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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 财税法规信息
更新时间:2022年3月2日     阅读:471

税收征管

Tax Administration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Notice on Several Policies on Promoting the Recovery and Development of Difficult Industries in the Service Industry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
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改财金〔2022271
注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务院国资委
市场监管总局
    
2022218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订《税务系统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制度(试行)》的通知

Notice on Amending the Tax System Information Service Providers' Dishonest Behavior Record List System (Trial)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修订《税务系统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制度(试行)》的通知税总办征科发〔20221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及规范企业参与政府信息化建设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税收信息化管理,促进税收信息化服务商守信履约,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系统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制度(试行)》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记录表
     2.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认定表
     3.××省(区、市)税务局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4.税务系统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215
  
税务系统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制度
  (试行)
  一、信息化服务商
  信息化服务商是指为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税务局提供信息化项目承建、运维、咨询、监理服务或参加相关采购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服务商)。
  受服务商指派参与税务部门信息化服务工作的个人,其行为纳入服务商行为记录。
  二、失信行为
  服务商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一)一般失信行为包括:
  1.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2.运维服务质量评价上季度得分被扣减较多,且未按承诺改进到位的;
  3.违反合同约定内容,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4.不配合监理工作或对监理指出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5.其他违反规定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二)严重失信行为包括:
  1.攻击或侵入税务信息系统(包括CA等);
  2.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3.违反合同约定内容,造成不良后果的;
  4.利用为税务机关提供信息化服务的便利,向纳税人、缴费人搭车收费或变相收费;
  5.另行开发销售合同业务需求范围内,供纳税人、缴费人使用的软件;
  6.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报价恶意竞标;
  7.存在围猎税务人员行为的;
  8.违规聘用离职税务人员;
  9.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含2次)一般失信行为的;
  10.其他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三、失信行为的认定
  (一)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
  1.认定标准:服务商违反税务信息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导致数据失窃或丢失、敏感信息泄露、主要业务系统瘫痪等网络安全事件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未造成上述后果的属于一般失信行为。
  2.认定部门:电子税务管理部门。
  3.信息来源:网络安全管理部门、业主单位、实施单位发现并发起;其他部门的通报。
  4.认定流程:发起认定(认定部门发现;其他信息来源单位自发现起3个工作日,将具体情形、产生的不良后果,以表单方式提交认定部门,表单模板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失信记录表)→核实确认(认定部门自发现或知悉通报、收到表单起10个工作日完成核实确认)认定结果(认定部门经查属实的,3个工作日填制表单报送同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表单模板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失信认定表)。
  (二)运维服务质量评价上季度得分被扣减较多,且未按承诺改进到位
  1.认定标准:服务商服务质量评价上季度得分被扣减5分(含5分)以上,且本季度未按承诺改进到位。
  2.认定部门:督察内审司、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第二大队)。
  3.信息来源:服务质量评价系统。
  4.认定流程:发起认定(评价部门每个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在服务质量评价系统中完成服务商服务质量评价)核实确认(认定部门对评价得分结果和改进程度进行审核确认)认定结果(对符合失信行为认定标准的,认定部门季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填制失信认定表报送同级网信办)。
 
 
 
 (三)违反合同约定内容
  1.认定标准:服务商未按合同要求交付合格产品或服务,导致系统不能按时上线运行或系统阻断运行超过4小时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未造成上述后果的属于一般失信行为。
  2.认定部门:业主单位。
  3.信息来源:业主单位、实施单位、运维监控部门、监理管理部门发现并发起。
  4.认定流程:流程同(一)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认定流程。
  (四)不配合监理工作或对监理指出问题整改不到位
  1.认定标准:服务商不按监理要求提供所需资料或其他不配合监理工作的,对监理指出的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2.认定部门:监理管理部门。
  3.信息来源:监理管理部门、业主单位、实施单位在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发现并发起。
  4.认定流程:流程同(一)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认定流程。
  (五)攻击或侵入税务信息系统(包括CA等)
  1.认定标准:服务商存在攻击或侵入税务信息系统的。
  2.认定部门:电子税务管理部门。
  3.信息来源:网信管理职能部门的认定、通报、决定等。
  4.认定流程:发起认定(认定部门发现)核实确认(认定部门自发现或知悉起10个工作日完成核实确认)认定结果(认定部门3个工作日填制失信认定表报送同级网信办)。
  (六)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报价恶意竞标
  1.认定标准:服务商竞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恶意投标的。
  2.认定部门:采购部门。
  3.信息来源:评标委员会报告;评标管理部门、业主单位发现并发起。
  4.认定流程:流程同(一)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认定流程。
  (七)利用为税务机关提供信息化服务的便利,向纳税人、缴费人搭车收费或变相收费
  1.认定标准:服务商利用为税务机关提供信息化服务的便利,向纳税人、缴费人搭售硬件、软件、服务或进行其他变相收费的。
  2.认定部门:业主单位。
  3.信息来源:纳税人、缴费人、其他部门或人员投诉;有关部门通报;业主单位发现并发起。
  4.认定流程:发起认定(认定部门发现;认定部门知悉投诉、通报)→核实确认(认定部门自发现或知悉投诉、通报起20个工作日完成核实确认)认定结果(认定部门经查属实的,3个工作日填制失信认定表报送同级网信办)。
  (八)另行开发销售合同业务需求范围内,供纳税人、缴费人使用的软件
  1.认定标准:服务商另行开发销售合同业务需求范围内、供纳税人、缴费人使用的软件。
  2.认定部门:业主单位。
  3.信息来源:纳税人、缴费人、其他部门或人员投诉;有关部门通报;业主单位发现并发起。
  4.认定流程:流程同(七)利用为税务机关提供信息化服务的便利,向纳税人、缴费人搭车收费或变相收费认定流程。
  (九)存在围猎税务人员行为
  1.认定标准:服务商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采取馈赠礼品礼金、邀请娱乐旅游消费、提供便利条件等非正常交往手段围猎相关税务人员及亲属。
  2.认定部门:被围猎人员所在部门。
  3.信息来源:相关部门的通报;其他部门或人员投诉;被围猎人员所在部门发现并发起。
  4.认定流程:流程同(七)利用为税务机关提供信息化服务的便利,向纳税人、缴费人搭车收费或变相收费认定流程。
  (十)违规聘用离职税务人员
  1.认定标准:信息化服务商聘用3年内离职的原从事过税收信息化及相关信息系统业务条线的税务人员。原从事过,是指离职前3年内从事过税收信息化工作及在相关信息系统业务条线工作。
  2.认定部门:网信办、组织人事部门。
  3.信息来源:违规人员所在部门发现、组织人事部门发现、大数据查询发现、舆情反映报道、上级部门推送、其他部门或人员举报等。
  4.认定流程:组织人事部门每年将离职人员名单交本级网信办,发起认定(认定部门发现;认定部门知悉投诉)→核实确认(认定部门完成核实确认)认定结果(认定部门经查属实的,填制失信认定表)。
  (十一)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一般失信行为
  1.认定标准:一个自然年度内,服务商发生2次以上一般失信行为的。
  2.认定部门:税务总局网信办、省税务局网信办。
  3.信息来源:各省税务局网信办报送的《××省税务局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表单模板详见附件3,以下简称失信记录名单);同级单位报送的失信认定表。
  4.认定流程:发起认定(认定部门知悉)→核实确认(认定部门10个工作日进行汇总确认)认定结果(认定部门经查属实的,3个工作日填制失信认定表)。
  服务商在省内一年发生2次以上一般失信行为的,由所在省税务局网信办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四、结果应用
  税务总局网信办负责汇总税务总局各部门报送的失信认定表,以及各省税务局网信办按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报送的失信记录名单,制作《税务系统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表单模板详见附件4,以下简称税务系统失信记录名单),按季度在全国税务系统范围内进行通报。
  对于一般失信行为的,由认定部门的同级网信办函告服务商。对于严重失信行为的,由认定部门的同级网信办约谈服务商主要负责人。对于违反合同约定内容的,由采购部门按合同约定处理。对于影响恶劣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由采购部门按规定将其推送财政部纳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五、信用修复
  一般失信行为的服务商,自通报之日起,一年内未再发生新的失信行为的,由税务总局网信办将其移出税务系统失信记录名单。
  严重失信行为的服务商,自通报之日起,三年内未再发生新的失信行为的,由税务总局网信办将其移出税务系统失信记录名单。
  六、其他事项
  采购部门负责在信息化合同中设置专门条款,禁止中标商另行开发合同业务需求范围内、供纳税人、缴费人使用的软件,明确对违反合约专门条款的,纳入失信名单;约定对于违反网络安全规定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服务商,3年内限制参加税务系统政府采购活动;明确服务商建立防止违法违规聘用离职税务人员风险控制制度,并约定出现违法违规聘用离职税务人员行为将采取的措施(包括要求限期改正、要求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3年内限制参加所聘人员原单位及下属单位信息化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等)。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电子化改革(金税四期)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对本制度列举的失信行为进行认定,经其认定存在失信行为的服务商,3年内限制参加税收信息化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本制度由国家税务总局(网信办)负责解释,《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建立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制度(试行)的通知》(税总办发〔202052号)同时废止。
 
附件:

个人所得税

Indivicual Income Tax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Announcement on Handling the Final Settlement and Payment of Individual Income Tax Comprehensive Income in 2021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
注释: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合理有序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制度,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度汇算的内容
2021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111日至1231日(以下称纳税年度)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1),计算年度汇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纳税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年度汇算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
二、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四)符合年度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三、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纳税年度内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年度汇算。
四、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在纳税年度内发生的,且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填报扣除或补充扣除:
(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二)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五、办理时间
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202231日至6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3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
六、办理方式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
(一)自行办理年度汇算。
(二)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下同。以下简称单位)代为办理。
纳税人提出代办要求的,单位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含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网页端,下同)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
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2430日前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补充提供其纳税年度内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为办理年度汇算的,单位不得代办。
(三)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以下称受托人)办理,纳税人与受托人需签订授权书。
单位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年度汇算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单位或受托人办理更正申报,也可自行办理更正申报。
七、办理渠道
为便利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选择邮寄申报的,纳税人需将申报表寄送至按本公告第九条确定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的地址。
八、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
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的,适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附件23),如需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还应按规定一并填报相关信息。纳税人需仔细核对,确保所填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的单位,需各自将专项附加扣除、税收优惠材料等年度汇算相关资料,自年度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九、受理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
按照方便就近原则,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年度汇算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申报。
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单位为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的,向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为方便纳税服务和征收管理,年度汇算期结束后,税务部门将为尚未办理申报的纳税人确定主管税务机关。
十、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一)办理退税
纳税人申请年度汇算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在按本公告第九条确定的受理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所在地(即年度汇算地),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就地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有误的,税务机关将通知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按要求更正后依法办理退税。
为方便办理退税,综合所得全年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可选择使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提供的简易申报功能,便捷办理年度汇算退税。
申请2021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如存在应当办理2020年及以前年度汇算补税但未办理,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2020年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存在疑点但未更正或说明情况的,需在办理2020年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补税、更正申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依法申请退税。
(二)办理补税
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补税的,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方式缴纳。邮寄申报并补税的,纳税人需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及时关注申报进度并缴纳税款。
年度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年度汇算期结束后未足额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年度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十一、年度汇算服务
税务机关推出系列优化服务措施,加强年度汇算的政策解读和操作辅导力度,分类编制办税指引,通俗解释政策口径、专业术语和操作流程,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提示提醒服务,并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网页端、12366纳税缴费服务平台等渠道提供涉税咨询,帮助纳税人解决办理年度汇算中的疑难问题,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
年度汇算开始前,纳税人可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查看自己的综合所得和纳税情况,核对银行卡、专项附加扣除涉及人员身份信息等基础资料,为年度汇算做好准备。
为合理有序引导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提升纳税人办理体验,主管税务机关将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纳税人在确定的时间段内办理。同时,税务部门推出预约办理服务,有年度汇算初期(31日至315日)办理需求的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216日后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预约上述时间段中的任意一天办理。316日至630日,纳税人无需预约,可以随时办理年度汇算。
对于独立完成年度汇算存在困难的年长、行动不便等特殊人群,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可提供个性化年度汇算服务。
十二、其他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第四条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依照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
202228

其他税收

Othe Taxes

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Announcement on Continu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Some National Preferential Tax Policies for Commodity Reserves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
  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现将延续执行部分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公告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四、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直属库,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国家储备糖库、国家储备肉库。
  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企业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留存备查。
  六、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11日至20231231日。20221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款项,从企业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22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

Announcement on Continu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Policies and Conditions for Venture Capital Enterprises and Angel Investment Individuals to Invest in Start-up Technology-based Enterprises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
  为进一步支持创业创新,现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211日至20231231日,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
  在此期间已投资满2年及新发生的投资,可按财税〔201855号文件和本公告规定适用税收政策。
  财    税务总局
20222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2A版的通知

Notice on the Release of the 2022 A Version of the Export Tax Rebate Rate Library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2A版的通知
税总货劳函〔202220
注释: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2022年,我国进出口税则税目根据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进行了同步转版,结合进出口税则及海关商品编码等调整情况,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22A版出口退税率文库(以下简称文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库放置在国家税务总局可控FTP系统(100.16.92.60程序发布目录下,请各地及时下载,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文库升级,并将文库及时发放给出口企业。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出口退税率,严禁擅自改变出口退税率,一经发现,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国家税务总局
202222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企业赞助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Announcement on VAT Policies for Corporate Sponsorship of Hangzhou 2022 Asian Games and Asian Paralympic Games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企业赞助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8号)第十条规定,现就亚运会和亚残运会及其测试赛企业赞助有关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企业根据赞助协议向杭州亚运会组委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免费提供的与杭州亚运会有关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赞助企业按照本公告所附《杭州2022年亚运会、亚残运会及其测试赛赞助企业名单(第一批)》执行。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服务,仅限于赞助企业与组委会签订的赞助协议中列明的服务。
  三、赞助企业应对上述服务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免税政策。
  四、本公告自202049日起执行。按照本公告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凡在本公告下发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从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中抵减。纳税人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特此公告。
  附件:杭州2022年亚运会、亚残运会及其测试赛赞助企业名单(第一批)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2120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Notice on Printing and Distributing Several Policies to Promote the Steady Growth of the Industrial Economy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
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改产业〔2022273
注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工业经济稳定增长的困难和挑战明显增多。在各地方和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下,2021年四季度以来工业经济主要指标逐步改善,振作工业经济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进一步巩固工业经济增长势头,抓紧做好预调微调和跨周期调节,确保全年工业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关于财政税费政策
1.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适用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范围:一是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标准为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二是房地产开发经营,标准为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三是其他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2.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将2021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6个月;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充电设施奖补、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3.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力度。
4.降低企业社保负担,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二、关于金融信贷政策
52022年继续引导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让利;加强对银行支持制造业发展的考核约束,2022年推动大型国有银行优化经济资本分配,向制造业企业倾斜,推动制造业中长期贷款继续保持较快增长。
62022年人民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按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可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优惠资金支持。
7.落实煤电等行业绿色低碳转型金融政策,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和2000亿元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推动金融机构加快信贷投放进度,支持碳减排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大项目建设。
三、关于保供稳价政策
8.坚持绿色发展,整合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等差别化电价政策,建立统一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对能效达到基准水平的存量企业和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在建、拟建企业用电不加价,未达到的根据能效水平差距实行阶梯电价,加价电费专项用于支持企业节能减污降碳技术改造。
9.做好铁矿石、化肥等重要原材料和初级产品保供稳价,进一步强化大宗商品期现货市场监管,加强大宗商品价格监测预警;支持企业投资开发铁矿、铜矿等国内具备资源条件、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矿产开发项目;推动废钢、废有色金属、废纸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提高城市矿山对资源的保障能力。
四、关于投资和外贸外资政策
10.组织实施光伏产业创新发展专项行动,实施好沙漠戈壁荒漠地区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鼓励中东部地区发展分布式光伏,推进广东、福建、浙江、江苏、山东等海上风电发展,带动太阳能电池、风电装备产业链投资。
11.推进供电煤耗300克标准煤/千瓦时以上煤电机组改造升级,在西北、东北、华北等地实施煤电机组灵活性改造,加快完成供热机组改造;对纳入规划的跨省区输电线路和具备条件的支撑性保障电源,要加快核准开工、建设投产,带动装备制造业投资。
12.启动实施钢铁、有色、建材、石化等重点领域企业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工程;加快实施制造业核心竞争力提升五年行动计划和制造业领域国家专项规划重大工程,启动一批产业基础再造工程项目,推进制造业强链补链,推动重点地区沿海、内河老旧船舶更新改造,加快培育一批先进制造业集群,加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力度。
13.加快新型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引导电信运营商加快5G建设进度,支持工业企业加快数字化改造升级,推进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启动实施北斗产业化重大工程,推动重大战略区域北斗规模化应用;加快实施大数据中心建设专项行动,实施东数西算工程,加快长三角、京津冀、粤港澳大湾区等8个国家级数据中心枢纽节点建设。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健康发展,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
14.鼓励具备跨境金融服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传统外贸企业、跨境电商和物流企业等建设和使用海外仓的金融支持。进一步畅通国际运输,加强对海运市场相关主体收费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鼓励外贸企业与航运企业签订长期协议,引导各地方、进出口商协会组织中小微外贸企业与航运企业进行直客对接;增加中欧班列车次,引导企业通过中欧班列扩大向西出口。
15.多措并举支持制造业引进外资,加大对制造业重大外资项目要素保障力度,便利外籍人员及其家属来华,推动早签约、早投产、早达产;加快修订《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端制造领域;出台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创新发展政策举措,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和创新效能。全面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保障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同等适用各级政府出台的支持政策。
五、关于用地、用能和环境政策
16.保障纳入规划的重大项目土地供应,支持产业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提高配置效率;支持不同产业用地类型按程序合理转换,完善土地用途变更、整合、置换等政策;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
17.落实好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政策;优化考核频次,能耗强度目标在十四五规划期内统筹考核,避免因能耗指标完成进度问题限制企业正常用能;落实好国家重大项目能耗单列政策,加快确定并组织实施十四五期间符合重大项目能耗单列要求的产业项目。
18.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分级分区管理,坚持精准实施企业生产调控措施;对大型风光电基地建设、节能降碳改造等重大项目,加快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进度,保障尽快开工建设。
六、保障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重点工业大省以及重点行业、重点园区和重点企业运行情况调度监测;加大协调推动有关政策出台、执行落实工作力度,适时开展政策效果评估。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配合,积极推出有利于振作工业经济的举措,努力形成政策合力,尽早显现政策效果。
各省级地方政府要设立由省政府领导牵头的协调机制,制定实施本地区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行动方案。各级地方政府要结合本地产业发展特点,在保护市场主体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出台更为有力有效的改革举措;要总结推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稳定工业运行的有效做法和经验,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在突发疫情情况下保障重点产业园区、重点工业企业正常有序运行;针对国内疫情点状散发可能带来的人员返程受限、产业链供应链受阻等风险提前制定应对预案,尽最大努力保障企业稳定生产;加大对企业在重要节假日开复工情况的监测调度,及时协调解决困难问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2022218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Notice on Adjusting the "Zero Tariff" Policy for Self-Used Production Equipment in Hainan Free Trade Port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24
注释:
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进一步释放政策效应,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现就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7号)第二条所指生产设备,增列旋转木马、秋千及其他游乐场娱乐设备等文体旅游业所需的生产设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商品分类,包括:旋转木马、秋千和旋转平台,过山车,水上乘骑游乐设施,水上乐园娱乐设备等8项商品。具体范围见附件。
二、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进口财关税〔20217号文件和上述第一条规定范围内的自用生产设备,按照财关税〔20217号文件规定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增列自用生产设备清单(网站链接,编者略)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20220211

财政资金支持政策

Financial Support Policy

关于上海市2022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软科学研究拟立项项目公示的通知

Notice on the Public Announcement of the Proposed Soft Scientific Research Projects of th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Action Plan" in Shanghai in 2022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要求, 现将上海市2022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软科学研究拟立项项目予以公示。
  公示链接:http://svc.stcsm.sh.gov.cn/public/guide
  公示期为202231日至202237日。
  对公示内容持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委反映。按照《关于科研不端行为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第五条之规定,个人提出异议的,请在异议材料上注明姓名和联系电话;单位提出异议的,请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我委对异议者的信息予以保密。为保证异议处理客观、公正、公平,保护被公示者的合法权益,我委对匿名且无明确证据和可查线索的异议,不予受理。
  材料寄送至:市科委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邮编200003)。
  投诉举报电话:63584446(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
  业务咨询电话:8008205114(座机)、4008205114(手机)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纳税问答

Tax Question and Answer

2021年度个税汇算预约办理问答

2021 Individual Tax Settlement Appointment Questions and Answers
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231日至630日,我们将迎来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为提升办税效率和申报体验,防止汇算初期扎堆办理造成不便,今年税务部门新提供预约办税服务,需要在31日至315日间办理年度汇算申报的纳税人,可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提前预约办税。316日以后,无需预约即可办理。
  一、年度汇算的时间范围是什么?纳税人何时可以预约办税?
  答:2021年度汇算的时间为202231日至630日,期间跨度4个月,全天候24小时随时办理,纳税人办税时间非常充裕,无需抢在前几天扎堆办理。
  纳税人如需在31日至315日之间办理年度汇算,可在216日至315日每天的早6点至晚22点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进行预约。预约操作步骤非常简便,有关功能将于216日上线,届时我们将同步发布操作指南。
  二、纳税人想预约32日办理汇算,但没有预约到,怎么办?
  答:纳税人没有预约到32日办理汇算也无需着急,可以选择其他日期进行预约,也可以不预约,316日后直接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网页端办理汇算申报即可。如纳税人确有紧急情况,又没有预约到合适日期,也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直接办理。
  三、纳税人在31日汇算期开始后才注意到可以预约办税,此时再预约还来得及么?
  答:31日以后直到315日,纳税人仍然可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预约办税,选择未约满的任意日期预约即可。当然,纳税人也可以不预约,316日后直接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网页端办理汇算申报。
  四、工作单位通知纳税人在4月上旬办理年度汇算,纳税人还需要预约吗?
  答:为合理有序引导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提升纳税人办理体验,税务部门会分批分期通过单位通知纳税人在确定的时间段内办理,因此如果单位已通知纳税人具体的办理时间,建议在相应时间段内办理,以便享受高质量的纳税服务。如果纳税人确需在汇算初期(31日至315日)申报,也可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预约办税。

 

纳税实务

Tax practice

纳税实务一

Tax practice 1

文汇:发票配送到田里、纳税服务到地头,两会代表委员:优质税收营商环境为市场主体添活力
  好政策增强科技创新动力。在近期上海税务部门开展的促发展大走访中,市人大代表、上海和辉光电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惠然介绍,2021年,公司就享受了集成电路即征即退税收优惠2000多万元。退税款的及时到位,不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公司的资金压力,也让企业在投资、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上更有底气,增强了公司可持续性发展的能力。

纳税实务二

Tax practice 2

持续优化的税收营商环境也获得了代表委员点赞。全国林业系统劳模、市人大代表、上海施泉葡萄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卢玉金说:葡萄棚都在乡下,离税务局很远,以前跑大厅申报、领发票,一来一回要大半天时间。现在发票配送到田里、政策宣传到大棚、纳税服务到地头,办税成本明显降低,人手空出来了,在地里搞研究的时间也多起来了。我们企业受惠就要返利于民。这几年合作社一上贵州、二去湖北、三赴云南、多次前往浙江,已经为1000多亩葡萄提供了上海智慧和栽培技术。

纳税实务三

Tax practice 3

近年来,国家持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市场主体特别是小微企业受惠明显。市政协委员、上海天远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法人胡江波介绍,公司作为小微企业,享受到小微企业所得税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减免了10万余元的税款。有了真金白银的实惠,企业干事创业的动力也更足,2021年公司也贡献了近百万元的税收。

纳税实务四

Tax practice 4

为积极稳妥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的涉税办理难题,近期,上海市税务部门发布《企业破产涉税事项办理操作指南2.0》,进一步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破产涉税事项办理质效,助力优化本市法治营商环境。
 

国务院及相关部门文件

The State Councils and Its Sectors’Documents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

Guiding Opinions on Accelerating the Promotion of Standardization, Nomlalization and Facilitation of Government Services
国务院
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
国发〔202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持续优化政务服务是便利企业和群众生产经营与办事创业、畅通国民经济循环、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支撑,是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积极探索创新审批服务便民化措施,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初步建成并发挥成效,政务服务水平大幅提升,营商环境显著改善,企业和群众获得感不断增强。同时,政务服务标准不统一、线上线下服务不协同、数据共享不充分、区域和城乡政务服务发展不平衡等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存在。为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强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协同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一网通办支撑作用,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运行标准化、服务供给规范化、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化,有效服务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和畅通国民经济循环,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把党的领导贯穿优化政务服务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政务服务的决策部署,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办事堵点难点问题,完善落实有关标准和政策措施,着力破解关键掣肘和体制机制障碍,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
坚持系统观念。加强整体谋划,强化政务服务一体化建设,分级负责、协同联动,统筹线上线下政务服务资源,推动政务服务与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有机衔接,构建高效运行的政务服务体系。
坚持公平可及。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化服务创新并行,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多元化、个性化、贴心暖心的高质量服务。不断提升基层、边远和欠发达地区政务服务能力,推动政务服务区域间均衡发展。
(三)总体目标。2022年底前,国家、省、市、县、乡五级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国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统一编制、联合审核、动态管理、全面实施机制基本建立;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全覆盖,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建成,一网通办服务能力显著增强,企业和群众经常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实现跨省通办2025年底前,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大幅提升,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实现全国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高频电子证照实现全国互通互认,免证办全面推行;集约化办事、智慧化服务实现新的突破,网上办、掌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更加好办易办,政务服务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协调发展,方便快捷、公平普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体系全面建成。
二、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
(一)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
明确政务服务事项范围。政务服务事项包括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所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备案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服务、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等领域依申请办理的公共服务事项全部纳入政务服务事项范围。
建立国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审核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和修订主管行业领域的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包括中央层面实施的和中央指定地方(涵盖省、市、县、乡)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组织对政务服务事项合法性,基本目录及其要素信息的完整度、准确性,以及与权责清单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一致性、与地方政务服务业务开展的适用性等进行联合审核,修订印发统一的国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并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和中国政府网发布。各地区要根据国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和本地实际,明确应承接的事项,并全面梳理依法依规自行设立的事项,修订完善本地区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
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国家和地方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和动态调整机制。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务服务审批部门要根据业务变化和实施情况及时向本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提出调整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或实施清单的申请,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实施清单的审核发布。基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事项库,汇聚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和实施清单,实现政务服务事项数据同源、动态更新、联动管理。推动实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投资审批管理事项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等与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的同类事项名称、类型等要素一致。
(二)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标准化。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明确主管行业领域的政务服务事项拆分标准,在推进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等基本要素四级四同基础上,推动逐步实现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理流程、申请材料、法定办结时限、办理结果等要素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形成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统筹制定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全程网办、异地代收代办、多地联办的流程规则,明确收件地和办理地的权责划分、业务流转程序等内容。各地区要对依法依规自行设立的地方政务服务事项做好实施清单要素统一工作。
(三)健全政务服务标准体系。加强国家政务服务标准总体框架设计,研究制定政务服务标准化发展规划。依托全国行政管理和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国家政务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和制修订计划,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事项管理、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政务服务实施、便民热线运行、服务评估评价等标准规范,持续完善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标准规范体系。建立标准研制、试点验证、审查发布、推广实施、效果评估和监督保障等闭环运行机制。
三、推进政务服务规范化
(一)规范审批服务。
规范审批服务行为。推进政务服务事项依法依规办理,严格按照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提供办事服务,不得额外增加或变相增加办理环节和申请材料。严格执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和限时办结等制度。优化前置服务,加强政务服务事项申报辅导。对现场勘验、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等程序实施清单化管理,建立限时办结机制并向社会公布。
规范审批监管协同。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健全审管衔接机制,实现审批和监管信息实时共享。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地区,要明确政务服务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和边界,加强协同配合,政务服务审批部门应将有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信息和结果同步推送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将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与政务服务审批部门同步共享。
规范中介服务。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清理政务服务领域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依据的中介服务事项,对确需保留的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各地区要加强对中介服务的规范管理,完善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推动中介服务机构公开服务指南,明确服务条件、流程、时限和收费标准等要素。各有关部门不得强制企业选择特定中介服务机构。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监管,实行信用等级评价、资质动态管理,解决中介服务环节多、耗时长、市场垄断、红顶中介等问题。
(二)规范政务服务场所办事服务。
规范政务服务场所设立。统一各地区设立的集中提供政务服务的综合性场所名称,县级以上为政务服务中心,乡镇(街道)为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为便民服务站。各地区要建立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制度,除场地限制或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原则上政务服务事项均应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地方部门单设的政务服务窗口原则上应整合并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确不具备整合条件的要纳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一体化管理,按照统一要求提供规范化服务。未设立省级政务服务中心的地区,可探索依托省会城市政务服务中心共建运行模式。国务院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政务服务大厅,集中提供办事服务。
规范政务服务窗口设置。政务服务中心要设置综合咨询窗口,统一提供咨询、引导等服务。设置综合办事窗口,逐步整合部门单设的办事窗口,按照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模式,合理设置无差别或分领域综合办事窗口,实现一窗受理、综合服务。设置帮办代办窗口,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帮办代办服务。设置跨省通办省内通办窗口,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异地办事服务。设置办不成事反映窗口,提供兜底服务,解决企业和群众办事过程中遇到的疑难事项和复杂问题。
规范政务服务窗口业务办理。进驻的政务服务事项必须在政务服务中心实质运行,严禁明进暗不进。对适用收件即受理方式的政务服务事项,有关部门要授权窗口工作人员接收申请材料并出具受理凭证。建立部门业务综合授权的首席事务代表制度,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当场办理、简单事项即时办结。
(三)规范网上办事服务。
统筹网上办事入口。各地区要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统一提供政务服务,实现网上办事一次注册、多点互认、全网通行。推进各级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平台适老化、无障碍改造。各地区要整合本级部门的各类政务服务移动端应用,原则上通过本级统一的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含小程序等)提供服务,解决政务移动应用程序(APP)数量多、重复注册等问题。
规范网上办事指引。进一步完善网上办事引导功能,优化页面设计、简化办事操作、提高系统稳定性,规范在线咨询、引导服务,提供更加简明易懂实用的办事指南和网上办事操作说明,创新在线导办帮办、智能客服等方式,辅助在线办理,解决网上办事看不懂、操作不便、容易出错、系统卡顿等问题,实现一看就能懂、一点就能办
提升网上办事深度。深化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加大办事环节精简和流程再造力度,提升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深度,提供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结果送达等全流程、全环节网上服务,推动更多适合网上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由网上可办向全程网办、好办易办转变。
(四)规范政务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规范政务服务办理方式。线上线下并行提供服务,满足企业和群众的多样化办事需求。对已实现线上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原则上要同步提供线下窗口办事服务,由企业和群众自主选择办理渠道。申请人在线下办理业务时,不得强制要求其先到线上预约或在线提交申请材料。已在线收取申请材料或通过部门间共享能获取规范化电子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纸质材料。
合理配置政务服务资源。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区政务服务发展水平、保障能力等实际情况,合理配置线上线下政务服务资源,协同推进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站〕)与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在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线上办理的同时,同步提升线下服务能力。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等在线上线下服务渠道同源发布、同步更新,做到线上线下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五)规范开展政务服务评估评价。落实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在各级政务服务机构、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全面开展好差评工作,建立健全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好差评管理体系,确保评价数据客观、真实,形成评价、整改、反馈、监督全流程衔接的政务服务评价机制。坚持评价人自愿自主评价原则,不得强迫或者干扰评价人的评价行为。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国家层面开展的政务服务相关评估评价工作,优化评价方式方法,科学引导政务服务优化提升。各地区要建立健全政务服务督查考核机制,将政务服务工作纳入本地区政府年度绩效考核范围。规范政务服务社会第三方评估,更好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四、推进政务服务便利化
(一)推进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化办理。从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角度出发,围绕企业从设立到注销、个人从出生到身后的全生命周期,推动关联性强、办事需求量大、企业和群众获得感强的多个跨部门、跨层级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化办理,提供主题式、套餐式服务。按照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窗(端)受理、一网办理的要求,优化业务流程,通过系统对接整合和数据共享,减少办事环节、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限。
(二)推广免证办服务。在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通过流程优化、机制创新和技术保障,推进电子证照在政务服务领域应用和全国互通互认。全面开展证照梳理,通过直接取消证照材料或数据共享、在线核验等方式,推动实现政府部门核发的材料一律免于提交,能够提供电子证照的一律免于提交实体证照。
(三)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就近办。推动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服务、户籍管理等领域群众经常办理且基层能有效承接的政务服务事项以委托受理、授权办理、帮办代办等方式下沉至便民服务中心(站)办理。推广24小时自助服务,推动集成式自助终端向村(社区)、园区、商场、楼宇和银行、邮政、电信网点等场所延伸,鼓励各地区整合公安、税务、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自助服务功能,推动更多事项全程自助办理,实现政务服务就近办、家门口办
(四)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按照应上尽上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推动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管理和运行,加快实现一网通办。加快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建设,推动企业和群众经常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掌上办、指尖办,推进身份证电子证照、电子社保卡、电子驾驶证、电子行驶证、电子营业执照等高频电子证照在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汇聚,并在日常生产生活各领域中应用。在确保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发挥第三方平台渠道优势,拓展政务服务移动应用。
(五)推行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服务模式。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政务服务事项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最大限度利企便民原则梳理可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的政务服务事项,明确承诺的具体内容、要求以及违反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细化办事承诺方式和承诺事项监管细则,并向社会公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完善容缺受理服务机制,依法依规编制并公布可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主要申请材料和可容缺受理的材料。
(六)提升智慧化精准化个性化服务水平。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企业和个人专属服务空间,完善一企一档一人一档,规范和拓展二维码、数字名片等场景应用,实现个性化精准服务。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技术,推出免申即享、政务服务地图、一码办事、智能审批等创新应用模式。
(七)提供更多便利服务。各类政务服务场所要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改造,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便利服务。推进水电气热、电信、公证、法律援助等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站〕)要依法加强与各类寄递企业的合作,降低企业和群众办事成本。鼓励各地区政务服务中心开展延时错时服务。
五、全面提升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服务能力
(一)加强平台建设统筹。充分发挥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协调小组作用,统筹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加快地方、部门政务服务业务系统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对接融合。各级部门能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支撑政务服务业务办理的,不再单独建设相关业务系统,确需单独建设业务系统的,要把与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对接融合和数据共享作为项目立项及验收条件。各地区政务服务平台应由省级统筹建设,原则上不再单独建设地市级以下政务服务平台。
(二)强化平台公共支撑。充分发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公共入口、公共通道、公共支撑的总枢纽作用,建立完善政务服务统一身份认证系统,规范各地区各部门电子印章制发核验和用印,加快电子证照归集共享应用,建立电子证照签发以及跨地区跨层级互通互认、异议处理、反馈纠错规则机制。推行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单套归档和电子档案单套管理。
(三)提升数据共享能力。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为数据共享总枢纽,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作用,建立政务数据共享供需对接机制,推进国务院部门垂直管理业务信息系统与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深度对接和数据双向共享,强化部门之间、部门与地方之间、地方之间政务数据共享,提高数据质量和可用性、时效性,满足不动产登记、社会保障、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入准营等重点领域以及人口、法人、地名、教育、婚姻、生育、住房、信用等普遍性数据需求。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强化经费、人员、场地、信息化保障。明确国家、省、市、县、乡五级政务服务责任体系。国务院办公厅负责全国政务服务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推进、监督检查,组织建立健全政务服务责任和标准体系,完善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指导、协调和督促各地区各部门提供优质、规范、高效的政务服务,组织推进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国务院各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主管行业领域的政务服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政务服务工作负主要责任,政府办公厅(室)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细化任务分工,推动解决有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改革任务尽快落地见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政务服务具体工作,接受上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指导和监督。
(二)加强地方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体系,加强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站)、政务服务平台和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建设运行管理,组织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梳理、政务数据共享、标准实施、人员管理培训、日常考核、指导监督等工作,统筹做好便民服务中心(站)人员和经费保障工作。
(三)加强人员队伍建设。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工作人员由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统一配备,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推进便民服务中心(站)窗口工作人员由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统一配备。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部门派驻人员的日常管理、服务规范,并对其年度考核等次提出建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办事窗口服务的地区,要健全完善和督促落实相关服务标准,合理确定政府购买服务价格,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按照行政办事员(政务服务综合窗口办事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展等级认定、定岗晋级等工作,增强人员队伍的稳定性。健全培训管理制度,不断提升工作人员服务意识、业务能力和办事效率。加强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运营管理队伍建设,强化各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相关人员力量配备。
(四)加强法治保障。聚焦政务服务优化面临的政策制度障碍,及时清理和修改完善与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不相适应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推动将行之有效并可长期坚持的做法以立法形式予以固化,发挥法治引领和保障作用。
(五)加强安全保障。强化各级政务服务平台安全保障系统建设,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分级做好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运营和网络数据安全保障工作,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一致性的安全防护体系,不断提升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风险防控能力。加强政务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防护,强化政务服务和数据共享利用中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保护,确保政务网络和数据安全。
(六)加强宣传推广。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及时提供通俗易懂的政策解读,对关联性较强的政策要一并解读。加强对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进展成效和经验做法的总结和复制推广。
国务院
20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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