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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 财税法规信息
更新时间:2022年2月2日     阅读:386

最新消息

The Latest News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Li Keqiang Presides Over an Executive Meeting of the State Council
部署进一步加强下一阶段特别是春节期间煤电油气运保障和市场保供决定延续实施部分到期的减税降费政策 支持企业纾困和发展
  新华社北京119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1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加强下一阶段特别是春节期间煤电油气运保障和市场保供;决定延续实施部分到期的减税降费政策,支持企业纾困和发展。
  会议指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强能源和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工作,目前煤电油气运保障总体平稳,粮油肉蛋奶果蔬等民生商品供应量足价稳。会议要求,要进一步抓实抓细能源和市场保供工作,保障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一要发挥好煤电油气运部际协调机制作用,压实能源保供地方政府属地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保持煤炭正常生产,优先保障发电供热用煤运输。支持煤电企业应发尽发,多渠道提升新能源发电出力,用好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加强余缺互济。推动油气田安全满负荷生产,努力保证油气供应,加强对北方资源偏紧地区冬季供暖用能保障。二要严格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因地制宜扩大蔬菜种植,抓好肉蛋奶、水产品生产供应。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引导商贸企业、电商平台、零售网点春节正常营业,丰富市场供应,促进扩大消费。对受灾群众和困难群体加大帮扶或救助力度。三要继续做好应对恶劣天气、突发疫情等不确定因素的预案,指导地方在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同时,保证骨干交通网络畅通,加强生活物资供应保障,做好疫情封闭地区精细化管理,注重发挥社会力量和社区作用,确保最后一公里最后一米物资配送畅通。四要加强市场供求监测,强化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依法查处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
  会议指出,减税降费是直接、有效、公平的惠企利民政策。为帮助企业纾困解难,促进创业创新,会议决定,在前期已对部分到期税费优惠政策延期的基础上,再延续执行涉及科技、就业创业、医疗、教育等另外11项税费优惠政策至2023年底。一是免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增值税,对其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继续放宽初创科技型企业认定标准,凡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的,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继续按一定限额依次扣减税收和相关附加。二是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城市公交站场等运营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三是继续授权省级政府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四是免征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临时性补助、奖金及单位发给个人的预防药品等实物的个人所得税。免征相关防疫产品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五是免征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和相关租赁合同印花税。对承担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的企业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按15%征收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所得税。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税收征管

Tax Administration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Announcement on Extending the Implementation Period of Some Preferential Tax Policies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4  
  为帮助企业纾困解难,促进创业创新,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1231日。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129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Notice on Further Implementing the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财法〔2021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部内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已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推动依法行政、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实施好行政处罚法作出了具体部署。为做好财政系统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工作,结合财政行政执法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行政处罚法的重要意义,扎实做好贯彻实施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明确了行政处罚定义,增加了行政处罚种类,完善了行政处罚程序,强化了行政执法责任,既体现和巩固了近年来行政执法领域取得的重大改革成果,又回应了当前的执法实践需要。实施好行政处罚法对规范财政部门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财政部门开展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工作,事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重要意义,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狠抓落实,措施上高效务实,着力提升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夯实制度基础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设定、审核、评估行政处罚事项。一是依法设定行政处罚。起草或者修订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时,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实施惩戒的,要依法设定行政处罚,不得以其他行政管理措施的名义变相设定,规避行政处罚设定的要求。对上位法设定的行政处罚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超越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法定罚款幅度。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要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在制定和备案环节做好说明工作。二是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时应重点审核涉及行政处罚的内容,各级财政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违法设定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无效,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三是定期开展行政处罚相关规定的评估。对评估发现不符合上位法规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明显过罚不当、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等情形的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数额等,要及时按立法权限和程序自行或者建议有权机关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各级财政部门对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会计法、资产评估法等财政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涉及行政处罚的意见或建议要及时反馈财政部。 
  三、严格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提升行政处罚效能 
  各级财政部门在落实行政处罚法规定时,要正确把握相关规则和要求。一是正确适用从旧兼从轻规则。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二是坚持行政处罚宽严相济。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确保行政处罚过罚相当,防止畸轻畸重。落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研究制定包容免罚清单。三是推进联合监管。建立健全与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的联合监管机制,推动提升财政部门、行业协会联合监管效率。强化与金融监管等机构的行政执法合作,依法落实行政处罚协助要求。四是落实两法衔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要求,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对于有关机关移送的,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涉及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具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注重与司法机关的配合,切实提高监管威慑力。 
  四、细化完善行政处罚的程序,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行政处罚法要求,及时健全立案规则,完善处罚告知、公示、全过程记录、听证、法制审核等制度机制。一是健全立案规则。合理确定立案标准,规范立案流程,防止有案不立、久拖不立。结合政府采购领域、会计和资产评估行业等管理领域案件的特点,依法制定符合实际需要的立案标准。二是严格履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三是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公示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救济渠道等信息,依法公开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确保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健全文字、音像记录机制,对行政处罚的启动到执行完毕的全过程进行记录,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依法进行法制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四是完善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及时调整听证范围,优化听证流程,严格落实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逐步提高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利用率,细化电子送达工作流程,探索开展互联网在线听证,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学习、培训和宣传,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各级财政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行政处罚法以及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培训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的法治工作重点,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动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一是加强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通过多种形式推动领导干部作学习贯彻行政处罚法的表率,做到依法行政并自觉接受监督,以更好地部署、监督、指导相关工作。二是将深入学习行政处罚法作为行政执法人员法治培训必修课。合理设置课程内容和时间,保障培训的课时数量和质量,帮助行政执法人员正确理解和实施行政处罚法。三是将专题学法与日常学法相结合。根据行政处罚实践需要开展专题讲座、以案释法、旁听庭审等活动进行专题学法。通过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形式,帮助行政处罚执法人员随时学随处学。四是将行政处罚法的宣传纳入本单位的八五普法规划。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积极宣传行政处罚法相关内容和精神。 
各级财政部门要以学习贯彻行政处罚法为契机,及时提出具有针对性和易操作的落实举措,不断完善执法体制机制,改进执法方式,提高执法人员能力和水平,切实提升执法效能。要充分发挥财政职能对保障行政处罚执行效果的作用,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加强对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等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适时会同司法行政等部门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确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全部上缴国库。要注重梳理总结实施行政处罚法过程中的经验做法,及时向财政部报送典型案例和创新做法。 
  财    
  20211231 

 

国家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关于进一步深化信息共享 便利不动产登记和办税的通知 税总财行发〔20221

Notice on Further Deepening Information Sharing and Facilitating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and Taxation
国家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关于进一步深化信息共享 便利不动产登记和办税的通知
税总财行发〔20221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深入推进不动产登记便利化改革,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工作要求,不断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现就进一步深化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作、加强信息共享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部门信息共享
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立足本地信息化建设实际,密切加强合作,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合理确定信息共享方式,及时实现共享实时化。2022年底前,全国所有市县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实现不动产登记涉税业务的全流程信息实时共享。
(一)信息共享内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向税务部门推送统一受理的不动产登记申请和办税信息。主要包括:权利人、证件号、共有情况、不动产单元号、坐落、面积、交易价格、权利类型、登记类型、登记时间等不动产登记信息,以及办理纳税申报时所需的其他登记信息。
税务部门应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推送完税信息。主要包括:纳税人名称、证件号、不动产单元号、是否完税、完税时间,以及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所需的其他完税信息。
(二)信息共享方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原则上应通过构建省对省模式实现信息共享,即两部门在省级层面打通共享路径,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或连接专线实现不动产登记和办税信息实时共享。
条件暂不具备的,可由省税务部门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商,以接口方式实现信息实时共享;对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已迁移至电子政务外网的市县,可通过调用省税务部门部署于电子政务外网的数据接口实现信息实时共享;已实现信息实时共享的市县暂可保持原有共享方式。各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会同税务部门推动实现省对省模式。
(三)信息共享要求。各省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部门协作,共同研究确定信息共享方式、制定接口规范标准、完成接口开发,确保不动产登记和办税所需信息实时共享到位。要建立安全的信息共享物理环境、网络环境、数据加密与传输机制,保障数据安全。要制定信息共享安全制度,共享信息仅用于不动产登记和办税工作,防止数据外泄,确保信息安全。
各省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深入推进以地控税、以税节地工作,以不动产单元代码为关键字段,加强地籍数据信息的共享。税务部门要加快构建基于地理信息系统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数据库,不断提升税收征管质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地籍调查工作,在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上,建立健全地籍数据库,推进地籍数据信息的共享应用。
二、大力推进一窗办事
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巩固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工作成果基础上,以部门信息实时共享为突破口,大力推进信息化技术支撑下的线上线下一窗办事。不动产登记和办税联办业务原则上应该通过一窗办事综合窗口受理,不得通过单一窗口分别受理、串联办理。2022年底前,全国所有市县应实现不动产登记和办税线下一窗办事2023年底前,全国所有市县力争实现不动产登记和办税网上(掌上)办理
(一)线下实现一窗办事。各省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统一线下综合受理窗口业务规范,坚决取消违法违规的前置环节、合并相近环节,对退税、争议处理等特殊业务,可单独设置业务窗口,进一步改善企业群众办事体验。要积极推动税务部门税收征管系统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系统对接,应用信息化手段整合各部门业务,将纸质资料现场传递提升为电子资料线上流转。要认真梳理优化办理流程,在综合受理窗口统一收件、统一录入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系统自动将税务部门所需信息推送至税收征管系统。税务部门并行办理税收业务,及时确定税额,为纳税人提供多渠道缴纳方式,力争实现税费业务现场即时办结。纳税人完税后,税收征管系统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系统实时反馈完税信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登簿、发证。
(二)积极推进线上一窗办事。各省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围绕智慧税务建设和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的目标,加强网上不同业务系统相互融合,实行一次受理、自动分发、集成办理、顺畅衔接,实现登记、办税网上申请、现场核验最多跑一次或全程网办一次不用跑。各省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明确一窗办事平台开发层级和应用范围,统筹加快手机APP、小程序等开发应用,逐步实现不动产登记和办税全程掌上办理。要打通信息数据壁垒、统一流程环节,实现线上线下业务办理有机贯通衔接。
三、切实保障各项任务有序落地
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从党史学习教育中汲取继续前进的智慧和力量,切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省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不动产登记和办税便利化,将此项工作作为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的有力措施。要向当地党委、政府主动汇报工作情况,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在信息数据、经费、技术、场地等方面给予支持。要努力将不动产登记和办税打造为本地优化营商环境的排头兵,持续规范办事流程,不断提升服务质效,营造和谐稳定、可持续的政务服务环境。
(二)细化任务措施。各省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具体措施。对本辖区范围内尚未实现信息共享的市县,要及时统计梳理,分析原因,制定时间表、任务图,逐一挂账销号。要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采取创新举措,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三)狠抓责任落实。各省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围绕目标加大绩效考评和督导力度,严格工作标准,压实职责任务。必要时联合开展实地督查,跟踪指导,督促工作落实,确保各市县按期实现工作任务,及时将便利化改革成效惠及广大群众。
国家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
202217

增值税

VAT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Announcement on Value-Added Tax Policy for Export Cargo Insurance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 37 
  现将出口货物保险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211日至20251231日,对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一)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责任保险;
  (二)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二、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上述跨境应税行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按照现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已缴纳的相关税款,不再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1222
 

企业所得税

Corporate Income Tax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

Announcement on Matters Related to the Annual Settlement of Corporate Income Tax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优化办税服务,减轻办税负担,现就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具体如下: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二、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2017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2018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20年第24号)中的上述表单和填报说明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一条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条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21年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
 
20211231
附件:

 


个人所得税

Individual Income Tax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

公告

Announcement on Continu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Preferential Individual Income Tax Policies such as Allowances and Subsidies for Foreign Individuals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将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优惠政策、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12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123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Announcement on Continu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Annual One-off Bonus and Other Preferential Individual Income Tax Policies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
  为扎实做好六保工作,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将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1231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1231日。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规定的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12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1231

财政资金支持政策

Finacial Suppot Policy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2022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实验动物研究领域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Notice on Issuing Shanghai 2022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Action Plan" Project Application Guidelines in the Field of Laboratory Animal Research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关于发布上海市2022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实验动物研究领域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沪科指南〔202138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上海市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十四五规划》,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特发布2022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实验动物研究领域项目申报指南。
一、征集范围
专题一、实验动物资源开发、应用及保存研究
研究目标:建立新型人源化大鼠模型,开发肿瘤及病毒相关免疫治疗的临床前实验动物资源平台;研究裸鼹鼠生物学特性,形成标准的种质资源。
研究内容:新型人源化免疫缺陷大鼠创制及人源免疫细胞分化发育鉴定研究;裸鼹鼠肾脏功能及先天性肾脏钙化特性研究。
执行期限:2022331日至2025330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专题二、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技术与质量控制研究
研究目标:建立优于实验动物质量检测国家标准、适于自动化操作的质量检测技术体系,提升实验动物质量。
研究内容:针对封闭群和近交系实验动物,构建优化的单核苷酸多态性质控位点组合并建立系统化的高通量单核苷酸多态性遗传检测技术方案;研究实验猴结核杆菌、B病毒等病原微生物的快速灵敏精准免疫学检测方法并开发诊断试剂。
执行期限:2022331日至2025330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专题三、实验动物福利相关技术研究
研究目标:建立符合实验动物生理特征的类器官芯片技术体系,减少实验动物使用数量,提高实验动物福利水平。
研究内容:研究类器官与器官芯片结合技术,创制在新药开发、毒性测试和疾病机制研究等领域具有实用价值的类器官芯片。
执行期限:2022331日至2025330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专题四、动物模型研究、开发和应用
研究目标:建立临床上有应用价值的、可靠的疾病动物模型,为疾病研究与药物开发提供科研条件。
研究内容:消化系统疾病动物模型;泌尿系统疾病动物模型;内分泌系统疾病动物模型。
执行期限:2022331日至2025330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二、申报要求
除满足前述相应条件外,还须遵循以下要求:
1.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注册在本市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具有组织项目实施的相应能力。
2. 研究内容已经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3. 所有申报单位和项目参与人应遵守科研伦理准则,遵守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相关法规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项目负责人应承诺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申报单位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负责,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不得提交有涉密内容的项目申请。
4. 申报项目若提出回避专家申请的,须在提交项目可行性方案的同时,上传由申报单位出具公函提出回避专家名单与理由。
5. 已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市科委科技计划在研项目2项及以上者,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
6. 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应当真实、合理,符合市科委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要求。
7. 同一法人单位限报4项,每位项目责任人限报1项。
8. 承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应遵守国家实验动物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合格的实验动物并通过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在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设施内进行动物实验,保证实验过程合法,实验结果真实、有效。涉及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必须符合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有关要求,并具备从事相关研究的经验和保障条件。
三、申报方式
1. 项目申报采用网上申报方式,无需送交纸质材料。申请人通过中国上海门户网站(http://www.sh.gov.cn--政务服务--点击上海市财政科技投入信息管理平台进入申报页面,或者直接通过域名http://czkj.sheic.org.cn/进入申报页面:
【初次填写】使用一网通办登录(如尚未注册账号,请先转入一网通办注册账号页面完成注册),进入申报指南页面,点击相应的指南专题,进行项目申报;
【继续填写】使用一网通办登录后,继续该项目的填报。
有关操作可参阅在线帮助。
2. 项目网上填报起始时间为202111229:00,截止时间(含申报单位网上审核提交)为202112916:30
四、评审方式
采用一轮通讯评审方式。
五、立项公示
上海市科委将向社会公示拟立项项目清单,接受公众异议。
六、咨询电话
服务热线:021-123458008205114(座机)、4008205114(手机)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11112

 

纳税问答

Tax Question and Answer

纳税问答一

电子税务局登录、发票领用等热点问答
  1.我是企业的办税人员,在使用企业税号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后,身份展示中只有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提示没有我的身份信息,应该怎么办?
  答:登录电子税务局后所展示的身份信息,是在电子税务局---用户中心---用户管理---办税人员维护内已经添加的办税人员信息。如果在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展示的身份信息内没有您的信息,您可以请能够实名登录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在电子税务局---用户中心---用户管理---办税人员维护---新增授权中将您添加为办税人员。添加完成后使用CA/IA或电子营业执照验证,验证通过后,该办税员即可选择自己的身份进行刷脸验证登录电子税务局。
  2.我企业税号登录电子税务局时提示需要手机号验证,但是我的手机号码已经变更了,要怎么修改手机号?
  答:点击手机号码验证方式,但是手机号是旧的手机号且不再使用,可以切换到自然人用户密码验证界面或自然人登录界面,点击右下角的忘记密码进入修改密码界面,在该界面的右上角点击 修改手机号完成手机号码的变更。
  3.我企业当月没有在电子税务局领用过发票,但发票可领购数量显示为什么是0
  答:首先确定企业的信用等级确认预领期限,A级为3个月,B级为2个月,其他为当月,可从电子税务局首页点击企业名称来查看。之后进入票种核定确认企业每月该发票可领数量,可领数量×预领期限=企业总可领发票数量,之后再进入发票领用信息功能,可查询该期限内已领发票(包含电子税务局和大厅领购的发票),如果事项进度查询中没有查到该发票,但是发票领用信息中存在,则该企业不是在电子税务局领购的发票而是在大厅或者其他渠道领购的。
  4.我公司名称最近发生了修改,已经在市场监管部门完成了变更,请问税务这边的三方协议需要重新签订吗?
  答:需要的,纳税人企业名称修改后,需要重新签订三方协议。首先撤销之前验证通过的三方协议,随后在【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模块对纳税人名称进行修改保存,再重新签订新的三方协议。
  5.企业在电子税务局上无法下载社保费缴费通知书,下载按钮为灰色,应该如何操作?
  答:缴费单位登陆电子税务局后,在单位社保费应缴信息查询模块中首先点击查询,查询出应缴信息相应记录之后,选中后点击下载即可。

纳税问答二

Tax Question and Answer 2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热点问答
  1.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吗?
  可以。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即对子女甲可以选择由一方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对子女乙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扣除。
  2.如果纳税人在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同时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如何享受继续教育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可以按照每月400元的标准扣除,全年共计4800元;在同年又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且符合扣除条件的,可按照36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但是,只能同时享受一个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和一个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因此,对同时符合此类情形的纳税人,该年度可叠加享受两个扣除,当年其继续教育共计可扣除8400元(4800+3600)。
  3.纳税人配偶、子女的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在纳税人税前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4.夫妻双方婚前都有住房贷款,婚后怎么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5.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可以同时享受吗?
  不可以。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6.纳税人父母年龄均超过60周岁,在进行赡养老人扣除时,是否可以按照两倍标准扣除?
  不能。只要父母其中一位达到60岁就可以享受扣除,不按照老人人数计算。

纳税问答三

Tax Question and Answer 3
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政策相关问答
  1.我公司是一家境内企业,2018年取得来自境外A国甲公司特许权使用费所得56万元,该笔收入在A国已缴纳所得税24万元(适用税率30%)。请问,2018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我公司适用境外税额直接抵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多少?
  答: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在计算适用境外税额直接抵免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境外所得应为将该项境外所得直接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还原计算后的境外税前所得。因此,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应包括在境外已按规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即境外税前应纳税所得额。你公司应申报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56÷(1-30%)=80万元。
  2.我公司取得的境外所得能否享受抵免,是不是要看取得所得的所在国是不是跟中国签订了税收协定?
  答:不是的。企业可以抵免的境外所得税并不限于在已与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因此,境外投资企业在还没有与我国政府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仍然可以按照有关国内法规定在计算中国应纳税额中抵免。
  3.如在境外国家缴纳税款的税种名称与我国不同,企业如何确定境外缴纳税款是否属于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
  答:符合以下条件的税款,均可确定为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1)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及相关规定计算而缴纳的税额;
  (2)缴纳的属于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而不拘泥于名称。
  不同国家对企业所得税的称呼可能存在不同的表述,如法人所得税、利得税、公司所得税等。判定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应根据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双边税收协定的规定,看其是否是针对企业净所得征收的税额。
  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哈萨克斯坦超额利润税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号)规定,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缴纳的超额利润税,属于企业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属于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
  (3)限于企业应当缴纳且已实际缴纳的税额。
  税收抵免旨在解决重复征税问题,仅限于企业应当缴纳且已实际缴纳的税额。
  (4)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是税收协定非适用所得税项目,或来自非协定国家的所得,无法判定是否属于对企业征收的所得税税额的,应层报国家税务总局裁定。
  4.企业在别国缴纳的所得税都能回国进行申报抵免吗?
  答:有些特殊情况是不能回国申报抵免的,主要有以下情形:
  (1)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2)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3)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4)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5)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6)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5.我公司2010年在A国投资成立了一家企业,今年将该企业的部分股权转让给了AB公司,取得了一笔收入并被该国扣缴了预提所得税,请问这笔税款可以在国内抵免吗?如何进行抵免?
  答:该笔税款可以在境内进行抵免。此类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财产转让所得,如在境外被源泉扣缴预提所得税,可适用直接抵免,按规定计算抵免限额,未超过限额的部分直接从境内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超过限额的部分不含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的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允许从次年起在连续五个纳税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6.我公司从A国取得的所得按照A国税法规定缴纳了税款,但是根据我国与该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该所得应仅在我国征税,请问该项税款可在境内进行税收抵免吗?
  答:该笔税款不能在境内进行税收抵免。你公司应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向A国申请退还不应征收的税款。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境外所得在来源国纳税时适用税率高于税收协定限定税率所多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也属于上述申请退还的范围。
  7.我公司在X国设立全资子公司AA公司在X国设立全资子公司BB公司在Y国设立全资子公司C,C公司在Y国设立全资子公司DD公司在Z国设立全资子公司E,请问我公司从A公司取得的股息适用间接抵免时,可以计算到哪家公司?
  答:你公司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可以计算到E公司对应所得所负担的境外所得税额,即间接抵免限于符合持股条件的五层外国企业。
  8.我公司在欧洲设立了一家全资子公司,从这家子公司取得的股息来源于它以前年度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回国申请税收抵免时怎么对应我国的纳税年度呢?
  答:企业取得境外股息所得实现日为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不论该利润分配是否包括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均应作为该股息所得实现日所在的我国纳税年度所得计算抵免。
  9.我公司在境外A国、B国分别设立甲、乙子公司,2018年度甲公司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人民币,A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乙公司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人民币,B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5%。201941日,甲、乙公司决定将税后利润分配回我公司(AB两国没有扣缴预提所得税相关规定),请问如何就境外缴纳的税款进行抵免?
  答:如不考虑你公司经营情况,你公司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来源于A国的抵免限额:
  (100200*25%*100/(100+200)=25万元人民币。
  因此,A国已缴纳的税款10万元人民币可以全部抵免。
  来源于B国的抵免限额:
  (100200*25%*200/(100+200)=50万元人民币。
  B国已缴纳的税款70万可以抵免50万,剩下的20万元人民币可在以后年度进行抵免。
  你公司也可以选择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A国和B国的抵免限额:
  (100200*25%*300/(100+200)=75万元人民币
  A国和B国已缴纳的税款80万可以抵免75万,剩下的5万元人民币可在以后年度进行抵免。
  但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10.居民企业A公司中标某国基建工程,A公司将该基建工程分包给居民企业B公司进行工程实施,B公司取得A公司支付的工程分包款,该部分来源于境外的工程施工所得已由总承包方A公司在境外缴纳了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B公司无法取得完税凭证,请问B公司怎么办理境外所得税收抵免?
  答:B公司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规定以总承包方即A公司开具的《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税凭证分割单(总分包方式)》作为境外所得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进行税收抵免。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规定材料。
  11.某居民企业B公司因研发需要直接从境外Y国购进某台专用技术设备,发生支出2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20万元,并取得对方开具的收款收据,在Y国缴纳相关税费6万元人民币,在设备进入国内报关时缴纳相关税费8万元,请问B公司对此项费用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哪些凭证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答: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等所发生的支出,原则上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由于购进境外货物时,除本身价格外,还伴随发生一些税费,故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等支出的税前扣除凭证,还应包括相关税费缴纳凭证。B公司可凭境外Y国销货商开具的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收据,以及购进货物所伴随缴纳的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一同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12.我公司申报2016年境外所得时,采用了简易方法计算抵免税额,请问这种情形下是否还能够适用饶让抵免?
  答:你公司该所得不能适用饶让抵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的规定,境外所得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的,不适用饶让抵免。

纳税问答四

Tax Question and Answer 4
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纳税记录相关问答
  1.我是个人纳税人,想打印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该如何操作?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规定:
  一、从201911日起,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91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开具《纳税记录》(具体内容及式样见公告附件);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81231日(含)以前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继续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2019年及以后的纳税证明,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打印:
  (1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开具纳税记录。完成注册和登录后,即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版中的【特色应用】使用【纳税记录开具】功能,选择申报日期后点击【生成纳税记录】即可预览和下载纳税记录。
  (2)登录个人所得税APP打印纳税记录。登录个人所得税APP,【首页】-【我要办税】-证明开具中点击【纳税记录开具】功能,按提示输入开具年月(可跨年)并完成验证,点击生成纳税记录。纳税记录制作完成后,点击保存,下载生成纳税记录。
  2019年以前的纳税证明,可通过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网站开具纳税清单。在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搜索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或输入以下网址:https://etax.shanghai.chinatax.gov.cn/)完成注册和登陆后,选择【我要办税】,点击【证明开具】后,进入【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开具(上海)】模块,选择税款所属期后点击查询,即可获得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如需打印,点击【纳税清单下载申请】即可下载到PDF文件格式的纳税清单。
  2.我下载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提示有进入密码,请问密码是什么?
  答:下载的纳税记录为PDF文件,打开PDF文件需要密码,密码为身份证件号码后6位,不足6位的,请在前面补0,若包含字母请大写。
  3.我是自然人,需多次打印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请问网上开具功能是否有次数限制?
  答:出于数据安全考虑,现纳税记录暂设为一天最多只能生成三次。
  4.我因工作不便,可以委托朋友替我打印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吗?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可以委托他人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办税服务厅代为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委托人书面授权资料。
  5.我是第三方,想要查验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纳税记录、纳税清单),请问应该如何操作?
  答:2019年及以后的纳税证明(纳税记录)查验方法:
  (1)在个人所得税手机APP中,可通过【服务】、【公众服务】使用【票证查验】功能扫描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右上角二维码或者手动输入查询信息,也可点击首页右上角【扫一扫】直接扫描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右上角二维码。
  (2)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版,点击【公众服务】-【票证查验】,进入可查询页面,选择票证查验,点击【立即查询】,输入查验信息即可。
  2019年以前的纳税证明(纳税清单)查验方法:
  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网页版,选择【我要办税】,点击【证明开具】后,进入【个人纳税清单校验】模块,输入查验信息即可。

纳税实务

Tax Practice

纳税实务一

近日,中国税务抖音号正式开通,为了使广大网友及时了解权威准确税务信息,我们推出了系列短视频,并在中国税务抖音号(抖音号:zgsw)持续发布。

纳税实务二

Tax Practice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2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25号 (编者注:内容省略)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落实,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税务总局决定,2022年以智慧税务助发展·惠企利民稳增长为主题,连续第9年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首批推出5大类2080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后续再适时推出若干举措。通过开展春风行动,加快推动智慧税务建设,大力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坚持依法组织税费收入原则,持续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税收监管,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纳税实务三

Tax Practice 3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2126日(星期三)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道树,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黄运,收入规划核算司司长蔡自力介绍减税降费促发展强信心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一是落实落细税费优惠政策,激发市场主体活力。2021年,党中央、国务院围绕提振工业经济运行、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等方面,打出了一套税费优惠政策"组合拳",既有减税降费政策又有缓税缓费措施,既助力稳住经济增长又着力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全年新增减税降费约1.1万亿元,为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办理缓缴税费2162亿元,为煤电和供热企业办理"减、退、缓"271亿元。国务院第八次大督查结果显示减税降费落实到位、成效明显。2022年,党中央、国务院又部署实施组合式、规模性减税降费政策,更加聚焦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制造业等支持力度。全国税务系统将全力以赴,确保各项惠企利民的税费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二是用心用情优化服务,便利纳税人缴费人。2021年,结合党史学习教育,税务部门连续第8年开展了"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集成推出、全面落地100条便民举措。在全国工商联组织的万家民营企业评营商环境活动中,税费缴纳便利被评为获得感最强、满意度最高的指标。2022年,税务部门将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推动为民办实事常态化长效化,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以"智慧税务助发展·惠企利民稳增长"为主题,连续第9年启动"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首批5大类2080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为市场主体纾困解难,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三是依法依规组织税费收入,保障国家财力。2021年,税务部门坚持依法依规组织税费收入的原则不松懈,坚守不收"过头税费"的底线不动摇,全年组织税费收入超过24万亿元,圆满完成预算确定的收入目标,为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提供了有力保障。2022年,税务部门将在"平稳、协调、安全、持续"上下功夫,保持收入目标与经济税源和减税降费相协调,始终把依法依规贯穿于组织收入全过程,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四是严查严处涉税违法行为,营造公平法治税收环境。2021年,税务部门切实加强税收监管和税务稽查,依法严肃查处一批重大偷逃税案件,有力维护了国家税收安全和社会公平正义。2022年,税务部门将充分运用税收大数据加强精准监管,进一步落实好常态长效打击"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工作机制,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

纳税实务四

Tax Practice 4
尊敬的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纳税人:
  依法纳税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等社会公众人物,更要严格遵守税法规定。
  一直以来,税务部门坚持依法依规,持续加强税收服务和监管工作。今年9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印发有关通知后,许多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纳税人主动联系税务部门进行了自查补税。对个别存在涉嫌重大偷逃税问题,且经提醒、督促、警告后仍拒不配合整改的,税务部门依法开展税务稽查,选择部分情节严重的重点案件进行了公开曝光。为进一步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环境,请此前尚未关注自身涉税问题或自查整改不到位的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等,抓紧对照税法及有关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于2021年底前向税务部门主动报告和纠正涉税问题,税务部门将依通知要求从轻、减轻或者免予税务处罚。对仍拒不自查自纠或者自查自纠不彻底的,税务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税务部门的理解、支持与配合。让我们一起努力,共同营造和维护法治公平的市场环境,促进行业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联系电话:021-54679568-16177021-54679568-16170021-54679568-16178
  联系时间:1222-12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8:00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11222

 

国务院及相关部门文件

The Stats Council and Its Sector’s Documents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

Notice on the Full Implementation of the List Management of Administrative Licensing Items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20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行政许可是政府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手段。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明晰行政许可权力边界、规范行政许可运行,为企业和群众打造更加公平高效的审批环境,对于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重大。为做好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的关系,依法编制、严格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持续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和监管效能,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2022年底前,构建形成全国统筹、分级负责、事项统一、权责清晰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体系,编制并公布国家、省、市、县四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将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对清单内事项逐项编制完成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大幅提升行政许可标准化水平,十四五时期基本实现同一事项在不同地区和层级同要素管理、同标准办理。
二、依法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三)明确清单编制责任。国务院审改办负责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报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机构(以下称审改牵头机构)负责组织梳理上级设定、本地区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本地区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编制本地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抄送上一级审改牵头机构。
(四)统一清单编制要求。各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应当逐项明确事项名称、主管部门、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基本要素。各地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中上级设定、本地区实施的事项及其基本要素,不得超出上级清单的范围,确保事项同源、统一规范。省、市、县三级清单应当于2022年底前编制完成。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将国家、省、市、县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全部纳入系统管理。
(五)及时动态调整清单。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拟新设或者调整行政许可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研究论证,并在起草说明中专门作出说明;司法行政部门在草案审查阶段,应当征求同级审改牵头机构意见。行政许可正式实施前,有关部门应当提出调整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申请,审改牵头机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做好实施前准备。因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动态调整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上级清单作出动态调整的,下级清单要及时相应调整。
(六)做好有关清单衔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等中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严格与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并做好衔接。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调整的,有关清单要适时作出相应调整。健全审改牵头机构与其他清单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协同做好清单内容对接匹配。
三、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
(七)科学制定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对清单内的行政许可事项要逐项制定实施规范,结合实施情况确定子项、办理项,明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许可证件、数量限制、年检年报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原则上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规范。对各地区实施规范存在差异、影响跨区域通办的事项,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制定衔接办法。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由省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实施规范。
(八)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依照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制定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办事指南一经公布,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随意增加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环节、收费、数量限制等,不得超时限办理行政许可,但可以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合理优化调整。在严格执行办事指南的同时,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要求,通过推行告知承诺、集成服务、一网通办、跨省通办等改革措施,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
(九)严肃清查整治变相许可。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求,大力清理整治变相许可。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之外,有关行政机关和其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备案、证明、目录、计划、规划、指定、认证、年检等名义,要求行政相对人经申请获批后方可从事特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变相许可,要通过停止实施、调整实施方式、完善设定依据等予以纠正。
四、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
(十)依托清单明确监管重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是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的重要基础。对列入清单的事项,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评估实际情况和风险隐患,科学划分风险等级,明确监管重点环节,实施有针对性、差异化的监管政策,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其中,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健康,以及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要依法依规重点监管,守牢质量和安全底线。与行政许可事项对应的监管事项,要纳入互联网+监管平台监管事项动态管理系统。
(十一)对清单内事项逐项明确监管主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确定监管主体;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未明确监管职责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确定监管主体。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地区,按照改革方案确定监管职责。对多部门共同承担监管职责的事项,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实施综合监管。有关部门之间就监管主体存在争议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十二)结合清单完善监管规则标准。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逐事项或者分领域制定并公布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科学合理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由省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监管规则和标准。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地区,要明晰审管边界,强化审管互动,确保无缝衔接。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要明确监管层级、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标准,对用不好授权、履职不到位的要问责,坚决杜绝一放了之、只批不管等问题。
五、做好清单实施保障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加强统筹协调,配齐配强审改工作力量,及时研究解决清单管理和行政许可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工作落地落实。国务院审改办要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
(十四)强化监督问责。各级审改牵头机构要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施情况的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政府门户网站等接受社会监督。针对违法违规编制清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实施变相许可等问题,要主动加大监督力度,责成有关部门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十五)探索清单多元化运用。要依托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汇总公布清单内行政许可事项的线上线下办理渠道,逐步完善清单事项检索、办事指南查询、网上办理导流、疑难问题咨询、投诉举报留言等服务功能,方便企业和群众办理行政许可和开展监督。结合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推动各地区、各部门行政许可业务系统与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深度对接,实现数据及时交互共享,对行政许可全流程开展智慧监督。鼓励各地区创新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应用场景,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满意度。
附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国务院办公厅
2022110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2年)》的公告

Announcement on the Publication of the "Catalogue of Goods under Export License Administration (2022)"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关于公布《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2年)》的公告
20215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现公布《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2年)》(以下简称为目录)和有关事项。
  一、许可证的申领
  (一)2022年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出口货物为43种,详见目录。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目录内所列货物的,应向商务部或者商务部委托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凭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验放手续。
  (二)出口活牛(对港澳)、活猪(对港澳)、活鸡(对香港)、小麦、玉米、大米、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药料用人工种植麻黄草、煤炭、原油、成品油(不含润滑油、润滑脂、润滑油基础油)、锯材、棉花的,凭配额证明文件申领出口许可证;出口甘草及甘草制品、蔺草及蔺草制品的,凭配额招标中标证明文件申领出口许可证。
  (三)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第二款所列货物的,凭配额证明文件、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其中,出口甘草及甘草制品、蔺草及蔺草制品的,凭配额招标中标证明文件、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申领出口许可证。
  (四)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出口第二款所列货物的,由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下达的边境小额贸易配额和要求签发出口许可证。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出口甘草及甘草制品、蔺草及蔺草制品、消耗臭氧层物质、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等货物的,需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出口本款上述情形以外的货物的,免于申领出口许可证。
  (五)出口活牛(对港澳以外市场)、活猪(对港澳以外市场)、活鸡(对香港以外市场)、牛肉、猪肉、鸡肉、天然砂(含标准砂)、矾土、磷矿石、镁砂、滑石块(粉)、萤石(氟石)、稀土、锡及锡制品、钨及钨制品、钼及钼制品、锑及锑制品、焦炭、成品油(润滑油、润滑脂、润滑油基础油)、石蜡、部分金属及制品、硫酸二钠、碳化硅、消耗臭氧层物质、柠檬酸、白银、铂金(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铟及铟制品、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的,需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其中,消耗臭氧层物质货样广告品需凭出口许可证出口;以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边境贸易和捐赠贸易方式出口汽车、摩托车产品的,需按规定的条件申领出口许可证;以工程承包方式出口汽车、摩托车产品的,凭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回执或特定项目立项函、中标文件等材料申领出口许可证;以上述贸易方式出口非原产于中国的汽车、摩托车产品的,凭进口海关单据和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
  (六)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第五款所列货物的,除另有规定以外,凭有关批准文件、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和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出口润滑油、润滑脂、润滑油基础油以外的成品油的,免于申领出口许可证。
  (七)出口铈及铈合金(颗粒<500微米)、钨及钨合金(颗粒<500微米)、锆、铍的可免于申领出口许可证,但需按规定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八)我国政府对外援助项下提供的货物免于申领出口许可证。
  (九)继续暂停对一般贸易项下润滑油(海关商品编号27101991)、润滑脂(海关商品编号27101992)、润滑油基础油(海关商品编号27101993)出口的国营贸易管理。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的,凭有效的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以其他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的,按照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0号的规定执行。
  二、非一批一证制和一批一证
  (一)对下列货物实行非一批一证制管理:即小麦、玉米、大米、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活牛、活猪、活鸡、牛肉、猪肉、鸡肉、原油、成品油、煤炭、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限新车)、加工贸易项下出口货物、补偿贸易项下出口货物等。出口上述货物的,可在出口许可证有效期内多次通关使用出口许可证,但通关使用次数不得超过12次。
  (二)对消耗臭氧层物质、汽车(旧)出口实行一批一证制管理,出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一次报关使用。
  三、货物通关口岸
  继续暂停对镁砂、稀土、锑及锑制品等出口货物的指定口岸管理。
  四、出口许可机构
  商务部和受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及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分工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并实施出口许可,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出口许可证。
  本公告所称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五、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211日起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1号同时废止。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11231
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2年).pdf(编者略)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

Provisions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Credit of the State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国家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
国知发保字〔20228
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制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2124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专利代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开展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工作坚持依法行政、协同共治、过惩相当、保护权益原则,着力推动信用管理长效机制建设。
第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负责协调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局信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调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依法依规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
(二)协调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
(三)承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有关工作,组织编制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具体条目;
(四)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归集国家知识产权局各部门、单位报送的信用信息,并依法依规予以共享及公示。
第五条承担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关工作及代理监管工作的部门、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归集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信用信息;
(二)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行为认定,报送失信信息;
(三)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实施管理措施;
(四)依职责开展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
第二章 失信行为认定、管理及信用修复
第六条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依规将下列行为列为失信行为:
(一)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二)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从事专利、商标代理并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的行为;
(四)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申请行政确认的行为;
(五)适用信用承诺被认定承诺不实或未履行承诺的行为;
(六)对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行为;
(七)其他被列入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具体条目且应被认定为失信的行为。
第七条存在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但能够及时纠正、主动消除后果的,可以不被认定为失信行为。
第八条承担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关工作及代理监管工作的部门、单位依据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和行政确认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认定失信行为:
(一)依据非正常专利申请驳回通知书,认定非正常专利申请失信行为;
(二)依据恶意商标申请的审查审理决定,认定从事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失信行为;
(三)依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从事违法专利、商标代理失信行为;
(四)依据作出的行政确认,认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专利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申请过程中存在的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申请行政确认的失信行为;
(五)依据作出的行政确认,认定专利代理审批以及专利和商标质押登记、专利费用减缴等过程中适用信用承诺被认定承诺不实或未履行承诺的失信行为;
(六)依据行政裁决决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失信行为。
第九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失信主体实施以下管理措施:
(一)对财政性资金项目申请予以从严审批;
(二)对专利、商标有关费用减缴、优先审查等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予以从严审批;
(三)取消国家知识产权局评优评先参评资格;
(四)取消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申报资格,取消中国专利奖等奖项申报资格;
(五)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
(六)不适用信用承诺制;
(七)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应采取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条承担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关工作及代理监管工作的部门、单位认定失信行为后填写失信信息汇总表,附相关失信行为认定文书,于五个工作日内报送知识产权保护司。
知识产权保护司在收到相关部门、单位报送的失信信息汇总表等相关材料后,于五个工作日内向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等部门、单位通报,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同步公示,各部门和单位对失信主体实施为期一年的管理措施,自失信行为认定文书作出之日起计算,期满解除相应管理措施,停止公示。
第十一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失信主体实施管理措施未满一年,该失信主体再次被认定存在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失信行为的,该失信主体的管理和公示期自前一次失信行为的管理和公示期结束之日起顺延,最长不超过三年。
同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多个部门、单位认定存在失信行为的主体,管理和公示期顺延,最长不超过三年。
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实施管理措施规定了更长期限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相关部门、单位认定失信行为所依据的文书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报送知识产权保护司,知识产权保护司收到相关信息后,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向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等部门、单位通报,同时停止公示,各部门、单位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已被认定存在失信行为的主体可以在认定相关失信行为所依据的文书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后,及时申请更正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主体被认定存在失信行为满六个月,已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主动消除有关后果,且没有再次被认定存在失信行为的,可以向失信行为认定部门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信用修复。
失信行为认定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开展审查核实,作出是否予以信用修复的决定,决定予以信用修复的应当将相关决定报送知识产权保护司;决定不予信用修复的应当将不予修复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知识产权保护司在收到予以信用修复的决定后,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向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等部门、单位通报,同时停止公示,各部门、单位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复:
(一)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一年;
(二)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等行为;
(三)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再次被认定存在失信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
第十五条知识产权保护司可将失信信息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供参考使用。
第三章 严重违法失信主体认定及管理
第十六条国家知识产权局依职责将实施下列失信行为的主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且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
(二)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严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公信力的。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列入、告知、听证、送达、异议处理、信用修复、移出等程序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办理。
第十七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各部门和单位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主体实施为期三年的管理措施,对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主体及时解除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知识产权保护司收到相关部门报送的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后,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向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等部门、单位通报,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同步公示,公示期与管理期一致。
第十九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规定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与其他有关部门共享,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章 守信激励、信用承诺及信用评价
第二十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各部门、单位对连续三年守信情况良好的主体,可视情况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行政审批、项目核准等工作中,提供简化办理、快速办理等便利服务;
(二)在政府专项资金使用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三)在专利优先审查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指导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在专利预审备案中优先审批;
(四)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工作中适当减少检查频次;
(五)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一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商标质押登记,专利费用减缴以及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等工作中推行信用承诺制办理,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公开。
第二十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工作需要,推动形成相关行业信用评价制度和规范,推动开展信用评价,明确评价指标、评价体系、信息采集规范等,对信用主体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第三方服务机构等积极利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评价结果;鼓励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资质证明、项目申报等活动中积极、主动应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评价结果。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保护主体合法权益,对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十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发保字〔201952号)同时废止。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

Opinions on Promoting the Classified Management of Enterprise Credit Risks and Further Improving the Supervision Efficiency
市场监管总局
印发《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
2022113日,经国务院同意,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市场监管系统全面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从而进一步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升监管效能,推动构建信用导向的营商环境,实现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放管服改革有效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市场主体数量迅速增长,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对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资源、监管能力、监管智慧化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20199月,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全国11个地区开展了为期一年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试点,试点地区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探索建立适应本地区监管需要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机制,通过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与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措施有机结合,切实提高了监管的精准性、有效性。在总结试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市场监管总局出台了《意见》。
《意见》指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基于各类信用风险信息对企业违法失信的可能性进行研判,通过科学建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将企业分为信用风险低(A)、信用风险一般(B)、信用风险较高(C)、信用风险高(D)四类,分类结果作为配置监管资源的内部参考依据,不是对企业的信用评价。推进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目的是使监管对违法失信者无处不在,对诚信守法者无事不扰,以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优胜劣汰。
《意见》明确,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到2022年底建立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机制,到2023年底,实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与专业领域监管的有效结合,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市场监管系统全面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据了解,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将不代替市场监管各专业领域对企业的分级分类。

▲, 会计与审计

Acocoungting and Auditing

财政部关于印发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有关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试行)的通知

Notice on Printing and Distributing the Electronic "General Payment Voucher for Non-tax Income" Relevant Business Specifications and Technical Standards (for Trial Implementation)
财政部
关于印发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有关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试行)
的通知
财办发〔20219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党中央有关部门财务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务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最高人民法院行装局,最高人民检察院计财局,有关人民团体财务部门,各民主党派中央办公厅,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加快推进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电子缴款书)试点,实现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等管理要求,依据《财政部关于开展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试点的通知》(财库〔20213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试行)〉的通知》(财办〔202013号,以下简称《规范》)和《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技术标准V1.0〉的通知》(财办〔202015号,以下简称《标准》)等有关规定,财政部制定了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有关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试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数据规范(试行)》,明确了电子缴款书开具、传输、报销、入账、归档的数据规范;二是修改更新了《规范》附录2《凭证与回单》中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式样,以及《规范》附录5《预算管理一体化要素目录》中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要素;三是修改更新了《标准》中的电子缴款书数据结构、基础数据集。请据此规范开展电子缴款书试点和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相关工作。
  附件:1.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数据规范(试行)
  3.预算管理一体化要素目录(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要素)
  4.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技术标准(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财政部办公厅
2021126

 

上海政府文件

Shanghai Government Documents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Decision on Delegating a Batch of Administrativ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Items
上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沪府规〔20221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对重点区域、重要领域、重大改革的精准定向放权力度,支持浦东新区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加快推进五个新城建设发展,在全市深入开展一业一证改革等,经过严格审核和论证,市政府决定下放37项行政审批事项(具体目录附后)。
  市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事项交接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明确下放内容、下放范围、监管责任等,指导承接部门做好衔接落实,原则上在202251日前完成事项交接工作。要及时向社会公告事项交接情况,调整权责清单、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等清单,修订完善一网通办办事指南。要密切跟踪承接实施情况,强化权力运行监督制约,确保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各区承接部门要主动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监督,配齐配强工作力量,确保审批工作有序衔接、正常运行。要持续深化一网通办改革,推进业务流程革命性再造,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要逐项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创新监管方式,细化监管措施,明晰监管职责边界,加强审批监管衔接,切实提升监管效能。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2118
相关附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上海市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Notice on Printing and Distributing Several Policies for Promoting the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of Shanghai's Integrated Circuit Industry and Software Industry in the New Era
上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上海市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沪府规〔202118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新时期促进上海市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11221
新时期促进上海市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促进新时期上海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若干政策。
  第二条 本若干政策适用于符合有关条件的本市集成电路生产、装备、材料、设计(含IPEDA,下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及机构,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及机构。
  第二章 人才支持政策
  第三条 优化研发设计人员和企业核心团队奖励政策。优化研发设计人员支持结构,重点支持承担国家及本市重大攻关任务的集成电路生产、装备、材料、设计、先进封装测试企业研发设计人员,基础软件、工业软件、新兴技术软件、信息安全软件企业以及符合国家规划布局导向的大型行业应用软件企业研发设计人员。
  鼓励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做大产业规模,对于首次突破相关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条件的集成电路装备材料、EDA、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由市、区两级政府给予企业核心团队分级奖励。其中,基础软件、工业软件、信息安全软件企业突破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可作进一步放宽。
  上述个人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经市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可在引进当年申报并享受奖励政策。(责任部门和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相关区政府)
  第四条 加大境外高端紧缺人才扶持力度。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从事集成电路、基础软件、信息技术服务等重点产业的境外高端紧缺人才,按照有关政策给予扶持。(责任部门和单位: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上海科创办、市财政局、相关区政府)
  第五条 支持企业引进人才。对列入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清单的单位,经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相关主管部门推荐后,纳入当年非上海生源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进沪就业重点扶持用人单位,此单位引进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直接纳入市级相关人才引育计划。(责任部门:市教委、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
  第六条 加强企业人才住房保障。将市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纳入市级人才公寓保障范围。将在沪国家级集成电路创新平台研发人员纳入市级人才租房补贴范围。(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财政局)
  第七条 加强高校人才培养能力建设。推动在沪高校开展微电子学院和集成电路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建设,积极创建特色化示范性软件学院。推动在沪高校增加微电子、软件相关专业本科生、研究生招生名额。推动本市集成电路生产线和中试线向微电子学院开放并提供学生实践岗位,推动有关高校将其列入相关专业硕士、本科生生产实践课程。(责任部门: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
  第八条 建立软件人才职业资质认证与职业能力评价衔接机制。支持操作系统、数据库、信息安全、项目管理等国内外知名软件职业资质认证等级与人才职业能力评价对应衔接,并按照条件配套相关人才政策。(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三章 企业培育支持政策
  第九条 加大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集成电路和软件重大项目,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一)对于零部件、原材料等自主研发取得重大突破并实现实际销售的集成电路装备材料重大项目,支持比例为项目新增投资的30%,支持金额原则上不高于1亿元;
  (二)对于EDA、基础软件、工业软件、信息安全软件重大项目,项目新增投资可放宽到不低于5000万元,支持比例为项目新增投资的30%,支持金额原则上不高于1亿元;
  (三)对于符合条件的设计企业开展有利于促进本市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工艺产线应用的流片服务,相关流片费计入项目新增投资,对流片费给予30%的支持,支持金额原则上不高于1亿元。
  通过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临港新片区、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张江科学城等专项资金,加大联动支持集成电路、软件重大项目的力度,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综合协调。本市集成电路产业规划布局重点区域所在区政府应设立集成电路发展专项资金。(责任部门和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上海科创办、市财政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浦东新区政府、嘉定区政府)
  第十条 加强集成电路中小设计企业产能保障。建立集成电路中小设计企业应急保供联席会议机制,积极推动本市支持建设的集成电路生产线和中试线开放一定产能,优先服务承担国家技术攻关任务或研制重要产品的中小设计企业产能需求。(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国资委)
  第十一条 优化软件创新平台培育机制。试点采用先自发组建、后择优支持的竞争性机制,在基础软件、工业软件、信息安全软件等领域,培育若干市级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支持创建国家级创新平台。推进本市软件企业园区积极创建中国软件名园。(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
  第四章 投融资支持政策
  第十二条 继续扩大集成电路产业基金规模。本市国有投资平台企业、相关园区开发平台联合增加对上海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集成电路装备材料基金募资支持。通过市场化方式,继续做大做强集成电路设计基金。引导本市设计企业共同发起或参与设立上海集成电路产线投资基金,参与投资本市集成电路新建产线。(责任部门和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浦东新区政府)
  第十三条 创新信贷支持和软件行业融资方式。实施本市集成电路优惠利率中长期信贷专项贴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并购贷款、债券融资,以及企业为参与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和装备材料基金出资而发行的债券,给予长期优惠利率信贷专项贴息。依托上海信易贷、大数据普惠金融应用和银税互动等,支持银行开发软件企业特色融资产品。(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海银保监局)
  第十四条 支持保险机构参与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加强适合集成电路产业特点的保险产品供给,探索建立集成电路保险共保体及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支持自主安全可控装备、材料、EDA上线验证,研究制订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保险费补贴支持政策。(责任部门:上海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支持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融资担保服务。鼓励市场化融资担保机构为本市集成电路装备材料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担保费率不超过2%对应发生的担保费部分,给予融资担保机构75%的担保费用补贴。推动本市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加大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力度。(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第五章 研发和应用支持政策
  第十六条 布局重点领域科技重大专项。围绕集成电路装备材料等重点领域组织市级科技重大专项。鼓励企业牵头承担国家技术攻关任务,本市按照有关政策,予以配套资金等支持。(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教委、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 优化集成电路产品首轮流片政策。重点支持中小设计企业、重要创新平台利用本市集成电路生产线和中试线开展工程产品首轮流片,研究将集成电路中小设计企业通过市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服务机构开展的MPW(多项目晶圆)流片纳入支持范围。支持本市高校微电子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和博士后利用本市集成电路生产线和中试线开展研究,对相关科技创新项目给予优先支持。(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教委)
  第十八条 加大对自主安全可控装备材料的验证和应用支持力度。对本市集成电路产线和中试线为本市集成电路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验证服务的,给予一定研发补贴。其中,单台装备验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批材料验证最高不超过50万元。将支持自主安全可控装备材料应用与验证作为本市新建集成电路产线项目获得政府资金支持的基本条件,其中自主安全可控集成电路装备材料产品采购比例不低于政府支持资金的30%,具体比例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
  第十九条 实施EDA生态建设专项行动。组织开展EDA软件技术攻关,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由点到面实现全流程EDA工具突破。支持企业建设EDA开放云平台,组织设计用户与相关EDA企业共同开展研发验证,并将平台纳入创新券使用范围予以支持。对本市集成电路企业和创新平台购买符合条件的自主安全可控EDA工具,按照实际采购金额给予50%的补贴。支持企业在高校开设自主安全可控EDA工具教学课程,并纳入教学计划。(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委)
  第二十条 优化软件首版次、装备首台套等应用政策。采用后补贴方式支持软件首版次应用,支持资金为前3个首版次软件产品销售合同累计金额的2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优先采用纳入国家和本市重点目录的基础软件、工业软件和信息安全软件。允许集成电路装备研制企业享受首台套政策不再设置合同首付款等前置条件。(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 加强行业标准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对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牵头制订各级标准给予一定资助。支持在沪国家级创新平台建设集成电路领域标准技术研制、验证、应用全流程服务平台,在部分领域积极主导国家标准体系建设。(责任部门和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相关区政府)
  第六章 长三角协同创新支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建立协同攻关揭榜挂帅机制。依托长三角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集成电路关键零部件和材料、核心算法技术攻关揭榜挂帅需求信息发布平台,服务企业技术研发和产业链发展合作需求,重点吸引长三角各类创新主体参与揭榜。(责任部门: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教委)
  第二十三条 支持长三角区域集成电路装备行业联动发展。本市处于示范应用阶段的集成电路重大装备在长三角区域集成电路产线首次应用的,按照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制造商用户双向支持政策,给予装备用户一定支持。(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二十四条 举办长三角软件算法、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和EDA大赛。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和组织根据行业发展需求和企业实际问题,举办软件算法、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大赛,吸引全球创新算法、信息技术创新成果在上海应用落地。支持企业在长三角重点高校设立EDA工具应用大赛。(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教委)
  第七章 行业管理支持政策
  第二十五条 优化集成电路项目投资管理制度。对浦东新区、临港新片区、嘉定区域内按照规定需开展行业指导的集成电路重大制造项目,由项目建设地所属的区政府或管委会出具审查意见后报送市政府。优化调整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集成电路产业项目厂房建筑的主体净化车间不纳入本市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责任部门和单位:浦东新区政府、嘉定区政府、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第二十六条 加快建设上海电子化学品专区。支持上海电子化学品专区建设,优先布局集成电路材料领域重大产业项目,建设集成电路专用电子化学品公共仓储设施,打造上海电子化学品创新研究院和校企联合实验室。上海化工区专项发展资金进一步聚焦集成电路材料制造、研发、仓储项目,给予一定补贴。(责任部门和单位:上海化工区管委会、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国资委、市应急局、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
  第二十七条 持续实施进出口便利和贴息政策。实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制度,对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装备、材料,重点设计和重点软件企业进口原物料、设备,快速办理通关、查验流程。完善外汇分类管理制度,给予诚信企业更宽松灵活的管理模式。对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向境外企业购买技术使用权或所有权,以及开展技术出口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享受贴息政策。(责任部门:上海海关、市商务委、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本若干政策自202211日起实施。本若干政策与本市其他产业政策有交叉的,同类政策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Notice on Issuing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the Approval and Filing of Foreign Investment Projects in Shanghai
上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府规〔202119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11222
 
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提高政务服务水平,促进外商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新建或者并购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方式和机关)
  本市依法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者备案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区发展改革委以及市政府确定的机构为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机关和备案机关(以下简称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
  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是指根据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对所属区域内项目实施核准和备案的机构。
  第四条(范围和权限)
  项目核准和备案的范围、权限为:
  (一)《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统称负面清单)规定的非禁止投资领域内,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的项目的核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负面清单之外领域的项目,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属于《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第一至十条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实行核准管理。本市核准权限范围中,区发展改革委、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按照权限核准所属区域内的外商投资项目,其他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不属于《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第一至十条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实行备案管理。区发展改革委、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按照《上海市政府备案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负责所属区域内的外商投资项目备案,其他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国家和本市对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等区域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投资自主权)
  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对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不得非法干预其投资自主权,不得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针对外商投资单独设置准入限制。
  第六条(办事指南编制)
  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应当列明与外商投资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制定并公开项目核准和备案办事指南。列明项目核准的申报材料、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提供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明确编制要求;列明项目备案所需信息内容、办理流程等。
  第七条(咨询和指导服务)
  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应当编制并公开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常见问题解答,公开咨询方式,通过政务热线、政府网站、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咨询和指导。
  第八条(办理结果公开)
  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应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将核准和备案结果予以公开。
  第九条(在线办理和项目代码管理)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通过一网通办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有关部门通过一网通办,共享项目核准和备案信息。
  在线平台生成项目整个实施周期唯一身份标识的项目代码。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项目的核准和备案信息、监管信息以及其他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项目单位可以通过项目代码,查询项目相关信息。
  第十条(安全审查)
  外商投资涉及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审查。
  第二章 项目核准
  第十一条(项目申请报告)
  实行核准管理的外商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申请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单位情况;
  (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内容(含建设内容等)、投资规模、投资方及国别、出资额及出资比例等;
  (三)项目符合负面清单等外商投资相关规定以及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四)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
  (五)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并购方情况、被并购方情况、并购方案和并购后企业的治理结构、业务范围等。
  第十二条(报告编写)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按照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等规定编写,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也可以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项目单位委托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三条(附具文件)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附具以下文件: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主体证明材料;
  (二)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者其最高权力机构决议;
  (三)规划土地意见书,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合同;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
  项目不涉及新增或者调整建设用地,不涉及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的,无须提供上款第(三)项材料。
  对依托一网通办能够实现数据互认共享获取的文件,不得要求项目单位重复提供。
  第十四条(申请报送)
  属于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直接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也可以由区发展改革委或者市政府确定的机构转送。属于区发展改革委或者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核准的项目,项目单位直接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单位应当对项目申请报告及依法应当附具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属于国家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补正与受理)
  项目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单位补正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报材料,都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对受理的申报材料,书面凭证应当注明一网通办平台统一编码,项目单位可以根据一网通办平台统一编码,在线查询、监督核准过程和结果。
  第十六条(项目评估)
  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项目申报材料后,需要评估的,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工程咨询机构与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的工程咨询机构为同一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评估工作。工程咨询机构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单位的项目评估工作。
  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当明确评估重点;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评估费用由项目核准机关承担。
  第十七条(部门意见)
  项目涉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职责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商请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者地方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者地方政府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八条(公众意见)
  项目实施可能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核准机关在作出核准决定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有关部门对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用地(用海)、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事项已经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出具相关审批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可以不再就相关内容重复征求公众意见。
  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除项目情况特别复杂外,专家评议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调整、澄清或者补充)
  项目核准机关可以根据评估意见、部门意见、公众意见等,要求项目单位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或者对有关情况和文件作进一步澄清、补充。
  第二十条(核准审查)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从以下方面对外商投资项目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外商投资有关规定;
  (二)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
  (三)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
  (四)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五)是否对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二十一条(核准决定)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经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准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单位。
  项目核准机关需要委托评估或者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将咨询委托评估或者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书面告知项目单位。
  第二十二条(核准文件出具)
  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予以核准的,应当向项目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出具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项目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应当抄送同级行业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管理、规划资源、生态环境、水务(海洋)、交通等有关部门和下级机关。
  第二十三条(核准变更)
  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一)项目地点发生变更的;
  (二)投资方或者股权发生变更的;
  (三)投资规模、项目内容(含建设内容)等发生较大变化的;
  (四)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五)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重大情形。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四条(核准延期)
  项目自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者同意项目变更决定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并出具相应文件。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或者同意项目变更决定自动失效。
  第三章 项目备案
  第二十五条(在线备案)
  实行备案管理的外商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项目备案信息告知项目备案机关:
  (一)项目单位情况;
  (二)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内容(含建设内容)、投资规模、投资方及国别、出资额及出资比例、符合负面清单及产业政策声明等。
  项目单位应当对项目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备案补正与完成)
  项目备案机关收到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全部项目备案信息即完成备案。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备案信息不完整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指导项目单位予以补正。
  项目备案机关发现项目属于负面清单禁止投资领域,或者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领域,或者依法应当实行核准管理,或者不属于项目备案机关权限范围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项目单位予以纠正或者依法办理相关手续。项目单位不予纠正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及时撤销项目代码,并通知项目单位。
  第二十七条(备案变更)
  已备案项目的投资规模、项目内容(含建设内容)、投资方或者股权等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或者放弃项目实施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变更相关信息。
  项目单位、项目地点发生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重新填报项目备案信息,并撤销原备案项目代码。
  第二十八条(备案证明)
  项目单位完成项目备案或者备案变更的,可以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或者要求项目备案机关出具《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备案证明》或者《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备案变更证明》。
  第二十九条(异议处理)
  项目单位对项目备案机关撤销项目代码有异议的,项目单位可以向上级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复核,上级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及时复核并将结果告知项目单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层级指导和监督)
  上级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项目管理中存在的不当行为。
  第三十一条(事中事后监管)
  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核准和备案权限以及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对外商投资项目是否在实施前依法取得核准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以及是否按照核准文件或者备案内容实施等,通过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和规范对外商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十二条(监管信息共享和处理)
  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通过一网通办,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发现项目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按照规定登记相关违法违规信息。
  第三十三条(项目实施申报)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启动、实施进度、项目完成等基本信息。
  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应当登录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年度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当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并购项目实施后,项目单位应当登录在线平台报备完成情况。
  第三十四条(信用惩戒)
  项目单位在核准、备案以及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理信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通过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并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层级责令改正)
  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一)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者备案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四)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五)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六条(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的责任)
  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或者备案以及项目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或者泄露、非法向他人提供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不实申报的责任)
  项目单位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项目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项目备案机关通过在线平台撤销项目代码,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核准项目的责任)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或者未按照核准文件内容实施项目的,由项目核准机关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撤销核准文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备案项目的责任)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项目备案机关,或者向项目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项目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违反负面清单及产业政策的责任)
  对外国投资者投资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或者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负面清单规定的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或者项目单位投资建设产业政策所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参照执行)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在本市投资,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对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先行先试)
  国家和本市对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虹桥国际开放枢纽等区域出台有关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先行先试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2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2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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