch Statistical Investigation Work" to Help Enterprises, Relief and Solve Problems
各相关单位:
  当前,正处于疫情防控应急处置的关键时期。全市各级政府和部门奋战一线,全力抗疫,助企业保民生。为了及时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快速响应企业需求,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坚守各项科技创新政策服务不断,并及时调整服务事项受理时间,相关信息告知如下:
  申报时间:
  1、企业企业统计年报填报日期延至2022415日;若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时间在填报截止日期后,可向受理点提出书面延期申请。
  2、企业高企发展年报填报日期:202211—2022531日。
  支持热线:
  8008205114(座机)、4008205114(手机) 18016429558(吴老师)
  申报通道:
  登录火炬统计调查信息系统网络平台(https://tj.chinatorch.org.cn),点击单点登录平台,高新技术企业选择填报《国家高新区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统计年报表》、《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情况报表》。
  最新热点问题说明:
  申报单位上年度没有发生研发费用,无法提交高企统计报表。高新技术企业是具备持续研发能力的科技企业,研发项目和财务归集需如实填报。按统计要求,如果当年没有研发活动,就不能提交统计报表,相当于自动放弃一年统计,连续两年不参加统计,按规定会取消高企资格。
  *以上政策信息如有变化,请以正式工作通知为准。
  我们愿与企业一起,守望相助,凝聚星火,共待花开。
  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
  2022331
 

纳税问答

Tax Question and Answer

问答1

Q&A 1
什么是年度汇算?
  年度汇算指的是年度终了后,纳税人汇总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全年收入额,减去全年的费用和扣除,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综合所得年度税率表,计算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再减去年度内已经预缴的税款,向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结清应退或应补税款的过程。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简言之,就是在平时已预缴税款的基础上查遗补漏,汇总收支,按年算账,多退少补,这是2019年以后我国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内在要求,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需要说明的是:年度汇算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
  第一,年度汇算的主体,仅指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第二,年度汇算的范围和内容,仅指纳入综合所得范围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分类所得均不纳入年度汇算。同时,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可以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收入,也不在年度汇算范围内。

问答2

Q&A 2
为什么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是通过年度汇算可以更好地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比如,一些扣除项目,像专项附加扣除中的大病医疗支出,只有年度结束,才能确切地知道全年支出金额,需要在年度汇算来补充享受扣除。为此,《公告》第四条分三类情形列出了年度汇算期间可以享受的税前扣除项目,提醒纳税人查遗补漏,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下列在纳税年度内发生的,且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填报扣除或补充扣除:
  (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二)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二是通过年度汇算可以更加准确地计算纳税人综合所得全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平时取得综合所得的情形复杂,无论采取怎样的预扣预缴方法,都不可能使所有纳税人平时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完全一致,此时两者之间就会产生差额,就需要通过年度汇算进行调整。税务部门前期进一步简便优化了预扣预缴方法,不仅进一步减轻了中低收入纳税人的办税负担,也使预扣预缴税额更为精准、更加接近年度应纳税额,但仍然无法完全避免差额的产生。

问答3

Q&A 3
固定资产税前扣除相关热点问答
  1.申税小微,我们公司202111月底新购一套480万的机器,运输途中有些耽搁,在12月投入使用。那么这套固定资产是在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中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吗?
  答:不是。请注意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您的固定资产于202112月投入使用,应当在投入使用的次月(20221)所属年度进行一次性税前扣除,因此该笔固定资产税前扣除的年度应为2022年,而非2021年。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扣除。所以提醒大家,一定要注意购进固定资产后的实际使用和投入使用时点。
  2.我发现公司在20203月购进了一套设备并投入使用,不过在2020年度汇缴中并没有申报一次性税前扣除,现在这项资产还能一次性税前扣除吗?
  答:不能。根据有关规定: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具体来说,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可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中填报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如果在预缴时没有享受该政策,也可以把握年度汇缴的机会,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内进行填报。纳税人应在日常涉税管理中加强对各类优惠事项的梳理,检视是否存在优惠漏享的情况,确保应享尽享。
  3.那么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是否要与会计处理一致?
  答:企业在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时,其资产不需要在会计上采取与税务处理相同的折旧方法。应按照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规定,将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等资料留存备查。需要提醒的是,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所带来的时间性税会差异,一般而言不仅需要企业在享受政策的当年将计提折旧进行纳税调减,而且在以后年度还要将该项固定资产在会计上计提的折旧进行纳税调增。对于一些固定资产数量较多的企业来说,各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时间不尽相同,这就需要详细记录相关信息,才能更加高效准确地进行核算和纳税调整,防范潜在税务风险。

纳税实务

Tax Practise

实务1

Practise 1
多样化政策诠释精准滴灌
  据了解,上海税务部门已推出新一轮支持出口退税服务举措,包括对信用优异, 企业提供快审快办服务、在离境退税商店推出即买即退服务、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推进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等举措,精准滴灌外贸企业的不同诉求。
  华尔卡密封件制品(上海)有限公司是一家位于松江综合保税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生产企业。此前受限于大幅萎缩的海外市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的身份,华尔卡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制约了内销市场拓展,账面一度长期亏损。
  得益于国家放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政策,我们有效利用了剩余产能承接内销业务。华尔卡管理部部长包连英表示。华尔卡2021年国内销售额达1.04亿元,出口销售额达到5687万元,累计出口退税106万元,内销收入持续向好,有效反哺了华尔卡的国外市场。

实务2

Practise2
 
数字化改革助力降本增效
  大型外贸企业票证数量巨大,合同种类纷繁复杂,为了出口退税,企业往往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准备纸质资料,有的企业甚至需要准备数个仓库以存放纸质单证。为此,上海税务部门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聚焦外贸企业急愁难盼问题,推行备案单证无纸化和简并申报,并上线了货物出口和技术出口退税申报双免填报新的出口退税系统。大幅度提高企业效率,持续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上海丝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最大的服装出口企业之一,业务遍及全球80多个国家和地区。该公司副总裁戎蓉谈到:在备案单证实行无纸化管理后,我们可以使用电子数据形式代替传统的纸质资料,极大降低了我们的人力成本、时间成本、存放成本,同时也推动了我们的数字化进程。
  上海税务部门积极拓展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申报免填报事项,通过推广办证全影像采集信息,实现全渠道、全流程、全业务一次不用跑。数字化改革切实帮助外贸企业降本增效,全年为纳税人减少货物、服务申报重复录入近2.4亿项。

实务3

Practise 3
春风式帮扶共克疫情寒冬
  疫情给各国经济带来严重冲击,上海外贸企业也面临严峻挑战。为降低疫情对外贸企业的影响,上海税务部门花更多精力、下更大功夫着力稳住外贸基本盘,用精细化管理跑出上海速度,用春风式帮扶给疫情中的外贸企业吃下定心丸
  受国际疫情影响,海运市场供需不平衡提高了仓储和运输成本。据了解,疫情期间境外码头的开港时间比较集中,预计进港费用和落箱费用比以往增加23倍,节假日期间更是一柜难求。订舱难、卸货难、运费高!上海雅本化学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欧阳香莲算了一笔账,虽然境外需求回暖,但因为运力成本大增,企业的现金流一直十分吃紧,如果退税款不能及时到账,给企业资金成本带来不小压力,幸亏出口退税款一直是申报后到账,对我们资金压力缓解了不少。
  面对疫情,上海税务部门克服多种困难,提供个性化”“非接触式”“容缺式出口退税办理,2021年全市退税业务办理平均时间控制在5天之内,较税务总局要求的时限缩短2天以上,及时到账的退税款成为众多外贸企业盘活资金的及时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上海税务部门将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有关精神,在多措并举稳定外贸上持续发力,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出口退税材料,压缩出口退税到账时限,为外贸企业发展赋能,助外贸企业降本增效。税企携手聚力六稳”“六保,共同为构建新发展格局迈出新步伐,为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贡献力量。

 

国务院及相关部门文件

The Stats Council and Its Sector’s Documents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

Guiding Opinions on Accelerating the Promotion of Standardization, Standardization and Facilitation of Government Services
国务院
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
国发〔202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持续优化政务服务是便利企业和群众生产经营与办事创业、畅通国民经济循环、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支撑,是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积极探索创新审批服务便民化措施,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初步建成并发挥成效,政务服务水平大幅提升,营商环境显著改善,企业和群众获得感不断增强。同时,政务服务标准不统一、线上线下服务不协同、数据共享不充分、区域和城乡政务服务发展不平衡等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存在。为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强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协同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一网通办支撑作用,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运行标准化、服务供给规范化、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化,有效服务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和畅通国民经济循环,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把党的领导贯穿优化政务服务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政务服务的决策部署,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办事堵点难点问题,完善落实有关标准和政策措施,着力破解关键掣肘和体制机制障碍,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
坚持系统观念。加强整体谋划,强化政务服务一体化建设,分级负责、协同联动,统筹线上线下政务服务资源,推动政务服务与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有机衔接,构建高效运行的政务服务体系。
坚持公平可及。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化服务创新并行,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多元化、个性化、贴心暖心的高质量服务。不断提升基层、边远和欠发达地区政务服务能力,推动政务服务区域间均衡发展。
(三)总体目标。2022年底前,国家、省、市、县、乡五级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国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统一编制、联合审核、动态管理、全面实施机制基本建立;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全覆盖,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建成,一网通办服务能力显著增强,企业和群众经常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实现跨省通办2025年底前,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大幅提升,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实现全国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高频电子证照实现全国互通互认,免证办全面推行;集约化办事、智慧化服务实现新的突破,网上办、掌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更加好办易办,政务服务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协调发展,方便快捷、公平普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体系全面建成。
二、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
(一)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
明确政务服务事项范围。政务服务事项包括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所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备案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服务、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等领域依申请办理的公共服务事项全部纳入政务服务事项范围。
建立国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审核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和修订主管行业领域的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包括中央层面实施的和中央指定地方(涵盖省、市、县、乡)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组织对政务服务事项合法性,基本目录及其要素信息的完整度、准确性,以及与权责清单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一致性、与地方政务服务业务开展的适用性等进行联合审核,修订印发统一的国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并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和中国政府网发布。各地区要根据国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和本地实际,明确应承接的事项,并全面梳理依法依规自行设立的事项,修订完善本地区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
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国家和地方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和动态调整机制。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务服务审批部门要根据业务变化和实施情况及时向本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提出调整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或实施清单的申请,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实施清单的审核发布。基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事项库,汇聚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和实施清单,实现政务服务事项数据同源、动态更新、联动管理。推动实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投资审批管理事项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等与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的同类事项名称、类型等要素一致。
(二)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标准化。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明确主管行业领域的政务服务事项拆分标准,在推进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等基本要素四级四同基础上,推动逐步实现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理流程、申请材料、法定办结时限、办理结果等要素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形成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统筹制定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全程网办、异地代收代办、多地联办的流程规则,明确收件地和办理地的权责划分、业务流转程序等内容。各地区要对依法依规自行设立的地方政务服务事项做好实施清单要素统一工作。
(三)健全政务服务标准体系。加强国家政务服务标准总体框架设计,研究制定政务服务标准化发展规划。依托全国行政管理和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国家政务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和制修订计划,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事项管理、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政务服务实施、便民热线运行、服务评估评价等标准规范,持续完善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标准规范体系。建立标准研制、试点验证、审查发布、推广实施、效果评估和监督保障等闭环运行机制。
三、推进政务服务规范化
(一)规范审批服务。
规范审批服务行为。推进政务服务事项依法依规办理,严格按照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提供办事服务,不得额外增加或变相增加办理环节和申请材料。严格执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和限时办结等制度。优化前置服务,加强政务服务事项申报辅导。对现场勘验、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等程序实施清单化管理,建立限时办结机制并向社会公布。
规范审批监管协同。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健全审管衔接机制,实现审批和监管信息实时共享。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地区,要明确政务服务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和边界,加强协同配合,政务服务审批部门应将有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信息和结果同步推送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将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与政务服务审批部门同步共享。
规范中介服务。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清理政务服务领域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依据的中介服务事项,对确需保留的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各地区要加强对中介服务的规范管理,完善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推动中介服务机构公开服务指南,明确服务条件、流程、时限和收费标准等要素。各有关部门不得强制企业选择特定中介服务机构。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监管,实行信用等级评价、资质动态管理,解决中介服务环节多、耗时长、市场垄断、红顶中介等问题。
(二)规范政务服务场所办事服务。
规范政务服务场所设立。统一各地区设立的集中提供政务服务的综合性场所名称,县级以上为政务服务中心,乡镇(街道)为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为便民服务站。各地区要建立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制度,除场地限制或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原则上政务服务事项均应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地方部门单设的政务服务窗口原则上应整合并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确不具备整合条件的要纳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一体化管理,按照统一要求提供规范化服务。未设立省级政务服务中心的地区,可探索依托省会城市政务服务中心共建运行模式。国务院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政务服务大厅,集中提供办事服务。
规范政务服务窗口设置。政务服务中心要设置综合咨询窗口,统一提供咨询、引导等服务。设置综合办事窗口,逐步整合部门单设的办事窗口,按照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模式,合理设置无差别或分领域综合办事窗口,实现一窗受理、综合服务。设置帮办代办窗口,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帮办代办服务。设置跨省通办省内通办窗口,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异地办事服务。设置办不成事反映窗口,提供兜底服务,解决企业和群众办事过程中遇到的疑难事项和复杂问题。
规范政务服务窗口业务办理。进驻的政务服务事项必须在政务服务中心实质运行,严禁明进暗不进。对适用收件即受理方式的政务服务事项,有关部门要授权窗口工作人员接收申请材料并出具受理凭证。建立部门业务综合授权的首席事务代表制度,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当场办理、简单事项即时办结。
(三)规范网上办事服务。
统筹网上办事入口。各地区要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统一提供政务服务,实现网上办事一次注册、多点互认、全网通行。推进各级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平台适老化、无障碍改造。各地区要整合本级部门的各类政务服务移动端应用,原则上通过本级统一的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含小程序等)提供服务,解决政务移动应用程序(APP)数量多、重复注册等问题。
规范网上办事指引。进一步完善网上办事引导功能,优化页面设计、简化办事操作、提高系统稳定性,规范在线咨询、引导服务,提供更加简明易懂实用的办事指南和网上办事操作说明,创新在线导办帮办、智能客服等方式,辅助在线办理,解决网上办事看不懂、操作不便、容易出错、系统卡顿等问题,实现一看就能懂、一点就能办
提升网上办事深度。深化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加大办事环节精简和流程再造力度,提升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深度,提供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结果送达等全流程、全环节网上服务,推动更多适合网上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由网上可办向全程网办、好办易办转变。
(四)规范政务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规范政务服务办理方式。线上线下并行提供服务,满足企业和群众的多样化办事需求。对已实现线上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原则上要同步提供线下窗口办事服务,由企业和群众自主选择办理渠道。申请人在线下办理业务时,不得强制要求其先到线上预约或在线提交申请材料。已在线收取申请材料或通过部门间共享能获取规范化电子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纸质材料。
合理配置政务服务资源。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区政务服务发展水平、保障能力等实际情况,合理配置线上线下政务服务资源,协同推进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站〕)与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在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线上办理的同时,同步提升线下服务能力。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等在线上线下服务渠道同源发布、同步更新,做到线上线下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五)规范开展政务服务评估评价。落实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在各级政务服务机构、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全面开展好差评工作,建立健全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好差评管理体系,确保评价数据客观、真实,形成评价、整改、反馈、监督全流程衔接的政务服务评价机制。坚持评价人自愿自主评价原则,不得强迫或者干扰评价人的评价行为。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国家层面开展的政务服务相关评估评价工作,优化评价方式方法,科学引导政务服务优化提升。各地区要建立健全政务服务督查考核机制,将政务服务工作纳入本地区政府年度绩效考核范围。规范政务服务社会第三方评估,更好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四、推进政务服务便利化
(一)推进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化办理。从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角度出发,围绕企业从设立到注销、个人从出生到身后的全生命周期,推动关联性强、办事需求量大、企业和群众获得感强的多个跨部门、跨层级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化办理,提供主题式、套餐式服务。按照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窗(端)受理、一网办理的要求,优化业务流程,通过系统对接整合和数据共享,减少办事环节、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限。
(二)推广免证办服务。在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通过流程优化、机制创新和技术保障,推进电子证照在政务服务领域应用和全国互通互认。全面开展证照梳理,通过直接取消证照材料或数据共享、在线核验等方式,推动实现政府部门核发的材料一律免于提交,能够提供电子证照的一律免于提交实体证照。
(三)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就近办。推动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服务、户籍管理等领域群众经常办理且基层能有效承接的政务服务事项以委托受理、授权办理、帮办代办等方式下沉至便民服务中心(站)办理。推广24小时自助服务,推动集成式自助终端向村(社区)、园区、商场、楼宇和银行、邮政、电信网点等场所延伸,鼓励各地区整合公安、税务、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自助服务功能,推动更多事项全程自助办理,实现政务服务就近办、家门口办
(四)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按照应上尽上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推动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管理和运行,加快实现一网通办。加快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建设,推动企业和群众经常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掌上办、指尖办,推进身份证电子证照、电子社保卡、电子驾驶证、电子行驶证、电子营业执照等高频电子证照在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汇聚,并在日常生产生活各领域中应用。在确保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发挥第三方平台渠道优势,拓展政务服务移动应用。
(五)推行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服务模式。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政务服务事项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最大限度利企便民原则梳理可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的政务服务事项,明确承诺的具体内容、要求以及违反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细化办事承诺方式和承诺事项监管细则,并向社会公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完善容缺受理服务机制,依法依规编制并公布可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主要申请材料和可容缺受理的材料。
(六)提升智慧化精准化个性化服务水平。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企业和个人专属服务空间,完善一企一档一人一档,规范和拓展二维码、数字名片等场景应用,实现个性化精准服务。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技术,推出免申即享、政务服务地图、一码办事、智能审批等创新应用模式。
(七)提供更多便利服务。各类政务服务场所要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改造,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便利服务。推进水电气热、电信、公证、法律援助等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站〕)要依法加强与各类寄递企业的合作,降低企业和群众办事成本。鼓励各地区政务服务中心开展延时错时服务。
五、全面提升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服务能力
(一)加强平台建设统筹。充分发挥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协调小组作用,统筹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加快地方、部门政务服务业务系统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对接融合。各级部门能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支撑政务服务业务办理的,不再单独建设相关业务系统,确需单独建设业务系统的,要把与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对接融合和数据共享作为项目立项及验收条件。各地区政务服务平台应由省级统筹建设,原则上不再单独建设地市级以下政务服务平台。
(二)强化平台公共支撑。充分发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公共入口、公共通道、公共支撑的总枢纽作用,建立完善政务服务统一身份认证系统,规范各地区各部门电子印章制发核验和用印,加快电子证照归集共享应用,建立电子证照签发以及跨地区跨层级互通互认、异议处理、反馈纠错规则机制。推行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单套归档和电子档案单套管理。
(三)提升数据共享能力。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为数据共享总枢纽,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作用,建立政务数据共享供需对接机制,推进国务院部门垂直管理业务信息系统与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深度对接和数据双向共享,强化部门之间、部门与地方之间、地方之间政务数据共享,提高数据质量和可用性、时效性,满足不动产登记、社会保障、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入准营等重点领域以及人口、法人、地名、教育、婚姻、生育、住房、信用等普遍性数据需求。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强化经费、人员、场地、信息化保障。明确国家、省、市、县、乡五级政务服务责任体系。国务院办公厅负责全国政务服务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推进、监督检查,组织建立健全政务服务责任和标准体系,完善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指导、协调和督促各地区各部门提供优质、规范、高效的政务服务,组织推进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国务院各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主管行业领域的政务服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政务服务工作负主要责任,政府办公厅(室)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细化任务分工,推动解决有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改革任务尽快落地见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政务服务具体工作,接受上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指导和监督。
(二)加强地方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体系,加强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站)、政务服务平台和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建设运行管理,组织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梳理、政务数据共享、标准实施、人员管理培训、日常考核、指导监督等工作,统筹做好便民服务中心(站)人员和经费保障工作。
(三)加强人员队伍建设。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工作人员由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统一配备,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推进便民服务中心(站)窗口工作人员由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统一配备。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部门派驻人员的日常管理、服务规范,并对其年度考核等次提出建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办事窗口服务的地区,要健全完善和督促落实相关服务标准,合理确定政府购买服务价格,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按照行政办事员(政务服务综合窗口办事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展等级认定、定岗晋级等工作,增强人员队伍的稳定性。健全培训管理制度,不断提升工作人员服务意识、业务能力和办事效率。加强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运营管理队伍建设,强化各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相关人员力量配备。
(四)加强法治保障。聚焦政务服务优化面临的政策制度障碍,及时清理和修改完善与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不相适应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推动将行之有效并可长期坚持的做法以立法形式予以固化,发挥法治引领和保障作用。
(五)加强安全保障。强化各级政务服务平台安全保障系统建设,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分级做好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运营和网络数据安全保障工作,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一致性的安全防护体系,不断提升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风险防控能力。加强政务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防护,强化政务服务和数据共享利用中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保护,确保政务网络和数据安全。
(六)加强宣传推广。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及时提供通俗易懂的政策解读,对关联性较强的政策要一并解读。加强对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进展成效和经验做法的总结和复制推广。
国务院
202227

 

会计与审计

Acocoungting and Auditing

财政部关于修订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

Notice on Revising the Classification of Government Revenue and Expenditure in 2022
财政部
关于修订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
财预〔20224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预算管理的需要,现修订《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一般公共预算收支科目。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在国内增值税1010101项)科目下,增设小微企业原政策增值税留抵退税101010139目)、小微企业新增政策增值税留抵退税101010140目)、其他企业原政策增值税留抵退税101010141目)、其他企业新增政策增值税留抵退税101010142目)科目。将 “增值税留抵退税101010136目)科目说明修改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退库科目。反映税务部门按照特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退还的增值税,以及企业在2022331日前申请,税务部门按照2021年底以前出台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不含特定政策)退还的增值税 
  二、在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11002款)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退税转移支付收入1100296项)、其他退税减税降费转移支付收入1100297项)、补充县区财力转移支付收入1100298项)科目。在一般性转移支付23002款)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退税转移支付支出”(2300296项)、其他退税减税降费转移支付支出2300297项)、补充县区财力转移支付支出2300298项)科目。 
  详见《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修订前后对照表》。 
  本通知自2022321日起执行。 
  附件: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修订前后对照表 
  财    
  2022324 
附件下载:
 

上海政府文件

Shanghai Government Documents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Notice on Issuing the Negative List for Market Access (2022 Edition)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发改体改规〔202239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动态调整的部署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开展全面修订,形成《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清单(2022年版)》),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印发。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要求。坚决维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一单尽列、单外无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编制的涉及行业性、领域性、区域性等方面,需要用负面清单管理思路或管理模式出台相关措施的,应纳入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已经纳入的,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对地方细化措施的监督指导,确保符合全国一张清单管理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发布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二、切实履行政府监管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对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未明确监管职责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全面夯实监管责任。要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等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要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提高监管的精准性有效性。要强化反垄断监管,防止资本无序扩张、野蛮生长、违规炒作,冲击经济社会发展秩序。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准入机制、审批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和激励惩戒机制、商事登记制度等,系统集成、协同高效地推进市场准入制度改革工作。
  三、建立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一案一核查、一案一通报原则,对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情况进行归集排查,按季度对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典型案例情况进行通报,有关情况纳入全国城市信用状况动态监测,并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布。对于性质严重案例及相关情况,实行点对点通报约谈。
  四、深入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试点。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指标体系,将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情况、督办协调机制建立运行和整改效果作为评估重要内容。注重将信息技术作为重要工作手段,开展效能评估信息化平台建设,探索效能评估结果应用。
  五、扎实做好清单落地实施工作。对清单所列事项,各地区各部门要持续优化管理方式,严格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正确高效地履行职责。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不得违规另设市场准入行政审批。对于需提请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尽快按法定程序办理,并做好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立改废工作。
《清单(2022年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1210日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发改体改规〔20201880号)同时废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扎实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组织实施工作。清单实施中的重大情况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2022312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ghxwj/202203/P020220325357066649367.pdf(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网址)

上海市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沪府令65号)

Measures for the Relatively Centralized Administrative Penalty Power in the Cultural Field of Shanghai (Hufu Order No. 65)
上海市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
20222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公布 自2022415日起施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提高本市文化领域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和行政检查权的行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和区文化旅游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督办等工作,具体的行政执法工作由其所属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  
市和区负责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版权、电影、体育管理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相关工作。  
公安、交通、市场监管、城管执法、通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市和区文化旅游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原由市和区负责文物管理的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二)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原由市和区负责广播电视管理的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三)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原由市和区负责新闻出版、版权管理的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四)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原由市和区负责电影管理的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五)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原由市和区负责体育管理的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市人民政府对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其他执法机关的权限限制)  
本市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市和区有关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再行使已经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六条(执法机构权限分工)  
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具体承担下列违法行为或者案件的查处: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市级管理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  
(二)重大、跨区域的违法案件;  
(三)执法检查中发现并立案查处的其他违法案件。  
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具体承担本辖区内违法行为的查处。  
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业务指导,并可以根据行政执法工作需要,对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进行统一调度使用。  
第七条(举报受理)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受理渠道,及时受理举报线索,并为举报人保密。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的违法行为,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属于职责范围外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将处理或者移送处理的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八条(案件移送)  
有关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活动中发现应当由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查处的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处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超出职责范围的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管理部门处理;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有关管理部门与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移送的案件,并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及时通报移送部门。  
第九条(案件办理期限)  
适用普通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文化旅游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文化旅游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0日。  
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检验、检测、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案件办理期限。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案件办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执法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执法责任:  
(一)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二)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  
(三)落实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四)建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五)在执法过程中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责任。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要求)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相关法律知识、专业知识,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依法开展执法活动。  
第十二条(执法保障)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使用统一的执法文书、执法证件、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配备执法用车以及统一技术标准的执法装备。  
第十三条(信息化建设)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执法信息数据库和技术监管系统,实现执法信息采集、移动执法、电子化办案和市场动态监管等功能。  
第十四条(执法协作)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共享与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日常巡查、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案件处理情况和相关问题,应当及时通报有关管理部门,并提出意见建议。有关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本行业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加强指导、监督。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通过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方式,加强与公安、交通、市场监管、城管执法、通信管理等部门的执法协作。  
第十五条(拒绝、阻碍执法的法律责任)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2415日起施行。200412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根据20105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修正并重新公布的《上海市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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